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建筑工程8工伤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工伤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1、事故报告程序与要求

(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分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为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还应当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时间最迟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见《企业职业伤亡事故快报表》。

(3)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现场的抢救与保护

(1)发生事故的应急响应执行事先编制的《突发性事故或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

(2)为了事故调查分析需要,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护,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事故发生单位应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清理事故现场,要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3、组成事故调查组

(1)轻伤事故,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或其指定人员组织项目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

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或员工代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会同当事单位所在地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地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人民检查院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重大死亡及以上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或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建总公司(见《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因公伤事故统计报告管理规定》)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人民检查院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职业病,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所属当事单位进行职业病原因的调查,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4、事故调查报告

(1)凡是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事故调查组应负责撰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报告书应能反映: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和原因所在;工伤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事故的责任者及其责任情况;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等。事故调查报告书经调查组全体成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按规定上报。当事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建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留档,并报局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2)发生重伤事故,当事单位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果,按要求建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留档,并报局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发生轻伤事故,由当事单位负责建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留档。

(3)发生职业病的,当事单位应建立《企业职工职业病登记表》留档,并报局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5、事故的处理

(1)事故处理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2)对伤亡者应进行妥善处理,做到:责任明确、方法得当、措施有力、思想工作到位。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伤、残者或死亡家属给予经济补偿。

(3)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尽快恢复生产。

(4)根据《安全生产法》、企业的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5)需进一步做工伤、职业病鉴定的,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进行。确认为工伤或职业病患者的待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6)职工代表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的职工有关待遇的落实情况,并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6、事故建档与统计分析

为找出事故发生的特点,有效地指导安全教育、事故预防等工作,由公司或分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对发生的各种职业健康与安全事故进行建档和统计分析,以作为纠正、预防措施的输入。

中建四局安装公司汉西污水厂项目部

2005年11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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