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才是唯一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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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才是唯一的正义

法律才是唯一的正义

经济与管理学院 13应用心理学苏健峰 2013093035 何谓“正义”?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人有不同说法,如正义可以是做好自己的分内之事,可以是向社会传播正能量,也可以是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但无论有多少衍生出的观点,法律都应该对其作出相应的约束,法律才是唯一的正义。

一、法律是一道不可逾越的底线

在中国古代,刑起于兵,法源于礼;到后来,礼法结合,扩刑于公众。法律是根据人类社会的道德规范而建立的,为大多数人所接受,但并不意味着法律的地位比道德规范的低,两者是相互结合、相辅相成、但又相互独立的。

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客观而又不失强硬。法律也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

在当今的法治社会,无论是上层领导,还是基层群众,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而当今的社会又是充满了诱惑,利欲熏心使人容易给自己的行为“开后门”,侥幸心理往往使人们为铤而走险而自我怂恿,从而出现了上有贪污受贿、下有打砸烧抢的社会污点。尽管在平日生活中难以发现,但法律底线一旦被打破,理应受到相应的制裁。在现代的文明社会里,我们不能再犯前人之错,坚持“法”比“权”大、“法”比“拳”大。

为了法律正义道路的可行性进一步加强,警界人员、司法部门必须做好分内工作,以人民利益为行动原则,对人民的信赖负责任。而我们群众也应该积极学习法律知识,用法律的武器武装自己,增强法律素质,坚守底线。

二、在法律水平上讨论问题,绝不容许道德观念涉足

法律不能扭曲道德,但道德也不能成为触犯法律的借口。近日微博上出现了一则新闻:偷车贼一犯再犯,被抓之后设法逃跑,警察苦苦追踪,在抓获偷车贼之后将其暴打一顿。有人立即拍案叫好,称偷车贼劣根顽固,警察“不给点颜色看”他压根不知道悔改;但也有人对其反思,怀疑警察行为是否过分。其实,分析方法很简单,把偷车贼的内容删去,问题就赤裸裸地出来了:警察打人。那么还会有人叫好吗?

又有一则新闻:职员挪用公款被判刑,日后该职员的贫困家境被曝光,有评论者表示不赞同,称法律太无情。是的,法律必须是无情的。挪用公款是违法犯罪,必须加以惩罚,而无论有什么原因。如果每一起犯罪案例都以道德观念将其解释为“情有可原”、“下不为例”,那法律的颜面何在?

当问题还在道德水平上停留时,就应该在政治、教育上多下功夫,而不是上升到法律层面时再以道德的名义打马后炮。只要执行的方法对了,整个执法过程就不应当受到舆论思想的压力。法律是人民共同维护的社会准则,轮不到谁像思想家一样自以为是地说三道四。

当今社会,以德育人,以法治国。要把社会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法律是必须的;而当真正要以法律解决问题的时候,决不允许加入道德评判因素。这是因为,当道德尚存在一定争议的时候,法律就要求一切必须强制性执行,在是非之间划出明确的界限。

三、没有人能玩弄法律,甚至成为法律

法律是虚拟的,却又是实实在在的,不能被任何事物所代替。那些玩弄法律,甚至妄图取代法律的人和团体,最终注定是要失败的。

无论像《使徒行者》中那样“经济-政治-司法”高官联合腐败,还是像《暗黑者》的悄无声息用暴力和恐怖惩罚潜逃的罪犯,又或者像黑道在混杂街头贿赂警察独霸一方,这些用自认为完美的方法横行霸道的人,没有一个会有好的结果。当人民受到迫害而有无处哭诉时,有的会怀疑甚至痛斥法律的真实性,那是他对法律没有足够的信心。法律是人类自己建立的,也是人类自己执行的,以人类的力量解决人类的问题,毕竟需要的是时间和努力。法律的力量是相对的,支持的人越多,其打击罪案的力度就会越大、越有效。

不过法律的执行效率一旦受到质疑,有关的部门也要从思想上、行动上对自己进行深刻地反省,时刻以维护人民利益放在工作第一位。

没有无效的法律,也没有偏见的法律,世间存在罪徒逍遥法外,那是法律的争议伸张也有迟到的时候,那就要求我们对法律和正义必须存留一颗坚持执着的心。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 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 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 行为关系体系。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 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 据我国历史上东汉时期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 以 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 这个准绳。法字中的“廌”,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故而 “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这反应了上古时代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 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 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二.法的本质与正义 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 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特别在自然法学说中,更强调法代表道德、正义。罗 马法学家凯尔苏斯对法的定义是:“善和公正的艺术”。自18世纪末、19世 纪初开始,这些思想家在讲法的正义性时,往往仅强调抽象的自由。如康德对 法所下的定义:“根据自由的一般法则,一个人的任意可以和其他人的任意相 共存的条件的总合”其大意为:法是为个人有可能享受最大限度自由所提供的 条件。在进入20世纪后,西方法学中的正义观又有所改变,正义内容以不限于 自由和平等,而且更包含社会福利,正义要求个人自由、权利应服从社会利益。 我们认为单纯将法的本质归结于抽象的正义观念是一种唯心史观,正义总是在 一定社会中各阶级、阶层或集团关于社会制度及由此确立的各方面关系是否公正、合理的观念和行为要求,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其主要内容最终决定于 物质生活条件。 我国法学理论界通常从以下三个层次来分析阶级对立社会的法 的本质。 1. 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里所讲的统治阶级意志是指代表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的、根本利益的意志,并不是统治者个别人的意志或任性,或各个人意志的机械的总和。 2. 统治阶级意志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法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 生活条件指生产方式,尤其指同社会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即社会的经济基础。因而法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一个上层建筑。 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 摘要: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对正义之分以及其相互关系也是法学界历来所探究的热点问题。程序定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必然因果联系,就是说,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维护并验证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笔者认为不管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何者为先,法律建立的目标是为了达到整个社会的正义,那么为了达到社会正义有时应牺牲个体正义。 关键词:正义程序;实体正义;平衡 刑事诉讼是严重社会冲突的制度化解决方式,与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一样,正义同样是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反过来说,我们之所以能够忍受一种不正义,唯一的正当理由是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①可见,正义理念是指导刑事诉讼制度建设的完美的观念形态。正义可以笼统地区分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但这种区分只具有的意义②,多数人对实体和程序的理解往往带有一种经验的意味。实体正义主要关注于如何最后地分配和保护社会的实体性价值的问题。这些价值包括权力、财富、地位、秩序、和平以及一个社会所珍视的其他任何一种善。程序正义主要关注于为实现实体正义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是否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以及这些方法和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定的正义标准。 一、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概念 (一)实体正义的含义 实体正义从广义上来看分为社会正义,与抽象正义相对应的具体正义上的实体正义以及与程序正义相对应的实体法上的实体正义。而实体正义从狭义上来讲一般指的是第三种概念。实体正义由于具有与程序正义的相对应性,他的概念也是与“程序正义”伴随产生的。程序正义的概念的产生是在对程序工具主义的批判基础之上,由于最初程序工具主义认为程序不具有独立性,他是附随于结果,只要结果具备善的属性也就认为程序具备正义性。故批判者认为程序正义是独立于实体正义之外的一种独立的正义,它不具有附随性和工具性。 (二)程序正义的含义 通行理论将程序正义解释为“标志着法律程序本身内在优秀品质的价值“。程序正义具有法的程序性规范的正义的属性,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形成于法的形成和实施过程的正义:二是程序法中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应符合的正义标准。一般来说,法的形成和实施过程是按照程序法的规定来进行规制的,据此可以将程序正义界定为:依法产生并且设有权利和义务,在运行中体现其内在的品质,并且目标是指向并达到结果符合实体法正义目的的过程、步骤。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的本身而不是其所要产生的结果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但英美学者有关程序正义的理论以及英美人长期以来形成的程序正义观念似乎把程序正义强调得过于绝对化了,因为程序正义被视为一种可以完全决定裁判结果的绝对因素:只要遵循了公平、合理的程序,法院的裁判结果就被视为是正当的,不论这种裁判是否建立在正确、可靠的案件事实基础上。 二、对中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分析 ①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第2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②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法律和正义的博弈

法律与正义的博弈 ——观《恐怖角》有感 恐怖角剧情介绍: 迈克斯(罗伯特?德罗尼饰)因为强奸而遭到起诉,他找来了律师萨姆(尼克?诺尔蒂饰)为自己辩护;他有所不知的是:萨姆是一个女权主义者,出于愤怒,萨姆在辩护时故意隐瞒了一项对迈克斯有力地证据,最终导致了迈克斯被多判了6年。本来不懂法律的迈克斯在狱中通过自学法律发现了萨姆对他的背叛,发誓一定要找到萨姆报仇。 一晃14年过去了,迈克斯刑满获释了,他开展了他的复仇计划。首先他在萨姆家附近出现,引起他们的恐慌;随后,萨姆派来对付他的人被他打得落花流水;他之后潜入萨姆家中杀死了报表和厨娘。惊惶不安的萨姆一家逃到了一个叫“恐怖角”的地方,迈克斯也尾随而至...... 恐怖角影评: 法律的建立是用来维护秩序的,所谓“维护正义”只是法律的特定衍生品而已。无法界定这种认识是否全面和正确,但它在实际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和合法性,而马丁?斯科塞斯的《恐怖角》就是这一结论的有力证据。 1991年的罗伯特?德罗尼已经年近五旬,但在他的电影生涯中却是风华正茂的时候。尽管《恐怖角》在马丁?斯科塞斯的作品中只属于二流,但它堪称是罗伯特?德罗尼一流演技的代表作之一,尽管那一年孤独的《出租车司机》已经问世十五年,尽管那一年凌厉的《愤怒的公牛》已经是十年前的旧事,但是四年之后,德罗尼奉献了很多影迷心中的不世经典《盗火线》,那个义盖云天的黑帮老大将不受法律保护的反社会行为演绎到了令人肠断泪洒唏嘘不已的地步,而在《恐怖角》中罗伯特.德尼罗把一个在行为上令人发指的混蛋塑造得振振有词掷地有声,让人一度模糊了正义和公理的界限,迷失在对邪魅角色的眷恋之中,或许这是为了四年之后的那个江湖老大做的一次极端性的预演,这只是个开始。 罗伯特?德尼罗在电影中扮演了这个穷凶极恶而又冷静智慧的复仇者,他认为自己是圣经中的约伯,被上帝考验而被判入狱14年,出来之后要惩罚不知罪者(律师)的罪恶。在他看来,判刑的法官和陪审团并没有罪,因为他们尽了自己的职责,而他的律师却在辩护过程中隐瞒了于他有利的证据,这就是罪恶。换句话说,罪恶的裁定并不是根据道德上的是非对错,而是根据一个人是否违反了相关的法律。在这里,复仇者自身出现了一个悖论——他学习法律,使用人类的规则判断罪恶;同时,他又热衷圣经,使用上帝的神学方式惩罚罪恶。在这个电影中,德尼罗又为大家奉献了一次出色的表演,一个全知者式的反角,一个强壮、仇恨、愤怒、冷静又诡诈的男人,他的反角地位可以和《沉默的羔羊》中的霍普金斯,以及《七宗罪》和《普通嫌疑犯》中的史派西相提并论了。 十四年的牢狱之苦,可以让一个人万劫不复,但也足以让一个人涅槃重生,而浴火的凤凰可以是《肖申克的救赎》中的温文尔雅坚强睿智的安迪,也可以是《恐怖角》中放浪形骸计诈百出的卡迪。安迪之智,是于环环相扣的迷局之中温柔地置人于死地,卡迪之诈,是在如影随形的偷袭之中让人恐惧不安。罗伯特.德尼罗在《出租车司机》中的莫西干发型宣泄着桀骜和孤独,而在《恐怖角》中的卷发大背头标写着机变和凶残,而在两部电影中德尼罗的发型先后都分别有变化,发型一变人物的形象风格立刻发生质的改变,更不用说德尼罗还为表现卡迪邪恶气质而专门做了牙齿整形手术,拍摄完成之后又花重金把牙齿恢复原状,为一部电影做出这样大的牺牲已经为影片的品质奠定了基础。于是,卡迪的挤眉弄眼丰富着他的狡诈奸邪,卡迪的吞云吐雾透露着他的成竹在胸,一个坏蛋的形象神气活现地破茧而出。

浅论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浅论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一、正义的内涵 在中文里,正义即公平、公正、公道。人们在经验上,或者在直觉上,可能很容易体会到什么是公正,什么是不公正。特别是当一个人受到歧视性对待时,当人们为他讨回公道时,什么是公道、公平、正义,自然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旁观者清、当局者迷。我们虽然在感觉上,内心道德评价中能给自己所认为的正义观念下定义。但是很难说出大众普遍接受正义到底为何物,就象我们天天生活在时间中,却难以给时间下一个准确的定义。 西方学者认为,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这是一种平等的正义观。平等的正义观的思想最早来源于古希腊。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此提出了非常经典的一种看法:他在平等的意义上分析正义问题,认为正义就是平等的人应该配给相等的事物[1]。但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平等,不是一种普遍的人人平等。比利时法学家佩雷尔曼也提出过一种平等的正义观。他强调形式上的平等,提出不管人们出于何种目的,在何种场合使用正义的概念,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在受同一法律规范指导的一系列案件中坚持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正义原则,这是佩雷尔曼所主张的。他的这一思想在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形式上的平等,它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官先入为主而形成的偏见,致使给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害。他的理论给司法者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法律和正义的关系

正义是法律的精神与理论依据。法律不能违背正义的精神,背离正义的法不配成为法律。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应符合正义的精神。正义作为法律的核心思想起着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作用。 法律是保障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方式和工具。没有法律强制和威慑力,仅靠道德力量和人们自发的约束行为,维护正义之权威是不可能的。(一)正义观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正义是法律的精神。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但作为统治阶级,他们不能背离大众的,普遍的正义观念去制定法律。背离正义的法律,有法律之名,无法律之实。无正义之精神的法律,社会成员对之失去信心,无人尊敬它,服从它。没有正义的精神蕴含在其中,法律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古至今,正义观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发展。从原始的正义观,发展到现代成熟的正义观,社会进化的表现之一就是法律精神的发展。正义观的进化带动法律的进化。法律与正义观的矛盾是法律改革的契机。当社会正义观变化时人们就用一种崭新的主观思想来看待旧时的法律制度,发现诸多不合正义理念的因素,要求废止旧法,制定公正、合理的法律。这种要求推动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2.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重要尺度和标准。 衡量法律优劣的标准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法律是否符合正义的要求是评价法律优劣的重要标准。如果一项法律在社会多数人看来是不正义的,不论立法者认为它多么有用,都必然受到多数人的反对。因此,一项不正义的法律,虽然从实证主义的标准看,仍然是一项有效力,

法与正义的相互关系

[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法律也随之不断完善,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识更为深入。正义作为法律价值子系统中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到法理学界的关注,对正义与法有了广泛的研究。本文主要探讨法的本质、价值和法与正义的相互作用。 [关键词]:正义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正义对法的作用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关系体系。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其主要内容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一、正义与法的本质 我们认为单纯将法的本质归结于抽象的正义观念是一种唯心史观,正义总是在一定社会中各阶级、阶层或集团关于社会制度及由此确立的各方面关系是否公正、合理的观念和行为要求,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而我国法学理论界通常从以下三个层次来分析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本质。 1.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里所讲的统治阶级意志是指代表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的、根本利益的意志,并不是统治者个别人的意志或任性,或各个人意志的机械的总和。 2.统治阶级意志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法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指生产方式,尤其指同社会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即社会的经济基础。因而法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一个上层建筑。 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 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其范围是很广泛的,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 二、法的价值与正义 古今中外思想家、法学家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法所促进的价值,但归纳起来,主要是正义和利益两大类价值。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它使所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

法律与矫正正义

法律与矫正正义 亚里士多德把守法作为正义的规定性之一,同时他还在《尼各马可伦理学》和《政治学》中对法治的必要性都作了不少说明。他之所以对法律如此重视,是因为在他的意识里,法律没有过多地涉入人的情感因素,而是更多地代表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尼各马可伦理学》对矫正正义论述较多,但主要是以法律作为基点来进行论述,而没有对矫正正义做出概念性的界定。有人认为:“我们可以视亚里士多德把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关联在一起并进行转换的第一人,其历史贡献不容忽视。”②因此,对矫正正义的论述必须从法律的视角切入。亚里士多德说:“可以说崇尚法律的人,是只相信神和理性的,因那些崇尚人治的人则在其中添了几分兽性,因为欲望就是兽性,激情会扭曲统治者的灵魂,即使他是最好的人。法律是摒弃了欲望的理性。”③法律不受容易变化的人的情感的影响,它只在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判断,这是亚里士多德对人性的弱点有了深刻的认识后得出的结论,西方的法治主义传统无不受到亚里士多德这一论段的影响。亚里士多德认为,不论好人加害于坏人,还是坏人加害与好人,并无区别。不论是好人犯了通奸罪,还是坏人犯了通奸罪并无区别。法律则一视同仁,所注意的只是造成损害的大小,到底谁做了不公正的事情,谁受了不公正的待遇,谁害了人,谁受了害,由于这类不公正是不均等,所以裁判者尽量让它均等。法律是一种工具,它的实施者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裁判者”。在人们争论不休的时候寻找“裁判者”,裁判者手持法律这柄尺进行裁决,裁决就是去寻找正义,“裁判者”被当作正义的化身。在裁判者的裁决下,侵害者就会受到惩罚,而受侵害者则会获得补偿,由此在侵害和受侵害之间就出现一种平衡局面,从表面上看,这种平衡局面是法律所造就的,亚里士多德认为这种平衡实际上是矫正正义在法律领域内的体现。美国当代法理学家波纳斯对亚里士多德矫正正义的根本要素作了如下的归纳:(1)为不公正行为所伤害的人应当有启动由法官管理的矫正机器的权力;(2)法官不考虑受害人和伤害者的特点和社会地位;(3)对不公正伤害的救济。④从波纳斯的归纳中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所发挥的社会效用与法律所产生的社会效用具有相当的一致性。其实,这只是一个问题的表和里的关系,矫正正义可以说是更为内在和更为根本的具有导向性的社会价值取向,而法律则可以说是矫正正义外化出来的产物,它以矫正正义为出发点,同时又以矫正正义为归宿。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固然体现了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观,但是他还认为矫正正义与人的主观动机也有密切的关系。亚里士多德说过,法律是没有涉入人的情感的理性,因此可以防止容易发生变化的情感对事实的扭曲。但是社会现象纷繁复杂,对于复杂的事情来说,如果光看结果来进行判断则未免会失之简单和草率。因此,当事人的动机也必须加以考察。亚里士多德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他说:“至于说做正义的事和做不正义的事,不管做事正义还是不正义,都要有意地来做。如若是无意的,那就不是做不正义的事,也不是正义行为,而是凭着机遇。”⑤ 因此,亚里士多德认为误伤不一定是不正义,只要当事人不违反理性,并且没有恶意,虽然他造成了伤害,但并不是不正义。在现代法理学中,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虽然没有过错,但是对于所造成的客观后果却需要负一定的责任。 笔者认为,亚里士多德对当事人动机的论述想要说明的是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正义,而现代法理学对因误伤所造成的后果需要当事人负责的理论也并没有将当事人主观上的善一起否定掉。如前所述,亚里士多德对法律匡正社会秩序的功能大加赞赏,他实际上是主张将当事人的主观动机与事件的客观后果结合起来考虑,这样才会有公正的裁决,才能更加符合矫正正义的原则。 在这样一个务实的立场上,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以及《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阐述了自

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与作用方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法律与道德也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影响。据此,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主要可作如下表述: 生成形态并列。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但是,两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这一论断不仅深刻地概括了道德的本质特征,而且指明了道德与法律的根本区别。从性质上看,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它包括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形态,也包括与这些观念相对应的伦理行为规范。道德的规范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具体而言,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占社会领导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阶级意志而采用规范形式制定的,同时又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即法庭、警察、监狱等来保证施行的。所谓法制即是上述法律规范体系及有关的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环节的制度。以上说明,在社会规范系统中,法律与道德是两个并列存在的对立面的统一。就其生成形态来说,法律主要是一种制度形态的上层建筑,道德主要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它们在基本内涵、表现形式、调控方法等方面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调控范围交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仅表现为对立面的排斥,而且存在着对立面的过撞与转化。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法律与道德的交叉与渗透,有两个重要表现: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反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不过,从规范作用的范围来看,法律与道德对人们行为有着不同层次的要求。前者一般只能规定最起码的行为要求,而后者可以解决人们精神生活和社会行为中更高层次的问题。例如,道德可以要求

论道德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

论道德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 摘要:“没有道德的法制就是吃人的法制。”这句话的意思是“道德是构 建公平正义法制的基础;高尚的道德由正确的立法制度所体现。”道德与法制 作为维系社会的两大支柱,其功能和作用相辅相成,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有重 大意义。 关键词:道德,法制,社会意识形态,道德感性,法制理性 一、道德与法制的内涵以及由此引申的个人认识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具有 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道德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并未一定的社会基础服务。不同时代,不同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观念。道德往 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然而,不同时代 与不同阶级,其道德观念都会有所变化。人类的道德观念是受到后天一定的生 产关系和社会舆论的影响而逐渐形成的。从目前所承认的人性来说,道德即对 事物负责,不伤害他人的一种准则。 “法制”一词,我国古已有之。然而,直到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 解和使用还是各有不同。其一,广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其二,狭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 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 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 由此,道德以感性的姿态展现在人们面前,而法制则是当之无愧的理性化。但是,如果将道德感性或法制理性孤立而论,就会使研究者进入“文化复古” 或“专制暴政”。 这里所说的“文化复古”,并非如“欧洲文艺复兴运动”那样,是一场思 想解放运动,而是一种文化的倒退。何以这样认为呢?古语有云,“天不变, 道亦不变”,而我们的封建社会倡导的是“天变道不变”,所以我们民族长久

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

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 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 正义是法律的精神与理论依据。法律不能违背正义的精神,背离正义的法不配成为法律。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应符合正义的精神。正义作为法律的核心思想起着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作用。 法律是保障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方式和工具。没有法律强制和威慑力,仅靠道德力量和人们自发的约束行为,维护正义之权威是不可能的。 (一)正义观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正义是法律的精神。 2.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重要尺度和标准。 (二)法律对正义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保障分配正义。 每个社会都存在大量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因而,要有一套体现大多数人的正义要求的原则来指导社会成员适当的分配资源、利益和负担,以保证资源的利用,利益的共享,负担的承担有序化,这套原则就是社会的分配正义。法为了保障和实现分配正义,需要合理公正的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人们在分配利益的时候,都愿意拿更多的利益,为了抑制出现这种不公正的现象,法作为分配正义的保障工具而发挥其作用。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把正义原则制度化、法律化,把正义原则纳入到法律制度中,并以这一原则为指导分配权利、义务,体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这一正义精神和法的核心思想。 2. 分配的正义没有实现的时候,矫正的正义发挥其作用。 矫正的正义指当分配的正义遭到破坏时,按照均等的原则予以重建或恢复。如果一个人侵犯另一个人的权利或财产,矫正的正义则要求侵害者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或对侵害者施与其行为相对称的刑罚。矫正的正义在法律上以第二性的权利、义务表现。当社会成员违反法律所确认的分

八年级政治下册 第四单元 第十课 我们维护正义 新知探究 名言名句——法律与正义素材 新人教版

名言名句---法律与正义 正义的本质就是最好与最坏的折衷──所谓最好,就是干了坏事而不受罚,所谓最坏,就是受了罪而没法报复。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第46页。 极端的不正义就是窃国者的暴政,把别人的东西,不论是神圣的还是普通人的,崐是公家的还是私人的,肆无忌惮地巧取豪夺。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第24页。 如果正义遭人诽谤,而我一息尚存有口能辩,却袖手旁观不上来帮助,这对我崐来说,恐怕是一种罪恶,是奇耻。看起来,我挺身而保卫正义才是上策。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第57页。 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崐其罪大矣。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第179页。 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宪法)制订的;既然如此,那么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订崐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订的法律就不合正义。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47页。 人们所制定的法律不是正义的便是非正义的。如果法律是合乎正义的,它们就崐从作为其根源的永恒法汲取了使人内心感到满意的力量; ...... 法律也可以由于两种缘故而成为非正义的。首先,当它们由于违反我们刚确定的标准而与人类幸福不利时,或者是关于它们的目标,例如一个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成为臣民的沉重负担,无补于公共利益,而是旨在助长他自己的贫婪和虚荣。或者是关于它们的制订者;如果一个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竟然超过他受权的范围。或者,最后是关于它们的形式;如果所规定的负担即使与公共福利有关,却在全社会分配得很不平均,这种法律与暴力无异,而与合法性并无共同之处; [意]《阿奎那政治著作选》第120-121页。 按照这个意义来说,只要正义能够导使人们致力于公共幸福,一切德行都可以归入正义的范围。 [意]《阿奎那政治著作选》第139页。

公平与法律的关系

2013届测绘学院地理信息科学2班何兴云学号2013305585 公平与法律的关系 公平是我国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它弥补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我国将公平确定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是对侵权行为立法的一个发展。但是,因其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一定要严格掌握其使用的条件和范围,防止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而导致的法律适用的混乱。 公平的本意是公平、合理。我国学者一般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来界定公平责任原则,即“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公平责任原则有其独特的法律价值,它能弥补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的不足,一定程度上承担起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但是,公平责任存在理论上的模糊性。学者孔祥俊对此有论述,他认为:“其一,公平责任原则是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裁量’,使用标准模糊,弹性极大,使行为人难以据此预料自己的后果,故安全价值降低;其二,公平责任原则的广泛适用往往会威胁到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的安全价值,换言之,行为人以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不承担责任时,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在,其对行为后果是否承担责任仍心无定数,从而累及改良原则的安全性。” 公平又称正义、平等,是法律制度追求的核心价值之一。许多种语言中的“法律”一词都有“公平”和“正义”的内涵。尤其在现代,公平和正义几乎成了法律的代名词,而法律则被视为公平和正义的物质外壳。显然,法律和公平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两者同样存在许多矛盾与冲突,也引起了诸多难解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与公平的联系 公平(正义、平等)的观念具有普遍性。从历史上看,这一观念是“非常古老的。”由于“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444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人自身天然物质条件的相对平等,决定了人的观念中要求得到平等对待的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平观念并不必然和法律相联系,而是和道德以及其他广泛的社会规范领域都有着密切联系。例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等传统道德规范都体现了公平观念。因此,亚里士多德认为,“——不合法者不尽为不公正也。”(《伦理学》第五章,商务1933年版,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1982年版) 公平观念和法律紧密联系在一起是在人类文明社会的开端,法律诞生以后。人类社会外部环境资源的有限性和客观生产力决定的社会产品的有限性决定了人类社会必然要建立某种分配方式,以免社会陷入无休止的纷争状态。即所谓“定分止争”。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表述,即在客观生产力条件必然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方式,客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中最具强制力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可以说是分配方式最明显的体现。从这点上讲,法律本身并不必然是公平的,倒行逆施的“恶法”也有可能出现。专制社会中“令出法随”以及纳粹德国灭绝人性的法律可以说是法律制度本质的典型体现。不过,法律既然是一种规范,就有如何建立以及建立何种规范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公平问题,或者说,是否公平的问题。一方面,人类可能主动地将公平观念纳入制定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去,使公平成为建立规范的手段,一方面,作为意识形态的公平必然对法律制度进行评判,公平是衡量法律规范的标准。 西方法律思想家从不同角度论述了作为原则的公平观念同作为规范的法律之间的关系。康德指出:“人类社会最大的实际问题,就是解决自然强加给他们的如何建立一个文明社会,根据法律全体一致地执行公正的原则。”(《永久和平》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分析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分析 内容提要: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与道德关系为中国历代统治者所重视。法律与道德虽然属于不同范畴,调整着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主题词:法律,道德,关系分析 正文: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一、法德并举:历史的借鉴 法律与道德关系为中国历代统治者所重视。早在西周时统治者就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它标志着奴隶主阶级对法德之间的关系有了自觉的意识。孔子是儒家伦理道德思想的创立者,他意识到法律和道德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手段,认为善德观念只能以道德教育来引导,仅靠刑罚是不行的。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

政》)。秦用严法和酷刑排斥道德而短命,西汉统治者总结了秦亡的教训,提出“礼法并重”,继而董仲舒论证了“德主刑辅”的思想,认为“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春秋繁露〃天辨在人》)。无论是“明德慎罚”、“礼法并重”,还是“德主刑辅”,都是为了维护封建的伦理纲常。封建的“法治”是人治下的“法治”,是泛道德主义,是把法律作为手段来配合推行封建的伦理道德。数千年来,历代统治者把伦理道德与政治相结合,礼与刑融为一体,使僵硬的法律规范借助于道德提升为人们自觉的内心信念和行为标准。 西方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讨也源远流长。早在两千多年前,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就认为,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正义就是以善待友,以恶对敌。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主张守法是人的道德责任,法律的制定必须着眼于德和善。亚氏曾说,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行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他认为,法律应当是实现正义、美德和幸福的各项原则。西方许多著名法学家都认为,人对社会道德理想的追求是通过法治体现出来的。具有代表性的是斯多哥学派的自然法,它对罗马法和罗马法学产生了巨大影响。自然法的核心就是认为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自然法构建了自然、理性、正义、平等的价值体系。 17、18世纪以后,自然法思想又被资产阶级法学家作为反对封建专制的武器。自然法学派最突出特征是认为符合道德的法才有效力,与道德冲突的法则是恶法。在西方传统中,有许多值得我

关于正义与法律正义的思考

研究生论丛2005年5月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Xiangtan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Vol.29 May,2005关于正义与法律正义的思考 李慧兰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自古以来,什么是正义这一问题是永远存在的。为了正义的问题,不知有多少杰出思想家,从柏拉图到康德,绞尽了脑汁,可是现在和过去一样,问题依然未获解决。”[1]凯尔森在探寻正义问题时给出了这样的回答,这也许会激发更多的思想家追寻关于正义的答案,也许会使后来的追随者们陷入深深的迷茫和困惑中,但事实是人类对于正义问题的追寻从未间断过。正义是这样一个神圣而崇高的字眼,不由使我怀着景仰之心,沿着先哲们走过的足迹,再次探讨正义和法律正义。 一法的价值是什么 正义问题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它与社会一起诞生,并贯穿于人类历史的始终。有关正义问题的探寻在人类思想史上由来已久,虽然先哲们的主张存在诸多差异,但都认为正义是一种理想价值。因此,要弄清正义,首先要对价值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哲学界对“价值”主要有“属性说”、“关系说”和“兴趣说”三种解说。“属性说”认为价值是有价值者自身的存在和属性。“关系说”认为价值是任何客体的存在、属性等对于主体的意义[2]。“兴趣说”认为价值依存于主体的兴趣。在国内法学界,沈宗灵先生认为“法的价值是法本身就有的一种价值”。孙国华先生认为“法的价值是法所固有的、满足主体法律需要的价值”。葛洪义教授则从人的欲望的角度来理解价值,他认为价值就是个体的生命欲望的体现,法的价值是纯主体的、纯个体的、纯感性的欲望或要求。学者们对“价值”给出了不同回答,那么究竟何为价值呢? 想要真正弄清价值是什么,就应该看人们在实际生活中是怎样使用价值这一概念,是怎样判断价值的。日常语言中,价值有多种用法:当我们说“某事物是有价值的”,这里价值指的是“某事物”有“某种受我们所珍视的性质、属性”。当我们说生活的价值包括健康、自由等,这里价值是指我们所“珍视的事物或事物属性”。当我们说“司法应当是公正的”,则表示了说话人所向往、珍视的态度。张恒山先生认为:价值是指与主体的需要、欲求具有相洽互适性的,从而受到主体的珍视、重视的事物的性状、属性⑶。这里价值包含了三层含义:1、客体的性状、属性;2、主观的意志、愿望;3、主、客体的相洽互适性。 对“价值”的含义进行辨析后,我们所真正要探寻的是关于“法的价值”的含义。而“法的价值”的含义必须在一个已经确定的价值的含义的基础上给予回答。这里我们所讨论的法的价值应当是主观指向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即法的应有价值。这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体现了法的精神和灵魂,贯穿于法的理论追求。因此,学者们在相互对话的基础上所研究的“法的价值”应当是指社会全体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认为、希望法所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属性。那么人们所珍视的法的性状、属性的具体名目有哪些呢?孙国华先生认为法所中介的价值名目包括:自由、秩序、正义、效益⑷。沈宗灵先生指出:法所促进的价值名目主要包括正义和利益两大类⑸。博登海默认为法律是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张恒山先生认为,法的最基本价值名目就是“正义”,正义是法所追求的,是人们企图利用法来实现的某种社会实质性状⑹。为了实现这种社会性状,法律所应具有的性状和特征就是“实现正义”。虽然学者们见解不同,但我们看到,没有一位学者忽略过正义,正义与法几乎同时出现,相随相形,从不曾分开,也无法分开,因为二者一旦分开,就难以成其为自身,也无法在其存在的社会中找到自身的价值。 二、正义是什么 不可否认,人类始终存在着对正义的追求。正义就像人们心中的一盏明灯,时刻指引着人们朝着它的方向前进。人们似乎看见了明灯的所在,但却始终处在这样一种前进的路途中,时而清醒,时而迷茫,无法清晰、明确地辨析出明灯究竟是何物?我宁愿相信正义就是一盏明灯,是一盏照亮人的心灵、照 502

论述中国古代社会中法律与道德之关系1

论述中国古代社会中法律与道德之关系 要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必须先理解道德的含义。笼统的说,一提起道德,人们毫无疑问的会将它与善良,美丽,正义,光荣等联系起来,和法律一样,也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通过社会风俗,人们的内心信念来实行。所以将道德理解为调整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道德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根源于风俗和习惯,在原始社会,人们生活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社会中,氏族成员之间主要靠风俗习惯调整的,从食物分配到婚姻缔结,都体现了风俗习惯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社会关系愈变得复杂,单纯的靠风俗和习惯已不可能完全调整,因此道德便产生了,所以道德的产生并不是抽象的来源于人们的内心,更不是来源于宗教神学,而是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产生的。哲学上将道德划入上层建筑,是维护本阶级经济基础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以习惯风俗和道德去调整全部的社会关系已不可能,社会需要更有力,更广泛的标准和规范去调整,法律便应运产生。法律的出现,并不是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调整不再依靠道德,法律在调整方式,调整范围上也有着局限性,道德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法律与道德彼此都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 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与其内容和特征是分不开的。单从其内容上讲,道德具有价值性。价值,即善,美,正义,光荣,公正等,这是道德最高层次的内容,也是评价人们意愿和行为分得最高标准[1].西方法学中,自然法学派以价值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律,探寻法律时,便更多的将其与道德联系起来,可见道德对法律的评价也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也是道德与习惯的重要区别,看二者是否有价值评价的作用。 道德除有价值性以外,还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道德具有阶级性。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比如,美国的独立宣言所表达的北美资产阶级对英国统治的道德批判,共产党宣言所表达的工人阶级对资产阶级的道德批评等,都深刻地体现了不同阶级道德对立。第二,道德具有物质制约性,前面提到道德的产生和物质基础是分不开的,它是由社会物质基础决定的,物质基础的变更与发展,道德的性质与内容也相应发展和变更。第三,道德具有共同性,主要体现其内容上,因为道德所具有的正义,善良,美丽等内容符合人们的价值观,能够为人们所普遍接受,比如,尊重人的尊严与平等,保护环境,互相尊重,拾金不昧,互相帮助等,随着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领域交往日益密切,道德的共同性也会更加的集中。 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主流意识,中国法律史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儒家化的过程,因此,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也就体现在儒家思想中,因此儒家思想中“德主刑辅”的观念也就体现在中国后世的法律中。例如,孔子认为,好的法律体现一种仁爱精神,另外,它必须起到维护孝道的作用,他所说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即是对抗当时株连亲属的非人道法律原则的,强调了血缘亲情及孝道的价值。?汉律?中的“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即把“父为子隐”的道德法律化。荀子说:故非礼,是无法也。(?荀子·修身?)。礼,就是道德,意思是说,不合乎礼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也就是说真正的法律必须体现一种道德精神,这种道德精神就是“礼”,因此中国封建法制便是一种礼法。 在西方,不同于中国。中国是农业大国,能够自给自足,然而西方民族众多,彼此相邻,各国联系主要靠商业,西方的商品经济十分发达,因此调整商品经济领域的私法便十分发达。人们更希望能够在一个自由,平等,公平的环境下自由生活,因此,具有自由,平等,公平精神的道德便推动了法律向这一方向进化。例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说:在不公平竞争中,近年来由法院和立法机构所进行的一些改革,必须归因于道德感的增强和提升,以及由此而盛行的这样一种观念,即商业社会必须依靠比道德谴责更为有效的保护手段才能抵制某些应受指责的毫无道德的商业行为。此外,在欺诈性广告领域方面也有了一些新的发展[2].他认

法律主题演讲稿—国家与正义之间

法律主题演讲稿—国家与正义之间 国家,依据宪法,其权力属于一切人民,其行使,则归于政府。正义,乌尔比安认为,“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永恒意义”。国家权力与法律正义,并不完全冲突,当它们冲突的时候,将会变得十分可怕。那么,律师该如何在二者之间作出抉择呢? 在2003年《感动中国》栏目现场,来自于日本的70岁律师尾山宏缓缓走进剧场,这时侯台下的人们才知道,眼前这位连睫毛都花白的老人,就是“中国战争受害者”日本律师团的核心成员,他参与了从1963年起40年来所有的对日诉讼案。以尾山宏为代表的日本律师团赢得了中国人民的尊重,却失去了很多日本民众的理解。有日本人问他,你为别国人的事。和自己国家的政府打官司,有必要吗?尾山宏当即答道:律师的最高追求,就是通过诉讼还受害人以人权。 在尾山宏的眼里,坚持跨国界的正义,与本国的公权力做斗争在是极其重要的。国家,是人民的集合,当这个国家的公权力欺骗它的人民的时候,一名律师,除选择用诉讼手段来昭示历史,他还能选择什么?从尾山宏的身上,人们到跨越国家和民族的正义力量,这力量启示人们。在捍卫正义的道路上,人们以超越一切界限,而唯一不能失去的就是正义响在心中的声音。 上海律师陆欣在他执业的第20个年头感概道,上访的人源源不断,且维权方式日益极端。在寻求救济的道路上,司法可能不如媒体,律师可能不如官员。有的人认为,通过上访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自

己的诉求便有可能得到满足;通过极端方式引起媒体注意,社会舆论便会同情自己。有的人认为,外表光鲜的律师是权力和社会舆论之下的弱势群体。律师没有权,有的是法律知识,因此也只能是讲法律,可是又有多少人愿听。法律遇到权力,可能会绕道而行;司法遭遇舆论,又有多少人能坚持到底?我们真的应该感谢那些死瞌正义和坚持到底的律师,感谢他们为国家与民族所做的一切,为未来与理想所做的一切,为民主法治与兴旺发达所做的一切。 有人说:萤火虫对于黑夜的意义,不在于它的点点星光,而在于它点亮的那块微小地方。当这块地方引来众多萤火虫的时候,黑夜将会变成万丈光芒。 2013年,以已故总统为原型的韩国影片《辩护人》在中国上映。影片主角宋佑硕,在为釜林事件受害人辩护的过程中发现,所谓被告人朴振字等22人违反国安法全是独裁政府刑讯逼供的结果。在庭审中,宋佑硕以此质问捏造此案的元凶之一警官车东英。当宋佑顿河道“你为何认定这是国安法案件”,车东英回答;因为国家。宋律师当即向法官揭示道: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即国民。警察毫无法律常识,不具法律依据,把国家镇压践踏在脚下,并打被告人以致其屈打成招。即便如此,宋佑硕的合法诉求依然遭到非法的掩盖,当他发现自己没有办法通过法庭来伸张正义的时候,他的选择只有上街游行,他说:“在这种市民无法行使自己法律权利的时候,作为法律人,我更应走在最前面。”后来,宋佑硕因为呼吁民主法治而站在被告席上,釜山142名律师中的99人出庭为他辩护。最后、

恐怖角影评:法律和正义的博弈

《恐怖角》影评:法律和正义的博弈 导演: 马丁·斯科塞斯 编剧: 韦斯利·斯崔克 主演: 罗伯特·德尼罗/ 尼克·诺特/ 杰西卡·兰格/ 朱丽叶特·刘易斯/ 罗伯特·米彻姆/ 格利高里·派克 类型: 犯罪/ 剧情/ 惊悚 制片国家/地区: 美国 语言: 英语 上映日期: 1991-11-13 片长: 128 分钟 又名: 海角惊魂/ Cape Fear 恐怖角剧情介绍: 迈克斯(罗伯特?德尼罗Robert De Niro 饰)因为强奸而遭到起诉,他找来了律师萨姆(尼克·诺尔蒂Nick Nolte 饰)为自己辩护;他有所不知的是,萨姆是一个女权主义者。出于义愤,萨姆在辩护时故意隐瞒了一项对迈克斯有利的证据,最终导致了迈克斯被多判了6年。本来不懂法律的迈克斯在狱中通过自学法律发现了萨姆对他的背叛,发誓一定要找萨姆报仇。 一晃14年过去了,迈克斯刑满获释了,他开始展开他的复仇计划。他首先在萨姆家附近出现,引起他们的恐慌;随后,萨姆派来对付他的人被他打得落花流水;他之后潜入萨姆家杀死了保镖和厨娘。惊惶不安的萨姆一家逃到了一个叫“恐怖角”的地方,迈克斯也尾随而至…… 恐怖角影评: 法律的建立是用来维护秩序的,所谓“维护正义”只是法律的特定衍生品而已。无法界定这种认识是否全面和正确,但它在实际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合理性,而马丁.斯科塞斯的《恐怖角》就是这一结论的有力证据。 1991年的罗伯特.德尼罗已经年近五旬,但在他的电影生涯中却是风华正茂的时候。尽管《恐怖角》在马丁.斯科塞斯的作品中只属于二流,但它堪称是罗伯特.德尼罗一流演技的代表作之一,尽管那一年孤独的《出租车司机》已经问世十五春,尽管那一年凌厉的《愤怒的公牛》已经十年前的旧事,但是四年之后,德尼罗奉献了很多影迷心中的不世经典《盗火线》,那个义盖云天的黑帮老大将不受法律保护的反社会行为演绎到了令人肠断泪洒唏嘘不已的地步,而在《恐怖角》中罗伯特.德尼罗把一个在行为上令人发指的混蛋塑造得振振有词掷地有声,让人一度模糊了正义和公理的界限,迷失在对邪魅角色的眷恋之中,或许这是为了四年之后的那个江湖老大做的一次极端性的预演,这只是个开始。 十四年的牢狱之苦,可以让一个人万劫不复,但也足以让一个人涅槃重生,而浴火的凤凰可以是《肖申克的救赎》中的温文尔雅坚强睿智的安迪,也可以是《恐怖角》中放浪形骸计诈百出的卡迪。安迪之智,是于环环相扣的迷局之中温柔地置人于死地,卡迪之诈,是在如影随形的偷袭之中让人恐惧不安。罗伯特.德尼罗在《出租车司机》中的莫西干发型宣泄着桀骜和孤独,而在《恐怖角》中的卷发大背头标写着机变和凶残,而在两部电影中德尼罗的发型先后都分别有变化,发型一变人物的形象风格立刻发生质的改变,更不用说德尼罗还为表现卡迪邪恶气质而专门做了牙齿整形手术,拍摄完成之后又花重金把牙齿恢复原状,为一部电影做出这样大的牺牲已经为影片的品质奠定了基础。于是,卡迪的挤眉弄眼丰富着他的狡诈奸邪,卡迪的吞云吐雾透露着他的成竹在胸,一个坏蛋的形象神气活现地破茧而出。 《恐怖角》是一部关于复仇的电影,与众不同的是它是一部关于坏蛋复仇的电影,因此这种反社会路线决定了它的独特魅力。卡迪是坏蛋,这一点无可置疑,他强奸杀人心理变态,但是另外一方面他又有着坚忍不拔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精神特质,他的牢狱之苦除了他本身的恶行之外,还在于他不懂法没文化从而被律师“构陷”,然而人类精神世界里的“哪里跌倒哪里爬起”的优秀因子在他十四年的监狱生活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决定,虽然电影从卡迪出狱开篇,但是我们足以臆想出非电影剧情的他的监狱生涯,那一定是一种卧薪尝胆式的隐忍。他的复仇过程不仅仅是从肉体上征服对方,打到对方,更重要的是他要从精神上全面战胜他的敌人和整个世界,因为在这个世界的眼中他曾经只是个“白人杂碎”。于是他喊出了“我比你们强,读书比你们好,学习比你们快,思想比你们高,谈哲理胜过你们,更重要的是我活得比你们久,我像上帝,上帝像我,我和上帝一般大,上帝和我一样小,我不在他之下,他不在我之上”这样的激情昂扬的战斗宣言。这真应了那句话“不怕流氓会武功,就怕流氓有文化”,当卡迪这样的法外之徒有了思想有了文化有了强大的精神支持之后,他的能量将变得异常强大,于是“邪不胜正”有时变得苍白无力,于是“恶有恶报”有时成为安慰人的谎言。卡迪的对立面是代表法律和正义的律师山姆,尽管他利用卡迪原先的没文化通过法律漏洞而对卡迪进行了代表正义的惩治,表现出一个律师的高于法度之上的良知。然而他也有人性的污点,他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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