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关于在全市建立以案释法制度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关于在全市建立以案释法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和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重大举措,进一步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渗透力,全面推进法治合肥建设,根据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法宣办《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以案释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X法宣办〔201X〕

16 号)文件精神,现就全市建立以案释法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宣传实效”的重要指示为指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依法治市总要求,以满足全市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实际需求为导向,以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为依托,以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及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工作主体,以发布和解读各类涉法案件为手段,围绕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广泛开展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活动,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宣传各种法律法规,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为我市打造“创新高地”,建设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内涵目的

以案释法工作是指在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工作中,充分利用典型案例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司法实践、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的过程成为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提升法律素养的过程。其主要内涵包括:

(一)责任主体。包括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及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

(二)普法对象。既包括案件当事人、参与人和服务对象,也包括社会大众。要重点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公职人员的宣传,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农民和新市民群体的以案释法工作。

(三)宣传内容。既有实体法案件,也有程序法案件,重点是易发多发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具有普遍警示教育意义的案件以及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较好的案件。

(四)方式方法。既包括在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全过程中宣传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也包括依托新闻媒体、网络媒体、基层文化活动等载体,运用法治微电影播映、法治漫画巡展、法治故事宣讲、法治文艺演出等方式,面向社会开展案例宣传。

(五)目标任务。全市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以案释法长效工作机制,以县(市)区、开发区为单位建立常用法律知识、常发矛盾纠纷典型案例库,以案释法活动覆盖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等各级各类单位和组织,媒体定期公益性发布典型案例,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明显增强,社会知晓率和满意率明显提升。

三、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开展以案释法工作,不得出现违反法律规定和相关工作规定的现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二)规范性原则。做到事实准确,说理清晰,表述规范。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案件,应当通过必要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名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三)及时性原则。根据执法办案实际和普法需要,在执法办案的关键环节或者案件办结后,及时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四)必要性原则。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特点、当事人需求以及法治宣传效果等因素,科学判断是否进行以案释法以及如何以案释法。

四、制度体系

(一)建立典型案例筛选发布制度。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以案释法筛选发布制度,精心筛选具有重大典型教育意义、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关系密切的案例予以发布。要通过普法网站、门户网站、大众传媒以及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会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讲法。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和法律诠释,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案件审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发生及处理的社会意义,增强以案释法的针对性、有效性。

(二)建立以案释法宣传讲解制度。法官、检察官、行政执

法人员、律师及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在办案或法律服务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应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请求, 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要选取典型案例制作形式生动的宣传资料,利用“江淮普法行”、“国家宪法日”等活动载体,广泛深入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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