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物业管理纠纷案例分析汇总

社区物业管理纠纷案例分析汇总
社区物业管理纠纷案例分析汇总

社区物业管理纠纷案例分析汇总

前言:这篇文章,主要是针对社区物业的,希望能对各位社区的同事有帮助,也希望所有同事都能参考下,或许将来大家会涉及到。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在住房商品化和住房管理商品化的“两化”过程中,产生了许多新的矛盾和纠纷,物业费收缴率不足值得关注。

一、纠纷的类型

1、业主以各种理由拖欠物业管理费用。

业主因种种原因不满物业公司的管理而拒付物业管理费引发纠纷的居大多数。在此类纠纷中,物业公司往往是原告,业主以种种理由行使抗辩权。如:原告上海市杨浦区一物业公司诉被告田某等七人一案,田某等人认为物业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其义务,在维修、保洁、绿化等方面均存有问题,不同意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物业公司遂诉请要求业主支付管理服务费;在另一案中,业主辩称原告物业公司擅自提价,且入住后,房屋漏水、窗无法关,多次向原告报修未果,加之开具的物业管理费收据不符合税务机关的规定,故拒付物业管理费。

2、业主违章搭建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而致纠纷。

此类纠纷也较为常见,如某物业公司诉谢某等人一案,该案中业主在平台上搭建卫生间,拒绝拆除搭建物遂致纠纷;与此类似的纠纷还有宁波路某小区房屋物业委员会诉张某案,由于张某在供小区居民生活用水的泵房顶部平台上违章搭建淋浴房及水斗,导致生活污水渗入蓄水池而引发纠纷。

3、因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不规范而引发诉讼。

因物业管理公司单方面提高收费标准、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规范或业主以种种理由单方面要求降低管理费用等导致纠纷。如原告上海轻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某一案,被告李某购置售后公房一套,由原告进行物业管理。该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内的房屋性质各不相同,既有公有住宅,又有已售公有住宅,还有一般的商品房。2001年1月起,被告未交纳物业管理费。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商品房的标准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及逾期付款的滞纳金。

4、业主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造成前期物业管理时间延长为由拒付管理费。

因房产公司在开发前期多由其自己成立物业公司或委托其他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物业公司期满后仍旧继续履行前期合同,后业主对原物业公司所履行义务不予承认而拒付物业管理费,这类纠纷近来亦时有发生。如原告上海天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某一案,原告与案外人凯通公司于1998年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凯通公司委托原告对天馨花园的商品房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在该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后,开发商凯通公司未与原告重新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但原告仍对物业进行了管理。被告董某以该物业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等原因进行抗辩,拒绝承担后期的物业管理费。

5、物业公司中标后未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因认定标准不一而致纠纷。

如原告侨阳公司诉被告丁某一案。原告于1998年与上海侨益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侨阳公司受上海侨益房地

产有限公司的委托对阳明新城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8.00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委托管理期限为3年,后侨阳公司将物业管理费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3.50元。2001年4月,阳明新城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决定招标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侨阳公司以每建筑平方米3.00元中标,但未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故此,丁某其后未再向侨阳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后众业主要求侨阳公司自其中标之月起按投标价3.00元/平方米收取物业管理费。侨阳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丁某按照每月3.50元/平方米的标准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

6、因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私分维修基金导致纠纷。

如原告万峰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朱某一案。朱某系万峰业主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从1998年起任职,1999年2月,朱某领取了小区建设奖励费1000元。200 1年,万峰小区一期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决议,认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领取活动费和奖励费未经业主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且维修基金不可擅自动用,应予退还,并于2001年6月向朱某送达要求返还活动费的通知,但遭朱某拒绝,万峰业主委员会遂诉诸法院。一审法院判令朱某限期返还万峰业主委员会1000元并支付利息。

7、因小区防盗系统未及时开通致使业主家中遭窃,业主要求房产商承担赔偿责任。

如原告周某诉被告上海佳泰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富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案。该案中房产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附件中对安全系统作了明确的约定。2001年5月,房产公司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由于小区分期建造,原告所在小区许多设施因系统体系缘故不能完整移交投入使用。同年9月,佳泰公司聘请的上海富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小区张贴了《安民告示》,明确告知了小区的智能技防设施的现状,以引起业主警觉,告诫业主作好防范工作。后佳泰花园小区发生多起盗窃事件。原告遂向公安局报案称失窃钻戒一枚、首饰一件及现金2000余元。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佳泰公司和上海富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

二、纠纷的成因

1、从物业管理的成长发展过程来看,在我国物业管理作为一种独立的行业,出现在二十世纪80年代,旧的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往往由原房管所转变而来,新成立的小区则往往由各开发商自己成立物业管理公司,主要履行小区安全管理、物业维修等职能。由于物业管理属于新兴行业且发展速度比较快,物业管理队伍迅速膨大,比较混乱,没有形成制度化、规模化、规范化,物业公司各自为政,职责不明,收费缺乏统一的标准。物业管理行业本身存在的局限性是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物业管理涉及到手家万户,处理不当,很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导致矛盾的激化。

2、从立法的角度来说,目前我国法律中还没有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统一明确规定,在1994年3月30日建设部发布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6年3月1日国家计委颁布了《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在这些规章中,对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事项仅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在物业管理行业成立初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上海市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条例在涵盖性、合理性和科学性上还存在诸多不足。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协调物业管理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制度来保障和促进物业管理机制的有效运作。现行法律、法规对此领域的调整相对滞后,缺乏相应完整的理论体系的支撑,对物业管理中遇到的相关法律理论问题研究不够深入,也是此类纠纷难以处理的一个主要原因。在审判实践中面临许多问题。

3、从物业管理当事人的角度而言。由于物业管理缺乏相应的行业管理服务标准,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公司的义务往往又约定得较为概括原则,不可能涵盖所有的情况,因此,业主与物业公司就物业管理服务容易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业主一般都能例举物业公司在管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并以此行使抗辩权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

4、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同性质的住房即已售公有住宅、普通内销商品住宅、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和外销商品住宅可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的确定方式亦不相同。对于一个居住小区都是相同性质的房屋,这种收费标准是可行的。如果一个居住小区的房屋性质是多样的,就会产生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不相同,而业主却享受相同的物业管理服务的不合理现象。有的物业公司为了统一收费标准,不论何种性质的房屋都按照商品房的标准收费,虽有其合理性,但由于与规章规定相悖,容易引起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

5、物业公司的服务理念、法律意识尚未到位。物业公司作为一个市场主体,是以提供优质的服务换取消费者的信任和满意,争取更大的市场和更高的效益,与业主之间属于平等主体的合同关系,但由于目前的物业公司大多是由原来的房管所转变而来,其工作方法和理念不能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形势,缺乏法律意识和服务理念。因此,出现了物业公司只管收费,不管维修,一有纠纷就采取断电、断水等措施,随意改变物业管理的标准和物业费标准等不规范的管理方式。

6、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自治管理组织,其主要职能体现在管理业主的维修基金,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由于部分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素质不高,加之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中存有漏洞,体现在财务制度和管理缺乏专业性,提交不出物业收费的预算、决算等财务报告,无法让业主了解他们所交纳的物业费用究竟是如何使用,而业主委员会又掌握了相当数量的业主共有财产,缺乏必要的监管,导致维修基金违规使用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小区维修基金被物业公司挪用,有的业主委员会主任未经集体讨论即支付有争议的费用,维修基金成了某些人眼中的“唐僧肉”。

物管“父子兵”引来纠纷不断

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纠纷,近年来逐渐成为市民投诉的热点: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不明不白,服务水平低下;而物业公司则认为少数业主故意闹事,由此造成业主与“管家”关系剑拔弩张。而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父子兵”的关系,更加深了矛盾,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

近日,位于福田区的××广场部分业主向本报投诉称,负责该广场物业管理的深圳市××地产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公布帐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向业主收取托管费和水表使用更换费,提高电价,并且在催费单中“警告”说:若拖欠物业管理费将被停水停电。

双方各种矛盾的日积月累,部分业主联合聘请律师,出具律师函,暂缓缴纳各种费用。

收费有没有谱?

“不久前,我们20多户业主曾经聚在一起,召开会议,准备组织××广场的大部分业主联名,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立即公开财务收支帐目,通过相关法律途径审计财务帐目,同时暂缓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各种费用。但直到现在,物业公司还没有向我们公开财务收支帐目。”

7月30日,记者来到××广场,业主吴先生这样告诉记者。

记者注意到,××广场是写字楼、住宅楼、商用裙楼混合型小区。

“正常情况下,物业公司每隔3个月应该向业主公布一下帐目收支情况,但自从1997年入伙以来,我们从未见过帐目公示。”

据了解,××广场大部分业主们不满的是:物业管理公司长时间不公开帐目,没有独立帐户,收支不透明;××广场自1997年入伙以来,存在大量自用和空置房,开发商没有缴纳过管理费,也没有按政策规定补拨数百万元的专用维修基金。

另外,业主们反映水费、电费没有抄表到户,供电部门从去年11月起执行的普通用电中商业类用电电费标准为每度0.89元,但管理处收取的电费却是每度1元,去年更是每度1.1元;停车费随意收取,从200元、400元到450元各种标准参差不齐。此外,管理处服务态度较差,去年4月,一户业主本来应缴电费2069元,却被扣去了62070元,相差6万多元,当业主要求退钱时,管理处称没有钱,几经周折,才分5次将钱退回。

业委会管不管事?

许多业主反映,××广场业主委员会多年没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形同虚设”,“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没有经过公开选举”,“90%的业主不知道业主委员是谁”。

对于管理处存在的问题,部分业主反映,他们每次向业主委员会反映时,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总是避重就轻,特别是要求公开财务帐目时,负责人便转换话题,最近一段时间手机经常关机,协商有关问题时连人都找不到。

在调查中了解到,业主们意见比较大的是××广场管理费收得高,比如写字楼,业主每平方米每月要向管理处上交8元的管理费,按照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每平方米每月收取8元管理费的写字楼,仅在文化设施方面,每年就要求举办4次以上的文体活动,但××广场只有游泳池和乒乓球室可供业主活动,而且业主活动中心设在地下室,几乎没有任何设备。

“管家”自有说法

针对业主反映的情况,记者走访了××地产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

公司有关负责人向表示,部分业主反映的抄表不到户是水务和供电部门的问题,而电价之所以较高,是因为××广场属于大量用电户,要在供电部门规定的基本电费每度0.89元的基础上加上大量用电费每度0.11元。停车场收费不同,是因为对住宅楼业主和写字楼业主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至于收取托管费和水表使用费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他们是按照以前的政策收取的,并不清楚现在的规定,他同时承认确实在催款单上写过对拖欠管理费的业主要停水、停电“处罚”。

记者随后向供电局了解有关情况,该局一位工作人员告知并没有在大量用电基础上加收0.11元/度的规定。同时,这位负责人表示,从去年开始,因不交物业相关费用或其他违规行为,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单位无权对其实行停水停电行为,也不能以停水停电相恐吓。

对于业主意见最大的帐务不公开和开发商没有为自用和空置房缴纳管理费

的问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解释称:该物业管理公司其实是××地产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并非法人单位,也没有独立帐目,因而无法公布物业管理分公司帐目,开发商也已经通过各种投入填补了应缴纳的管理费,只是帐目上无法显示,

作为一家国有企业,这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同时他们也正在清理帐目,力争给业主一个交代。

对于部分业主拟发放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调查表,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表示,这些业主是在进行“诽谤”公司的行为,他们有权利进行阻止。

“父子兵”应分家

据了解,深圳××地产有限公司下属的物业管理分公司作为乙级物业管理公司,的确具有管理××广场的权利。但根据2002年修改过的《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试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和《业主公约》,只有供水供电单位有权作出停止向用户供水供电的决定,对于业主的违约违规行为,物业单位只能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业主的合法调查活动和日常交流进行干预、横加阻拦,甚至威胁都是不合法的。

市住宅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像××地产有限公司这样作为楼盘开发商,再成立一个下属的物业管理公司来进行管理的现象,在深圳十分普遍,这也是物业管理市场不规范、不成熟的表现。目前,深圳现有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少依附于房地产公司。这种“父子兵”的体制,很大程度决定了物业管理要依附、受制于发展商或所在单位,没有引入竞争机制的物业管理模式,可能会带来帐目不透明、服务质量较低等各种问题。

据悉,××广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是1998年9月成立的,目前,该业主委员会已经向福田区建设局发了换届选举的函,正准备换届选举工作。福田区建设局物业管理科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主管部门都要参与主持,以后换届选举主要由上届业主委员会、居委会和辖区民警共同主持。鉴于××广场部分业主对上届业主委员会意见比较大,为了使换届选举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区建设局物业管理科的负责同志届时将参加换届选举筹备会议,并在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的程序方面提出合理的建议,以期解决业主和管理处、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矛盾。

北京一小区业主告赢知名物业创下维权经典案例

几天前,北京几大主流媒体不约而同地刊登了一则消息,虽然位置不明显篇幅也不长,但仍引起很多人的注意——北京“欧陆经典万兴苑”201户业主状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超标收费一案,日前由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将超标准多收物业费260元至5000元不等分别退还给原告。

“据我们所知,像‘欧陆经典万兴苑’小区这么多业主因物业公司多收费将其告上法庭并最终胜诉,类似的案子在我们法院是第一例,在整个北京市也是非常罕见的!其在类似案件今后的判决中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大屯法庭庭长张维平说。

“欧陆经典”业主此次胜诉,在北京物业管理行业无异于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方是201户普通业主,另一方是国内知名的物业管理公司,大背景是类似的官司诉讼业主很少能胜诉,这究竟是怎样的一种较量?其过程充满了多少艰辛?胜诉的业主与以往失败的业主有何不同?而官司的胜利对于业主来讲具有什么样的实质意义?其在司法界将产生何种影响?本报记者进行了深入调查。

●业主在说手中握有几大叠材料

8月22日晚7时,记者来到位于亚运村附近的北京欧陆经典万兴苑。小区布置得很漂亮,一进门就有一个人造瀑布,绿化也比较到位,楼与楼之间间隔适度并有水带环绕,每幢塔楼门前都有一个用罗马柱撑起的极富欧洲建筑韵味的大厅。

在小区16号楼,记者采访了业主代表王女士和张先生。因为不是周末,大部分业主代表不在小区。

“我们这201户最早的是在2000年7月搬进来的,因为是滚动开发,当时小区里还有好几处施工工地,花园也没有建好。直到现在,我们的门禁系统都没有安装,可是物业公司却从一开始就收取了包括绿化费、智能化系统维护费等1 5项费用。这些我们都暂且不说,我们就说物业公司收取的这15项费用,大部分都超出了北京市物价局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比如电梯费、保安费等。我们依据的这个标准就是北京市物价局196号文件。”王女士手中握有几大叠材料,这是业主们从2002年初开始陆续准备的。也就从那时起,他们对物业公司收取的每平方米3.15元/月的物业费表示出怀疑。

物业收费超出了相关规定

而怀疑的初始,在于物业公司当时提供的一份有关物业费用具体明细表。“比如电梯费吧,国家规定的是每栋楼按照自有电梯数量单独核算,楼的层数不一样费用也不一样。可是中海物业却将全小区包括26层、22层和14层的楼的面积全部摊开平均计算,这样一来很多业主尤其是房间面积大的业主会多交很多费用。再比如公共电视天线费,196号文件规定的是按户收取,可物业公司却用一种计算公式将其按每平方米进行收费,使得原本应该每户每月1.66元的费用变成每平方米每月0.33元。那么如果一户人家房间面积为100平方米,他就要每个月交1.8元,而参加诉讼的业主买的房子大多是大户型。”

“而我们与小区物业分歧的另一个焦点,在于中海物业将整个万兴苑小区楼盘的物业费全部按北京市优秀管理小区收取,这样物业管理费可以上涨10%到2 5%。实际上欧陆经典只有被称为南苑的1号楼和2号楼才获得优秀小区的资质。”王女士和张先生互相补充地将业主们的理由叙述得井井有条。

经常进行模拟法庭诉讼练习

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审结此案,大屯法庭采取了简易程序,即在不简化工作程序的前提下将审理时间缩短在90天之内,欧陆经典一案法院用时70天。

跟70天上法庭的紧张相比,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交涉的过程则更显艰难。“一年多了,我们每个参与此案的业主都是在工作一整天后,拿出自己的休息时间来进行准备。为了法庭辩论的顺利进行,之前我们几个代表经常模拟法庭分成被告和原告进行练习,常常为了一个细节问题争得像打架一样。多少个不眠之夜呀!”王女士说到此处感慨非常。

而诉讼中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201户业主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曾经几度改变——先是最开始的203户;然后减为200户,3户撤诉;最后有1户撤诉业主重新起诉,原告方最终确定为201户。对于数字的改变,业主代表张先生认为是物业管理公司的分化和瓦解:“最后决定起诉的那一户是我们当中最‘老实’的一户,起诉前他已交付了所有的物业费。”

很多人觉得胜诉把握不大

最让王女士记忆深刻的,是当初组织200多户业主时的艰难。“我们一户一户的联系、讲解,绝大部分业主都是非常支持的,但也有部分业主因为特殊原因而不能参与进来。我们小区里的确有很多法律工作者,但他们从一开始就声明,提供咨询可以,但不会直接出面。为什么?因为连他们对胜诉的把握也不大。所以直到开庭前,我们业主的心理压力都是很大的,一旦输掉官司,我们投入的巨大的精力、物力将全部付之东流。而业主代表们对已交付律师费和诉讼代理费的200多户业主也将无法交代。”在采访过程中王女士几次对记者和张先生表示,案子胜诉后她要“退休”:“太累了,这个代表我真的不愿再当了。”

我们也能理解物业的难处

尽管欧陆经典业主在物业管理费方面和中海物业矛盾重重,但从采访一开始,两位业主代表就在反复强调:“其实我们也知道很多问题都是开发商遗留下来,物业公司管理又不到位所共同造成的。我们也能理解物业公司的难处,比如业主的欠费问题,以及相关法规由于颁布时间较早已经无法适应现在的形势,这些我们都可以理解。但对物业公司在计算的公式和概念上采取偷梁换柱的做法,我们是无论如何不能同意。其实我们也不想和物业公司闹上法庭,因为小区是我们的家,而物业公司就像我们雇的保姆一样。双方关系相处好了,自然家和万事兴。可现在双方却相处得如此尴尬,我们是很心酸的。”

●物业在说这是我们第一次败诉

熟悉国内物管行业的人大多对中海物业颇有耳闻。“应该说,中海物业在北京乃至全国物管行业中的地位是举足轻重的,即使称不上第一,也是名列前茅。”一位物管行业内部人士说。

当记者询问:“对于中海物业来说,因物业管理费超标而与业主对簿公堂却以败诉为终,这在贵公司历史上是否罕见?”中海物业管理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陈汉讲:“对于北京分公司来说,这是我们第一次败诉。”

收费降了服务质量肯定要降

物业公司的陈副总经理和吕律师表示,事情到了现在这种地步,物业管理费肯定是要降低的,但小区的物管服务质量肯定也要下降。“如果我们收2块6

的物管费,那我们的服务水平肯定也是2块6的。我们是商业公司,总不能赔钱吧。”

此时物管公司的吕律师为记者算了一笔账。欧陆经典万兴苑小区面积为18万平方米,保安费即使按照0.2元的标准收每月也只有36000元。而每个保安员的工资、服装、吃、住费用加在一起大概为1200元每月,这在全北京市都是相差无几的。所以36000元的保安费只能请30多个保安,若是按照物价局0.16

元的标准连30个也请不到了。

●律师在说业主团结是胜诉的重要原因

“那个小区里高人很多,搞法律的搞审计的什么人都有,一下子就看出了问题。他们再找来物价局的相关文件相对比,问题就更加明显了。他们在组织过程中也很团结,这是能够胜诉的重要原因。”为业主代理诉讼的于启波律师这样解释欧陆经典小区业主的特殊性。

业主代表则这样阐述自己胜诉的原因:一是法院审理公正;二是业主们准备得非常充分,很多人对相关材料甚至已经烂熟于胸;三是在律师和业主们反复查询相关文件和资料后,将条例规定比较模糊、胜算把握不太大的物业收费项目过滤掉后,最终提出疑义的物业收费项目全部为肯定可以胜诉的。“当然,物业公司提供的各种证据立不住脚,也是我们胜诉的原因之一。”

物业公司今后的路怎么走

欧陆经典业主代理律师于启波则认为,尽管业主已经通过法律途径使物业公司退回多收的物管费,但这个费用其实是和业主们这段时期欠物管公司的费用相抵的。业主最后能拿到手里的钱也就是当初起诉时交纳的50元诉讼费。而对于物业公司来说,由于双方已经对簿公堂,业主又取得了胜利,物业公司今后不管定下什么样的收费标准,要想取得广大业主们的认可,都是十分艰难的。

201户业主告赢知名物业北京二中院判决物业退还超额物业费

据报道,因为物业收费超标,欧陆经典万兴苑小区201户业主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二中院日前判决知名物业管理公司——北京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超标准多收的物业费260元至5000元不等分别退还给业主。

1999年至2002年间,201户业主分别购买了朝阳区欧陆经典万兴苑小区,当时业主和物业公司对物业收费未约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物业公司之后按每平方米3.15元收取物业管理费。业主们认为,被告的收费标准和服务水平差距较大,故要求法院确认原收费标准无效。

诉讼过程中,业主因拖欠热力费用被停止供应热水,而物业公司在小区中张贴了不利于业主的告示。在法院的协调下,有关部门恢复热水供应,物业和业主均表示不采取过激行为,依法解决纠纷。

法院认为,被告在部分项目上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且在其管理的万兴苑南苑被授予优秀管理居住小区时,将不在该范围内居住的原告的物业费标准一并提高25%,实为搭车涨价。

业主代表这样阐述自己胜诉的原因:一是法院审理公正;二是业主们准备得非常充分,很多人对相关材料甚至已经烂熟于胸;三是在律师和业主们反复查询相关文件和资料后,将条例规定比较模糊、胜算把握不太大的物业收费项目过滤掉后,最终提出疑义的物业收费项目全部为肯定可以胜诉的。声音我们小区里的确有很多法律工作者,但他们从一开始就声明,提供咨询可以,但不会直接出面。为什么?因为他们对胜诉的把握不大。所以直到开庭前,我们业主的心理压力都是很大的。

——业主代表王女士

对于北京分公司来说,这是我们第一次败诉。事情到了现在这种地步,物业管理费肯定是要降低的,但小区的物管服务质量肯定也要下降。如果我们收2

块6的物管费,那我们的服务水平肯定也是2块6的。我们是商业公司,总不能赔钱吧。

——中海物业管理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陈汉

业主封阳台未用无框玻璃物业破门演全武行

小区物业公司要求业主在装修封闭阳台时选用无框玻璃,业主姜先生出于安全考虑,还是在阳台安装了塑钢窗。可没想到,物业未经其同意就将塑钢窗强行拆下并取走,于是姜先生向法院起诉想讨个说法:物业究竟有没有这样的权力?

姜先生系本市国权东路某小区的业主,今年3月起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在此之前,小区物业公司为规范装修管理及小区外立面的整洁、美观,曾贴出告示,要求业主在封闭北阳台时做到统一有序,并推荐选用无框玻璃。由于姜先生所购房屋位于10楼,出于安全及家中老人使用方便的考虑,他在封闭北阳台时安装了塑钢窗。

今年5月21日,物业人员未经姜先生同意,就擅自闯入姜先生的家,将其安装在北阳台上的塑钢窗强行拆下并取走。之后,他与物业交涉,物业却坚持要求其保证安装无框玻璃后才能取走塑钢窗。姜先生感到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遂向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塑钢窗并装回原处,赔偿其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

审理中,物业罗列出《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中“住宅使用公约”、“小区装修管理规定”、“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2002年10月25日物业公司出具的告示等证据,认为其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对业主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如遇违反物业装修制度的情形,根据有关规定、公约及为了整个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他们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制止,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管理企业虽有权对业主装修住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违反住宅使用公约的行为可采取制止、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但相关法律规定并未赋予物业公司有采取非常措施的权利。现被告未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原告安装塑钢窗问题,却擅自闯入原告房屋内,拆除了安装在北阳台上的塑钢窗,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予恢复原状;至于原告提出的律师费损失,因未能提供证据,故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物业公司向姜先生归还塑钢窗,并将拆下的塑钢窗装回原处。

物业移交出问题小区无人管控江一村一团糟

杨浦区控江一村的蒋老师来电反映:“炎夏高温,大家都设法节电,但小区的路灯大白天都开着。”该小区另一位居民反映:“下水道堵塞,一楼的抽水马桶、水斗翻溢出臭水,只能用塑料袋装满黄砂压上……”

昨天上午,记者进入控江一村,就像走进一个零乱的工地,绿化带上压着水泥管;化粪池无盖,用旧薄板或纸板掩着,溢出阵阵臭气;绿地中杂草丛生。记者来到“控江一村物业管理站”,进屋才知早已人去楼空。

原来,四平物业和延吉物业在移交中出了问题,一个多月来,小区无人管,成串的问题涌了出来,给居民生活带来麻烦。

下午,记者与四平物业公司的张小姐电话沟通。她说:“按照协定,从8

月1日起就应该移交延吉物业管,但进展不顺,我们会尽快协调。路灯不关的问题,我们已协调好了。”记者又与控江街道办事处取得了联系,办公室的沈同志说,问题出在移交上,正在设法协调。

都是水惹的祸

——业主怒上法庭状告华侨城物业管理公司,索赔14万

因小区水池下水道堵塞,导致水渗进房间,损坏业主近百张字

画,其中有30多幅是名人字画,为此,业主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4万。

水池不通水渗房间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位于华侨城福清街倚荔楼的事主崔先生家里,发现崔先生北边的房间放着不少书画,房间的地板发黑,中间一大片木地板往上拱起,直通向客厅。在这间房间的外面,有一个长4米、宽1.5米和深1.5米的排水池。在客厅内,还放着不少发霉的画。

崔先生告诉记者,今年6月14日下午5时左右,他在厨房做饭,外面下着暴雨。无意中他抬头一看,见客厅的木地板中渗出一股黄黄的水流。崔先生大为不解,客厅下面没有水管,为何无端渗水呢?

崔先生走过去用脚踩木地板,发现餐厅和放画房间的木地板都在往外渗水,放画房间靠水池一侧水冒得最多,地板也已被水浸得膨胀变形。崔先生一边急忙给管理处打电话,一边冒着倾盆大雨到外面查找渗水的原因。

经过十多分钟的查找,崔先生才发现自己房外有个排水池,排水池中全部积满了水。崔先生跳进1米多深的水池中,发现下水口被杂物堵住,积水无法排走。崔先生找来一根铁管,捅开水池的下水道,才将积水排去。水排走后,崔先生一看,原来这个水池的下水道钢筋被锈蚀,杂物因此堵住了下水口。

近百幅字画遇水损坏

“北边这间房间全是用来放画的,有近百幅字画遇水后发霉,其中30多幅名人字画。”崔先生疏通水池下水道回到房间后,才发现整个房间里花费1万多元装修的木地板几乎全部浸湿。尤令人痛心的是,崔先生和老伴当宝贝一样珍藏的近百幅字画渍水而遭到毁坏。崔先生说,他是南山区作家,爱人是一位画家,他们专门把这间房间当作藏画室,为了保护这些藏画,他们还专门做了一个箱子。

事情发生后,管理处的人员来到他家里,对崔先生的损失表示“同情”,并称下水道被堵纯属意外,但物业管理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随后,崔先生与管理处交涉过3次,对方仍不肯承担责任。无奈之下,崔先生委托律师向管理处发出律师函,对方才主动约崔先生协商此事,但答应只赔偿5000元。

管理处认为业主也有责任

记者来到华侨城物业管理公司中旅广场管理处,管理处两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称,小区是10年以前规划的,在3楼崔先生房间东面有一个下水池。这个下水池设计得不太合理,有可能不符合排水要求。6月份暴雨期间,管理处曾做了全面防雨准备,并派人到小区内各处巡查。因为水池地点不太合理,巡查人员没能及时发现水管堵塞。

“事发后我们去过现场,那间房间的地板发黑,证明以前就被水浸过。”一位负责人还透露,业主藏画房间朝北有个窗户,也不排除是因为窗户没关好导致藏画受损。

这两位负责人表示,业主自己应该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他们认为业主不该将画放在那个朝北的房间里,并且是直接存放在木地板的箱子内。

作家怒上法庭索赔14万

崔先生气愤地表示,事发后,由于管理处一直不积极处理此事,他也没办法修复房子,遇水翘起的木地板多次使家人摔倒,生活极其不便。因为收藏多年的书画作品受到不同程度的损毁,崔先生和爱人深受打击,心情一直郁闷。

为此,崔先生一纸诉状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0多幅字画装裱费、36幅名人字画和木地板等损失共计14万元。

水管“发神经”电脑惨遭殃

受淹公司与管理处就责任问题各执一词

前天晚上10时许,福田区泰然工贸园苍松大厦9楼发生一起“水灾”事故。该大厦因水管管道爆裂,紧急关闭阀门。待维修好后,910室的安斯达电子公司卫生间一水龙头未关,导致电脑、打印机、电子元件等物品受浸泡损坏。同时,与安斯达电子公司相邻的七喜电子网络公司和万象装饰公司也均遭水浸,损失均在数万元以上。事因突然停水而起

昨天上午,记者接到报料来到泰然工贸园苍松大厦进行采访。一走进安斯达电子公司的门就看到,该公司几名工作人员正在整理被水浸过的账表和业务单据。

据该公司朱先生介绍,前天下午上班时,整个大厦突然停水。事后得知,是一家公司在装修时将供水管道弄破了,管理公司将供水阀门关闭。朱先生说,在停水前物业管理公司并没有通知他们公司,导致卫生间一水龙头没有关闭,流了十几个小时。

朱先生进一步解释说,昨天早上上班时他被眼前的情景惊呆了。朱说,办公室的积水有十几厘米深,不少账表和物品都漂浮在水面上,地上的电脑主机也被水浸泡。见此情景,朱先生急忙打开仓库,发现里边存放的电子元件和几十部电话机也全部泡在水中。朱还说,大水从他们公司一直流到1楼,将楼下一家公司的电脑和物品也浸泡了。发水时保安未进行通知

朱先生气愤地说道,发生这样的“水灾”,大厦的保安却未积极帮忙,只顾站在旁边看热闹,就是不愿帮忙,令人气愤不已。当员工叫保安去拿些工具时,保安却一去不回头。

朱先生告诉记者,最让他们难以接受的是,发生“水灾”时大厦的保安在巡逻时已经发现,但视而不见。事后朱先生问保安为何不告诉他们时,一名保安说不知道他们的电话。朱先生十分肯定地告诉记者说,他们公司领导的手机和家庭电话管理处都有记录,只要负责一点,这样的事情完全可以避免。深度浸水殃及邻里

随后,记者来到了与安斯达电子公司相邻的七喜电子网络公司。该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公司的电脑主机全部浸水,有两台电脑的主板已经完全损毁。仓库里还有许多元器件损失还未估算。

在8楼,万象装饰公司的一名小姐说,她们在开电脑时,突然“砰”的一声一台电脑显示器因短路被烧毁。经维修人员检测,短路的原因是楼上的水灌到电脑里了。“停水是下班时间”

随后,记者采访了物业管理一名姓刘的女士。刘女士说,当时8楼正在搞装修,因供水管道破裂,管理处紧急关闭了阀门。刘女士接着说,由于是下班时间,无法通知到业主。至于什么时候供水,刘女士说没有这方面的记录。

记者在苍松大厦询问了多家公司,他们众口一词地说道,停水的时间是在上

班期间。一家公司的员工说,下午5时,他们公司修门,工人师傅洗手时发现停了水。

谁是谁非,双方各执一词。安斯达电子公司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发生这次“水灾”事故完全是管理公司的责任,他们将通过法律渠道来维护公司利益。

下水管堵塞3年物业没解决管家为何不管家

家住浦东南路的鲜先生向本报反映:他家的下水道自2000 年下半年起就经常发生堵塞,3年里报修了无数次,都没得到根本解决。

日前,笔者看到鲜家厨房水池的下水口用软木塞和砖头堵着,鲜先生称从2 000 年搬进那天起,下水道一直跟他们过不去,经常是“水漫金山”。而且楼上人家一用水,他家水池就泛出一股很臭的脏水,尤其是每天下午5、6点左右最严重,家里臭得待不了,只能堵上水池。3年来每次报修,维修工都是草草地疏通一下,并指出下水管太细,要换掉才能根本解决问题。鲜家多次向物业提出换下水管,至今就是没有解决。

振南物业公司耀高管理处负责人称,换下水管得先打报告给公司,由工程部派人进行检修,然后向业主委员会申请资金。负责人又强调该小区在振南物业接手之前是由众欣物业管理的,众欣物业今年3月才移交给振南物业,以前的事他们不太清楚。

笔者随即拨打振南物业公司的电话,对方称他们是维修公司,如果牵涉到诸如换水管之类,得请示振南物业,并给了一个总公司的电话。笔者再打过去,得知是振南公司工程部,对方称他们是去年底才接手众欣,很多情况不了解。直到打查询电话终于弄清该公司真正的电话号码,公司朱经理说会立即派人到现场解决。后维修公司又打来电话称,不换下水管的原因是某些居民不答应,现一直在协调。

鲜先生实在弄不懂,作为居民,他们每年都准时交纳物业管理费,为什么小小的下水道堵塞,经过无数次报修,不管是众欣还是振南物业,3年时间竟无法解决?

业主居室遭水浸物业公司赔

[案例]

1999 年3月21日中午,某花园小区403室的业主黄先生之妻(陈女士),在其父母家中接到电话,称其家中进水。陈女士与其父火速赶回家中,发现整个地板(两间卧室、一间客厅)已完全被水浸没,厨房、北阳台积水已达数寸,家中陈设包括音响、冰箱、洗衣机、衣橱等均在水中。当天下午1时许,黄先生在小区管理员的陪同下,查找原因,在楼下303室的北阳台雨水管漏斗中,发现大量杂草、污泥等异物。同时,黄先生了解到,前一天该楼水箱阀失灵,水箱大量溢水。由此推断,水流到三楼后因管道受堵,不能下行,就从403室北阳台的雨水管漏斗中涌出,流到了自己家中。由于他们是新婚不久,装修时间不长,遭此意外,受损严重。黄先生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由于日常维护保养不力,才造成这一局面,物业管理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后经法院调解,物业管理公司赔偿黄先生经济损失4500 元。

[分析]

业主不规范装修,阳台地漏被封,导致了正常泄水受阻;水箱阀失灵,导致水箱大量溢水;落水管被杂草堵塞,下水不畅,这一切都暴露了物业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此事虽然最终通过法院调解解决,但在业主中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物业公司的形象。

目前,绝大多数业主搬新居前都搞装修,或多或少地存在不规范的装修行为。如何加强装修管理,规范业主装修行为,保证相邻业主的利益不受侵犯,这是摆在物业管理公司面前的一项艰巨工作。同时,业主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不再像以前那样“死缠滥打”。物业管理人员也要相应地提高自身的素质,转变观念,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服务质量,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买顶楼装太阳能热水器物业告业主法院判拆

去年夏天,张先生买下一套顶楼商品房,并在屋顶上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没多久,小区的物业公司对张先生指出,这样安装违反了有关规定。然而,张先生并没有进行整改。一周后,物业公司向张先生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他在3日内拆除。接到拆除通知的张先生依然无动于衷,于是物业公司将其告上了法庭。

在审理中,物业公司据理力争,说屋顶是整幢楼全体业主共有的,现在张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利。物业公司还拿出《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加以说明。该《条例》规定,禁止在天井、屋顶以及道路或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另外,他们小区在“住宅装修须知”中也有“禁止安装卫星天线接收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的规定。

张先生辩称,太阳能热水器不属《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而且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在其房屋对应的屋顶上,并没有妨碍其他业主,也不会对屋顶造成损害。

法官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所在的楼房屋顶,是该幢房全体业主共有,他们都对屋顶享有共同的权利。张在没有征得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在屋顶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利益,而且这种行为对屋面有可能造成损害,物业公司要求张先生拆除并无不妥之处。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太阳能热水器,恢复屋顶的原状。

楼道灯不亮老妪摔伤物业公司管理不善被判赔偿

家住深圳市福田区某花园的六旬老太太龚某在楼道行走时因路灯不亮被严重摔伤,龚老太太认为负责路灯管理的物业公司没有尽到职责,遂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福田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龚老太太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9千余元。

龚老太太住在该花园的15楼,据她诉称,2002年12月2日晚,她到天台上去收被单,当从天台下至17楼时,楼道里的路灯怎么也不亮,眼前一片漆黑,她只好摸索着下楼,结果不慎从楼梯上摔下,造成两只手小臂骨折,其中右臂粉碎性骨折,左眼挫伤并伴有脑震荡。老太太认为,自己之所以被严重摔伤,是因为楼道路灯不亮造成的,而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公共设施没有进行及时的管理和维护,未尽到相应的义务,最终导致自己严重受伤,身心受到巨大伤害,

物业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公司负有保证小区楼道内的路灯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的法定义务,而本案中被告未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原告摔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法院根据案情酌情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要求。

在一住宅区草丛中,工人更换消防设备忘记封好井盖酿成一宗意外

晨练老人一跤跌入黑井

近日,本报民生热线接到读者来电,反映家中老人掉进小区深井里,导致全身大面积挫伤。

接到电话后,记者立即赶往该住宅区了解情况。在投诉人家中,记者见到了这位年近花甲的老人。只见她身上有多处伤痕,右腿及左侧大腿处仍可见黑色的淤血。据了解,几天前的一个清早,老人在小区绿化带晨练时脚下一空,整个人就掉进了一口井里。由于井下有不少铁管钢筋,老人身体多处被划破,右腿和臀部受伤比较严重,血流不止。幸亏有人赶来把老人拉出来并及时送到医院,老人才没有出现生命危险。记者来到该小区草丛中,查看了老人跌倒的现场。肇事井盖掩盖在绿化带草丛中,如果不是黄色的警示字样一时还真的难以发现。记者留意了一下,井盖旁边有不少孩子在玩耍,即使按照1.2米的井深计算,一个孩子掉下去后果也是不堪设想的。

接着,记者采访了小区管理处。管理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接管小区的时候曾对小区内的各个阀门井盖进行了检查。由于部分井盖不是标准井盖,我们曾经用胶皮把井盖封好以确保居民的安全。前不久,小区进行消防设备更换,工人把井盖打开作业的时候忘记用胶皮封好井盖,才造成井盖松动的。由于施工时间是夜间、而老人坠入井中又事发在早晨。得知此事后,管理处非常重视,不仅陪同老人去医院治疗还承担了住院期间全部的医药费。这位负责人还表示,管理处已经将小区内所有的井盖都重新封好、踩实,并且逐一在施工井盖旁写上“危险勿近”的字样以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针对小区井盖安全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市住宅局物业处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小区内进行施工、维修的时候必须树立警示标志,一旦施工完毕应及时恢复原貌。有时候,一点小的安全隐患都有可能导致严重事故的发生,尤其是孩子和老人行为辨识能力不强,极易发生一些意外事故。作为物业管理部门,应该及时发现问题、随时解决问题。本报民生热线也提醒广大市民,在小区内活动时也要注意安全,尽量避免意外的发生。

值班保安干吗去了?

大胆小偷闯入福华新村盗窃后“就地消费”,居民质疑——

小偷撬开小区花园栅栏进入居民家中,偷来洋酒和水果等食品后,竟在小区的草地上大吃大喝,完事后还留下两堆屎再扬长而去,如此漫长过程小区保安竟一无所知。昨日,家住福华新村的李先生向本报打来电话,讲述了这件事情。

清晨起床发现家里来过贼

据李先生称,8月1日清晨6时30分,他起床准备去锻练,突然发现家中房门大开,客厅和一间没人住的房间及储藏间里一片狼藉,所有的袋子都被翻过,

杂物丢了一地。李先生意识到家里来了贼,赶紧唤醒了家人检查一下丢失的东西,所幸家中贵重物品都放在卧室,门又反锁,故损失不大,但放在客厅的两瓶价值数百元的洋酒及水果、咸蛋、皮蛋、矿泉水等食物都被偷了个精光。由于白天工作辛苦,李先生称事发那晚他睡得也沉,房间电视也没有关,一直有声音,但大胆窃贼还是撬门而入。

小偷草坪聚餐保安一无所知

李先生随即向小区保安队报案。当他走出门外时,发现楼前用铁栅栏围起来的花园草坪上竟布满了瓜果皮、蛋壳皮和矿泉水瓶,走过去一细看,吃的正是自己家昨天买的东西。李先生洗脸用的毛巾也被人擦过丢在一边。而令人恶心的是,小偷还在草地上留下了两堆屎。

闻讯赶来的保安队员从现场估计是3人作案,并发现了花园铁栅栏被撬的痕迹。而令李先生气不打一处来的是,小区物业管理处一直说有保安晚上定点值班巡逻,但在此之前保安队员竟对李家被盗一无所知。

物管处:值班保安要调离

昨日下午,小区保安队王队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李家的防盗门并没有被撬开,估计是被人用工具从里面拨开的。至于草地上的杂物,由于他们事后才发现,也不能肯定就是小偷留下来的。王队长称当夜一直有保安在巡逻,晚上行人较少,如果小偷在草地呆的时间过长是会被发现的。对于李家的情况,他们还会作进一步的调查。

保安队王队长表示,为了防范小偷再来入室行窃,他们已经在这一地段增设了保安,对于当夜值班的保安,他们正在考虑调离其岗位,并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目前,福田区派出所已介入调查此事。

多次遭遇入室盗窃大声呼救不见保安

昨天凌晨,景田南住宅小区17栋的王女士和小女儿经历了惊恐无助的20

分钟,她们发现家中有小偷后,在窗口大声呼救也不见该小区保安出现。据了解,这是王女士4个月来第3次遭遇入室盗窃。该栋住宅楼半年来最少有4个住户发生了6次入室盗窃事件,居民们苦不堪言。

据王女士介绍,昨天凌晨5时左右,她被异响惊醒后发现客厅里有一团黑影在爬行,便马上反锁卧室的门跑到窗口大声呼救,在寂静的黎明中喊了近20分钟,最先出现的却是200多米外的另一小区——“天一名居”的保安,随后来了7、8名附近的住户,直至此时,几名该小区的保安才出现在17栋楼下。

这样的经历对于王女士来说已是第3次了。今年3月和7月,都是在凌晨时分,小偷两次采取先弄开防盗门随后进入卧室的方法行窃,所幸均被王女士发觉。每次当小偷逃跑后,她都是首先呼喊保安然后打110报警,但每当民警赶到时,保安总是还未出现。

对于王女士的遭遇,大众物业管理公司在该小区的负责人廖主任说,当王女士开始呼救时,在18栋看管自行车的两名未穿制服的保安很快就赶到了17栋。当记者询问,保安到了楼下为何不告知仍在呼救的王女士,并且闻声而来的几名住户为何均未在现场看到其他人时,廖主任低头不语。

说起小区内的治安环境,居民们意见很大,他们说,零点过后从未见过保安巡逻,今年上半年该栋发生的入室盗窃就有20多次,仅现场核实的就有4个住

户家里发生过6次入室盗窃事件。居民们强烈呼吁,希望有关部门尽快采取措施,还他们一个安宁的生活环境。

入室盗窃引发凶杀案物业公司疏防范赔偿

事件

新华社上海7月6日电上海市二中院近日以一起由于物业公司在安全管理上的疏漏,而引发罪犯深夜入室作案致死人命的案件进行终审判决,判处该物业公司向业主徐某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人民币。

上诉人徐某是本市沪太路某号底层的一套层的商品房住户,两年前徐某与物业公司签订《公共契约》,约定由物业公司安排保安人员对住宅小区日常进行日常巡视,做好住宅区内的安全防范、治安工作,住宅区内的安全、保卫、巡检、警戒等为物业公司管理范围,物业公司违反契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业主利益受损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该物业公司允许小区居民自行安装防盗门窗,该小区居民曾于2001年2月以安全受到威胁为由联名写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还未等物业公司对此作出反映,一起恶性入室盗窃凶杀案却发生当年的3 月5日凌晨。罪犯曲某(现已被判处死并执行)在1时许经敞开的铁门进入该小区,后翻墙进入徐某家的北阳台,拧开门锁入室作案,被徐某的女儿小徐发现后,穷凶极恶的罪犯残忍地致小徐死亡。经法院查明:当天凌晨1时25分,物业公司设置在小区内的红外线报警系统曾发觉徐宅附近有异常情况,但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到现场察看后称未现异常。

徐某夫妇以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给予赔偿。市二中院根据徐某与物业公司形成的以居住、维修和保安等为主要内容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确认该公司在小区的安全防范中疏于管理,上述一系列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合法承担违约责任并对业主徐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保安打人轻则拘留重则判刑

市公安局出台保安员“九不准”行为规范,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明确处罚标准。继6月24日深圳警方出台了规范保(治)安队伍行为的20条规定之后,昨日,市公安局在此基础上又出台了保(治)安从业人员“九不准”行为规定。深圳市公安局保安办主任李龙文表示,警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9种保(治)安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出台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据李龙文介绍,稍前出台的《清理整顿保(治)安队伍20条规定》详细说明了何种行为是违规的,此次颁布的“九不准”行为规定则明确指出,保(治)安从业人员一旦违规将承担什么责任。“‘九不准’对保安组织以往模糊不清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且设置了9条‘高压线’,触线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李龙文表示,深圳市公安局拟对全市保安员进行分类编号,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保安员“九不准”行为规范

1.不准超越法定职权从事搜查他人住所、罚款、没收财物、扣押他人证件或财物等行为,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15日以下行政

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准故意刁难、辱骂、侮辱他人人格,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不准殴打他人或教唆殴打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准为违法犯罪活动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违者依法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不准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不准私自为他人提供有偿服务,违者依法予以辞退。

7.不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不准私藏、持有和使用警械及杀伤性武器,违者依法予以辞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依法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不准参与审讯违法犯罪嫌疑人、制作笔录、制作法律文书等执法活动,违者依法予以辞退。

业主同开发商产生矛盾保安砸坏业主车被判拘役

因拆墙问题与开发商产生矛盾,家住昌平小汤山温碧源小区的业主范女士的越野车竟遭到小区保安的狂砸。记者昨天获悉,这五名保安已被昌平法院分别判处拘役4至5个月。

今年1月16日晚上9时左右,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温碧源小区橘郡5—25的业主范女士,在该住宅区内因拆墙一事与开发商北京温碧源住宅有限公司发生矛盾。后北京温碧源住宅有限公司的保安员崔胜超等五人,分别拿着木棍、铁棍、铁锹,将范女士的“丰田”陆地巡洋舰霸道2694CC越野车砸坏。后经鉴定,造成该车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9900多元。

法院认为,崔胜超等五被告人无视国法,故意毁坏公民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鉴于五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所以决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后,法院判处崔胜超拘役5个月,判处其余4人拘役4个月。宣判后,五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服务质量差就得走人申城600家物业公司被炒

近日,600家服务质量差、市民投诉多的物业公司,被房地部门取消物业管理资质,退出市场,而去年本市新增物业公司数仅400家。此举显示,经过市场规范,物业公司总数正在减少,物业管理行业正在向做强、做大的方向发展。

物业管理企业进入门槛相对较低,上世纪90年代后期,物业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独立组建的物业公司越来越多;全市167家房管所通过改造、改组、联合和兼并等方式,转制为123家产权多元或民营的物业企业;开发商“肥水不

流外人田”,自己开发建设的项目,自己组建物业公司来管理,有的项目公司只有不到1万平方米的物业,也自己组建物业公司;一批境外的物业公司登陆上海滩,分食物业管理“蛋糕”。

结果,上海的物业公司数量迅速膨胀。1994 年底,物业管理公司不到300家;2001 年,达到2315 家,平均管理面积不到10万平方米。在这一庞大的物业管理队伍中,一级资质的物业公司为14家,二级、三级资质的500家左右,近两千家是无级资质的物业公司。“小、散、乱”和“诸侯割据”的现象,成为制约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的“瓶颈”。

业内专家分析,物业公司总数减少的原因有三方面:第一,一批大型物业公司正在通过联合、兼并等方式,收购小公司,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第二,政府部门加强管理,水平差的物管企业在资质审查中被淘汰出局;第三,越来越多的新小区到市场上自己寻找“管家”,一些前期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纷纷落马,逐渐从物业行业消失。

不过,物业管理企业优胜劣汰,行业整体服务质量提高后,社区居民将成为真正受益者。

“炒管家”为何还要赔偿?

6月25日上午,记者来到布吉镇东方半岛花园,只见夏日的阳光下,孩子们在游泳池里戏水,一些居民在大树下乘凉,小区内一片宁静。但说起这一年多来在花园里发生的纠纷,大多数业主都不会忘记——去年3月17日,管理东方半岛花园的深圳恒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恒兆基物业),对物业管理费进行了调整,没想到这成了一条导火索,引发小区业主组织起来,召开维权大会;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集体退出(详见本报去年7月25日的报道《物业管理费上调引发小区“地震”》)。去年7月初,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很快成立,当时他们对记者说:“我们有‘炒’掉物业公司的想法,不过,一切要看今后的情况再作决定。”一年多后,记者再次来到东方半岛花园,恒兆基物业已被“炒”掉,通过公开招标中标的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北方物业)已进驻小区管理。在北方物业中标之前,恒兆基物业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与原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今年3月21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裁决恒兆基物业和东方半岛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合同,业主委员会支付从2002年8月1日至其采取措施恢复恒兆基物业管理状态之月的物业管理酬金损失1.7万元。然而时至今日,这份裁决却一直难以得到执行,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事件回放:“炒”掉恒兆基物业,北方物业进驻小区东方半岛花园纠纷屡起波澜的经过是这样的———1998年10月31日,位于深圳关外布吉镇,占地面积6.3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4.08万平方米的东方半岛花园小区入伙,有近1500户业主,由恒兆基物业提供一体化的物业管理服务。2000年8月,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共有 9名业主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2001年2月18日,恒兆基物业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正式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2002年3月17日,经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龙岗区物价检查所备案,恒兆基物业以书面通知提升管理费。

2002年3月23日晚上,因物业管理费的调价引发部分业主不满,小区“业主维权大会”举行。2002年3月28日,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公告小区管理费暂不调价,恒兆基物业同意退回已多收的物管费,此后,恒兆基退回大部分业主已加

收的管理费。2002年4月13日上午,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集体宣布辞职;中午,在有关政府部门的主持下,小区业主大会召开,结果与会业主大多数表决反对调高管理费价格,认为恒兆基物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不称职。2002年5月中旬,15名业主当选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2002年6月中旬,小区业主大会以书面投票的形式第三次召开,1票认为物业管理工作有整改,808票认为没有整改,3票同意继续聘用现物业管理公司,807票同意解聘现物业管理公司。2002年7月8日,业主委员会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恒兆基物业不服,于7月18日向深圳仲裁委提交仲裁并被受理。2002年7月25日,在市、区住宅局的主持下,由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的小区物业综合管理招标活动进行,结果北方物业中标。

2002年8月1日,北方物业进驻小区。争议焦点:恒兆基物业认为已完成合同规定的管理目标,新业主委员会不应单方解除合同;新业主委员会持相反意见恒兆基物业不服,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2002年9月19日,深圳仲裁委开庭审理了这宗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庭审中双方就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合同的解除条件及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等展开了激烈辩论。恒兆基物业称,公司于2001年2月18日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为期3年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积极按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对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分、本体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对小区红线内市政设施、配套服务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同时开展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交通、车辆停泊管理等一系列工作。其管理的东方半岛花园在2000年和2001年被评为区、市级优秀文明小区和市级“园林式、花园式”达标单位,同时通过了ISO9001质量认证,公司完成了合同规定的管理目标,原业主委员会代表广大业主签订合同后,业主从2001年2月至今一直在履行合同义务,按月向公司支付了物业管理费,2002年7月8日,新的业主委员会书面通知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恒兆基物业认为,公司与原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同时双方实际已履行合同一年五个月,新的业主委员会单方擅自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恒兆基物业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管理目标,且存在违法行为。”新的业主委员会则认为,恒兆基物业没有经业主大会批准,在合同约定以外,擅自增加每户有线电视收视费13元/月,2002年开始擅自提高管理费标准,违反有关规定;没有经业委会同意,违规收取停车卡押金等;以深圳市恒兆基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改变16栋架空层停车场的用途,由恒兆基物业自己实际出租经营,至今仍未拆除;改变本体维修基金超前使用,没有按规定定期公布收支账目;对小区卫生、治安管理混乱,服务意识差,对房屋管理维护不善。因此,单方解除其委托合同,有约定和法定的依据。在争议的合同性质方面,新的业主委员会认为,本案争议的合同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合同的一种类型,恒兆基物业以代理合同的法律特征来替代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进而否认本案争议合同为委托合同,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代理合同和委托合同反映的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而代理制度和委托合同制度,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判断一个合同是否委托合同,不能以委托合同特殊类型特殊特征来否定合同的普遍特征。因此,恒兆基物业有关物业管理合同不属委托合同的观点是对合同法有关委托合同规定的曲解,是错误的。新的业主委员会还认为,它是代表全体业主物业权益的社会团体和物业监督组织,并非缴纳管理费的主体,被恒兆基物业要求支付管理费,另外恒兆基物业又提起要求业主交纳管理费的仲裁,是获取双重利益的行为,不应

得到支持。仲裁裁决:物业管理合同不宜界定为合同法上的“委托合同”;新的业主委员会被裁决继续履行与恒兆基物业的合同,并赔偿其损失今年3月21日,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认为在2001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真实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由于合同约定申请人管理目标须在合同生效两年内达成,双方争议形成之时,尚不足两年,对恒兆基物业是否完成管理目标,评判条件未能成就。仲裁庭认为,在管理费收取标准上,恒兆基物业没有违约。在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的关系上,仲裁庭认为,除非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行为相对方与业主委员会串通行事,损害业主利益,业主不能向业主委员会法律行为的相对方主张权利。业主委员会是社团组织,具有其自身的独立性,存在的连续性,不因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变化而变化,前届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当然由后届业主委员会承担。仲裁庭认为,恒兆基物业并没有因管理不善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新的业主委员会无权依此单方解除合同。在双方合同的性质方面,仲裁庭认为,由于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管理人为业主持续处理物业管理的合同,其具有近似“委托”性质,但与纯粹的委托合同有差别。依委托合同原理,受委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开展活动,受托人的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而物业管理合同中,物管公司系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亲自完成有关工作,没有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转委托第三人,而在物管合同中,物管公司可以将清洁花木培育工作等专项工作交由其它专营公司办理,而受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合同的性质应按合同的本质来定,而非根据其名称或用词来确定。因此,作为业主委员会,不能以物管合同为委托合同,从而以委托方名义单方随时解除合同。仲裁庭还指出,对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权利应当予以适当平衡,如果允许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随时单方解除管理合同,将可能成为导致小区管理的极度不稳定,也会从根本上损害业主的利益,合同性质应以合同的本质确定,而非根据其名称或用词而确定,从目前的现实与公共秩序考量而言,物业管理合同不宜界定为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委托合同”。2003年3月21日,深圳仲裁委就小区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局裁决:双方自2003年4月1日起继续履行双方2001年2月18日所签《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支付恒兆基物业公司至恢复对小区的管理状态之日的物业管理酬金损失,每月以1.7万元计算;业主委员会还需支付恒兆基物业所花费的部分律师费和仲裁费。陷入僵局:恒兆基物业要求执行仲裁裁决,新的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法院认为执行有很大难度恒兆基物业认为,任何招标及合同的签订,都必须依法进行并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北方物业在明知原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仍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并强行进驻,是对恒兆基物业权利的明显侵害。裁决书下发后,恒兆基物业强烈要求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维护该公司的合法利益。4月9日,恒兆基物业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接到裁决书,东方半岛花园的新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张贴告示,称仲裁裁决不公平,他们认为业主自治是物业管理法规的基本原则,广大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形式,解聘不满意的物业管理公司是法律赋予业主的一项基本权利。对此裁决他们绝不认同,也不会执行。最近,业主委员会向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新业主委员会的几个主要成员认为,管理费上调仅仅是导火索,恒兆基物业种种不规范管理才是不受业主欢迎的主要原因,否则不会在业主大会上,受到那么多业主的排斥,投了反对票。“即使在合同期内,但大多数投反对票的业主已经无法忍受物业公司的服务了,难道还要忍下去吗?”一位业主委员会的成员说。据了解,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由于业

停车场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

停车场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人都对停放的车辆丢失、损坏,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但因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小区内的停车场管理责任没有明确的界定,实践中也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和判决。现笔者就处理过的住宅小区停车管理纠纷情况,对小区停车场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予以分析探讨: 一、小区停车场的权属 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就目前各住宅小区的情况看,对小区内停车场的权属纠纷尤为普遍。从各国立法和学说看,停车场的权属也是区分所有权中最有争议的问题。但从我国小区停车场的实际看,物业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停车场权属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小区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场,开发商开发建设时已规划为停车场,并未分摊入小区业主的公摊面积,对于此部分停车场其所有

权归开发商;二是小区的地上停车场及临时用于停车的过道,其占用土地已分摊到小区业主的公摊面积,此部分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二、物业公司对停车场管理的性质 《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 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从该规定可知,停车场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属于物业公司所进行的物业管理范围。但该管理仅属于物业管理公司基于小区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小区配套设施所进行维修、清扫等维护、养护管理,并不涉及业主私人车辆的管理。如该管理中包含对车辆本身的管理或保管,则对小区内没有车辆的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从而也可以确定,车辆在小区停车场停放,并不是属于

就物业管理公司和小区业主的纠纷案例分析

就物业管理公司与小区业主的关系来讲,一个就是提供服务收取管理费,一个就是享受服务支付管理费,二者应该就是一种比较单纯的合作关系。然而,随着中国经济转轨与社会转型进程的逐步加快,许多大中城市的市民的居住条件及物业管理水准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物业管理快速发展进步的同时,我们发现一些城市的物业管理领域处于一种特殊的紧张关系之中。近几年,《物业管理条例》具有突破性地表述了物业管理所涉及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物权法》激发了广大业主维权的内在热情与潜能,二者先后发挥作用,使得原本较为模糊而平静的物业管理领域成为矛盾的激发地段。 一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利益纠纷的主要类型 近年来,涉及小区物业管理的纠纷案件频发且呈现急剧上升势头。这类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物业管理费纠纷 1.业主以各种理由拖欠物业管理费用 业主因种种原因,如未打扫小区卫生、保安未履行岗位职责等,引起业主不满,以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予以抵制引发纠纷的居大多数。在此类纠纷中,物业公司往往就是原告,依照《合同法》规定,业主可以行使与对方违约程度相适应的合同履行抗辩权。 2.因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不规范而引发诉讼 此类案件就是因物业管理公司单方面提高收费标准、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规范或业主以种种理由单方面要求降低管理费用等导致的纠纷。

3.业主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造成前期物业管理时间延长为由拒付管理费 因房产公司在开发前期多由其自己成立物业公司或委托其她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物业公司期满后仍旧继续履行前期合同,后业主对原物业公司所履行义务不予承认而拒付物业管理费,这类纠纷近来亦时有发生。 (二)因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引起的各种纠纷 因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工作失职导致业主人身、财产损害,业主起诉物业公司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业主财产损失赔偿纠纷;小区公共设施伤人的赔偿纠纷;小区公用部位侵权的纠纷;小区公用部位的出租经营问题;小区停车场收费纠纷;业主违章搭建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而致纠纷。 (三)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引起业主与物业公司纠纷 主要表现在:规划变更导致业主权益受损;业主购房时的规划在交房时往往发生变更,房屋格局与小区环境与售房时的承诺有差异;房屋建筑与附属设备质量差;配套项目缺项甩项;个别开发企业对这些遗留问题采取能拖就拖,能省就省,能不解决就不解决的策略,工程完工,开发企业撤走,问题甩给物业管理企业,从而造成了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诸多纠纷;建筑权属不清;公摊面积的划分确定与附属用房经营收益分配等问题引起的纠纷。 二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利益纠纷的典型案例分析 (一)房屋质量有问题,业主能否拒交管理费 现在的小区在建设、销售过程中出现不少问题,例如房屋建筑质量差、发布虚假广告、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或面积有误差、房款计算错误等等。这些问题要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100例之工程服务篇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100例之工程服务篇 案例一、工程人员敷衍了事,引致业主投诉 [案例描述] 2004年1月2日,正丰豪苑丰乐居18幢三、四楼业主向管理处反映家中有线电视无信号。工程技术员因四楼业主不在家未进行维修而导致业主投诉。[处理过程] 管理处服务中心接到投诉后,向业主作出解释(有线广播电视站前两天才把信号送到该幢楼房);并立即向工程部派发“内部工作联系单”,要求工程部尽快开通此处有线电视信号。 工程部接到派工单后马上安排工程技术人员对该幢楼房的有线电视总接线盒进行检修,对松动线头进行紧固。随后,工程技术人员对三楼业主家的有线电视信号进行了检查确认,到四楼业主家检查时,因业主不在家就离开了(有线电视接线分盒在业主家未进行检查),然后向服务中心返回“内部工作联系单”。服务中心对三楼业主进行报修电话回访确认,但四楼业主不在家而未得到证实。 1月4日,四楼业主发现有线电视还没信号,直接投诉至管理处经理处。管理处经理接到业主投诉,立即安排工程技术员对该有线电视进行检查,对松动线头进行紧固,确认电视已有信号到达。事后该业主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此事,业主委员会对管理处此事的处理态度极不满意,并提出了批评。 [案例点评] 该事件是极其平常的日常报修,因管理处工程技术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敷衍了事,同时因服务中心对业主报修未全面进行跟踪回访而引起。管理处各分部之间在日常工作中要主动相互沟通,多联系,互相提醒,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业主/住用户,提高公司的总体管理水平,减少投诉。 案例二、景观瀑布接二连三自动开启责任在谁 [案例描述] 2004年1月9日下午,为迎接参观访问半山豪苑的“省房协年会”各级领导,半山豪苑管理处将椰林园景观瀑布进行开启。下午四点多,“省房协年会”的参观活动结束,管理处服务中心通知工程部部长关闭椰林园的景观瀑布,工程部所安排的人员因不熟悉设备,导致瀑布接二连三开启,浪费能源,引起投诉。 [处理过程]

9种典型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9种典型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类型一、物业公司不是“第二警力 案例:2004年5月,陈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书。某日,陈某晚上下班后将自己的摩托车未加防盗装置就停放在了小区内,等第二天上班时,陈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已不在停放点了,便立即报了警,但至今未破案。今年10月,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摩托车的损失。 分析:陈某在入住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书,该合同是物业公司对陈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承诺和陈某愿意接受服务和物业管理的明确表示。双方并未就陈某的财产由物业公司保管签订过保管合同或有其他约定,物业公司无保管陈某摩托车的义务。尽管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负有日常管理的义务,但其所承担的小区安全防范的义务只是协助义务。 点评当前,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不少已经开始转移到家庭财产的失窃方面。由于业主家里的财产被盗事件经常发生,于是许多业主片面理解物业公司就是小区的“第二警力”,一旦自己家庭财产遭遇损失动辄就将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然而这并不代表物业公司必须承担业主失窃的后果。 类型二、业主与业主直接对簿公堂 案例:王某与李某是邻居关系,2004年7月中旬,王某未将其空调室外机安装在物业指定位置,而安装在正对李某房门的位置,空调机启动后,热风从窗户吹进邻居房内,加之噪音影响,扰乱了李某的休息。所以李某就一纸诉状将邻居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王某拆除空调室外机并赔偿精神损失。 分析:王某作为小区业主对自有房屋依法享有权利,但必须接受相应的限制。王某将空调器的室外机移至房屋的北侧外立面,违反了《民法通则》的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李某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在情理之中。

目前,业主与业主之间因相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正呈逐步增多的趋势,其现象不外乎业主违章搭建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以及侵占公共区域等方面。以前,有的业主不了解,有的业主出于私心或碍于邻居的情面一般不愿直接与邻居对簿公堂,而是选择由物业公司出面处理,如物业公司不肯协调,则大多以拒付物业服务费相要挟,无形中物业公司做了他们的“替罪羊”。 类型三、物业管理费要明示 去年4月,某物业公司正式进驻某高档小区,行使前期物业管理权。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约定,物业公司每月应收取每平方米4.5元的物业管理费,当业主入住该小区后,就发生有的业主以隔壁相近楼盘每平方米只收2.4元为由,拒付物业费并投诉到物价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经过调查作出了处罚通知书,某物业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 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新建商品房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应由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协商确定,并应在预售合同的附件中予以明示,物价管理部门只是登记备案而已。 点评当前,有关因物业管理收费标准问题而发生的纠纷成为了老生常谈的话题。这当中既有物价管理等政府部门如何转换角色的问题,又有物业公司如何规范收费服务以及业主如何适应市场规律,遵守市场游戏规则的问题。总的来说,物业管理作为市场化的产物则应完全由市场来决定价格。 类型四、业委会擅自打官司 案例:本市东部某小区业委会今年共打了5起官司,四输一赢。赢的是夺得了一间业委会办公用房,业委会委员们再也不用到小区隔壁的咖啡馆碰头开会了。输的官司里有一个是侵害了物业公司的商誉,须赔偿几万元,业委会希望每家每户分摊几百元钱,但遭到绝大多数业主的反对,理由是这5起官司中没有一起征得过业主大会的表决通过。因此,业主表示

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与设施发生伤人事故法律责任分析

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及设施发生伤人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设施发生伤人事故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受害人既可能是小区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也可能是小区外来的其他人员,其中涉及物业管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与受害人、物业管理企业与业委会等多重法律关系。本文试图探讨物业管理企业在何种情况下应对伤人事故承担责任以及物业管理企业应如何通过日常工作尽量减少事故责任风险。 一、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范围 要分析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设施发生伤人事故发生的法律责任,就要首先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哪些属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只有确定了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才能依照合同约定认定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尽到了相关的管理义务。 建设部在一九九八年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目前它仍是维修基金的筹集和运用方面最重要的法律规定。在其第三条用列举法给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下了定义,“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人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

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权属问题在学术界还有争议:有的认为属于相关公用事业单位所有;有的认为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也有的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建设费用已分摊进人住房销售价格就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果是由公用事业单位出资兴建就属于相关公用事业单位所有。但无论产权归谁,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都应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所以公用事业单位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法定管理者。这一规定非常符合实际情况,物业管理企业绝对没有实力对这些管线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靠现有低标准的物业收费也根本无法承担如此之大的事故责任风险。 所以,建设部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将“已分摊进人住房销售价格中的供电线路、暖气线路、煤气线路”列为共用设施,其维修必然需要动用维修基金,这部分内容与其后国务院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相冲突,按照“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适用《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即物业管理企业不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管理人,如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的管线和设施设备发生伤人事故,应由相关公用事业单位负责赔偿。

物业投诉处理案例

案例一: 某小区一位业主装修时,擅自在阳台顶棚焊接铁架,与楼体其他阳台级不协调,管理处发现后,立即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该业主对此怨声载道,说管理处限制她自由,铁架非搞不可。 你发火我不发火,管理处有关人员三番五次耐心地给她讲解装修管理法规,说明保持楼宇外观统一的必要性,任其硬顶也好、软抗也罢,在原则问题上决不退让,业主见管理处的态度这么坚决,只好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虽说违章装修的问题解决了,但这位业主的心中也留下了对管理处的成见,每次见面都板着脸,管理员上前主动搭话也爱理不理。为消除她的误解,管理处不计较其态度,依然真诚的为她提供各方面帮助,以换取她的理解和信任。 装修时帮助她打扫卫生,入住时帮助她搬运家私,通过一系列微小的事情,这位业主终于主动与管理处配合,还成了协助该广场管理的主力军。 即时自测:1、遇到这种情况,你有什么好的处理方法?2、请总结该案例的处理流程,并标注实施关键。 处理方法:1、坚持原则。处理此类问题要态度坚决,决不能轻易退让,开了一个口子,会一发不可收拾。2、以心换心。管理处每天都在与业主打交道,磕磕碰碰总是难免的,有了矛盾不要紧,关键要主动用自己的真诚重新换取理解和信任。 案例二: 某大厦有几位住户经常把鞋架摆放在单位门外的公共走道上,管得紧了收回去,稍一放松就又搬出来,是管理中一个不大不小的难题。

为此,管理处首先与业主委员会统一意见,明确规定今后凡擅自摆放在公共部位的私家物品均按遗弃物处理,然后拟定了四个工作步骤。 按照这一部署,各个护卫班在主管领导的统一组织下,分户包干,分工负责,分头落实。他们耐心细致的做好说服动员工作,一次不行就两次,两次不行就三次,仅用了一周时间就将公共走道摆放鞋架这一顽疾治理完毕。 本案例所用策略:1、值班护卫员通过可视对讲规劝住户;2、护卫班班长到置之不理的住户家宣传新的规定精神;3、主管领导上门做“钉子户”的思想工作; 4、管理处给仍然无动于衷的住户下达期限整改通知书。 小区管理中的许多顽疾看似很难解决,其实未必然,只要把它琢磨透了,见人之所未见,发人之所未发,独辟蹊径,拿出一个好的处理办法,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素质技巧:严管细抓。 案例三: 如何处理底层商铺违反管理规定的事件? 某花园底层有店铺近20家,他们大多数都能够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开展商务活动。但其中一家店铺,近来屡屡违规,经常将一些招牌、商品和杂物摆出店门之外,影响了花园环境的整洁美貌。管理人员数次劝说、批评、警告,其往往不予理睬,仍然我行我素。最后决定由主管找店铺老板正式谈话,若不见效,则坚决采取处罚措施。 遇到这种情况,你有什么好的处理方法?请总结该案例的处理流程,并标注实施关键。

物业管理纠纷五大典型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的五大纠纷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解析事件1:老物业公司不愿退出怎么办? 徐汇区一小区2004年底物业管理合同到期,业委会出钱请了专业咨询公司做招投标工作,原物业公司也参加了投标,最终由另一家知名物业公司夺标。之后,原物业公司不愿退出,就这样僵持了三个月后,中标物业公司不得不将原物业公司和业委会推上被告席,要求赔偿不能履行合同的经济损失。 律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原物业公司应做好物业管理资料移交工作,并及时撤离管理区域,这是理所当然的规则,因此上述物业公司肯定败诉,劝他们晚走不如早走。 当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或未到期即新更换物业公司,从而引发老物业不走、新物业进不来的情况十分普遍,新进物业公司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是明智之举。 事件2:业委会当家人可擅作主张吗? 2004年2月,浦东一小区业委会主任擅自将物业维修基金由原来存在甲银行账户转到亲戚工作的一家银行去,更糟糕的是这家银行又比甲银行利息低许多。不知情的其他几个业委会委员不想背黑锅,结果业委会内发生意见冲突。 律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小区物业维修基金的动用、续筹,应由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决定,这位主任的做法当然是错误的。 对于新建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目前主要问题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虽然法规明确由业主大会行使监督权,但对如何监督尚无明确的说法。有的小区少则几百万,多则上亿的维修基金,像潘多拉的魔盒吸引着小区里个别业主。因此,业委会成员本人的品行和素质至关重要,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当的。 事件3:原业委会成员是下届业委会当然成员吗?

2004年6月,闵行一小区业委会任期即将终止,部分业主在居委会组织下成立新一届业委会的筹备组。该业委会成员以为自己是当然的下届筹备组成员,既不去报名登记参加筹备组选举,又不理睬新一届业委会的选举结果,甚至还把地区房地办告上法院,指责房地办违法行政。 律师:目前新的《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中对业委会到期后如何选举下一届业委会这类事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一般来说这不是换届选举,上届业委会委员不能以当然委员的身份参与新一届业委会的选举,而是以普通业主的身份进行重新登记。 近来有关上述问题的信访和诉讼在增多,业委会委员自以为是的行为比较普遍,这与目前上海有关业委会缺乏选举程序、标准等的相关规定分不开,从而给纠纷的产生埋下了伏笔。 事件4:开发商能随意更换物业公司吗? 2004年3月,一家知名物业管理公司获悉一开发商欲将40万平方米规模的小区委托一家物业公司开展前期物业管理,并且打算实行招标。这家物业公司经过精心准备之后,一举夺魁。由于双方在售房合同写明由这家知名物业公司管理,因而吸引了不少购房者。按理这家知名公司给开发商带来了好处,然而半年后开发商突然开出非常苛刻的条件逼这家物业公司退出,想以自己下属物业公司取而代之。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律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目前,物业公司因前期物业管理费以及空置房管理费等问题与开发商闹上法庭已不鲜见,但是上述情况则是首例。这家开发商显然出于私利而采取上述手段,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对此类开发商要给予严厉的监督与管理,给他们添上一笔“不诚信”的记录,以儆效尤。 事件5:物业公司与中介为何发生冲突? 近日徐家汇一小区中的物业公司与开设在该小区里的中介公司发生矛盾,原因是中介公司看到该小区房屋出租率非常高,其中许多业务都被物业公司抢了去。最后竟发展到物业公司设立专门管理开展中介,中介公司当然于心不甘,双方冲突起来。

物业管理保安服务法律责任风险规避

物业管理保安服务法律责任风险规避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对物业管理公司保安服务过程中业主人身、财产损害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它实际上是对物业管理公司切实履行好物业管理合同并规避保安服务中的治安责任的一个“预警”,这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规范发展是有好处的。可以说,这一规定是立法机关在很好地衡量了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双方利益的基础上作出的。但由于其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因此给人们留下了一些争论的空间,并且在实际的法律适用中还存在着一个法官针对具体案件的自由量裁与利益衡量问题。对此,笔者从法律的角度简要地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第一,物业保安服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治安。 在物业管理中,保安服务是基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维护物业管理相关区域内的秩序而产生的,是物业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来讲,物业保安服务是指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通过值班、看守、巡逻等方式所进行的为业主提供保卫安全的相关服务,包括防火、防盗、防事故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等服务内容。虽然物业保安服务包括了一些防盗、防犯罪等治安案件的内容,但其安全防范的义务主要来源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双方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属于私法范畴。而治安是指社会的秩序安宁的维护,属于公法范畴。公安机关是国家治安保卫的法定机关,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秩序行为的法定职责。2002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已明确指出:保安的职责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以及在非警务工作中维持公共秩序。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并不具有公安机关依职权打击违法犯罪的基础职能,所以也不当然保障和完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人身安全。 第二,物业管理公司未尽保安服务之责的法律责任 由于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因未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而导致业主的人身受损,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都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保安服务的内容,物业管理公司据此对业主负有人身保护的义务。物业管理公司的这种人身保护义务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保证业主不因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施设备的不安全隐患(如火灾、爆炸等)受到人身损害;保证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遭受外来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如抢劫、盗窃等)。 那么,在业主遭受外来第三人的不法人身侵害时,如何判断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尽到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呢?我想主要应从三方面进行:首先看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符合其资质等级和收费标准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施设备;其次看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完备、合理的保安规章制度;再次看物业保安人员是否切实利用了有关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切实遵守了保安规章制度。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做到了这三方面的要求,也就表明了物业管理公司尽到了最大的注意义务,就算切实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即使业主的人身遭受了损害(通常刑事犯罪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隐蔽性等特点,这种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难以彻底防范)也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反之,物业管理公司则应当根据具体的失职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种责任一般仅限于民事经济赔偿范围内,通常也不可能对人身损害进行全额赔偿。按照《合同法》113条规定的可预见性标准,物业管理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应超出它对合同风险的理解,即不应超出物业管理公司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害。而这个理解在实际案件中取决于法官依法对具体案件当事人的利益衡量以及自由量裁权。但一般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应包括医疗费、丧葬费等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及可得收

典型物业管理案例分析

典型物业管理案例分析 物业公司不是“第二警力” 案例:2004年5月,陈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书。某日,陈某晚上下班后将自己的摩托车未加防盗装置就停放在了小区内,等第二天上班时,陈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已不在停放点了,便立即报了警,但至今未破案。今年10月,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摩托车的损失。 分析:陈某在入住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书,该合同是物业公司对陈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承诺和陈某愿意接受服务和物业管理的明确表示。双方并未就陈某的财产由物业公司保管签订过保管合同或有其他约定,物业公司无保管陈某摩托车的义务。尽管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负有日常管理的义务,但其所承担的小区安全防范的义务只是协助义务。 点评: 当前,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不少已经开始转移到家庭财产的失窃方面。由于业主家里的财产被盗事件经常发生,于是许多业主片面理解物业公司就是小区的“第二警力”,一旦自己家庭财产遭遇损失动辄就将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然而这并不代表物业公司必须承担业主失窃的后果。 业主与业主直接对簿公堂 案例:王某与李某是邻居关系,2004年7月中旬,王某未将其空调室外机安装在物业指定位置,而安装在正对李某房门的位置,空调机启动后,热风从窗户吹进邻居房内,加之噪音影响,扰乱了李某的休息。所以李某就一纸诉状将邻居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王某拆除空调室外机并赔偿精神损失。 分析:王某作为小区业主对自有房屋依法享有权利,但必须接受相应的限制。王某将空调器的室外机移至房屋的北侧外立面,违反了《民法通则》的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李某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在情理之中。 点评: 目前,业主与业主之间因相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正呈逐步增多的趋势,其现象不外乎业主违章搭建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以及侵占公共区域等方面。以前,有的业主不了解,有的业主出于私心或碍于邻居的情面一般不愿直接与邻居对簿公堂,而是选择由物业公司出面处理,如物业公司不肯协调,则大多以拒付物业服务费相要挟,无形中物业公司做了他们的“替罪羊”。 物业管理费要明示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 楼房有电梯却不开 小区业主起诉物业 陈某买下吴江某小区内的一套房子。该房产所在楼配有电梯,但从陈某搬入居住后电梯一直不能使用,处于关闭状态,为此,陈某多次与物业公司交涉,物业公司认为开通电梯属于正常要求,但是由于业主签字没有达到三分之一,电梯的维修费用和运行费用分摊处理得不到解决,因而不能开通。于是,陈某告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开通电梯,并确保电梯正常运行。经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所谓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机电设备、共用天线、消防设施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合同的约定定期维修养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

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小区内电梯的管理、维护,确保业主正常使用是物业服务内容之一。因此,法院对于陈某要求物业公司开通电梯,并确保电梯正常运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B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 2007年,某物业公司与蒋某签订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该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蒋某在交纳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后,未按约定交纳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用,共计2487.24元,物业公司多次向蒋某催交物业费无果,就起诉到法院,要求蒋某交纳物业费。 蒋某在法庭上辩称,其房屋内部墙体存在裂缝,开发商预埋的管道也存在渗水情况,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物业公司协商解决上述问题,但物业公司并没有解决。只要物业公司协调解决上述质量问题,他立即支付物业管理费。经审理,法院认为蒋某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判决蒋某支付物业费。 【法官释法】 物业公司依合同履行物业服务后,作为业主的蒋某应当依合同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

物业案例分析

物业案例分析 【篇一:物业案例分析】 目录 日常篇 装修篇 违规篇 突发事件篇 保安、公共秩序篇 物业产权纠纷 公共关系——原理篇 组织形象——塑造篇 公关活动——策划篇 人际交往——沟通篇 公共关系——礼仪篇 矛盾冲突——危机篇 一、日常篇 1、在小区内摔伤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介绍: 2000年1月7日上午,徐某去厂房上班,在通往厂房载货电梯的台阶上走,因当天厂房三楼漏水正好滴在台阶上,由于天气寒冷出现结冰。徐某走上台阶滑倒摔伤。医院诊断为:左肩肱骨骨折伴肩关节脱位。 徐某摔伤当天,该厂房的物业管理单位派人员前去探望。徐某要求物业公司对此事承担责任,物业公司认为没有义务承担,双方各执已见,因次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公司员工,上下班应走人行通道,白天行走,也应看到台阶上有结冰,并应当预见到滑冰的危险性,故应对摔伤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但被告作为厂房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对物业公共配套设施完好起保养维修的责任,在接到厂房漏水报修通知后,理应及时修理,但未提供及时安排修理的有效证据,发现结冰后未及时清除或积极的防范措施,故对原告滑倒致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分析:

一、被告物业管理单位的行为符合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构成 要件,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物业管理单位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保持住宅和公共设施完好, 环境整洁优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发现住 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或者公共设施损坏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约定进行维修。可见,本案被告作为物 业管理单位,有法定义务立即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产生了损害原告生命健康权的后果。 第三:被告的不作为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被告物业管理单位有过错。本案被告作为厂房的物业管理单 位负有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的义务,这种义务应属专业管理人 应尽的特别注意义务。 二、原告有过错,应对自身伤害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原告对自 己摔伤有明显的过错,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厂房外侧电梯系载货电梯是该厂房内所有职工应知的,原告 作为公司员工,上下班应走人行通道。原告不愿登楼梯,执意乘载 货电梯,主观上存在故意。 第二,原告应当看到台阶上有结冰,从安全起见,原告应走人行通道,其主观上有过失。 第三,原告在朝载货电梯行走时,被告曾劝原告不要走此台阶,以 免滑倒摔伤,但原告不听劝阻,仍走上台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 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据此,原告应 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物业管理单位虽未及时修理、清除结冰或采取积极的防护措施,但已尽到了及时警示和告知 的义务,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2、客户欠租物管应该怎么做 案情介绍: 某高级商务办公楼内有一本地公司--a公司,其业务并未因入驻了一 个好的办公楼而有进一步发展,反而较为昂贵的房租倒成了不小的 负担,一年多以后,欠租的情形出现了。物业管理部门发出在指定 的期限内,如果a公司仍不付清欠款的话,将不得不采取必要措施 中止部分服务的通知,a公司对此未做出任何反应,也没有能力做出 反应。期限到了,物业管理部门将其通讯线路从接线大盘上摘除。

典型物业纠纷案例解析

典型物业纠纷案例解析 1、物业收费纠纷解析 相关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物业收费纠纷中不得不注意的三个常识: 常识一: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业主就拒交物业管理费的主张是不合理的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包括很多具体项目,如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生活垃圾外运费、化粪池清淘费、电梯费、高压水泵费、共用电视天线费等等. 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通常是指保洁、保安、绿化方面,如果这些方面确实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差距明显时, 根据有关规定,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但不能拒

物业管理法规往年试题

物业管理法规往年试题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一、判断题 1、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包括空间、时间效力范围两个方面。(错) 2、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自然人、法人方可成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错) 3、收受合同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 4、开除是物业管理行政处罚的一种。(错) 5、在物业管理民事诉讼中,原告负主要的举证责任。(对) 6、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可以因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错) 7、我国《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对) 8、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定金将归合同另一方所有,不得要求返还。(错) 9、物业权属登记主要有确认、公示等功能。(对) 10、在物业管理行政诉讼中允许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进行调解。(错) 11、物业权属登记请于物业管理法中带有民事性质的规范调整的范畴。(错) 12、占用主业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主业共有。(对) 13、物业公司管理物业的基础是委托授权和合同约定。(对) 14、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

15、在我国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自然人不仅可以依法享有物业所有权,而且还可以通过等平等协商与物业公司建立物业服务合同。(对) 16、法律权利的结构是指权利的内部构成要素和形成过程。(错) 17、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委员会是物业内的最高决策机构。(错) 18、业主公约是指由全体业主承诺的,并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业主在物业使用、维修及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等方面的行为规范。(对) 19、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不需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错) 20、我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通过,其中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对) 21、业主不能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错) 22、收受合同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 23、物业管理民事纠纷具有易发性和普遍性。(对) 24、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是制定各层级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基本依据。(错) 25、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 26、物业服务管理物业的基础是委托授权和合同约定。(对) 27、物业管理服务必须遵循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则。(对) 28、业主手册是指由全体业主承诺的,并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业主在物业使用、维修及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等方面的行为规范。(错)

就物业管理公司和小区业主的纠纷案例分析

就物业管理公司和小区业主的关系来讲,一个是提供服务收取管理费,一个是享受服务支付管理费,二者应该是一种比较单纯的合作关系。然而,随着中国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进程的逐步加快,许多大中城市的市民的居住条件及物业管理水准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物业管理快速发展进步的同时,我们发现一些城市的物业管理领域处于一种特殊的紧张关系之中。近几年,《物业管理条例》具有突破性地表述了物业管理所涉及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物权法》激发了广大业主维权的内在热情和潜能,二者先后发挥作用,使得原本较为模糊而平静的物业管理领域成为矛盾的激发地段。 一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利益纠纷的主要类型 近年来,涉及小区物业管理的纠纷案件频发且呈现急剧上升势头。这类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物业管理费纠纷 1.业主以各种理由拖欠物业管理费用 业主因种种原因,如未打扫小区卫生、保安未履行岗位职责等,引起业主不满,以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予以抵制引发纠纷的居大多数。在此类纠纷中,物业公司往往是原告,依照《合同法》规定,业主可以行使与对方违约程度相适应的合同履行抗辩权。 2.因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不规范而引发诉讼 此类案件是因物业管理公司单方面提高收费标准、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规范或业主以种种理由单方面要求降低管理费用等导致的纠纷。 3.业主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造成前期物业管理时间延长为由拒付管理费

因房产公司在开发前期多由其自己成立物业公司或委托其他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物业公司期满后仍旧继续履行前期合同,后业主对原物业公司所履行义务不予承认而拒付物业管理费,这类纠纷近来亦时有发生。 (二)因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引起的各种纠纷 因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工作失职导致业主人身、财产损害,业主起诉物业公司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业主财产损失赔偿纠纷;小区公共设施伤人的赔偿纠纷;小区公用部位侵权的纠纷;小区公用部位的出租经营问题;小区停车场收费纠纷;业主违章搭建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而致纠纷。 (三)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引起业主与物业公司纠纷 主要表现在:规划变更导致业主权益受损;业主购房时的规划在交房时往往发生变更,房屋格局和小区环境与售房时的承诺有差异;房屋建筑和附属设备质量差;配套项目缺项甩项;个别开发企业对这些遗留问题采取能拖就拖,能省就省,能不解决就不解决的策略,工程完工,开发企业撤走,问题甩给物业管理企业,从而造成了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诸多纠纷;建筑权属不清;公摊面积的划分确定和附属用房经营收益分配等问题引起的纠纷。 二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利益纠纷的典型案例分析 (一)房屋质量有问题,业主能否拒交管理费 现在的小区在建设、销售过程中出现不少问题,例如房屋建筑质量差、发布虚假广告、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或面积有误差、房款计算错误等等。这些问题要等广大的业主入住以后才逐渐暴露出来,而造成这些问题的开发商已将楼盘销售

物业常见纠纷案例解析

物业常见纠纷案例解析 常见纠纷案例 因房屋空置拒交物业费 某业主称自己房屋长期空置,没有享受物业服务,因此不交物业费。 律师解释说,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它的价值在于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业主没有使用房屋,但不影响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提供的服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公司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开发商遗留问题拒交物业费 某业主因其房屋内部墙体存在裂缝,开发商预埋的管道存在渗水情况,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拒交物业费。 律师解释说,房屋内部墙体裂缝、开发商预埋的管道渗水问题的主张,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只要房屋还在保修期内,就应由开发商负责修复。房屋质量问题维修的主张与物业服务纠纷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如该业主确有证据证明系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另行主张权利。作为业主,不因以此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车在小区被盗,物业有责吗? “车在家门口被盗了,是不是该找物业赔?”

律师解释说,业主和小区物业管理只存在车位使用关系,并没有保管义务,除非有证据证明车辆的损坏或被盗是小区物业管理的疏忽或管理不善造成的。 比如小区实行24小时保安站岗值班制,盗贼入门后,业主连续求救无效;或者小区实行电子监控,录像带上有盗贼的头像,而当值保安却没有发现,或发现盗贼没有及时制止等,才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索赔。 首层住户要承担电梯费吗? “住在一楼,平常不用电梯,就不用交费了吧?” 律师解答说,在高层住宅中,首层住户在没有特殊预定的前提下,应该与其他楼层住户一样,承担电梯运行维护费。首先从财产权上和实际使用结果角度上讲,首层住户需要交费,其次电梯为一层用户也提供了服务,所以从电梯的服务角度看,一层用户也需要提供费用。 公共区域照明费如何分摊? “我住在一楼,可是为何楼层灯的电费也要分摊?” 律师解释说,住宅楼内公共照明系统属公共设施,其产生的电费属能源费范畴,按照《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该能源费用可以计入物业管理费成本,并由受益人即楼内全体人分摊。 物业常见纠纷类型 一、物业管理费纠纷 1、以物业服务质量(保洁、绿化等)不合格为由,拒交物业费; 2、以被盗、跑水、物品损坏等为由,拒交物业费; 3、以物业公司收费不实,拒交物业费; 4、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失,拒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纠纷案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纠纷案案例分析 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纠纷案案例分析 案例: 某开发公司通过招标竞拍在洪山某地段获得开发用地120亩,该项目规划分两期开发,其中一期用地40亩,二期用地80亩,2007年6月完成一期开发。随着业主入住,2008年8月经选举成立了小区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物业费住宅每平米0.8元。 2009年9月,二期开发项目竣工,业主陆续入住,2010年2月,正当业主酝酿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公司时,经开发商、街道办事处协商,决定将一、二期开发的两个住宅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其理由是两个小区规模不大,由同一个开发商开发,共用一个泵房。 为便于管理,开发商将二期开发的住宅小区大门砌墙封闭,拆除两个小区间的围墙,二期开发的住宅小区业主改为从一期大门进出,一期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费与二期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执行同一收费标准,调整为住宅每平米0.7元。一期部分业主对二期住宅小区业主从本住宅小区大门进出的行为表示不满,认为两个住宅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区域不够合理,于是到房管部门投诉。 案例分析: 房管部门认为,这是一起有关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纠纷。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是物业管理最为基础性的工作。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遵循什么原则,按照哪些标准呢? 对此,《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作出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该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综合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划分标准有三条: 一是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是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是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本案虽涉及两个住宅小区,但两个小区建设规模不大,由一个开发公司兴建开发,在一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内,且存在着配套设备共用现象,为了社区建设管理需要,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有益于减轻业主经济负担,有益于物业企业降低物业管理成本。不过,在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时,事先与业主广泛沟通,征得广大业主理解,避免产生纠纷,这对搞好物业管理、促进社区和睦更为重要。 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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