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工作心得:执纪问责要把好“三关”,做到“三防”“三准”

纪检监察工作心得:执纪问责要把好“三关”,做到“三防”“三准”

执纪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利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健全了问责机制,扎紧了问责制度的笼子,解决了问责工作“问谁责?”“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问责实践和操作问题,确保了问责的规范化、制度化。各地各级党委、纪委坚持以执纪监督为基础,以问题为导向,对管党治党不力行为严格执纪问责,严肃追究了一大批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的政治责任,释放了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虽然如此,但由于《条例》有关规定比较原则,加之有些同志对问责工作的认识尚不到位,存在不敢问责、不会问责的问题,必须在工作中认真克服。

一、执纪问责要“三防”

一防有责不问、问责不严。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最大的障碍是好人主义。问责是对管党治党失职失责行为的再执纪,其对象往往涉及领导干部。由于有些同志奉行好人主义,总是该打的板子不敢打,喜欢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喜欢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些地方是上级不催不问责,下面不告不问责;即使问责也层级偏低,处理偏轻,不敢涉及“一把手”,不能体现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防止问责偏软偏轻,最基本的是要认识到问责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最重要的是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最关键的是要有敢于较真、敢于碰硬的担当精神,做到不怕得罪人,做到宽严适度,不枉不纵。

二防重行政问责、轻党内问责。《条例》规定的问责情形主要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

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这些问题都是管党治党的内容,体现了党的政治问责。但在实践中,有些同志把党内问责和行政管理混为一谈。有的将“行政决策失误”、“行政工作失职”、“行政监督不力”、“滥用职权”等作为问责的内容,甚至把这些问责代替党内问责,其结果是政治问责行政化。防止问责问题“跑题”,就要加大党内问责力度,将问责回归到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失职失责问题上来,让党委及其各工作部门、纪委共同发力,让党内问责与行政问责共同发力,确保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落到实处。

三防简单化、随意化。问责是建立在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原有问题执纪审查基础之上的,问责的过程是对失职失责行为纪律审查的再执纪。没有严格的执纪审查、没有发现严重的有影响的违纪违规问题,就没有问责执纪。在实践中,有些地方把问责的决定和过程都简单化、随意化,作个决定、下个文件就认为完成一次问责,既不做调查,也无证据材料;既不严肃,也不符合执纪审查规则。防止问责简单化、随意化,就要把问责当作纪律审查案件来办理,要依纪依规,程序手续要到位,证据材料要齐全,要符合执纪审查24字方针。

二、执纪问责要做到“三准”

一是问责对象要准。《条例》指出,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这就表明问责突出的是领导干部,是有职有权的关键步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是问责的重中之重。除此之外,在实践中,我们还应当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所规定的“一岗双责”要求,对其他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或未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进行问责。也就是说问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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