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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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包括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省直有关部门或省属企业依法出资设立并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

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以及各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办)是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省金融办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审查批准工作,承担对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臵由省金融办负责。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处臵的

第一责任人。各市金融局(办)具体负责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相关事项的初审或审查批

准工作,承担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臵。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省金融办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冠以“融资担保”字样,由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其他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实行地区分类管理。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为一类地区,其余地区为二类地区。一类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类地

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地、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载明主要业务区域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市场需求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规划、风险控制措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

(三)章程草案。应包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等内容。

(四)股东关于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性及持续出资的承诺书。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六)股东基本情况的报告。包括法人股东近三年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资信等情况,以及自然人股东入股资金来源、资信等情况。

(八)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消防设施合格证明等材料。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省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两年以上,近两年连续盈利。

(二)一类地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二类地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三)近两年每年累计发生的代偿损失或投资损失不得高于净资产的5%.

(四)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五)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上述条件,其中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十三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由拟设地市金融局(办)受理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省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征得总公司所在地市金融局(办)同意,向拟设地市金融局(办)提出申请。市金融局(办)提出初审意见,报省金

融办审查批准。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省金融办征求拟设地市金融局(办)意见后审查批准。

省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报经总公司所在地市金融局(办)和省金融办同意。

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征得其总公司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同意,向拟设地市金融局(办)提出申请,由省金融办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必须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并按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程序提出申请,由省金融办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向所在地市金融局(办)提出申请。市金融局(办)提出初审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跨市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距公司登记注册或前一次变更注册资本至少六个月以上。

第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由所在地市金融局(办)负责审查批准,报省金融办备案。

(一)除跨市以外变更公司住所。

(二)变更除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履行相应职责人员以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分支机构变更住所、业务范围、高级管理人员。

(四)修改章程。

(五)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与变更事项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清单,由省金融办另行规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审查批准的变更事项,涉及变更经营许可证的,由省金融办按规定换发经营许可证;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凭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批准设立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六个

月以上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省金融办收回经营许可证,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所在地市金融局(办)提出申请,市金融局(办)提出初审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查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提交解散理由、或有债务保障措施及债务清偿计划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省金融办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落实或有债务保障措施。市金融局(办)监督其清算过程。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二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二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被撤销或破产的,由省金融办收回经营许可证,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等事宜,由省金融办直接受理并审查批准。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经省金融办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二十七条经省金融办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经省金融办批准,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

(一)连续经营两年以上。

(二)一类地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二类地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近两年每年累计发生的代偿损失或投资损失不得高于净资产的5%.

(四)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五)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省金融办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

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

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臵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

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以及《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三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向被担保人收取客

户保证金,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收取的客户保证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由融资性担保公司、被担保人、贷款银行三方签订托管协议,委托银行进行监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三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

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担保责任余额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实际承担风险的担保责任金额,不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再担保机构、政府担保基金、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按照合同约定分担的风险责任金额。

第三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子公司等关联企业,以及持股比例达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互助型融资性担保公司除外。

第三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实行差额提取法,上一年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以转回或扣减当年应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融资性担保公司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金融办另行制定。省金融办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三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或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

第三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四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产和资本金的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监管部门职能,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建立专业化的、相对稳定的监

管队伍,按照“非现场监管为主”的原则,配备必要的监管设施和监管手段,确保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十三条全省统一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非现场监

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

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记分和评级制度,实施分类监管。

各市金融局(办)应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报省金融办备案。

省金融办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

第四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

在地市金融局(办)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所在地市

金融局(办)和省金融办报告资产和资本金的运用情况。

省金融办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四十六条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省金融办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第四十七条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四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市金融局(办)报告。

第四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金融局(办)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五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审计报告报送所在地市金融局(办)和省金融办。

第五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接受所在地监管部门监管,按要求报送有关报表、资料。

第五十二条省金融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

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臵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臵预案,明确处臵机构及其职责、处臵措施和处臵程序,及时、有效地处臵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五十三条各市金融局应于每年2月中旬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金融办报告上一年度辖区内融资性担保行业发

展和监管情况。省金融办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管情况。

各市金融局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金融办报告

辖区内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臵情况。

第五十四条融资性担保行业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省级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接受省金融办的指导。

第五十五条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

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方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法律、

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省金融办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所在地市金融局(办)提出处理意见,省金融办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所在地市金融局(办)提出处理意见,省金融办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内部信用评级实施细则

债券内部信用评级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资产管理总部(以下简称“总部”)按照《指引》、《标准》和本细则规定,完成债券内部信用评级,并把评级结果应用到债券投资的过程中,以及对应的风险控制管理中。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是指无担保债券,即完全依靠企业自身信用还本付息的债券。除在沪、深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挂牌交易的债券,还包括非上市交易的其它企业债券和企业短期融资券、基础设施产品等。 第二章评级方法 第四条总部设置专门的债券信用风险评估岗(以下简称“评估岗”),负责完成内部评级工作,以保证评级工作的独立、客观和公正。 第五条信用评级所使用的基础数据由总部固定收益类别的投资人员负责收集、提供,并负责核实所提供数据、资料的真实性。 第六条内部信用评级以外部评级为基础,外部评级为A级及A级以上的,划分为内部投资级,外部评级为级和级之间的划分为投机级,外部评级为B级以下的划分为违约级; 第七条为满足总部保障管理资产安全的要求,并相应地节约人力资源,总部只要求对投资(?)级的债券进行内部评级; 第八条审计部门对评级对象的财务报表等出具带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的,总部认定为评级基础资料不可信,对评级对象不予评级; 第九条以《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指标口径,由评估岗人员审慎地完成评级工作。 第十条评估岗人员应在收到基础数据、资料后一周内,完成对应债券和发债主体的评级工作。 第十一条内部评级完成后,由风险控制部门对评级原始资料和评级结果进

行审定,审定通过后,评级结果即可作为后续投资筛选和风险控制的依据;审定不通过的,根据不通过的原因,由相关责任人改正,并重新进行评级。 第十二条总部逐步完善、完成评级过程和结果的信息系统建设,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评估岗要积极探索评级结果的分类整理、报告方法。 第三章发债主体评级方法 第十三条发债主体评级主要通过对评定发债主体的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偿债能力评估包括个体评估和支持评估。 第十五条个体评估是根据《标准》,分析发债主体的财务实力、经营管理因素、内部风险控制和外部环境。其中,财务实力分析着重分析发债主体的整体发展目标和资金需求。 第十六条支持评估是根据《标准》,分析发债主体在宏观经济和股东单位中的地位、股东结构和政府支持程度,评估受评对象需要资金时,获得外部支持的能力。 第十七条发债主体偿债意愿评估主要根据《标准》和内部风险评级记录,分析发债主体的信用记录、公司治理和管理团队的人员素质、信用记录。 第三章债券信用评级方法 第十八条给予债券的信用评级,原则上不超过其发债主体评级。 第十九条评估岗人员应根据《标准》,结合发债主体的信用状况,通过分析债券的特点和相关合同,考察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信用程度,从而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根据《标准》,评估债券的清偿顺序,清偿顺序的评估占债券评级的比重为()%。 第二十一条债券含有抵押、质押、信用保证等增信条件的,还应当根据《标准》,评估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市场价值、流动性、抵押和质押比例,评估担保人的信用状况、承诺条件以及偿付及时性。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用户指南资料

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用户指南 软件版本:V1.0 发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目录 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用户指南1 软件版本:V1.0 (1) 发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1) 目录 (2) 1. 系统安装 (4) 1.1 运行环境 (4) 1.2 系统安装 (4) 2. 系统初始化 (9) 2.1登录 (9) 2.2首页 (10) 3.发票开具 (10) 3.1发票开具 (10) 3.2红字发票开具 (14) 3.3发票作废 (16) 3.4调整打印参数 (19) 4、委托代开 (20) 4.1委托代开 (20) 4.2代开发票作废 (22) 4.3代开发票查询 (24)

5. 发票查询 (27) 5.1发票开具情况查询 (27) 6. 数据应用 (31) 6.1记账清单生成 (31) 6.2记账清单查询作废 (34) 7. 基础信息 (35) 7.1领购信息 (35) 7.2付款方信息 (36) 7.3开票项目说明 (39) 7.4用户设置 (41) 8. 网点管理 (43) 8.1网点设置 (43) 8.2发票分配 (44) 8.3发票接收 (46) 8.4发票退回 (47) 8.5发票收回 (49)

1.系统安装 1.1运行环境 安装之前,必须准备好软件与硬件环境,请仔细阅读。 软件配置: 操作系统:Win2000/XP/Vista/Win7/Win8/Win10 系统日期:必须设置成当天日期 日期格式:YYYY-MM-DD(本项在“开始菜单>>设置>>控制面板>>区域选项>>日期标签页”中设置。) 硬件配置 CPU:Pentium3 742 及以上 内存:最小256 MB 内存 硬盘:200 MB 的可用空间 网络配置 直接连接互联网(拨号、DDN、宽带等) 通过局域网连接互联网 1.2系统安装 1.2.1.启动计算机 1.2.2.从网站下载安装包。 1.2.3.运行安装文件,详细如下:

广东职级并行实施细则

广东职级并行实施细则 职级并行实施细则一 《宿迁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方案消息汇总(12月)》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南路8号苏豪大厦22层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南路8号苏豪大厦22层 职级并行实施细则二 《2015年厦门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基层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3难题待破解》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 基层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3难题待破解 专家称,中央深改小组会议作出了部署,意味着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可能会尽快出台 据新京报记者统计,此前,已有至少7省份曾表示推进基层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但记者采访发现,多地并无试点方案。那么,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难点在哪?记者采访基层公务员及相关专家,进行分析探讨。 “跑官”将成“跑级”? “我们最关心的就是职级评定,谁来评?怎么评?以什么作为标准?”河南省南阳市一县直机关工作的基层公务员张明(化名)说,虽然看到了希望,但也担心,一旦“晋级”考核模式不合理,那么极有可能从现在的“跑官”变成“跑级”。

“现在的年度考核几乎流于形式,只要没有犯很严重的错误,那么年度考核基本都能得到‘称职’以上的评价。年度考核跟平常工作的勤勉度、工作成绩,并没有真正挂钩。”张明说。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如果职务与职级并行,不排除出现“跑级”,“势必有人见升迁无望,挖空心思跑级,找关系。因此,职务与职级并行,对公务员的考核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近年来,国家一直试图破解公务员考核的僵局,探索建立科学可量化的考核机制,“公务员考核需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日常考核机制。近年来,越来越重视平常考核的重要性。” 竹立家认为,“职级评定的考核是公务员考核的一部分,会逐渐完善。职级考核应该掌握一个原则,不能仅以工作年限作为唯一标杆,否则职级晋升就成了平均主义‘大锅饭’”。 “公务员职级改革应与公务员退出机制等关联性制度改革同时进行,不能搞职级终身制,更不能把职级当成福利,对部分公务员应该实行聘期制、任期制,打破终身制。”竹立家说。 “晋级工资”从哪来? 张明认为,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对基层公务员个人而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是对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见 附件) 的细化和补充, 须与上述规则结合使用。 第二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 为构成,招标人应将本_组则相关规定列入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公路建设招标项目、进行 招标的项目法人或其派出机构以及其它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 単位。 本细则所称项目法人是指依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 要求设立或认定, 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 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负有法定 责任的企业或事业単位。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 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 对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 价; 负责. 省管项目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 . (三) 指导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 进行评价; (四)对由招标人和项目法人负责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査和考 核。 第五条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人和项目法人的主要职

责: (一) 协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所管理项日的公路施工企业 的信用评价工作; (二)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理 (市做业 主) 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 (三) 招标人负责对参与的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的评价工作; (四) 项目法人负责对参建的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入、项目法人等应对评价结果的签 认负责。 第六条对一般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实行动态记录、 定期评价; 对存在信用行为可以直接定为 D级的施工企业和受到行政处 罚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记录、动态评价。重大.同题随时报送、随时公示、 公告。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 一 )投标行为评价。实时进行。招标人完成每次资格预审或招 标工作后,,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和河 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补充标准?(见附件)的内容要求, 对存 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并随资格预审报告 或评标报告一同报省级父通运输主管部门各案, 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实时记入相关记录。 (二)履约行为评价。每半年一次、每年度两次。结合日常建设管理

网上领购发票办理流程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网上领购发票办理流程 一、网上领购发票流程 (一)纳税人登录“税企通”后进入网上办税大厅,使用预约发票领购功能,填写下单申请和邮寄信息。用户完成网上申请后,可凭回执上注明的业务受理号查询网上申购结果及发票邮件的寄递情况。 (二)网上领购发票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税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暂不能办理网上领购): 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购领) 4、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5、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 6、广东省出口商品销售统一发票 7、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 (三)税务机关审核网上订单,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办理发票出库手续,并与邮政速递部门进行信息传递和发票交接; 1、纳税人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票种核定; 2、纳税人已办理发票验旧手续; 3、纳税人无欠税、无逾期未申报及其他涉税违章行为或未办结事项。 (四)EMS(中山邮政速递公司)工作人员向纳税人派送纸质发票,每天上午、下午各进行一次发票配送。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身份证原件签收。 二、办结时限 上午11点之前申领,EMS(中山邮政速递公司)下午送达,下午4点之前申领,次日上午EMS(中山邮政速递公司)送达。

三、费用 中山邮政速递送票上门时收取邮资每件15元起,具体详情请咨询当地国税部门。 四、注意事项 1、“税企通”请登录中山国税局网站(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be15236389.html,),进入“下载中心》软件下载”下载安装最新版本(Ver 1.2版本以上)并完成免费注册,若之前已注册的仅需重新安装新版本。 2、纳税人应确保填写的网领信息准确完整,以确保正确投递。 3、需要补缴税款的企业应先到各分局办税大厅办理补税后方可申请网领发票。 4、纳税人涉及变更发票票种、数量的,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 5、若因操作问题等原因,网领发票不成功的,请到各分局办税大厅发票发售窗口办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新版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新版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一、防伪纸张特征及适用范围 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用纸仍然采用干式复写背涂黑纸外,其它省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和税务机关存根联均采用带“SW+广东国税”专用水印标识的防伪纸,纸张背面都有粉红色双重防伪线条,其效果图如下: 二、防伪油墨特征及适用范围 特征:防伪油墨在紫外灯下显桔红色。 适用范围: 1、发票联、抵扣联、税务机关存根联的发票监制章; 2、通用手工发票的发票联发票号码和定额发票发票号码。

新版普通发票式样及票面防伪特征 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新式样) (一)平推式发票 规格为210mm×139.7mm,联次:三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1、发票联的监制章和红色色块及文字采用防伪油墨印制; 2、发票联棕色色块由该面额的汉语拼音微缩文字组成(用6倍以上放大镜可看清),其外观图形因版面不同而各不相同; 3、发票联的发票号码和正确打印后的文字颜色呈紫蓝色。

(二)卷式发票 规格为76mm×127mm,联次:二联,依次为发票联、存根联。发票联的监制章采用防伪油墨印制。

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新式样) 规格为190mm×105mm,联次:三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1、发票联的发票监制章和号码采用防伪油墨印制; 2、发票联的棕色色块由该面额的汉语拼音微缩文字组成; 3、正确填写后,发票联的文字颜色呈紫蓝色。 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新式样) 规格为175mm×77mm,联次并列为存根联、发票联。 1、发票监制章和号码采用防伪油墨印制; 2、特殊底纹:由不间断的线条随机组成的一组花纹; 3、底纹颜色:1-10元为红色,20元为绿色,50元为蓝色,100元为紫色。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构建“褒奖诚信,惩戒失信”的建设市场秩序,搞好铁路、公路及其他项目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提高公司施工水平和信誉度,根据铁道部、交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集团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项目信用评价的考核与奖罚。 第三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用评价工作,以系统的工作方法,精心策划,统筹安排,落实责任,全力以赴,确保每个项目都进入前列。 第四条公司将根据评价结果,本着严肃、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每年对各在建项目实施一次考核与奖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是信用评价的管理机构,公司安质环保部负责公司信用评价具体管理工作,工程管理部、综合部、市场开发部、经济管理部、物资部、机械设备部、人力资源部、工会工作部、纪检监察部、财务部、党委工作部、宣传部、社会事业部、法律事务部、审计部等协管。 第六条公司领导、市场开发部、安质环保部主要负责有关单位的公共关系,不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履行合同承诺情况,包括人员设备履约、工程进度、质量控制、安全控制、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指示、要求和建议,协助项目部处理好与业主、设计、监理及各级主管、监管部门的关系。 第七条工程管理部主要负责指导项目施工生产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资部主要负责指导监督项目的物资管理工作。 第九条机械设备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对项目配置合理的施工生产要素,确保人员设备履约、农民工工资发放等。 第十条党委工作部、宣传部、纪检监察部及其他部门主要负责指导、监督项目做好对外宣传和廉政建设。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doc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 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下文是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为理由,也不得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工会。 第三条省、市、县(区)建立总工会。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企业或者职工较多的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建立区域性的产业工会联合会。产业工会联合会由下一级工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会员代表组成。 第四条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尚未

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阻挠。 第五条工会会员劳动关系变更,会籍转入变更后的单位工会,变更后的单位未建立工会的,由变更后所在地工会管理会籍。 尚未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由在本单位工作,并且其会籍由所在地工会管理的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 第六条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女职工十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以召开女职工会员大会或者女职工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安徽省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doc

安徽省实施《公路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规则》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准确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指导和组织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二)对在本省内从业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以及在本省内从业的具有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养护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三)对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省级综合评价结果; (四)按规定配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本市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指导和组织全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有关工作; (二)按本细则确定的评定标准,对在本市内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项目从业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评分,并将评分及有关资料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汇总; (三)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省公路管理机构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各市报送的施工企业信用评分进行审核、汇总,并将汇总后的结果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八条各高速公路招标人及项目法人,负责对本单位管理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交通工程及养护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信用评分,并将评分及有关资料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同一家公路施工企业在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的省级综合评价等级仅有一个。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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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 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标 签】增值税,跨地区经营,税收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公告﹝2015﹞2号 【发文日期】2015-01-26 【实施时间】2015-02-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为规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等有关规定,现将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跨地区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方式进行增值税核算和申报。 [一]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总机构对分支机构具有完全的控制和管理,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二]总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实现计算机联网,及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 [三]总机构应准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分支机构应设置以下账簿:存货明细账、应收应付款项明细账、销售收入明细账、银行存款及现金日记账。按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或由总机构统一设置账簿核算的,分支机构按年保存由总机构提供的包括以上账簿记载内容的相关资料。 [四]省内跨地市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数量应在10家以上,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应在3亿元以上,且年增值税应纳税额应在1000万元以上。 同一地市范围内[含广州市,以下简称地级市,下同]跨县[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的

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https://www.360docs.net/doc/be15236389.html,/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 省、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养护工程的具体行政管理职责。 (三)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四) 企业或经济实体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由经营企业或经济实体根据省交通厅提出的公路服务质量指标,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安排资金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管。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具体划分标准参见附录。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收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要求,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首先满足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预留抗灾、抢险费用的需要,再安排改建工程,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养护工程分级管理范围及职责

造价行业信用评价细则

乌鲁木齐建设工程造价行业主体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造价行业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行为,促进企业提高诚信经营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乌鲁木齐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市造价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市场造价行业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及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等从业人员。以守法、守信、守德、综合实力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先以造价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为试点开展造价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对乌鲁木齐市造价行业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公布、存储、使用和利用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评价管理,适用本细则。 造价行业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各行业主体的基本信息及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采集的关于造价行业主体在从事建设领域活动中发生的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统计及评估信息、其他信用信息。 第四条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价行业主体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公布、使用和利用信息进行信用评价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乌鲁木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各相关单位及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核实工作,并将掌握的情况及时通报协会。 第五条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取得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 (三)企业从业人员执业注册、持证上岗等基本情况; (四)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以往信用及评价记录; (五)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情况。 第六条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受到主管单位或行业协会的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 (二)企业每年产值增长情况良好(以纳税额为准); (三)被评为市级以上(含市级)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施工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修订

施工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完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确保京沪高速铁路济南西客站及相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贯彻落实铁道部“快速、有序、优质、高效”的建设方针,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8]160号),结合济南西客站及相关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参加京沪高速铁路济南西客站及相关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根据对施工企业的日常检查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对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所进行的评价。 第四条由联合体中标的标段,按照投标承诺分别对所承担工程的联合体成员独立进行信用评价。在确定各标段施工单位后,由京沪高速铁路济南高速站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建设指挥部)确定具体的考核对象予以行文公布。 第二章信用评价考核的组织 第五条建设指挥部成立质量信用评价领导小组,负责本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组长由建设指挥部指挥长担任,分管质量工作的副指挥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副指挥长(总工程师)任副组

长,成员由指挥部各部部长和主管工程师组成。质量信用

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部,办公室主任由安全质量部部长担任,负责质量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日常检查 第六条日常检查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建设指挥部依据合同、规程和规范,组织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实施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 第七条施工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每个评价期内日常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时间合理安排,各施工单位检查项目和频次基本一致。评价期结束时,建设指挥部不再专门组织统一的集中评分检查。 第八条日常检查由建设指挥部组织现场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对施工单位的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每次日常检查后形成正式检查记录,并在每季度末月25日前汇总本季度日常检查情况并形成检查报告(包括季度评分结果和排序)报办公室。每季度末月底由办公室汇总本季度日常检查情况,形成正式报告后报建设指挥部质量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各成员。 第九条建设指挥部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参建方反 映经过确认的问题,符合《日常检查评分表》(附件1)所列条件的,按《日常检查评分表》规定进行扣分;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按《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扣分标准》(附件2)记录公示。

广东省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臵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

广东计划生育实施细则

广东计划生育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下文是广东计划生育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东计划生育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

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2015)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管理平台“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第四条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 - 1 -

构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企业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等。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活动及本市企业在市外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录,包括:1.企业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2.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质量安全方面的奖项;3.积极落实地方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治理要求奖励分;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等。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1.企业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企业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 企业受到行业协会诚信诫勉及通报批评的行为; 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企业其他不良行为等。 第五条施工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施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住规建局相关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招标办、市城建档案馆、市造价站、市建管中心、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及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 - 2 -

企业代码的编制规定(广东国家税务局)-

企业代码的编制规定(广东国家税务局)- 纳税人信息表 199信息表的信息表编制说明应根据XXXX年末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填写。 1、纳税人识别号(Z1) 填写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税务登记证号代码二、纳税人名称(Z2) 纳税人名称以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中文名称为准一般来说,要填写的中文字符数不超过40个,即最多80个字符,长姓名的可以适当减少。三、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Z3) 含4位数字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XXXX),今年没有加工贸易,1表示今年进行来料加工,2表示今年进行来料加工,3表示今年进行来料加工和来料加工,15。海关特殊监管区代码(Z15) 仅适用于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类等各类海关监管区注册的企业。代码名称代码名称代码名称代码名称北京(2)22 B1 22e 1 23 E1 31 a1 31 B1 31 B2 31 B3 31 B4 31 b 531 b 631 C1 31 D1 31 E1 31 f1 32 B1 32 b 432 b 632 b 732 b 8 32 b 9 32 b32 b32 BC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黑龙江绥江、吉林珲春出口加工区汾河综合保税区上海(11)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漕河泾出口加工区上海闵行出口加工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上海嘉定出口加工区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上海青浦出口加工区外高桥

保税物流区洋山保税港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江苏省(21) 江苏南京出口加工区江苏无锡出口加工区江苏镇江出口加工区江苏常州出口加工区江苏扬州出口加工区江苏南通出口加工区江苏连云港出口加工区江苏吴江出口加工区江苏常熟出口加工区32BD 32BG 32BH 32BI 32 D1 32E 1 32E 2 32E 3 32E 3 32F 1 32F 2 32F 3 32F 4 32F 4 3333A 1 333B 33B 433 D1 33F1 33F 2 34B 1 34B 2 35A 1江苏淮安出口加工区江苏吴中出口加工区江苏泰州出口加工区江苏张家港保税港区江苏(工业园)综合保税区昆山综合保税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江阴保税物流中心(乙类)太仓保税物流中心(乙类)连云港保税物流中心(乙类)浙江省(8)宁波保税区、浙江杭州出口加工区、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浙江嘉兴出口加工区、梅山保税港区、杭州保税物流中心(乙类)宁波丽舍保税物流中心(乙类)安徽省(2)安徽芜湖出口加工区安徽合肥出口加工区福建省(8) 福州保税区35 a2 35 B1 35 B2 35 C2 35 D1 35 D2 35 f1 36 B1 36 B2 36 B3 36 f1 37 B1 37 b 437 b 6 37B 7 37 D1 37 D2 37 E1 37 f1 37 F2 37 F3 41 B1厦门保税区福建福州出口加工区福建泉州出口加工区厦门翔宇保税物流园区厦门海沧保税港区福州保税港区江西省(5) 江西南昌出口加工区江西九江出口加工区江西赣州出口加工区江西井冈山出口加工区南昌保税物流中心(乙类)山东省(十类)山东济南出口加工区山东威海出口加工区山东青岛出口加工区山东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烟台保税港区潍坊综合保税区青岛保税物流中心(乙类)日照保税物流中心(乙类) 淄博保税物流中心(乙类)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各指挥部安质部:09-05-11版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现予公布,现将其电子版转发你们,请各指挥部转发《实施细则》电子版,并请各单位自行打印使用《实施细则》。正文随后转发。 2009-05-12 附件 京沪高速铁路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施工单位的建设过程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提高管理水平,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40号)和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京沪公司直接管理的施工单位和受其他建设单位委托代管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施工单位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对象为各标段内的局级施工单位(包括专业联合单位、合法分包单位),其中土建三标中水集团和土建六标中交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局级施工单位分别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活动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并自觉接受铁道部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信用评价活动由公司和各指挥部负责,公司和指挥部安质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监理单位派员参加。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六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 (一)公司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综合评价一次,并将评价结果上报铁道部有关部门汇总,参加各施工企业综合评价和排名。 (二)每个评价期内,分三次组织信用评价,其中前两次评价由各指挥部每两个月组织一次,第三次由公司在6月和12月分别统一组织。 第七条评价项目和标准 评价项目包括现场工程质量、现场管理和不良行为三个方面,满分共300分,其中工程质量150分、现场管理60分、不良行为90分。 (一)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按附表1中的检查项目和扣分标准进行。每次对每个施工单位的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累计值不得超过150分。 (二)现场管理检查按附表2中的检查项目和扣分标准进行。每次对每个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检查扣分累计值不得超过60分。 (三)不良行为扣分按“铁建设〔2009〕40号”文规定项目和扣分标准进行。每个考核期内对每个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扣分累计值不得超过90分。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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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 统的公告》的解读 【标 签】电子发票应用系统,营改增 【业务主题】发票管理 【来 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提供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纳入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推行范围。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决定扩大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推行范围。广东省国《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公告》 家税务局出台了,就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告。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 (一)全面推行范围和时间。从2016年9月1日起,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且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且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再使用广东省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一律使用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 (二)系统功能。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具有网络在线开票、发票作废、开具红字发票、生成记账清单、委托代开发票等功能,开票数据实时上传税务机关,定时自动验旧。 (三)下载地址。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免费下载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系统操作说明和软件操作视频教程。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拨打相应技术服务热线获得支持。 软件下载地址链接:https://www.360docs.net/doc/be15236389.html, 技术支持电话:400-711-2366 关联知识: 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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