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  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  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1.五代十国的立法概况?

答:一主要立法:后梁《大梁新定格式律令》,

后唐《同光刑律统类》,《开成格》,另一重要立法活动是编敇,先后制定

了《长兴敇条》《天成杂敇》和《清泰制敇》

后晋依后唐《清泰制敇》基础上编纂而成《天福编敇》,也叫《天福杂敇》

后周《大周刑统》又叫《显德刑统》。

大周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它是一

部以律为主,附以相关式、令、格、敇的综合性刑事法规,

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它的颁行,使得其

他的律疏、令、格、编敇等在初中中几乎不被适用。

二,法律形式的发展:从法律形式上看,五代十国在沿袭唐朝法律形式的基础上有所发展。

其主要法律形式有律、律疏、格、式、令、敇、编敇及刑统等。其

中最主要的成就是刑统的完善及编敇的确立。

2.五代十国法制内容的演变?

答:一刑罚空前酷烈:(1)在刑罚的执行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做法,呈现严酷的特点。如杖刑

变为合欢杖,双杖齐下,随年杖同其岁的杖数,重杖一顿处死就

是以杖代死刑。流刑变为刺配,即将决杖与配流并用。

(2)出现新的刑罚:凌迟

凌迟——史上最残酷的死刑,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余脔,

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

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

二增设罪名,加重量刑:官典犯脏为常赦所不免的犯罪;私人入道的处罚加重;对厩库管

理、盗罪的处罚加重;对官吏违反审判制度的犯罪的处罚也加重。三民事法制渐趋完备:在契约制度上对不同契约在格式、体例及内容诸方面有一些共同的

要求。

3.五代十国司法机关?

答:一司法机关:沿用唐制,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别为中央最高审判、复核与监察机关。地方司法机关仍与行政合一,突出特点在于均为军

人所把持。

二诉讼审判制度:诉讼的提起须经法定的程序,严禁越诉。民事诉讼农闲时受理,刑讯

仍是主要取证手段.出现了和凝父子共编《疑狱集》

疑狱集——我国现存最早的案例汇编,收录大量古代侦查、断案的事例,记录较

为典型的侦查、断案技巧,对后来刑事审判及审判理论的发展都产生

了重要影响。

三监狱制度:改善监狱环境与条件,设立病囚院。病囚院的设置在中国古代狱政史上有

重要意义,是狱政逐步走向文明的表现。但并没有真正贯彻。

4.宋朝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变化有哪些?

答:三阶段:(1)从北宋初年到仁宗末年,立法指导思想集中于解决如何加强中央集权;

(2)仁宗末年至北宋末年,着力于解决财政危机;

(3)南宋时期,因时适变,度时制法成为立法指导思想的主流。

5.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答:一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废除节度使统领州郡,地方的财权、兵权收归中央;

建立了上下相维、内外相制的中央官制。这一思想也

贯彻到法律制度的构建上了。

二崇文抑武,儒道兼用:一方面刑罚成为“灭人欲”的正义手段,不再忌讳刑杀;另一

方面封建道德伦理观念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使传统的儒学重生,继续成为正统思想,桎梏人们的

精神生活。

三强调慎法,法贵力行:宋统治者不仅重视法律规范,而且更注重立法之后是否能够付

诸实施,只有实施才能取得实效。

四,义利并用,通商惠工:重视加强对司法实践中民事权利的保护,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各

方面做出规定,使宋朝成为中国古代民商事及经济立

法最为活跃的朝代,商业的重要性大大提升,对商人

给予更多的尊重。

5.宋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立法?

答:一刑统:宋刑统——史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是宋开国以来第一部法典,也是宋最

基本的一部法典。这也是我国古代社会第一部记得版印行的法典。

二编敇:创自于唐代,成为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成为宋朝调整、变革法律的主要形

式。地位高于《宋刑统》。

编敇——经过特定的编修程序的皇帝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

的诏旨。

三编例:是宋后期主要的立法活动,是宋朝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编例——指将原本临时性的具体的案例经过编修程序,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

法律形式,主要包括指挥与断例。

指挥——是中央尚书省等官署对下级官署的指令,对下级官署有约束力。

断例——是审断案件的成例,断例表现为法律形式时与诏敇一样,需经编纂的

程序。

四条法事类:南宋中后期立法活动特点。保存至令的是《庆元条法事类》

条法事类——指的是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敇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

全。

6.《宋刑统》对唐律的变化有哪些?

答:体例上变化有三处:(1)以刑律为主,律敇合编。

(2)篇下设门:将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条文汇编为一门,反映宋

立法技术的提高,有利于概念的明确及司法实践操作。

(3)立“起请”条:是窦仪等《宋刑统》编修者对某些律、律疏

或“准”条的补充,作为参照,也具有法律

效力。

起请条——在一些条文之后附有以“臣等参详”或“臣等议

曰”开头的文字。

内容上变化四处:(1)删除《唐律疏议》每篇篇首的篇名沿革史。

(2)增设“折杖法”的规定,即以杖刑代替流、徒、杖、笞之刑,以体

现恤刑原则。

(3)对官吏犯脏罪的处罚比《唐律疏议》明显减轻,对盗罪的处罚则加

重。

(4)增加民事、商事方面的立法。

7.宋的法学成就?

答:最具代表的是《洗冤集录》和《名公书判清明集》

洗冤集录——为南宋宋慈所著,将前人有关法医检验的案例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编成,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事的法医学专著。

名公书判清明集——是胡颖等人所编著的一部宋代诉讼判词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名公指这些判词均出自显赫当时的名士之手,书判是一种文体,在当时主要

是诉讼判决书和政府公文。清明指带有清正廉明的价值取向。它是中国古

代最早的一部源自司法实践的实判著作,真实地反映了司法官是如何根据

事实,参照法律,运用自由载量权解决诉讼纠纷的。其主要法律思想是倡

廉政,慎刑罚,重教化及强调法律适用。它是现存唯一的宋代判词专集,

代表了中国古代判词发展的一座里程碑。

8.宋刑事法制?

答:一盗贼重法及重法地:对一些重要地区盗贼犯罪论以重法,以严惩窝藏盗贼的行为。后

将京城开封及诸县划为重法地,规定凡在重法地内犯贼盗罪者,

适用比《宋刑统》重的处罚。

二折杖法:折杖法——就是将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抵为一定数量的杖刑的刑罚制

度,其总体趋向是使刑罚减轻。

三.刺配:它作为非法定刑,为杖刑、流刑与刺面三刑合一。在宋真宗时上升为法定刑

罚之一,这意味着肉刑再次成为法定刑罚,这无疑是一种倒退被

沿用至元、明、清各代。

四.凌迟:凌迟出现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中国古代最为残酷的生命刑。宋仁宗开始使用

凌迟,以后被引入编敇,上升为带有普通性与经常性的刑罚,成

为法定刑。这种通过延长受刑人遭受痛苦时间的酷刑延用至元、

明、清。

五.新设罪名:天地坛非执事辄临和盗剥桑拓之禁。前者是适应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

天地坛非执事辄临——一般人不可以随意靠近帝王祭祀之处,一旦触犯,处以斩刑。

盗剥桑拓之禁——造纸术和印刷术发明后,由于有利可图,盗剥作为造纸原料之一的

桑拓皮的现象频频出现,而一旦超过适度范围地剥去桑拓树皮,

会导致桑树枯死,影响另一依赖于桑树的重要经济行业—养蚕

业,进而影响丝绸的产量,因而盗剥桑拓被视为严惩的犯罪。

9.宋民商事法制?

答;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大:客户、家内服役者、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都成为主体。

客户——宋代有主客之别,以有无产业划分,佃人之田、居人之地、而纳其租的人被称为客户。客户取得了与主户相同的社会地位,能以自己的名义自

主地参与到民事活动中,有承佃与退佃的自由权,有财产权。

家内服役者——即奴婢、奴仆,必须通过双方自愿签订的雇佣契约才能成立家内

服役关系,且家内服役者享有法定权利,获得主体地位。

二,出现家族共有形式——义庄。

义庄——家族共有即族产,是以宗族社团为所有权主体的产业。

三,买卖契约:

A 不动产买卖契约成立的步骤:(1)先问亲邻:即田产买卖先问亲邻,他们具先买

权。

亲邻——有亲之邻,即虽为邻而非亲或虽为亲而非邻

都不能优先购买。

(2)输钱印契,即制作契约,到官府印契,缴纳契税。

(3)过割赋税:即契约上写明标的物的租税、役钱,

并由官府在双方赋税簿账内变更登

记,加盖官印。

(4)原主离业,即买卖契约达成后,转移土地的占

有,卖主离业,且不允许其租佃该土

地,以防止自耕农减少、佃农增多,

以致减少官府的赋税收入。

B不动产买卖的分类:绝卖与活卖。

绝卖——即无任何附加条件的买卖。

活卖——只转让使用权与收益权,保留回赎权的买卖。典当契约业主得到钱主的典价,在法定的三十年期限内可随时以原价赎回标的物。

四.婚姻家族与继承制度:(1)婚姻法规:宋结婚年龄男15女13岁。

(2)家族法规: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取得和亲子一样的权

利义务。

按血缘分为同宗与异姓收养,异姓收养只限于被遗弃的三

岁以下的幼儿。.

按成立时间分为立继子与命继子。

立继子——父母至少一方健在时的收养。

命继子——夫妇双亡后由近亲属指定的养子。

(3)继承法规:立继子竺同于亲子,命继子未尽过赡养义务,

只承担祭祀任务,继承遗产总额的三分之一。五.商事法律:(1)市场管理法规:实行市易法管理。

市易法——在开封设置市易务,依市场情况决定价格,收购滞销货,

侍需要时出售,商贩可向市易务贷款或赊购货。

(2)禁榷法律:禁榷的种类除茶、盐、酒外还有矾、铁、石炭(煤)。

专卖分从生产到销售全部官府经营和官府直接控制下商人

经营。

(3)海外贸易法:《市舶条法》

内容——a设立市舶机构、明确官员职责。

最主要的市舶机构为市舶司,主要职责为接待中外

贡使商贾、征收税率。管理商品互易、结交番客等。

B严格舶商出海的程序。

呈报-点检-发出海凭据-规定时间返原起航港口。

C征收舶税、收买舶货。规定抽解和博买制度。

抽解——也叫抽分,指对一切进品物品征收十分之

一的实物税作为国家的收入。

博买——也叫官市,即由官府定价征购部分舶货。

D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得到许可受保护。受侵犯可越诉。

10.宋的行政法制?

答:一,行政机关:(1)中央行政机关:三省体制形同虚设,移由中书门下执掌,它是脱离

三省的独立的宰相集体处理国家政事的机构。军事

权则归北宋时新设的“枢密院”掌管。最高财政管

理机关是“三司”,即盐铁司、度支司和户部司。盐

铁司掌工商收入、兵器制造;度支司掌财政收支、

粮食漕运;户部司掌户口、赋税、榷酒等。

(2)地方行政机关:分路、州(府、军、监)、县三级。路是地方最高一

级政权;凡皇帝即位前居住过或任过职的州在即位

后称为府,地位略高于州,军多由军区演变而来,

监多由第一个他去演变而来,县是最低一级。

二,监察制度:最高监察机关为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其中察院权力最重。

地方监察机构是监司。、

风闻弹人——即不一定要有实据,即可奏弹官吏。

月课——御史每月必须奏事一次。

三官吏管理制度:(1)官吏的选拔:每三年一次科举为最主要的途径还有制举。

糊名考校法——把试卷上考生姓名、籍贯等糊封隐没,使阅卷

官不知试卷作者。

誊录试卷法——在糊名考校法基础上,为考官辩认考生字迹和

剥换卷首而创设。

(2)任用:实行差遣制。官与职殊,名与实分的制度为防止官吏擅

权但却造成了机构庞大,官制紊乱,人、物、

财力的极大浪费。

(3)考课:磨勘和历纸制度。文官三年一迁,武官五年一升。

磨勘——由朝廷指定特别官员或官署考核百官功过。

历纸——由各部院长官平时记录下属政绩优劣的考状。

(4)侍遇:历朝中最好的。实行强制官吏至仕制度即退休制度,年

龄为70.

11.宋的司法制度?

答:一司法机关:(1)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大理寺是审判机关;刑部是行政、司法混同部门享有比大

理寺更高的审判权;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具司法监督和

审判重大疑难案件职能。

审刑院——也叫宫中审刑院,是审判复核机关,大理寺断案后只由

刑部详复的案件,置审刑院后再经过详议,是刑部之上的

又一级复审机关,向皇帝负责,是宋初加强中央集权的产

物。

(2)地方司法机关:北宋的开封府及南宋的临安府。

开封府是行政和司法机关,不仅负责受理诉讼案件还

承旨审判一些大案,判决可直接禀奏,不受刑部、御史台

约束,地位特殊。临安府地位与职能同开封府。

12.宋的诉讼审判制度?

答:一,大案奏裁制:恢复死刑复奏制度。

二,鞫谳分司制:审与判分离,负责审问的机关为“狱司”或“鞫司”,负责判决的机

关为“法司”或“谳司”。从州到大理寺都实行。有利于互相制约也

带来司法程序复杂的不足。

鞫谳分司制——即审与判的分诹,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

三,翻异别勘制——翻异指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别勘又叫别推、别鞫、移推,指改换

审判官重新审理。翻异别勘制就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改换审判官

重新审理的制度。

四,务限制——务限法是关于农忙时停止民事诉讼的制度。务限期内停止受理有关田宅、婚姻、债务、地租等民事案件。

务限期——每年二月初一为入务,即农忙开始,到九月三十日为止的这

段时期。

五,理雪制度——指当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族如有不服,可依程序逐级进行申诉的

制度。

申诉程序:从所属县诉起—本州—转运司—提刑司—尚书本部—御史台—登闻鼓院

—登闻检院---理检院,不能越诉。

申诉期限:在判决生效的三年内。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模拟试卷2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模 拟试卷2 (总分:66.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选题(总题数:17,分数:34.00) 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分数: 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上请制度始创于( )。 (分数:2.00) A.秦朝 B.汉朝√ C.曹魏 D.隋朝 解析:解析:上请制度源于汉朝。 3.将流刑分为五等的朝代是( )。 (分数:2.00) A.曹魏 B.西晋 C.北齐 D.北周√ 解析:解析:北周将流刑分为五等,隋朝在此基础上将流刑改为三等。 4.最早下诏废除宫刑的朝代是( )。 (分数:2.00) A.曹魏 B.北魏 C.东魏 D.西魏√ 解析:解析:西魏和北齐政权下诏废宫刑,宫刑退出历史舞台。 5.“格”这一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 )。 (分数:2.00) A.曹魏 B.北魏√ C.东魏 D.西魏 解析:解析:北魏“以格代科”,使格正式成为法律形式。 6.“式”这一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 )。 (分数:2.00) A.曹魏 B.北魏 C.东魏 D.西魏√ 解析:解析:西魏编有《大统式》,其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式。 7.皇帝制度始创于( )。 (分数:2.00)

A.夏朝 B.西周 C.秦朝√ D.汉朝 解析:解析:皇帝制度最早创立于秦朝,汉朝沿用。 8.汉朝的行政中枢机构在设置上实行( )。 (分数:2.00) A.三公九卿制√ B.三省六部制 C.九品中正制 D.内阁制 解析:解析:汉朝在行政中枢机构的设置上实行三公九卿制;三国两晋南北朝实行九品中正制的选官制度;隋唐实行三省六部制;明清时期在行政中枢机构的设置上采取皇帝隶属六部的内阁制。 9.汉朝掌管军事的行政中枢机构是( )。 (分数:2.00) A.丞相 B.太尉√ C.御史大夫 D.令刺史 解析:解析:汉朝的“三公”中,丞相掌行政;太尉掌军事;御史大夫掌监察。令刺史为汉朝的地方监察机关。 10.“亲亲得相首匿”制度正式确立于( )。 (分数:2.00) A.秦朝 B.汉朝√ C.曹魏时期 D.北齐时期 解析:解析: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正式确立。 11.汉朝为了实施重农抑商政策,颁布的法令是( )。 (分数:2.00) A.告缗令√ B.均输平准法 C.除盗铸钱令 D.推恩令 解析:解析:“告缗令”为汉朝重农抑商法令;“均输平准法”为汉朝平抑物价的法令,以限制商人牟利;“除盗铸钱令”为打击私铸货币的法令;“推恩令”为打击地方诸侯势力的法令。 12.三国曹魏时期讲读法律的人员被称为( )。 (分数:2.00) A.州刺史 B.司隶校尉 C.律博士√ D.大理寺评事 解析:解析:曹魏时期讲读法律的人员称为律博士。州刺史是汉朝的地方监察机关;司隶校尉是汉朝掌管京师附近州县的监察机关;大理寺评事为大理寺的副职官员,宋朝以前属于审判官,明朝以后属于复核刑事案件的官员。 13.以“法条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分数:2.00) A.《北魏律》 B.《开皇律》

隋朝宋朝法律制度

一、《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一)体例 《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共500条。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开皇律》的12篇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进步与成熟。“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12篇体例为后来的唐律所沿用。 (二)内容 1.《开皇律》删除了前代的残酷刑罚,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其中笞刑从笞十至笞五十,杖刑从杖六十至杖一百,各分五等;徒刑从一年至三年五等,各以半年相差;流刑从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死刑为绞、斩两种。封建五刑制度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沿用至清末。 2.《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正式确立“十恶”罪名。“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3.《开皇律》还进一步完善“八议”和“官当”制度。“八议”是对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罪,须按特别程序认定,并依法减免处罚。“官当”是指官员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官品抵折刑罚,并因所犯私罪、公罪有所区别。“八议”和“官当”制度的完善,使得封建特权法得到进一步发展,走向系统化和固定化。 一、立法概况 《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初年由窦仪等人,主持修律。至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宋刑统》修成,经太祖批准,“模印颁行”天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首先,《宋刑统》在结构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但在12篇律下分213门,所谓“门”,就是将调整大体同一类社会关系的律文汇编为一个单元。其次,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敕文。《宋刑统》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宋代后期,法律形式和内容虽有变化,但它作为国家基本性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五代十国辽宋夏金元时期

五代十国辽宋夏金元时期 ■ :这一时期的特点是从分裂割据若干民族政权并立逐步走向统一,民族融合进一步加强。在经济上,重心南移,封建生产方式逐步向边疆地区扩展,封建经济继续发展。 ★政治:本阶段的政治局面经历了封建国家的再度分裂——局部统一——民族政权的并立——全国重新统一的过程。五代十国的分裂局面是唐朝后期藩镇割据的继续和扩大,北宋结束分裂割据局面,但在全国的版图上还存在着辽、大理等发展政权,后来更陆续出现了西夏和金。因此北宋只是局部统一的朝代,而区别于大一统的汉唐。北宋亡后,又出现了南宋与金的对峙。直至1279年,元政权凭借其强大的武力使全国重新归于统一。 本阶段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制度的强化阶段。主要体现在北宋和元朝加强中央集权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北宋建立后,宋太祖为巩固统治,本着“强干弱枝”的指导思想,解除中央和地方大将的兵权,使地方行政权和财政权分开,又在中央组织强大的禁军。这些措施避免了地方分裂的再现,使北宋在政治上出现了稳定的局面,有利于经济文化的发展。但又导致官僚机构的膨胀和军队数量的激增,造成北宋政权长期积贫积弱的局面。至北宋中期,已出现严重的财

政、政治和边防危机。为缓和矛盾,富国强兵,宋神宗任命王安石进行变法。他制定了青苗法、募役法、农田水利法、方田均税法和保甲法等措施,力图限制官僚地主对农民的剥削,缓解土地兼并,缓和阶级矛盾,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但由于用人不当,特别是新法损害了官僚地主的利益,削弱了北宋政权的统治基础,遭到特权阶层的反对,新法没有成功。 元朝统一全国后,为有效治理广阔的国土,实行行省制,初步奠定了后世省区的规模,并通过宣政院和澎湖巡检司等机构,有效地保证了中央对包括x藏、台湾在内的广大边疆地区的管辖,进一步强化了中央集权。 ★经济:本阶段,在农业和手工业繁荣的基础上,商品经济获得显著发展。商业活动范围逐步扩大,已打破了唐朝“市”、“坊”的界限;货币种类繁多,尤其是北宋在四川地区出现世界上最早的纸币——“交子”,在民族政权的边境上,还兴起了“榷场”贸易。 本阶段南方经济持续发展。南宋时,太湖流域流传着“苏湖熟,天下足”的谚语,表明江南的农业生产已经超过北方,完全取代了北方经济重心的地位。至元朝,为解决“南粮北运”的问题,还大力兴办漕运和开辟了规模空前的海运,足以说明南方经济的重要地位。 本阶段中国古代纺织业结构也开始发生变化。南宋时,

论宋朝合理有效行政区划

论宋朝合理有效的行政区划 思想政治教育0901 曹坤090304101 摘要:本文只是单一的从宋朝的行政区划出发,寻求比较合理有效的行政区划, 并不注重宋朝当时所面临的积贫积弱的社会问题,而且宋朝当时所面临的战争、敌国侵略是我们国家今天所没有的情况,这就为宋朝的行政区划讲解接受提供了条件。本文将从宋朝的路、府、州、军、监以及至今还未被深入研究的准政区进行探讨,并和我国今天的行政区划进行浅层次的比较。 关键词:区域划分准政区 自陈桥兵变那一刻起,赵匡胤和他的子孙们在中国政坛的最高位置上一直“黄袍加身”了319年,而极盛辉煌的唐朝也不过289年的历史。众所周知,宋朝还是还是中国历史中最弱的王朝之一,冗兵、冗官、冗费造成了严重的积贫积弱。可就是这样一个面临严重的内忧外患病病怏怏的王朝却并没有被农民起义所推翻,没有被割据势力所颠覆,也没有为权臣所篡位,要不是横扫欧亚的蒙古铁骑太过强大,还会苟延残喘好多年,这不能不说是宋朝某种政治制度的保障的结果。而我认为,宋朝的行政区划就是这种政治制度。 也许会有人说宋太祖杯酒释兵权,文官治国,解决了困扰中国千年的藩镇割据的问题;财政权独立,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贪污腐败;推广儒学,发展生产,使得经济文化空前大发展。 而常常被人所忽略的是具有特色的宋朝行政区划体制。宋初,宋太祖力平群雄,建立了大宋王朝,疆域划分难以顾及,太宗因循唐旧制,略事改革,分全国为13道,不久淳化四年把全国合并为两京十道,但第二年就废止,改为路制。路的发明可以说是宋朝行政区划最另类的表现了。路是直辖与中央并高于府、州、军、监的一级监察区。至道三年,共分十五路,后析为十八路,又析为二十三路。路下为府、州,府虽和州同级,但地位要略高于州。当时国都、陪都,皇帝诞生、居住和巡游过的地方,以及地位重要的州都改为府,情况和唐朝很相似。州一级的行政长官称为“知某州(军、监)事”同时州一级还设通判一职,以制约知州的权力。府、州下面一级是宋朝行政区划中出现的新单位——军、监,军始于唐朝,唐时只管军政不管民政,五代时,军不仅管军政也管民政土地,但不下辖县;在宋朝,军演变成地方行政区划单位。监也是早在五代时就已出现,但是只是管理国家的经营的像铸钱、牧马、冶炼等专业性的机构,并没有演变为地方行政区划,直到宋朝。宋朝的军、监都分为两种:领县的和不领县的,领县的军监与府、州同级,都隶于路,但实际地位则要低于府和州;不领县的军、监与县同级,同隶于府或州。所以,宋朝县级以上、路级以下的区划单位有府、州、军、监四类,县一级的区划单位有县、军、监三类。在少数民族地区,继承了唐朝羁縻州县的制度,也可以算是一定程度上的民族自治。这种把因地制宜的原则运用到行政区划上,在中国历史上还是一个创举。概括的说,宋朝的行政区划,最高一级为路;实施的三级制,最基本的是路—州—县;州级单位有府、州、军、监,府地位最高,州次之,军、监更低;县级单位有县、军、监。 也许有人会说,中央政府直接管辖近400个州府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而管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1.隋唐的法律制度在历史中的作用和重点? 答:隋唐法律制度特别是唐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承先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地位。它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最为辉煌的时期之一。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点在于:唐律的制定、地位和影响;名例律中的五刑、八议、十恶等一些制度和区分公罪与私罪、自首、类推和化外人相犯等一些基本原则;中央的司法机构,刑讯和死刑复奏制度,出入人罪等一些规定。 2.隋唐立法概况? 答:隋朝的法律形式,由大臣苏威所定:律、令、格、式。隋律包括《开皇律》《大业律》《开皇律》——隋朝的第一部律,也是隋初重要的立法成果。是高颍等大臣参考魏晋以来立法,确定取适于时的指导思想,修定。 《大业律》——隋朝第二部律,也是隋炀帝的主要立法成果。是牛弘等大臣重定的律令。 区别:体例上:开皇律12篇,大业律18篇;内容上:用刑比开皇律更轻,其中从重减轻的律条有二百余条。实施上:大业律并未切实得到实施,只是在形式 上假借遵循礼乐之名。 3.开皇律体例与内容? 答:体例上:隋律共12篇,500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 内容上:一。关于刑罚制度:确定了死、流、徒、杖、笞五刑,而且还规定了刑等。 二.关于十恶制度: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大赦时十恶仍不可赦免。 三.关于八议和官当制度:这两个是重要的司法特权制度。规定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等七以上犯罪,都可依照律文减一等量刑,还把官当作为定制,并 规范了其内容: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 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 流者各加一等。 4.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答: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1)礼是治国的主要手段(2)法是治国不可缺少的工具。(3) 治国必须礼法结合。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1)法律内容要统一;(2)法律内容要简约; (3)法律内容要稳定。如果肉容多变就会造成两个危害:一 个是会使百姓无所适从;另一个会使官吏难以掌握,以致在工 作上出差错,甚至使不法之吏借此行奸。 三.慎重行刑的思想:(1)严格依法办案:司法官应严格依法办案,防止滥刑,并把它作 为慎重用刑的一种表现; (2)慎重审理重案:对重刑者规定专门的程序加以审理,避免错案。 以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为指导,唐律处处体现礼的精神,还用法维护礼,君权、父权和 夫权得到了切实的保护,所以后人评说唐律是一准乎礼。 5.唐的立法概况?

科举制度对社会结构的影响

摘要:科举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选官制度,在我国施行前后1300多年,对中华民族和中华文化都产生了及其深刻的影响。在我国封建社会这样一个宗法族制的国家,科举制度不仅仅只是选官制度,在更深层次上它深深的影响了民族性格和社会结构。儒家思想以科举制度为载体,在中华大地深深扎根,上升为一种制度化的思想,促成了封建社会延续几千年这样一个神话。本文试图从科举制入手,探讨其对封建国家社会结构方面深层次的影响。 关键词:科举制度;宗法族制;社会垂直流动;双轨制 我国是世界上的文明古国,中华文化历经几千年而兴盛不衰。在文化发展的几千年中,封建的社会形态历经了长达几千年的时间,封建文明成为了中华文明重要的组成部分。纵观世界各国,一种比较发达的社会形态最多延续不过几百年,但是封建社会形态却在我国延续了几千年。查阅历史资料我们发现,宋朝以后,我国的封建社会形态逐渐进入十分稳定的状态。封建社会体制下的稳定,并不是指社会不会发生大得动荡,社会经济不会出现大的危机,而是指不管发生什么样的社会大动荡和什么样的社会经济危机,封建制度依然存在,整个社会的运转方式仍然是封建式的,封建秩序始终始终都维持了下来。宋太宗继太祖承继皇位,明成祖夺了建文帝的宝座,都是皇族内部权力斗争,夺权成功后,封建制度不变,封建体制也不变;又如金灭了北宋,元灭了金,再灭了南宋,明朝赶走了元朝的统治,清朝又代替了明朝,这些都是皇朝的兴亡更替,封建社会一直照样运转着;再如,元末明初群雄割据,割据者不管是起义军的领袖,或是乘元朝衰微而独霸一方的军阀,还是亲元的旧势力残余,他们混战不已,但在所统辖的区域内仍然维持着封建秩序。可见,统治舞台上的角色可以变换,朝代名称可以变换,某些具体的统治方式也可以变换,但封建制度始终都没有改变。 封建社会得以延续上千年源于封建社会社会结构的超级稳定,社会结构的超级稳定性源于封建统治集团所采取的各种有力措施,使得在危机过后封建体系总能够自我修复,并且更加完善。到底是什么使得封建社会结构如此稳定了?无疑,科举制度产生的影响是重要原因。科举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选官制度,在科举制度实施以前,封建政府对官员的选择一般都是通过定九品中正或者贵族世袭做官,政府对社会进行严格的分层,社会层级关系几乎没有希望被打破,由于选官制度要求家世背景,那些位居社会底层的贫苦大众对将来没有任何希望,在这样一种选官制度下,是穷人就永远只能做穷人,除非一点,你打破这个让你只能当穷人的社会,由此而导致了占据社会人口大多数的贫民对少数贵族统治集团的极大憎恨,社会随之陷入了一种不稳定的状态。科举制度实施和完善之后,封建体制进入了一个长期的稳定的时期。美国学者吉尔伯特·罗兹曼认为,科举制在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居于中心地位,是维系儒家意识形态和儒家价值体系正统地位的根本手段。 中国历史上的科举制度,自隋唐开始施行,直到清末废止,其间除了蒙元初期的几十年停行,无论是历史长久的统一王朝,还是不断更迭的五代十国,无论是汉族人建立的帝国,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一、历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变化、 夏商时代“天命”、“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西周“以德配天”的民本思想→“敬天保民”的政治思想和“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战国: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秦朝:缘法而治、严刑重法→汉朝: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原则,后汉武帝确立“德主刑辅”→唐朝:“德本刑用”、宽简稳定划一的立法指导思想→元朝: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因俗而治、蒙汉易制→明朝:重点治国、“明刑弼教”→清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清末预备立宪: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主舆论→清末修律:中外通行、有裨治理→北洋政府:隆礼与重刑并重→南京国民政府: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建国三时期、权能分治、五权宪法等理论为指导。

三、历朝中央司法机关的变迁 四、历朝婚姻制度的变迁

六、历朝法律的篇数及体例 1.《诗经》共有六篇,主要内容:《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2.《九章律》—在秦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基础上增 加《户律》《兴律》《厩律》3篇。汉律六十篇的形成;叔孙通制定《傍章律》18篇、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赵禹制定《朝律》6篇,加上《九章律》。 3.《曹魏律》,魏明帝时制定,共18篇。 4.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5.《北魏律》共20篇,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年)颁 行。 6.《北齐律》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篇目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作伪、 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7.《开皇律》以《北齐律》为基础,确定了名例、禁卫、职制、户婚、厩库、擅兴、 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制定了500条律文。 8.《德武律》—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了53条新格,制成《武德律》。 9.《贞观律》—共12篇,500条。《贞观律》的修订完成,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定型化。 10.《永徽律》—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律令,完成12篇502条的法典。 11.《唐六典》—共三十卷。 12.《大中刑律统类》—将《唐律》按性质分为121门,共1250条。 13.《宋刑统》—共12篇,502条。 14.《大元通制》—使元朝法典遂至定型,共两千多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 部分;其篇目访唐、宋旧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 15.《元典章》,这是元朝江西地方政府对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 例的汇编。共60卷,分诏令、圣教、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共十类。 16.《大明律》共30卷,460条。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 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17.明《大诰》共四编,即《御制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遍》43条、 《大诰武臣》32条,共236条。 18.《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 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四百余条,附例一千余条。 七、与“三司”类似的概念辨析

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宋朝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 1、两宋的法律思想; 2、宋代主要立法和法律形式; 3、宋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4、宋代的司法制度。 一、两宋的法律思想 (一)第一个时期,立法基本指导思想在于强化中央集权; (二)第二个时期,以法律来适应封建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 (三)第三个时期,立法思想主要受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的影响。 二、宋代主要立法和法律形式 (一)《宋刑统》的编撰及其特点 《宋刑统》(《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宋朝初年制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宋刑统》在体例上对唐律的变化之处有三: 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 2、篇下设门 《宋刑统》12篇的每篇中,将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条文汇编为一门,分为213门。其中“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门是较特殊的一个门,它就某些概念进行界定,适用于其他律条中出现在的同一概念,此即“余条准此”。共有44条,如“‘亲属’,谓丝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注明“余条亲属,准此。”即整部律典其余条中所出现的“亲属”都适用这个定义。 3、立“起请”条 《宋刑统》中还有一些条文之后附有以“臣等参详”或“臣等议曰”开头的文字,称为“起请”条。它们是窦仪等《宋刑统》的编修者对某些律、律疏或“准”条的补充,作为参照,也具有法律效力。 《宋刑统》在内容上对唐律的变化之处 1、删除《唐律疏议》每篇篇首的篇名沿革史。 2、增设“折杖法”的规定,即以杖刑代替流、徒、杖、笞之刑,以体现恤刑原则。 3、对官吏犯赃罪的处罚比《唐律疏议》明显减轻,对盗罪的处罚加重。 4、增加民事、商事方面的立法。 (二)编敕 敕是皇帝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旨,称为“散敕”,在宋代又称为“宣敕”。它不具有普遍性,要上升为一般的法律形式,还须经过特定的编修程序,即“编敕”。 编敕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 编敕的地位高于《宋刑统》,但《宋刑统》并未被完全废弃,“诸敕令无例者从律,律无例

期末专题:科举制试题与答案七年级历史-下

七下历史《期末专题:科举制》 夯实基础 一、隋朝: 1.建立:隋文帝废除了前朝的注重门第的选官制度,初步建立起通过考试选拔人才的制度。隋炀帝时,进士科的创立,标志着科举制的正式确立。 2.意义:科举制的创立,是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一大变革,加强了皇帝在选官和用人上的权力,扩大了官吏选拔的范围,使有才学的人能够由此参政,同时也推动了教育的发展。此后,科举制成为历朝选拔官吏的主要制度,一直维持了1300多年。 二、唐朝 1.唐太宗:增加科举考试科目,鼓励士人报考,进士科成为最重要的科目; 2.武则天:创立殿试制度; 三、宋朝: 大幅度增加科举取士名额,提高进士地位,进士不仅授官从优,而且升迁迅速。 影响:科举制度的发展,对宋代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全国范围营造了浓厚的读书风气,促进了整个社会文化素养的提高,造就了宋朝科技发达、文化昌盛、人才辈出的文治局面。 四、明朝:

1.八股取士:明朝提倡尊孔崇儒。考试的题目必须来自“四书”“五经”;考生对题目的解释,必须是以朱熹的《四书集注》为标准。答卷要由八个部分组成三句承题,两句破题,称为“八股文”。 2.影响:八股文内容空疏,形式呆板,又脱离实际,禁锢思想。应试的人为了能够被录取,只有死读“四书”“五经”,成为皇帝旨意的顺从者。 针对性练习 一、综合题 1.北宋吸取历史教训,实行了新的政策,由此引发了很多社会变化。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唐朝:宁为百夫长,胜做一书生!宋朝: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 (1)根据材料一,说出北宋采取了什么政策?结合所学知识,说出采取该政策的原因: 材料二:宋初大将曹翰的《退将诗》:曾因国难披金甲,不为家贫卖宝刀。宋朝谚语:做人莫做军,做铁莫做针。

宋代监察制度改革特点

浅析宋朝监察制度 李晓东 [摘要]宋朝的行政监察制度相对完善,并形成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严密监察网络,其行政监察制度的建立对现在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将研究宋朝行政监察制度的内容,分析其建立的原因并提炼出其对当今的借鉴之处 [关键字] 宋朝行政监察 就中国历史发展的进程而言,宋朝是上承隋唐下启明清的一个封建朝代,也是中国封建社会从此由繁荣的高峰逐步走向晚期的标志,由于宋朝是结束了数百年的大分裂而建立起来的一个封建专制政权,因此,改革政治,强化政权,是北宋政治史上最为引人注目的现象,这种政治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反映在行政监督制度上,必然是皇帝对监督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 一、宋朝行政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1.中央的行政监察机构。 宋代的监察机关沿袭唐制,设御史台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辩,小事则奏弹”。在官职设置上,御史大夫由于官高因此并不实授,通常只作为加官授予朝臣,用以表彰其功绩或勤勉,因而御史中丞便成为了御史台的最高长官,掌判台政。 御史台下分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分置侍御史一人,殿中侍御史二人,监察御史六人。在分工上,侍御史在元丰改制前例兼知杂事的差任,以御史台副长官的身份,辅佐御史中丞处理台务。元丰改制始命侍御史不兼知杂事的职务,但是仍然保留其御史台副长官的身份,专门掌贰台政。殿中侍御史领导殿院,“掌以仪法,纠百官之失”监察御史则统率察院,“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纠其谬误,大事奏劾,小事则举正”,监察御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官职,负责对吏、户、刑、兵、礼、工的监察。监察御史的任职在唐代由宰相任命或者荐举,但到宋朝,改为由皇帝亲自任命。这显然是皇帝为了加强对百官的监察,以进一步巩固皇权从监察御史可以纠举宰相的规定,可以佐证这一点。 此外御史台内还设有主簿和检法各一人,主簿的工作主要是受理公务,启封文书,监督失责,审核簿书等事宜;检法则负责检核法律条款,有时也参与刑事案件的审理两者皆是御史台的主要属吏,照例通常都是由御史台长贰辟举,仅哲宗时一度变更旧法而到了崇宁初年又恢复原制南宋时仍然沿用不改,只是偶尔会出现御史台正副长官皆空缺,而改由殿中侍御史奏辟的特殊变通情形。主簿和检法虽然在行政编制上只是属吏的身份,但是由于其“往往是正任台官的直接候补者”,因此,也颇为时人所重视的,很多的士大夫都把这两个职务当成是日后升迁的基石 为了确保御史具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更好地行使监察权,宋朝规定,只有担任过两任县令者,才有资格担任御史。这在宋以前的历朝法律中是没有的宋初,御史可以在没有一定证据的情况下奏弹百官,奏弹失实也不必承担任何责任,而且明确规定御史必须每两个月向皇帝奏事一次,谓之“风闻弹人”。至宋仁宗时设例限制风闻弹人,且奏弹失实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宋初还在唐朝谏官的基础上,于门下省设立谏院,但其主要职掌不是规谏君主,而是举发臣下的 不法行为和对政府各部门的措施提出“谏正”。谏院和御史台并称“台谏”随着御史职权的加强,也兼负起规谏之责,逐渐产生了台谏合一的趋势。 2.地方的行政监察机构。 宋朝对地方官的监察也是相当重视的。为防止地方势力扩大,重生藩镇之祸,宋朝多次削减地方权力如减少地方财政权,收回地 方司法权,集中地方官员的任命权,最后形成了地方的一切权力均由皇帝统管,地方官员一律由朝廷任命的局面。为了牵制州郡行政长官,宋另设“通判”一职通判系州监察官,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doc

[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模拟试卷 1 一、单项选择题 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 首次区分公罪与私罪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北齐律》 (B)《开皇律》 (C)《唐律疏议》 (D)《宋刑统》 2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开皇律》 (B)《唐律疏议》 (C)《宋刑统》 (D)《大明律》 3 第一部采取“刑律统类”编纂方式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大中刑统》 (B)《显德刑统》 (C)《大周刑统》 (D)《宋刑统》

4 凌迟刑始创于( )。 (A)隋朝 (B)唐朝 (C)五代 (D)宋朝 5 刺配刑始创于( )。 (A)隋朝 (B)唐朝 (C)宋朝 (D)元朝 6 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是( )。(A)《法经》 (B)《北齐律》 (C)《开皇律》 (D)《永徽律疏》 7 务限法是( )的法律制度。(A)隋朝 (B)唐朝

(C)宋朝 (D)元朝 8 唐朝的“造意”犯指的是( )。 (A)首犯 (B)累犯 (C)偶犯 (D)惯犯 9 隋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是( )。 (A)大理寺 (B)刑部 (C)御史台 (D)尚书台 10 “十恶”罪中,唐律把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的犯罪,称为( )。 (A)恶逆 (B)大不敬 (C)不孝 (D)不睦 11 唐朝的类推原则称为( )。

(A)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B)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C)断罪具引律令格式 (D)自出 12 唐朝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是( )。 (A)大理寺 (B)刑部 (C)御史台 (D)尚书台 13 被后人誉为“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A)《北齐律》 (B)《开皇律》 (C)《唐律疏议》 (D)《宋刑统》 14 宋代规定在农务繁忙时停止民事审判的制度是( )。(A)务限法 (B)青苗法 (C)两税法 (D)重法地法

论宋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论文

论宋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 摘要 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新的时期,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方面,都比前朝有长足的发展和显著的变化。而作为“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要求”和统治者“用来实现经济利益手段”的法律,在宋代亦表现出与其经济、政治、文化相适应的时代特色,表现在法律制度上的立法、诉讼和审判均较前代呈现出新的特点,深深地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并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完善和丰富了中华法系。叶适曾说:“今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足见宋朝法网之密和对法治的重视。本文首先从宋代主要法律文献入手从整体上把握宋代的立法情况,然后分别从刑事、民事、行政、司法等方面研究宋朝法律的变化及特点,最后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宋刑统》;宋朝;法律制度;司法制度

Introspection of State Owned Shares Reduction Abstract Song dynasty was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feudal society, a new era, its economic, political, 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an the former have made great progress and significant changes. As a "show and documenting the requirements of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he rulers of "the means used to achieve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the law, is also shown in the Song Dynasty and its economic, political and cultur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imes to adapt. Manifested in the legal system of legislation, litigation and trial than the previous generation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 new, deeply marked with the stigma of the times, and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future had a major impact, improve and enrich the Chinese law. Ye Shi once said: "This year both inside and outside the upper and lower, of the small, one of the micro-crimes are pending before the law." Law of the secret shows in the Song Dynasty and the importance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is paper, the main legal documents from the Song to start from the overall grasp of the legislation in the Song Dynasty, and then from criminal, civil, administrative, judicial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Song Dynasty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hanges in the law, and finally like to express my views. Keywords"Song EC sentence"; The Song Dynasty; The legal system; The judicial system

宋朝财政危机与地方行政关系研究基于人户逃移政策的执行分析

宋代浙东实学经济思想研究──以叶适为 中心 一、宋学的“实学”倾向与“践履”同“事功”之分 一般说来,实学是明中叶以降三百余年的重要社会思潮。实际上,实学自宋即伴随新儒学(即宋学)而共生演化。理学、心学中蕴涵反空疏虚学而主张“躬行践履”的实学特色,而浙东学派讲求实利功效力倡“经世致用”之实学,开明清事功实学之先河,成为东南区域史研究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 所谓“宋学”即宋代学术,包括文、史、哲、经各学。其结构特征主要是学派林立各有传承,又相互汲取相互交锋,兼容并蓄相斥趋同;其学术特征主要是对儒家经典及其传注的质疑,通过较为开放自主的方式重新解经,以阐发学术见解思想主张,探索义理性命宇宙生成。表现出经世济用、规范伦理或重思辨、明义理的思想倾向,学理思路又多吸收释、道二教,因而在方法、观念、学风上有别于传统儒学。宋代丰富多彩的思想学说和格调迥异趋同的观点主张,汇集而成精神文化发展的五彩长河,蕴积而为中国传统社会文化发展的又一高峰。 继先秦诸子、两汉经学、魏晋玄学、隋唐佛学之后,宋学蓬起,自“宋初三先生”、李觏、范仲淹、欧阳修、周敦颐、邵雍、张载、王安石、司马光、苏轼、程颐、程颢到张轼、朱熹、陆九渊、吕祖谦、陈亮、叶适等思想家,人才济济,学派林立,各臻其妙,其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兴

起于北宋集成于南宋的理学。自周敦颐、张载、二程,发展到南宋的朱熹、陆九渊,建构了理学发展的流脉体系,至元明而流变赓续,入清渐趋衰微。理学融汇儒、释、道三教,结合自然科学的发展,使儒学思辨化、哲理化,并发展了儒家学说的道德伦理,成为中国帝政时代后期社会秩序意识形态的核心,和士林学术思想与思维定式的规范。 实学与理学共生而又对立于理学。明代实学家崔铣说:“宋之四子造诣精矣,皆实学矣。”(《洹词》卷10)“宋之四子”即周敦颐、程颐、张载、邵雍。清代实学家章学诚也称赞朱子学是“性命、事功、学问、文章合而为一”,认为其后学“皆承朱子而务为实学”。(《文史通义》卷3 《朱陆》)但“实学”一词在宋以前就有,如东汉王充《论衡·非韩篇》说:“以儒名而俗行,以实学而伪说,贪官尊荣,故不足贵。”《全齐文》卷26《释玄光》有“圣贤功绩,何莫由斯。实学者之渊海,生民之日月”(收入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3 册)。唐代道宣撰《续高僧传》卷13 《释道岳》“毗昙成实学知非好,摄大乘论诚乃清微。”《旧唐书》卷119 《杨绾传》引其论贡举之弊的奏疏中有“人伦一变,既归实学,当识大猷”。至宋,伴随着理学的兴起“实学”的概念被更多地运用,如《河南程氏遗书》卷一记载程颐说:“治经,实学也。……如国家有九经及历代圣人之迹,莫非实学也。”他强调“穷经将以致用也。”(同上,卷4 )朱熹《中庸章句》的《题解》开篇讲程子释《中庸》“放之则弥六合,卷之则退藏于密’,其味无穷,皆实学也。”他批评“近世学者不知圣门实学之根本次第,而溺于老、佛之说,无致知之功,无力行之实”(《朱文公文集》卷46)。他认为“今学问流而为禅,上蔡(指谢良佐)为之首,今人

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讲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教学重点: 1.分析唐朝以后法律对唐朝的变革; 2.宋朝民商事法律的发展与宋朝的社会变革; 主要内容: 一、五代十国的法律制度 二、宋朝的法律制度 一、五代十国的法律制度:(907-960) (一)立法概况 《大周刑统》:(见教材P221)即《显德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是一部以律为主,附以相关式、令、格、敕的综合性刑事法规,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二)法律内容的演变 1、刑罚空前酷烈:①杖刑演变为“合欢杖”、(双杖对下)“随年杖”(杖人如其数) ②流刑演变为刺配;到宋朝甚至是三刑合一,刺面、决杖、配流合 而为一; ③出现凌迟; 2、增设罪名,加重量刑; 3、民事法规渐趋完备:以后周影响最大。 (三)司法制度(请自己阅读) 二、宋朝的法制制度 (一)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 (理学:理学萌芽于唐代中后期的韩愈、李翱,经北宋的周敦颐、邵雍、程颢、程颐,最后由南宋朱熹集其大成。理学的最大成就在于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3、强调慎法,法贵力行 4、义利并用,通商惠工 (二)宋朝的立法概况(见教材P230) 1、《宋刑统》: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 2)篇下设门,共213门。其中“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门”较特殊。 3)立“起请”条。一些条文后附有“臣等参详”或“臣等议曰”等开头的文字,称为“起请”条。

2、编敕: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遍适用效力的“散敕” 进行整理,删除重复、矛盾及无普遍指导意义者,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后颁 布,刑法化了的编敕,成为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3、编例:由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编集的判例汇编,包括指挥与断例,前者是中 央对下级官署的指令,后者是断案的成例。 4、条法事类: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先后有《淳 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和《淳祐条法事类》,只有《庆元条法 事类》保存至今。 (三)、宋朝的法学成就及法制的历史地位 1、宋朝的法学成就 1)关于“刑法”研究:傅霖的《刑统赋》以音韵的形式将《宋刑统》编成通俗易懂便于记忆的律学读本。 2)关于案例研究:《折狱龟鉴》、桂万荣《棠阴比事》,《名公书判清明集》 3)关于法医学研究:宋慈《洗冤集录》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医学著作。(见教材P234) 2、宋朝法制的历史地位 日本学者认为中国法制至宋朝才达到顶峰。 (四)宋朝法制内容的主要变化 1、刑事法制 1)重法地与《盗贼重法》:对一些重要地区的盗贼犯罪论以重法。 2)刑罚的变化: ①折杖法:将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抵为一定数量的杖刑; ②刺配:宋朝时杖刑、流刑与刺面三刑合一; ③凌迟:北宋仁宗开启宋朝使用凌迟的先例,南宋宁宗《庆元条法事类》凌迟成为法 定第一等死刑。 3)新设罪名:天地坛非执事辄临,盗剥桑柘之禁 2、民事法制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大: ①农业劳动者获得主体地位,有承佃与转佃的自由 ②家内服役者获得主体地位 ③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的主体地痊得到进一步肯定 2)物权 1)土地所有权制度进一步完备, 公田法 土地买卖契约订立的四步骤 2)族产:义庄(见教材P245) 3、债权(自己阅读) 4、婚姻家庭与继承 ①婚姻关系:结婚的年龄进一步提早,男15,女13 ②家庭关系:立继与命继 ③继承法规:立继子与命继子有所不同

五代十国时期科举制度

五代十国时期科举制度 五代时,虽然战乱不已,但仍沿唐制举行科举考试,史称:“洎梁氏以降,皆奉而行之,纵或小有厘革,亦不出其轨辙。”后梁建立的当年,开平元年(907)七月,即对唐制“小有厘革”,废除了唐制外州举人不经州长官刺史亲试,即可解送京城参加礼部科举考试的“拔解”制度②。此后,外州举人必须经州刺史亲试后方可解送。 唐制京兆府解送的举人,礼部考试十有七八中举,于是“诸道举人多于京兆府寄应,例以洪固乡胄贵里为户”,这种寄籍应举的旧例,其实是“一时失实,事久难明”的科举弊端,直至后唐天成三年(928)七月明令取消,“自此各于本道请解”,而且要“具言本州县某乡某里某为户”;如要寄籍应举,也“须具本贯入状”,不允许再用洪固乡胄贵里为户,如果弄虚作假,“本人并给解处官吏,必加罪责”①。 唐制进士科之外,有明经、明法、童子等科,称为诸科。明经科只是“帖经墨义”,因而应举者多,后晋时“每岁明经一科,少至五百以上,多及一千有余”,且“多不究义,唯攻帖书”,文理也不甚通,天福五年(940)被废,但开运元年(944)又重设①。 唐制有童子科,“童子举人,取十岁以下者,习一经兼《论语》、《孝经》,每卷诵文十科全通者与出身”。由于考试简单,弊端很多,开成三年(838)曾明令禁止荐送,但“虽有是命,而以童子为荐者比比有之”①,为五代所沿袭。到后唐天成三年时,已是“或年齿渐高,或精神非俊,或道字颇多讹舛,或念书不合格文”,因而诏令“委主司精专考校”。童子科应试时“止在念书”,大多“背经则虽似精详,对卷则不能读诵”,中举后回乡,等着年长后“取官”,“更无心而习业”,因而于后晋天福五年停废,开运元年又重设②。 五代自后梁开平二年开科取士,至后周显德六年(959),除后梁、后晋时曾停举数次外,“至于朝代更易,干戈攘抢之岁,贡举未尝废也”。每科进士少至4 人,多亦只25 人。五代前期,诸科中举都少于进士,通常只有数人,后唐长兴三年(932)取进士8 人,而诸科达81 人,开诸科取士多于进士的先例;后晋天福六年取进士1 人,而取诸科达45 人。自天福九年起,诸科取士多于进士,遂成惯例。 自唐代中期以后由礼部侍郎主持贡举,其后也常以其他官员主持科举,称“知贡举”或“权知贡举”。后梁乾化元年(911),以前任宰相、尚书省长官左仆射杨涉知贡举。贡院虽属礼部,“五代时,或以兵部尚书,或以户部侍郎、刑部侍郎为之,不专主于礼(部)侍(郎)矣”。 ②《金史》卷45《刑志》。 ①《金史》卷45《刑志》。 ①《旧五代史》卷148《选举志》。 ①《五代会要》卷23《选举杂录》。 ②《旧五代史·选举志》。 五代时,“偏方小国,兵乱之际,(贡举)往往废坠”③。“十国”大多不举行科举考试,举行科举考试诸国如南唐、南汉、后蜀、闽诸国,举行不常且不严格。如南唐保大十年(后周广顺二年,952),“以翰林学士江文蔚知礼部贡举,放进士王克贞等三人及第,旋复停贡举”。又因徐铉建言,保大十二年再行贡举,直至宋军兵临都城金陵城下,亡国之年的宋开宝八年(975),仍举行科举考试,“放进士张确等三十人”④。科举中还不时发生舞弊行为,后蜀范禹偁“掌贡举,贿厚者登高科,面评其直,无有愧色”①,即是一例。 学校 五代沿唐制设国子监,后唐明宗时“政皆中道,时亦小康”②,重视教育,天成三年(928),“朝廷以国庠事重”,以宰相崔协兼判国子监长官国子祭酒,定国子监生二百员为额,“又请颁下诸道州府各置官学;如有乡党备诸文行可举者,录其事实申监司,方与解送”,并制定了相关制度,学校制度逐渐完备,史称“举职”。“当监旧例,初补监生有束脩钱二贯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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