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不符合人道主义(一辩稿)

安乐死不符合人道主义(一辩稿)
安乐死不符合人道主义(一辩稿)

尊敬的主席、评委,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我们要讨论的辩题是“安乐死是否符合人道主义精神。”首先,我们要清楚两个概念,安乐死和人道主义。安乐死,是指对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使其(无痛苦)死去的行为。而人道主义精神,是重视人类的价值,特别是关心最基本的人的生命的一种精神。它强调人类之间的互助,互爱。我方观点是安乐死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理由有以下三点:第一,从伦理道德角度而言,安乐死会导致道德的沦丧。每个人都有可能患不治之症,这个时候需要的是人道主义精神强调的人类间的互助与互爱。而安乐死却成为逃避责任的一种手段。不可否认的是,许多医生和亲人会以安乐死为借口摆脱一己之责,而不是全身心地对病人进行治疗和照顾。而且,安乐死将自己“自由意志”的选择权暂时交给了另一个人来衡量、操纵,由此甚至会衍生出一套“制度化杀人”的机制。这样的结果算得上是人道主义吗?

第二,从(实施)角度而言,安乐死的许多限制条件难以界定。比如一些学者鼓吹安乐死是在被执行者自愿的情况下才执行,但患者的自愿却并非都是因为病痛折磨。所以这种自愿怎么界定,由谁来界定?难道仅仅一个签字就能代表被执行者内心的真实意愿吗?大家不难想象如果子女胡闹、不孝、咒骂老人,那么病危的老人自然自杀的想法都有了,何况安乐死?但这难道是病危者真实的内心表示吗?这显然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第三,从价值角度而言,安乐死在剥夺生命的同时,也剥夺了生命创造价值的权利。李白说过:“天生我才必有用。”每个人都只有一次生命,也许它坎坷,它不平,但不得不承认,每个人在这个世界上都有其生存的价值,而这是正是人道主义所侧重的。世界历史上,不乏身体极度残缺却创造了人生价值的名人。作家史铁生创作的散文《我与地坛》鼓励了无数的人。而在他刚刚双腿瘫痪时,曾几次轻生。试想,如果那时史铁生被执行了安乐死,那中国将会失去一个伟大的作家。正如史铁生所说:“死是一件不必急于求成的事情。”,那么人会选择的是如何用自己的死创造价值,而安乐死这种方式却让死变得毫无价值可言,这样的“安乐”能叫人道吗?

综上所述,安乐死会阻碍医学发展,破坏社会稳定与和谐,最重要的是,它让人的生命的终结变得毫无价值和尊严。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安乐死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谢谢大家。

My View on Euthanasia 我对安乐死的看法

My View on Euthanasia Euthanasia is not unfamiliar with us in our modern society for more and more people are considering euthanasia. As a proverb says ‘Everything will die’, so every creature can not avoid death. Euthanasia has become a hot discussion for our human beings. On one hand, some people support euthanized for some special people. They have some reasons to support their point of view. Firstly, it is based on humanity to give some people euthanasia. When some people suffering from diseases such as cancer, they suffered much more pain that beyond our imagination. For these people, death is easier her living. Giving them euthanasia is the best choice at this time. Our medical equipment has already improved and they can release themselves from the endurable pain, with the euthanasia help them. It’s a humanism behavior for human beings. Secondly, it is a basic human right.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decide how to end their life and euthanasia gives them the chance to get rid of the intolerable pain. Don’t you think that peaceful death is better than painful alive. Thirdly they said we need human and material resources to take care of the patient. This would increase burden on their family, because, no matter how busy their family members are, they should make time to take care of them and if the illness can’t be cured and the patient still died at last, it will make their family members sadder. Nowadays medical treatment is very expensive. If his family is not a very wealthy family, it is very hard for them to pay for the treatment costs and their family members are bound to go around borrowing money and this will increase the financial burden of the family. On the other hand, other people are against euthanasia. They believe euthanasia is human’s behavior and against nature. They also considered if euthanasia once becomes a legal behavior, many cases about abuse of drugs will happen. Some criminals will make use of it to misuse drugs and make some criminal behavior. Besides, it’s also very hard to decide when and what kind of people should we give them euthanasia. Doctor’s responsibilities will become heavier. How to distinguish whether we should give some people euthanasia is another big question. There are a lot of problems behind the behavior of euthanasia should our society to solve. From all above, we may know that the behavior of euthanasia will bring some advantages as well as some disadvantages. As our human beings, what we can do is just make use of it’s

辩论赛: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反方)

一辩陈词: 谢谢主席,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同学们以及我们可爱的对方辩友: 大家晚上好! 对方一辩的陈词听起来真可谓是入情入理、义正词严,可惜字字珠 玑中却是字字偏激,几下几点我不得不忍痛指出! 首先,对方一辩为我们描述了种种惨绝人寰的病状,相信不仅我方,在场的评委和同学都一定会为之潸然泪下。然而,我们不得不看到 这一切的背后,真的是患者本人的真实意愿吗?不想成为子女的重负,不想成为社会的重负,也许这才是患者选择死亡真正的原因。 痛苦的病症令人可以承受,而父母那份选择死亡的包含了所有的辛 酸苦辣的爱才是真正的“生命不能承受之轻”。 其次,根据医学权威克雷米林报告,绝大多数选择安乐死的是心理 抑郁的垂危病人而非那些真正病痛缠身的患者。面对如此的状况, 难道我们不应该指引他们重新拾起生命的希望,用微笑温暖他们的心,而是只看表面现象就指给他们一条通往无尽黑暗的路吗? 再者,对方辩友说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但“宁为人间一株草,不 做天上一颗星”,我们深深地理解,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但我们 更深深地知道,生命的可贵。在安乐死的浪潮日益高涨的今天,我 们仍然要高呼,真正的尊重是让病人不放弃每一寸生命的希望!让 我们正视问题,才能在寻求真理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欲正其身,先正其名。《辞海》2841页中将“安乐死”定义为现代 医学无法挽救而面临濒临死亡的病人的真诚主动要求,医生为解决 其不堪忍受的痛苦而采取无痛苦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应该”解释为:在伦理学上指由道德规律所要求的规定。而“合法化”是指:使其符合法律规定。而此次辩题的前提是在中国,要从中国的 国情出发,实事求是。 明确了以上定义,让我们来重点明晰一下比较的标准。要判断安乐 死在中国的合法化与否,就要看谁更符合我国的国情,符合人民的 根本利益,更能促进中国社会长远的稳定发展。 明确了定义和标准,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安乐死一辩稿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我方观点是中国大陆安乐死应该合法化,随着人类文明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们看待死亡不是一味的惧怕,而更多是在思考,生的尊严与意义,现代人道主义原则是以”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为基础,这无疑使我们把目光投向安乐死(安乐死指对于身患癌症晚期,濒临死亡的病人由于难以忍受身体及精神上的极度痛苦,出于本人神志清醒时真诚嘱托,医生为了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使其安然而有尊严的死去,是的,我方也是基于一个人道主义政府而同意安乐死.) 中国目前癌症病人超过700万,并且每年还在新增加约160万至200万人。绝大多数晚期癌症病人所面临的最大痛苦就是癌痛。据介绍,中国癌症病人中有51%至62%的人伴有不同程度的疼痛,其中40%为轻度疼痛,30%为中度疼痛,其余30%均为重度疼痛。而国内最新资料显示,晚期癌症病人中仅有25%得到有效缓解,北京一家肿瘤医院曾对800例身患癌症的垂危患者进行统计调查,其中因为不堪忍受痛苦,自愿要安乐死的有60%以上,由上计算为26,6万安乐死,病人是在病魔的折磨中极度痛苦的死亡,生与死是生命的运动形式,有生必有死,而安乐死的对立面不是痛苦的活着,而是痛苦的死亡,当死亡已无可避免地迫近且身受极端痛苦时,选择安乐死得以解除这是善待生命的 充分体现,而从心理上安乐死,让人们在生命的终点最后感受生命的尊严,那些由于疾病的折磨,健康的丧失,患者面 容憔悴不堪,身体形容枯槁,眼神痛苦绝望,行为无法自控,这一切摧毁了病人的尊严与骄傲,而安乐死让患者最后时 刻尊严体面的离开世界,这就是我们唯一的价值目标"敬重生命,解除痛苦,维护生命尊严” 我方实施安乐死方案如下,我方初步将安乐死定于三级甲等医院中,并设立专门安乐死科室(2009 年医院 有916571个,三级甲等医院有 20291个)由专门的主任医师及护理人员并配带家庭心理辅导小组(其中人员招募自愿者)安乐死步鄹如下一是病人的申请;二是医师的诊断;三是病人与医师协议的达成;四是医师实施安乐死的行为。而贯穿始终的是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以及公证机关的公证。法院和公证机关的“第三者”的中立姿态一是病人的申请:当病人表达了选择安乐死的意愿以后,(法院及时派工作人员到病房或专门场所主持申请的书写活动)法院必须指定公证机关到场公证。书写申请之前,法院须指定医师判断病人是否处于神志清醒的状态,神志不清醒的不得进行申请的书写活动。(申请书为法定标准格式),病人需要书写的主要内容是表达自己难忍病痛、自愿选择死亡的意愿。(病人有书写能力的,必须亲自书写)病人无书写能力的,可自己口述申请内容,请亲属或朋友代书。代书时,公证机关必须认真公证,并制作视听资料;(法院工作人员必须认真监督,以确保代书的内容与口述的内容相同。)申请书写完毕以后,申请书、公证书、以及视听资料由法院保管。 二是医师的诊断:法院立即指定病人目前所在医院的权威医师(至少一名)以及其他医院的权威医师(至少两名)对病人的病情分别独立的进行诊断,在7天之内作出书面结论(书面结论要有医师签字和其所在医院加盖公章。)书面结论的内容明确判断:A、病人是否确实患医疗技术无法治愈的不治之症;B、该不治之症是否确实给病人带来了极端痛苦(温热刺激法用凸透镜将光聚焦于皮肤3秒钟,借以测定疼痛感觉的方法。将聚焦热线从远逐渐移近皮肤,当患者开始从热感转变为痛感时,此时的热量即为疼痛阈值,其单位是Dol,以gmcal/see/cm表示。这是临床较为简便实用的测痛方法。视觉模拟评分法使用热辐射法,即温度测痛方法,它使用凸透镜聚焦,将热源发出的光线均地投射到受测试皮肤表面区域,当热辐射疼痛与病人原有疼痛程度相等时,可用此时的单位面积皮肤每秒钟所受到的热量表示疼痛的强度。从测试开始的热刺激量逐渐增加至刚刚引起疼痛时的仪器所显示的热辐射量值即为"强度痛阈",而达到"强度痛阈"后继续增加刺激强度直至病人无法忍受时仪器所显示的热辐射量值即为"耐痛阈",从而测试出病患的疼痛程度 );C、病人是否处于临近死期的状态;D、是否确实是除了安乐死以外别无其他办法可使病人在一个较长的连续的时间内摆脱病痛。书面结论须详细论证得出结论的医学根据。法院进行比较,结论一致的,才能视为初步具有符合安乐死的法定条件(若有任意一份书面结论中的任一条结论为否定时,则法院裁定该病人不得申请安乐死。但病人可以要求复诊,复诊仍须按上述程序进行。复诊三次,还是不能达成一致结论的,法院裁定不得申请安乐死,亦不得再次要求复诊。在诊断结论作出以前的“等待期”中,病人可随时撤回申请(授权即无效);也可单独撤回授权而另行授权。撤回须制作撤回书。撤回权正式行使之前,必须告知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和公证人员到场,由法院主持撤回意愿的表达活动,病人在撤回书中表达撤回的意愿。由公证机关制作公证书,以证明撤回的程序合法有效。最后,诊断的书面结论、裁定书、撤回书、公证书装入案卷,由法院保管) 三是病人与医师协议的达成:法院必须及时组织进行达成实施安乐死协议的活动。病人、病人将要授权的医师、病人的亲属和朋友、法院工作人员、公证人员必须全部到场。(“实施安乐死协议”为标准格式,病人在协议书中书面表达他的授权意愿(关于授权的书面表达的问题,按申请的书面表达的规定办理)。公证机关制作公证书,

安乐死案例分析

安乐死案例分析 马悦旅游132班 22213202 安乐死,一个令举世争议的重大医疗立法提案。首先遇到来自医疗界的阻碍。传统观念中,医生救人,延长人的寿命是天职。医生无论以什么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无论是什么情况或者是什么人,都是医疗界无法接受的。英国医学专家约翰·怀厄特尖锐指出:“人为死亡不在医学范畴。”他说:“大多数医生和健康专家们认为,一旦在临床实践中引入人为死亡,医学的本旨就被改变了。它将变成主观判定谁的生命更有价值。”医学就变成了一种社会工程学,缩短那些“没有价值的生命”。更大的阻力来自于患者家属的主观情绪,这种情绪往往是超越了理智的。他们热切的希望自己的亲人能够活着哪怕多一分钟,但是他们并没有考虑过是怎么样的一分钟,很多患者所承受的痛苦是炼狱式的折磨。他们求生不能,欲死不得,这种痛苦,即使是亲人和朋友也无法体会。“汉中案件”可谓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第一案。案件大致如此: 1984年10月,患者夏素文,59岁,被医院诊断为“肝硬化腹水”。1986年6月,病情加重,被送入汉中市传染病院肝炎科住院诊疗。经该院肝炎科主任、主治医师蒲连生诊断为:1、肝硬化腹水;2、肝性脑病(肝肾综合症状);3、渗出性溃疡并褥疮2-3度。入院后的第三天,病人烦燥不安,于1996年6月28日清晨开始昏睡,8时医院查房,夏素文的儿子王明成向该院院长雷某询问病情,雷某答:“病人送得太迟,已经不行了”。王听后,要求为其母实施安乐死,免受痛苦,雷回绝。9时,王明成及其妹王晓玲来到蒲连生办公室,要求为其母实施安乐死,蒲先回绝,在王明成兄妹表示愿意承但责任后,蒲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的处方,注明家属要求“安乐死”,王明

实行安乐死的利弊分析

实行安乐死的利弊分析 杨霞 中文摘要: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近几年,国内外对安乐死的看法始终莫衷一是,本文从安乐死的定义、历史起源、案例分析的方面,来全面阐述安乐死的利弊影响。 关键字:安乐死,利弊分析。 安乐死的定义、起源: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安乐死与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亚里士多德曾在其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赞成把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办法。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人与虚弱者,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其他社会也有些安乐死的报道。 尽管安乐死至今还没有在多数国家合法化,但人们对给予病情危重而又无法治愈的病人以死的权力和自由以摆脱残酷的病痛折磨的做法,愈来愈多地采取同情的态度,认为这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虽然西方许多国家都把安乐死看成犯罪行为,但支持实行安乐死的人数在不断增加。估计有十万人已立下遗嘱,告诉医生:一旦他们患了不治之症,生命行将结束时,不要再用人工延长生命的措施进行抢救。

如日本的安乐死协会建立于1976年。三年后已拥有两千名会员。从历史的趋势来看,1983年世界医学会的威尼斯宣言提出了消极安乐死的正式意见,同年美国医学会的伦理与法学委员会对于撤除生命支持措施的意见都已为安乐死实施创造了条件。 安乐死的实施条件: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反对“安乐死”的理由及事实论据:一、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二、“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三、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 四、如果法律同意医生答应垂危病人安乐死的请求,那会树立一个杀

中国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反方一辩

反方原始报告 尊敬的各位评委,主持人,对方辩友: 大家,下午好! 谢谢对方辩友的精彩陈词,再让我们来看看今天的辩题。安乐死,中国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合法化,是指某些事物符合法律规范。我方观点是,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接下来,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证我方观点: 第一,安乐死的合法化,在法律制度上撕开了一个口子,为谋杀大开方便之门。安乐死的立法,为犯罪提供了看似光明合法的手段,为残忍的行为披上法律的外衣。的确,安乐死有其限定的条件,病人确实患有不治之症不堪忍受病痛自己提出,亲属同意,医生认可等。但是谁来保证其中的环节不被不法分子利用,联合医生,捏造病情,伪造协议,造成病人的被安乐死以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明知道这是一把刀,还是一把杀人不见血的刀,你还把它交给凶犯? 第二,安乐死合法化既违背了中国传承上千年传统伦理孝道,又违反了传统医德。“父母之德,昊天罔极”作为一种集体意识根深蒂固,当父母患病时,相信任何一个要为父母实行安乐死的子女,都无法避免这种社会集体意识的压力。家属放弃治疗、选择安乐死,无论出于是病人自身意愿还是家属意愿都是违背亲属间伦理道德的行为,安乐死的合法化无疑是对人伦的极大挑战。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医生对病人的人身健康应是无限忠诚的。安乐死的合法化使救死扶伤的医生去执行结束病人生命的手术,与医生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相悖,这就不可避免的伤害了传统医德。扪心自问:这样的“合法”却不合情的触及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的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吗? 第三,我方不否认安乐死有积极合理之处,但是这些合理之处就无可替代了吗?显然不是。安乐死存在的难操作性,标准难定,是非难明等不可避免的弊端,它既不是帮助病人减轻痛苦的唯一途径也不是最佳途径。安乐死是以提前结束生命为代价的,而注重提升病人及家属生活质量,减缓病人痛苦的姑息治疗,临终关怀等更加尊重了生命的价值,是更好的选择。既然安乐死的弊病不可避免、代价又如此之大,并且又非不可替代。那么安乐死的合法化的现实意义又有多大呢? 安乐死合法化不仅是个人的生死,还涉及到社会的整体秩序,伦理道德以及价值取向,这是安乐死合法化难以逾越的鸿沟。 因此,我方坚定地认为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关于人群对安乐死认知态度的调查报告

关于人群对安乐死认知态 度的社会调查 程茜阳胡逸飞江明明李金妮李晴刘金英 (河北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09级三大班)摘要通过随机取样,在2012年1月到2月,对来自6个地区的364个人进行了安乐死认知态度的社会调查。在调查中发现社会对安乐死有较高的认知,且个人的文化程度和职业背景对其选择有较大影响。但在调查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上,人群表现不同态度,同时也给出了各自不同的原因,因此,对于安乐死合法化问题,还需要更加广泛深入的调查。 对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背景及不同文化程度的人群进行安乐死的有关调查,借以了解和评价社会公民对安乐死的态度,并期望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寻找民意基础,及分析阻碍我国安乐死合法化进程的主要原因。 1.调查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6位调查员家乡的各层次人群(包括河北、陕西、湖南、湖北、江苏五省),受调查人群年龄在16-76岁之间,以自愿形式参加问卷调查。 1.2.调查内容

性别、年龄、受教育文化程度、职业、身体状况;对安乐死了解程度、对安乐死态度及理由和对安乐死合法化态度及理由,同时还包括安乐死实施问题。 1.3.调查方法 采用调查问卷,由调查员发给被调查对象,受调查者以无记名自填问卷方式填写,针对一些年老的受调查对象采用委婉访谈方式进行调查,依据其观点态度代替其填写问卷;同时也利用网络进行网上问卷调查。 2.调查结果与分析 2.1.问卷回收情况 问卷发放364份,纸质问卷330份,回收330份,回收率100%,其中有效问卷304份,有效率92.1%;网络问卷34份,有效问卷34份,本次调查回收有效问卷共计338份。 2.2.受调查者的一般情况 在338位受调查对象中,男性172人(50.89%),女性166人(49.11%),身体状况基本为良好;年龄分布上,18岁及以下的人群227人(67.16%),31-50岁的人群58人(17.16%),51-60岁的13 人(3.85%),61岁以上9人(2.66%);受教育程度上,初中及以下水平64人(18.96%),高中、中专文化人群70人(20.70%),大专、本科文化人群201人(59.47%),硕士及以上3人(0.9%);职业背景,党政机关/社团/事业单位人员30人(8.87%),医务工作者40人(11.83%),教师10人(2.96%),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人(5.92%),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结辩稿(1)

1、对方辩友说,安乐死合法化会忽略部分人并非自愿接受安乐死的意愿(因意愿无法确定而 不能急于给这部分人一个合理死去的机会)。 2、但是,难道就因为部分人的意愿无法确定我们就不去考虑另外一部分强烈要求安乐死的 人的感受了吗?对方无法确定究竟是被迫选择安乐死还是自愿强烈要求安乐死的人数多,那么这个问题我们就无法讨论。而在刚刚我方一辩稿中已经阐明,中国危重病人对于安乐死的需求性是很大的,而对于对方辩友不断强调的部分人因为经济、家人等因素而被迫接受安乐死这一说法,我方已经给出相关政策,例如在安乐死之前为病人提供资金上的援助和医疗上的支持,请心理医生进行治疗,走访并确定病人申请安乐死的最终原因,确定他是否确认进行安乐死等,诸如此类即可以在最大程度上解决对方辩友所说的问题。 而对方辩友同样没有考虑,另外一部分对安乐死有强烈需求的人的感受,同样都是一部分人,为什么对方辩友仅仅讨论意愿无法确定的人的问题而不去讨论这一部分人。安乐死给那些对死亡有强烈需求的人一个体面的选择,同时给不确定或者说是被迫进行安乐死的人一个考虑的过程。从这一点上来讲,安乐死合法化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明晰一个点:当问题足够严重紧迫的时候,只要政策有效且成本不是离谱,就该实行;其次,我们其实只是为那些真正想死的人开放一种选择,所以众多是多少,不需考虑,只要有这部分需求即可;再其次,任何政策制定之初都会面临不适应现状的情况,比如你说的医疗资源问题,但是所谓改革所谓立法,哪一样不是要破旧立新呢,今天我们提出要将安乐死合法化,不就是意识到这一部分人群的意愿无法继续被忽视,因而我们要促进医疗事业的改革,提高医疗效率,去满足它。总不能说,我现在做不到,能够成为我不去做的理由吧。) 3、对方辩友说,生命为上,临终关怀等措施才是最好的选择。在这一点上,我方认为生命 的意义并不是如对方辩友所说的在于它的长度,而是在于其质量和价值。相比较狼狈、痛苦的活着,有尊严的,体面地死去是更好地选择,安乐死给那些并不想继续承受痛苦的人一个保存尊严的机会。临终关怀并不能满足那些对死有强烈需求的人的需求,而对方辩友恰恰忽视了这一点,我们面临的是全体可能以及已经对死有需求的人,您方所提出的措施并不能解决所有人的问题。再者,生命的价值之并不可以被反方先天的认为是在于活着,在这一点上我方没有能够与其达成一致,所以我方认为对方在这一点上纠结没有意义。 4、对方辩友说,安乐死的成本太高可行性低。首先,对方提出这一点不知是否考虑到自身 提出的解决方法的成本,我们安乐死之前的治疗要钱,对方所说的治疗就不需要钱了吗? 对方并没有给出例如安乐死合法化的成本比其所说的治疗等措施要更低的数据,所以在这一点上我方认为对方真的是在自相矛盾啊。 5、对方辩友说安乐死合法化会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例如违背病人意愿,合理谋杀等问题。 但是,正是因为合法化引发的社会问题,就更应该用合法的手段解决,利用合法的政策,加强法律对患者、家属和医生的规范等,惩处发生违反道德法律的行为,能够为安乐死合法化的有效实施保驾护航。 今天,我方论述的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是为了满足绝症病人的极度痛苦无法解决以及心理上对体面而死的需求,而安乐死为他们的这种需求提供了一个既合乎情理,又合乎法理的选择。我方认为,对于在经历过进行安乐死申请之后的政府给予的治疗和援助措施之后,仍然对安乐死有强烈需求的人,安乐死是消解他们生理乃至心理上痛苦的唯一手段。其次,我方今天论述的安乐死合法化并不代表身患绝症的或面临死亡的人们一定要选择安乐死,它只是为对死有强烈需求的人提供了一个合法的途径去选择一个体面的死亡方式。在我方一辩稿中也已经给出了相关的辅助政策,通过这些政策与安乐死相结合,既解决了部分重症患者对死亡的强烈需求,又给了那些并不确定个人意愿以及非自

英语安乐死辩论赛正方和反方的观点

Mercy killing is one of the most controversial issues in the world of medicine. As the picture given above depicts, A late sick mother desperately ill son request for euthanasia. But the son was cut for this。feeling helpless because he is at a loss what to do about it. The picture really sets me thinking. It implies that people differ in their attitudes towards the mercy killing.Some people think it is right.but others dont think so.now let us listen to everyone's different opinions 安乐死是医学界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正如上面所示的视频所描绘的,一位晚期患病母亲病入膏肓,请求儿子实施安乐死。但儿子且为此获罪,感到无能为力,因为他们不知道该怎么办。这幅画确实发人深省。它暗示,人们在对待安乐死上看法不一致。有些人认为他是对的,但其他的不这样认为,现在让我们听听大家的不同观点 赞成 1.If a person loses the survivability of the community has not contributed to lose the meaning of life.reduce reliance on others and a burden on society. 如果一个人失去了生存能力,对社会没有了贡献,也就失去了生命的意义,减少对别人的倚赖和对社会的负担。 2.the complete elimination of euthanasia patients can be painful diseases, mental stress and depression thinking exists. 安乐死可以彻底消除病人的疾病痛苦,精神压力和思想懮愁 3.a person bound to die sooner or later die; One hundred dead, the living dead are free, patients and relatives reflex happy 人总难免一死,早晚都是死;一死百了,死人活人都解脱,患者与亲朋皆大欢 4.the lives of their own people, individuals have the right to end their lives, which is opposed to the human rights and personal freedom. 人的生命属于自己,个人有权结束生命,这是个人自由和独享的人权 5.we believe that euthanasia is a form of respect for life. 安乐死是尊重生命的一种方式。 6.首先,从主观方面来讲,安乐死对于病人自身,是一种减少生命痛苦的方式。人,总是趋利避害的,没有人会说“我要去寻找痛苦,我要去远离快乐”。当一个人处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之下,当生命的存在已成为一场噩梦,我们难道还要提及道德和伦理吗?生存这个基本的“长度”都已经不能够维持,还要来谈及生命的宽度,还要去顾及伦理的重量吗? First,from a subjective point of view.Euthanasia for the patients themselves, is a way to reduce human suffering.People always seek advantages and avoid disadvantages, and no one would say, "I am going to look

关于安乐死的一些看法

安乐死是我国及世界各国所讨论的一个热点话题,安乐死的起源要追溯到古希腊斯巴达人,他们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初四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婴儿,后来因为文艺复兴强调人文主义,这一思想便沉寂了一段时间,直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纳粹德国为了实行种族灭绝政策,以安乐死为借口,并大肆宣传。直到1935年,安乐死在英国合法化,随后美国也出台同样政策,这才重新引起了世界上的讨论。 之所以会引起世界范围的关注与讨论,是因为这样一个古老的问题,在当代触及了医学伦理学的矛盾,即一方面要求医生解除病人的痛苦,另一方面又要求延长病人的生命。这对矛盾困扰了一代又一代学者。 在中国,安乐死问题的讨论是由王明成事件引起的。有的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他们认为对生命的选择是一个人的权利,结束自己的生命并不会影响社会,同时,还可以解除病人的痛苦。但有人认为,生命是属于社会的,活着便是一种义务,还有人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谋杀,医生会利用法律的漏洞,或为利益而使患者提早的结束生命,还有人认为安乐死本身是种自杀行为,虽然自己结束了痛苦,但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在我看来,抛开其他因素不谈,安乐死是可以被推广的。当危重病人在生命的最后时刻,一定是最痛苦的,如果在病人同意的情况下实行安乐死,便可以使病人减少痛苦,更安详地离开我们。但这只是理想状态下,如果真要保证安乐死的推行,法律的保护是必不可少的。如果缺乏法律的约束,那这将会是一个巨大的漏洞,这样的漏洞会使一些人为了谋取利益,而进行违法的活动,到那时这不仅仅是简单的社会道德或是利益问题,更是关系到人命,这同时是对人生存权利的忽视。人生存的权利高于一切,如果连人的生存权都无法保障,那么如何建设一个法制社会,和谐社会,国家怎样才能更好的发展。 如果说法律保障是实行安乐死的基础,那我想传统文化和传统思想也不得不提,文化也是指导人们行动的重要因素。在中国,2000多年来一直是儒家思想占主导,这样儒家思想对我们的日常生活影响最为深刻。儒家思想强调的是身体发肤,受之父母,随意伤害自己的身体是不符合孝道的,更是不符合社会伦理的要求,现在人们固守这种思想,所以,想要改变社会上人们固有的观念也是非常困难的,如果想要推行安乐死,必要的宣传是必不可少的,并且要让人们了解安乐死这一新兴事物,只有真正了解,才会认识到这种措施的利弊,这样才能让人们接受这新的事物。 法律和文化是推行安乐死的必要条件,而最重要的还是经济方面的问题。当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还是我们的中心任务。虽然我国GDP总量排在世界第二,但是众多的人口,还是使我们的人均量排在了世界平均水平之下。在这种情况下,造成了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医疗资源有限,是一般家庭根本无力承担昂贵的医疗费。安乐死可以减轻亲人和社会的负担,同时使更多的医疗资源用于“可以治愈”的普通病人。在一定程度上,虽然高额的医疗费用可以延长病人的生命,但复杂的治疗手段不仅给医务人员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而且使病人的痛苦也增加了,这样用痛苦换生命的做法,不一定是最好的,不如在生命的最后阶段好好享受这最后的时光,让病人尽量不带痛苦地离开。 即使我比较支持安乐死,同时我也看到了其中的不足。安乐死的施行,可能会让医生消极治疗,不愿再全力治疗疾病,这样的后果可能会失去治疗机会,使医学的发展脚步放缓。 在安乐死这条路上,我们还要积极探索,我国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医疗卫生体系与法律法规不健全,医疗水平不高的国情下,将安乐死合法化还不具备条件。安乐死仍将是个热议的话题。

安乐死引发的思考

安乐死引发的思考 引言: 安乐死是人文医学的一个重要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自人类文明创始以来,人类对于生命、健康的思考从未停止,因此有关医学人文的言论自古既有。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对于医学其人文性的思考越来越多,对生命的思考也越来越深刻,而对安乐死的思考也是如此。安乐死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因此值得讨论。 摘要: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得死去。对安乐死的争议一直存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社会争议和伦理争议。社会争议主要是对人的生存权利的争议;伦理争议包括五个方面,分别为: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之争、救死扶伤原则与减轻痛苦原则之争、资源浪费与合理分配之争、尊重人权与情景选择之争、中国传统孝道与现代亲情理念之争。 关键词: 人文与医学、安乐死、生存权利、生命尊严、医生的职业道德、资源浪费及合理分配、孝道 正文: 据英国《每日电讯报》6月3日报道,世界著名物理学家史蒂芬·霍金教授称,如果有一天他对这个世界不再有用,而仅仅是个累赘时,他会考虑安乐死。他表示,违背当事者的意愿令其或者是对人的尊严的践踏,如果处于极端痛苦中,他会考虑安乐死。霍金教授的发言将

一直以来人们争论不休的安乐死的话题又提到了风口浪尖。 当今社会,安乐死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名词,人们对它褒贬不一、评论各异。那么,何为安乐死?安乐死,顾名思义,指安详地没有痛苦地离开这个世界。专业的解释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得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去。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而在我们国家,安乐死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患者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度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悠久的历史,向上可追溯到古希腊,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亚里士多德曾在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到现在,目前已立法允许安乐死的地方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等地;奥地利、丹麦、法国、德国、匈牙利、挪威、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和瑞士10国,允许“被动”安乐死,只准终止为延续个人生命而治疗的做法。 安乐死的问题在中国尚未正式讨论。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和作为的安乐死,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出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对作为的安乐死,即积极的安乐死,规定如下: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

安乐死辩论赛网络版

正- 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 在法律不断健全的当今社会,人的权利不断受到重视--生存备受关注,死亡也越 来越发人深思.那么今天我们就将对"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的问题展开一场辩论. 首先就让我们来明确一下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有不受侵犯的权利。也就是说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如果一个人已患绝症,生存已没有希望,只是承受着心灵和肉体上的痛苦,让他安静祥和地离去又有什么不应该呢 因此我方观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理由有以下几点: 1.从个人的角度看,安乐死是最大限度地展示出病痛,生命垂危,死亡这一生命过程的应有尊严。它保证了个人在生命最后一刻所做出的对生命的自主和自决的权利。 2.从经济的角度看,安乐死是是阻止成本无限扩张的有效方式。当死亡过程逐渐展开,生存的成本逐渐放大,对经济,心理,家庭和社会成本都是不断的加大。而安乐死可以减少这种浪费的支出,是实行者对这家庭成员爱的考虑。3.安乐死能够解除人的不幸和痛苦,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精神,是对人权的保护。 因此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谢谢 反二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 还记得古希腊医生西博拉底的誓言吗:我将尽我的全力去辅助病人而决不损害他们!两千多年的这条训戒成为医生们的最高信条!而安乐死做为一个医学概念被提出时医生就被至于进退两难的境地!第一:一种法律的确立要有利于社会的进步!要保证公民的生存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力!安乐死的立法将对法理,道德,伦理进行挑战甚置是颠复!没有甚重的态度,尽凭着对病人的一腔怜悯是不能成为立法的理由的! 让我们回到医学的领域!对于病人的病痛我们非常同情!但估惜治疗,临终关怀等等手段能够部分甚至全部为患者带来生的尊严!为何非要一死了之,为何不能面朝大海等待春暖花开! 安乐死从技术上来讲是没有什么错的!错就错在要立法使所有的人都这样去做!这是对向死神抗争人们的打击呀! 花儿美吗?是插在安乐而死的亲人坟前还是用它来抚慰生者更加眩烂!河山美吗?是与亲人周游过后留下美好的记忆,还是撒下安乐而死亲人的骨灰留下遗憾!蓝天美吗?是否要在云间回忆亲人的音容笑貌!时而叹惜生命的短暂! 死去的人走了,他们去了哪里现在过的好吗!我们都不知道,但是如果他们泉下有知一定希望生者能够活的更好!

安乐死合法化一辩立论稿

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 众所周知,死亡已经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话题,而千百年来,人们对于死亡的看法也在不断前进变化着。在现代生活中,我们所要考虑的已经不是是否接受死亡,而是如何接受。“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也就应运而生。 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在我国实现合理化。 首先,我们不妨来明确一下安乐死在我国的定义。他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 根据这一概念,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个观点:第一,安乐死是一种死亡状态,不是死亡原因,故它不能与自然死亡、病理死亡和意外死亡这三种死亡原因并列;第二,安乐死的对象是当代医学上无可挽救生命的痛苦的濒死者;第三,安乐死是人工控制的死亡状态,其目的重在使病人“安乐”,不在使病人“死亡”。 那么接下来,我们不妨讨论一下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人类对死亡的观念在不断地发展演变着。从最初盲目畏惧死亡到消极平静地接受死亡,最后发展到积极主动地规范死亡,人类对死亡这一自然法则的心理轨迹,反映了人类对生命价值理解的升华和对生命保护力度的加强。安乐死也逐渐被世人尤其被病人及家属所接受。 在国际社会上,很多国家已经走在了我们的前面,像比利时目前已对这个议题进行了立法机关的院会辩论;瑞士已经允许在某些情形下可以进行安乐死;美国的某些州也允许在某些情形下进行安乐死。英国已有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生命。法国也开始考虑安乐死的合法性。而最早将其合法化的荷兰已经有10万人立下了实施安乐死的遗嘱。 可见安乐死作为人的权利在世界范围都具有普遍意义,为其立法的工作也是势在必行。 而且,考虑到导致人们死亡的原因正由原来的以传染病为主,转向以癌症、心脑血管及老年性疾病为主,进行“安乐死”的潜在需要客观上在增加,所以,有必要尽快立法加以确认规范,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反之,如果不立法规范,就可能给谋杀犯罪及推卸医疗事故造成可乘之机。 此外,让那些身患绝症,死亡随时可能到来、身心处于极度痛苦状态中的人,有权选择结束生命的方式。是对他们自己、对家属、对社会都有益的行为。这也充分尊重了临终病人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而且把有限的医疗资源用于更需要的人,这也符合社会资源合理分配的公正原则。 “中文激光照排之父”王选先生就曾立下这样的遗嘱“一旦病情不治,我坚决要求安乐死……我不愿浪费国家和医生们的财力物力和精力,并且死了以后不要再麻烦人”。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在我国合法化。谢谢!

安乐死不符合人道主义(一辩稿)

尊敬的主席、评委,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我们要讨论的辩题是“安乐死是否符合人道主义精神。”首先,我们要清楚两个概念,安乐死和人道主义。安乐死,是指对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使其(无痛苦)死去的行为。而人道主义精神,是重视人类的价值,特别是关心最基本的人的生命的一种精神。 它强调人类之间的互助,互爱。我方观点是安乐死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从伦理道德角度而言,安乐死会导致道德的沦丧。每个人都有可能患不治之症,这个时候需要的是人道主义精神强调的人类间的互助与互爱。而安乐死却成为逃避责任的一种手段。不可否认的是,许多医生和亲人会以安乐死为借口摆脱一己之责,而不是全身心地对病人进行治疗和照顾。而且,安乐死将自己“自由意志”的选择权暂时交给了另一个人来衡量、操纵,由此甚至会衍生出一套“制度化杀人”的机制。这样的结果算得上是人道主义吗?第二,从(实施)角度而言,安乐死的许多限制条件难以界定。比如一些学者鼓吹安乐死是在被执行者自愿的情况下才执行,但患者的自愿却并非都是因为病痛折磨。所以这种自愿怎么界定,由谁来界定?难道仅仅一个签字就能代表被执行者内心的真实意愿吗?大家不难想象如果子女胡闹、不孝、咒骂老人,那么病危的老人自然自杀的想法都有了,何况安乐死?但这难道是病危者真实的内心表示吗?这显然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第三,从价值角度而言,安乐死在剥夺生命的同时,也剥夺了生命创造价值的权利。 xx说过: “天生我才必有用。”每个人都只有一次生命,也许它坎坷,它不平,但不得不承认,每个人在这个世界上都有其生存的价值,而这是正是人道主义所侧重的。世界历史上,不乏身体极度残缺却创造了人生价值的名人。作家史铁生创作的散文《我与地坛》鼓励了无数的人。而在他刚刚双腿瘫痪时,曾几次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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