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钢铁线材线生产管控项目

技术开发合同

项目名称:安阳钢铁线材线生产管控项目

委托方(甲方):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受托方(乙方):北京冠华宏鑫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签订地点: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有效期限:3年

甲方合同号:HBAG-20110321

乙方合同号:GHSD-201112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技术开发合同

委托方(甲方):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0372-*******

通讯地址:煤城双鸭山市的岭东工业园区

电话:0372-******* 传真:0372-*******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北京冠华宏鑫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大唐电信主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宏海

项目联系人:王华旗

联系方式:(010)62302525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大唐电信主楼一层

电话:(010)62302525传真:(010)62303300

电子信箱: hhzhu@https://www.360docs.net/doc/b411851711.html,

本合同乙方为甲方研究开发安阳钢铁线材线生产管控项目,甲方向乙方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本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

1.技术目标:系统要达到三个目标,(1) 设计、开发、实施“线材生产管控系统项目”,支持ERP运行,满足线材产线管理需求,实现“销产一体,管控衔接,三流同步”的信息化目标;(2) 完成SAP与“线材生产管控系统”的功能集成(3) 完成本系统与二级系统的功能集成。

2.技术内容:详见《安阳钢铁线材线生产管控项目技术附件》。

第二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5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调研、研发计划。详见合同技术附件。

第三条乙方应按进度完成研究开发工作,详见技术附件。

第四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协作事项如下:

1)配合乙方确认项目实施需求;

2)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有义务协调乙方与其他第三方协作单位的关系,保障乙方工作的正常进行;

4)对于乙方提供的、需要甲方确认的文档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

5)有义务及时组织并进行各项确认工作;

6)在验收条件具备后,及时组织对系统进行验收;

7)成立项目组,确定组织机构,明确项目负责人。

8)由甲方提供报表格式,乙方负责开发,并在开发过程中培训甲方人员。

第五条乙方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1)负责整个项目的系统设计,并对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适用性、完整性、可扩展性负责。

2)提供项目技术方案,保证满足项目的各项具体要求;

3)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各阶段的工作计划、测试方案等;

4)对本项目实施的质量和进度负责;

5)保证系统功能满足技术方案和技术协议的需求,并负责本系统软件的安装、调试及培训服务;

6)负责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及技术总负责;

7)和甲方共同承担系统验收、测试及鉴定工作;

8)成立项目组,确定组织机构,明确项目负责人;

9)项目验收结束后,乙方向甲方移交针对本项目开发的系统文档及源码。

10)乙方的技术人员在甲方服务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厂规厂纪。乙方对参加建设的本方的人员安全负责。

第六条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费用:

1.本合同总金额:¥654万元人民币大写:陆佰伍拾肆万圆整)

2.其中软件系统开发费总额为¥654万元(人民币大写:陆佰伍拾肆万圆整)。

开发费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现款或承兑)。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合同签订生效后,系统需求分析通过审查后4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5%,计¥1,635,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叁万伍仟圆整)。

(2)系统详细设计通过审查后4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计¥1,962,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陆万贰仟圆整)。

(3)项目完工验收后4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5%,计¥2,289,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捌万玖仟圆整)

(4)项目验收一年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质保金), 计¥654,000元(人民币大写:陆拾伍万肆仟圆整);

第七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八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第三人承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不经甲方同意,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第三人承担:

1.合同中有约定的部分;

2.转让第三人承担的工作不属于研究开发内容;

乙方可以转让研究开发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无。

第九条乙方应当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各方案的纸制文档、电子文档各两份以及可执行代码、源码、系统的数据字典、用户手册光盘介质各两份。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2013年5月10日在安钢公司自动化部交付软件开发成果。

第十条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乙方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验收方法见技术附件。

第十一条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实施内容的技术侵权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乙方将为甲方提供两种培训方式:现场培训、集中培训。

现场培训是通过乙方的技术工程师的现场讲解和甲方操作人员的实际操作,让甲方操作人员加深对各设备和系统的了解,熟悉操作步骤和操作技巧,为将来的系统运行维护做好准备。

乙方针对本项目,根据系统各功能模块进行集中培训。

第十三条技术支持及服务:承诺在本次项目中,如甲方因业务变动或增加及系统优化,需对乙方的方案进行改进,此时如需乙方进行配合,乙方将积极配合甲方,给予必要的技术咨询或现场技术支持,并以不高于此次招标的价格提供相关系统及服务。

乙方服务支持采用三级技术支持响应流程,详见技术附件。

第十四条双方确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终止协议,应当在终止协议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未执行金额的5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而对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2.乙方无故终止协议,应当在终止协议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协议已执行金额的5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而对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十五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王华旗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甲方负责项目总体组织协调、方案开发工作的进度与质量管理;

2.甲方对乙方职责内的工作任务调整需获得乙方同意;

3.乙方负责合同中的任务的具体组织协调与实施;

4. 乙方人力资源的配备、调整须通报并获得甲方同意;

5.乙方工作任务调整需获得甲方的同意;

6. 在本协议到期之后的三年之内,任何一方及其关联企业都不得雇

佣对方的与本协议相关的员工。

7.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

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双方确定,出现因发生不可抗力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

必要或不可能的,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方式处理。

第十八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讲解沟通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附件:《安阳钢铁线材线生产管控项目技术附件》

第十九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讲稿、实施文档、总体方案、详细方案等。

2.涉密人员范围: 甲方项目技术服务人员、相关业务人员、实施顾问。

3.保密期限:3年。

4.泄密责任:对于任何甲方泄露本项目的各种文档、实施方案、项目阶段或最终成果、图纸、流程等,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将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

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业务流程及数据等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乙方项目组成员、软件事业部。

3.保密期限:3年。

4.泄密责任:对于任何乙方泄露本项目中,甲方提供的业务流程及数据等信息,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将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舞阳钢铁公司炼钢生产管理系统项目实施完成后所有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玖份,甲方持陆份,乙方持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技术附件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乙方:北京冠华宏鑫科技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大唐电信主楼一层

(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

合同登记编号:

1.申请登记人:

2.登记材料:(1)

(2)

(3)

3.合同类型:

4.合同交易额:

5.技术交易额: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