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判决书

药家鑫案判决书
药家鑫案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1)西刑一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男,2008年6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兴隆乡宫子村西村116号。系被害人张妙之子。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辉,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张妙之夫,王思宇之父。

诉讼代理人张显,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平选,男,1955年6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兴隆乡北雷村南村184号。系被害人张妙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小欠,女,1956年2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张妙之母。

共同诉讼代理人许涛,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药家鑫,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学文化,西安音乐学院学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二十街

坊付7号1门5层10号。2010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路刚,杨建花,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1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王辉,张平选,刘小欠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援民,郑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辉,张平选,王辉的诉讼代理人张显及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许涛,被告人药家鑫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路刚,杨建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A419NO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市区,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方向骑电动车的张妙,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忙。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再次将两行人撞伤,后交警大队郭杜中队长将肇事车辆暂扣待处理。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作案工具尖刀,证人证言,尸体鉴定结论,DNA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被告人药家鑫的供述等证据。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撞人后,又持刀故意非法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王辉,张平选,刘小欠要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并诉请判令药家鑫赔偿死亡赔偿金82100元,丧葬费15146.5元,抚养费58807元,死亡赔偿金50586.7元,医院停尸费30000元,精神损失费30万元,共计536640元。庭审后,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将被告人药家鑫个人名下的雪佛兰小轿车依法拍卖,拍卖款作为赔偿款,不接受药家鑫父母任何以期获得从轻处罚药家鑫的赔偿。

被告人药家鑫在庭审中承认指控属实。其辩护人提出:1、药家鑫具有自首情节;2、药家鑫系激情杀人;3、药家鑫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4、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建议对药家鑫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A419NO号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由南向北行驶返回西安市区,当行至西北大学西围墙外翰林南路时,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下车查看,见张妙倒地呻吟,因担心张妙看到其车牌号后找麻烦,即拿出其

背包中的一把尖刀。向张妙胸、腹、背等处瞳辞数刀,致张妙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当场死亡。杀人后,药家鑫驾车逃离,当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又将行人马海娜、石学鹏撞伤,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交警大队郭杜中队接报警后,将肇事车辆扣留待处理。同月22日,长安分局交警大队郭杜中队和郭杜派出所分别对药家鑫进行了询问,药家鑫否认杀害张妙之事。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杀人事实。

上述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郭杜派出所受理公民报警情况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0年10月20日23时10分,长安区郭杜市容监察队巡查人员王德鹏向110报警称,西安市长安区康北村以北西北大学西门有一女子躺在路边,全身是血,不知是不是交通事故。该所接110指令后,即派民警赶赴现场,发现路边躺一女子。后经120确认,该女子已死亡。经勘查,该女子身上有多处刀伤,遂确定为刑事案件。经调查,确认死者叫张妙,长安区兴隆乡宫子村西村人。

2、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示意图和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翰林南路,中心现场翰林南路东侧非机动车道上有一女尸,尸体头西北脚东南,呈仰卧位,尸体头东在100×30cm范围内有大片血迹,尸体左小腿东地面上有一块手表。尸体南170cm处有一辆新日牌银色电动车,电动车头南尾北向西侧倒于地面,车尾部破损。电动车向南17.6m处距东道沿85cm处有一东南

向西北走向的5m长刹车痕迹(擦划痕)。电动车左后视镜缺失、右后视镜玻璃缺失。车右侧有多处擦痕,车体后侧塑料外壳破碎。现场提取了血样、电动车、手表、手机等。

3、对陕A419NO号雪佛兰轿车勘察笔录及照片、移交证明证实:2010年10月22日,经对陕A419NO号雪佛兰轿车进行勘察,该车前保险杠右侧距地20cm处有一2.3×2.6cm的擦划痕,方向由前向后。在此痕迹上方4cm有一20×3cm斜行由左上至右下的擦划痕。右前大灯左侧距地32cm处在36×20cm范围内有多处擦划痕,其中进气格栅右上角有三处裂痕。引擎盖右前部,距车标11cm有一40×25cm的凹陷,在此凹陷区内右侧有一33×13.5cm的磕碰痕迹。在距引擎盖内侧沿7cm,距引擎盖右侧沿11cm,有一处80×31cm的凹陷。车内副驾驶位置的脚踏垫上有3×4cm范围的点状血迹(已拍照并提取)。同月23日,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警大队将交警郭杜中队扣押的肇事车辆陕A419NO号红色雪佛兰轿车移交给了刑警大队技术室。

4、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警大队及办案民警张毅、古兆荣、刘培栋出具的破案及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10月20日23时10分,长安分局郭杜派出所接110转警称,长安区康北村以北西北大学西门外有一女子躺在路边,全身是血,不知是不是交通事故。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发现一女子躺在公路上,旁边有一大堆血迹,在该女子南边有一辆电动车倒在路边。120急救中心人员赶到现场后,确认该女子已死亡。随后,长安分局交警大队郭杜中队派员赶到现场,经勘查,发现该女子身上有刀伤,遂通知刑侦大队技术中心对现场进行勘察。

根据现场遗留的一部手机,很快;联系到死者的联系人白婷(张妙的雇主),查明死者叫张妙。10月22日,交警大队郭杜中队办案民警反映:10月20日晚在郭杜邮电路(即翰林路)郭南村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男子驾车将两行人撞伤,伤势较轻,但该男子所驾红色雪佛兰小轿车车损较大。侦查人员立即对该男子进行了询问,并对其车辆进行勘察。高男子叫药家鑫,承认10月20日晚驾车在郭杜南村附近路上将一男一女两行人撞了,但否认其在行车过程中发现一骑电动车的女子。10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来长安分局刑警大队投案,供认10月20日晚在郭南村发生交通事故前,还将一骑车的女子撞了,怕该女子看到车牌号,便持刀将该女子杀害

5.西安急救中心院前病情告知书及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和尸检照片证实:2010年10月20日23时35分,急救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对张妙进行检查,张已死亡。尸体检验:(1)衣着检查:死者外套、外套衬里、黑色长袖T恤、牛仔裤、红色线裤、内裤、胸罩等处有纤维破口、钝性撕裂。(2)尸表检验:右枕部有一纵行长3.5挫裂创口;额面部、右眼至右颧弓部、鼻梁部均有表皮擦伤;口唇右侧有一纵行长6.5cm的皮肤裂伤,经上、下唇皮肤延伸至右侧下颌部,创缘整齐,创角锐,创腔间无组织间桥,深达皮下;右锁骨中线下2cm处有一横行长2.2cm皮肤裂创,创缘整齐,创角左锐右钝,创腔间无组织间桥,深达胸腔;左上腹有一斜行长5.3cm皮肤裂创,创角上锐下钝,创缘整齐,左侧创缘中部有一横行长0.3cm裂创,深达腹腔;右肩背部有一2.5*2cm表皮擦伤,可触及肩锁关节脱位;胸背部在25*20cm范围

内可见3处皮肤创口,各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创腔间无组织间桥,其中第3胸椎右侧7cm处有一斜行长3cm皮肤裂创,深达肩胛骨,第4胸椎左侧2cm处有一横行长2.3cm皮肤裂创,深达肌层,第7胸椎右侧1cm处有一横行长2.5cm皮肤裂创,深达右胸腔;右腋后线下8cm处有一斜行长3cm皮肤创裂,特征同前;左手掌小鱼际处有一斜行长4.1cm切划伤,深达皮下。根据尸检所见,死者衣服多处钝性纤维撕裂,额面部、腰背部、臀部可见大面积条片状擦挫伤,右肩锁关节脱位,左股骨闭合性骨折,结合现场勘查,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征,以上损伤均不足以致命。死者右胸前、左上腹、右腋下及胸背部可见6处皮肤创口,各创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创腔间无组织间桥,创口长度在2.3—3.0cm之间,可推断系一单刃锐器戳刺形成,刃宽在2.5cm左右,其中右胸前锁骨下刺创沿左斜前方刺入,致右肺上叶内缘裂创,纵膈、心包膜裂创,主动脉及上腔静脉破裂,引起大量血液迅速流失,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其余刺创加速了血液流失,对死亡有一定促进作用。死者唇部及左掌部损伤为该锐器切划形成。检验意见: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6.提取笔录、照片及指认笔录证实:2010年10月23日,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民警在药家鑫的指认下,在郭杜街办邮电北路段路西的草丛中提取一把单刃尖刀(刃长约33cm,刀刃上有血迹,刀把系黑色);从药家鑫身上提取一条灰色牛仔裤,一双李宁牌运动鞋,裤子和鞋上有血迹。

7.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证实:经DNA检验,现场地面血泊、匕首上血、陕A419NO号红色雪佛兰轿车副驾驶座位脚垫上血、药家鑫裤子和鞋上血均系张妙所留的可能性为99.99%。

8.证人证言

(1)证人朱应福(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工地门卫)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20日晚10时许,他站在工地的一个土堆上,看到有个女的骑一辆电动车由南向北顺着路东走着,那女的刚从他面前过去,有一辆深颜色的小轿车也由南向北开,开着开着有路西开到路东,接着就听到“嗵”一声响,又听到一声“哎呦”的女人尖叫声。过了一会儿,听到车声向北边去了。又过了一会儿,由北边过来一辆巡逻车,停在那儿。再过了一会儿,就有警车来了。

(2)证人王德鹏、贺兴柱、殷铁栋(均系长安区郭杜市容监察队工作人员)的证言分别证实: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他们三人驾车巡查途径西北大学西围墙外时,发现马路上倒着一辆电动车,旁边躺着一个女人,车灯亮着,车前边散落电动车碎片,南边有电动车刹车印。女子面朝东躺在地上,身边有一大滩血迹。王德鹏打110报警,贺兴柱打120急救电话。随后,郭杜派出所、交警队和120急救车先后到达现场,120急救人员进行检查,发现人已死亡。

(3)证人宋建军、宋金生的证言分别证实:2010年10月20日23

时许,二人在西北大学西门口附近的路上,见一个人倒在地上,身下流了一大滩血,旁边有一辆电动车倒在地上。他们开车没敢停,回到村口,就打电话报警。报警以后,他们在村口等了一会儿,看见有一

辆车闪着警灯,他们到跟前才知道是市容的车,接着派出所、交警队、120急救车先后到达现场。120急救车来了以后,他们才到跟前,见倒地的是个女人,面向东侧卧着,120急救人员进行检查,发现人已死亡。

(4)证人江大亮、李仕贤的证言分别证实:他们夫妻二人住在郭杜街办张杜村宋新民的猕猴桃园里看守猕猴桃。2010年10月20日晚10时许,突然听到外面“嗵”的一声响,接着又听到一个女的“哎呦”两声喊叫,两声间隔约半分钟,头一声声音大,第二声声音小。(5)证人张凯、白婷的证言分别证实:他们夫妻二人在西安外国语大学清真餐厅经营汤菜生意,从2010年9月1日雇同村亲戚张妙帮忙,每月给张妙开700元工资。10月20日晚11点左右收摊,他们骑三轮车、张妙骑电动车跟在后边一前一后出了西大校门,出校门后第一个路口他们就拐进了康都村,张妙朝北直行走了。次日凌晨3时许,民警用张妙的手机给白婷打电话,说张妙在西北大学西围墙外的路上出事了,他们当时就意识到坏了。因为他们在康都村办完事回来途中,见西北大学围墙外有警车,地上还躺着个人,通完电话他们就想到那个人是张妙,随后即与张妙的父亲一同到案发现场,见到张妙平时身上装着的平板诺基亚手机和一只没有表链的手表。

(6)证人张平选(张妙之父)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21日凌晨3时许,张凯到他家说张妙出事了,在西北大学的公路上,他就与张凯一起去了现场,对尸体进行辨认,确认现场死者系其女儿张妙。

(7)证人王辉(张妙之夫)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1日前张妙给家里留个条子说她出去给张凯打工,在外院卖麻辣烫,每月700元工资。张妙平时住在娘家。

(8)证人药庆卫、段瑞华(药家鑫的父母)的证言分别证实:因药家鑫在郭杜地区撞了一男一女两个人,2010年10月22日段瑞华陪药家鑫到郭杜交警队处理此事故时,郭杜派出所又向药家鑫了解在撞这两个人的时间段,还有一个人被撞死的情况,药家鑫否认还撞过别人。23日上午,药家鑫给他们说在撞一男一女之前还撞了别人,于是他们就陪药家鑫到公安机关投案。

(9)证人刘苗(药家鑫的女友)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20日晚8时许,药家鑫开车到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看她,晚上10点半左右,药一人开车走,她从东门送药,药开车向北朝西安方向走了。过了大约不到一个小时,要给她打电话说把两个人撞了,让她12点左右给他妈打电话说他出交通事故了。后来药又给她打了几个电话,说很紧张,不知道怎么办。

9.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交警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交通事故现场图、移交证明及郭杜交警中队对药家鑫的询问笔录证实: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药家鑫开车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将正在路上行走的一男一女撞伤,二人被送往医院治疗。郭杜交警中队及派出所在询问药家鑫时,问到在撞二人之前是否撞过别人,药予以否认,并否认遇见一名骑电动车的女子。

10.被告人药家鑫的供述证实:2010年10月20日晚10时30分许,他在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与女朋友分手后,驾驶自己的陕A419NO 号红色雪佛兰轿车从学校东门出来回西安,在一条南北路上行驶了十几分钟,换CD时,车的行驶方向向东偏了,听见“嗵”一声,一个女的“哎”的一声尖叫,他才感到把人撞了。停车时心里很慌,就背着包下了车,看见一个女的侧身躺在车后呻吟,旁边有一辆电动车。他害怕这女的看见车牌号找他麻烦,就取出装在包里的刀,在那女的身上乱捅,那女的挥动胳膊反抗,并发出叫喊声。之后,他把刀放在车上,开车继续向前行驶了一会儿,又将路上一男一女两个行人撞了。他拨打了120之后,就将刀扔在路边草丛中。交警来后将伤者送到医院并扣留了他的车。23日早上,他给父母说了撞人后用刀捅人的事,父母听后就将他带到公安机关投案。

11.被告人药家鑫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购买刀具地点在西安华润万家超市咸宁店,案发现场位于西北大学校区西墙外,丢弃刀具的地方在郭杜街办邮电路北段路边草丛中。

另查明,被害人张妙殁年26岁,农村居民,丧葬费15146.5元;被抚养人王思宇案发时2岁,农村居民,生活费按十六年计算至十八周岁应为30352元。药家鑫父母在侦查阶段已支付被害人丧葬费15000元。此节事实有相关户籍证明和收条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担心被害人张妙看见其车牌号以后找其麻烦,遂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在被害人胸、腹、背等部位连刺数刀,将张妙杀死,其行为已构

成故意杀人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关于药家鑫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经查,被告人药家鑫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于作案后第四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具备了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属于自首。

对药家鑫的辩护律师所提药家鑫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的辩护理由,经审查认为,激情杀人一般是指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愤而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本案被害人张妙从被撞倒直至被杀害,没有任何不当言行,被告人药家鑫发生交通事故后杀人灭口,明显不属于激情杀人,故辩护律师的此项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对药家鑫辩护律师所提药家鑫系初犯、偶犯,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经审查认为,初犯、偶犯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和情节较轻的犯罪,对故意杀人这样严重的刑事犯罪,尤其是本案如此恶劣、残忍的故意杀人犯罪,显然不能因此而从轻处罚,故辩护律师的此项辩护理由亦不能成立。

药家鑫及其父母虽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接受药家鑫父母以期获得对药家鑫从轻处罚的赔偿,故不能以此为由对药家鑫从轻处罚。

被告人药家鑫作案后虽有自首情节并当庭认罪,但纵观本案,药家鑫在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看见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被告人药

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药家鑫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杀人灭口,丧失人性,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仍应严惩,故药家鑫的辩护律师所提对药家鑫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药家鑫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赔偿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被赡养人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证据,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赔偿停尸费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关于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王思宇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中超出法定份额的部分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王辉、张平选、刘小欠关于将被告人药家鑫个人名下的雪佛兰小轿车拍卖后所得款项作为赔偿款的诉讼请求,经审查认为,拍卖犯罪人的财产作为赔偿款,是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的一种执行方式,只能在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申请。

根据被告人药家鑫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随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药家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王辉、张平选、刘小欠经济损失丧葬费一万五千一百四十六元五角、被抚养人王思宇生活费三万零三百五十二元,共计人民币四万五千四百九十八元五角(含已支付的一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作案刀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分。

审判长张燕萍

审判员李忠科

审判员王兰琪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琦

药家鑫案辩护词

药家鑫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各位人民陪审: 我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委派,接受药家鑫本人及其家属委托,为药家鑫一案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卷宗,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事实有了一个较为深刻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和质证,使辩护人对药家鑫一案有了一个更为全面,客观的认识,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首先本辩护人向受害人表示非常的理解和尊重,并代表被告人以及家属对受害人家属进行最诚挚的道歉!虽然药家鑫案引发了诸多的民愤,但是我们在严厉的谴责被告人和对受害人家属慰问和同情的同时,在媒体和网友们的舆论暴力中我们同样不要忘了,我们今天是在对被告人所犯下的罪行进行依法审判,既然是依法审判,那么被告人在接受审判的同时也拥有自我辩护和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使被告接受真正的公平的审判。法院和审判员能够顶住舆论造成的压力,理性的公正的给予我当事人以公平的评判! 就药家鑫本辩护人发表四点辩护意见: 第一个问题,我想探究一下被告人为什么会因为一件极小极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而去决定伤害被害人致死的原因,以便进行正确的定罪量刑。 本案被告人药家鑫是西安音乐学院学钢琴的学生,能够考入西安音乐学院,不难想象药家鑫他的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岁月是怎样度过的,这样的孩子,在学校往往成绩优秀在社会上处理问题往往一无是处,不会处理最简单的问题,网上不断传出研究生毕业后自杀的消息,真让人心痛和悲哀。既然开车,发生交通事故,是普通的再不能普通的事件,但对于被告人来说,无异于大祸临头,家庭严格甚至严酷的教育使他产生极为沉重的负担,在惊恐和无助中,最不可思议的事情发生了-。我们应当反思,而不要只是一味的去谴责被告人药家鑫,药家鑫是直接的罪人,我们社会和畸形的教育体制确是他犯罪的土壤和根源。 第二个问题,本案的的定性问题。 本案公诉人指控的是故意杀人罪,似乎从表面上看,这一点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通过我们认真的梳理案件的细节,还是会发现许多问题,故意杀人罪的定性很明显是有问题的。在本案案发到新闻报道,都在转述一个基本事实,被告人开车撞伤人后,因害怕被害人记车号找自己麻烦,遂从车里拿出刀子,猛刺数刀至被害人死亡。不仅是社会各界,就连专业法律人士也能在纳闷,这样一起轻微的普通的交通事故,本来可能最多几千块钱上万元了事的的案子,何至于被告人竟然动了伤害被害人的念头?根据普通人最基本的判断,这样的一个交通事故无论如何也不值得去杀人,那么被告人当时真的动了杀人的念头?我认为也是不是的,被告人没有杀人的故意。 首先,被告人停车后看见受害人在记自己的车号,他真实的心态是,阻止受害人记自己的车号,以免给自己带来他认为的无穷无尽的麻烦,他所要做的目的仅此而已,他根本没有必要为这么一点事情去杀害受害人; 其次,被告人事实加害受害人的行为没有预谋,完全是临时起意,没有一个准备预谋的过程; 再次,被告人与受害人素不行时往日无冤近日无仇近日无仇,找不到一个合适的理由去杀害被害人。当然本案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被告人的口供,被告人的口供声称自己当时是拿刀杀人,但是他辩解拿刀杀人的理由是害怕受害人记住自己车号找自己麻烦,如果我们把拿刀杀人和他的这个理由放在一起斟酌的话,就会发现这个行为和理由之间是多么的不相称,甚至是可笑的,不符合最基本的经验法则,就好像说飞机没有按时到达我就要把飞机炸毁一样,完全是站不住脚的,唯一的解释是,受害人不懂法,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死亡,搞不懂法律上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的关系,所以就承认自己是故意杀人了,承认

论药家鑫案

论药家鑫案 摘要: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极大地败坏了我省高校和大学生的声誉。药家鑫事件虽属偶发个案,但教训是深刻的,所反映出大学生思想道德及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和深思。 关键词:教训,人性善,道德意识,法律平等 引言 前段时间,李启铭肇事之后撂出的“我爸是李刚”,这句极端嚣张之言,曾激起公众舆论的喧嚣;而今,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撞伤女服务员,过度荒诞的“撞人补8刀”的恶劣行径,则超越了公众容忍的底线,“飞扬跋扈”、“惨无人道”,每一顶帽子扣在这位大三学生身上,都恰如其分。眼下的众人,不单是义愤填膺,而是恨不能“群起而攻之”了。 我们似乎又见到了导致人性极度扭曲的权钱附体或护佑。肇事者所驾驶的车辆系其私家车,其家境殷实。是什么让一个象牙塔里的天之骄子,对鲜活的生命如此漠然?又是什么让一个心智健全的成人,丧失了起码的道德水准和对法律的敬畏感?难道仅仅是“财富”和“权力”吗?当然不是。甚嚣尘上的权钱崇拜与无视法律的尊严难逃干系。 一定意义上讲,恰恰是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助长了如此“富二代”或“官二代”,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适宜其生长的土壤。比如,是银行VIP,就可以插队没商量;是官员子女,招聘条件就可能“看人下菜碟儿”……“用钱摆平”和“用权摆平”的事件你方唱罢我登场。可糟糕的是,众人不仅是审丑疲劳、见怪不怪,甚至也在向“丑”靠近,期冀靠“钱”与“权”拥有法外特权。不得不承认,一种社会心理真正相信什么,崇尚什么,一个拥有了“流行因素”的个体就会应验什么。“撞人补8刀”案中的肇事者,正是如此。 而我们的执法者,面对权贵阶层与生俱来的优越感,也常显得底气不足。回首以往诸多公共事件,真正激怒众人的,也许并非是顾名思义的案件本身,也不一定是当事人悲惨的命运。而是一个权贵人员凭借金钱或权力为所欲为,凌驾于法律与规则之上,敢想也敢做,东窗事发后竟能冠冕堂皇地使出若干招数,或“出钱私了”、或“声明道歉”,来逃避或减轻法律制裁,而且最终成功了。

对药家鑫事件的反思和评论

对药家鑫事件的反思和评论 个人介绍: 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家境殷实,所驾车辆为私家车。其父亲药庆卫曾经是总后西安军事代表局驻该厂军代表(军方派驻军工企业负责监督、验收工作的人);母亲是西安北方华山机械有限公司职工(西安北方华山机电公司是中国兵器北方公司下设一军工厂)。 事件简介: 药家鑫,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 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 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反思和评论: 药家鑫事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的震惊和关注,尤其是陕西高校都掀起了以药家鑫事件为反面教材的学习活动,大学生的法律道德教育被进一步高度重视,但是药家鑫事件毕竟只是一个极端的例子,它并不能代表整体大学生的法律道德素质状况,更

不能说明大学生都非常缺乏法律常识,并且道德素质低下。然而药家鑫事件却也给了我们一个警示,那就是要注重大学生的法律道德素质教育,尤其要注重大学生日常的道德素质教育。道德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而大学生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相对来说,其道德素质要比一般人高很多,至少大学生的身份也要求大学生必须要有较高的道德素质,这就是标签的作用。所以一旦标签与实际不符合,就会使人们非常震惊,这也就是为什么药家鑫事件会引起社会震惊和关注的最重要原因,如果大学生的法律常识和道德素质都是如此低下,那么其他人的道德素质又该是什么样子呢?作为一个社会人,一个有基本道德素质的人,不管他有没有受过高等教育,他至少应该明白开车撞了人,应该把人送到医院,即便是不送人去医院,至少不会再次伤害被撞者,更不会拿刀去捅被撞者,而且还捅了八刀,使被撞者丧命。开车撞了人,还把人杀了,这于情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 随着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开展,大学生数量不断增长,但大学生的道德素质也在不断下降,这必须引起相关部门,尤其是教育部门的关注,当然大学生素质整体下降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并不能完全归结为学生的原因,如果有很多学生连基本的道德素质都不具备,这也不能不说是教育在某些方面的失效,甚至是失败,更反映出社会大环境可能存在很大问题。当前大学生道德素质的缺失主要表现在这样几方面:一是很多大学生不懂尊老爱幼和关爱弱势群体,比如很多大学生出去坐公交车不会给老年人、

西安药家鑫案件

西安药家鑫案件 海军少将123 发表于1天前 标签:今年2月17日,西安市看守所组织羁押人员举行了一场元宵聚会。犯罪嫌疑人药家鑫弹电子琴和唱歌为他赢得了掌声,但当在场羁押人员得知:就是这个孩子用他弹琴的手,连刺受害者7刀致其死亡时,所有人都投去了异样的目光。2月17日下午,在管教民警陪同下,本报记者和药家鑫进行了对话。当时,药家鑫穿着羁押服,光头,没戴眼镜,也没戴手铐、脚镣。 “我跟爸妈说了实话,他们顿时嚎啕痛哭” 《华商报》:你为什么会随身携带刀子? 药家鑫:一把长约20厘米的尖刀,是我在超市买的,用来切水果的。 《华商报》:第二次肇事被警方控制后,你并未说实话。 药家鑫:当晚杀人后,我极度恐慌驾车飞奔,但过了没多久就撞上了一男一女两个行人。我再次驾车逃跑,被附近村民围了起来。直到交警赶到,我才被带上警车。到了交警队,我只交代了第二次撞人的事实,之后车辆就被暂扣了。去年10月21日凌晨,我离开交警队,和父母分头赶到高新医院,去探望第二次被撞伤的两个行人,替人家交了5000元医药费。当天凌晨回到家里一直没睡着,21日当天我还去学校上课了。直到23日清晨,我的内心非常煎熬,这才跟我妈说了实话。我爸妈知道后,他们顿时嚎啕痛哭。23日,他们把我送到了公安机关。“我不太和父母沟通自己的生活,我的朋友很少” 《华商报》:你家里的经济情况怎么样? 药家鑫:不怎么样,父亲复员后,一直没固定职业,母亲2008年下岗,下岗工资只有六七百块,家里没什么积蓄。 《华商报》:你父母奋斗多年都没有自己的车,你只是一个在校学生,父母为什么要花14万元为你买车? 药家鑫:我上大一时就学了驾照,由于家教地点最远的到了三原县,而且上课时间很多是在夜间,为了我的安全,我父母给我买了这辆车。 《华商报》:谈一谈你所受的家庭教育。 药家鑫:我爸对我这个独生子要求非常严厉,不允许我出错,要求我凡事做到超过别人甚至尽善尽美。我妈就是个普通的母亲,对我非常疼爱。我从四岁开始学钢琴,之后成长中的生活模子,都是父母为我设计好了的。学校、家庭、家教地点,中间由车辆连成三点一线的单调生活。我不太和父母沟通自己的生活,我的朋友很少,也没有人愿意和我交朋友,因此我的内心世界一直是封闭的。 《华商报》:进看守所之后和父母见过面没? 药家鑫:一次都没见过。刚进来时,心里非常恐惧,整日以泪洗面,也非常懊悔。想和爸爸妈妈说话,想找个依靠的对象,但已经不现实了。管教民警多次劝解我,并鼓励我给父母写信,我就写了三封。每次父母都回信了,在信里,他们劝我调整心态,坦然担起自己的责任,配合司法机关调查。 《华商报》:你和你父母的道歉信,我们都看到了。 药家鑫:要说写道歉信,我觉得是很无力很苍白的。但是,我确实有无限的愧疚,

药家鑫事件的反思药家鑫事件评论

药家鑫事件的反思药家鑫事件评论 由于这次交通事故案对我们产生了极大的反向,因此我们不得不对药家鑫事件进行多次反思,大家一起来进行药家鑫事件评论,希望对你有帮助! 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对我们产生了极大的反响,这是为什么呢?下面我们就来说说大家对药家鑫事件的反思和药家鑫事件评论。 一、药家鑫事件回顾 2010年10月20日夜晚,在陕西省西安市大学城的学府大道上,发生了一起很平常的交通事故,但是这起交通事故却产生了极大的反响,为什么会这样?因为这起交通事故本身并不严重,而肇事者却用刀将被撞者连捅8刀,致其丧命,更可悲的是,肇事者竟然是一位在校大学生。本来是一起很平常的交通事故,因为肇事者过激的处理方式,最终导致两个家庭不能正常生活下去,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极大反思。虽然事情发生后,陕西各个高校都掀起了以药家鑫事件为反面教材的学习活动,可是这就能解决问题吗?现在我们可能犯了这样一个错误,那就是将事件的原因归结为药家鑫本人,或者说是教育的失败。但是我们是否考虑过,导致药家鑫这样过激举动的原因是单纯的吗?难道就没有社会原因吗?为什么他会这样不计后果而将被撞者捅死?我们是不是也应该分析一下迫使他这样做的社会原因。当记者问药家鑫为什么要捅死被撞者,药家鑫说害怕农村人难缠,也许很多人都认为他说这样的话理由太不充分,但是他的话并不是一点也没有道理,这从另一个方面反映出社会上的确存在一些不和谐问题和因素。这些不和谐问题和因素可能对药家鑫曾经产生过深刻的影响,所以他才会这样做。一般出了交通事故,可能会出现这三种情况:一是被撞者可能会无理取闹,得寸进尺,甚至没什么问题都会赖在医院不走,或者过一段时间就会找肇事者的麻烦;二是处理交通事故的有关部门可能对于事故的处理不到位,使事故留下后遗症;三是肇事者不负责任,甚至对被撞者害上加害,比如药家鑫。因为现在这三种情况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常会出现,所以这也说明了我们的社会现在还存在很多不和谐的因素和问题,有些人不仅缺乏法律常识,更缺乏道德素质。因此,通过药家鑫事件要进行深刻反思,不仅要关注大学生的法律道德素质教育,同时也要做好社会环境的建设工作,使我们生活的社会环境健康良好,只有社会环境健康良好,生活在在其中的人也才能健康成长和发展。 二、对药家鑫事件的反思和评论 药家鑫事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的震惊和关注,尤其是陕西高校都掀起了以药家鑫事件为反面教材的学习活动,大学生的法律道德教育被进一步高度重视,但是药家鑫事件毕竟只是一个极端的例子,它并不能代表整体大学生的法律道德素质状况,更不能说明大学生都非常缺乏法律常识,并且道德素质低下。然而药家鑫事件却也给了我们一个警示,那就是要注重大学生的法律道德素质教育,尤其要注重大学生日常的道德素质教育。道德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而大学生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相对来说,其道德素质要比一般人高很多,至少大学生的身份也要求大学生必须要有较高的道德素质,这就是标签的作用。所以一旦标签与实际不符合,就会使人们非常震惊,这也就是为什么药家鑫事件会引起社会震惊和关注的最重要原因,如果大学生的法律常识和道德素质都是如此低下,那么其他人的道德素质又该是什么样子呢?作为一个社会人,一个有基本道德素质的人,不管他有没有受过高等教育,他至少应该明白开车撞了人,应该把人送到医院,即便是不送人去医院,至少不会再次伤害被撞者,更不会拿刀去捅被撞者,而且还捅了八刀,使被撞者丧命。开车撞了人,还把人杀了,这于情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 随着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开展,大学生数量不断增长,但大学生的道德素质也在不断下降,这必须引起相关部门,尤其是教育部门的关注,当然大学生素质整体下降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并不能完全归结为学生的原因,如果有很多学生连基本的道德素质都不具备,这也不能不说是教育在某些方面的失效,甚至是失败,更反映出社会大环境可能存在很大问题。当前大学生道德素质的缺失主要表现在这样几方面:一是很多大学生不懂尊老爱幼和关爱弱势群体,比如很多大学生出去坐公交车不会给老年人、孕妇和带小孩的人让座,尽管公交车上不断提示要给这些人让座,但是很多大学生就是听而不闻、视而不见。二是很多大学生不注重自己的言行,很多大学生无论是在说话方式,还是在做事方面,都显得不够成熟和欠妥当,俨然不像一个大学生的所言和所行,比如说粗话,做事不考虑后果,只考虑自己的利益,为了自己的利益做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而且很多高校大学生学生会和班上的负责人也是如此,没有吃苦耐劳和奉献精神,做负责人只是为了得到学校和院里的好处,而不愿意为学校、院里、班集体和同学们服务。三是很多大学生没有公德意识,比如上卫生间不冲水,打饭不排队,上自习说话,

药家鑫事件带给我们的思考

药家鑫事件带给我们的思考 【摘要】药家鑫恶意杀人事件带来了大量社会舆论,同时也让我们意识到我们应该就此事件进行深刻的反思,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样一起恶意杀人事件呢?我们不仅应该反思最基本的思想道德政治教育,也应该反思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和生命价值观教育,这些问题关系到我们生活的状态,也关系到社会生活的安定,应当引起重视。 【关键词】社会舆论;思想道德政治教育;生命价值观教育 一、药家鑫事件 2010年10月20日晚,26岁的女服务员张某下班途中,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驶雪佛兰科鲁兹小轿车撞倒。药家鑫恐张某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某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某杀死。后警方现场勘查,受害人张某被撞倒之后,当时只是左腿骨折、颅脑轻度受损,并未有生命危险,药家鑫只需承担一些医药费,也不会涉及刑事责任。这起恶性事件被媒体曝光后,网友们纷纷跟帖,对药家鑫的举动表示震惊,更是发出强烈声讨和谴责。 有网友说,“一个要去约会女友的人,一个大学生,一个音乐学习者,后面跟着的词,应该是爱情、教养、艺术,这些词都没有指向残忍、冷酷、嗜血。而事实却并非如此。”一位山东网友发帖:“交通事故总是难以避免,事情出现后就得冷静对待,接受处理。可是有些人根本就不当一回事,到了持刀刺人的程度,并非是一时性起,而是一种习惯使然,自以为‘家庭背景殷实’,就认为高人一等,似乎有了‘家庭背景殷实’,就能网开一面。”搜狐一位网友更直截了当说:药家鑫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故意杀人,出事时他不仅没有救人,反而持刀相向,太恶劣了,不管他的家庭有什么背景,司法部门一定要严惩犯罪嫌疑人。药家鑫交通肇事不仅不救助伤者,反而凶残将其杀死的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极大地败坏了当代大学生的声誉。 二、就药家鑫事件反思当代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政治教育问题 药家鑫恶意杀人事件突出反应了思想道德政治教育的问题,为了从中吸取教训,很多学校以药家鑫事件为反面教材在全省大学生中集中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为了增强高校师生员工的法律法规意识,提高思想道德修养,陕西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12月3日晚下发了《关于以药家鑫事件为反面教材在全省大学生中集中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的紧急通知》,要求全省大学生集中一个月时间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和思想道德专项教育。 (一)我们当代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政治教育的现状 目前我国大学生思想道德政治教育虽然整体态势良好,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信息时代高速发展的冲击等造成了我国大学生思想道德政治教育存在

药家鑫中院判决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1)西刑一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男,2008年6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兴隆乡宫子村西村116号。系被害人张妙之子。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辉,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张妙之夫,王思宇之父。诉讼代理人张显,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平选,男,1955年6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兴隆乡北雷村南村184号。系被害人张妙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小欠,女,1956年2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张妙之母。 共同诉讼代理人许涛,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药家鑫,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学文化,西安音乐学院学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二十街坊付7号1门5层10号。2010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路刚,杨建花,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1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王辉,张平选,刘小欠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援民,郑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辉,张平选,王辉的诉讼代理人张显及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许涛,被告人药家鑫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路刚,杨建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 A419NO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市区,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方向骑电动车的张妙,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忙。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再次将两行人撞伤,后交警大队郭杜中队长将肇事车辆暂扣待处理。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作案工具尖刀,证人证言,尸体鉴定结论,DNA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被告人药家鑫的供述等证据。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撞人后,又持刀故意非法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王辉,张平选,刘小欠要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并诉请判令药家鑫赔偿死亡赔偿金82100元,丧葬费15146.5元,抚

社会负面事件 反思录

药家鑫事件反思论文 一、基本情况 2010年10月20日晚,西安音乐学院2008级学生药家鑫,深夜驾着私家车雪佛兰克鲁兹小轿车看望女友,途中撞倒骑电动自行车的女服务员张萌(化名),下车后发现张萌在看自己的车牌号,药家鑫拿出刀子,对张萌连捅8刀,致其死亡。药家鑫交通肇事不仅不救助伤者,反而凶残将其杀死的事件,经媒体连续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极大地败坏了我省高校和大学生的声誉。药家鑫事件虽属偶发个案,但教训是深刻的,所反映出大学生思想道德及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和深思。 为总结教训,增强高校师生员工的法律法规意识,提高思想道德修养,陕西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12月3日晚下发了《关于以药家鑫事件为反面教材在全省大学生中集中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的紧急通知》,要求全省大学生集中一个月时间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和思想道德专项教育。《紧急通知》要求,从2010年12月6日至2011年1月6日开展一次法律道德的专项教育。陕西各高校要向学生全面通报药家鑫交通肇事行凶杀人事件,组织师生展开讨论。各高校要组织大学生集中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和宣传,举办思想道德教育专题报告会。各学校及院系领导要带头走入学生中间、走上讲台作报告,与学生面对面进行交流谈心。还要通过法律法规专题报告、组织大学生开展法律法规、思想道德知识答题竞赛等多种方式,增强广大学生的法制意识和道德观念,结合校纪校规、大学生行为规范等内容,加大教育引导的力度。 二、社会反响

这起恶性事件被媒体曝光后,网友们纷纷跟帖,除了对药家鑫的举动表示震惊外,更是一片声讨和谴责声,网友跟帖已经超过3万多条。 网友“foye”说,“一个要去约会女友的人,一个大学生,一个音乐学习者,后面跟着的词,应该是爱情、教养、艺术,这些词都没有指向残忍、冷酷、嗜血。而事实却并非如上所述。”一位山东网友发帖:“交通事故总是难以避免,事情出现后就得冷静对待,接受处理。可是有些人根本就不当一回事,到了持刀刺人的程度,并非是一时性起,而是一种习惯使然,自以为‘家庭背景殷实’,就认为高人一等,似乎有了‘家庭背景殷实’,就能网开一面。” 搜狐一位网友更直截了当:药家鑫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故意杀人,出事时他不仅没有救人,反而持刀相向,太恶劣了,不管他的家庭有什么背景,司法部门一定要严惩犯罪嫌疑人。 三、专家访谈 1、加强校园人性善的教育,肇事后救治伤者也是保护自己。 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富俊讲,他代理过的无数案件中,有肇事后将伤者扔到荒地里致人死亡的,有再次倒车碾压致人死亡的,却从未有过这种大学生撞人后将人刺死的。“原本只是个普通的交通肇事,他本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现在却面临着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张律师说,从这一案件来说,药家鑫后面的行为已经与之前的交通肇事完全分离,且后者造成的后果远远大于肇事,是典型的刑事犯罪,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或者故意杀人,量刑至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他再次提醒广大驾驶员,在交通肇事后一定要及时救治伤者,这不仅是驾驶员在道德和法律上应承担的义务,也是对

多角度分析药家鑫案件

多角度分析药家鑫案件 虽然药家鑫已经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他的罪孽也从他执行死刑的那一刻起被清除了。但这件事件对我们社会大众的影响却是持久深刻的。很多人会想,为什么一名在老师眼中成绩优秀、品学兼优的大学生会作出这么残忍的事情,是什么因素造就了这场人间悲剧的发生。 一、从个人身心健康角度分析 根据教育学的有关原理,一个人某种行为的产生与他的身心健康程度有关。一个身心健康的人,在面对不同的生活、学习情境时,能够做出理性、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在自己道德观念的支配下从事活动。即使有时候人们在遇到刺激情境使,会出现紧张、慌张、不知所措,但也会因为出于内心的基本道德规范,而做出在情理之中的行为,而不会像药家鑫那样做出杀人的偏激行为。一些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的产生,如药家鑫残忍地捅死张妙,可以推导出在这个人在成长过程中,身心的某一些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尽管这些问题可能不会影响到正常的日常生活,但在出现意外的强烈的刺激条件时,就会被激发。 过去我们关心的健康是身体的健康,但现在健康不仅涉及身体健康,还有心理健康、社会适应性、道德健康。这些统统构成了评价人的健康标准。人的身心健康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一个人的身心发展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与个体的内在因素与外部环境两者的相互作用有关。内外因相互作用时,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外因是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的。药家鑫的疯狂的行为,与他自身的内在因素有很大关系。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他的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一个人如果缺失了人之为人的基本道德观念,就会做出一些违背社会道德准则的行为,会危害到社会的健康发展。药家鑫在面对一个被他撞伤的妇女时,不是及时对其施救,反而拿出随身携带的刀,把受害者捅死。可见,作为一名正常的人的基本道德观念、思想,在他身上没有很好地形成。他的道德判断水平相当于科尔伯格提到的前习俗阶段的相对功利的取向阶段。不仅如此,药家鑫是一名大学生,他的心理发展处于青年期,青年期的道德品德一般趋于成熟,为什么药家鑫却没有形成较成熟的伦理品德呢?这可能个人心理发展的不平衡性有关。人的心理发展可以因进行的速度、到达的时间和最终到达的高度而表现出多样化的发展模式。药家鑫虽然年龄上到达一个青年人的标准,但他的心理发展上并没有达到。也可以说他的心智年龄不成熟。这让他面对交通事故时,面对受害人时,采取极端方法,一心只顾自己。 二、从家庭教育角度分析 都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出生后接受教育的第一场所。在家庭中,父母以及成年人对未成年的孩子进行教育,使孩子学会一些日常知识、学会基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形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家庭教育贯穿一个人的始终,它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家庭对孩子影响最为关键的时期是幼儿和童年时期。它对人的道德品质的形成、人格的发展有重要作用。 发展心理学将关键期概念引入儿童行为学习的研究领域,儿童心理的发展同样存在关键期。童年的一些事件,一些人对一个人的成长会产生深远的影响,这些影响可以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尤其是父母对孩子的影响是最为关键的。一般而言,良好的家庭教养方式有助于儿童身心的健康成长,相反,不合理的家庭教养方式对孩子的成长产生消极的影响。

大学生杀人案件反思

大学生杀人案件反思 药家鑫恶意杀人事件带来了大量社会舆论,同时也让我们意识到我们应该就此事件进行深刻的反思,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样一起恶意杀人事件呢?下面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大学生杀人案件反思,欢迎参考。 大学生杀人案件反思篇一 014年5月7日,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寄往上海高院,与请求信一块寄出的还有一份《声明书》,建议给林森浩一条生路,让他洗心革面,并在将来照顾受害人黄洋的父母。这封请求信和《声明书》让一年前的复旦大学研究生投毒案再起波澜。想到近几年发生的多起大学生杀害室友、同学案,我们不禁要问,我们的大学生(包括研究生)怎么了?正是青春好年华,本为同路逐梦人,何以相煎如斯、相残至此? 事发后,在人们一致讨伐凶手残忍的同时,以复旦为首的高校成为了大家指责的对象。很多人认为出现这样的事情是高校教育的失败。诚然,高校对于类似案件的发生难辞其咎,但静心考量,这又岂是高校一家之过?我们的大学生不是生活在高校的真空,而是与社会密切联系的活生生的人,尤其是在网络、传媒高度发达的今天,社会上发生的一切都对大学生的言行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联系近期社会频发的无端伤人案,似乎整个社会都充满着急躁,这种风气又怎

能不影响大学生的心态?大学生投毒案发生在高校,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却是社会心态的一种弥漫。青年的教育问题绝非高校一方之责,在类似案件发生后对高校的过分指责本身就是在以一种片面、过激的言论影响青年学子对事件的全面认知。我们应该做的不止是让青年人发现问题,更应该让他们学会如何看待问题、解决问题。只有学校、家庭、社会包括青年本人多方联动,才能为青年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才能让他们在和谐的环境中成才。 其实从绝对比例上来说,无论是社会上的无端伤人案还是学校的学生投毒案,从发生几率上来看都是小概率时间,他们在整个群体中所占的比例也微乎其微。但是为什么会产生这么大的影响?除了案件本身的恶劣性质之外,媒体的宣传报道同样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从传播学的角度讲,传播者对传播信息具有筛选和过滤的把关功能。我们的媒体在传播各类新闻时,如何把握新闻传播的度是不可回避的问题。以复旦投毒案为例,各类新闻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一方面使民众对案件有了详细的了解,一方面却又对社会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事发后,多家媒体公布了尚未定罪的嫌疑人的各种信息、毒物及其来源和投毒过程的细节。就有专家认为这种在警方尚未定罪的情况下肆意揣测投毒物质和毒物来源就可能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同时,这种对各类犯罪信息的过度报道甚至可以使某些有类似想法的人受到某

药家鑫案件有感

药家鑫案件有感 案件回顾: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药家鑫表示后悔,其律师路钢辩称为激情杀人。他的律师辩护说,这是一起交通肇事转型的故意杀人案件,药家鑫是一念之差,属于激情杀人。他的成长道路没有污点,学习优秀、得过各种奖励,且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从宽量刑,给他一条改过自新的路。药家鑫案受害人张妙家人的代理律师许涛表示,关于民事赔偿,两家仍未达成协议,庭审中,本案原告当庭向法官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许涛也曾表示,张妙家人不在乎赔偿数额,但是认为对方的态度不积极,很难接受。 同学请愿: 庭审现场辩护人律师向法庭提交3份材料,包括报纸对药家鑫主动递交悔过书的报道,上学期间的13份奖励,被告人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一审判决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然而药家鑫的家人似乎不满这样的判决结果,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4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药家鑫不服,以其罪行并非极其严重,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其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为逃避责任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虽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陕西省人民检

犯罪构成分析药家鑫案例

犯罪构成分析药家鑫案例 药家鑫案例回顾: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 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 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再次将两行人撞伤,后交警大队郭杜中队将肇事车辆暂扣待处理。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药家鑫案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药家鑫将张妙撞伤,并对倒地的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侵犯了张妙的生命权,剥夺了她的生命。在逃离现场后又将两行人撞伤,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 2、犯罪的客观方面:药家鑫将张妙撞到下车又连捅数刀,其残忍的行为致张妙当场死亡,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自然人。药家鑫已年满14周岁,现在年纪为21岁,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精神正常,具有自主判断能力,在学校里表现较好。 4、主观方面:故意,可能是直接故意或是间接故意。药家鑫属于直接故意,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拿出刀连捅数刀使张妙死亡。可见其明知自己行为一定会造成他人死亡仍去实施自己的行为,追求结果的发生,以逃避自己的责任,所以药家鑫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

药家鑫案检方起诉状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西检刑诉(2011)29号被告人药家鑫,被告人药家鑫,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学文化,西安音乐学院学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二十街坊付7号1门5层10号。2010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药家鑫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2011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与2011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某某某和被告人辩护人某某某的意见,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A419NO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市区,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方向骑电动车的张妙,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忙。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再次将两行人撞伤,后交警大队郭杜中队长将肇事车辆暂扣待处理。同月23日,

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 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药家鑫的供述 二、证人证言 三、物证:单刃尖刀一把。 四、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摄像照片证实案件现场的情 况。 五、尸体鉴定结论、DNA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药家鑫驾车撞人后不仅不及时施救,还用尖刀 将其捅死,以断后患,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被告人 药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1年4月1号

未经审查的人生没有价值

未经省察的人生没有价值——《看见》读后感这个数据时代,最不缺的就是新闻;在这个名人效益的社会,最不缺的就是自传。不可否认,商业化的气息已经蔓延到了书籍文化,很书数只是打着励志的名号,矫揉着陈腔滥调,虚无吹捧。一本《看见》,让我看到了新闻采访背后的故事,一段段真实、讲述人性的故事。它们远比新闻更精彩,更能打动人心。 很多时候,我们只是看见我们想看见的故事,比如药家鑫案,他十恶不赦,草菅人命,符合大众宣扬正义的心情。舆论大众希望这样的恶人判死刑,来表明自己是站在正义的一方,自己为了社会的公平秩序,为了道德,为了良心。可是,我们真的有看见所有的事实吗?药家鑫杀人事件的背后到底反射怎么样的社会问题呢?在柴静的叙述中,我们看见了另外一面,事实的另一面不是愤怒,而是惋惜,是反思,是教育,是给人的警醒。而这些,比案件震撼人心。《看见》给了我们另一个视角,给了我们更多反思的空间。 书中也有很多柴静自己的错误和失败,以及自己的反思和内省。她用坦诚的语言陈述着自己的十年之路,在剖析自己中成长,在正视不足中进步。而这,不正是应该学习的地方吗。柴静在书中写到“采访是什么?采访是生命间的往来,认识自己越深,认识他人愈深,反之亦然。”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一个人的进步是由自我反省诞生的。也许昨日的工作很顺利,就沉浸在顺利的愉悦感中,但是必须得明白,昨日的工作未必能拿满分,而总有值得改进的地方。我们不是为着完美而苛刻自己而是为了更好来鞭策自己。及时无法做到每天自省,也要保持一定的时间,想想自己这段时间的心路历程,想想自己的错误和失败,可以让我们最大限度地减少我们因为忽略而犯下的错误,减少生活和工作中的错误,就会不断取得进步。 苏格拉底也曾说过:“未经省察的人生没有价值。”我们反省着自己的生活,想想自己是否还在追求着当初的梦想的路程上。 如北岛所言,“那时我们有梦,关于文学,关于爱情,关于穿越世界的旅行。而今我们深夜饮酒,杯子碰到一起,都是梦破碎的声音”。如果生活只能为了果腹之欲而挣扎,得过且过,这样的人生有何价值?学习别人的失败经验,反思自我的错误之处,朝着更好的自己的方向,朝着当初的梦想,下一段路上有更美的风景等着我们。

震惊国内的十大学生杀人恶性案件

震惊国内的十大学生杀人恶性案件 1、马加爵连杀四人。2004年,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害4名同学的一起刑事案件。此案件由于作案者为大学生,出身卑微,手段残忍而吸引社会各界的关注。马加爵曾被预评为“省三好学生”;2000年至2004年就读于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4年2月13日晚杀一人,2月14日晚杀一人,2月15日再杀两人后从昆明火车站出逃。2004年3月15日被公安部列A级通缉犯;2004年6月17日被执行死刑。杀人事件的起因是因为打牌争执。2004年寒假马加爵因为打工没有回家,留在学校住宿。邵瑞杰和唐学李提早回到了学校。唐学李原本是住在校外的出租房的,只是因为那几天还是假期,校内宿舍的床位空置率较高而入住邵瑞杰和马加爵的317室。案发前几天,马加爵和邵瑞杰等几个同学打牌时,因邵瑞杰怀疑马加爵出牌作弊两人发生争执。曾被马认为与其关系较好的邵瑞杰说“没想到连打牌你都玩假,你为人太差了,难怪龚博过生日都不请你……”,马认为他的这番话伤害了自己的自尊心,转而动了杀机。 2、44刀惨案。紫溪中学学生宿舍3栋401室,李国阳刺了舍友徐振宇19刀,汪磊25刀。2010年12月11日7时20分,犯罪嫌疑人小阳在楚雄市紫溪中学401宿舍持刀对同宿舍睡觉的同班同学小宇进行刺杀。同宿舍同班同学小磊发现后起床,小阳又持刀在宿舍内将小磊刺伤并致其倒在地上。小阳作案后企图跳楼,被其他宿舍的同学发现后制止,随后小阳持刀割腕自杀。其他同学见状后找到学校宿

舍管理员报告了情况,随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医生将小磊、小宇和小阳3人立即送到楚雄州人民医院抢救,小磊、小宇经抢救无效死亡,小阳经救治后现无生命危险。 3、残杀女友。2011年5月8日下午15时许,中南大学南校区升华公寓15栋、16栋宿舍下发生一起命案。一男子持刀将该校一女生杀死,随后自杀。警方初步查明,嫌疑人王某,因追求女生被女生拒绝将其杀害。 4、美女杀手。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女大学生张超伙同男友抢劫杀人碎尸案日前尘埃落定:最高法院改判张超为死缓。17日上午,其男友谢宏在丽江被执行枪决。张超于2007年6月与被害人木鸿章在丽江市某夜总会相识,木鸿章常约张超吃饭会友,并先后送了价值2万多元的财物。张超遂与男友谢宏商议暴力劫取木鸿章财物。之后,谢宏的好友陈光吕接到谢宏电话,也赶到丽江,并与谢宏购买了尼龙绳、橡胶手套等作案工具。12月19日,张超将木鸿章骗至自己租住的房屋,谢宏、陈光吕对其实施抢劫、套取银行卡密码后,用尼龙绳将其勒死,将尸体肢解为260多份,包装后抛入玉龙新县城护城河内。随后3人相继在丽江、昆明被公安机关抓获。 5、深夜刀杀。被告人郭力维因觉得被害人赵研打呼噜影响其休息,曾将赵研晚上打呼噜视频传到校内网上,二人因此不和。被告人郭力维认为赵研多次对其进行辱骂,伤害了其自尊心,遂于2009年11月14日凌晨3时30分左右,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扎熟睡的被害人赵研胸部、背部数下,致使赵研因左胸部刺创致心脏破裂造成失血

药家鑫案之心理学分析

药家鑫案之心理学分析 一、药家鑫案件情况简介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西北大学大三学生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二、从心理学角度分析药家鑫的家庭环境 (一)从“权力型人格”的角度分析中国家庭 心理学家弗洛姆总结过一种“权力型人格”,就是指一个人强烈渴望别人顺从自己的意志,一旦不顺从就会让他怒火中烧、暴跳如雷。家庭、尤其中国家庭是这种人格最容易施展的场所,因为中国家庭给了这种人格最少的制约。 与一般人的认识不同,“权力型人格”并不是简单的“命令——服从”逻辑,它的真实逻辑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投入——回报”,也就是说,他把对你的命令视作投入(我花了这么大价钱让你练琴),把你的顺从看做对他的回报(你好好练琴就对了)。 第二种是“贬损——听从”,也就是说,他对你永远不满意,永远否定,你做的差,他说你“不争气”;做得好,他说你“翘尾巴”或“还不够”。总之,你永远还“差得远”,应该听从于他。 (二)从心理学——“家庭恐怖主义”角度分析药家鑫的父亲 从新闻报道透露的信息看,药家鑫的父亲很符合“权力型人格”。他一方面自认为对儿子倾注了全部的心血,要求儿子绝对的服从;另一方面,他很少认为孩子有做好的,不会去表扬孩子。 孩子未必会喜欢父亲的这种投入,反而往往想逃离,也就是不顺从父亲的意志。以药家鑫的家庭为例,父亲对这种不顺从,会表现出惩罚——拿皮带抽、关地下室;憎恶——对你失望、觉得你倔,甚至说出“你那么丑,没有人会喜欢你”这样伤人的话(得有多么大的憎恶才能说出这种话啊,而且越是憎恶,越会看你哪都不顺眼,动辄得咎);刺激——误以为孩子的不顺从是因为自己的投入还不够大,所以辞职回家专门看管你,以加深投入来刺激你,让你对自己的不顺从内疚。这些是对第一种逻辑破裂的回应。 而在第二种逻辑里,父亲会靠经常的贬低你建立他的领导地位。 心理学家武志红把这种父亲对孩子的暴力(包括冷暴力)称为“家庭恐怖主义”。的确,对于孩子来说,这样的家庭还不够恐怖吗?药家鑫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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