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联考法制史核心笔记

立法指导思想

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明德慎罚

二、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罚、

法布于众

三、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罚

四、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汉武帝之前:黄老学说与约法省刑、汉

武帝之后:德主刑辅

五、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立

法宽简、稳定、划一

六、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

七、清朝的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尚德缓刑

法律形式

一、秦朝的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和廷行事

二、汉朝的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三、唐朝的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典

四、宋朝的法律形式:律、令、格、式、编敕、编例、条法式类

重要知识点

1.赎刑最早出现于夏朝,《吕刑》中有记载

2.商朝晚期最早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

3.郑国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4.李悝《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5.《法经》首创封建成文法典总则具法

6.《法经》首创编纂封建成文法典的先河

7.《法经》最早规定了对贪污犯罪进行惩处的封建成文法典8.《秦律》是我国第一部以“律”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9.《曹魏律》首次将“八议”入律,又称《魏新律》10.《曹魏律》首次将类似于近现代封建成文法典总则具律置于律首

11.曹魏政权首创死刑复奏制度

12.《晋律》首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制度,又称《泰始律》《张杜律》

13.《晋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律儒家化的封建成文法典14.《北魏律》首次将“官当”正式入律

15.北魏政权“以格代科”,首次创立“格”这一法律形式16.北魏政权首创杖刑

17.西魏编纂的《大统式》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以“式”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

18.西魏政权最早下诏废除宫刑

19.《北齐律》首次使得篇章体例定型化

20.《北齐律》首次以“名例律”命名法典总则

21.《北齐律》首次规定“重罪十条”

22.北齐政权首次以大理寺作为中国古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23.《开皇律》首次使封建制五刑制度化

24.《开皇律》首次区分公罪和私罪

25.《开皇律》首次规定“十恶”

26.科举制度始创于隋朝

27.《永徽律疏》(《唐律疏仪》)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28.《唐律疏仪》是到目前为止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29.《唐六典》是我国第一部经过系统编纂的封建行政法典30.《大中刑律统类》首创“刑统”的法典编纂方式

31.凌迟刑首次出现于五代时期

32.《宋刑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成文法典

33.宋朝首创刺配刑

34.宋朝首创充军刑

35.宋朝宋慈编纂的《洗冤集录》是我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著

36.《元典章》首创附载“五服图”先例

37.元朝首次明确规定“嫁娶礼书(婚书)”制度

38.元朝首次以刑部作为中国古代的中央主审机关

39.明朝《大明律》首次使凌迟刑正式入律

40.明朝《大明律》首创六部分篇的法典编纂方式

41.明朝《大明律》首创附“六脏图”先例

42.明朝《大明律》首创奸党律

43.《明大诰》是中国历史上最为空前普及的法规

44.《大明律集解附例》是第一部创立律例合编体例的封建成文

法典

45.明朝首次以“都察院”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名称46.《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清朝入关后第一部成文法典47.《大清律例》是我国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48.《康熙会典》是清朝入关后第一部封建行政法典

49.《钦定宪法大纲》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文件

50.《十九信条》是我国第一部宪法草案、第二部宪法文件5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5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

53.《大清现行刑律》是我国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意义的刑法典54.《大清新刑律》是我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

55.《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

56.《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诉讼法57.《钦定大清商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法

58.《改订大清现行商律草案》是清末修律过程中制定的最完备的商法

59.《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宪法性文件

60.《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规定采

取三权分立政府组织原则的宪法性文件

61.《临时约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62.《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是我国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63.《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

6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的,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

65.《井冈山土地法》是革命根据地政权颁布的第一部土地法66.《中国土地法大纲》是革命根据地时期制定的最为完备的土地法规

67.管制刑最早出现于解放战争时期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一、西周时期的婚姻与继承制度

1.婚姻原则:西周时期的婚姻遵循三条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制、同性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六礼:“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内容:(1)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家送礼品提亲;(2)问名,男家在女家答应议婚后,请媒人问女方的生年月日时辰,并卜于祖庙以定吉凶;(3)纳

吉,男家卜得凶吉通知女家,决定订婚;(4)纳征,男家送聘

礼给女家;(5)请期,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择定婚

期;(6)亲迎,男子赴女家迎女方,举行结婚仪式。“六礼”之

中,最基本的是“纳彩”和“纳征”。

3.七出、三不去:“七出”、“三不去”是关于婚姻解除的制度,是夫权专制的典型放映。“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不

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七种行为之一,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三不去”,是指若有“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三种情形之一,丈夫不得休弃妻

子。

4.嫡长子继承制度:宗法制严格确定嫡长子的继承权,这是西周宗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商朝晚期,嫡长子继承制度牢牢地

确立下来。西周时期继续奉行嫡长子继承制度,一直沿用到明

朝。

二、唐朝的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的成立:第一,确认了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规定“诸嫁

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为主婚者,独坐主婚。”第二,婚书、聘

礼为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第三,对婚姻缔结的限制。规定同

姓不婚,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

良贱之间不得为婚。

2、婚姻的解除:唐律规定以“七出”、“三不去”和“义绝”为解

除要件。义绝是唐律中强调离婚的条件。唐朝还有“和离”的

规定,和离是双方志愿离婚,法律不予惩处。

3、家庭关系:唐律注重维护封建家长的统治地位和支配权力。

4、继承制度:实行诸子均分制。在宗祧继承上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在财产继承上,实行代位继承和遗嘱优先于法定法定继承使用

的原则。出嫁女不享有继承权,但户绝财产可由在室女继承未

婚兄弟财产的一半。

三、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1、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均分制;2、在室

女享有男子财产继承权的一半;3、遗腹子和亲生子享有同样的

财产继承权;4、规定了绝户财产的继承办法:立继(夫亡妻在,立遗子从妻)和命继(夫妻双亡,立遗子从其尊长亲属)。继子

和户绝之女都享有继承权,但分额分配是不同。

四、元朝的婚姻制度:1、元朝在中国历史上首次明确规定,建立婚

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又称“嫁娶礼书”);2、元朝开始对媒妁

进行规范化管理。只有经过基层官员等保举推荐,并由官府登

记在册,才能充任媒妁;3、严禁寡妇带产改嫁。

五、明朝婚姻家庭制度的变化:家长的权利进一步明确和扩大,包

括教令权和主婚权。教令权包括惩戒权和送戒权。

刑罚制度

一、夏商西周的刑罚

1.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墨刑又称黥刑,是指在犯罪人面上或额上刺字,在染上墨;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也作刖刑或膑刑,砍手为剕,砍足为刖,去掉膝盖为膑;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大辟是死刑的总称。奴隶制五刑始于夏朝,发达于西周,影响及于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

2.赎刑:《吕刑》中记载了赎刑,该刑罚最早起源于夏朝。

二、秦朝的刑罚

1.死刑:戮、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夷三族、具五刑、定杀等

2.肉刑

3.徒刑:(1)城旦舂,是徒刑中最重的刑罚。男子为城旦,罚役修筑长城或者戍边;女子为舂刑,罚为舂米。(2)鬼薪白粲。男子为鬼薪,罚给神庙砍柴;女子为白粲,罚给宗庙择米。(3)隶臣妾。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指罚为官府服役。(4)司寇。仅适用于男子,指罚为守备。

4.赀刑:赀刑类似于罚金刑

5.耻辱刑(1) 髡刑,剃去犯人的刑罚。(2)耐刑,剃去犯人胡须的刑罚。(3)完刑

三、汉文帝和汉景帝的刑制改革

汉文帝时期进行的刑制改革就是对以往的奴隶制五刑制度的改革,这次改革揭开了从肉刑到劳役刑过渡的序幕。其主要内容是:改(黥刑)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三百;改剕刑中的斩左趾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这次改革有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为最终废除肉刑奠定了基础。但是此次改革也有弊端,主要表现为三点:(1)斩右趾改为弃市,实际上是由轻改重。(2)宫刑未改。(3)笞数过多,往往有犯人在行刑过程中被打死。

汉景帝在文帝改制的基础上又进行了笞刑改革。包括:(1)减少笞数,将笞五百于笞三百分别降为笞三百与笞二百,后又再度减为笞

二百与一百。(2)明确规定了笞杖的材料、质量、长度、宽厚度等规格,而且严格限定了笞打的部位与行刑的程序,进一步减轻了法定的笞刑数。

文、景帝的刑制改革,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转变的标志,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制五刑的形成

1.限制族刑,逐步缩小缘坐范围。

2.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3.北魏创立了流刑,作为死刑的宽待刑,填补了死刑和徒刑之间的空白。北魏时期又对五刑制度加以改革,增加了鞭刑和杖刑,形成了死、流、徒、杖、鞭五种刑罚。

4.西魏和北齐政权下诏废宫刑,宫刑退出历史舞台。

5.北齐将流刑分为五等,为后世三等流刑的出现打下了基础。自此,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

五、隋唐的五刑制度

1.五刑制度的正式确立:隋朝把五刑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

2.五刑制度的历史沿革:夏商周时期,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已经相当完备,到了汉朝,奴隶制五刑开始变化,即通过汉武帝和汉景帝的刑制改革,使得奴隶制五刑中的墨刑演变为髡钳城旦舂(属于劳役刑,劳役刑相当于徒刑);劓刑改为笞三百(汉景帝又改为笞二百);斩左趾改为笞二百(汉景帝又改为笞一百);斩右趾改为

弃市(死刑)。到了南北朝时期,宫刑也开始发生变化,西魏、北齐诏令废止宫刑,宫刑退出历史舞台。可见,在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转变的过程中,经历了由肉刑、死刑向笞(鞭)刑、徒刑和死刑转变的过程。宫刑的废除,使得在徒刑和死刑之间缺少中间刑,流刑作为徒刑和死刑的中间刑在南北朝出现。北魏时期又对五刑制度加以改革,增加了鞭刑和杖刑,形成了死、流、徒、杖、鞭五种刑罚。隋文帝开皇年间,制颁了《开皇律》,《开皇律》在南北朝五刑的基础上,以笞刑代替鞭刑,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封建制五刑自此正式确立。

3.五刑的量刑标准:笞刑、杖刑和徒刑分为五等,在处刑加一等时,不在本刑种内相加,而是升格加等;流刑分为三等,唐太宗在三等流刑之外增设了加役流加役流,以宽待死刑。死刑分为绞、斩两等,斩重于绞。在流刑和死刑中,如果在处刑加一等时,在本刑种内相加。

六、宋朝的刑罚

1.折杖法——五刑的变化。宋朝创立的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即把笞刑、杖刑折为臀杖;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折为脊杖,就地配役三年。折杖法的实行,使得流刑免于远徒,徒刑免于监禁,笞杖刑减少了笞杖数,从而缓和了社会矛盾。但是也有弊端,即良民偶有冒犯,也受以笞杖,而愚顽之徒,虽然一时伤痛,但终无羞愧。不是所有的刑种都以折杖法代替,对于贼盗等严重的犯罪,则不能折杖,所以封建制五刑不是在宋朝取消了,只不过在某些领域里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2.刺配刑及其历史沿革。刺配刑始于宋朝。宋朝初设此刑的目的,原为宽待死刑之意,但是后来成了滥刑之刑,即复活了肉刑,影响恶劣,被后人讥为“六刑”,此刑罚开了封建后期各朝复活肉刑的先河。元朝在刺配刑的基础上,增加了刺臂刑和刺项刑,明朝和清朝仍然沿用刺配刑。刺配刑的出现完全是封建专制注意恶性发展的结果。清末变法修律,颁布了《大清现行刑律》,刺配刑才退出历史舞台。

3.凌迟刑及其历史变革。凌迟刑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但那时还属于法外刑。北宋仁宗时期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施凌迟刑。至南宋时凌迟刑适用范围越来越广,宁宗颁布的《庆元条法事类》中,凌迟刑被定为法定刑,与绞、斩刑并用。不过,凌迟刑虽在宋朝成为法定刑,但不曾规定在《宋刑统》中;而明朝将凌迟刑正式载入了《大明律》。凌迟刑在明朝的正式入律使这一最野蛮、最惨无人道的刑罚制度化。到了清朝,适用凌迟刑的罪名由明朝的13条增加至22条。凌迟刑适用范围的扩大,表明封疆专制主义的恶性发展,清末刑制改革,沈家本奉命颁布《大清现行刑律》,正式废除可凌迟刑,凌迟刑至此退出历史舞台。

七、元朝刑罚制度的变化

1.以七为尾数的十一等笞杖刑。元世祖对宋朝原有的刑罚体系中的折杖法进行了改革。根据“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的蒙古习惯,指令各个减三,遂把宋朝的折杖法演变成以七为尾数的从七到一百零七的十一等笞杖刑。

2.肉刑复活。元朝保留的蒙古习惯中有刺臂刑和刺项刑。按照元朝法

律,一般犯盗窃罪,除了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刑”;强盗初犯即可适用此项刑。

八、明朝的刑罚制度

1.充军刑。充军刑始创于宋朝,到了明朝被广泛运用,该刑罚是死刑之下,流刑之上的重刑。明初为充实卫所的兵员,将死刑减等的囚犯发遣充军,后来成为常刑。

2.廷杖制度。廷杖是指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制度。该制度是杖刑的滥用,影响恶劣。

九、清朝的刑罚

清朝典型的刑罚有“发遣刑”。发遣刑类似于充军刑,但重于充军刑,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十、清末确立的刑罚

1.《大清现行刑律》将主体刑罚确定为死刑(绞、斩)、遣刑、流刑、徒刑和罚金五种。《大清现行刑律》废除了凌迟刑、枭首刑和刺字刑,改笞杖刑为罚金和苦役。

2.《大清新刑律》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废除了斩刑、遣刑和流刑,采取了缓刑、假释等制度和术语。

十一、南京国民政府规定的主体刑

1935年1月由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刑法》把刑罚分为主刑、从刑,主刑分为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从刑分为?夺

公权和没收,另有保安处分。

刑罚原则

一、西周时期的刑罚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西周时期80岁、90岁以上的老人及7岁以下的年幼者犯罪都可减免刑罚。这一原则是西周时期“明德慎罚”思想以及“亲亲”、“尊尊”的礼的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三宥之法”:对“过失”、“弗知”和“遗忘”三种犯罪情形可以宽?原谅。过失被称为“眚”,故意被称为“非眚”。惯犯被称为“惟终”,偶犯被称为“非终”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疑难案件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办法,即所谓“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这也是“明德慎罚”在定罪量刑上的体现。

4.宽严适中原则

5.因地因时制宜原则。西周确立了“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的刑事立法原则,并进一步表达为“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即全国结合犯罪的主观情况进行权衡量刑,不可一味地从轻或从重。

6.上下比罪原则。“罪无正律,则上下而比附其罪”相当于类推原则。

7.同罪异罚原则

二、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确定

2.区分故意与过失,把故意称为“端”或“端为”,过失称为“不端”

3.盗窃按脏值定罪的原则

4.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5.累犯加重原则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7.自首减刑的原则。秦律称自首为“自告”

8.诬告反坐原则

三、汉朝的刑罚适用原则

1.上请原则

2.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而且对于此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制度。此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也”的思想。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罚适用原则

1.准五服以治罪。西晋《泰始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确立了“准五服以治罪”的定罪原则。根据服丧期限的长短和丧服质地的粗细,服制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麻五等。“准五服以治罪”,即对于亲属间的相互犯罪,根据五种丧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来定罪量刑。服制越近,对以尊犯卑者的处罚越轻,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越重;制服越远,则与此相反。

2.官当制度。“官当”是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正式规定于《北魏律》和《陈律》中。“官当”制度的形

成,表明封建特权法的进一步发展。

3.八议入律。“八议”入律是封建特权制度正式法律化表现之一,该制度源于《周礼》的“八辟”之法。“八议”是指封建官僚中八种人犯罪后,需“议其所犯”,对他们所犯罪行实行减免刑罚的制度,这体现了封建法律特权思想。“八议”包括议亲(皇亲国戚)、议贤(有封建德行和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的人)、议功(有大功勋的人)、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的人)和议宾(前朝皇帝宗亲)。曹魏时期,“八议”正式入律,以后遂成为封建法律的重要内容。“八议”制度一直沿用至清朝,清末沈家本颁布《大清新刑律》,该制度才被废除。

4.“重罪十条”。“重罪十条”首次规定于《北齐律》,是指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把它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并强调“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重罪十条”具体是指:反逆(造反的行为)、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和宫殿的行为)、叛(叛变的行为)、降(投降敌国的行为)、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的行为)、不道(凶残杀人的行为)、不敬(盗用皇帝器物及对皇帝不之尊重的行为)、不孝(不伺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的行为)、不义(杀本府长官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五、唐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处刑从轻,私罪处刑从重。

2.关于共同犯罪与合并论罪。唐律把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罪”。对共犯罪区分首犯和从犯,即“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所谓“造意”是指“倡首先言”的行为。在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在职官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首犯从重处刑,从犯减轻刑罚。唐律规定凡一人构成两个以上犯罪,实行“以重者论”的原则。也就是采用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的原则。

3.自首原则。“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即“自首”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要求赃物要如数偿还。对于自首不尽或不实者,则按“不实”或“不尽”之罪处刑。同时规定谋反等重罪,以及诸如伤害、强奸、损坏官文书、官印等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都不能适用“自首原罪”原则。

4.类推原则。“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凡应加重处刑的犯罪,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罚。

5.刑事责任年龄和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1)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废疾者犯流罪以下,适用赎刑;(2)80岁以上,10岁以下,以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处死刑的上请;盗窃及伤人者,适用赎刑;其余犯罪皆不论;(3)90岁以下,7岁以上,虽犯死罪,不加刑。

6.累犯加重原则。凡是前后三次犯罪断绝后,仍然继续犯罪的,不是以其中一个重罪处刑,而是处上一种刑罚。

7.数罪并罚和合并论罪原则。一人犯两人以上罪的,按照其中最重的一种罪处刑。

8.特权原则。官僚贵族享有的特权包括议、减、请、赎、官当等。

9.化外人处罚原则。同一国籍的外国侨民在中国的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的犯罪,则按照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10.“同居相为隐”原则:指同财共居者以及一定范围内亲属有罪,相互之间可以容隐而不负刑事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原则

六、元朝的刑罚适用原则

元朝在定罪量刑方面实行蒙汉异法,在法律上把居民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在刑罚的适用上实行同罪异法。

七、明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明律在定罪量刑方面的特点是“轻其所轻,重其所重”。1.在加重处罚的方面,大大加重危害专制统治罪、侵犯皇权罪、侵害财产权利罪和官吏贪污受贿罪的处刑;2.在减轻处罚的方面,明律对一些触犯礼教、典礼、户婚、田土、钱债之类的罪行,比唐律处刑有所减轻。

八、革命根据地的刑罚适用原则

1.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刑罚原则:(1)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原则,区分首要与胁从,惩办主要适用于首要分子,宽大主要用于胁从分子。(2)贯彻保障民主原则,不放过一个奸细,不错办、不冤枉一个好人。(3)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原则。

2.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刑罚原则: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

各个时期的主要罪名

一、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五过”是司法官渎职犯罪的罪名。1.“惟官”指畏权势而枉法;

2.“惟反”指因私怨报复而枉法;

3.“惟内”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4.“惟货”指因贪赃受贿而枉法;

5.“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二、汉朝的主要罪名

1.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大不敬罪、阑入阑出罪、祝?巫?罪等。

2.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方面的犯罪:(1)“左官”罪。汉朝尚右,在中央为官为右官,在诸侯国为官者为左官。该罪是指凡是官吏违反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官者,构成“左官”罪。设立此罪名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官吏与诸侯王串通对抗朝廷。(2)“阿党附益”罪。是指凡是诸侯官吏与诸侯王结成死党,构成“阿党”;官吏与诸侯王交好,图谋不轨者,构成“附益”。设立此罪名的目的是为了打击结党营私,加强中央集权。(3)“出界”罪。是指凡是诸侯王擅自越出自己的封地疆界者,构成“出界”。设立此罪地目的是为了防止诸侯王越界串通。(4)“?金”罪。是指在诸侯王参与祭祀宗庙时,如果所供奉地黄金和美酒以次充好或者成色不合格地,构成“?金”罪。设立此罪地目的中央通过种种借口来剥夺诸侯王位,以加强中央集权。

3.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沈命”罪、“见知故纵”罪

4.侵犯生命和财产安全方面的罪名:杀伤罪、盗窃罪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罪名

北齐首创的“重罪十条”指的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

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凡犯有“重罪十条”之一者,不在“八议”、上请、赎免之列,一律予以严惩。隋朝的《开皇律》对“重罪十条”略加增删修改,创立“十恶”,为后世各代封建法典所继承。“重罪十条”的出现是法律儒家化的表现之一。

四、唐朝的主要罪名

1.“十恶”。《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的基础上,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具体内容是:(1)谋反,即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封建君王政权的犯罪;(2)谋大逆,即图谋毁坏宗庙、陵寝以及宫?的犯罪;(3)谋叛,即图谋背叛朝廷,投奔外国的犯罪;(4)恶逆,即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的犯罪;(5)不道,即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和肢解人的犯罪;(6)大不敬,即盗窃神御之物,盗窃、伪造御宝,指斥乘舆,无人臣之礼等犯罪;(7)不孝,即告发或者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8)不睦,即谋杀以及卖?麻以上亲,殴打或者告发丈夫以及大功以上尊长的犯罪;(9)不义,即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授业师等犯罪;(10)内乱,即奸小功以上亲,或者奸父、祖妾的犯罪。

2.“六脏”罪。唐律中把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脏六种犯罪称为“六脏”罪。凡犯“六脏”罪者,处刑较重。

3.保辜制度。所谓保辜制度,就是要求违法犯罪行为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积极救助被害人,在保证被害人不出现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的同时,违法犯罪行为人也可以承担比较轻的犯罪责任。

4.七杀罪。所谓“七杀”,是指唐律以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为根据,将杀人罪分为谋杀、劫杀、故杀、斗杀、戏杀、误杀、和过失杀七种杀人的行为。这表明唐律已经注意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动机对量刑产生的影响,区分了故意和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五、明朝的主要罪名

明朝典型的罪名就是首创“奸党”罪。凡官吏有结党营私、紊乱朝纲等行为的,一律以“奸党”罪处死。“奸党”罪的出现,体现了明朝专制主义的恶性膨胀。

六、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典型罪名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典型的罪名是内乱罪。

七、革命根据地的主要罪名

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主要罪名是战争罪和浪费罪

2.抗日民主政权的主要罪名有:汉奸罪、盗匪罪、破坏边区罪、破坏坚壁财物罪

3.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主要罪名是反革命罪和战争罪

各个时期主要的刑事立法活动

一、宋朝的重法地法

宋朝的“盗贼”问题相当严重,因此统治者决定重典治盗贼,特颁布了一系列的刑事特别法。宋仁宗时期创立了《窝藏重法》,严惩盗贼的窝藏犯。宋英宗另外制定了《重法》,强化对盗贼的打击力度。宋神宗还颁布了《盗贼重法》,进一步扩大可《重法》的适用地区,

法硕考研法制史复习重点归纳

法硕考研法制史复习重 点归纳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2018法硕考研: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归纳 一、从纵向看 古代部分所占比重一般在试题总量的70%-80%,甚至高于80%.所以,古代法律制度无疑是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考试重点。 而在古代部分中,不同的朝代又有各自的重点问题: 1.夏商周时期 夏商周时期又被称为"奴隶制时期"或"习惯法时代".主要是因为在这一时期中,中国古代法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为主要形态。这一时间主要涉及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法制概况、商朝法制概况及西周法律制度等问题。其中,西周法律制度是这一部分的重点。 2.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在此期间,中国古代法律实现了由不成文习惯法向成文制定法的伟大转变。同时,在社会变革中兴起的"诸子百家",特别是儒、法、道、墨等学派提出的法律主张与法律思想,也成为中国古代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法律理论。在这一时期内,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运动、战国时期的《法经》、秦国的"商鞅变法"以及儒家、法家的主要法律主张,都是应该掌握的重点内容。 3.秦汉时期 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制全面确立的时期。在此期间,秦朝及两汉的法律制度各有特色,也各有其独特的历史地位。秦朝的法制特色,在于全面推行法家的"以法治国"、"轻罪重刑"等法律主张,因而秦朝的刑事法律、经济法规、司法诉讼制度都是颇有特色的内容。汉朝法律制度的重点,则在汉初主要立法、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法律指导思想的转变、法律原则的变化及司法制度中的"春秋决狱",等等。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成文法飞速发展的时期。在此期间,封建立法技术、法典结构、法律内容等方面都有巨大的进步。其中,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名例律的形成与封建法典结构的完善,"八

赵晓耕中国法制史笔记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一、西周的法制思想与法律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内容。为谋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 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这种“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理论问题,而且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这一法律观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政府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的内容与性质。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 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庭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规则超出了礼的规范他就要落入到刑罚的制裁范围之中。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注:根据20XX年-2019年试题真题总结,结合自考教材,亦可用作学士学位的复习资料。 题型:单项选择题25*1’+多项选择题5*2’+名词解释题5*现3分,即名词解释3’++简答题4*6’+论述题1*12’ 1. 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与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20XX10 3”苏美尔人发明,楔形文字是公元前2700年前后一种古老文字。 2. 《乌尔纳姆法典》:20XX103” /20XX01 3”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000年代末期,乌尔国家统一了两河南部地,第三朝国王乌尔纳姆为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所创制,开创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法典化时代。 3. 《汉穆拉比法典》:20XX04 3”/20XX01 3”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吸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的法典,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分为序言、正文、结语三三个部分。法典的基本内容:君主专制制度 等级制度:将全体居民分为自民和奴隶两大类

财产法:巴比伦实行土地公有制。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契约制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最为流行。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 1 / 41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无契约,无婚姻;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男子才享有充分的继承权。 犯罪与刑罚制度: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家庭罪。 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诉讼完全私人提起;确认的可采信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证物;宣誓;神明裁判。 4. 古印度法:20XX01 3”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婆罗门法的渊源有: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其中《梨俱吠陀》最古老。法经: 法典:最为著名的是《摩奴法典》,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国王的敕令:阿育王在诏令中要求人们遵循佛法,并设立了“正法官”监督。刻在岩碑上的诏令被成为“岩石法”、

考研法硕法制史脉络详解

考研法硕法制史脉络详解 近现代重要法制演变线索 一、宪法 清末《钦定宪法大纲》(1908君主立宪制)、《十九信条》(1911)─→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总统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内阁制)─→北洋政府“天坛宪草”(191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内阁制)、“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1814总统制)、“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23内阁制)─→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五院制建立)、“五五宪章”(1936《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蒋记宪法,1947年总统集权制)。 二、刑法(从体例、内容两方面掌握) 清末《大清现行刑律》(1910,民刑分立,废除酷刑)、《大清新刑律》(1911,附《暂行章程》)─→北洋政府《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912附《补充条例》)─→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刑法》(1928) 三、民法(从篇名、特点两方面掌握) 清末《大清民律草案》(1911)─→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民法》(1929) 四、诉讼法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1906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10)─→《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1931)、《中华刑事诉讼法》(1928) 特别注意: 中国法制的演变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习惯法的成文化、成文法的儒家化、儒家化封建法的现代化。这是非常重要的线索,可以帮助记忆。 中国法制史的学习中有两条线索,即横向以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的发展为线索;纵向以法律成文化、儒家化、现代化的进程伟线索。 中国古代法制演变的六大线索 一、主要法典: 1 战国 《法经》,(六篇:《盗法》、《贼法》、《网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李悝在魏国制定。 2 汉朝 《九章律》,(九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既律》),刘邦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作律。 《傍章律》,有关礼仪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 《越宫律》,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期张汤制定。 《朝律》,《朝贺律》,有关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期赵禹制定。 3 三国

法制史笔记

法制史 1.司法机关:夏商周死扣秦汉廷尉魏晋南北朝大理寺清末大理院法院 2.五刑:墨鼻刖宫大辟 3.西周立法指导思想:敬天保民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4.西周的刑罚制度:五刑五罚(赎刑)五过(赦免)此外还有罚丝(针对贵族)流 放鞭刑(治理官吏) 5.西周主要罪名:不孝不友寇攘奸究杀人越货群饮罪诽谤罪不从王命罪违背誓 言罪“贼”“藏”“盗”“奸”罪 6.西周刑法原则:区分的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罪人不孥罔厉杀人罪疑从轻同罪 异罚严宽适中 7.质: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买卖珍异之物所用的较短的契券由 官府制作质人管理西周的借贷契约称谓缚别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时人订立契约缚别 8.七出: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三不去:无娘家可归曾为公婆 守孝三年前贫贱后富贵婚姻关系缔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母有主婚权同姓不婚维护血缘政治上:加强政治联系六礼 9.狱:刑事讼:民事两造具备即原被告到庭审讯方法五听:色听辞听耳听气 听目听 10.郑国晋国铸刑鼎郑:子产公布成文法郑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晋:铸刑鼎 遭到了叔向与孔子的反对孔子斥晋国 11.铸刑鼎公布的法律意义:A标志奴隶制法律形态结束开始饿封建制法律成文法诞 生B中国古代法律进入新时代 C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 D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封建王朝法制发展奠基 12.李悝(魏)《法经》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内容:《盗法》《贼法》位于 篇首《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具法》相当于总则其他相当于分则规定定罪量刑特点: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有总则分则之分开创了编纂成文法典的新体系改变了过去规范不一的局面 13.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重刑主义统一法律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 (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 三、关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 (四)鲜明的专制特性? (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 ·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人的法 ·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 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二)战争产生了刑罚---- 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 (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 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 一、周公制礼★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 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 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 (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五礼:吉、凶、军、宾、嘉) 三、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 3、贡赋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二) (三)婚姻 1、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极其重要 第九章英国法 一、法律渊源 (一)普通法 形成:中央集权制的建立 统一司法机构的建立 1、普通法院制度↗民事诉讼高等法院(私人民事案件) 僧侣贵族\↗御前会议 御前会议↑↘王座法院(刑事和国王民事案件)高级官吏/↘理财法院→理财法院(皇室财政税收案件) 2、亨利二世司法改革 (1)1179年,温莎诏令将巡回审判改为定期永久性制度 (2)1166年,克拉灵顿诏令建立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刑事司法制度 (3)1176年,诺桑普顿诏令建立由皇室法官进行调查的刑事司法制度 (4)1179年,大巡回审判诏令 基本原则:遵循先例 主要特征:程序先于权利 (二)衡平法 形成:社会经济关系快速发展 普通法自身缺陷:1、保护范围有限,由令状确定 2、在封建自然经济中形成,内容僵化 3、以损害赔偿为主,救济方法有限 (三)制定法 种类: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 二、宪法 (一)渊源: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宪法判例 (二)宪法性文件 1215年《大宪章》(限制王权,保障臣民权益,成为《权利法案》的典范) 1628年《权利请愿书》(重申《大宪章》对王权的限制及对臣民权利的允诺) 1679年《人身保护法》 1689年《权利法案》 性质:奠定君主立宪制政体的重要宪法性法律之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成果 内容:1、未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实施或终止法律;不得征收和支配税款; 不得征集和维持常备军;不得设立宗教法院和特别法院;不得滥施 酷刑和罚款 2、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 3、议员在国会地自由发表言论而不受国会以外任何机关的询问 1701年《王位继承法》 1911年与1949年《议会法》 (三)基本原则:议会主权原则;分权原则;责任内阁原则;法治原则 (四)特点: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 英国宪法的内容很不确定 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中国法制史笔记

中国法制史笔记 公元前21世纪建立的夏朝,标志着中国国家的形成,中国法制的雏形相应出现,历经商、周,逐步定型为宗法制的法律制度。西周确立的“ 亲亲” 、“ 尊尊” 原则及有关制度,对后世封建法制有深远的影响。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巨变,各大诸侯国相继实行改革,公布了第一批成文法,并为此发生论争。战国时编撰的《法经》,是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 秦始皇统一中国,确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维护和巩固这种君主专制,成为二千多年来传统法制的出发点和中心任务。三国两晋南北朝逐步引礼入律,礼律结合,为唐律“ 一准乎礼” 、礼法交融作了长期准备。封建制度至唐而鼎盛,封建法制也臻于成熟、完备。唐律不但为后世王朝奉为立法楷模,且被引进至东亚诸国。此后,封建社会进入后期,君主专制制度不断强化,而商品经济在重重抑制下,在宋、明、清各朝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封建法制也愈益缜密,经济立法和民事立法均颇有进展。 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从20世纪初清政府“ 变法修律” ,到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陆续公布《六法全书》,标志着向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的过渡和确立。这一时期的法制仿照德、日等资本主义国家大陆法系的形式,大量吸收其法律的内容,

但仍掺杂了不少封建传统法律。清末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更实行独裁专制,实行秘密的非法镇压和军事统治。 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的革命斗争不断创造新型的法制。太平天国农民革命政权进行了首次尝试。辛亥革命后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的法律。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革命根据地建立的人民民主政权创设了人民民主法制,历经曲折艰辛,逐步走向成熟,并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前驱和渊源。

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20170428

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2017年总结) 注:根据2012年-2017年试题真题总结,结合自考教材,亦可用作学士学位的复习资料。201310 3”代表该处于2013年10月的真题出现3分,即名词解释题。 题型:单项选择题25*1’+多项选择题5*2’+名词解释题5*3’++简答题4*6’+论述题1*12’ 1.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与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 总称。201310 3”由苏美尔人发明,楔形文字是公元前2700年前后一种古老文字。 2.《乌尔纳姆法典》:2016103” /201201 3”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000年代末期,乌 尔国家统一了两河南部地,第三朝国王乌尔纳姆为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所创制,开创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法典化时代。 3.《汉穆拉比法典》:201604 3” /201301 3”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吸取两河流域原 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的法典,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分为序言(以神的名义阐明了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正文(保证法院公正审判的规定)、结语三(告诫后人)三个部分。法典的基本内容: ◆君主专制制度 ◆等级制度:将全体居民分为自由民(阿维鲁:直译为“丈夫”,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适用同态复仇的人身伤害;穆什凯努:直译为“小人”或“顺从者”:不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人身伤害以赔偿银子来解决)和奴隶两大类 ◆财产法:巴比伦实行土地公有制。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 ◆契约制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最为流行。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无契约,无婚姻;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男子才享有充分的继承权。 ◆犯罪与刑罚制度: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第1条诬告处罚);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规定最多,处罚最严厉);侵犯家庭罪。 ◆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诉讼完全由私人提起;确认的可采信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证物;宣誓;神明裁判。 4.古印度法:201301 3”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 敕令。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婆罗门法的渊源有: ◆吠陀:(原意“知识”),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其中《梨俱吠陀》最古老。 ◆法经: ◆法典:最为著名的是《摩奴法典》,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国王的敕令:阿育王在诏令中要求人们遵循佛法,并设立了“正法官”监督。刻在岩碑上的诏令被成为“岩石法”、“石柱法”。 佛教法的中心是“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 5.古印度法的基本制度 种姓制度:201510 3”/ 201201 3”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再生人:201210 3”根据古印度法的种姓制度,婆罗门(梵天口中生出,最洁净)、刹帝利(梵天双臂生出,最有力量,掌握军权)、吠舍(梵天腿中生出,最勤奋,职责为不断增值财富)三个种姓可因入教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首陀罗(生于梵天脚下):非再生人。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13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13 (总分:64.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选题(总题数:27,分数:54.00) 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分数: 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2014年真题)下列关于秦朝立法指导思想的表述,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秦朝的立法强调“兼爱”、“非攻” B.秦朝的立法主张“缘法而治”和“法令由一统”√ C.秦朝的立法体现“无为而治”的老庄核心思想 D.秦朝的立法提倡“德治”、“礼治”与“人治” 解析:解析:秦朝以法家治国,倡导“法治”,尤其推崇韩非子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秦朝并不倡导“兼爱”、“非攻”,“兼爱”、“非攻”为墨家思想。可见,A项表述错误。秦朝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强调“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即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法令。可见,B项表述正确。“无为而治”是汉初至汉武帝之前推行的立法指导思想,属于黄老学说的范畴。秦朝推行“以法治国”,而不是“无为而治”。可见,C项表述错误。秦朝倡导“法治”,而非“德治”、“礼治”、“人治”。可见,D项表述错误。 3.(2014年真题)汉代律无正条时,可以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由此形成的法律形式称为( )。(分数:2.00) A.律 B.令 C.科 D.比√ 解析:解析:汉代律无正条时,可以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由此形成的法律形式称为比或决事比。可见,选D项。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包括律、令、科、比。律即正式的律典;令即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或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科即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及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该法律形式在南北朝时期被北魏创立的“格”所取代。 4.(2014年真题)南梁创立了一种名为“测罚”的刑讯方式。下列关于该刑讯方式的描述,正确的是( )。(分数:2.00) A.墨面文身、挑筋去指 B.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残损肢体 C.对拒不招供者断绝饮食,三日后才许进食少量粥√ D.对受审者先鞭笞,再令其负枷械刑具站立于顶部尖圆且仅容两足的一尺土垛上 解析:解析:南北朝南梁时期的“测罚”是指对不招供者断绝饮食,3日后才允许进食少量的粥,并循环使用的刑罚。可见,选C项。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是明太祖朱元璋在《明大诰》中规定适用的酷刑,《大明律》没有规定此刑罚,是法外肉刑。可见,不选A项。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残损肢体俗称“千刀万剐”,即凌迟刑,创立于五代,宋代成为法定刑。可见,不选B项。对受审者先鞭笞,再令其负枷械刑具站立于顶部尖圆且仅容两足的一尺土垛上,此刑罚为南北朝时期南陈创立,称为“测立之法”。可见,不选D项。 5.(2015年真题)战国时期李悝作《法经》六篇,其内容属于诉讼法制度的篇章是( )。 (分数:2.00) A.盗法 B.杂法 C.网法√ D.具法 解析:解析:《法经》6篇中,体现诉讼法制度内容的篇目是《网法》,故选C项。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中国法制史》 第一、二章 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p17) (一)战争与法律 (二)祭祀与法律 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 1、大辟:死刑 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 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 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 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 6、刖:砍掉罪犯足 第三章 一、西周的《九刑》 九刑有两种含意: 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 二、明德慎罚的思想 “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 (一)质剂:买卖契约 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 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 (二)傅别:借贷契约 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 四、七出与三不去 (一)七出 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 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 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

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 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 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 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 (二)三不去 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 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 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 五、五听 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五听指五种观察方法。 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言词是否矛盾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脸色是否异常 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呼吸是否急促 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注意力是否集中 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眼神是否游离 六、西周对刑事、民事诉讼似已做了区分,刑事诉讼称狱,民事诉讼称讼 第四章 一、最早公布成文法的国家 1、郑国是最早公布成文法的诸侯国,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率先以“刑鼎”形式公布成文法。 2、公元前513年,在执政赵鞅、荀寅的主持下,晋国把范宣子制定的刑书铸在鼎上,以刑鼎形式加以公布。 3、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自己制作了一部“刑书”,把其内容书写在竹简上,被称为“竹刑” 二、《法经》:中国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 (一)产生背景 李悝变革,制定法经巩固改革成果 1、政治:“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的规定,废除世卿世禄制,不再以身份来获赏、禄 2、经济:实行“尽地力之教”,充分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使封建式的小农经济得到巩固发展 3、军事:严格对官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还要给予优待 (二)体例内容 1、《法经》由六篇构成,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2、第一部分是专门打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盗法》:打击侵犯财产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贼法》:打击侵犯人身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1.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3.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它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4.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5.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讲属早期封建制法。 6.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7. 《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 8. 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9. 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换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10. 《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 11. 美国违宪审查权: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如发现州宪法和法律或联邦法律与联邦宪法相抵触,可宣布其违宪。12. 《人权宣言》:全名《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革命高潮中制定的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也称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对法国以至世界的人权、公民权、权力分立等观念和法治的发展都具有重大影响。 13. 潘德克顿法学:自15世纪以来,德国对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所谓“潘德克顿法学”,其核心是私法学。它是罗马法原理与德国固有法相结合的产物,并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学说基础。 14. 英美法系:也称英吉利法系、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为基础而逐步形成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是在英国对外贸易、军事侵略、殖民统治和强制推行英国法的过程中形成的。 15.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止步形成的。

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七年级下册期末达标测试卷 一.积累与运用(19分) 1.下列加横线字注音及字形完全的一项是()(3分) A.阴薶(mái)琥珀(bó)奢侈(shē)熹微(xǐ) B.苍穹(qóng)贬骨(biān)斫痕(jīn)迸进(bèng) C.纤维(qiàn)掰开(bān)和煦(xù)殉职(xùn) D.旌旗(jīng)婆娑(suō)颀长(qì)丛莽(mǎng) 2.修改下列词语中错误的字(4分) 坚持不谢千辛万苦风餐露宿海市蜃楼 A.邓稼先是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孕育出来的有最高奉献精神的儿子。 B.“神舟”六号飞船遨游太空,两位宇航员动人的事迹和牺牲精神在广大人民心中传扬。 C.历史的道路,不全是平坦的,有时走到艰难险阻的境界,这是全靠雄健的精神才能冲过去的。 D.我们要与自然和睦相处,保护好属于我们人类的自己的家园——地球。 4.搭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马》——《自然史》——布封——英国博物学家、作家 B.《伟大的悲剧》——《人类的群星闪耀时》——茨威格——奥地利作家 C.《孙权劝学》——《史记》——司马迁——西汉史作家 D.《最后一课》——小弗朗士——都德——德国作家 5.填入下列横线上的词语万物按正确的一项是(3分) 这声音与我平常听到的羊叫迥然不同,没有的颤音,没有的媚态,也没有的叹息,音调虽然也保持了羊一贯的,但沉郁有力,透露出某种坚定不移的决心。 A.柔和甜腻绝望平和B.激动烦人忧愁特点 C.柔和甜美失望平静D.温柔蚀骨婉转沉稳 6.下列词语或字解释有误的一项是()(3分) A.哽(声气阻塞)咽兀兀穷年:劳苦的样子 B.宿(长久从事某种工作)儒踌躇:犹豫 C.迥(差得远)乎不同鲜(新鲜奇异)为人知 D.苍穹:天空瞬(短时间)间 二.拓展与表达(23分) 7.《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选自鲁迅的散文集《》 8.《最后一课》的作者是,他是国人 9. ,寒光照铁衣。 10.山际见来烟,。

范忠信《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6章)(圣才出品)

第一编起源时期的中国法制(远古至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制) 第一章关于中国法律起源的传说与事实 1.1复习笔记 一、关于上古无法制时代的追忆 古代贤哲们认为,上古时代起初是没有法制的。 《管子》云:“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 《商君书》云:“古之民朴以厚”,“黄帝之世,官无供备之民。”“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 《淮南子》云:“神农无制令而民从。”《孝经》云:“三皇设言而民不违。” 二、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 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古代哲人们大多是通过谈论法律产生的紧迫必要性——“禁暴止乱”、“定分止争”——来表达,从下面的逻辑思路来讨论礼乐制度或法制文明的起源。 1.人类早期曾有过如禽兽一般相互争斗、暴乱不已的野蛮时期。 《管子》说:“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配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于是智者诈愚,强者凌弱;老幼孤独不得其所。” 2.争斗祸乱产生的原因 这些争斗祸乱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人性恶,天生好利恶害,损人利己; (2)生存资源不足以养活众多人口,不能不争; (3)个人之间因“义”主张)不同而互相非难。 《荀子》说:“礼起于何?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古之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 3.制定礼乐法制定纷止争 必须赶快创立礼乐制度或法制来确定每个人的名分和利益,制止暴乱或禽兽般生活,使人类不至于同归于尽,进而升华至文明境界。 《管子》说:“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师之。是故道术德行出于贤人,名物处违是非之分,则赏罚行矣。”故“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4.有能力来制定礼乐法制拯救人类的,只有圣人。 《商君书》说:“故贤者立中正,设无私,而民说(悦)仁。当此时也,亲亲废,上(尚)贤立矣。” 5.圣人是依据天地自然之暗藏法则来制定人类社会的礼乐制度的。 《尚书·皋陶谟》说:“天叙有典,勒我五典五悖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同寅协恭和衷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天叙”、“天秩”、“天命”就是上天的意志和法则,“五礼”、“五服”、“五刑”是人类的法制。把天法变成人法的是圣人,他们是天人之间的桥梁,上天把他的委任和法则授予圣人。 三、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事实追忆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1、根据古巴比伦法,享有完全权利的自由人(权利主体)是()。C A.刹帝利B.穆什凯努 C.阿维鲁D.吠舍 2、按《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采取的措施是()。B A.终身成为债奴B.成为债奴三年C.成为债奴六年D.不能使其成为债奴 3、《汉穆拉比法典》对高利贷利率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规定谷物的利率为()。C A.25% B.20% C.33.3% D.30% 4、现在已知人类最早的成文法典是()。C A.《苏美尔法典》B.《摩奴法典》C.《乌尔纳姆法典》D.《汉穆拉比法典》5、《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奴隶被殴打、虐待或其他原因致死,只需向其主人赔偿()明那银子,相当于一头牛的价格。B A.1/2 B.1/3 C.1/4 D.1/5 6、《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如果擅自改变他人奴隶身上、脸上的烙印或发式,应以()论处”。A A.盗窃罪B.侵犯人身罪C.侵犯家庭罪D.抢劫罪 7、《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儿子殴打父亲要被处以()刑罚。C A.死刑B.火刑C.断手指D.割舌 三、多项选择题 1、《汉穆拉比法典》规定的犯罪种类主要有()。ABDE A.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B.侵犯人身罪C.国事罪 D.侵犯家庭罪E.侵犯财产罪 2、《汉穆拉比法典》中规定的刑罚有()。ABCDE A.死刑B.体刑C.烙印D.罚金E.驱逐 3、古代楔形文字法典包括()。ACD A.《汉穆拉比法典》B.《那罗陀法典》C.《比拉拉马法典》 D.《李必特·伊丝达法典》E.《述祀氏法典》 4、按《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可以作为租赁契约的对象有()。ABCDE A.牛B.驴C.车辆D.房屋E.土地 5、契约的种类有()。ABCDE A.买卖B.财产租赁C.借贷D.保管E.人身雇佣 6、按《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侵犯家庭罪主要包括()。ABCD A.强奸罪B.奸淫罪C.通奸罪D.养子不认养父母罪E.诬告罪 7、适用楔形文字法的有()。ABCDE A.阿卡德人B.阿摩利人C.亚述人D.依兰人E.赫梯人 8、古巴比伦具有公社资格的阿维鲁包括()。ABCE A.贵族僧侣B.高级官吏C.自耕农D.佃农E.独立独立手工业者

2019法硕考研法制史

1.夏商 夏标国家法终成;世袭划地公权立;夏法泛称为禹刑;刑罚适用讲宽恕;昏墨贼再加不孝;商继夏法有创新;法律总称为汤刑;诰命誓同习惯法;又增乱政疑众罪;三风十愆为治官;墨劓剕宫及大辟;五刑体系影响大;天罚神判显特色;监狱名称多陷阱;常规圜土临时台;商还称囹圄羑里。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家国一体宗法制;刑始于兵礼源祀;德礼政刑兼特色;自然经济为base。 2.西周 敬天保民为政治;明德慎罚来立法;穆王吕侯作《吕刑》;审案原则要记牢; 九刑含义有两种;刑书九篇刑罚九;周公制礼成礼典;亲亲尊尊更重要;礼刑关系要记住;出入礼刑可会考;宗法制度三原则;大小宗继承家国;三赦三宥和三刺;中正制宜罪两则;主要罪名有三种;政治财产和渎职;民事傅别和质剂;婚姻制度心头记;大小司寇听周王;刑民狱讼交金矢;断案辞色耳目听;五听审案开先河; 西周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多妾制;父母之命媒妁言;同姓不婚为宗法;采名吉征期迎礼;离婚七出三不去;注:西周部分由于刚刚开始编,口诀里有些知识点有遗漏,不够详细,记得要对着分析看。 3.春秋战国 春秋战国很动荡;礼崩乐坏不可挡;郑国子产铸刑书;乃是成文法滥觞;邓析竹刑晋之鼎;其中意义难估量;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网(囚)捕杂具; 六篇法律在其中;具法总则见最后;六禁之规在杂法;若问六禁是什么; 淫狡城(禁)嬉徒金;秦国连坐分户令;法变律原是商鞅 4.秦 缘法而治法一统;严刑重法令人惊;睡虎地云梦秦简1155;七五年律令及法律; 答问封诊式又廷刑事;罪名种类极繁杂;量刑原则却还行;死刑肉刑劳役刑; 财产刑又耻辱刑;责端脏共累教首;诬告反坐连坐广;中央司法当廷尉;断

司考法制史笔记: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司考法制史笔记: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司考法制史笔记: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是司法考试法制史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大陆法系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罗马法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清末“预备立宪”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内容: 1、背景: (1)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 (2)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2、“天”涵义: (1)夏商以来的一直奉的“上天”; (2)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3、“德”的要求: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具体要求:统治者要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4、“明德慎罚”:法律敎育网 (1)在“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具体法律主张。 (2)要点: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 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具体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注意:“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3)“德教”的具体内容:“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二)影响: 1、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方针; 2、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 3、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4、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5、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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