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雇佣条例

香港雇佣条例
香港雇佣条例

?香港劳工法

?第57 章- 雇佣条例

o- 详题- 30/06/1997

o第1 条- 简称- 30/06/1997

o第2 条- 释义- 25/01/2006

o第3 条- 连续性合约的涵义及举证责任- 30/06/1997

o第4 条-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01/07/1997

o第4A 条- 对公职人员的授权- 30/06/1997

o第4B 条- 行政长官可发出指示- 01/07/1997

o第5 条- 雇佣合约的持续期- 30/06/1997

o第6 条- 以通知终止合约的情况- 12/04/2001

o第7 条- 以代通知金终止合约的情况- 12/04/2001

o第8 条- 权利的保留- 30/06/1997

o第8A 条- 不当地终止合约的损害赔偿- 30/06/1997

o第9 条- 雇主不给予通知而终止合约的情况- 07/07/2000

o第10 条- 雇员不给予通知而终止合约的情况- 30/06/1997

o第10A 条- 当作根据第7条终止合约的情况- 30/06/1997

o第11 条- 在若干情况下的暂停雇用- 30/06/1997

o第11A 条- 释义- 30/06/1997

o第11AA 条- 推定- 30/06/1997

o第11B 条- 第IIA部的适用范围- 30/06/1997

o第11C 条- 酬金期- 30/06/1997

o第11D 条- 年终酬金款额- 30/06/1997

o第11E 条- 年终酬金的支付日期- 30/06/1997

o第11F 条- 部分年终酬金- 12/04/2001

o第12 条- 产假- 30/06/1997

o第12A 条- 释义- 30/06/1997

o第12AA 条- 产假的开始日期- 30/06/1997

o第13 条- 签发医生证明书的权力- 30/06/1997

o第14 条- 产假薪酬- 30/06/1997

o第15 条- 对终止雇佣的禁止- 12/04/2001

o第15A 条- 罪行- 30/06/1997

o第15AA 条- 禁止指派粗重、危险或有害的工作- 30/06/1997 o第15B 条- 纪录- 30/06/1997

o第15C 条- 付给代产假金的限制- 30/06/1997

o第16 条- (废除) - 30/06/1997

o第17 条- 休息日的给予- 30/06/1997

o第18 条- 休息日的指定- 30/06/1997

o第19 条- 强制在休息日工作的情况- 30/06/1997

o第20 条- 自愿在休息日工作的情况- 30/06/1997

o第21 条- 无效条件- 30/06/1997

o第21A 条- 第ⅣA 部的适用范围- 30/06/1997

o第21B 条- 雇员参加职工会及其活动的权利- 31/10/1997

o第21C 条- 以受要约人并非职工会会员作为雇佣要约的条件- 30/06/1997 o第21D 条- *(由1997年第135号第3条废除) - 31/10/1997

o第21E 条- *(由1997年第135号第3条废除) - 31/10/1997

o第21F 条- *(由1997年第135号第3条废除) - 31/10/1997

o第21G 条- *(由1997年第135号第3条废除) - 31/10/1997

o第21H 条- *(由1997年第135号第3条废除) - 31/10/1997

o第21I 条- *(由1997年第135号第3条废除) - 31/10/1997

o第21J 条- *(由1997年第135号第3条废除) - 31/10/1997

o第22 条- 工资期- 30/06/1997

o第23 条- 工资的支付日期- 30/06/1997

o第24 条- 雇佣合约完成时的工资支付- 30/06/1997

o第25 条- 雇佣合约终止时的工资支付- 12/04/2001

o第25A 条- 因过期支付工资而须缴付的利息- 01/07/1997

o第26 条- 支付工资的方式及地点- 30/06/1997

o第27 条- 不得在某些地点支付工资的规定- 01/09/2006

o第28 条- 工资以外的报酬- 01/09/2006

o第29 条- 禁止就使用工资方式订立协议- 30/06/1997

o第30 条- 雇主开设商店等将商品售卖给雇员的情况- 30/06/1997

o第31 条- 雇主在无合理理由自信可付给工资的情况下不得订立雇佣合约- 30/06/1997

o第31A 条- (废除) - 30/06/1997

o第31B 条- 关于领取遣散费权利的一般条文- 30/06/1997

o第31C 条- 因解雇而获得遣散费权利的一般免除- 07/07/2000

o第31D 条- 遭雇主解雇的情况- 30/06/1997

o第31E 条- 停工- 30/06/1997

o第31F 条- 各类属例外的雇员- 30/06/1997

o第31G 条- 遣散费的款额- 30/06/1997

o第31H 条- (由2000年第51号第4条废除) - 07/07/2000

o第31I 条- 在某些情况下须从遣散费中扣除酬金及利益或权益的款额- 25/05/2001

o第31IA 条- 在某些情况下须从酬金或利益或权益中扣除遣散费的款额- 01/12/2000

o第31J 条- 业务拥有权的变更- 30/06/1997

o第31K 条- 相联公司- 30/06/1997

o第31L 条- 合约的隐含终止或法律构定终止- 30/06/1997

o第31M 条- 雇主或雇员的死亡- 30/06/1997

o第31N 条- 遣散费的申索- 30/06/1997

o第31O 条- 遣散费的支付- 09/06/2000

o第31P 条- 遣散费详情说明书- 30/06/1997

o第31Q 条- 推定- 30/06/1997

o第31R 条- 雇员领取长期服务金权利的一般条文- 27/06/1998

o第31RA 条- 雇员的死亡- 27/06/1998

o第31RB 条- 对家庭佣工的适用范围- 30/06/1997

o第31S 条- 因解雇而领取长期服务金权利的一般免除- 07/07/2000

o第31T 条- 遭雇主解雇的情况- 30/06/1997

o第31U 条- 各类属例外的雇员- 30/06/1997

o第31V 条- 长期服务金的款额- 27/06/1998

o第31W 条- 雇佣期的计算法- 30/06/1997

o第31X 条- (由2000年第51号第4条废除) - 07/07/2000

o第31Y 条- 在某些情况下须从长期服务金中扣除酬金及利益或权益的款额- 25/05/2001

o第31YA 条- 于雇员死亡时从长期服务金及其他款额中作出扣除- 06/07/2001

o第31YAA 条- 在某些情况下须从酬金或利益或权益中扣除长期服务金的款额- 01/12/2000

o第31Z 条- 业务拥有权的变更- 30/06/1997

o第31ZA 条- 相联公司- 30/06/1997

o第31ZB 条- 合约的隐含终止或法律构定终止- 30/06/1997

o第31ZC 条- 雇主的死亡- 30/06/1997

o第31ZD 条- 长期服务金的支付- 30/06/1997

o第31ZE 条- 长期服务金详情说明书- 30/06/1997

o第31ZF 条- 在指明年龄退休后重新雇用的规定- 27/06/1998

o第31ZG 条- 过渡性条文- 27/06/1998

o第32 条- 扣除工资的限制- 03/04/1998

o第32A 条- 雇员享有雇佣保障的权利- 30/06/1997

o第32B 条- 遭雇主解雇- 30/06/1997

o第32C 条- 得到补救的权利的一般免除- 30/06/1997

o第32D 条- 业务拥有权的变更- 30/06/1997

o第32E 条- 相联公司- 30/06/1997

o第32F 条- 有关日期- 30/06/1997

o第32G 条- 雇主或雇员的死亡- 30/06/1997

o第32H 条- (由2000年第51号第4条废除) - 07/07/2000 o第32I 条- 为要求得到补救而提出的申索- 30/06/1997

o第32J 条- 劳资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 01/07/1997

o第32K 条- 解雇或更改雇佣合约条款的理由- 30/06/1997 o第32L 条- 申索的裁定- 30/06/1997

o第32M 条- 雇佣保障的补救- 30/06/1997

o第32N 条- 复职及再次聘用的命令- 30/06/1997

o第32O 条- 终止雇佣金的判给- 30/06/1997

o第32P 条- 补偿的判给- 11/09/1998

o第32Q 条- 例外情况- 12/04/2001

o第33 条- 疾病津贴- 12/04/2001

o第34 条- 认可医疗计划- 30/06/1997

o第35 条- 疾病津贴额- 30/06/1997

o第35A 条- 过渡性条文- 30/06/1997

o第36 条- 疾病津贴的支付日期- 30/06/1997

o第37 条- 雇主备存病假日纪录的规定- 30/06/1997

o第38 条- 向处长出示病假纪录的规定- 30/06/1997

o第39 条- 假日的给予- 12/04/2001

o第40 条- 假日薪酬的支付- 30/06/1997

o第40A 条- 以薪酬代替假日的限制- 12/12/1997

o第41 条- 假日薪酬额- 30/06/1997

o第41A 条- 定义(第ⅧA 部) - 30/06/1997

o第41AA 条- 年假- 12/12/1997

o第41AB 条- 共同假期年的选择- 30/06/1997

o第41B 条- 年假薪酬的支付- 30/06/1997

o第41C 条- 年假薪酬额- 30/06/1997

o第41D 条- 雇佣停止时年假薪酬的支付- 30/06/1997

o第41E 条- 以薪酬代替假期的限制- 30/06/1997

o第41EA 条- 禁止将某些条文列入雇佣合约的规定- 30/06/1997

o第41F 条- 年假歇业- 30/06/1997

o第41G 条- 雇主备存年假纪录的规定- 30/06/1997

o第42 条- 正常工资代替假日薪酬、年假薪酬、产假薪酬或疾病津贴- 30/06/1997

o第43 条- 在破产等情况下假日薪酬等的支付- 30/06/1997

o第43A 条- 释义- 30/06/1997

o第43B 条- 适用范围- 30/06/1997

o第43C 条- 总承判商与前判次承判商支付次承判商雇员工资的法律责任- 30/06/1997

o第43D 条- 雇员向总承判商发出通知的规定- 30/06/1997

o第43E 条- 雇主应雇员要求提供资料的规定- 30/06/1997

o第43F 条- 总承判商或前判次承判商对已付工资的追讨- 30/06/1997

o第43G 条- 前判指定次承判商支付指定次承判商雇员工资的法律责任- 30/06/1997

o第43H 条- 雇员向主要指定次承判商发出通知的规定- 30/06/1997

o第43I 条- 雇主应雇员要求提供资料的规定- 30/06/1997

o第43J 条- 前判指定次承判商对已付工资的追讨- 30/06/1997

o第43K 条- 由总承判商、前判次承判商或前判指定次承判商支付工资后雇主的法律责任即告终止的规定- 30/06/1997

o第43L 条- 通知书的送达- 30/06/1997

o第43M 条- 雇员向雇主追讨工资的权利不受影响的规定- 30/06/1997

o第44 条- 向行将就职雇员提供资料的规定- 30/06/1997

o第45 条- 向雇员提供的资料- 30/06/1997

o第46 条- 条件细则及工资详情- 30/06/1997

o第47 条- 由雇主备存纪录的规定- 30/06/1997

o第48 条- 向处长递交申报表的规定- 30/06/1997

o第49 条- 通知书、纪录等的格式- 30/06/1997

o第49A 条- 须备存工资及雇佣纪录的规定- 30/06/1997

o第50 条- 本部的释义及适用范围- 28/02/2003

o第51 条- 有关经办职业介绍所的禁制- 30/06/1997

o第52 条- 申请牌照及发牌规定- 30/06/1997

o第53 条- 拒绝发牌或撤销牌照的情况- 30/06/1997

o第54 条- 处长给予豁免的权力- 30/06/1997

o第55 条- 豁免的撤回- 30/06/1997

o第56 条- 订明的纪录及申报表的保存及提交处长的规定- 30/06/1997

o第57 条- 与职业介绍所有关的违禁行为- 30/06/1997

o第58 条- 对持牌或获豁免的职业介绍所的营业地点的视察- 30/06/1997 o第59 条- 调查怀疑发生的罪行- 30/06/1997

o第60 条- 罪行- 30/06/1997

o第61 条- 第52(2A)、(2B) 及(2C)、56、57、58及59 条对豁免证明书持有人及获豁免的职业介绍所的适用范围- 30/06/1997

o第62 条- 订立规例的权力- 01/07/1997

o第63 条- 罪行及罚则- 30/06/1997

o第63A 条- 与第31、72A及72B条有关的罪行及罚则- 30/06/1997

o第63B 条- 与第32及72(1)(a)、(b)及(c)条有关的罪行- 30/06/1997

o第63C 条- 与时间及支付工资有关的罪行- 30/03/2006

o第63CA 条- 关于因过期支付工资而须缴付的利息的罪行- 30/06/1997

o第63D 条- 轻微罪行- 30/06/1997

o第64 条- 罪行的检控- 01/07/1997

o第64A 条- 传票的送达- 30/06/1997

o第64B 条- 董事、合伙人等的法律责任- 30/06/1997

o第65 条- 清付欠薪的法律责任- 30/06/1997

o第66 条- 不得扣押工资的规定- 01/07/1997

o第67 条- 拘捕潜逃雇主的申请- 01/07/1997

o第67A 条- 对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施加的限制的修订- 01/07/1997

o第68 条- 表格的修订- 01/07/1997

o第69 条- 有关现行雇用合约的保留条文- 30/06/1997

o第70 条- 订立本条例不适用的合约条款- 30/06/1997

o第71 条- 有关根据已废除的《工业雇佣(有薪假期与疾病津贴)条例》+而进行的医疗计划的保留条文- 30/06/1997

o第72 条- 有关人员的权力- 12/04/2001

o第72A 条- 公职人员有责任不披露申诉来源等- 30/06/1997

o第72B 条- 不得以雇员曾在根据本条例进行的法律程序中作供等理由而终止雇用及其他情况- 30/06/1997

o第72C 条- 推定- 12/04/2001

o第73 条- 规例- 12/04/2001

o第74 条- 违反规例的罚则- 30/06/1997

o附表1 - 连续性雇佣- 30/06/1997

o附表2 - 拘捕潜逃雇主的程序- 09/06/2000

o附表3 - 雇主或雇员的死亡- 30/06/1997

o附表4 - 指明条例- 01/07/1997

o附表5 - (由1997年第74号第18条废除) - 27/06/1998

o附表6 - 雇主的死亡─长期服务金- 30/06/1997

o附表7 - - 30/06/1997

o附表8 - 雇佣保障- 30/06/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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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旨在就雇员工资的保障订定条文,对雇佣及职业介绍所的一般情况作出规管,并就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由1970年第5号第2条修订)

[1968年9月27日]

(本为1968年第38号)

条文标题简称返回单条条文格式

第I部

导言

本条例可引称为《雇佣条例》。

条文标题释义返回单条条文格式

(1)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由1984年第48号第

2条修订)

“小费及服务费”(tips and service charges),就工资而言,指

雇员在受雇期间及在与其雇佣有关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收取的款项,而该款项─

(a) 乃由雇主以外的其他人士付给,或得自该等人士的付款;及

(b) 获雇主承认为雇员工资的一部分;(由1984年第48号第

2条增补)

“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Minor Employment Claims

Adjudication Board) 指由《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条例》(第

453章)第3条设立的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由1994年第61号第49条增补)

“工资”(wages),除第(2)及(3)款另有规定外,指付给雇员作为该雇员根据其雇

佣合约所做或将要做的工作而能以金钱形式表示的所有报酬、收入、津贴(包括交通津贴及勤工津贴、勤工花红、佣金及超时工作薪酬)、小费及服务费,不论其名称或计算方式,但不包括─(由1984年第48号第2条修订;由1985年第76号第2条修订;由

1997年第74号第3条修订)

(a) 由雇主提供的居所、教育、食物、燃料、灯火、医疗或用水的价值;

(b) 雇主自行负责为退休计划支付的供款;(由1990年第41号

第2条修订)

(c) 属赏赠性质或仅由雇主酌情付给的任何佣金;(由1997年第

74号第3条代替)

(ca) 属赏赠性质或仅由雇主酌情付给的任何勤工津贴或勤工花红;

(由1997年第74号第3条增补)

(cb) 属非经常出现的性质的任何交通津贴;(由1997年第

74号第3条增补)

(cc) 支付因该工作的性质而由雇员招致的实际开销而须付给该雇员的任何

交通津贴;(由1997年第74号第3条增补)

(cd) 任何交通特惠的价值;(由1997年第74号第3条增补)

(d) 雇员支付因其工作性质所招致的特别开销而须付给该雇员的款项;

(da) 根据第ⅡA部付给的年终酬金或其部分;(由1984年第

48号第2条增补)

(e) 于雇佣合约完成或终止时付给的酬金;或

(f) 属赏赠性质或仅由雇主酌情付给的每年花红或其部分;

“工资期”(wage period) 指根据雇佣合约或根据第22条有工资付给的期间;

“分娩”(confinement) 指产下婴儿;(由1970年第5号第3条增补)

“另定假日”(alternative holiday) 指根据第39(2)及

(2A)条给予或将给予的假日;(由1973年第39号第2条增补。由1997年第

137号第2条修订)

“外发工”(outworker) 指由他人发给物品或物料而在自己家中或在其他不受该人

控制或管理的处所进行工序以获得付款或报酬的人,而工序是将该物品或物料装配、清理、洗涤、改换、装饰、精加工或修理或为出售而改装;(由1985年第76号第2条增补)

“代替假日”(substituted holiday) 指根据第39(3)条给予或将

给予的假日;(由1973年第39号第2条增补。由1997年第137号第2条修订) “休息日”(rest day) 指雇员根据第IV部有权无须为雇主工作的一段不少于

24小时的连续期间;(由1970年第23号第2条增补。由1976年第71号第

2条修订)

“年假”(annual leave) 指第VIIIA部所规定的年假;(由

1977年第53号第2条增补)

“年假薪酬”(annual leave pay) 指由本条例规定就一段年假而付给的年

假薪酬,以及根据第41D条的规定而付给的任何款项;(由1977年第53号第2条增补)

“危险药物”(dangerous drug) 具有《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给予

该词的涵义;

“有薪病假日”(paid sickness day) 指雇员有权获付给疾病津贴的病假

日;(由1973年第39号第2条增补)

“有关日期”(relevant date) 就终止雇用雇员而言─

(a) 凡雇员的雇佣合约是按照第6条发出通知而终止的,则指通知期届满的

日期;

(b) 凡雇员的雇佣合约是按照第7条付给代通知金而终止的,则指有关工资

计至该日为止的日期;

(c) 凡雇员按照第10条不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终止其雇佣合约,则指合

约终止生效的日期;

(d) 凡雇员根据合约受雇一段固定时期,则指该时期届满的日期;

(e) 凡连续性雇佣合约内指明退休年龄,而雇员于该年龄退休,则指退休的

日期;

(f) 凡雇员死亡,则指死亡的日期;及

(g) 凡雇员的雇佣合约并非按照本条例的条文而终止的,则指合约终止的日

期;(由1988年第52号第2条代替)

“有关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权益”(relevant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 benefit),就任何雇员而言,指由强

制性公积金计划的核准受托人就该雇员而持有的该雇员的累算权益,但不包括该权益中可归因于该雇员支付予该计划的供款的任何部分;(由1998年第4号第5条增补)

“有关职业退休计划利益”(relevant occupational

retirement scheme benefit), 就任何雇员而言,指在该雇员退

休、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或终止服务时根据某职业退休计划须支付的利益,但不包括该利益中可归因于该雇员支付予该计划的供款的任何部分;(由1998年第4号第5条增补)

“青年”(young person) 指年满15岁但未满18岁的人;(由

1990年第41号第2条代替)

“法定假日”(statutory holiday) 指第39(1)条指明为法定假日的

假日;(由1973年第39号第2条增补。由1976年第71号第2条修订;由

1997年第137号第2条修订)

“儿童”(child) 指不足15岁的人;(由1990年第41号第2条代替)

“长期服务金”(long service payment) 指雇主根据第31R条须向

雇员支付或根据第31RA条须向有权领取长期服务金的人支付的长期服务金;(由

1985年第76号第2条增补。由1990年第41号第2条修订)

“星期”(week),就第11条及第VA及VB部而言,指由星期六晚午夜起至下一个星期六晚午夜止的一段期间;(由1985年第76号第2条增补。由1990年第41号第

2条修订)

“后嗣”(issue) 指已故雇员的子女,不论该子女是否未足成年岁数,并且─

(a) 包括继子女;

(b) 包括由该雇员领养的子女,但不包括该雇员由他人领养的子女

((ba)段另有规定者除外);(由2004年第28号第35条修订)

(ba) 在该雇员任何子女是由他人根据在《领养条例》(第290章)第

5(1)条(c)段下作出的领养令领养而该雇员是该段所提述的父或母的情况下,包括该子女;(由2004年第28号第35条增补)

(c) 不包括非婚生子女;及

(d) 凡一夫多妻婚姻合法存续,不包括非经该雇员领养的子女,除非在该子

女出生时其母亲因以下情况属该雇员的正妻─

(i) 如有关婚姻或于适当情况下每宗有关婚姻,就《婚姻制度改革条例》

(第178章)而言,构成旧式婚姻,则其母亲按照中国法律与习俗是该雇员的正妻;或(ii) 如属其他情况,则在有关婚姻或每宗有关婚姻上,其母亲按照该雇员

本身所受约束的法律是该雇员的正妻;(由1988年第52号第2条增补)

“疾病津贴”(sickness allowance) 指由第33条规定的疾病津

贴;(由1973年第39号第2条增补)

“家庭佣工”(domestic servant) 包括园丁、司机及船工,以及类似的私

人佣工;(由1985年第76号第2条增补)

“配偶”(spouse),就已婚雇员而言,指与该雇员合法结婚的人;(由

1988年第52号第2条增补)

“流产”(miscarriage) 指在怀孕28个星期内排出不能于产后存活的成孕物

体;(由1981年第22号第2条增补)

“病假日”(sickness day) 指雇员因受伤或患病而不适宜工作,并以此理由缺

勤的日子;(由1973年第39号第2条增补)

“假日”(holiday) 指─

(a) 法定假日;

(b) 另定假日;

(c) 代替假日;或

(d) 由第39(4)条规定给予雇员的假日;(由1973年第

39号第2条增补。由1997年第137号第2条修订)

“假日薪酬”(holiday pay) 指由第40 条规定的假日薪酬;(由

1973年第39号第2条增补)

“停止”(cease),与第VA部、VB部、附表3及附表6有关时,指由于任何因由而永久或暂时停止;“缩减”(diminish) 亦有相应的涵义;(由1985年第

76号第2条增补)

“处长”(Commissioner) 指劳工处处长,并包括劳工处副处长及劳工处助理处

长;(由1974年第14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3年第61号第2条修订)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 指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注册的公积金计划;

(由1998年第4号第5条增补)

“产假”(maternity leave) 指女性雇员因怀孕或分娩而按照第III部的

条文缺勤的期间;(由1970年第5号第3条增补)

“产假薪酬”(maternity leave pay) 指根据第14条就产假而付给女

性雇员的薪酬;(由1981年第22号第2条增补)

“闭厂”(lock-out) 具有《职工会条例》(第332章)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

义;(由1985年第76号第2条增补)

“注册牙医”(registered dentist) 的涵义与《牙医注册条例》(第

156章)第2(1)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由1995年第5号第2条增补)

“注册医生”(registered medical practitioner) 的涵

义,与《医生注册条例》(第161章)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由1993年第

61号第2条增补)

“劳资审裁处”(Labour Tribunal) 指由《劳资审裁处条例》(第

25章)第3条设立的劳资审裁处;(由1985年第76号第2条增补)

“业务”(business) 包括任何人所从事的行业或专业,以及任何同类的活动;

(由1985年第76号第2条增补)

“雇主”(employer) 指已订立雇佣合约雇用他人为雇员的人,以及获其妥为授权的

代理人、经理人或代办人;

“雇员”(employee) 指凭借第4条而本条例适用的雇员;

“雇佣合约”(contract of employment) 指书面或口头、明订或隐

含的协议,由协议一方同意雇用另一方,而该另一方则同意以雇员身分为其雇主服务;亦指学徒训练合约;

“认可医疗计划”(recognized scheme of medical

treatment) 指由雇主经办并获署长为本条例的施行而根据第34(1)条批准的医

疗计划;(由1973年第39号第2条增补)

“署长”(Director) 指衞生署署长;(由1973年第39号第2条增补。

由1989年第76号法律公告修订)

“遣散费”(severance payment) 指雇主根据第31B(1)条须付给雇

员的遣散费;(由1985年第76号第2条增补)

“罢工”(strike) 具有《职工会条例》(第332章)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由1985年第76号第2条增补)

“职业退休计划”(occupational retirement scheme) 指

一项计划或安排,而根据该项计划或安排,在雇员退休、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或终止服务时,须就雇员支付按服务年资支付的利益,但不包括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由1998年第4号

第5条增补)

“续订”(renewal) 包括延长,而凡提述续订合约之处,亦须据此解释。(由

1985年第76号第2条增补)

(由1998年第4号第5条修订)

(2) 凡因以下项目而计算雇员的工资时,超时工作工资无须计算在内─

(a) 根据第IIA部付给的年终酬金;

(b) 根据第III部付给的产假薪酬;

(c) 根据第VA部付给的遣散费;

(ca) 根据第VB部付给的长期服务金;(由1985年第76号第

2条增补)

(d) 根据第VII部付给的疾病津贴;

(e) 根据第VIII部付给的假日薪酬;或

(f) 根据第VIIIA部付给的任何年假薪酬,

除非超时工作薪酬是属固定性质的,或在紧接第(2A)及(2B)款所分别指明的日期前

12个月(如不适用的话,则以较短的雇佣期间为准)期间内的超时工作薪酬的每月平均款额相等于或超过该雇员在同一段期间内的每月平均工资的20%。(由1997年第74号第

3条代替)

(2A) 在根据第(2)款计算超时工作薪酬的每月平均款额时,为施行该款

而指明的日期─

(a) 就根据第IIA部付给的任何年终酬金而言,是酬金期的届满日期;

(b) 就根据第III部付给的任何产假薪酬而言,是产假的开始日期;

(c) 就根据第VA部付给的任何遣散费及根据第VB部付给的任何长期服务

金而言─

(i) 除第(ii)节另有规定外,是有关日期;

(ii) 如雇员的雇佣合约是按照第7条以代通知金终止的,是该终止的生效

日期;

(d) 就根据第VII部付给的任何疾病津贴而言,是首个病假日;

(e) 就根据第VIII部付给的任何假日薪酬而言,是假日首天;及

(f) 就根据第VIIIA部付给的年假薪酬而言,是年假首天。(由

1997年第74号第3条增补)

(2B) 即使第(2A)款另有规定,就任何雇佣终止而言,为施行

第(2)款而指明的日期─

(a) 除(b)段另有规定外,是有关日期;

(b) 如雇员的雇佣合约是按照第7条以代通知金终止的,是该终止的生效日

我国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外国人

我国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外国人 China's labor contract law is applicable to foreigners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我国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外国人 前言: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文档根据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印度青年中文名阿泰,自20xx年月起在某玩具外贸公司营业部工作。期间公司人事部门未为阿泰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亦未与阿泰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20xx年10月,该外贸公司某销售柜台货物被盗,损失约8万元,公司认为阿泰存在严重过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阿泰不服,向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申请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以及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罗湖区仲裁委以“经调查,主体不合法,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为由,下达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律师分析】: 为维护我国劳动用工市场的秩序,外国人、无国籍人、 港澳居民在中国的就业应履行法定的申请程序。即,涉外人员在中国就业,与普通的中国公民不同,除了满足一般的主体资格要求外,还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取得相应的就业证件及居留

大陆、香港和台湾劳动法规比较:休假篇

大陆、香港和台湾劳动法规比较:休假篇 公休假日内地第一 贸易的世界一体化使我们不得不对不同的劳动法规要有所了解,对企业如是,对员工也如此。 劳动法规在两岸三地叫法不一样。在大陆主要法律规范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在香港叫《雇佣条例》及其配套法规,在台湾则是《劳动基准法》及其配套法规。 法规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这里有一个问题没有明确,那就是在华就业的外国人是否适用本法。如果是,那么很多地方法规规定在华就业的外国人不参加社会保险,这与《劳动法》是有冲突的。如果不是,那么与《劳动法》所表述的范围的是矛盾的。 《雇佣条例》: 所有雇员,但不适用于下列人士: 1.雇主家属并与雇主同住的雇员; 2.《往香港以外地区就业合约条例》所界定的雇员; 3.根据《商船(海员)条例》所指的船员协议而服务的人,或并非在香港注册的船上服务的人; 4.按照《学徒制度条例》注册的学徒,但《雇佣条例》内的若干规定仍适用。 《劳动基准法》 适用下列各业的劳工与雇主: 1.农、林、渔、牧业; 2.矿业及土石采取业; 3.制造业; 4.营造业;

5.水电、煤气业; 6.运输、仓储及通信业; 7.大众传播业; 8.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的事业。 这里没有包括金融保险、航空业等,据说台湾主管机关已指定将这两个行业纳入。 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异同 内地: (1)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1995年国务院规定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施行每周工作40小时。 (2)《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1995年5月1日起国务院规定周六、周日双休制。 (3)全年法定假日共10天:春节(3天)、“五·一”(3天)、国庆(3天)、元旦(一天)。另外“三·八”节(女职工半天)。 (4)有薪(或部分带薪)假:年休假、探亲假。《劳动法》未规定年休假天数。广东省地方规定,年休假自5天-14天不等,视其司龄而定。 香港: (1)只对受雇于工业界的青年(15岁-18岁)规定:每天不超过8小时。 (2)凡按连续性合约受雇的雇员每7天可享有不少于1天休息日。 (3)法定假日共12天: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1天)、端午节(1天)、香港特区成立纪念日(7月1日,一天)、中秋节翌日(1天)、重阳节(1天)、国庆节(1天)、冬至或圣诞节(1天,由雇主选择) (4)年休假由7天-14天不等,视受雇年资(工龄)而定。 台湾: (1)劳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48小时; (2)每7天至少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香港公司劳动合同范本简体中文

香港公司劳动合同范本 发布时间:2016-11-30 编辑:莹莹手机版 一份标准的劳动合同应该包含哪些条款呢?以下是为大家分享的香港公司劳动合同范本,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浏览! 香港公司劳动合同范本(一) 甲方基本情况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委托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基本情况 劳动者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甲方相关制度和乙方岗位特点,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期望双方保持良好的长期聘用关系。 一、合同期限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 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限为_____天。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___________从事工作。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 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乙方实行____________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 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 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 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香港税法与大陆税法的不同特点分析解析

香港回归祖国后,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及其它税收事务。因此,1997年7月1日后,我国形成了两种相对独立的税收法律制度并存的现状。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及政治、经济、地理等因素的影响,香港税法与大陆税法存在较大的差异,各自具有独特的税收地位。对香港税法和大陆税法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其不同特点,以求两种税法的相互协调,这对发展香港及大陆经济,加强和完善我国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香港税法与大陆税法的不同特点分析 (一香港与大陆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行使的征税权力,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基于这种权力,一国政府可以决定对哪些人和对象征税,征何种税以及征多少税。在实践中,各国都是以纳税人或征税对象与国家主权存在的属人联系或属地联系作为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或依据,或者根据属人原则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收入行使征税权;或者根据属地原则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入行使管辖权。目前,大多数国家则同时行使双重税收管辖权,即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入行使征税权,同时,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收入行使征税权。 我国大陆借鉴各国的实践经验也是同时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管辖权。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构成我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无论其收入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都需要按照中国的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而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也需要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缴纳所得税。 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和地理特点,香港始终以有利于吸引外资、有利于促进本地经济贸易发展为出发点,因此,香港税法体现出税制简单、征税面窄的特点。在税收管辖权的确立方面,香港与大多数国家不同,选择单一行使收入来源管辖权,即各种税收的征收仅限于来自香港地区的财产和收入,凡是来源于香港之外的财产和收入一概不征税。这样,投资者在香港进行投资经营将承担比其它国家和地区低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香港进行投资或经营。

香港雇佣合同范本

香港雇佣合同范本 篇一:雇佣合约(香港) 雇佣合约 本合约由(雇主)其地址为及先生(香港身份证号码)(雇员)其地址为订立,雇主及雇员双方明白及同意遵守下列的雇佣条款: 一、雇佣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受佣职位,工作内容: 1. 受雇职位: 2. 工作内容:公司产品的销售及推广 3. 工作地点: 三、薪酬及福利待遇: 1. 年薪人民币其中每月薪酬为人民币元(税后)×12个月 = 全年人民币元,其余部分纳入销售奖励。 2. 福利费为每月人民币以货币的形式支付给雇员,内容包括交通补贴、通讯费补贴、住房补贴、保险。 3. 销售奖励:在完成全年人民币全年共享受人民币元的销售奖励,以季度为周期进行考核并发放。 折合每季度,在完成本季度人民币万元销售额的前提下,享受人民币元的销售奖励。 本季度未完成则不享受,下季度完成了下季度的则只发放下季度销售奖励,下季度如将前一季度也完成了,则补发

前一季度的销售奖励,完成全年的销售额则享受满额的销售奖励。 四、劳动纪律: 雇员应认真学习并遵守雇主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及劳动纪律,爱护雇主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雇主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提高职业技能。 五、工作时间及劳动保护: 1. 每天工作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 雇主为雇员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六、相关事宜: 1. 雇员与雇主签订本合约时,应与原雇主解除劳动合同及相关合同,并结清一切相关事宜,雇员如未与原雇主解除合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问题及后果均由雇员承担。 2. 雇员在聘用期间不得兼职或经营其他副业,更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从事与雇主相关或类似之事业,亦不得利用公司关系从事与雇主业务无关的事务或从事其他买卖。 3. 雇员应奉行廉洁奉公的操守,不得利用职权进行贪污、受贿、行贿及其它损害雇主利益的事情。 七、合约的变更、解除: 1. 签订本合约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约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约相关内

香港雇佣合同范本

雇佣合约样本 本雇佣合约由(以下简称「雇主」)与 (以下简称「雇员」)于年月日订立,双方同意遵守下列雇佣条款及条件: 1. 受雇日期?由年月日起生效, ?直至任何一方终止合约为止。 ?定期合约,为期*天/星期/月/年,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止。 2 试用期??无?有,试用期为*天/星期/月 3. 受雇职位 / 部门 4. 工作地点 5. 工作时间??固定工作时间,每星期天 每天小时,由*上/下午时至*上/下午时 及*上/下午时至*上/下午时 ?须轮班,轮班时间,*每天工作小时 由*上/下午时至*上/下午时 或*上/下午时至*上/下午时 ?须轮班,每*星期/月工作天,总工作时数小时 ?其他 (请详细说明工作时间的安排及工作时数) 6. 用膳时间??固定,由*上/下午时至*上/下午时,*有 / 无薪 ?非固定,每天*分钟/小时, *有 / 无薪 用膳时间 *属于/不属于工作时数。 7. 休息日?逢星期及 *有 / 无薪 及 *有 / 无薪 ?轮休(每*星期/月______ 天) (雇员每7天可享有不少于1天休息日) ?请在适用的条款加上?号 *请将不适用者删去6/2015

。 8. 工资 (a) 工资率?底薪每*小时 /天 /星期 /月$ 另加以下津贴: ?膳食津贴每 *天 /星期 /月$ ?交通津贴每 *天 /星期 /月$ ?勤工奖 $ (金额) (请详加说明支付条件、计算方法等) ?其他 (如佣金、小账) $ (金额) (请详加说明支付条件、计算方法、支付日期等) (b) 超时工作工资??工资按每小时 $ 计算 ?工资按 *正常工资 / ________% 正常工资计算 (c)工资支付及?每月壹次,于每月______日支付,工资期由 _______日至 工资期?*当月/下月_______日。 ?每月两次,分别 (i)于*当月/下月________日支付,工资期由 _______日至 *当月/下月 ________日;及 (ii)于*当月/下月________日支付,工资期由 ________日至*当月/下月 ________日。 ?每*______天/ ______星期支付一次,工资期由---________至 _______。 9. 假期?雇员可享有: ?按《雇佣条例》规定的法定假日 ?公众假期 ?另加其他假期(请说明) 10. 有薪年假??雇员可根据《雇佣条例》的规定享有有薪年假(日数由7天至14天不等, 视乎该雇员受雇年期而定)。 ?雇员可根据公司的规定享有有薪年假 (请说明) ?请在适用的条款加上?号 *请将不适用者删去6/2015

香港劳动合同范本

香港劳动合同范本 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外派海员(海员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雇佣乙方到其所属的轮担任(职务)工作,经 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用期限 甲方对乙方的聘用期限为_____________ 个月,根据航行情况可适当提前或延后,但一般不 少于9 个月不超过14 个月。聘用期满,船舶仍在航行或所在港口不便下船,甲方可延长本合同至该航次结 束。延长期内乙方基本工资增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工资及支付 乙方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固定加班费(星期六和星期日)和休假金(从乙方离开中国之日起),从 乙方上船之日起至返回中国之日止按月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具体标准根据职务见附件1 。 乙方工资分家汇和在船领取两种支付方式,家汇薪为 __________________ 美元/月,其余工资在 船领取,领取日为每月_____________ 日。甲方应完全保障乙方获得租船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给予 的利益。 三、工作时间及加班费 乙方通常工作时间为每天8 小时,每周40 小时,星期六、星期日为固定加班,每周56 小时为正常工 作时间,超过56 小时之外的工作为额外加班。但通常情况下,每24 小时内乙方应至少连续休息8 小 时。如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保证,该情况每七天内只能出现一次。 乙方如系持证高级海员则只有固定加班费,如系普通海员,除固定加班费外,额外加班时间应按小时 支付费用。固定加班费及额外加班费标准根据职务见附件1 。 中国国内法定节日每年10 天(春节3 天,五一节3 天,元旦1 天,国庆节3 天),乙方在上述法定 节日的工资按双倍日基薪计算。 四、伙食费 乙方的伙食费标准为每天不低于4.5 美元,具体的食物和物品供应依据甲方规定。 五、劳保用品 甲方按附件2 的标准,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所必须的劳保用品。 六、医疗及病假工资乙方在合同期内受伤或生病,甲方负责承担住院、治疗、食宿等一切费用,并发 给基本工资。如经一年的治疗后乙方仍不能康复,甲方可按照保赔协议的规定,一次性支付乙方费用后免 责。

香港人员聘用合同

篇一:香港雇佣合同样本 香港书面雇佣合约 书面雇佣合约清楚列明雇主与雇员的权益,提醒劳资双方履行合约上的责任,有助避免劳资纠纷。为协助雇主与雇员订立书面雇佣合约,本处特别编印了一份「雇佣合约样本」,供雇主及雇员参考。 该样本主要涵盖雇员在《香港雇佣条例》下可享有的法定权益及保障。有关这些权益或保障的领取资格及其他详情,请参阅《香港雇佣条例》的原文或本处编印的《香港雇佣条例简明指南》篇二:香港雇佣合同范本(英文) sample employment contract this contract of employment is entered into between (hereinafter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employee’) referred to as ‘employer’) andon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employment below : effective from ? until either party terminates the contract. ? for a fixed term contract for a period of * day(s) /week(s) / month(s)/ year(s), ending on . ? yes * day(s) / week(s)/ month(s) 2. probation period? ? no 3. position and section employed 4. place of work 5. working hours? 6. meal break? 7. rest days ? f ixed, at from and ? shift work required,fromor days per week, *am/pm to*am/pm to hours per day *am/pm to*am/pm to hours per day *am/pm *am/pm *am/pm *am/pm ? s hift work required, at working day(s) per *week/ month, totallinghour(s). ? others (details of the arrangement on working hours and total working hours) ? fixed, from ? not-fixed, at *am/pm to *am/pm, *with/without pay *minutes/hour(s) per day, *with/without pay meal break *is/ is not counted as working hour(s). , *with / without pay ? on every ? on rotation,day(s) per *week/month, *with / without pay (the employee is entitled to not less than 1 rest day in every period of 7 days)basic wages of $per * hour/

香港的法律体系以及中央与香港的关系

香港的法律体系以及中央与香港的关系 一、香港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的全部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具有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以香港回归为时间界限,香港法律体系可分为回归前香港的法律体系和回归后香港的法律体系。从历史上看,随着英国对香港的强占和殖民统治,具有英国法特色的香港法律体系逐渐形成。1843年,香港立法局制定的《最高法院条例》明确规定英国的法律延伸适用于香港。此后,大量的英国判例法、成文法直接沿用到香港并影响到香港本地的制定法和判例法,使得长期来香港法律体系凸显英国法和殖民地法的特色。回归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成为相对独立于我国大陆法律体系并具有自身特色的法律体系。 (一)香港回归前的法律体系 回归前,香港的各种法律部门在多元的法律渊源基础上形成了香港地区法律体系的统一体。该法律体系包括: 1、宪法性法律。作为英国最高统治象征的英皇发布的关于香港地位的各种敕令是香港的最高法律,其他法律不能与之抵触。在香港适用的宪法性法律主要有:《英皇制诰》(1917)、《皇室训令》(1917)、《香港宪章》,它们全面确立起了港英政制。 2.、三种成文法。(1)适用于香港的英国法律。依据制定机关不同可分为枢密院为香港制定的法令和英国国会为香港制定的法律,它们依据1865年的《殖民地法律有效法》在香港适用。(2)香港立法局制定的条例。立法局成立初期主要照搬英国相关法,后来,立法局制定的条例逐渐增多,但要受到英国方面的许多限制,诸如:“香港法例不得与英国议会为香港制定的法律相抵触,香港立法局只能制定适用于香港内部的法例。”(3)香港的“附属立法”。它是香港立法局为保证条例的实施授权具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条例和附属立法两部分是香港法中最主要的成文法,数量最多,涉及范围也最广。 3、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十二世纪以来由英国普通法院发展起来的判例法总和。衡平法是平行于普通法由英国衡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展起来的一种判例法,其原则优于普通法。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判例法,都需要遵循先例,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长期来,香港法院沿用这一传统,对英国法院的判例予以引用,是判例法适用地区。在香港适用的判例法除了英国的大量判例法,还有香港本地逐渐发展起来的判例法。 4、中国传统法律和习惯。自英国强占香港始,香港就一直保留一部分清朝法律与习惯。清朝以《大清律例》为主体的法律和习惯也成为香港法律的渊源之一。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

香港劳动合同范本

NO:  員工僱傭合約(sample) 本僱傭合約由深水埗社區協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僱主」)與XXX(以下簡稱「僱員」)訂立,於XXXX 年XX 月XX 日以書面形式確認XXXX 年XX 月XX 日開始生效的口頭僱傭合約。雙方同意後,決定重新訂立僱傭合約,遵守下列僱傭條款及條件: 1.受僱日期由XXXX 年XX 月XX 日起生效,直至任何一方終止合約為止。 2.受僱職位XXXX 3.工作地點九龍大坑東村東成樓地下10-11號,及僱主指定的其他地點。 4.工作時間每星期一下午二時至六時,星期二至星期六下午二時至下午十時, 或僱主秘書(以下簡稱秘書)所指定的其他時間,合共不多於四十四 小時(包括星期二至星期六每日一小時用膳時間)。超時工作一小時 可按1比1.1的方式獲超時補假,補假在超時工作後的下月內補放。 補假不應累積多於四十小時,若超過四十小時,僱員需通知秘書或 副主席,經雙方協商後,由職員會追認或作彈性處理。 5.工資每月$XXXXX,於每月一日支付壹次。秘書於每年5月前須提出檢 討僱員薪酬福利,須先諮詢僱員意見,然後在職員會討論後在執委 會於7月前確認。 6.休息日每7天工作期間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當休息日與法定假期重 疊,秘書需另定一天補假。星期日為指定休息日,除非秘書另作指 示。 7.假期僱員享有按《僱傭條例》規定的法定假日及公眾假期。 8.有薪年假僱員享有一年十四天的年假。除非經僱主同意,僱員工作滿一年始 可領取上一個工作年的年假,並需於隨後的工作年度內清假,不可 累積。放假安排由僱員與秘書或副主席協商,職員會(由主席、副主 席、財政和各僱員組成)決定或追認。 9.產假薪酬僱員可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享有產假及全薪產假薪酬。 10.陪產假男性僱員在試用期滿後,如伴侶懷孕,須通知秘書或副主席及遞 交醫生証明副本,說明預產期,即享有總數共七天全薪的陪產假。

香港与大陆该如何沟通与相处

香港与大陆该如何沟通与相处 【摘要】:近几年来,香港与大陆的矛盾似乎与日俱增,仅仅隔着一条维多利亚海峡都能闻到两岸同胞的火药味,那么这些矛盾和争吵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是因为大陆日益发展壮大,大陆人民的自信得到膨胀还是由于“港灿”(指从小在香港学习、成长,自以为学贯中西,见过世面,实则目光如豆;对殖民时代无线缅怀,却又自知曾被舍弃;不齿大陆暴发户的嘴脸之余,却又晓得自我安慰,自我感觉良好,觉得港人比起大陆人高一等,不屑说普通话)的现象增加,两岸人民的相处态度是否都是如此还是仅仅是个别?作为新时代的年轻人又该如何正确的看待这样的问题。本文就这些问题展开研究和描述。 【关键词】大陆,香港,矛盾,网络,旅游 说到香港与大陆,首先需要介绍一下香港的发展背景和香港为什么会崛起。相信大部分的中国人都知道,早期的香港是内地和西方贸易的一个最佳中转站,这个条件在二十世纪下半叶达到最优,使得香港一跃成为国际级的大都市。在这样的时期中,香港涌现出了一大批优质的影视作品和大陆少见的外来商品,这种精神与物质上的共同影响,触发了大陆人的“崇港”心理,同一时期,也出现了许多将子女送港留学的父母。 然而,大陆与香港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亦即一旦大陆对外开放程度加大,那么势必影响到香港这条贸易链,导致香港的“繁荣”消失。而这一现象在二十一世纪初得到印证,大陆在飞速地发展着,对外的开发程度越来越大,对外的贸易港口不断增加,如果能够直接将货物运送到大陆,为何还要走香港这条路呢?很多运送商将眼光直接对准上海、深圳、天津等等大型运输口岸,这不仅仅是一次运输,更多的是货物背后的快速消耗。之前很多货物运输到了香港,香港需要转运到大陆,甚至从很大程度上受到当地货物购买法律和出口的限制,并没有那么理想的消耗量,而直接到达大陆之后的结果就不一样了,大陆巨大的人口和经济市场,使得外来货物一经到达就快速被消耗,如此便捷以及轻松的方式,运送商何乐而不为呢? 从另一方面来讲,香港的经济和发展处于“缩水”状态,而香港的“港灿”却愈发壮大。随着互联网的发达,越来越的多的港灿试图通过网络发泄自己的情绪,并且加以夸张化和丑化。讲一个真实的故事,之前我有一个朋友去香港旅游,由于对于产品不太了解,于是咨询了身边的售货员,而这位售货员听出了我朋友说的是普通话却以粤语回应,并且表情十分不耐烦,而讽刺的是,我朋友刚走就有一对白人夫妻前来咨询,售货员以标准的英语微笑的解释着。同样令我想到早前香港爆出大陆游客的小孩去香港旅游随地大小便,而相同的情况发生在外国人身上则并没有反应。那么我想并不是事件本身有多恶劣,而是香港部分群众对于大陆人民是有一定的排斥的,而这种排斥需要一个发泄的途径,那么这部分的港灿就靠着互联网将此类事实夸张化之后公布出去,黑化中港人民的关系,导致中港火药味渐浓。 而上述的人毕竟只是一部分,大部分的香港人对于大陆人还是非常友好的,之前就看到一个香港公众人物——TVB新旦梁烈唯录制了一段中港关系不应该在恶劣下去的视频,视频中列举了一些香港人与大陆人所谓矛盾来源的几件事情,比如大陆人疯狂购买香港药妆和游客随地大小便等,并解释香港人也曾去日本大肆扫购日本药妆店,被日本人称之为蝗虫,他表示,我们港陆同胞要连结在一起,不能被少数港灿黑化。 除了演艺界人士对大陆的频繁示好,很多大型的香港公司也转移到了内地,这也使得港灿滋生出了不平衡的心理,觉得大陆在过多的剥夺香港的原始积累和竞争机会。97年香港刚刚回归中国的时候,人均GDP与新加坡一样,而现在只有新加坡的一半,如果说是由于失去了贸易中转站的优势,但是反观新加坡也从来没有得到过类似的优势啊,香港为什么会

香港雇佣条例简明指南-07第七章:年终酬金

第七章:年终酬金 适用范围 年终酬金的有关规定,是适用于按连续性合约受雇的雇员,而雇佣合约内(包括口头或书面、明言或暗示)订明雇员可享有年终酬金。 定义 年终酬金是指根据雇佣合约订明每年发放的酬金,包括双粮、第13个月粮、年尾花红等,但不包括属赏赠性质或随雇主酌情发放的款项。 推定条文 凡于1997年6月27日后所订立的雇佣合约,除非合约中有相反的书面条款或条件,否则便推定每年发给雇员的酬金或花红不属赏赠性质和不是随雇主酌情付给的。 享有年终酬金的资格 雇员以连续性合约受雇满整个酬金期,便可获得年终酬金。酬金期应根据雇佣合约内指明的期间,如果没有指定,则以农历年度计算。 年终酬金的款额 ? 雇佣合约内双方指定的款额。 ? 如果没有指定,则为年终酬金的「到期支付日」前12个月内雇员所赚取的每月平均工资。如雇员的受雇期不足12个月,则以该段较短期间计算。 注意:在计算每月平均工资时,雇主须剔除(i)未有付给雇员工资或全部工资的期间,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产假、工伤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没有向雇员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连同(ii)就该期间已支付的款项。(详情见附录二)

部份年终酬金 雇员在一个酬金期内按照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3个月,可按比例获部份年终酬金,但须要符合以下条件: ? 在酬金期满后仍然继续受雇;或 ? 被雇主解雇(但并非因犯严重过失而被实时解雇)。 如有明确协议有试用期,在计算雇员是否合乎资格享有部份年终酬金时,并不包括首3个月的试用期。但倘若减去试用期,雇员仍符合在酬金期内受雇不少于3 个月的规定,雇主在计算按比例年终酬金的金额时,则必须将整段受雇期(包括试用期) ,计算在内。 支付日期 ? 在雇佣合约内指定的日期支付。 ? 如没有指定,则在酬金期满当日或到期后7天内支付。 ? 如雇员在酬金期届满前被解雇,而雇主须支付部份年终酬金,则须在合约终止当日或7天内支付。 ? 如年终酬金须按照雇主获得的利润计算,则须于完成结算利润当日或7天内支付。 违例与罚则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逾期不支付年终酬金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5万元。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卜《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 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 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 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二、诉讼主体的确定 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 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 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

香港会计准则与大陆会计准则的差异

香港会计准则与大陆会计准则的差异 1、内地会计准则更加偏重历史成本即强调账面价值,而香港会计准则强调公允价值的使用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香港会计准则在涉及资产计价,特别是资产交易的情况下,强调资产公允价值的运用,而内地新《企业会计准则》适度引用公允价值,表现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面均采用公允价值对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为防止公允价值被滥用而出现利润操纵,准则严格规范了运用公允价值的前提条件,即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计量。对每一项会计要素,基本准则都无例外地强调只有在能够可靠计量条件下才可确认。 2、资产减值计提差异在资产减值计提方面,同内地会计准则相比,香港会计准则更强调专业判断和个别认定。尽管两地会计准则均规定应当根据资产的实际状况计提减值准备,但具体规定有所不同。内地准则规定更为具体注册香港公司,如对于应收账款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进行了具体规定,而香港会计准则就此规定得较为原则,资产减值中个别认定法应用的较为普遍,反映出准则本身更加强调公司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此外,香港会计准则规定,对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允许转回,并计人当期损益。但内地准则认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价值较大的非流动资产发生减值后香港公司做账报税,价值恢复的可能性极小或不存在,所以规定此类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3、关联方交易披露侧重点不同香港准则认为同受国家控制的企

业均视为关联方,所发生的交易作为关联方交易,在财务报表中要求充分披露。而内地认为这一规定不符合中国实际,因为中国内地的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较多,但企业均为独立法人,如果没有投资等纽带关系,就不应构成关联企业。内地会计准则为防止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对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交易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而香港会计准则更强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充分披露。目前,香港注册公司中国内地会计准则委员会已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映这一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采纳了中方意见,公布准则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并计划在年内完成,届时将可消除此项差异。

香港与大陆雇佣条例对比 浅析

香港与大陆雇佣条例对比、浅析 贸易的世界一体化使我们不得不对不同的劳动法规要有所了解,对企业如是,对员工也如此。劳动法规在两岸三地叫法不一样。在大陆主要法律规范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在香港册叫《雇佣条例》及其配套法规。我们将从四个方面入手来在二者之间进行一个简要的分析与对比。 一、适用范围 从表格中我们会发出一个疑问,那就是在华就业的外国人是否适用本法。如果是,那么很多地方法规规定在华就业的外国人不参加社会保险,这与《劳动法》是有冲突的。如果不是,那么与《劳动法》所表述的范围的是矛盾的。 二、社会保险

从此表格我们可以发现,二者相较而言,香港的保险制度更加贴近市场化,且企业的自主性较大;而大陆的保险制度更加的贴近政府的宏观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更大力度地保证个人的保险基金。内地社保改革已多年,但问题仍很多。首先是大锅饭问题,其次是基金运作没有市场化,再者项目繁多,企业不堪重负,有的地方法规不合理。据此,我更认为香港在这方面有更好的一个体制,企业较大的自主性可以使行业间显现出企业间的不同之处,从而进行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在此种制度下,企业与市场会更加的充满活力与良性竞争。

我们可以很明确的感知到不管是香港还是大陆都十分注重对雇员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都给予了雇员较好的基本保证。但在二者相比之下,则香港方面的法规更加的具体完善,而从实际操作上来观察,大陆的企业也很少严格根据法规而执行上述活动,监管力度尚且不足,需要随着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而不断地完善与细化相关政策法规,并且营造一个具有强力监管性的市场氛围。 四、休假

香港劳务派遣合同范本_劳动合同

香港劳务派遣合同范本_劳动合同香港劳务派遣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务人员的有关事宜,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总则 1.应乙方聘请,甲方同意从内地选派_________名劳务人员前往香港乙方公司工作。 2.甲方派遣劳务人员(以下简称劳务人员)在香港工作期限为_________个月。 3.劳务人员的年龄为_________至_________周岁,并具有_________

毕业文化程度。 4.劳务人员须身体健康,须经内地县级以上医院体格检查(包括肺部x光检查)合格。女性人员临赴港前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未孕证明。 5.劳务人员须在技术专业水平方面符合乙方要求,并经乙方考试或其他形式考核认可方可派出,考试或考核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6.乙方与甲方劳务人员个人之间所签订的雇佣合约必须采用香港有关当局规定的标准合约《聘用外地雇员的雇佣合约》,该合约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工资和其他待遇 1.劳务人员与香港当地雇员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本合同雇佣的劳务人员底薪为:工种_________;人数_________;每人月工资_________(港币)元。 2.乙方对劳务人员工资每月结算一次。乙方须以自动转账方式将工资直接存入以劳务人员名义开立的银行账号内。 3.劳务人员除上述薪酬外,还享有与当地同等职位雇员一样的奖励、增薪和其他应有的福利待遇。如果同一公司内并无相等的职位,则与

香港用工要点

香港劳动用工要点 一、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据了解,公司目前决定部门经理由内地派到香港,员工则在香港本地招聘。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包括:(1)工资率(工资标准)、超时工作的工资率及任何津贴(无论以按件、按工、按时、按日、按周或其他方式计算);(2)工资期;(3)终止合约所需的通知期;(4)如员工享有年终酬金,则有关年终酬金、部份年终酬金和酬金期的资料。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在试用期内的首个月无需提前通知对方,无需支付代通知金;试用期内的第一个月后,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合同的通知期提前通知对方,否则需支付代通知金,但不得少于七天。 无试用期或在试用期结束之后终止劳动合同的,若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通知期的,依照合同约定的通知期提前通知对方,否则需支付代通知金,合同约定的通知期不得少于7天;劳动合同中无明确规定的,应提前不少于1个月提前通知对方,否则需支付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按照发出终止合同日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支付代通知金: (1)员工在与其工作相关的事宜上,故意不服从公司合法而又合理的安排 (2)员工行为不当 (3)员工犯有欺诈行为或不忠实行为 (4)惯常疏忽职责。 在香港这边,即时解雇对员工来说,属于严重的纪律处分,企业应慎重采用。 员工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支付代通知金: (1)合理的恐惧身体会遭受暴力或疾病危害 (2)受公司苛待 (3)已受雇不少于5年,并经注册医生证明永久不适合担任目前的工作。 二、员工记录保管 所有企业无论何时均须存放每一位员工过去12个月的工资及工作记录,工资及工作记录必须存放在公司的营业网点或者员工的工作地点,且须在员工离职后保存6个月。记录内应包含: (1)员工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员工开始受雇的日期; (3)员工的职位;

香港,劳动合同

香港,劳动合同 篇一:香港劳工合同范本 僱傭合約樣本 本僱傭合約由 (以下簡稱「僱員」)於 年 (以下簡稱「僱主」)與 月 日 訂立,雙方同意遵守下列僱傭條款及條件:1.受僱日期? 2詴用期? 由 年 月 日起生效, ?直至任何一方終止合約為止。?定期合約,為期?無 *天/星期/月/年,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 *天/星期/月 ?有,詴用期為 3.受僱職位/部門 4.工作地點

? 5.工作時間 ?固定工作時間,每星期 每天 天 6.用膳時間 7.休息日 ? 小時,由*上/下午 及*上/下午 時至*上/下午時至*上/下午小時 時時 ?須輪班,輪班時間,*每天工作 由*上/下午或*上/下午 時至*上/下午時至*上/下午 時時 ?須輪班,每*星期/月工作?其他 天,總工作時數小時 (請詳細說明工作時間的安排及工作時數) ?固定,由*上/下午?非固定,每天 時至*上/下午時,*有/無薪 *分鐘/小時,*有/無薪

用膳時間*屬於/不屬於工作時數。?逢星期 及*有/無薪 ?輪休(每*星期/月______天)及*有/無薪 (僱員每7天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 ? 請在適用的條款加上?號1/4 8.工資 (a)工資率? 底薪每*小時/天/星期/月$ 另加以下津貼: ?膳食津貼每*天/星期/月$?交通津貼每*天/星期/月$?勤工獎$ (金額) (請詳加說明支付條件、計算方法等) ?其他(如佣金、小賬)$(金額) (請詳加說明支付條件、計算方法、支付日期等)(b)超時工作工資??工資按每小時$計算 (c)工資支付及工資期? ?工資按*正常工資/________%正常工資計算 ?每月壹次,於每月______日支付,工資期由_______日至*當月/下月_______日。?每月兩次,分別 (i)於*當月/下月________日支付,工資期由_______日至*當月/下月________日;及(ii)於*當月/下月________日支付,工資期由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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