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假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走私假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走私假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走私假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1、客体要件,本罪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而且也破坏了国家对外的贸易管理。

2、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货币的管理法规及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为直接故意。

一、走私假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而且也破坏了国家对外的贸易管理。

本罪的对象,既包括伪造的人民币,又包括伪造的外币。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货币的管理法规及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决意逃避海关的监管并将其运输、携带或邮寄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不知情或者完全受到蒙骗的情况下运输、携带或者邮寄了伪造的货币进出境的,就不构成本罪。当然,这并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对本罪的构成没有影响。

二、走私假币罪的表现形式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货币的管理法规及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取种种方法,以躲避海关对其所运输、携带、邮寄的伪造货币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行为。逃避海关监管是走私行为最为本质的特征之一,对于本罪当

然亦不例外。其实,行为人明明知道伪造的货币是国家一再严厉禁止进出国(边)境的,如果被海关发现,必然会予以没收。这些行为,都是一些典型的走私伪造的货币之行为。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非典型的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在理论上,又常被称之为间接走私或准走私的行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准走私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几种情形:

(1)直接向走私伪造货币的犯罪分子收购伪造的货币的;

(2)在内海、领海收购、运输、贩卖伪造的货币的;

(3)与走私伪造的货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若其他方便条件的。

走私假币罪属于故意犯罪,并且这里对故意还有要求,只能是由直接故意构成,而过失的情况下则不能成立本罪。至于犯罪主体,首先自然人是可以构成走私假币罪的,但要求这里的自然人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都符合标准才行。其次,作为单位,其实也是可以构成走私假币罪。

刑事法学综合

801刑事法学综合 2007 名词:犯罪客体、刑事责任能力、主犯、减刑、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取保候审、搜查、死刑复核程序 简答:一般累犯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 论述: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论刑事诉讼证据的特性 论上诉不加刑 2008 名词:单位犯罪、不可抗力、连续犯、非刑罚处理方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直接证据、不起诉、侦查实验、职能管辖、刑事辩护 简答:简易程序的特征 已满14周岁不满16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医疗事故罪的特征 防卫过当的认定及刑事责任 一般缓刑的使用条件 刑事强制措施的性质 论述:论述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条件 简述我国刑事讼诉的职能 论述刑事证据证明的要求 2009 名词:刑法溯及力、犯罪的直接故意、牵连犯、一般累犯、叛逃罪、刑事拘留、搜查、审查起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 简答:犯罪集团概念特点 数罪并罚适用原则 非法经营罪构成条件 抢劫罪和绑架罪的区别 逮捕概念和适用条件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论述: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刑事证据特性 不起诉条件 2010 名词:意外事件、防卫过当、犯罪预备、立功、保险诈骗罪、刑事鉴定、逮捕、补充侦查、证明责任、死刑受理程序 简答:间接故意的概念、特征 死刑的功能 刑讯逼供罪的构成特征 敲诈勒索与抢劫的区别

刑事立案的条件 审判公开的概念内涵 论述:共同犯罪条件 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的界定 刑事证据的分类及意义 2011 名词:间接正犯、一般缓刑、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洗钱罪、刑罚裁量、犯罪嫌疑人、司法令状规则、侦查实验、取保候审、审判监督程序 简答: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保险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定性 玩忽职守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简述不起诉的法律救济 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标准 论述:简述连续犯的构成及其处断原则 论述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试论述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审查起诉) 2012 名词:集合犯、公诉垄断主义、刑事诉讼的主体、秘密侦查、证明能力、紧急避险、刑事责任能力、不能犯未遂 简答: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与刑事责任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联系和区别 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的区别 运用间接证据的定案规则 论述:事实认识错误 程序法定原则 监视居住制度 2003 名词:刑事诉讼职能、当事人、取保候审、审判监督程序、特别自首、危险犯、非法行医罪、间谍罪、犯罪构成、举动犯、玩忽职守罪、侵占罪 简答: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应遵守哪些规则 判决和裁定有何区别 简述通缉必须遵守的程序 简述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何谓犯罪未遂?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是什么 简述刑事责任的特征 简述伪证罪的特征 认定犯罪完成与否应明确哪些要点 简述避险禁止的含义及其理由 简述徇私枉法罪的主要特征 简述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非法行医的认定

【非法行医的认定】 一、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是: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二、司法解释还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非法行医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非法行医罪的行政处罚规定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基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处理非法行医案件,如果当事人两次行政处罚不改的,案卷应该如何移交,移交到哪?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次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两次处罚的可视为情节严重(希望专业人士能解答,具体移交步骤如何) 两次处罚的案卷及复印件,第三次发现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据表明有第三次违法的事实,填写案件移送书,盖卫生局印章,送县区级公安局治安大队 非法行医无医疗事故,被行政处罚三次,共计2.4万,均未交罚款,后又在别处非法行医被抓到,请问如何处罚? 根据《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data-id="link-to-so">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

非法行医罪罚金是多少

现实生活中,非法行医的情况并不少见,甚至很多都是祖祖辈辈就靠那些流传下来的知识看病,但是这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那么非法行医罪罚金是多少? 一、非法行医罪罚金是多少 1、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划分情节轻微、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三个档次分别裁量,分别处以3万、7万和10万元的罚款。目前较多地市采取这种方法。 2、依据违法行为是否造成危害他人健康后果及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裁量。具体为:对于未造成危害他人健康后果的,处3万元罚款;对于违法行为造成了他人健康损害,并不严重的,处6万元罚款;对于违法行未造成他人严重健康损害的,处10万元罚款。 3、依据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来加以裁量。如对于实施非医师行医三个月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每增加一个月,增加1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依据违法所得进行裁量。如通过对非法行医获得的违法所得进行认定后,结合执法实践,将违法所得进行划定不同的范围,依据违法所得由低至高给予不同金额的罚款处罚。即,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2万元罚款,违法所得每增加5000元,罚款增加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非法行医罪罚金是多少 二、非法行医罪立案标准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体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对行为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对于违反医疗管理制度的行为,则是直接故意。后者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96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96 (总分:60.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3,分数:26.00) 1.下列行为中,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是( ) A.强奸致人死亡的 B.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 C.抢劫致人死亡的 D.拐卖妇女,造成被拐卖妇女死亡的 ACD项中致人死亡的,都是结果加重犯,升格法定刑处罚。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B项正确。 2.甲从事校车业务,负责接送蓝天幼儿园的小朋友上下学。甲驾驶的车辆额定载客16人,但是在蓝天幼儿园开亲子运动会时,甲驾驶校车接送了40位小朋友和家长到幼儿园,严重超过额定载客人数。甲的行为构成( )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危险驾驶罪√ C.交通肇事罪 D.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甲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成立危险驾驶罪,B项正确。 3.根据有关部门统计,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现象大幅减少。这一变化反映了刑法的( ) A.规制机能√ B.保护机能 C.保障机能 D.威慑机能 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一般来说,刑法具有规制机能、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规制机能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其方式是对犯罪规定刑罚,向国民显示该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或者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类似行为,从而避免犯罪。本题中,刑法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将从事客运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向国民显示该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从而降低人们从事该行为的概率。本题体现了刑法的规制机能,A项正确。 4.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是( ) A.结果说 B.目的说 C.动机说 D.构成要件说√ 理论上关于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不一,有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件说。通说采取构成要件说。构成要件说认为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完全具备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属于犯罪未遂。D项正确。 5.《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的( ) A.修正的犯罪构成 B.标准的犯罪构成√ C.派生的犯罪构成 D.加重的犯罪构成

非法行医涉及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敲诈勒索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 尊敬的检察官: 作为芦志鹏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犯罪嫌疑人芦志鹏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1、犯罪嫌疑人芦志鹏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直接故意,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一般来说,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可以表现为:行为人指定日期和地点交付财物,如有违则日后将其威胁内容付诸实现;行为人当场以暴力相威胁,要求日后按指定日期和地点交付财物;行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这是与抢劫罪的两个“当场”最显著的区别。(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各犯罪嫌疑人夺取被害人邓春秋、杨胜文的财物后,予以登记保管,目的是为了让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是为了传销组织的利益而实施了索财行为。事实上,芦志鹏收到被害人的购买3套产品的货款共计8400元后,立即交给传销组织的上级领导“丁”和“乙”,并没有占为己有。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没有将被害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直接故意,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犯罪嫌疑人芦志鹏没有指使他人或者直接实施强行索要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第一、2015年9月12日,邓春秋被骗至传销窝点,因为没有按照犯罪嫌疑人芦志鹏的要求放下背包,而遭到众犯罪嫌疑人的殴打。犯罪嫌疑人夺取邓春秋的物品后进行登记,但是当时并没有索要其财物。 第二、2015年9月23日,杨胜文被骗至传销窝点遭到殴打,芦志鹏没有在场,更不可能实施强行索要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第三、朱向辉作为该窝点主任供述其上级领导是“小李”,芦志鹏不是该窝点的上级领导,没有指示朱向辉等人实施强行索要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3、类似案例当地人民法院没有认定为敲诈勒索罪。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2015)金婺刑初字第1344号刑事判决书,对传销活动中类似案件作出判决,没有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二、犯罪嫌疑人芦志鹏的行为属于非法传销的违法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严重程度。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一、基本定义: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七条[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

定。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三、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六来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论敲诈勒索罪的若干重要问题

论敲诈勒索罪的若干重要问题 ;内容摘要:我国刑法对于敲诈勒索罪在理论上还有若干问题没有解决,在立法上还存在某些不合理性。敲诈勒索的对象应该包括财产性利益,但不包括公共权力等其他不法利益;认为其实行行为不包括暴力;建议增加法律拟制的抢劫罪;另外还建议增设财产刑,增加一个量刑档次。 ; 关键词:敲诈勒索; 财产性利益; 暴力法律拟制刑罚 ; 一、敲诈勒索罪的对象 ;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1]笔者认为值得商榷。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值得讨论的问题是:1 财产性利益是否是该罪的犯罪对象;2 公共权力等其他不法利益是否是该罪的犯罪对象。对于什么是财产性利益,有的台湾学者解释为:“所谓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指现实财物以外之一切无法律原因之财产利益而言,包括有形与无形之财产利益,消极与积极之财产利益。”[2]例如,用威胁或要挟方法强迫房东免除自己的房租,强迫他人为自己无偿提供劳务等。 ; 国外立法例对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将敲诈勒索财物和敲诈勒索财产性利益分开规定为两个犯罪,例如《日本刑法典》第249条规定了狭义的恐吓罪和恐吓利得罪。第二,将敲诈勒索财产性利益看成是敲诈勒索财物的一种,

只规定敲诈勒索罪,例如《挪威刑法典》第266条的敲诈罪。 ;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敲诈勒索的对象,有的学者对此持否定态度,[3]但多数学者持肯定态度,但对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类推解释,违反罪行法定原则却并没有展开充分的讨论。[4] ; 笔者认为,将敲诈勒索罪中的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属于扩大解释,并不违反罪行法定原则。主要理由如下: ; (1)我国现行刑法中存在间接的法律依据。200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相对于交管部门,车辆驾驶者负有缴纳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的债务,通过“骗免”逃脱这种债务的,实际上就获得了财产性利益,司法解释明确认定构成诈骗罪。而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同属于侵犯财产犯罪,具有很强的可比性。以此为依据,将敲诈勒索罪中的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应该属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扩大解释。[5] ; (2)一般国民能够接受。罪刑法定原则必然要求刑罚法规的内容明确、具体,从而使一般人能够事先预测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如果法院的判决超过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那么就有违反罪刑法定之嫌。[6]敲诈勒索财物和敲诈勒索财产性利益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一般国民也不会将两者截然分开,进行区别。例如,案件1:甲威胁乙在三

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及法律完善探析

目录 前言 (3) 1敲诈勒索罪的定义与法律规定 (3) 1.1敲诈勒索罪定义 (3) 1.2敲诈勒索罪法律规定 (3) 2敲诈勒索罪的法定规律 (4) 2.1敲诈勒索罪客体 (4) 2.2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 (5) 2.3敲诈勒索罪的主体 (5) 2.4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 (5) 3.敲诈勒索罪在司法实践认定的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案情简介和案例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1案情简介 (6) 3.1.2案例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敲诈勒索罪的认定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1罪与非罪的界限 (7) 3.2.2与其它犯罪的界限 (7) 3.2.3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8) 4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9) 4.2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界限 (9) 4.3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9) 5.结论 (10) 参考文献 (10)

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及法律完善探析 __以男子冒充记者敲诈三十万案为例 作者姓名:米那瓦尔·肉孜指导老师:杨立敏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私有财产制。同时,侵犯财产的案件逐年增多,其中敲诈勒索罪占很大比例。这类犯罪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但在犯罪构成、犯罪形态、犯罪与非罪的界定上仍存在歧义,对司法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本文首先阐述了敲诈勒索罪的含义及特点,其次分析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重要从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然后分析了敲诈勒索罪认定,结合具体案例对这些要素进行深入剖析,以《非法占有公此财物或非法索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来表述本罪的的犯罪目的能够更完整和合理的表述出其应要表达的法律意义。 关键词:敲诈勒索罪;司法实践;认定;法律完善

如何进行非法行医罪主体认定

一、如何进行非法行医罪主体认定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该罪的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必须是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证,并在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按照医师本人的注册执业范围、地点、类别以及医疗机构的核准登记科目范围行医才属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二、非法行医罪的构成特征是怎样的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 三、非法行医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解释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4月23日 法释〔201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辩护狂网(百度一下“辩护狂”专业的刑事案件咨询网)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②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③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及其构成——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四)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及其构成——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因此,本罪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 二、医疗事故罪的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医疗事故罪的常见问题 1、医疗事故罪与一般医疗过错的如何区分? 一般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罪都表现为行为人在医务工作中有违规和不负责任的表现,都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害,都是过失行为。关键的区别就在于是否造成

从四个方面完善敲诈勒索罪立法

】《人民检察》第2008-16期第 57 页 从四个方面完善敲诈勒索罪立法 林维刘飞 将数额较大作为敲诈勒索基本犯的唯一定罪标准是否妥当,是否应该有其它定罪情节,敲诈勒索罪是否应该增设罚金刑,敲诈勒索罪加重处罚情节的法定刑是否有必要提高,这些都是在认定敲诈勒索罪的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与困惑,本文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论述,对敲诈勒索罪的立法完善做如下思考。 一、多次敲诈勒索宜犯罪化 对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如何处理,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的每次敲诈勒索行为均构成犯罪,可以考虑将其作为敲诈勒索罪的情节加重犯,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对于同种数罪原则上不数罪并罚。行为人多次敲诈勒索的,累计犯罪数额,可能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将其评价为敲诈勒索罪中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对行为人适用三至十年的法定刑,基本上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如果行为人的多次敲诈勒索行为,每次均不构成犯罪,但又不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那么根据刑法规定,不能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能给予行政处罚。为此,笔者建议将多次敲诈勒索行为(每次敲诈勒索行为均不构成犯罪)犯罪化。 首先,与多次盗窃相比较。从犯罪手段上看,敲诈勒索罪中威胁或要挟等恐吓手段足以使被害人的心理产生恐惧,而盗窃罪的秘密窃取手段行为比较平和,未侵害到被害人的意思决定自由;从刑法保护的法益看,盗窃罪侵犯的法益是被害人的财产权,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法益是被害人的意思决定自由、人身权利或其他法益。 其次,将多次敲诈勒索规定为犯罪,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要求。1997年刑法制定时,该类犯罪行为较少,而现在,多次敲诈勒索行为则频频发生。将多次敲诈勒索行为犯罪化,有利于克服以数额较大作为唯一定罪标准的缺陷,有利于保护法益。 最后,“多次敲诈勒索”犯罪化并非五条件、无限制地犯罪化,仍然坚持刑法的谦抑性要求。比如考虑行为人是否有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故意,是否有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财物的可能;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时间、对象、方式等。 二、敲诈勒索罪的定罪标准应增设其他定罪情节 我国1997年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定罪标准较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定罪标准具有明确性、易操作性,为打击敲诈勒索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1997年刑法关于敲诈勒索定罪标准的规定同样存在不足,试分析如下: 一是把数额多少与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绝对地等同,违背我国刑法关于罪与非罪的区分标准。一般而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就敲诈勒索犯罪而言,数额大小是构成犯罪的一个举足轻重的因素,但是,也应注意到,数额并不是孤立因素,而是与其他因素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具体案件中,其他因素也可能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产生较为重要的影响。换

最新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最新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非法行医法律责任告知书

非法行医法律责任告知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现就非法行医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什么是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和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二、非法行医的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取得医师资格,不得开展诊疗活动。非法行医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处罚;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非法行医符合《解释》“情节严重”情形的,按刑法“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今查,你(单位)涉嫌在长沙市望城区 未经批准开展诊疗活动,请在接到本《法律责任告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非法行医。如继续非法行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直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知人签名: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年月日 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留存。

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

敲诈勒索罪的无罪辩护要点(二)--以劳动仲裁索赔案为视角 一、引言 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行为变得越来越普遍。由于通过如诉讼、仲裁等公权力救济具有实效性差、成本高、费时长、程序复杂等弊端,社会中很多人倾向于通过私力来救济自己的权利,而这其中以胁迫手段来实现权利救济的现象也变得越来越普遍。那么当行为人以胁迫手段“维权”,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文将以浙江省和上海市的两个典型劳动仲裁索案件为切入视角,总结敲诈勒索罪的无罪辩护要点。 二、典型案例 (一)案例1: 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刑初1866号 案情简介: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陈某从公司离职后即以公司拖欠其加班费、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向仲裁委及法院提出劳动仲裁、诉讼。被告人陈某的要求除加班工资人民币228元以及工资人民币3300元得到支持外,其余要求均被仲裁部门及法院驳回。 2018年11月开始,被告人陈某又以公司未给自己及其他职工足额缴纳社保、公积金,多次在网上向政府部门投诉、举报伊某公司。经查,被告人陈某与伊某公司的经济纠纷不足人民币4万元,但被告人陈某以会不断向政府部门举报公司威胁公司支付其人民币15万元,后经商谈双方谈好人民币14万元,该公司何某先支付被告人陈某4万元,剩下10万元之后再给。因迟迟收不到剩下的10万元,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陈某又以继续去举报公司相威胁向何某索要人民币20万元,后公司报警。 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的投诉、信访行为是合法行为,其要求公司补偿赔偿也是基于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本案没有被害人,故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非法行医罪案例展示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从法院判决中为你搜罗了一个非法行医罪的案例,从中你可以了解一下非法行医罪的表现形式是怎样的,非法行医罪的量刑等有关内容。 张某某非法行医罪一案 一、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二、一审情况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4)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有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2014年7月7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化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份至今,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郑州市金水区x家庄村42号一楼门面房经营“无名诊所”,被告人张某某分别于2013年7月11日、2013年10月31日被郑州市金水区卫生局先后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行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三、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份至今,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郑州市金水区x家庄村42号一楼门面房经营“无名诊所”,被告人张某某分别于2013年7月11日、2013年10月31日被郑州市金水区卫生局先后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行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复杂的一罪

复杂的一罪 大类实质的一罪 (一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一罪或处断时按一罪处理) 法定的一罪 (数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一罪) 处断的一罪 (数行为在刑法上处断时为一罪) 小类继(持)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结合犯集合犯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 ①定义指作用于同一 对象的一个犯 罪行为从着手 实行到由于某 种原因终止以 前,犯罪行为与 不法状态同时 一直处于持续 状态的犯罪。 指一行为触犯数 罪名的犯罪形 态。 指行为人实施 基本的犯罪构 成要件的行为, 发生基本犯罪 构成结果以外 的重结果,刑法 对重结果规定 加重法定刑的 犯罪。 略。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 同种犯罪行为的犯 罪,如非法行医罪。 行为人基于同一 的或概括的犯罪 故意,连续数次实 施犯罪行为,触犯 同一罪名的犯罪 形态。 行为人实施的 数个犯罪行为 中,其中一个行 为吸收其他行 为,仅成立吸收 行为一个罪名 的犯罪形态。 仅实施某一犯罪 为最终目的,而 其犯罪的方法行 为或者结果行为 又触犯了其他罪 名的犯罪形态。 ②举例 A将B绑起来, 放地下室2天。 (非法拘禁) 1.【非法拘禁罪】 2.【非法持有枪 支、弹药罪】 3.【绑架罪】 注意: 【盗窃罪】不是 刘某盗窃正在使 用的价值5000 元的电力设备。 【刘某这一个盗 窃行为同时触犯 了盗窃罪和破坏 电力设备罪。】 【刑234.故意 伤害致人死亡】 【刑263.抢劫 罪加重情形八 种】 【刑336.非法 行医罪加重情 形】 1.常业犯:以一定行 为为常业的犯罪。必 须实施多次才构成犯 罪。(赌博罪,聚众 赌博除外) 2.营业犯(职业犯):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 一次也可以构成犯 罪。(非法行医罪) A在杀人之前,已 经蓄谋要杀B和 C。在实行时,A 先杀了B,然后杀 了C。 先非法制造枪 支,制造完毕后 又将枪支藏了 起来。 【私藏行为被 制造行为所吸 收,只构成非法 制造枪支罪】 【私藏行为是 事后不可罚】 1.方法与目的: 为诈骗伪造公 文,目的行为构 成诈骗,方法行 为构成伪造公文 罪。 2.原因与结果: 司法工作人员因 为受贿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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