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核心点全程精讲讲义(看完包过)

2013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

考试核心点全程精讲

包过班(真的好详细)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1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010P1)

将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一定标准和原则(主要是根据所调整社会关系性质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1.1.1法律体系(部门法体系)简表(1011P1-3)★

【备注】第三版教材部门法体系的划分与之前教材内容有较大不同。以下简称“三版变更”。注意把握建设工程核心法律的所属部门。

1.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1012P3-6)★★★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包括四层含义:○1立法机关性质和级别○2法律规范外部表现形式○3效力等级○4地域效力.实质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位高、权重、法力高

世界范围内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法)、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

1

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

6非国有财产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和重要经济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其他

其中4、5、9为法律绝对保留事项,即不可以授权立法,由国务院先行制订行政法规

1.1.

2.2法的效力层级(1012P5-6)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前提为“同一机关制定”)

4、新法优于旧法(前提为“同一机关制定”)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同一机关制定: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之间冲突;由制定机关裁决。

不同机关制定:

○1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2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若国务院认为应该适用部门规章,

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授权立法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6、备案和审查(第三版教材新增内容,以下简称“三版新增”)

○1备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含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

日内,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2审查:对违宪或违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提出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省级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其他机关、团体、公民(不必然启动实质审查)

审查对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

审查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后果:制定机关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撤销

1.1.3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相关法律的关系(1013P6-9)

建设法是调整国家机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为主体;与行政法、民法商法、社会法关系密切。

【问题思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三部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分别应该如何划分?

2、《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否是我国法的形式?

1.2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020P9-12)

1.2.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021P9-10)

1.2.2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1022P10-11)

地位:法人是大多数建设活动的主体(建设单位有可能不是法人)

作用:1法人是建设工程的基本主体

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1.2.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1022P11-12)

1、项目经理部

概念:施工企业为完成某项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由项目经理以及管理人员组成、一次性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

设立:大中型施工项目应当设立,设立的,企业应当明确项目经理部的职责、任务和组织形式。

2、项目经理

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是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项目经理责任制”必须在企业制度的制约下运行。

3、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1.3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030P12-17)

1.3.1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本人)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注意:代理中有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涉及的第三人。

1、代理的主要法律特征

1.3.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设立和终止(1032P13-15)

1、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1.3.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1033P15-17)

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转托他人代理(复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情况除外)

1、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但为保护善意第三人而要求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

2、表见代理中“有相信有权代理的理由或事实”一般是指行为人持有被代理盖章介绍信、空白盖章合同书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

1.4建设工程物权制度(P17-22)

1.4.1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P17-19)

1.4.2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P19-20)

1、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全民所有土地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

1.4.3物权变动和保护(P20-22)

1.5建设工程债权制度(1050P22-24)

1.5.1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1、债的概念:根据合同的约定(意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法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承担义务的是债务人,两者的特定性即债的相对性。

2、债的内容:债权就是一方当事人享有请求另一方当事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对方有履行之的义务(债权远远不止要求“偿还欠款”的含义)。

与物权不同,债权具有相对性。即:债权主体、内容、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1.5.2建设工程债的发生依据

1.5.2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1、施工合同之债:注意债权人、债务人的相对性

2、买卖合同之债:

注意:连带之债,特别是连带债务(即“连带责任”)中“内部约定内部有效,不能对外”原则要掌握。

1.6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1060P24-34)

三版教材大幅增加了相关内容,体现“知识时代”之特点。

1.6.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权利。

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1.6.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1.6.3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可能因违约或侵权受到侵害,可以寻求民事、行政、刑事法律的保护。

1.6.4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1064P31-34)

1.7.1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1.7.2建设工程保证担保方式和责任

1.7.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4、定金

1.7.4建设工程施工常见的保证种类

1、施工投标保证金

可以是现金或现金支票、银行保函、银行汇票或保兑支票(种类:现金or银行信用)(性质:保证、财产质押、权利质押)

2、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一般是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保函或者保证书

3、工程款支付担保

通常以银行保函方式

1.8建设工程保险制度(1080P39-44)

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1.8.1

财产险是补偿性的,不能获益;生命健康无价,人身险多买多赔

主要险种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机器损坏险、机动车辆险、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勘察设计责任险、工程监理责任险等

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3、建筑意外伤害险

详见后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4、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推销保险产品。

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提供保险中介服务,选择有利保险产品。

1.9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1090P44-47)

1.9.1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

法律责任的种类:违宪、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责任

法律责任的特征:1违反法定义务2承担不利后果3按程序认定和追究4由国家强制力保障

1.9.2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民事责任的种类——违约和侵权

○1侵权违反法定义务;违约违反约定义务

○2侵权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侵犯的相对权

○3侵权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的法律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归责原则:

侵权一般适用过错原则(主观过错、侵害行为、造成损失、因果关系)

违约是无过错原则(违反约定,不问主观过错,只要违约就需承担责任)

注意:

某一行为可能构成侵权违约的竞合(如:伪劣产品导致人身损伤);诉讼时择一

1.9.3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

1.9.4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刑事责任:因违反刑法,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刑罚种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备注】根据司法解释:“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简称“出大事”)是指:○1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3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核心法律制度2.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2010P48-56)2.1.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2011P48-50)

2.1.2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1、施工许可证申请主体

建设单位(即业主、项目法人)

26

在于“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要内容为:除以上内容外,还有:建筑性质、栋数、层数、结构类型、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和剖面图等(重点在于“建筑工程”)

2.1.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1、(施工许可证)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眼球;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即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2、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也要报告;中止超过1年的,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的规定

办理开工报告的工程一般都是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更加严格。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1.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罚款额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罚款幅度的规定: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幅度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罚款5000-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5000-10000元。

2.2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2020P56-69)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2与从事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从事建筑活动应有的技术装备○4其他法定条件。同时授权国务院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做出具体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2.1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1、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2007年建设部颁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企业资质应根据企业的注册资本、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有业绩进行划分。

3、施工的资质许可

2.2.2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规定

2.2.3禁止以他企业或者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1、严格禁止借用或出借资质

2、借用单位和出借单位将承担连带责任

3、“视为分包”:虽然没有分包形式,但是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以及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不是承包单位本单位人员的,视为分包。

2.2.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承担法律责任

2.3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2030P69-81)

2.3.1.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

1995年,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最早建立的执业资格制度是注册建筑师制度;2002年开始实施注册建造师制度。

2.3.2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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