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讲义7 国际组织法

国际法讲义7 国际组织法
国际法讲义7 国际组织法

国际组织法

参考资料:

梁西:《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

饶戈平:《国际组织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组织的形成和发展

1、学者理论:Willian Penn(1644-1718):

主张欧洲国家联合起来,各国按比例委派代表组成“欧洲议会”,由议会和平解决国家间的争端。

在程序上,议会以2/3多数作出决议,以圆桌会议形式处理席次问题。

2、民间交往——政府间国际会议:Congree of Westphalia

临时性议事组织(19世纪——国际会议的世纪)

3、“欧洲协作” (欧洲协调,the Concert of Europe,1815——一战)

1815年维也纳会议、1856年巴黎会议

特点:宗旨是调整封建君主间平时的国际关系;

定期举行会议——大国;

形成新的议事规则。

3、国际行政联盟(International Administrative Union)

国际电报联盟(1862年)、邮政总联盟(1874年)

国际度量衡组织(1875年)

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1885年)

国际保护文化艺术作品联盟(1886年)

特点: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常设机构; 改进了各种程序规则

4、国际联盟:第一个普遍性的世界性的组织

5、联合国(20世纪——国际组织的世纪)

国际社会组织化

1、数量增长;

2、国际组织的活动范围和职能日益扩大;

3、国际组织间的协调加强;

4、使国家主权的保留范围相对缩小

5、NGO作用增强

6、使国际法的约束力增强,对国际法的影响力加大,国际组织执行行动的约束力在增强。

四、国际组织法律性质

主体资格来源于成员国授权,是特殊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权利、行为能力受一定限制。

1、谈判、缔约权

2、对外交往权

3、承认与被承认权

4、国际索赔权与国际责任

5、特权与豁免

五、国际组织分类

1、一般性/专门性国际组织: 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

2、政府间/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欧洲联盟、国际红十字会

3、全球性/区域性国际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美洲国家组织

4、开放性/封闭性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北大西洋公约组织

六、国际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

(一)成员创始成员和纳入会员

1、完全成员:

2、部分成员:2002年之前,瑞士

参加国际组织的部分机关工作的成员

3、联系成员(准成员):

纳米比亚曾经是世界卫生组织的联系成员。

只有有限权利、义务的特殊成员

享有出席会议、参加讨论的权利,

无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不能在主要机关任职。

观察员:被邀请参加的非正式成员

无发言权、表决权

前南斯拉夫1950年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观察员,1959年成为联系成员,1966年成为正式成员。

(二)组织结构: 国际海底管理局

1、最高权力机关:(议事和决策机关)

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大会、首脑会议、部长会议

2、执行机关:主管机关

由最高权力机关选举产生,负责具体处理本组织承担的专门性问题,

3、行政机关:管理机关

司法机构:专门负责审议和处理法律问题或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国际争端。

(三)表决制度

1、投票

2、协商一致(Consensus)

全体一致

多数通过:简单多数、特定多数、

特定多数包括特定会员的通过

加权表决(Weighted-voting system )

根据特定国际组织成员国的责任、贡献、利害关系等标准赋予成员国不同表决权的表决制度为加权表决制。

《欧洲联盟条约》:

总票数为87票,特定多数为62票,少数否决为26票;

各国间的加权票数分配是:法德英意各10票,西班牙8票,比利时、希腊、荷兰、葡萄牙各5票,奥地利、瑞典各4票,丹麦、爱尔兰、芬兰各3票,卢森堡2票。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

一定数额且平等的基本投票权+根据各国向组织缴纳的份额计算分配加权票,每认购一个份额就增加一个投票权,基本票与加权票之和为该国的总投票权

七、国际组织法

国际组织法:用以调整政府间国际组织内部及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法律渊源:

条约、习惯、国际司法组织判例、国际法院咨询意见、国内法(与东道国关系)、国际组

织决议。

第二节联合国

参考书目:

赵理海著:《联合国宪章的修改问题》许光建主编:《联合国宪章诠释》

李铁城主编:《联合国的历程》贾永兴编译:《联合国及维和行动》

盛红生著:《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法律问题研究》

刘恩照著:《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联合国网站: 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b313841336.html,

一、建立

1942年《联合国家宣言》——第一次United Nations

1944年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常任理事国

1945年雅尔塔会议——雅尔塔方案

1945年旧金山会议——联合国宪章

1945年10月24日,宪章生效,联合国成立。——联合国日

二、宗旨(宪章第1条)

1、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

2、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

3、促进国际间有关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合作

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中心。

三、原则(宪章第2条)

1、会员国主权平等

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不得使用武力或威胁

5、对联合国依宪章的规定而采取行动尽力予以协助

6、保证非会员遵守上述原则

7、不得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国内管辖事项

四、会员国

1、创始会员国:51个

参加旧金山会议或者以前签署《联合国家宣言的国家,签署了宪章并依法予以批准的国家。

2、纳入会员国:193个。

加入的程序:

向秘书长申请——安理会“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审查报告——安理会审议与推荐——大会审议作出决议(2/3多数表决)。

3、新会员国的条件:

国家、接受宪章义务、爱好和平、愿意并能履行宪章义务

获得安理会的推荐和多数会员国的准许

4、会员国的开除

屡次违反宪章原则的会员国,大会可依安理会的建议,以2/3多数表决将其开除出联合国。

5、会员国权利的中止

经安理会对其采取防止或强制行动的会员国,大会可根据安理会的建议,以2/3多数,中止其会员国权利。

权利的恢复,可由安理会单独撤销(中止),无须经过大会决议。

拖欠经费摊款,数额达到其前两年应缴总数的,丧失其投票权。

6、会员国的退出:1965年印尼

五、大会

(一)会议制度:

1、常会:9月第三个周二开幕

2、特别联大:

秘书长经安理会或过半数会员国请求,或者某一会员国提出请求后经半数以上会员国同意,15天内召开特别会议。

1947年4月第一次:巴勒斯坦问题

3、紧急特别联大:(联合国大会紧急特别会议)

根据1950联合国大会决议中“团结促进和平”的有关条款设立的。当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就影响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重大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经安理会9个理事国或过半数会员国请求,24小时内可召开紧急特别会议。

1956年11月第一次:英法侵略埃及(苏伊士运河危机)。

(二)表决制度:一国一票

1、重要问题:到会及投票之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决定

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建议,

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之选举,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理事国之选举,

托管理事会理事国之选举,

对于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之准许,

会员国权利及特权之停止,会员国之除名,

关于施行托管制度之问题,以及预算问题。

2、一般问题:简单多数

3、有时协商一致

(三)组织机构

1、主席1人、副主席21人

七个委员会:

(1)政治与安全(2)经济与财政(3)社会人道和文化(4)非殖民化(5)行政与预算(6)法律(7)特别政治

两个程序委员会:总务委员会、全权证书委员会

常设性委员会:行政与预算咨询委员会、会费委员会

(四)职权:

审议和提出建议的机关,广泛职权但决策权小。

涉及联合国内部管理问题,有决策权。

六、安理会

(一)组成:15个理事国,主席任期一个月。

(二)表决程序:大国一致原则——雅尔塔公式

弃权不妨碍通过

双重否决权

《宪章》27条:安理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对于其他一

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第六章及第52条第3项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第30条

如有代表提出程序问题,主席应立即宣布他的裁决。对其裁决如有异议,主席应将其裁决提交安全理事会立即作出决定。裁决非经推翻(9个理事国),仍为有效。

否决权的限制:

第6章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定,常任理事国如为当事国,不得参加投票。

(三)职权:

1、和平解决成员国之间的争端方面:《宪章》第6章

对于任何争端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势进行调查,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2、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方面:《宪章》第7章

安理会是联合国维持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

第39条

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41条及第42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七、联合国其他机关

1、经社理事会

2、托管理事会:

随着联合国的最后一个托管领土帕劳于1994年10月1日取得独立,托管理事会于1994年11月1日停止运作。

理事会1994年5月25日通过决议,决定修改其议事规则,取消每年举行会议的规定,并同意视需要举行会议——理事会或理事会主席作出决定,或理事会多数成员或大会或安全理事会提出要求。

3、国际法院

4、秘书处:秘书处由在联合国纽约总部和世界各地工作的全体国际工作人员组成,从事联合国各种日常工作。秘书处为联合国其他主要机关服务,并执行这些机关制定的方案与政策。

八、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根据政府间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通过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协定,从而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1、政府间国际组织。

2、专门性。

3、通过与经社理事会协定与联合国建立法律联系。

4、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是附属机构。

联合国其他相关问题:

一、联合国的改革问题:

第108条

本宪章之修正案经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之表决并由联合国会员国之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对于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发生效力。

第109条

一、联合国会员国,为检讨本宪章,得以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之表决,经安全理事会任何九会员国之表决,确定日期及地点进行全体会议。联合国每一会员国在全体会议中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全体会议以三分之二表决所建议对于宪章之任何更改,应经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发生效力。

三、……

二、集体安全制度

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之集体办法(collective measures),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行为之破坏……

集体安全保障(collective security):

包括对立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相互承诺不使用武力,当一国违背其承诺侵略他国或破坏和平时,其他国家将共同对抗侵略国家,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制度。—(日)松井芳郎

1、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2、允许受到侵略的国家进行单独或集体的自卫;

3、授权安理会对侵略行为采取强制执行行动。

主要集中在第7章

1、43条,各会员国依特别协定供给联合国所需之部队建立联合国军;

47条,创设军事参谋团,对联合国军担负战略上的指挥责任。

2、41-42条,以合法使用的集体武力来对付个别国家非法使用武力的行为,以消除对和平之威胁和制止侵略。

《宪章》第八章区域办法

集体安全是国际社会设想的、以集体的力量威慑或制止其内部可能出现的侵略、维护每一个国家之安全的国际安全保障机制,是国际关系中‘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之原则的推广。

集体安全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集体安全所对付的是侵略行为;

2、这种侵略行为来自集体安全组织内部;

3、是以集体的力量来对付侵略行为。

三、维持和平行动

联合国官方出版物:《蓝盔——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回顾》“由联合国采取的、包括军事人员在内的但是没有强制力的行动,旨在帮助维持或恢复冲突地区的国际和平和安全”。

维持和平行动:

王杰教授将维和行动定义为:“由联合国安理会或大会通过决议创建的、并有秘书长指挥的、使用武装的和非武装的军事人员包括警察部队和文职人员、从事解决国际冲突、恢复维持国际和平的一种集体行动。”

两种形式:军事观察员和维和部队

(包括民事警察和文职人员)

目的:

防止局部地区冲突的扩大或再起,为实现政治解决创造条件。

1956年11月第一支:埃及

2007年10月,总计63项,正在进行的17项。

1948年——2007年6月30日,总开支大约471.9亿美元。

任务:

监督停火、停战、撤军;使冲突双方脱离接触;

观察、报告局势;帮助执行和平协议;

防止非法越界或渗透以及维持冲突地区的治安等

监督选举、全民公决、保护和分发人道主义援助,

帮助扫雷,难民重返家园

“哈马舍尔德三原则”——非强制性、中立

1、同意的原则

2、中立的原则

3、不使用武力的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主要是在联合国第一支紧急部队(1956年在埃及和以色列之间执行任务的联合国紧急部队)的维和实践中形成的,并逐渐成为以后联合国维和实践遵循的范例。

主要内容:

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

联合国

(大会、安理会、专门机构)

练习题:

1、联合国的会员国分为(创始会员国)和(纳入会员国)。

2、()是联合国的执行机关,只有它才可以做出根据宪章规定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决定。

A.国际法院B.安理会C.联合国大会D.秘书长

3、联合国专门机构不是独立的国际组织,而是联合国的职能部门和附属机构。

4、国际关系史上出现的第一个全球性的和一般性的国际组织是()。

5、联合国大会对于重要问题的表决,以到会及投票国的()。

A.三分之二多数决定

B.二分之一多数决定

C.四分之三多数决定

D.五分之四多数决定

6、在下列的国家或机构中,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是()。

A . 联合国会员国 B. 联合国大会

C. 《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

D. 安理会常任理事国

7、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构,由(中、法、俄、美、英)五个常任理事国组成。

8、联合国的主要机构有( ).

A.联合国大会B.安全理事会C.海牙国际法院D.托管理事会

E、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F、联合国秘书长

9、()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

A.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B.国际法院

C.国际刑事法院D.联合国法律事务部

10、联合国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主要职权是什么?

(1)断定某争端或情事的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2分),建议适

当程序和调整办法(1分),

(2)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侵略行为是否存在(2分),可采取临时办法(1分),

(3)武力以外的办法(1分),以及军事行动(1分),以恢复和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

11、试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1分)。

程序事项,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程序事项主要有:……(3分)程序以外的事项,以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程序以外的事项主要有:…… (3分)

双重否决权:……(1分)

12、名词解释:

联合国专门机构:

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1分),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1分),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1分)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1分)。它们与联合国具有法律联系,但不是联合国的下属机构(1分)。

13、联合国关于()问题的决议对联合国会员国具有约束力。

A. 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B.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C. 经济与社会发展趋势

D. 内部行政与组织监督

14、简述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

15、联合国大会的职权不包括()。

A、制定新的国际法

B、讨论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

C、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

D、审议安理会和其他机构的报告

16、成为联合国新会员国的条件包括()。

A、爱好和平

B、秘书长提议

C、接受宪章所载的义务

D、经联合国确认该国能够并愿意履行宪章的义务

17、下列各项原则中,哪项没有规定的《联合国宪章》第2条(联合国本身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中

A主权平等原则B民族自决原则

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D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18、下列属于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是()。

A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B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C 联合国裁军委员会D国际法院

19、以下各个机构中,哪个不属于联合国大会的主要委员会()?

A 政治与安全委员会

B 国际法委员会

C 法律委员会

D 经济与财政委员会

试论国际组织的造法功能

试论国际组织的造法功能 ——以联合国为视角 经济管理系经济学0941 王蓓盈 摘要:20世纪以来,随着全球一体化的逐步完善,国际组织发展崛起的相当迅速,日益成为国际舞台上的重要角色,其中尤其以联合国为例,其在国际法的制定活动中占有相当大的地位,对国际之间的秩序维护和交流沟通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文主要从初学者角度分析国际组织造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简单预测国际组织造法的未来走向。 关键词:国际组织;联合国;造法;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国际组织的定义。国际组织是一种跨越国界的以促进国际合作与理解为目标的多国机构。详细来说,就是两个以上的国家组成的一种国家联盟或国家联合体,该联盟由其成员国政府通过符合国际法的协议而成立,并且具有常设体系或一套机构,其宗旨是依靠成员国的合作来谋求符合共同利益的目标。随着全球一体化意识的日益加强以及人们对相互合作的国际关系的依赖程度的加深,国际组织自二战以后的得到了惊人的发展,其在国际事务中作用的加强以及在国际规则制定的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无不体现出国际组织对国际关系越来越明显的规范功能。而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国际组织的造法功能。鉴于国际组织的数量繁多,笔者选择了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为角度,展开对国际组织造法功能的论述。 一、国际组织造法的必要性 (一)国际组织的无政府状态 虽然国际社会上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各类国际组织,但毫无疑问的是目前的国际体系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下。如同一个国家,在国内政府宏观调控的统治管理下,社会体系合理而有序的运行着,而国际社会恰恰缺少这样一个统一的政府,没有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以实现对全社会的统治和管理的机关。而其关键原因就在于国际政治社会的组成部分之间是平等关系,换而言之,国与国之间是平等关系,谁也无权指挥,谁也不用服从谁。所以,国际社会的的最大特点就是分散的和无政府的。而作为战后国际社会中出现的最为重要的国际组织联合国也不能免俗。虽然其内部的组织机构设置最为健全,但在具体执行时还是根据相互需要、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协调为主要行事依据的。所以才会发生美国小布什政府无视联合国不准向伊拉克发兵的决定,一意孤行向伊拉克发兵。

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公法讲义 第一部分总论——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 一、绪论——国际法的概念、特点、编纂、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立法方式:各国协议共同制定 国际法的主要特征2.执行方式:无超国家强制机构,通过国家单独或集体行动实施条约 国际条约 独立的渊源国际习惯:客观要素(惯行)和主观要素(法律确信) 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 国际法渊源★★国际组织的决议 辅助资料司法判例 各国权威国际法学家学说 例题(2007年真题) 习惯法原则,也体现在《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甲乙丙三国中,甲国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丙国曾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后退出该议定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原理和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该原则对甲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乙国没有法律拘束力 B.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议定书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C.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原则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D.该原则对于甲乙丙三国都具有法律拘束力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和二元论(平行论)、纳入、转化及混合方式、关系。 1.中国宪法就此未作统一规定 2.民商事领域,条约优先于国内法,但保留的条款除外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3.民商事以外的领域的条约如何适用,个案处理 4.某些条约和国内法并行适用(如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 5.WTO规则原则上不能在中国直接适用 提示:一国制定的国内法与该国参加的条约冲突时是否当然无效? 例题(2007年真题):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当发生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 B.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 C.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以公平原则确定优先适用 D.我国缔结的任何未作保留的条约的条款与中国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都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 (民商事才优先) (一)国际法的特点 (1)强制力依据:国家协议意志; (2)立法方式不同:平等协议制定; (3)主体和调整对象: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定政治实体; (4)强制方式:国家本身的单独或集体的行动; (5)发达程度不同:时间短,不如国内法发达。 (二)渊源 例: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际法的渊源?(ABC) A.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渊源) B.国际习惯(最早的渊源) C.一般法律原则D.国际法院、其他国际私法机构、仲裁机构的判例及各国国内判例 E.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的学说 F.国际组织的决议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实践 1.国际层面 (1)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其国际责任。 (2)同时国际法不干预一国国内法制定,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 (3)如果一国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由于优先适用其国内法造成其对国际法的违背,该国应对此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2.国内层面(国际法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及两者冲突时怎么协调) (1)国际条约:民商事条约直接优先适用(保留除外)、转化适用、并行适用(外交特权、豁免方面)。 《民法通则》142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注意:WTO协议将主要采用“转化”方式在我国适用。 (2)国际习惯: →国际惯例补缺原则+公共秩序保留。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通则》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特点——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处。1954年由中印、中缅首倡。 (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原则的来源: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国际公法分章辅导[第十章]

国际公法各章辅导 第十章国际组织法 [一]内容讲解 一、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 我们讲的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是指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制度,包括国际组织的成员制度、机关的设立、决策方式和决议的性质等。 (一)成员制度 国际组织根据国际合作的需要可以有几类成员: ①完全的成员,也是正式成员,参加组织的全部活动,享有完全的权利和承担全部义务,是组织存在的基础。 ②部分成员,在组织规章允许情况下,只是该组织的某个或某些机构的成员。它们只参加这些机构的活动,承受该机构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③联系成员,是指不符合正式成员资格或对国际组织活动不十分感兴趣的国家可以成为某个国际组织的非正式成员。虽无表决权,但可参加该组织的一定活动承担某些义务。 ④观察员是指能够并愿意致力于某一国际组织的活动而被邀请参加该组织的一些活动的成员。它也不是正式成员。一般都无发言权和表决权。 国际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按各国际组织的章程决定。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一般都有代表权、发言权、表决权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承担合作、财政及组织章程规定其他义务。 (二)机构的设立 一般都有决策、执行和行政机构,通过这些机构行使它们的职责而保证国际组织的运作。 (三)决策方式 决策方式实际上就是国际组织决定问题的表决程序,每个组织可根据其自身的情况,采取一致表决的方式,或多数表决方式,或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议。 (四)国际组织决议的性质 国际组织决议的性质有三种: ①有拘束力的协议,这是指涉及该组织自身活动的决议和针对成员作出的决议。如决定会员国问题、机构的设立、表决程序、修改章程、财政事项。 ②限制性有拘束力的决议,例如可以在一定条件限制下,对组织的成员作出有拘束力的决议。 ③无拘束力的决议,除前两种性质的决议外,国际组织的决议一般无法律拘束力。 二、联合国

国际组织考试重点

国际组织考试重点 一、名词解释 1.石油输出国组织(Organization of the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OPEC) 是世界主要石油生产国为共同对付西方石油公司和维护石油收入而成立的一个国际组织。成立于1960年,目前有12个成员国。OPEC旨在通过消除有害的、不必要的价格波动,确保国际石油市场上石油价格的稳定,保证各成员国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获得稳定的石油收入。 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 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与世界银行并列为世界两大金融机构之一,其职责是监察货币汇率和各国贸易情况、提供技术和资金协助,确保全球金融制度运作正常;其总部设在华盛顿。 3.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APEC) 简称“亚太经合组织”,是亚洲及太平洋区域最有影响的经济论坛和全球最具活力的经济合作组织之一。1989年APEC正式成立。其核心目的是“促进区域经济增长和繁荣,加强亚太地区联系与合作”。 4.世界银行(World Bank) 是世界银行集团(World Bank Group)的简称,是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其一开始的使命是帮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破坏的国家的重建。今天它的任务是资助国家克服穷困,各机构在减轻贫困和提高生活水平的使命中发挥独特的作用。 5.北大西洋公约组织(North Atlantic Treaty Organization ,NATO)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于1949年4月4日在华盛顿缔结的军事政治同盟条约。作为军事政治集团,北约的宗旨是:成员国在集体防务和维持和平与安全方面共同努力,通过政治和军事手段,促进欧洲——大西洋地区的民主、法治和福利,保卫成员国的自由与安全。“集体防御”的原则是北约的基石。 6.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 -- EU) 简称欧盟,是由欧洲共同体 (European communities) 发展而来的,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1993

杨帆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公法讲义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 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 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 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 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 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 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保留国 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 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 包括 条约:构成要件、保留、登记、冲突、对第三国效力、解释、修订 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点、内容 国际习惯: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 一、国际 法渊源 缔约权(国内法)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排除错误、 诈欺、贿赂、强迫

3、条约登记:联合国会员国的已生效条约、联合国秘书处、未登记条约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 4、条约冲突的解决: 5、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6、条约的解释 7、条约的修正:(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的当事国无拘束力 (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如无相反意思表示,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 (3)在该新加入国家与不受条约修正协定拘束的国家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 接受保留国 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 适用条约规定 条约无有效规定 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 先约 甲、乙、丙 乙 、 丙、丁 后约 乙丙之间:后约 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乙丙之间:后约 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条约本身规定(如《联合国宪章》) 设定义务——书面、明示 设定权利——不反对 权利义务取消——第三国同意 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 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

第十章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第十章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一、合资经营企业(joint venture) (一)合资经营企业概念 1、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经营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 2、国际合营企业是现代国际投资的一种最常见的企业形式,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即属于此类。 (二)合营企业的特征 1、由内外合营者共同举办 2、由合营双方共同投资 (1)出资方式:现金、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不超过20%、场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费、场地开发费) (2)投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3、由合营双方共同经营管理: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管理机构 4、由合营双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三)合营企业的法律性质 1、股份式合营企业(equity joint venture) 2、契约式合营企业(contractual ioint venture) (四)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1、公司 2、合伙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与组织形式 1、法律性质:股份式合营企业 2、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A、股东人数有上限和下限:2—50人(国有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 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 司); B、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可 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C、不能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公司资本(即有限公司的设立不得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 D、股东出资转让有一定限制(“人合”公司); E、法定资本额的限制 生产经营、商品批发为50万元,商业零售为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10万元 (2)股份有限公司:亦称股份公司,是指由数量较多的股东所组成,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国际组织法

第八章国际组织法 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的目的,通过协议形式而创设的常设机构。国际组织既包括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包括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即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为谋求合作,以实现符合共同利益的目标,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的形式而创建的常设性机构。 国际组织法:是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及其对外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包括有关国际组织建立、存在与活动的一切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联合国大会:职权最广泛的审议和建议机构 安全理事会: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 秘书处:联合国的行政部门 联合国专门机构:根据政府间协定成立的,并与联合国发生关系的全球性专门国际组织。它们是专门性的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同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签订有关协定。 区域性国际组织(regional organizations):是指在相同地域内的国家或者虽不在相同地域内但以维护区域性利益 为目的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与集团。区域性国际组织处依

据其宗旨和职权范围,可以分为一般性区域组织和专门性区域组织。 雅尔塔方式:即“大国否决权”(是当时社会现状的产物)。安理会通过程序性事项的决议应以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通过;通过程序性以外的一切事项的决议,应以9个理事国的表决权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通过。即任意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以否决非程序性问题的决议。但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再有必要决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这一先决问题时,常任理事国也可以行使否决权,从而形成“双重否决权”。为了防止否决权的滥用,宪章规定:关于和平解决争端及区域性办法或区域性机关提交解决争端的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简答题 1、试述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国际组织是由两个以上的国家或政府依据国际法而创立的常设性机构,其宗旨是依靠成员国间的合作来谋求符合共同利益的目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特征:A、是国家间的组织;B、是国家为了国际合作而建立的;C、依据国家间协议而创立;D、设有常设性机构E、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而且是有限的或者派生的国际法主体。国际法院在1949年“关于为联合国服务而受损害的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讲义系列-周忠海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本章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以为后边各章的学习打下基础,因此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国际法的概念、渊源、主体、基本原则、编纂、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等基本内容。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 国际法是国家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它有三个主要特征: 1. 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调整的对象是以国家 为主的国际法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2. 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 国际法强制执行是通过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 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指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力的依据。对此,权威的法学家们提出了不同的主张。传统的国际法学家的主张形成了三大派: ①格老秀斯派。 ②自然法学派。 ③实在法学派。 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大体上分三个时期:萌芽时期、近代国际法的时期、现代国际法发展时期。 一、国际法的萌芽时期 国际法的萌芽时期是指近代前的古代和中世纪时期。这个时期由于国家分处于相距甚远的世界各地,交往不具世界性,只有区域性的很少往来,并且交战连绵不断,因此国际法在当时还停留在分散的游离状态,比较集中在古希腊、古罗马、中国、埃及等地出现了一些有关战争、结盟、订约、使节等习惯。到了中世纪,由于罗马教皇和皇帝成了欧洲的至高权威,几乎没有了

国家交往,因此少有国际法规则产生。但到了中世纪后期,在欧洲出现了领事、使馆制度、涉及海洋的规则和领土取得的规则等。古代和中世纪存在于国家之间交往的一些习惯法原则和规则虽未形成国际法体系,但它们对近代国际法的形成是有重要意义的。 二、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近代国际法也可以说是欧洲国际法,因为它的形成在欧洲,它的发展也主要在欧洲国家间。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有两件大事,一件是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1643—1648)和《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订。 近代国际法形成的另一个标志是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问世。这部巨著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涵盖了当时国际法的一切范围并对国际法学提出了主张。著作中提出的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很快得到欧洲国家重视并不断付诸实践,使国际法形成了一个独立的体系。近代国际法形成之后还不断地发展,如18世纪形成了海洋自由和领海制度,提出了主权、独立、平等、不干涉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19世纪确立了国际河流制度、中立制度并产生了战争法的新规则,以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规则,当时,国际组织也开始出现,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打破了欧洲界限。 三、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进入了现代的发展时期,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国际法主体扩大 近代国际法的主体是单一的国家,而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增加了两类: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因此,国际法律关系从向来为国家间法律关系转为包括国家间、国家与其他主体间,以及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扩大 国际法从单一调整国家间的关系改变为以调整国家间关系为主,同时也调整国家与其他主体间,以及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变化 国际法不仅产生了许多新领域和新的分支,如空间法、国际组织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等,而且一些原有的领域也发生了变化,如现代海洋法的兴起,现代国际法

国际条约法重点讲义

一、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 1. 只有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的协议才是条约,任何个人(个人和法人)之间、个人和国家之间订立的协议,不论其性质和内容何等重要,均不是条约。 ? 2.区分条约与非条约的标准即该国际协议是否受国家法支配,而受国内法支配的不是条约而是契约。例如是政府之间购买食品之类的交易因为受国内法或国际私法规则的调整所以不是条约。 ? 3.口头协议也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1.按照不同标准分类 2.条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主要包括公约、条约、协定等,详见课本404-405,国际法上的条约主要指广义的条约。 狭义的条约仅指在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 三、条约的结构和文字 课本 第二节 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条约法的很多原理类似于合同法,比如条约成立的要件、违约责任等,因此大家在学习这部分内容时可以比照合同的原理来加以理解。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有: 1.缔约者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2.自由同意(意思表示真实) 3.符合强行法 如同合同的有效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一样,条约也是以合法性为有效前提:(1)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者,自始无效;(2)条约缔结后,遇有新的强行法规则,则条约自违反新强行法时无效。 1.缔约能力。 此前,我们已经知道国际法上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即国家、国际组织及其他特定民族解放组织。 在国际法上有缔约能力的主体通常限于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等,企业和个人是没有缔约能力的,某些特定情况下,个别条约可能就某个非国际法主体的实体参加条约成为缔约方作出安排,如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但这是极个别的情形,而且往往要经过有关国家的同意。2.缔约权。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中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条约对本国无效,除非这种违反非常明显,涉及根本的或重要的国内法规定。对于被授权缔约的代表越权缔约,除非事先已将该

邵津《国际法》(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豁免、国际组织的豁免【圣才出品】

第十章外交和领事豁免、国际组织的豁免 一、概念题 1.代办(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3年研) 答: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代办是一国外交部长派向另一国外交部长的使节,在使馆馆长中级别最低。代办仅可以随时要求谒见接受国的外交部长,代表本国处理相关外交事宜。如两国长期保持代办级的外交关系,则表明双方的外交关系是不完全的。一般说来,当两国关系存在某些问题时才互派代办。 2.外交团(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0年研) 答:外交团(diplomatic corps),是由各国派驻某一国的外交使节按照外交惯例组成的团体。广义上的外交团包括驻该国的外交代表机关的全体外交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外交团并非一个依法组成的团体,所以,不具有法定的地位和职能,各国使节之间也不存在相互的隶属关系。 3.国书(外交学院1999年研) 答:国书,即派遣国书,是派遣国国家元首致接受国国家元首用以证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正式文件。派遣国书由派遣国元首签署,外交部长副署,由大使或公使向接受国元首递交。公约规定,使馆馆长到达派遣国后,一般应立即拜会接受国外交部长,商定递交派遣国书或委任书;使馆馆长在呈递国书后,或在向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之其他部通知到达并将所奉国书正式副本送交后,即视为已在接受国内开始执行职务。

4.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学院1994年研) 答: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一国派往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接受国所享有的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惠优遇的总称。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根据有治外法权说、代表性说、职务需要说三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以条约的形式肯定了植物需要说和代表性说,确认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主要包括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和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以及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5.不受欢迎的人(郑州大学2005年研;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4年研) 答:“不受欢迎的人”是为了保障接受国利益,防止外交特权和豁免被滥用,维也纳公约根据大多数国家的做法规定的一国对别国派驻或将派驻的外交官表示不满和不能接受而要求派遣国收回任命或召回该外交官的程序。公约规定,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遇这种情形,派遣国就应斟酌情况召回该人员,或者在他是接受国国民的场合终止其在使馆中的职务。如果派遣国拒绝或者不在合理期间内履行上述义务,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该人员为使馆人员。 6.治外法权说 答:它以使馆和外交代表处于接受国领域之外这种拟制来说明外交特权和豁免。这种学说既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也不符合各国在外交特权和豁免方面的做法。治外法权说现已被摒弃,但有时仍可看到治外法权一词被用来作为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同义语。 7.领事裁判权

《国际经济法学》第07章在线测试

A B C D 、布雷顿森林体系确立了以 A B C D 、在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中,常见的贷款转让方式不包括 A B C D 、国际定期贷款协议一般规定贷款货币提取国为 A B C D 、在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的以下各种方式中,参加贷款银行不能直接请求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方式是 A B C D

2、下列哪几项属于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内容?( ) A、国际借贷关系的法律制度 B、跨国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 C、国际证券投资的法律制度 D、跨国银行管制的法律制度 3、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涉及到的收费包括( ) A、管理费 B、代理费 C、承诺费 D、杂费 4、国际项目贷款可能涉及的风险有( ) A、建设和完工风险 B、经营风险 C、市场风险 D、政治风险 5、为了防范国际项目贷款风险而需要签订的协议有( ) A、完工担保协议 B、借贷协议 C、先期购买协议 D、提货或付款协议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本题空白。您可以直接获得本题的1分) 2、(本题空白。您可以直接获得本题的1分) 3、(本题空白。您可以直接获得本题的1分)

恭喜,交卷操作成功完成!你本次进行的《国际经济法学》第07章在线测试的得分为19分(满分20分),本次成绩已入库。若对成绩不满意,可重新再测,取最高分。 测试结果如下: ? 1.1 [单选] [错]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是( )的三个方面主要内容之一。 ? 1.2 [单选] [对] 布雷顿森林体系确立了以( )为中心的战后国际货币体系。 ? 1.3 [单选] [对] 在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中,常见的贷款转让方式不包括( )? 1.4 [单选] [对] 国际定期贷款协议一般规定贷款货币提取国为 ( ) ? 1.5 [单选] [对] 在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的以下各种方式中,参加贷款银行不能直接请求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方式是( ) ? 2.1 [多选] [对] 特别提款权可以用于( ) ? 2.2 [多选] [对] 下列哪几项属于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内容?( ) ? 2.3 [多选] [对] 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涉及到的收费包括( ) ? 2.4 [多选] [对] 国际项目贷款可能涉及的风险有( ) ? 2.5 [多选] [对] 为了防范国际项目贷款风险而需要签订的协议有( ) ? 1.1 [判断] 无题,直接得到1分 ? 1.2 [判断] 无题,直接得到1分 ? 1.3 [判断] 无题,直接得到1分 ? 1.4 [判断] 无题,直接得到1分 ? 1.5 [判断] 无题,直接得到1分

国际组织法大纲(文科)

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大纲 课程属性:公共基础/通识教育/学科基础/专业知识/工作技能,课程性质:必修、选修 一、课程介绍 1.课程描述: 国际组织法课程从国际法、组织机构法的角度,讲授各类政府间国际组织共同涉及到的一些原则、准则、规章、制度等法律问题,探讨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作用和历史演进,解析国际组织的类型、组成和法律地位,国际组织的结构、职能、议事规则与表决制度,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分析国际组织的法律秩序及争端的解决,国际组织的经费与预算等内容。 2.设计思路: 本课程首先介绍国际组织法的概念、渊源,国际组织的主体、基本原则、编纂、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等基本内容。 本课程以联合国为例分析国际组织的宗旨与原则、会员国、组织结构、职权、活动程序、与国际社会等问题。 本课程以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亚太经合组织为代表分析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构成及其制度。 本课程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例,介绍经济贸易领域的专门性国际组织及其基本法律制度。 - 6 -

二、课程目标 国际组织是联系国家与国际社会的桥梁。随着国际交往日益频繁,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大量国际组织的存在并对人类各领域的生活产生深刻影响,是当代国际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在国际社会日益组织化的背景下,各类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律秩序中日益发挥着重要影响和作用。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应当对于国际组织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掌握国际主要组织的结构、内部法制等内容,并对国际治理理论有更深刻的理解和掌握。到课程结束时,学生应能: (1)了解和掌握国际组织法的研究方法和资料; (2)了解和掌握联合国的宗旨与各项原则、联合国各主要机构及其职能、联合国主要机构尤其是安全理事会的活动程序、《联合国宪章》的解释问题;并能运用本章学习到的知识,讨论和分析联合国改革等热点问题; (3)能辨证理解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背景下,区域组织与全球性组织之间的关系; (4)了解中国与国际组织之间的联系,国际社会的组织化趋势及其影响。 三、学习要求 要完成所有的课程任务,学生必须: (1)按时上课,上课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随堂练习和测试。本课程将包含随堂练习、讨论、小组作业展示等课堂活动,课堂表现和出勤率是成绩考核的组成部分。 (2)按时完成常规练习作业。这些作业要求学生按书面形式提交,只有按时提交作业,才能掌握课程所要求的内容。延期提交作业需要提前得到任课教师的许可。 - 6 -

1 国际法讲义导论

国际法 教材: 1、马呈元主编:《国际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 2、周忠海主编:《国际法》(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 3、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2007。 4、邵津主编:《国际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其他参考资料: 1、《中国国际法年刊》,1982——。中国国际法学会 2、《奥本海国际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 奥本海:伦敦经济学院讲师,剑桥大学惠威尔国际法讲座教授 第九版:詹宁斯(国际法院法官、院长) 瓦茨(英外交与联邦部) 网上资源: 1. 美国国际法学会:The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https://www.360docs.net/doc/b313841336.html, 2. 欧洲国际法期刊:The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https://www.360docs.net/doc/b313841336.html, 3. 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 https://www.360docs.net/doc/b313841336.html, 4、联合国:https://www.360docs.net/doc/b313841336.html, 1、导论 2、国家论 3、领土 4、个人 5、国际争端的解决 6、分论:条约法、海洋法、空间法、国际组织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人权法、 战争法、人道法、国际刑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 “厚——薄——厚”读书法 2013年本校考研初试命题范围: 国际法学(40分):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基本理论);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理论与制度、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含WTO)、国际投资法、国际技术转让、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 2013年复试命题范围: 国际法学专业——国际公法方向 国际公法基本理论、分论(战争法除外) 第一节概述 参考书目: 王铁崖著:《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案例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名称(international law, law of nations, droit international ) 罗马法jus gentium万民法,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叫万国法,边沁叫国际法。 国际法在19世纪中叶正式传入中国。1864年丁韙良(William Martin)将惠顿Wheaton 《国际法原理》译成《万国公法》。清末,“国际法”一词由日本传入中国。 一、国际法的名称(续):三类国际法规范 1.普遍国际法(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适用于一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两个概念“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对一切人的义务(erga omnes obligations)。 2.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对绝大多数国家有拘束力的,除了一贯反对的国家。 3.区域国际法regional int. law 或特别国际法special int. law:世界上某个区域内的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发展起来的,仅仅适用于这些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规则,如所谓“美洲国际法”。 现行法lex lata和应有法lex ferenda。 二、国际法的定义 影响国际法定义的因素:对国际法的主体、性质、范围以及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有不同见解。 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它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使它有别于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law on conflict of laws和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 。 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又称为“法律冲突法”或“法律的冲突”。跨国法是调整一切跨越国界的行为或事件的法律,它适用于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外国个人或公司法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是①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 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②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经常被遵守的,③任何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而承担相应的国家法律责任。(不法使用武力的后果包括:A.UN制裁;B.受害者可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C.违反不使用武力原则的行为无效;D.承担国际责任;E.承担武力被削弱的义务;F.战争策动者个人将受到刑事审判。) 路易斯·亨金:几乎所有国家在几乎所有的时候都遵守这些国家几乎所有的国际法规,履行其几乎所

第三学期 国际经济法学 第七章

第三学期国际经济法学 第七章国际金融法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特有国际储备资产是( ) A、黄金 B、外汇储备 D、成员国在基金组织的头 C、特别提款权 寸 2、国际定期贷款为( )贷款。 A、短期 B、中期 C、中短期 D、长期 3、在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中,常见的贷款转让方式不包括( ) A、权利让与 B、转贷款 C、代理 D、合同更新 4、国际定期贷款协议一般规定贷款货币提取国为( ) A、合同签订地国 B、贷款人所在地国 C、借款人所在地国 D、贷款货币发行国 5、在项目贷款中,购买协议是由( )订立的。 A、主办人与贷款人 B、主办人与项目公司 D、项目公司与其产品购买 C、项目公司与贷款人 人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在国际融资协议中,贷款人可以通过( )使其与借款人的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的清偿地位。 A、保持财产条款 B、平等位次条款 C、消极担保条款

D、财产约定条款 2、在间接国际银团贷款中,牵头行将参与贷款权转让给其他银行的方法通常有( ) A、合同更新 B、转贷款 C、让与 D、隐名代理 3、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涉及到的收费包括( ) A、管理费 B、代理费 C、承诺费 D、杂费 4、为了防范国际项目贷款风险而需要签订的协议有( ) A、完工担保协议 B、借贷协议 C、先期购买协议 D、提货或付款协议 5、按照国际融资协议的规定,通常属于“先期违约”的事件包括( ) A、连锁违约 B、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 C、借款人资产被征用 D、借款人陈述与保证失实

一、 1.C 2.C 3.C 4.B 5.A 二、 1.BC 2.ABCD 3.ABCD 4.ACD 5.ABC

梁西著《国际组织法(总论)》读书笔记

国际组织法读书笔记 《国际组织法(总论)》梁西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第五版。 第一章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法的基本性质 第一节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法的概念剖析 国际组织的概念:一般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其宗旨是依靠成员间的合作来谋求共同利益。 所谓国际组织法,是指用以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及其对外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包括有关国际组织建立、存在与活动的一切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组织的五个基本特征: 1、国际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 2、国际组织是有别于其成员国而具有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一种国家间机构。 3、国家为了使国际组织实现其宗旨,需在一定范围内约束国家本身的行动而赋予国家组织若干职权。 4、国际组织具有高度的国际合作功能。 5、国际组织是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为基础而建立的。 第二节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与“职能性原则” 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就是它依法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资格。 国际组织,即使是最有权威的国际组织,业只是一种介于国家之间的法律组织形式,而非国家实体,并不具备国家的属性。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法律人格的行为能力有如下几个方面: 1、缔结多边或双边协定 2、召集和参加国际会议 3、派遣与接受外交使节 4、调节国际争端 5、承担国际责任和请求国际赔偿 6、参加另一个国际组织的活动甚至加入另一组织 7、作出国际承认与作为国际承认的对象 8、构成国际继承的主体和客体 9、其他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法律人格和行为能力有如下特点: 1、国际组织具有广泛地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2、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一种有别于其成员国法律人格的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主权国家是积极的能动的基本的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则是主权国家通过协议创立的国际法主体。 3、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及其行为能力的范围问题,国际法并无一般性的规则可循。 4、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的法学理论基础是“职能性原则”。 第三节国际组织法的渊源与体系 “形式渊源”是指国家法规范由以形成的各种外部方式。严格意义上讲,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实质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形成过程中对其内容产生直接或间接实际影响的各种因素。他们广泛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思想观念、伦理、哲学等各个方面,是法律规范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或深层原因。 对于国际法的体系有四种理论分析: 1、以法律效力层次为标准,分组织性条约与行政行法规。一般说来,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的效力,后者效力是以前者效力为根据的。 2、以调整对象为标准,分对外关系法与内部关系法。外部法指调整国际组织同成员国、非成员国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关系的准则。内部法指调整组织内部关系的准则,如各机构间的关系准则、程序准则、财务认识准则等。 3、以组织的各种重要事项及问题为标准,分若干部门。 4、以职能和地域范围为标准,分综合性组织法律制度与专门性组织法律制度,或者分为全球性组织法律制度与区域性组织法律制度。 第四节国际法与国际组织的交互影响 国际法制约、调整国际组织的创立与运作,国际组织的实践则有力地推动着国际法的丰富和发展,二者相辅相成,交互影响,形成十分密切的关系。 1、国际法制约和影响国际组织,如主权平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国际法,所有国际组织都应当遵

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辅导讲义: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2020年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辅导讲义:国际 法的概念和特征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辅导讲义: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International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以国家间协议制定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该法律体系的所覆盖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点,该词由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运用,后被广泛采用,今天已为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及各国际组织)所通用。有人使用“国际公法”(PublicIntemationalLaw)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或“国际经济法”等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或相并列。后者往往可以是在某个领域的国内法规则与国际法规则的集合体,且在性质、范畴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理解和争论(见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它要求既有“国”(主权独立国家),又有“际”(国家间的交往),才能存在和发展。古代社会虽然有一些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关键问题就在于那时或者“有际无 国”(交往的实体不是真正独立的主权国家,比如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的诸侯国);或者是“有国无际”(国家间受制于环境,缺乏稳定、持续交往,比如波斯帝国、罗马帝国与中国之间)。因此没有近代意义

《国际经济法概论一考通》(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际经济组织成员承担的义务是 A、捐助资金 2、多数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类型是 A、正是成员 3、在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类型中享有和承担基本文件中规定的部分权力和义务的成员是 D、准成员 4、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仅限于参加的国家 C、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5、欧佩克的创始成员在接纳新成员拥有 B、否决权 6 机构是 D、安第斯开发协会 7、在国际经济组织中,执行机构的成员进行工作代表的是 B、该组织 8、国际经济组织正常运行的核心部位是 C、行政机构 9、联合国贸发会议采用的表决制是 D、集团表决制 10、目前所普遍采用的加权表决制是一种利益双方平权而各方内部加权的表决制 C、国际商品组织 11、欧洲联盟采用的是一种以为标准的加权表决制。 A、综合性因素 12、在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涉及的法律中,特定国际经济组织的内部法规定的是该组织的 A、国际人格 B、国际权利能力 C、私法人格 D、实施某些行为的能力 13、调整国际组织缔约能力的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依据的是 A、国际经济法 B、国际组织法 C、国内法 D、国际法 14、根据国际法,国家主权豁免主要根据 A、外交平等原则 B、主权平等原则 C、职能的最高需要原则 D、国际地位平等原则 15、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1947年11月15日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的世界性经济组织是

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B、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C、世界贸易银行 D、贸发会议 16、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国在坚持不履行该组织的协定义务的情况下,基金组织拥有总投票权的多数理事表决通过,可要求成员国退出基金组织 A、70% B、75% C、80% D、85% 17、截止2005年1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共有个成员国 A、183 B、184 C、185 D、190 18、中国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 A、观察员 B、纳入成员 C、准成员 D、创始会员 19、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A、执行董事会 B、理事会 C、总裁 D、执行董事 20、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处理日常业务的机构是 A、总理事会 B、秘书处 C、执行董事会 D、委员会 21、世界上最大的多边开发援助机构是 A、世界银行集团 B、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C、国际贸易组织 D、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22、世界银行集团的行政法庭主要解决 A、世界银行集团各成员国之间的争议 B、世界银行集团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 C、世界银行集团与各成员国之间的争议 D、世界银行集团工作人员与管理机构之间的争议 23、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成立时的法定注册资本为美元 A、100亿 B、300亿 C、500亿 D、700亿 24、世界银行集团的一切事物均适用的议事规则。 A、简单多数通过 B、85%对数通过 C、3/4多数通过 D、一致通过 25、《关税贸易总协定》生效于 A、1947年1月 B、1947年10月 C、1948年1月 D、1948年10月 26、关贸总协定自签订以来共进行了轮谈判。 A、5 B、6 C、 8 D、 9 27、截止2004年5月,世界贸易组织已有个成员。 A、135 B、139 C、143 D、 28 责检查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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