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宪法监督问题的理论探索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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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监督问题的理论探索

本文作者刘嗣元工作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监督的司法化是当代宪法监督的发展趋势。

我国的宪法监督模式是一种非司法化、非专门化的结构体系,是长期以来坚持议行合一原则的结果。

在这种监督模式下,一切国家机关都统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除了实行自我监督外,还监督其他的国家机关,保证一切国家机关都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这种监督模式带有单向的垂直性,并具有明显的职权主义和理想主义色彩,其弊端在现实的运作中逐步显现出来。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树立宪法权威,加强宪法监督,重新建构新的宪法监督模式,可以说是理论研究和宪政运作的当务之急。

2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冒名顶替上学案件公布了5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6以下简称21年批复。

21年批复指出在宪法所保护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侵害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21年批复出台后,学术界反响强烈,许多学者认为它为宪法司法化创造了条件,并由此会形成我国的宪法诉讼制度,从而推动宪政建设。

笔者认为,在学术研究中持乐观的态度是必要的,但不能过于乐观,否则在理想与现实之间不能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宪法的司法化只是宪法监督司法化的开端和前提,实现了宪法的司法化并不等于宪法监督的司法化。

宪法的司法化是法治的最基本的要求,只是一个起点,后面的路还很长很长。

因此在学术界普遍看好21年批复时,笔者泼一点冷水,希望大家能冷静地思考以下四个问题。

一、宪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结合问题宪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分离是我国现行宪法对国家权力配置的结果,根本不同于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

在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解释宪法是法院正当和特有的职责,宪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是合一的,法院有审理违宪案件的权力,同时也有解释宪法的权力。

20XX广西民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宪法与行政法》期末考试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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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项选择)世界上第一部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年宪法。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是法国宪法。(本题2.0分)A.1785b.1786c.1787D.1788答案:c.解析:无. 3.(单项选择)恩格斯主义宪政理论认为:首先,宪法是一社会历史现象,有其产生与消亡的过程;其次,宪法的本质是一种阶级本质。()(本题2.0分)A.正确b.错误答案:b.解析:无. 4.(单项选择)魏玛宪法突破了个人权利中心论,第一次将公民的集体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利写入宪法。()(本题2.0分)A.正确b.错误答案:A.解析:无. 5.(单项选择)现代宪法产生的标志是()。(本题2.0分)A.玛雅宪法 b.魏玛宪法 c.玛魏宪法D.以上全错 6.(单项选择)我国选举法规定,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至二分之一。(本题2.0分)A.三分之一b.四分之一c.五分之一D.六分之一 7.(单项选择)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地域代表制按地域划分选区,国家区域的人口比例分配代表名额进行选举的制度;职业代表

论宪法实施的监督

论宪法实施的监督 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上,我国既不像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由司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来行使宪法监督权。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

宪法与行政法的法益保护界定

宪法与行政法的法益保护界定 宪法与行政法的法益保护界定 一、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概述 (一)上位法与下位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委员的四分之三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在宪法侧重的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而成的,同时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另外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也要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而行政法是由国务院依法制定而产生,所依照的法,便是宪法,不仅政府需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而且在行政法的制定程序上,行政法的基本精神不得违背宪法,而且行政法的制定也需要借鉴宪法,同时也要接受全国人大的审核才能生效,因而宪法要优于行政法。 (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一切法律作为派生法律。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都不得违反我国根本大法的基本精神,而且行政法作为宪法的派生法律同其他法律一样,行政法不仅要接受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审查,另外在行政法实施的过程中可以对行政法中的具体条文提起违宪审查,维护具体个案的公平正义。 (三)法律的保护对象相同 规范限制国家权力是宪法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使国家权力能够正确行使和有效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

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为了规范政府职权的实施,明确政府责任也需要对行政法进行制定与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但最终目的是保证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或者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的不法侵犯的时候也可以进行行政救济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法益和遵循的价值理念相同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基本的价值理念,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非法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另外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与自由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本文由收集整理由、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而我们可以从法律条文中看出宪法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遵循的价值理念,而行政法也规定了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以及在涉及自身的利害关系时也可以申请举行听证会,在法律地位上,行政机关与公民个人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行政法中也规定了公民的诉权与遵循平等自由公正法治的理念。 二、宪法与行政法中关于财产法益的现实性问题 (一)行政征收财产的保护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规定在我国宪法第十三条中。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行政法的行政强制中的基本原则中也明确

苏州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2000年 A、法理学:1、什么是权利?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怎样? 2、结合我国法律现代化过程中的法律移植实践谈谈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及其应注意的问题。 B、宪法学: 一、名词解释:1、宪法秩序;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3、行政区划;4、宗教信仰自由 二、事例分析:宪法监督制度的核心和关键,是宪法监督机构如何设置。宪法学界有人认为,在我国要达到理想的宪法监督效果,必须实行司法审查制度,即由普通法院来行使违宪审查权。问:1、你是否赞成这种看法?2、你认为应该如何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三、论述题:1、试述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2、试比较议会君主制和议会共和制的不同特点。3、试述现代民主国家公民基本权利发展变化的主要特点。 C、行政法学: 1、试述我国行政法学中行政主体的定义及其特征。行政主体是组织,还是既包括组织,又包括国家公务员个人?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如何界定?应如何加强对这类文件的监督? 3、公开原则在行政程序制度应如何得到体现?谈谈你的看法。 4、分析题:乘飞机前,民航安全检查员实行开包检查和人身复查,对此不少旅客感到麻烦,时有拒绝检查的情况发生。有的旅客指责安全检查是”侵犯人权“。你认为:旅客的指责有无道理?如何分析安全检查行为的性质?从拒绝检查此类时间中我们应引起哪些思考? 2001年: A、综合卷: 一、简答题: 1、什么叫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有和区别? 2、谈谈法律对自由的保障作用。 二、论述题:1、试论法治的实体要件 B、宪法: 1、试述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2、什么是宪法修正案?试述1999年我国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3、试述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4、什么是宪法监督?你认为应当怎样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5、据有关媒体报道,自1999年底以来,我国许多大城市如沈阳、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相继拉开了社区改革的序幕,改革的理由主要是:以退休妇女为主要成员的”老大妈“型居民委员会不能适应城市的发展要求,而且居民委员会干部由街道办事处任命,居民委员会只是”政府代言人“,不能真正实行居民自治,为居民服务。主要改革做法是:合并几个居民委员会,成立”社区委员会“或”社区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居民选举产生,其职能由管理型转变为服务型。 请你运用宪法学的有关知识和理论,对这种以社区委员会取代居民委员会的做法进行分析评论,并就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如何进行改革的问题,谈谈你的看法。 C、行政法: 1、试述行政的最显著特征(并讨论最基本特征与其他特征的关系) 2、试述《行政复议法》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服役范围的意义。 3、行政合同概念是否成立? 4、对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概念,应如何理解?

规范视角下宪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规范视角下宪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相比台湾地区,行政学学者李建良教授也认为宪法具有最高效力,行 政法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的规范和基本原则,宪法对行政法有导引和 指示作用,另外通过行政法的制定与执行使宪法具体化,并且补充宪 法的疏漏与不足。德国学者弗立兹韦纳也认为“行政法是一个协调的法,将社会法治国宪法的指导原则予以具体化,来使多元化的民主得 以实现。”总来说之,宪法与行政法绝不是没有一丝相关性的,彼此 之间有着密切的互动联系。对于宪法在这种互动关系中,是从哪个层 面对行政法实行指引,以何种方式引领行政法,作者认为或许能够使 用宪法的基本原则实行规范分析,从中找到答案。 一、从规范角度看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及校车安全、房屋拆迁、食品 安全领域的行政法的原则 黑格尔有句名言“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 都是合乎理性的。”虽然这句哲学名言已经被唯物辩证法所否定,但 我们仍然认为这是研究的起点,因为一切研究都是能够从规范开始的,规范是一种先验的逻辑推理,学者们构建出来的,所以从规范切入是 一个研究的基础起点。我国的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订的,已修订四次。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等;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以及精神 文明协调发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等项内容, 完善了相关土地征用以及对私有财产保护等规定。关于我国的宪法的 基本原则也是众说纷纭,有西方学者将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为权力分 立与制衡、人权保障与有限政府三个原则。我国的宪法学者总结为人 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四个原则。作 者通过规范分析的方法,得出我国的宪法有五个基本原则:第一个基 本原则是“人民主权原则”,即体现在宪法总纲第一、二条,强调人 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第二个基本原则是“权力制约原则”,体现在宪 法第三条,即全国人大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第三个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体现在宪法的第四条。平等作

全国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点并各学科点研究生导师一览

全国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点并各学科点研究生导师一览 北京大学(罗豪才(全国政协副主席、致公党中央主席)、姜明安(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执行会长)、袁曙宏(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千帆、魏定仁(?)、王磊(北京大学宪法学法学博士,师从肖蔚云,宪法学)、湛中乐教授(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法学博士,行政法学)、王锡锌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许崇德、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师从许崇德教授)、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师从许崇德教授)、杨建顺,莫于川)、 中国政法大学(应松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兼职博导)、 朱维究、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行政法学研究》主编)、张树义、薛刚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兼分党委书记、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博士,师从应松年教授)、刘莘(《行政法学研究》副主编)、刘善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师从陈光中教授)、高家伟、王万华、何兵(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法学博士,师从姜明安,行政法学)、王人博(《政法论坛》主编)、廉希圣、焦洪昌、蔡定剑、李树忠、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兼职博导)、张穹(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兼职博导)、信春鹰(全国人大法工委)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张庆福、白钢、陈云生、冯军、李林(法学所所长)、吴新平、周汉华(宪法与行政法室主任))、 上海交通大学(叶必丰(凯原法学院副院长兼党总支书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师从李龙教授)、朱芒(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日本京都大学法学硕士、浙江大学法学博士)、周伟教授(四川大学,武汉大学宪法学博士,师从李龙教授)、徐向华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上海大学社会学博士,师从李友梅,立法学)、季卫东教授(日本京都大学法学博士)、范进学教授、童之伟(兼职博导、1994年武汉大学宪法学博士,师从何华辉教授)、孙潮教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兼职博导))、山东大学(肖金明、齐延平(法学院院长)、王德志、柳砚涛)、 苏州大学(杨海坤、周永坤、胡玉鸿、黄学贤)、 浙江大学(胡建淼(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孙笑侠、林来梵(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已调入清华大学)、章剑生、朱新力)、 郑州大学(苗连营(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博士,师从许崇德教授)、沈开举、刘向文)、 武汉大学(周叶中(1994年武汉大学比较宪法学方向毕业,师从何华辉教授)、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师从何华辉、李龙教授)、汪进元(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师从李龙教授)、陈晓枫(武汉大学宪法学博士,师从李龙教授)、林莉红、江国华、董皞、杨小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方世荣(湖北行政学院副院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方向博士毕业,师从罗豪才教授)、刘茂林(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石佑启(北京大学行政法学博士毕业,责任导师姜明安教授)、王广辉) 华东政法大学(童之伟(比较宪法方向,《法学》主编,博士生导师组组长)、郝铁川(中国宪法方向)、孙潮(上海市闵行区委书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武汉大学法学博士,论文指导老师李龙)、刘松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师从韩大元教授)、张明军(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政治学挂靠)、李路曲(政治学教授)) 南京师范大学(刘旺洪教授、贺日开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季金华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汪太贤、唐忠民、肖唐镖) 吉林大学(崔卓兰) 清华大学(王振民(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博士,导师许崇德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试 题

西南政法大学2003年宪法与行政法专业试题 行政法部分(100分) 一、概念比较(解释概念并比较异同,每题5分,共20分) 1.行政滥用职权与行政越权 2.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3.行政先例与行政判例 4.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越权无效”是(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A.美国 B.英国 C.法国 D.德国 E.日本 2.自19世纪以来,学者们援用宪法学及民法学的解释方法用以解释行政法律规范,其解释方面主要包括( )。 A.文义解释 B.论理解释和体系解释 C.历史及起源解释 D.目的论解释 E.合宪性解释 3.德国1977年1月1日生效的《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内容是( )。 A.行政手续的一般规定 B.行政行为 C.公法契约 D.特种手续 E.法律救济程序 4.以下属于行政立法主体的是( )。 A.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 B.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C.西安市人大常委会D.宁波市人民政府 E.无锡市人民政府 5.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受害人有权提起国家赔偿。 A.某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刘某行政拘留20天 B.某镇政府设立禁闭室,将违法超生的妇女李某某禁闭5天 C.某县人民政府在抗洪抢险中征用了公民张某的货车一辆,张某驾车前往指定地点时因交通事故而使该车辆报废 D.某公安干警在执行公务时,用警棍将口出秽言的何某打伤 E某交警执勤时违法行使职权侵害了驾驶员徐某某的合法利益 三、判断分析(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每题5分,共20分) 1.国务院所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都是行政立法行为。() 2.法律可以设定任何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被推定有效,非经法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不得改变。()4.行政相对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审查。() 四、简答题(共30分) 1.简答行政权的性质及特征。(10分) 2.不宜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主要包括哪些?(8分) 3.简述“二战”后,外国行政法的发展近况。(12分) 五、论述题(20分) 试论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 2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行政法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4)内部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2.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3.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①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②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③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这一类规范数量虽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

宪法与行政法期末试题

《宪法与行政法》期末考试试题 (MPA适用,开卷,120分钟)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40分)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2、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应是政府从决策到执行及监督的整个过程都纳入法制化轨道,权利与责任紧密相联,集阳光政府,有限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于一身,并用法律加以固定即为法制政府。关键是要推进政府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府行政的法律依据和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 4、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5、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发布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6、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

比较宪法读书笔记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读书笔记 第四章 第六节关于物质保证的权利 一、十八、十九世纪宪法作为反封建的果实,只规定政治权利,无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而无经济上的自由平等,政治上的自由平等很难彻底实现。二十世纪宪法出现了关于经济、社会、文化的权利。 (一)马克思主义认为,在生产资料由资本家私人占有条件下,这些所谓“经、社、文权利”,有的不过是空头支票甚至是欺骗;有的则是劳动人民为实现政治权利而同资产阶级进行斗争所取得的胜利果实。 (二)作者认为,把此项权利称为“物质保证的权利”,更贴切可取。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公共会场不供穷人享用,报纸纯粹是按资本主义原则出版的。新闻表面自由,其实完全为新闻托拉斯包办。(美英日) 二、经济生活权利 (一)《魏玛宪法》是全世界第一部载有关于经济生活、经济制度、国民经济基本政策条款的文件。首先注重保护生存权。之后西方各国效仿。 第151条第1款规定经济自由的两大限度:保护生存权和适合正义,是宪法经济化的基本条文。第153条第4款规定所有权包含义务。第155条规定土地的分配和利用。第156条规定经济企业社会化。第161条规定社会保险。这些条文都是改良主义的反映,有三个表现:提出生存权;经济生活合乎正义;经济自由受前两个限制。其中保护生存权是魏玛宪法有关经济规定的基层,是宪法经济化最明显的标志。 (二)20世纪西方各国共有的另一条款:对私有财产限制。如现行意大利宪法:国家对劳动权的保护和私有财产的限制。 三、社会生活权利 现行意大利宪法第29—32条;现行日本国宪法第25条;1946年法国第四共和国宪法“序言” 四、文化教育权利 (一)魏玛宪法第3、4章首先规定,且置于第5章经济生活之前,表明精神生活的重要。(宗教和宗教团体、教育和学校) (二)现行意大利宪法:每个人有受教育权利,从事艺术和科学自由、教育自由权利,享有奖学金、家庭补助金和其他资助的权利。 (三)美国权利法案:只规定消极权利,无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但最高院有这类权利的判例。 第五章 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论 一、“国家”概念 1、布莱克斯通《英国法评论》:国家是一个集体,为其自身安全和便利而联合起来,旨在像一个人似地一起行动的人群所组成。 2、伯拉马基《政治法原理》:国家是人类最完备,因而也是最自然的状态。 3、伯克:国家是有强制力的人群团体。

2020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 第二课 加强宪法监督

加强宪法监督 知能演练提升 1.对右面漫画理解正确的是() ①权力行使需要接受监督②不受监督的权力将导致腐败③可保证国家机关严格按照宪法和法 律行使权力④监督是权力正确行使的根本保证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2.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为此,需要做到 () ①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加强宪法监督工作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保证权力正确行使③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强对宪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④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3.下列关于“公民增强宪法意识”说法正确的有() ①学习宪法②认同宪法③遵守宪法④践行宪法 A.①②③④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③④ 4.坚持宪法至上,需要学习宪法。这要求我们() ①了解我国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程②领会我国宪法的原则和精神③积极宣传宪法④自觉遵 守宪法⑤自觉抵制各种妨碍宪法实施、损害宪法尊严的行为 A.①②③ B.①②③④⑤ C.②③④ D.①③④⑤ 5.“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这句话告诉我们() A.坚持宪法至上,学习宪法 B.要将宪法原则转化为自觉的行为准则 C.理解并认同宪法的价值,增强对宪法的信服和尊敬 D.自觉践行宪法精神,积极推动宪法实施 6.公交车上有人发现钱包被偷后,失主要求对全体乘客进行搜查,小海表示反对。这说明他在() A.学习宪法 B.认同宪法

C.违背宪法 D.践行宪法 7.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对此,认识错误的是 () A.向宪法宣誓可以强化国家工作人员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之心 B.向宪法宣誓体现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C.向宪法宣誓有利于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D.只有通过向宪法宣誓,才能促使公务人员真正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8.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由行使宪法监督权。() A.中央人民政府 B.国务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D.中央军事委员会 9.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为了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我们每个公民 () A.要积极主动参与宪法的创立过程 B.应根据宪法规定,自觉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但不履行义务 C.要认真学习宪法,牢固树立宪法意识,自觉遵守和维护宪法 D.应宪法规定的积极去做,宪法不允许做的尽量不做 10.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每年的12月4日,国家都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2018年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你 所在的学校团委准备开展以“增强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请你一起参与。 (1)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为什么要突出强调依宪治国? (2)请你就中学生如何增强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出谋划策。

南京大学 宪法与行政法 考研真题

南京大学2007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宪法学与行政)一, 名词解释(每题5分) 1, 象征性言论 2,共和制 3,行政契约 4,一级复议 5,损益相抵规则 6,权利瑕疵担保 二, 问答题(每题20分) 1, 试述宪法上的平等权. 2, 试述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与原则 3,试述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的形式渊源及其制定主体与效力等级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请发表对该规定的看法。 5,无因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有哪些? 6,某市公安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在火车站、长途车站、市场广场、中小学校门前、宾馆走廊、银行等地方设置摄象探头,以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消息发出后,引起轩然大波,当地多家每体或发表评论文章,或播出电视访谈节目,认为公安机关此举有侵害一般百姓隐私之嫌。请点评该事件。 南京大学2006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宪法学与行政)一、名词解释 1,宪政审查 2,质询 3,行政救济穷尽原则 4,行政确认 5,合同的体系解释 6,转继承

二、问答题 1,试述民主、法治、宪政之间的关系。 2,试述联邦制的基本原则。 3,近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实践中,一方面受案数持续下滑,另一方面复议机关作出的维持决定的比重却居高不下。请分析该现象的成因及其解决的途径。 4,一名出租车司机在患者的苦苦哀求之下,为急于送一名临产的孕妇去医院而连闯红灯。对于这种“为救人而闯红灯”的情节是否应当作为行政处罚的酌定从轻清洁加以考虑存在争议。请发表你的意见,并对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与具体要求加以阐述。 5,试述区分有偿合同有无偿合同的意义。 6,某报社以《雷峰式的好员工》,报道了某公司工程技术人员张铭的事迹。报道中称,张铭是一名默默奉献,不计报酬的工程技术人员。他为了研究新技术,常常夜以继日地在实验室加班,不仅承受着单位里许多同事不理解的异样眼光,甚至连佳人也对其连续数个春节放弃回家与家人团聚的机会感到“不满”。报道还称,由于张铭在科研上取得突出成绩,其与某年获得了某市“五. 一劳动奖章”。2003年7月,张铭起诉报社侵害其名誉权,要求报社恢复其名誉并就就其精神损害给予赔偿。张铭的理由是:报社的报道虚构了事实,因为自己没有获得过任何市级奖励;虽然自己在单位里经常加班,但每年过节一定会携带妻女回老家过年,所以家人并不埋怨自己;自己与同事的关系一直很融洽,从来没有人用异样的眼光看待自己。倒是这篇报道使得自己被大家议论,不仅同事间的关系因此而疏远了,老家的乡亲们也认为自己是一个不孝的儿子,甚至连女儿班上的小朋友也嘲笑她,说她爸爸“沽名钓誉”。请根据民法原理和法律规定,对张铭的诉求加以分析。 南京大学2005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宪法学与行政一、名词解释 1,地区代表制 2,“经济正当程序”理论 3,行政法制监督 4,行政补偿 5,从随主规则 6,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二、问答题

宪法与行政法关系辨析

在谈宪法与行政法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该将宪政行为与行政行为进行界分。这是因为:第一,宪政行为所要设定的宪政关系,是一种“全体对全体的比率”关系,即整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关系。行政行为所要设定的行政法关系,是一种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第二,宪政行为是沟通宪法规范与宪政权利之间的桥梁,行政行为则是沟通行政法规范与行政法上权利的桥梁。宪政权利往往是一种集合权(如选举权和集会、游行、示威权等)。行政法上的权利往往是独占权(如经许可开采矿产资源等)。第三,违宪的宪政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是宪政责任,对不特定多数人或其代表机关承担的责任。违法的行政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是行政责任,是对特定相对人承担的责任。这就表明,对行为性质的认定是认定责任性质的前提。第四,因宪政行为而引起的宪政纠纷,主要应当通过宪政诉讼机制来解决。因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纠纷,则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机制来解决的。这就说明,对行为性质的认定是确定案件主管或管辖的前提。 行政权的三个特征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第一,行政权对传统的三权分立理论中分属立法权和司法权作用的领域的广泛渗透和侵蚀,它的直接后果是不同形式的行政立法和行政裁判大量出现;第二,私权公法化和公权私法化。在强调公、私法划分的国家,行政权力开始涉入传统上国家不干预的领域,以社会公共利益等整合社会关系的名义对原有的私权领域进行重构性调整,对私权领域的个人自由作出程度不一的限制。更为突出的是,在谋求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下,政府可以进行的平等互利的外向事务管理行为,如公营企业、事业,公共资源开发与经营,财政投资等。在这些事务中,虽然政府被要求与私权主体一样必须遵守私权领域的游戏规则,如平等、自愿等,但是,由于政府特殊的身份和地位,这类规则事实上常被他们破

2018年复旦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030103]考试科目、参考书目、复习指导

2018年复旦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030103]考试科目、 参考书目、复习经验 一、招生信息 所属学院:法学院 所属门类代码、名称:法学[03] 所属一级学科代码、名称:法学[0301] 二、研究方向 01 (全日制)宪法学 02 (全日制)行政法学 三、考试科目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 ③722法学概论 ④841宪法与行政法学 四、复习指导 一、参考书的阅读方法 (1)目录法:先通读各本参考书的目录,对于知识体系有着初步了解,了解书的内在逻辑结构,然后再去深入研读书的内容。 (2)体系法:为自己所学的知识建立起框架,否则知识内容浩繁,容易遗忘,最好能够闭上眼睛的时候,眼前出现完整的知识体系。 (3)问题法:将自己所学的知识总结成问题写出来,每章的主标题和副标题都是很好的出题素材。尽可能把所有的知识要点都能够整理成问题。 二、学习笔记的整理方法 (1)第一遍学习教材的时候,做笔记主要是归纳主要内容,最好可以整理出知识框架记到笔记本上,同时记下重要知识点,如假设条件,公式,结论,缺陷等。记笔记的过程可以强迫自己对所学内容进行整理,并用自己的语言表达出来,有效地加深印象。第一遍学习记笔记的工

作量较大可能影响复习进度,但是切记第一遍学习要夯实基础,不能一味地追求速度。第一遍要以稳、细为主,而记笔记能够帮助考生有效地达到以上两个要求。并且在后期逐步脱离教材以后,笔记是一个很方便携带的知识宝典,可以方便随时查阅相关的知识点。 (2)第一遍的学习笔记和书本知识比较相近,且以基本知识点为主。第二遍学习的时候可以结合第一遍的笔记查漏补缺,记下自己生疏的或者是任何觉得重要的知识点。再到后期做题的时候注意记下典型题目和错题。 (3)做笔记要注意分类和编排,便于查询。可以在不同的阶段使用大小合适的不同的笔记本。也可以使用统一的笔记本但是要注意各项内容不要混杂在以前,不利于以后的查阅。同时注意编好页码等序号。另外注意每隔一定时间对于在此期间自己所做的笔记进行相应的复印备份,以防原件丢失。统一的参考书书店可以买到,但是笔记是独一无二的,笔记是整个复习过程的心血所得,一定要好好保管。

浅析宪法与行政法的法益保护界定

浅析宪法与行政法的法益保护界定 一、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概述 ( 一) 上位法与下位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委员的四分之三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 在宪法侧重的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而成的,同时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另外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也要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而行政法是由国务院依法制定而产生,所依照的法,便是宪法,不仅政府需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而且在行政法的制定程序上,行政法的基本精神不得违背宪法,而且行政法的制定也需要借鉴宪法,同时也要接受全国人大的审核才能生效,因而宪法要优于行政法。 ( 二) 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一切法律作为派生法律。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都不得违反我国根本大法的基本精神,而且行政法作为宪法的派生法律同其他法律一样,行政法不仅要接受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审查,另外在行政法实施的过程中可以对行政法中的具体条文提起违宪审查,维护具体个案的公平正义。 ( 三) 法律的保护对象 相同规范限制国家权力是宪法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使国家权力能够正确行使和有效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

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为了规范政府职权的实施,明确政府责任也需要对行政法进行制定与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但最终目的是保证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或者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的不法侵犯的时候也可以进行行政救济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 四) 维护法益和遵循的价值理念 相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基本的价值理念,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非法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另外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与自由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而我们可以从法律条文中看出宪法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遵循的价值理念,而行政法也规定了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以及在涉及自身的利害关系时也可以申请举行听证会,在法律地位上,行政机关与公民个人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行政法中也规定了公民的诉权与遵循平等自由公正法治的理念。 二、宪法与行政法中关于财产法益的现实性问题 ( 一) 行政征收财产的保护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规定在我国宪法第十三条中。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行政法的行政强制中的基本原则中也明确了适

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20年的回顾与展望(一)

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20年的回顾与展望(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是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最快、取得成绩最显著的部门法和部门法学科之一。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长足发展,标志着我国正逐步完成从传统法制迈向现代化法制,进而迈向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历史转换。 一、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回顾 (一)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发展阶段 三中全会后,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注:对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人们习惯于四分法:1949年10月至1957年5月为行政法学研究的萌芽和初步发展时期;1957年5月至1978年12月为行政法学受到挫折、破坏和停滞时期;1978年12月至1989年4月为行政法学研究恢复、发展和繁荣时期;1989年4月以后是行政法学研究进一步发展、繁荣和完善时期。许崇德、皮纯协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1949—1990)》,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 1.1978年至1982年为行政法、行政法学研究和教育恢复期 粉碎“四人帮”以后,行政法学研究依然受冷落,处于停滞、徘徊状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健全民主集中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任务,为行政法学研究的展开和发展带来了新的生机。1979年3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在北京召开全国法学规划会议,标志着行政法

学研究开始复苏。部分法学刊物、法学学会、法学院系也得到恢复。1979年11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订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使建国以来的法律、法令(除同五届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法律以及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法令相抵触的以外)恢复了效力。此后,我国在人事和组织行政、公安行政、工业行政、民政行政、税务行政等领域,都制定颁布了大量行政法律规范。 1981年以来,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安徽大学法律系等部分政法院系开设了行政法课程,也组织编写了教材。北大法律系率先在本科和研究生中开设外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课程,而安徽大学于1982年开始招收行政法研究生。(注:对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人们习惯于四分法:1949年10月至1957年5月为行政法学研究的萌芽和初步发展时期;1957年5月至1978年12月为行政法学受到挫折、破坏和停滞时期;1978年12月至1989年4月为行政法学研究恢复、发展和繁荣时期;1989年4月以后是行政法学研究进一步发展、繁荣和完善时期。许崇德、皮纯协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1949—1990)》,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 2.1982年至1986年为行政法学研究初步发展期 现行宪法颁布,有力地推动了行政法制建设,从而使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研究进入健康发展的轨道,为行政法学研究的展开提供了根本的依

论行政法与宪法关系

论行政法与宪法关系 摘要: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与宪法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尤其在运用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益方面甚为突出。一方面,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行政法的发展离不开离不开宪法原则、宪法理念的指引,宪法的实施、宪政的生长也同样离不开行政法的发展;另一方面,行政法的发展能够对宪法起到补充、发展、完善乃至修正的作用,从而推动宪法、宪政日臻完善。因而,深入探究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全局性的战略意义,我们必须站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高度,努力推动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互动关系朝着良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行政法宪法互动辩证关系法治 当今法学界普遍认为,宪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位。在宪政国家,宪法不仅具有形式上的最高地位和效力,并且具有实质上的最高地位。从此意义上讲,宪法是一切部门法的渊源,指导着各个部门法的运行。但是,处于对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力的共同关切,二者在内容、功能上又颇多相同之处,都被认为是传统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行政法与宪法关系之剖析 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核心内容是对国家权力的实现方式及运作进行规范,行政法所关心的则是行政权的存在及行使的合法性。因此,宪法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范围及方法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然而,宪法与行政法关注的问题具有相似性,二者之间除了从属关系与部分重合关系之外,还存在补充、发展关系具体而言,行政法在遵循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在宪法的范围内有能动活动的余地,并对宪法的发展起着实际的推动作用。行政法与宪法之间是一种互动辩证关系。 1.宪法是行政法的根基。宪法为行政法的产生、发展指引着方向,行政法的发展则落实了宪法的基本原则、传播了宪政的基本理念。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的产生是以宪法的产生及实施作为基础和前提的,行政法对宪法有一定的依存性。 2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国家生活的复杂化加上立法机关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得行政立法在当今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民众不仅要求参与民主制度权利的实现,还对于自身权益,诸如劳动、接受教育、享受优质的环境等,有着更为强烈的要求,这些有赖于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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