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承诺书

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承诺书

口东中心幼儿园外聘教师

依法从教,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承诺书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区等各级教育部门关于儿童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园外聘教师的职业道德,提高外聘教师依法从教的观念,保护幼儿身心健康,防范和杜绝体罚及变相体罚幼儿行为的发生,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外聘教师应坚持依法从教,对幼儿细心耐心,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的发生。

二、有下列形式之一的均属于体罚:殴打、推搡、罚站、罚跪、罚跑、罚蹲等有损幼儿身体的行为。

三、有下列形式之一的均属于变相体罚:罚禁闭、罚不允许参与某教育活动、讽刺挖苦、谩骂、污辱、大声呵斥等给幼儿身体、心理造成伤害的行为和语言。

四、对体罚幼儿的行为,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查处,绝不姑息。发现外聘教师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解聘,并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包含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诺人(签字)口东幼儿园

(盖章)

2016年3月24日

关于对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现象治理方案

万州区中心小学 关于对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现象治理方案 为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营造一个稳定详和的教学秩序;为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教职员工依法施教意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体罚的危害 体罚是不民主、不科学、有害的惩戒儿童的方法,是以损伤人体,侮辱人格为手段的处罚方法。将体罚与变相体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是教育者教育水平、教育方法极其单一、低下、粗暴的表现,也是教育者的失败,更是非法行为。1986年我国颁布的《义务教育法》以法律形式规定禁止体罚学生。因为这种教育手段不仅违背了教育规律,有损教育与教师的形象,而且严重伤害了学生的身心。教师体罚学生,实际上是在为学生提供简单、粗野的攻击性榜样,教学生以蛮横霸道的方式处理与同伴的关系,这将影响学生的良好品质的形成,给学生的成长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因此,必须加强师德建设,制定措施,提高教师的修养,杜绝一切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出现,在社会上树立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 二.体罚与变相体罚的认定 1、教师与学生有身体的接触,或借助其它物体接触到学生身体,或因物体发生变化而没有接触到学生身体。

2、罚学生长时间站立,罚做作业、罚抄、罚跑、罚劳动,该上课停学生的课,该休息不让学生休息,该吃饭不让吃饭等。 3、不分时间、地点、场合、学生承受能力,对学生进行不当批评,甚至呵斥、挖苦等. 4、唆使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以上行为。 三、体罚的分类: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种情况。 情节较轻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了伤害,有人举报,但学生本人或家长未到学校反映,经调查属实的。情节较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明显的伤害,导致学生家长到学校吵闹,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情节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造成严重后果及较坏的社会影响。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特别严重的伤害,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构成了违法犯罪,影响极其恶劣。 第四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事实调查清楚之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1、情节较轻的,诫勉谈话,在行政会上通报批评。 2、情节较重的,由学校给予处分,并在全校通报批评;由本人在学校大会上检讨。 3、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上报区教委、镇政府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大会公开检讨,最后按区教委文件处理。

如何看待体罚和变相体罚学 生的现象

如何看待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案例:1.“单腿站立,罚站!”“手抱住头,蹲下!”今年六一节后不久,市民曹女士和5岁的女儿玩“角色互换”游戏时,被女儿扮演 的“老师”吓坏了。“后来女儿告诉我,这些都是老师平时让他们班小朋友们做的。”曹女士气愤地告诉记者。曹女士与女儿班级其他家长们沟通后发现,全班17个孩子,15人曾遭类似体罚(据《济南时报》报道)。  2.曹女士是第一个发现孩子被体罚的家长。她告诉记者,上周三下午接孩子回家,想问问孩子学的什么,“有什么好问的,除了看动画片就是罚站呗!”孩子说。“我当时非常吃惊,想问问是怎么回事,可是越问她越不说,后来我想出了个办法,说妈妈扮孩子,孩子扮幼儿园老师。”曹女士告诉记者,游戏刚开始,孩子就很大声地说了 句:“××,你蹲到厕所里去!”“我说怎么蹲啊?我不会。孩子就双手抱在头上,蹲了下去。等我在厕所里照她说的那个样子蹲下,她立马关了灯、关了门出去了,还说了句:让你出来才能出来!那个声音和语调,真不是孩子平时的样子。” 3.再做“游戏”,这次孩子让她做的动作是“金鸡独立”,双手举过头顶,一条腿向后抬着。曹女士告诉记者,孩子还告诉她,受惩罚期间,不能吃饭、喝水、上厕所。她想找孩子老师理论,孩子却哭着说:你别找,你要是去了,我又要挨罚了! 是老师扎的,上课随便说话被扎,规定时间做不完题目也被扎,我们中午睡觉时,老师拿着那个东西巡逻,如果有人动,她就把小孩秋裤脱了,扎我们的腿。”小强到现在也不知道,扎他的那个东西是妈妈手中缝衣服的“针”。 一、常见体罚与变相体罚现象 1、殴打。教师对不同个性的学生采取不同的处罚方式。如果说谩骂、侮辱不足以体现教师地位优越的话,那么对学生打耳光,就表现出教师地位的至高无上了。本以为打耳光是处罚调皮学生最安全的课堂控制方法,但是不仅不会达到预期效果,还会招致社会的谴责和学校的处分。 2、罚站。相对而言,罚站是教师普遍采用的一种体罚方式。从学生习以为常的表情来看,罚站绝不是一种偶然现象。有教师认为:我既不打学生耳光,又不拉学生头发,更不殴打学生,罚站学生,根本不算体罚。同时,罚站也很少招致社会、学校、家长批评,学生又承受得了。因而,只要是学生违规就随时可以让他罚站。甚至有些教师把罚站这一招称之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频频使用,屡屡得手。其实罚站这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办法_规章守则.doc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办法_规章 制度 为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营造一个稳定详和的教学秩序;为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教职员工依法施教意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体罚的危害 体罚是不民主、不科学、有害的惩戒儿童的方法,是以损伤人体,侮辱人格为手段的处罚方法。将体罚与变相体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是教育者教育水平、教育方法极其单一、低下、粗暴的表现,也是教育者的失败,更是非法行为。1986年我国颁布的《义务教育法》以法律形式规定禁止体罚学生。因为这种教育手段不仅违背了教育规律,有损教育与教师的形象,而且严重伤害了学生的身心。教师体罚学生,实际上是在为学生提供简单、粗野的攻击性榜样,教学生以蛮横霸道的方式处理与同伴的关系,这将影响学生的良好品质的形成,给学生的成长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因此,必须加强师德建设,制定措施,提高教师的修养,杜绝一切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出现,在社会上树立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 二.体罚与变相体罚的认定 1. 教师与学生有身体的接触,或借助其它物体接触到学生身体,或因物体发生变化而没有接触到学生身体。

2. 罚学生长时间站立,罚做作业、罚抄、罚跑、罚劳动,该上课停学生的课,该休息不让学生休息,该吃饭不让吃饭等。 3. 不分时间、地点、场合、学生承受能力,对学生进行不当批评,甚至呵斥、挖苦等. 4. 唆使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以上行为。 三、体罚的分类: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种情况。 情节较轻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了伤害,有人举报,但学生本人或家长未到学校反映,经调查属实的。 情节较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明显的伤害,导致学生家长到学校吵闹,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情节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家长到教研中心、教体局或其他部门上告,造成严重后果及较坏的社会影响。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特别严重的伤害,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构成了违法犯罪,影响极其恶劣。 第四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事实调查清楚之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1、情节较轻的,在本人月考评中扣分;在学校教师例会上检讨。 2、情节较重的,由学校给予处分,并在全镇教育系统通报批评;扣除本人活工资30-50元,并扣除校长10元;由本人在学校例会上检讨。

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规定

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规定 今时不同往日,在古代通常学生犯错先生多数都是施以体罚,而如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以保护孩子们的身心健康不受到伤害。下面,小编为您介绍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告诫老师们要用合理的办法管教学生,避免触犯国家法律。 众所周知,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是人类文明进步摇篮,肩负着教书育人的职贵,其义务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何谓“保护”,作为学校来讲,就是保障在校的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它包括外来的非法侵害和学校本身不良教学的侵害,也就是说应尽到自己的最高注意义务。在校学生有违学校纪律时,学校和老师应采取正确的方法予以教育、引导,并禁止用一切非法的手段来予以解决。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布的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明文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学生,学校应当承担相 应责任”。 ▲一、体罚学生相关法律规定 体 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 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为贯彻国家教委以及上级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依法治校,以德治教,加强师德教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是培养教育下一代的场所,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因此,教师要加强政治学习,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牢记人民教师的神圣职责,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对有缺点错误的学生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决不能以任何借口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二、要认真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知法懂法,依法执教的合格教师。 三、教师对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持之以恒。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循循善诱,诲人不倦。 四、要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通过生动、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积极引导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 五、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不偏爱一部分学生,歧视另一部分学生,对有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具体分析原因,满腔热情地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要善于发现后进生身上的“闪光点”,肯定他们的微小进步,尊重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努力上进,。对于个别经常教育无效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六、对学生教育应做到十个不准:不准让学生站着听课;不准将学生赶出教室或撵回家;不准推拉敲打学生;不准罚学生抄作业、抄试卷;不准让家长出题抄题批作业;不准辱骂讽刺挖苦学生;对家长应为人师表,不准与家长发生口角;不准罚学生干值日;不准不让学生上课或不让参加活动;不准不让学生参加考试。 七、各班要将后进生的转化工作列入班主任工作重点,对后进生逐个排队分析。 八、学校把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作为一项制度,每个教师应严格遵守,对于体罚或变相体罚人员,学校一经发现要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认识和纠正错误,对于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今后,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受到家长投诉的,取消各级评优评先资格,教师期末业绩考评师德修养为零分,情节严重的不发或少发期末奖金,对错误特别严重,丧失人民教师资格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石良中学

关于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福堪镇六合中心小学 关于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切实加强我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我校教师依法施教意识,杜绝我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保障我校学生身心健康,根据《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全体教师应当遵纪守法,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第二条对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等知情人可向学校校委会以及校长举报。学校有关部门须认真调查,及时处理。 第三条所谓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殴打学生或对学生实施罚站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处罚行为;所谓变相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讽刺、挖苦、谩骂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以及采用罚作业、罚劳动、罚抄书,罚款或停课等处罚行为。 第四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 情节较轻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导致学生或家长到学校投诉,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情节较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明显的伤害,导致学生家长到学校投诉,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情节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家长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新闻媒体投诉,或使学校成为被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恶劣的社会影响。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

到特别严重的伤害,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第五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下列规定处理: 情节较轻的,取消当年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并在教师会上公开检讨。 情节较重的,由学校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通报批评;当年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给予解聘或待岗处理,并通报批评;两年内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情节特别严重的,报市教育局处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造成的伤害或学生家长因此提出要进行检查、治疗所需的各项检查、治疗和其他费用,一律由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当事人承担。 第七条教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所在年级的年段长应负领导责任,并在教师会上公开检讨。 第八条受到处理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市教育局申诉。 第九条受到处理者(取消教师资格的除外),在受处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理决定;解除处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不再受原处理的影响。 第十条处理决定和解除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学校员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比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办公室以及政教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三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校长办公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体罚与变相体罚责任书

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责任书为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加强对教师教学行为的管理,杜绝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发生,学校与各课任教师签订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责任书。 一、严禁推、拉、打学生,严禁摔学生的学习用品,撕毁学生书本、作业等学习资料。 二、严禁以站体罚学生。学生因违纪需站立提醒的不得超过5分钟,不得令其面壁而立或站在公共场所置之不理,请到办公室的,必须有老师在场教育。 三、严禁把学生赶出课堂。个别学生因影响上课不得不请出课堂的,必须交代其他老师帮助教育,下课后必须及时妥善处理。严禁驱赶学生离校,学生到校上课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责令回家(个别因病需与家长取得联系后妥善处理)。 四、严禁罚抄作业。学生作业出现差错,原则上就错题或错误部分订正。文科为强化记忆要求订正的作业,错题量少的,最多不超过三遍,错题量多的,应酌情减少订正的题目和遍数。 五、严禁“封建家长式”的训斥学生。不得使用歧视、侮辱人格、威胁恐吓学生等教育忌语,批评学生严禁影射、株连家长。不得任意传唤家长到校。 六、严禁以“留”体罚学生。放学后应让学生按时离校,确实需要留下个别教育辅导的必须有老师在场。 七、严禁以停止考试或拒批作业体罚学生。 八、凡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伤害引起民事诉讼的,由教师本人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九、凡教师明示或暗示学生体罚学生的,或者教师上课不到堂由学生组织管理课堂而体罚其他学生的,均由教师本人承担体罚学生的责任,处理办法同上述第一至八条。

上述规定须认真执行,若违反其中一条者,一经查实,从严论处,考核、评优评先、晋级一票否决。 学校:(盖章) 校长:(签章)教师:(签字) 2013年5月16日

国家法律对学生体罚及变相体罚的界定

国家法律对学生体罚及变相体罚的界定? 事实上,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是肯定违法的。具体而言,体罚学生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侵犯了学生的权利: 1、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身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学生也享有此项权利,教育教学中对违犯纪律学生关禁闭或者放学后长时间留学生补作业、面壁、罚站,以及为了没收玩具而搜身等,它不仅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而且还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更是在某一时间内限制学生的人生自由,这种体罚或变相体罚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学生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

人格尊严是每一个公民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诬告和陷害”,在教学工作中一些教师为了达到所谓的教学目的,所实施的一些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如扯头发、打耳光、罚站立、罚劳动等,表面上出于对学生的惩戒,以达到教育的目的,其实质上教师已经将自身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借用“教育者”这一名义进行的违法行为,尽管每一次体罚都触及学生的皮肉,但这种伤害却是心灵上永久的痛楚。 3、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 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的健康的权力,青少年尤其是中小学生正处于身体发育的黄金时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如陕西省商州某小学三年级学生李某,就因课后与同学们吵闹,被气极败坏的老师打成脑振荡,并拌有听力减退等症状。 4、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 受教育是每一个公民基本的权利,《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4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国家、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

老师体罚学生的案例和法律规定

老师体罚学生的案例和法 律规定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老师体罚学生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日下午,张老师在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三(六)班讲解化学试卷时,发现学生乐绪龙没有听讲和拿出试卷,并与同桌讲话。张老师看了乐几眼,以示警示,但乐仍我行我素,张老师便走到乐绪龙的课桌旁,用脚踢向乐绪龙的左腰部,又打了乐的左脸部一巴掌。然后继续讲了一会儿课,发现乐绪龙伏在课桌上呈痛苦状,便让同学吴爽扶乐同学回寝室休息。张老师不放心就赶去寝室观察,发现乐情况不对,急忙派学生请来医生为其诊治。后情况进一步严重,张老师又派学生复请医生诊断:可能脾脏受伤。乐绪龙入院诊断后脾脏破裂经手术摘除,住院治疗23天。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乐伤势等级为九级,伤残程度为重伤。 法院以故意伤害罪给张某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同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乐绪龙各项经济损失23883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付清(宜都市聂家河镇初级中学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内部经济责任追究)。 案例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小学一年级一位学生家长发帖称,孩子遭老师体罚,拇指和背部有伤。2015年6月29日上午,渝中区教委通报称,当事教师因学生作业错误太多,“情绪失控”,打了孩子手心。事后,渝中区教委认为,该老师周丽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严重影响了渝中教育及学校声誉,损害教师形象,在校内外造成较恶劣的影响”。因而,对其做出了六点处理意见:责令其向学生及家长赔礼道歉,取得学生及家长谅解;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由其承担因此产生的医疗、学生慰问、教师代课等相关费用;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其当年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申报资格;记教育严重违规1次,扣发2015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评析:尽管教育行政部门三令五申严禁教师体罚学生,但是,个别老师还是将相关制度当成了耳边风,体罚学生的事件屡禁不止。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本人可以进行以下处罚: 1.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解聘包括两种: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 2. 体罚学生情节严重(如手段残忍、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结果),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因体罚学生对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目前法律对于学生的保护力度还是非常大的,以下法律都对教师体罚学生问题作出明文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体罚和变相体罚屡禁不止的原因和预防 2

【摘要】:当代教育教学中由于传统的教育观念以及个别教师的教育习惯、法制观念淡漠、缺乏科学合适的教育方法等因素,致使我国学校教育中对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现象屡有发生。对此,我们应树立学习现代教育理念、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心理素质和教育能力,为学生的全面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学校环境。 【关键词】:体罚变相体罚原因对策 【正文】: 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我们通常提到的体罚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体罚。对未成年人的体罚有两个来源:家庭内部(如来自父母)和教育机构(初、中等教育的教师)。造成明显身心伤害的体罚,不论来自父母或教育人员,均会被视为虐待儿童的犯罪。 变相体罚指用体罚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 1、罚抄: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5、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6、敲教鞭,甩东西。 7、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尽管我国不断加强师德建设,但是师德建设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在一些地方,教师不尊重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时有发生。教师体罚学生的手段,可谓花样百出,什么罚站、打手心、抽耳光、脱裤子揍屁股、用小刀刮脸皮,逼学生下跪,嫌孩子太吵在其嘴上贴透明胶条,在学生脸上刻写“我是小偷”等字样,在学生脸上刺字,发动学生轮流抽“违纪学生”耳光等。有的教师常常骂不听话的学生是“害群之马”、“一泡老鼠屎坏了整锅汤”、“狗改不了吃屎”、等等,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体罚和变相体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有极大的伤害,在生理方面,可能致伤致残;在心理使儿童变得恐惧,缺乏安全感,并摧残学生的心灵,扭曲学生的人格,损害学生的尊严,窒息学生的思想。加拿大学者就体罚对孩子将来身心健康产生的影响做了全球最大规模的调查。被体罚的儿童成年后吸毒和酗酒的可能性是正常儿童的两倍,而且患上焦虑症、反社会行为倾向和抑郁的几率大大增加。在偶尔被打的受访者当中,有21%患上焦虑症、70%患上抑郁症、13%酗酒、17%嗜毒。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全国贫困儿童中心的心理学家伊丽莎白·盖尔绍夫经长期研究发现,体罚可能产生10种不良行为,如易进攻、反社会和成年后对子女及配偶滥用暴力等①。可见,对学生施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会给他们的身心发展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

国家法律对学生体罚及变相体罚的界定

国家法律对学生体罚及变相体罚的界定 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是肯定违法的。具体而言,体罚学生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侵犯了学生的权利: 1、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身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学生也享有此项权利,教育教学中对违犯纪律学生关禁闭或者放学后长时间留学生补作业、面壁、罚站,以及为了没收玩具而搜身等,它不仅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而且还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更是在某一时间内限制学生的人生自由,这种体罚或变相体罚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学生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 人格尊严是每一个公民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诬告和陷害”,在教学工作中一些教师为了达到所谓的教学目的,所实施的一些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如扯头发、打耳光、罚站立、罚劳动等,表面上出于对学生的惩戒,以达到教育的目的,其实质上教师已经将自身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借用“教育者”这一名义进行的违法行为,尽管每一次体罚都触及学生的皮肉,但这种伤害却是心灵上永久的痛楚。 3、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 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的健康的权力,青少年尤其是中小学生正处于身体发育的黄金时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如陕西省商州某小学三年级学生李某,就因课后与同学们吵闹,被气极败坏的老师打成脑振荡,并拌有听力减退等症状。 4、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 受教育是每一个公民基本的权利,《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4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国家、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学生的受教育权,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还有许多的因违犯校规、班规或劳动纪律,被教师逐出教室,罚站或以劳代学等不让学生进入课堂听讲的行为,剥夺了这些学生在教室听课的机会,致使他们不能享有和其他学生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其实质就是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此外,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无论是体罚或者是变相体罚学生,都违犯了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培养、教育、爱护学生是每位教职工的职责,教职工必须加强自身师德修养,真正做到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以爱促教。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坚决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教师要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特别是行为偏差的学生,对学生的教育过程要耐心疏导,以理服人,并给学生申辩的机会,尊重学生的人格。 二、上课不与学生发生正面冲突,一般采用暗示、提醒,严重者点名提醒或批评,有问题课后解决。一般违纪现象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停课或由家长领回家,如确需领回家反省教育,必须经领导同意。 三、要尊重学生的人身权利,尤其是尊重学生的生命健康权,维护学生的尊严。如完不成作业,要查清原因,及时批评教育,使之补上或下次改正即可,不能让其重复完成几次或让其回家等现象,严禁体罚学生,禁止殴打,如打撕嘴脸、打手心、打屁股、鞭笞、拳打脚踢等)不许罚站、罚跪、罚面壁、罚抄过量的作业、罚钱、罚跑步、罚晒太阳、罚教室外受冻、罚过量的劳动、罚饿饭等种种不正确的变相体罚教育手段教育学生,更不允许殴打学生。

四、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不损伤学生的自尊心,禁止辱骂、讽刺、挖苦学生,不得对学生讲有损学生人格的话,不得侮辱学生家长。 五、学生在校时间,不准随意让学生离开学校,学生回家须经学生提出申请,班主任审验核实签假条,级部主任同意,并通知家长领回,不得让学生自行回家。凡随意让学生离开教育场所而造成的后果由教师负责。大门口放行要凭请假条并存放好。 六、如发生有害学生身体的突发事件(打架斗殴、自然灾害等),教师有权及时制止或自行停课、放学,并及时报级部主任或其他领导。 七、教师或和班主任对学生违纪现象要做好记录,定期进行交流,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实事求是填写学生成长记录。 八、对屡教不改或在校造成严重违纪者,有分管领导批准,才可通知家长让其协助共同教育孩子。 九、因教职工本人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需一切经费及后果全部由本人承担。对于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报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各级部主任要认真检查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情况,并做好思想工作,使广大教师既能爱护学生,又要勇于负责、敢于管理,要防止因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而出现放弃管理的不良倾向。 十一、凡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学校将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扣罚师德量化考核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学校将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解除聘用合同,追究法律责任。

小学教师体罚学生案例分析(4则)

小学教师体罚学生案例分析(4则) 1986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明文规定,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此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也都有同样精神的条款,可时至今日,体罚、甚至严重体罚学生的事件在一些中小学校仍时有发生。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小学体罚学生现象的屡禁不止?怎样才能有效地制止并最终消除这一不良现象呢?本文选取四则案例,并对其进行分析,以探求这个现象内后的原因,希望能找到有效办法消除这一不良现象。 一、案例四则 案例一:某位小学六年级数学老师,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每次考试之后,都会将成绩下降幅度较大的同学叫起来进行体罚,体罚的方式为拧学生上臂内侧最嫩的皮肤,并且十分有技巧,先将薄薄的一层皮揪起,再使劲向旁边旋转,直到拧青为止。 案例二:2000年5月22日星期一上午,陕西澄城县庄头乡柳池小学某班级上第三节数学课,班主任李某检查作业时发现,她星期五中午布置的56道数学应用题,班上有8名同学未完成,于是,这些同学被老师叫上讲台站成一排,让做完作业的18名同学上去,每人打这8名同学10个耳光,挨了180记耳光之后,这8名二年级的小学生都哭了,脸也被打得肿起来,8名被打同学中,有3名男生,5名女生,其中部分孩子因为疼痛和羞愧下午没有去上课。 案例三:2000年4月3日,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上村乡小学六一班的学生正在上早自习,一位任课老师来到班上检查学生作业,当他发现学生张某及另外两名学生没完成作业时,便将三名学生叫到黑板前罚站,好动的张某与坐在第二排的一名同学用粉笔头互相打闹,这位老师一怒之下便上前连扇张某几巴掌,张某被扇倒在地,当场口吐白沫,昏迷不醒,该老师认定其有意装死,火气更大,抓着头发将张某拎起又狠狠扇了他两个耳光,张某又一次栽倒在地,从此无法起来,晚上9时,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四:2003年4月12日,重庆市某学校学生丁婷(化名)因未按时到校,被其班主任汪宗惠用木板打了,还被当着某同学的面讲:“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谈话过程中,丁婷一直哭泣。当日上午第三节课是汪宗惠的语文课,整节课上丁婷都趴在桌上小声哭泣,并写下遗书,表达了对汪宗惠及家庭、社会的怨恨,但汪宗惠对丁婷在课堂上的表现没有过问,下课后,汪宗惠也未注意丁婷的去向。12时29分左右,丁婷从该校中学部教学楼八楼跳下,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中午12时50分死亡。 二、小学体罚现象的原因 1.教师缺乏法制意识,教育思想落后 以上四则案例反映出一个共同问题,教师随意体罚学生,有些是轻度体罚,有一些是重度体罚,他们缺乏法律的意识,认为只要是为了文成教学目标,小惩大诫也是可以的。他们忽视学生的人权,更没有将学生放在与自己平等的地位上。 2.教师忽视学生的心理发展 小学阶段是孩子还是较为敏感地时期,他们开始有自尊心的概念,开始重视

对幼儿园老师禁止体罚与变相体罚的培训

对幼儿园老师禁止体罚与 变相体罚的培训 最近很多地方的幼儿园出现了多例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的 案件,我们幼儿园对老师的职业道德一直非常重视,但是为了进一步加强老师的责任心,我们还是对全园老师进行了一场《禁止体罚与变相体罚的培训》。 培训内容除了各地多例体罚的事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让多位老师对此事进行了现场演说,老师们对这些事件表示了愤慨。 在培训过程中,要求老师么,仔细研读师德师风这块专题,基本要求中,对幼儿态度与行为中规定: 1.关爱幼儿,重视幼儿身心健康,将保护幼儿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2.尊重幼儿人格,维护幼儿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个幼儿。不讽刺、挖苦、歧视幼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3.信任幼儿, 尊重个体差异,主动了解和满足有益于幼儿身心发展的不同需求。 4.重视生活对幼儿健康成长的重要价值,积极创造条件,让幼儿拥有快乐的幼儿园生活;5.教师在工作中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 坚持人文关怀向更高的师德境界提升,孩子是属于发展中的人,我们允许他们犯错,但是也要及时正确的帮助他们,而不是武断的变相体罚去解决问题。在培训中指出,教师要把“让师爱的阳光照进每个孩子的心扉”的格言作为自己工作的座右铭,并注意努力淡化“师爱”的功利性,浓化“师爱”的亲情感,在师幼交往中,根据不同的对象给他们以不同的“师爱”,让他们真正感受到一个教师出自肺腑的“爱之温馨”。在工作中,情系幼儿,像母亲一般热忱地爱每个孩子,幼儿身体健康,学习和素质有所提高,你就会喜悦,那么就可以消除所有的劳累感。 通过此培训再次加强了老师对孩子的责任心和爱心。我们幼儿园全体教职工在此保证:我们会全身心的对孩子付出爱心、细心、耐心和责任心。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管理方案计划章程制度

文武实验学校学师德师风建设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有偿家教或有偿补课、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教师违法犯罪管理制度 为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营造一个稳定详和的教学秩序;为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教职员工依法施教意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杜绝有偿家教和有偿补课现象,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师法》、《教育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体罚和变相体罚: (一)体罚与变相体罚的认定 1. 教师与学生有身体的接触,或借助其它物体接触到学生身体,或因物体发生变化而没有接触到学生身体。 2.罚学生长时间站立,罚做作业、罚抄、罚跑、罚劳动,该上课停学生的课,该休息不让学生休息,该吃饭不让吃饭等。 3.不分时间、地点、场合、学生承受能力,对学生进行不当批评,甚至呵斥、挖苦等. 4.唆使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以上行为。 (二)体罚的分类: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种情况。

情节较轻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了伤害,有人举报,但学生本人或家长未到学校反映,经调查属实的。 情节较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明显的伤害,导致学生家长到学校吵闹,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情节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家长到教务处、教育局或其他部门上告,造成严重后果及较坏的社会影响。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特别严重的伤害,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构成了违法犯罪,影响极其恶劣。 (三)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事实调查清楚之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1、情节较轻的,在本人年终考核中扣分;在学校教师例会上检讨。 2、情节较重的,由学校给予处分,并上报中心学校在全团通报批评;由本人在学校例会上检讨,年终考核中评定为基本合格。 3、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所需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由学校给予处分通报,学校例会公开检讨,年终考核中评为不合格或不予考核。

惩罚与体罚的区分

惩罚与体罚的区分 性质不同:教育所必需的处罚来自于学校的的规章制度,来自于法律法规,其根本目的不仅是为了简单地制止某种错误的行为,更是为了帮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形成正确品行,以此提高学生的道德认识水准。只要学校或教师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处理得合理合法,不致损害他们的身心健康,都应是合理的。而体罚则往往发生于教师自己的情感化,它很可能是一种主观的、超越法律限度的不当行为。惩罚是教育,而体罚则是伤害。可见惩罚教育和体罚(包括变相体罚)的严格区别,所有的依法处罚教育都不会有体罚。在教育中,体罚这种违背教育法规的行为是必须反对的。 后果不同:因为惩罚教育是以爱为中心,立足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是让学生在老师的关爱性的批评中扬蹄奋跑。它注意学生的个性特点,是不伤害学生自尊心的春风拂面式的教育,让学生在老师关切的目光中走出错误。如有些孩子集体意识差,好吃懒做的习气明显,本该他做值日的时候一溜烟跑了。如果老师仅对他说教一番,并让他补上,他极有可能拿老师的说教当耳旁风,下次依然如此。可如果我们在对其进行教育的前提下,带有惩罚性地再让他做两次,情况可能会大为改观。所以,教育带点儿惩戒手段未尝不可。只要"惩罚"教育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寄之以望、使之受益,那我们的"惩罚"教育就是成功的。 但是体罚却不能起到良好的教育作用,且往往适得其反。有这样一个案例:教师在一女生的课桌里发现一本武侠小说,这本是一件小

事。教师完全可以采用正面教育的手段提醒学生注意。但教师却将该女生罚站并让她停课找家长,这就激化了矛盾,使小事变成了大事,结果导致学生离家出走被人拐卖、而家长南下救女,并引起了一系列的纠纷。这本都是不该发生的事,但因为教师教育方法不当,这些都发生了,不仅给家庭、学校、社会带来了麻烦,也影响教师本人的事业发展,更对学生本人一生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害。尽管学生离家出走也许还有其他许多因素,但毕竟是与老师的这一次体罚有一定的联系。所以体罚(包括变相体罚)的危害甚大,容易导致学生产生逆反心理,最终导致教育失败。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一定要注意使用正确的方法,恰当处理师生关系,避免一些不良后果。,如果教师越过法律这条线,侵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触犯了法律,也会受到应有的处罚,这对教师自己也极为不利的。 总之,爱心教育不可少,但也需要适时适地地运用"惩罚"教育,因为科学的"惩罚"教育也是真正的爱心教育,爱为中心的批评才是理智的爱、深沉的爱。

浅议教师对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成因与危害性

浅议教师对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成因与危害性 摘要:我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早已明确宣布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为非法,但是,由于受封建教育思想、严重的教师心理健康问题、教师缺乏新鲜的教育思想、传统“应试教育”思想和传统评价方式等因素的影响,在部分家长眼里,体罚是教师出于对孩子的爱和关怀,在部分教师眼里,体罚和变相体罚是自己从事教育教学的法宝利器,致使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现象层出不穷,既摧残学生的身心,又影响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家长的关系,还破坏正常的教学活动,酿成了严重的危害性。 (层出不穷:接连不断的出现。摧残:使(身体、精神等)蒙受严重损失。)关键词:教师体罚学生成因与危害性分析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中小学教师行为“十不准”第二条规定“不准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然而,由于长期受封建思想、严重的教师心理健康问题、教师缺乏新鲜的教育思想、传统“应试教育”观念和传统评价方式等因素的影响,在部分家长眼里,体罚是教师出于对孩子的爱和关怀,是对自己和孩子的一种负责任行为,在部分教师眼里,体罚和变相体罚是自己树立教师形象、树立“师道尊严”、改善教学效益和促进学生进步的法宝利器。于是乎,体罚与变相体罚如“野草”一般“烧不尽”,总是在“春风”之中“吹又生”,且有“一浪高过一浪”的势头,既摧残学生的身心,又影响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家长的关系,还破坏正常的教学活动。其成因和危害性,很值得探究和思考。 一、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成因

关于禁止体罚学生的规定

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培养、教育、爱护学生是每位教职工的职责,教职工必须加强自身师德修养,真正做到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以爱促教。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坚决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教师要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特别是行为偏差的学生,对学生的教育过程要耐心疏导,以理服人,并给学生申辩的机会,尊重学生的人格。 二、上课不与学生发生正面冲突,一般采用暗示、提醒,严重者点名提醒或批评,有问题课后解决。一般违纪现象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停课或由家长领回家。 三、要尊重学生的人身权利,维护学生的尊严。如完不成作业,要查清原因,及时批评教育,使之补上或下次改正即可,不能让其重复完成几次或让其回家等现象,不许罚站、罚面壁、罚抄作业、罚跑步、罚晒太阳、罚教室外受冻、罚过量的劳动、罚饿饭等种种不正确的变相体罚教育手段教育学生,更不允许殴打学生 四、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不损伤学生的自尊心,禁止辱骂、讽刺、挖苦学生,不得对学生讲有损学生人格的话,不得侮辱学生家长。 五、学生在校时间,不准随意让学生离开学校,学生回家须经学生提出申请,班主任审验核实,级部主任同意,并通知家长领回或家长同意后自行回家。大门口放行要存放请假申请单。凡随意让学生离开教育场所而造成的后果由教师负责。 六、如发生有害学生身体的突发事件(打架斗殴、自然灾害等),教师有权及时制止或自行停课、放学,并及时报级部主任或其他领导。 七、教师或班主任对学生违纪现象要做好记录,定期进行交流,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实事求是填写学生成长记录。 八、对屡教不改或在校造成严重违纪者,有分管领导批准,才可通知家长让其协助共同教育孩子。 九、因教职工本人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需一切经费及后果全部由本人承担。对于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报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各级部主任要认真检查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情况,并做好思想工作,使广大教师既能爱护学生,又要勇于负责、敢于管理,要防止因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而出现放弃管理的不良倾向。此项工作由政教处具体督促、检查、落实。 十一、凡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学校将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扣罚师德量化考核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学校将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解除聘用合同,追究法律责任。 清河镇明德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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