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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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2017/2/27 14:57

来源: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部日期: 2017/2/23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依法合规管理,规范管理人员行为,保障企业稳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

委派到参股公司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以及在非管理岗位履行管理职责的员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领导人员是指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含享受相应待遇人员)。

第四条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给予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纪依规从严治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纪违规的管理人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不允许有任

何不受纪律约束的管理人员。

(三)实事求是。对管理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违规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纪律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纪违规的管理人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

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撤职;

(五)留用察看;

(六)开除。

第七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的职级以及相关待遇,但必须明确撤至的职级。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内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管理人员违纪违规应当受到撤职处分,在决定给予其撤职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务的,应当撤销其现任职务;已被免职又未任新职务的,给予其撤销原任职务的处分。

对于应当受到撤职处分,但是本人没有职务可撤的,应当给予其记大过处分,降低相应职级及相关待遇。

给国家、集团公司资产造成损失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受留用察看处分的管理人员,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

留用察看期一般为一年或者二年。因违法犯罪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最长可至五年。

留用察看期内停发工资(薪酬),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重新确定岗位和工资(薪酬)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担任职工代表的管理人员受到留用察看以上(含留用察看)处分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九条处分影响期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撤职,24个月;

(五)留用察看,期满后24个月。

对于应当受到撤职处分,但是本人没有职务可撤,而给予其记大过处分的,处分影响期为24个月。

受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评选先进,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扣减其绩效薪酬。处分影响期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受撤职处分的,处分影响期满不视为恢复原职务。

第十条对受开除处分的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

第十一条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企业给予的待遇。

管理人员在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可以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违规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违规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违规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第十三条单位违纪违规的,对违纪违规责任的承担者,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

领导班子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但是在违纪违规行为决定或者实施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除外。

第十四条一人有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一个违纪违规行为同时触犯本规定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警告、记过处分,但是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规定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组织处理,免予处分。对违纪违规管理人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三)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

(四)本规定另有规定的。

第十九条违纪违规受处分后,在处分影响期内又有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的,从重处分,其中故意违纪违规的,加重处分。

故意违纪违规受到处分,处分影响期满后又因故意违纪违规应当受到处分的,从重处分。

具有第一款情形的,处分影响期应当合并,处分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二十条从轻或者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减轻或者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规定规定的只有开除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违规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管理人员因违犯党的纪律受到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根据党组织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诉。申诉应当向作出处分决定单位的监察机构提出。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章对违法犯罪人员的纪律处分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在纪律审查中发现管理人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在纪律审查中发现管理人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政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在纪律审查中发现管理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企业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管理人员受到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管理人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追究政纪责任建议的,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管理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除外)以上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或者判处拘役、管制的,其职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缓刑考验期、管制期超过二年的,留用察看期至缓刑考验期、管制期满之日结束。

第三十条管理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裁定、

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管理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对管理人员作出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对原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纪违规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管理人员或者领导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违规的管理人员在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审查过程中,涉嫌违纪违规的管理人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违规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三十三条对于违纪违规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违规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监察机构或者由其上级监察机构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人及所在单位一定范围内宣布,

并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职以上(含撤职)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薪酬)等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五条执行纪律处分决定的部门或者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报告。

第二编分则

第五章对思想政治作风方面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公开发表危害党和国家的言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破坏党和国家的安定团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一)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

(三)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

(四)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五)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第三十八条组织、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和国家的活动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领导人员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记大过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规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

(二)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三)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故意为(一)(二)项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上级机关的决定,不贯彻执行,不检查督促落实的。

第四十一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三)拒绝接受组织审查或者拒不提供有关资料、证据以及相关情况的;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的;

(六)妨碍、阻挠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纪律审查的;

(七)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四十三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四条在社会保障、救灾救济、扶贫帮困等工作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

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员工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的;

(三)对待员工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员工利益的。

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厂务,侵犯员工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七条有其他思想政治作风方面的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六章对廉洁从业方面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八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企业资产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占用企业资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将企业资产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个人借用公款、企业资金逾期不还,或者个人借用公款、企业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以占用企业资产论。

第四十九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利用企业商业秘密、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等资源为本人谋取利益的;

(七)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违反规定授意、推荐或者指定专利商、生产商、供应商、承包商或设计、监理、检测单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企业、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股权激励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

(二)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

(三)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人员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本人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利用中国石油资源和平台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将国有资产或者企业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

(二)利用企业商业机会、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利的;

(三)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进行交易的;

(四)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五)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投资、经营活动的。

第五十二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或者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第五十五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配备、购买、租赁、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第五十九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六十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或者在会议期间组织旅游、休闲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二)擅自提高会议标准、超计划开支,或者将会议费摊派、转嫁到所属单位或者合作单位的;

(三)违反规定举办庆典活动,或者在庆典活动中发放礼品、贵重纪念品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六十二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

(二)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

(三)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的。

第六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企业和员工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以工作变动、子女升学、乔迁新居、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属以外的人员或者收受亲属以外人员的礼金、礼品、消费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机会敛财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六十五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六条有其他廉洁从业方面违纪违规行为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七章对组织人事方面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七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或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决策机构和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第六十八条拒不执行上级机构的规定,或者制定与上级机构颁发的规定相违背的内部规定,并且予以实施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第六十九条拒不执行组织的任免、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撤职处分。

拒不执行监察建议、决定或者审计意见、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组织决定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七十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四)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亲属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应当报告事项的。

第七十二条领导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活动的。

第七十四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五条侵犯员工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员工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七十六条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审计人员、纪律审查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用人原则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七十八条在员工的招聘、录用、调动、分流安置、分配、考试考核、职务晋升(含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定、技能鉴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九条违反薪酬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

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一)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擅自增加薪酬项目、提高薪酬标准,或者擅自设立津贴补贴项目、提高津贴补贴标准的;

(三)在工资总额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津补贴项目的;

(四)未经批准领取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奖励(含奖金和实物等)的。

第八十条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程序擅自设立机构,提高机构规格的;

(二)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领导人员的;

(三)超编制限额配备人员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涂改、伪造档案材料或指使、授意他人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

(二)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销毁档案材料的;

(三)将人事档案及档案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拖延归还或归档的;

(四)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人事档案的;

(五)个人违反人事管理权限私自保存、遗失他人的人事档案和档案材料的。

第八十二条违反保密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窃取、泄露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或者内部资料的;

(二)违规持有、传输、处理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

单位发生失泄密事件或者保密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十四条违反护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出国项目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项目审批、护照、签证或者出国经费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的;

(三)未经批准使用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随地方团组出访,私自使用因公护照办理签证的,或者私自持因公护照因私出国(境)的;

(四)泄露护照申请人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持照人拒不上交护照的。

第八十五条违反出国(境)管理等外事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从事外事、机要、科技等工作的管理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

(二)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管理人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国(境)外逾期不归的;

(三)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提供方便条件的;

(四)未经批准在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成立经营实体的;

(五)违反规定或者未经授权与外方达成口头或者书面协议的。

第八十六条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或者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擅离职守,或者消极怠工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度和管理的;

(三)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四)在生产岗位或者工作岗位打架斗殴、寻衅闹事的;

(五)有其他影响生产或者工作行为的。

第八十七条有其他组织人事方面违纪违规行为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八章对经营管理方面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供应商、承包商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撤职处分:

(一)不按准入条件审核供应商、承包商资信,或者不按考核标准考评供应商、承包商的;

(二)串通、协助供应商、承包商提供虚假材料,或者私自更改、销毁、泄露供应商、承包商信息的;

(三)擅自核发供应商、承包商准入证件的;

(四)对供应商、承包商存在应当取消准入资格的问题知情不报的;

(五)串通或协助供应商、承包商伪造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导致承包商骗取准入证或评为合格承包商的。

违反服务商管理有关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撤职处分:

(一)无计划采购非应急物资,或者盲目制定物资采购计划,造成物资积压、浪费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采购物资,或者擅自采购未授权物资的;

(三)采购价格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各分公司机构通讯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各分公司机构通讯录 油气田企业(17个) 大庆油田公司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163453 辽河油田公司辽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98号124010 长庆油田公司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51号710021 塔里木油田公司新疆库尔勒市塔里木油田分公司78号信箱841000 新疆油田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迎宾路66号834000 西南油气田公司四川成都市府青路一段5号610051 吉林油田公司吉林松源市沿江东路1219号138000 大港油田公司天津市大港油田三号院300280 青海油田公司甘肃敦煌市七里镇736202 华北石油管理局河北省任丘市062552 吐哈油田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基地839009 冀东油田公司河北省唐山市新华西道51甲区063004 玉门油田公司甘肃酒泉市玉门石油基地机关办公楼735019 浙江油田公司浙江杭州市留下镇310023 南方石油勘探开发公司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111号510240 煤层气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金星园8号中油昆仑大厦100028 对外合作经理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B座0908 100007 炼化企业(33个)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163714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吉林省吉林市龙谭大街9号13202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凤翔路45号113008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火炬大街5号11100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10号730060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新疆独山子北京路6号833600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宁夏银川市新市区北京西路138号750026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中街1号116032 大连西太平洋石化公司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青岛116600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州石化分公司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重庆路2号12100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西石化分公司辽宁省葫芦岛市新华大街42号12500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炼化分公司黑龙江大庆市让胡路区马鞍山16341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哈尔滨市太平区北人路173号150056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化分公司广西钦州市钦州港经济开发区535008 广东石化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金星园8号中油昆仑大厦A座9层100029 四川石化公司四川省彭州市石化北路1号611930 大港石化公司天津市大港油田花园路东口300280 华北石化公司河北任丘市华北石化公司06255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石化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石化分公司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12402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石化分公司陕西省咸阳市金旭路712000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化分公司新疆克拉玛依市金龙锁83400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三十里铺745115 中国石油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24号中韩大厦11001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工程建设项目部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金星园8号中油昆仑大厦A座100028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 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国家有关规定, 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 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及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环境事件管理。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办法。 境外公司所在国法律或项目协议、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事件,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保护违法 违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 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 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 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1 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是指所属企业在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虽未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但受到刑 事追究或行政处罚,以及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环境事件, 不得伪造、篡改相关资料数据。

第二章突发环境事件管理 第五条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 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

对中国石油工业发展的几点认识

对中国石油工业发展的几点认识 新中国的石油工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一代石油工作者呕心沥血的辛勤耕耘,创造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今天,世界正在迈向新世纪,中国正在经历着伟大的历史性变革,走向21世纪的中国石油工业将如何继承以往成功的基本经验,大踏步地迈上市场经济的步伐,迎接面临的严峻挑战和历史机遇,开创第二 次大业,再造新的辉煌,这是值得石油工作者认真思考的问题。本文仅谈以下几点认识。 一、对中国石油工业发展前景的认识 在中国石油工业发展的历史中,对中国石油工业发展前景的认识走过了一条不平常的道路,它具体反映在对中国是不是贫油国;中国石油工业依靠发展人造油,还是依靠发展天然油;陆相地质能否找到石油、能否找到大油田;年产一亿吨原油产量能否保持得住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的认识上。这些不同认识反映了人们对客观世界了解的渐进过程。但是,40多年中国石油工业的历史证明:中国石油工作者在任何艰难困苦的条件下,对中国石油工业的发展前景始终都充满着积极的、坚定的信心,并为之百折不挠地进行拼搏奋斗,这是中国石油工业能够发展到这样宏大的规模、并自立于世界石油大国之列的一条重要原因。 在迈向新世纪之际,我们对中国石油工业的发展前景如何认识,这对于石油工业进行第二次创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然,这个认识必须是建立在唯物主义认识论之上的。大量的研究表明,中国石油工业的发展是具有雄厚的物质基础的。我国陆上和海域共有沉积盆地500多个,沉积盆地面积约670万平方公里,沉积岩体积约2200万立方公里。根据最近石油研究部门对150个沉积盆地进行的第二次油气资源评价,预测石油资源量为940亿吨,天然气资源量38.04万亿立方米。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秘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秘密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技术秘密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保护股份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地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直属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地区公司)的技术秘密管理。 股份公司和地区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秘密,是指未公开发表和使用、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新颖性、实用性,能为股份公司或地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或市场竞争优势,具备实际或潜在的商业价值,且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及技术信息。包括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源程序、设计、工艺、方法、标准、配方、数据、诀窍,以及具有特定技术内容的技术

方案和技术方案的部分技术要素等。 本办法所称技术秘密管理,是指股份公司和地区公司对技术秘密的开发、认定、保密、实施许可、解密及纠纷处理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股份公司技术秘密管理遵循“统一制度,规范管理,激励创造,有效保护,注重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股份公司技术秘密分三类管理: 一类:股份公司独有技术、核心技术以及对股份公司主业竞争力及市场份额有重大影响的技术,纳入股份公司“油商密★★★”范围管理。 二类:国内、外先进,对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生产经营可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重要技术,纳入股份公司“油商密★★”范围管理。 三类:可在国内、外市场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一般技术,纳入股份公司“油商密★”范围管理。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技术秘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股份公司科技管理部是股份公司技术秘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订股份公司技术秘密战略、规划计划和管

中国石油工业发展史 --论文格式

中国石油工业发展史 【摘要】: 中国石油、天然气的开发利用,是一项新兴而古老的事业。它成为中国现代能源生产的一个重要工业部门,是新中国建立以后的事情,而中国发现和利用石油和天然气技术的历史却可追蒴到两千年以前,并且在技术上曾经创造过光辉的成就。中国近代石油工业萌芽于十九世纪中叶,经过了多年的艰苦历程,直到新中国建立前夕,它的基础仍然极其薄弱。回顾这一历史过程,将有利于认识当代中国石油工业的崛起。 【关键词】:中国石油历史 一、中国石油事业的恢复与发展 玉门油矿解放后,军代表康世恩动员广大职工,积极恢复和发展生产。刚刚获得解放的石油工人以主人翁的姿态,迅速投入战斗。在生产建设中,被称为“冬青树”的钻井队长郭孟和,屡建功勋,是老一辈石油工人的优秀代表。为创建新中国的石油工业,1952年8月,毛泽东主席命令将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9军第57师转业为石油工程第一师。以师长张复振,政委张文彬为首的全体指战员从此成为石油产业的一支生力军,为建设一支具有严格组织纪律,高度献身精神的石油产业大军,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东北地区的几个人造油厂在设备,材料,技术人员严重缺乏的情况下,依靠技术人员和老工人,仅用两年半的时间,就恢复了抚顺,桦甸,锦州等几个主要人造油厂的生产。 经过三年恢复,到1952年底,全国原油产量达到43.5万吨,为1949年的3.6倍,为旧中国最高年产量的1.3倍。其中天然油19.54万吨,占原油总产量的45%,人造油24万吨,占55%。生产汽,煤,柴,润四大类油品25.9万吨,比1949年提高6倍多。玉门油矿是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石油工业建设的重点。为了加强勘探,广泛采用“五一”型地震仪和“重钻压,大排量”钻井等新技术,先后发现了石油沟,白杨河,鸭儿峡油田。老君庙油田也开始扩大了含油面积,并开始按科学程序进行全面开发,采取注水和一系列井下作业等措施。到1959年玉门油矿已建成一个包括地质,钻井,开发,炼油,机械,科研,教育等在内的初具规模的天然气石油工业基地。当年生产原油140.5万吨,占全国原油产量的50.9%。玉门油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和上市规则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地法律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将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将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将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三以上(含百分之三)的股东的提案;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企业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规定,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集团公司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属企业、项目或者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守所在国(地区)有关法律,并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着力推

进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着力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着力提升应急救援保障能力,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专业公司分专业监管、所属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管理体制,建立各级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其他领导各负其责,各级业务管理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基层单位属地监管和全员参与的机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有感领导、直线责任、属地管理; (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各级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以人为本、质量至上、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的理念,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决策;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基层站队HSE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基层站队HSE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安全环保基础性工程,深化HSE管理体系建设,坚持重心下移,切实将HSE管理的先进理念和各项制度要求融入业务流程,消除基层HSE工作与日常生产作业活动相脱节现象,根治现场“低老坏”问题和习惯性违章,结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求和企业基层工作实际,决定从2015年起,全面开展基层站队(车间、装置、库、所)HSE标准化建设工作。 一、总体思路 立足基层,以强化风险管控为核心,以提升执行力为重点,以标准规范为依据,以达标考核为手段,总部推动引导,企业组织实施,基层对标建设,员工积极参与,建立实施基层站队HSE 标准化建设达标工作机制,推进基层安全环保工作持续改进。 二、工作目标 2015年,企业100%基层站队启动HSE标准化建设工作。 2017年,企业40%基层站队实现HSE标准化建设达标。 2020年,企业80%以上基层站队实现HSE标准化建设达标。整体上实现基层HSE管理科学规范,现场设备设施完整可靠,岗位员工规范操作,生产作业活动风险得到全面识别和有效控制。

三、遵循原则 (一)继承融合,优化提升。基层站队HSE标准化建设是对现有基层HSE工作的再总结、再完善、再提升,应与企业现行“三标”建设、“五型班组”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专业达标和岗位达标等工作相融合,避免工作重复、内容矛盾。 (二)突出重点,简便易行。立足基层现场,紧密围绕生产作业活动风险识别、管控和应急处置工作主线,确定重点内容,突出专业要求,明确建设标准,严格达标考核,做到标准简洁明了,操作简便易行。 (三)激励引导,持续改进。强化正向激励和示范引领,加大资源投入,加强工作指导,营造浓厚氛围,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推动基层对标建设,持续改进提升。 四、基本内容 (一)管理合规。基层站队突出风险管控,运用安全检查表、工作前安全分析、安全经验分享等方法,识别风险,排查隐患,做到风险隐患有数、事件上报分享、防范措施完善;落实“一岗双责”,明晰目标责任,强化激励约束,加强属地管理,做到领导率先示范、员工积极参与;强化岗位培训,完善培训矩阵,开展能力评估,积极沟通交流,规范班组活动,做到员工能岗匹配、合格上岗;严格承包商监管,开展安全交底,落实安全措施,强化现场监管,禁止违章作业;依法合规管理,依据制度标准,结合基层实际,优化工作流程,严格规范执行。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发展历史分析

) 成都理工大学旅游与城乡规划学院四川成都610059 摘要:本文回顾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发展历程以及各阶段的特征。目前,中国石化正在向规模大型化、布局集中化、炼化一体化、生产园区化方向发展。其次, 本文分析了中国石化的空间分布格局。总体来看, 中国石化的空间格局呈现出“东西强、中部弱”, “北方强、南方弱”,“沿海强、内地弱”的分布特征; 辽中南、京津冀和沪宁杭等八大石化产业基地已成为支撑中国石化工业发展的基础。 关键词: 中国石化; 空间格局; 集聚 一、中石化的成立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前身是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1983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成立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这年7月12日,中国石化总公司成立大会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从此,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正式宣告成立。1998年5月26日,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划转企业交接协议签字仪式在北京举行,胜利油田管理局、中原石油勘探局、江汉石油管理

局、河南石油勘探局、江苏石油勘探局、华东输油管理局等12个油田和输油企业划入石化总公司。1998年7月,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 二、总部的区位选择 公司总部是整个公司的中心。其功能是制定影响公司发展方向的战略决策。公司总部最为重要的权力之一就是资金控制。作为一家在香港、纽约、伦敦、上海四地交易所成功发行股票上市的全球性大公司,中石化总部的视野是全球,所考虑的时间尺度也较为长远。因此,总部的区位要求可以概括为:(1)便利的交通运输;(2)及时的信息获取;(3)便于与关键人员随时接触。基于我国的特殊情况,国有大型企业主管部门多为中央部委和省、市政府。这些机构均位于首都、直辖市和省会。中石化的总部选择也不例外。其总部位于中国首都北京。北京是直辖市、中国国家中心城市,中国政治、文化和国际交流中心,中国第二大城市。因此,北京基本能满足中石化总部对区位条件的要求。 图1中石化总部所在地 三、子公司及其区位分布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包括:实业投资及投资管理;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运(含管道运输)、销售和综合利用;

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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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印花税问题的调查通知 【标 签】中石油和中石化公司,印花税问题调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地便函﹝2001﹞15号 【发文日期】2001-09-04 【实施时间】2001-09-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央关于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国务院的指示,1999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股份公司)。参照国际大石油公司的组建模式,石油集团公司对其直属的13家油气田企业、16家炼化、销售、管道运输等企业进行了全面重组。原来企业按照业务性质划分为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两部分,将油气勘探、油气生产、井下作业、油气集输、储运和销售、勘探开发地质研究、生产物资采购与供应、炼油化工厂生产销售等主业中的优良资产(核心部分)在规范精简的基础上组建石油股份公司,经国家经贸委批准,于1999年11月5日正式成立;非核心部分由存续企业负责管理,存续企业是石油集团重组改制后留存的企业。 与石油股份公司相同,2000年2月25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股份公司)。石化集团公司对其全资和控股的6家油田企业、24家炼化企业、22家销售企业、1家管道储运公司、1家专业公司、5家科研机构和1家事业单位共60家单位及石化集团本部的主业资产和相关负债纳入股份制改组范围。原有企业按照业务性质划分为核心业务和非核心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等3家全资子公司以及48家分公司;非核心部分包括原有的生产技术服务、辅助生产、多种经营及生活后勤服务等部分,由存续企业负责管理。 两大石油集团的改制,使其在纳税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家在税收政策上虽已陆续出台了一些措施,解决了不少问题,但是,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需要我们尽快研究解决。我司近期拟对两大集团涉及的印花税问题做一次调查,请你们抓紧收集如下资料: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和九项原则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 一、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 二、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 三、严禁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 四、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 五、严禁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 六、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员工违反上述《禁令》,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本《禁令》第一条:当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上岗作业时,处理的责任主体是岗位员工。安排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任人的处理按第六条执行。特种作业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压力管道作业、电梯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及井控作业、海上作业、放射性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等。 二、本《禁令》中的行政处分是指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禁令》的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三、本《禁令》中的危险作业是指高处作业、用火作业、动

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等。 四、本《禁令》中的事故是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A级及以上。 五、本《禁令》是针对严重违章的处罚,凡不在本禁令规定范围内的违章行为的处罚,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原则: 一、任何决策必须优先考虑健康安全环境; 二、安全是聘用的必要条件; 三、企业必须对员工进行健康安全环境培训; 四、各级管理者对业务范围内的健康安全环境工作负责; 五、各级管理者必须亲自参加健康安全环境审核; 六、员工必须参与岗位危害识别及风险控制; 七、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八、所有事故事件必须及时报告、分析和处理; 九、承包商管理执行统一的健康安全环境标准; 条文解释: (一)良好的HSE表现是企业取得卓越业绩、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坚强基石和持续动力。HSE工作首先要做到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即在战略规划、项目投资和生产经营等相关事务的决策时,同时考虑、评估潜在的HSE风险,配套落实风险控制措施,优先保障HSE条件,做到安全发展、清洁发展。

我国石油工业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

我国石油工业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 摘要:通过多年的自主与创新,我国石油工业有了很大的发展,拥有一批完善的炼油技术和较大的产业规模。我国能源现状为:富煤、贫油,这就导致我国对进口石油的依赖,不仅对国家能源安全带来隐患,也使石油工业的发展受到限制。利用我国煤炭资源丰富的优势,通过煤制油技术与炼油技术的创新,保证我国石油工业的高速、稳定发展。 关键词:石油工业能源炼油技术发展趋势现状 一、前言 石油工业诞生150多年以来极大地推动了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进程,逐步取代木柴和煤成为世界最为重要的能源和化工原料,迄今为止,石油依然是世界经济发展和人类生活水平提高不可或缺的最为重要的能源之一。中国能源现状为:富煤、贫油、有气,面对石油的紧缺,长期过多依赖进口对国家的能源安全也极为不利,政府对此也做了大量相关的努力。表1列出了2011年中国、美国与世界总计一次能源消费结构,图1和图2分别为2009年中国与世界能源消费结构比例图。 据以往数据统计表明,自石油取代煤成为主要的一次能源之后,其在世界一次能源消费结构的比例保持在40%左右,而根据以上2009年与2011年的数据统计显示,石油所占世界能源消费结构的比例在30%左右,比例有所下降,而中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石油所占比例没有较大变化。这一方面是由于石油资源的短缺和开采成本的提高,另一方面是天然气等其他清洁能源的发展。虽然能源消费结构有所变化,但煤炭和石油仍然占据能源消费总量的50%以上,因此,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石油仍然是世界能源消费结构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当前炼油技术发展简介 世界炼油工艺技术的发展可以分为4个阶段[1]: 1.出现阶段 1861年,美国冰夕法尼亚州建成世界上第一座炼厂。当时是将一个直径约7ft的铸铁罐密封,安装在烧木柴的火炉炉膛中,从顶部释放出的蒸汽通过1圈浸在流水中的管子冷凝获得产品,通常1次操作可持续3d,煤油是唯一的产品。 2.发生阶段(1911~1950年) 随着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对汽油的需求迅速增加,促进了提高汽油产量的裂化工艺技术的发明,并迅猛发展,1914年出现热裂化工艺,1930年标准石油公司发明了延迟焦化工艺,1942年Exxon公司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套FCC工艺装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企业案例分析资料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案例分析 小组成员: 姓名:孙姜班级:会计108班学号:201016013830 姓名:和美娟班级:会计108班学号:201016013816 姓名:袁媛班级:会计108班学号:201016013829

会议记录: 1、时间:2013年10月21日16:00 地点:114教室 会议内容:讨论且分配各小组成员需要完成的作业部分,确定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展开工作。 2、时间:2013年10月24日16:00 地点:120教室 会议内容: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分析的发展史、主营业务、公司战略、市场份额等进行分析 3、时间:2013年10月26日09:30 地点:113教室 会议内容: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流动性、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进行系统的分析 4、时间:2013年10月29日20:30 地点:114教室 会议内容:为企业筹资选择合适的方案和投资前景进行分析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案例分析 一.商业分析 1.公司简介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油集团,英文缩写:CNPC)是根据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于1998年7月在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的基础上组建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系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是实行上下游、内外贸、产销一体化、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作,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经营的综合性石油公司。2009年《金融时报》全球500强排名中,中石油以287,185.20$m市值排名第二。2010年《金融时报》全球500强排名中,中石油更是超越埃克森美孚坐上全球市值第一的宝座。 中国石油自成立以来,根据《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建立健全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该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能按照公司章程独立有效运行。 中国石油致力于发展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际能源公司,成为全球石油石化产品重要的生产和销售商之一。中国石油广泛从事与石油、天然气有关的各项业务,主要包括:原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原油和石油产品的炼制、运输、储存和销售;基本石油化工产品、衍生化工产品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的输送及天然气的销售。 中国石油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实施资源、市场和国际化三大战略,着力加快转变增长方式,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着力建立安全环保节能长效机制,着力建设和谐企业,建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际能源公司。 2.主营业务 中国石油是中国油气行业占主导地位的最大的油气生产和销售商,广泛从事与石油、天然气有关的各项业务。该公司的经营涵盖了石油石化行业的各个关键环节,从上游的原油天然气勘探生产到中下游的炼油、化工、管道输送及销售,形成了优化高效、一体化经营的完整业务链,极大地提高了该公司的经营效率,降低了成本,增强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整体抗风险能力。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百强企业。 (1)勘探与生产 原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 (2)炼油与化工 原油和石油产品的炼制,基本石油化工产品、衍生化工产品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作业许可管理,控制作业风险,保障作业安全,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中作业许可是指在从事高危作业(如进入受限空间、动火、挖掘、高处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临时用电、管线打开等)及缺乏工作程序(规程)的非常规作业等之前,为保证作业安全,必须取得授权许可方可实施作业的一种管理制度。 作业许可管理包括作业许可的范围界定、申请、批准、取消、延期和关闭,以及作业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作业许可管理应遵循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为基础,以落实安全措施,保证持续安全作业为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凡需办理许可的作业,必须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否则,不得组织作业。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其作业许可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或设备等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培训、

监督和考核,安全部门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六条作业许可管理主要针对非常规作业和高危作业。 非常规作业是指临时性的、缺乏程序规定的和承包商作业的活动,包括未列入日常维护计划的和无程序指导的维修作业,偏离安全标准、规则和程序要求的作业,以及交叉作业等。 高危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对作业人员产生高度危害的作业,包括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挖掘作业、高处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管线打开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和动火作业等。 第七条非常规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动火、高处作业等高危作业还应同时办理专项作业许可证。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活动性质和风险特点,确定具体的作业许可管理范围。 第三章申请、批准和实施 第九条作业项目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并组织对作业进行风险评估,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条风险评估应由作业方和属地共同完成,评估的内容应包括工作步骤、存在风险及相应控制措施等,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对于一份作业许可证项下的多种类型作业,可统筹考虑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油安〔2010〕287号 各企事业单位,总部各部门,各专业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集团公司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安全监督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业(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 集团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投资的控股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指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设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和配备的安全监督人员(包括聘用其他监督机构

中具有安全监督资格的人员,下同),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对企业生产建设和经营进行监督与控制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管理,包括安全监督机构与人员、安全监督方式与内容、考核与责任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体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 (三)建设单位监督与施工单位监督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与指导服务相结合; (五)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安全监督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含安全副总监,下同),统一负责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安全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其任职条件、任免权限与程序、具体职责等,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是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修订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

中国石油发展历程

中国石油发展历程 中国石油,天然气的开发利用,是一项新兴而古老的事业。它成为中国现代能源生产的一个重要工业部门,是新中国建立以后的事情,而中国发现和利用石油和天然气技术的历史却可追蒴到两千年以前,并且在技术上曾经创造过光辉的成就。 中国近代石油工业萌芽于十九世纪中叶,经过了多年的艰苦历程,直到新中国建立前夕,它的基础仍然极其薄弱。回顾这一历史过程,将有利于认识当代中国石油工业的崛起。 我们分五个部分介绍中国石油工业发展概况,其中不乏许多珍贵的历史照片和资料。 1.恢复与发展 玉门油矿解放后,军代表康世恩动员广大职工,积极恢复和发展生产。刚刚获得解放的石油工人以主人翁的姿态,迅速投入战斗。在生产建设中,被称为“冬青树”的钻井队长郭孟和,屡建功勋,是老一辈石油工人的优秀代表。为创建新中国的石油工业,1952年8月,毛泽东主席命令将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9军第57师转业为石油工程第一师。以师长张复振,政委张文彬为首的全体指战员从此成为石油产业的一支生力军,为建设一支具有严格组织纪律,高度献身精神的石油产业大军,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东北地区的几个人造油厂在设备,材料,技术人员严重缺乏的情况下,依靠技术人员和老工人,仅用两年半的时间,就恢复了抚顺,桦甸,锦州等几个主要人造油厂的生产。 经过三年恢复,到1952年底,全国原油产量达到43.5万吨,为1949年的3.6倍,为旧中国最高年产量的1.3倍。其中天然油19.54万吨,占原油总产量的45%,人造油24万吨,占55%。生产汽,煤,柴,润四大类油品25.9万吨,比1949年提高6倍多。玉门油矿是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石油工业建设的重点。为了加强勘探,广泛采用“五一”型地震仪和“重钻压,大排量”钻井等新技术,先后发现了石油沟,白杨河,鸭儿峡油田。老君庙油田也开始扩大了含油面积,并开始按科学程序进行全面开发,采取注水和一系列井下作业等措施。到1959年玉门油矿已建成一个包括地质,钻井,开发,炼油,机械,科研,教育等在内的初具规模的天然气石油工业基地。当年生产原油140.5万吨,占全国原油产量的50.9%。玉门油田在开发建设中取得的丰富经验,为当时和以后全国石油工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借鉴。他们立足发展自己,放眼全国,哪里有石油就到哪里去战斗,形成了著名的"玉门风格", 为发展石油工业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功绩。正象著名诗人立季赞诵的那样:“苏联有巴库,中国有玉门,凡有石油处,就有玉门人”。 按照第一个五年计划的部署,石油勘探首先在我国西北地区展开。1955年10月,克拉玛依第一口井--克1井喷油。当时一些苏联地质专家对能否找到有开采价值的油田,曾有不同的看法。石油工业部在总结这一地区前段勘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从1956年开始,调整勘探部署,集中力量在大盆地和地台上进行区域勘探,在康世恩同志主持下,把重点从准葛尔盆地南缘的山前蚴陷转向西北缘,当年就拿下了一定面积,很快就探明了克拉玛依油田,实现了新中国成立后石油勘探上的第一个突破。

中国海洋石油工业的发展历程

中国海洋石油工业的发展历程(转载) 中国海洋石油工业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的海洋石油事业发端于南海,早在1957年,有关部门即开始在海南岛南面莺歌海岸外组织作业,追索海面油苗显示,后由于60年代越美战事终止。1958年,则在渤海湾荣城至大沽口一段沿海地带调查油气苗;1959年,开展并完成了渤海海域及其邻近陆地的小比例尺航空磁测,资料初步揭示渤海是华北拗陷区的一个组成部分。1960年5月,开展海上地震、重力、电法的物探试验;随后完成了渤海全海区的地震概查和安排了远景较好的辽东湾海域的普查和重力调查。资料进一步证实,渤海是陆地各拗陷向海域延伸的部分。这期间,也在渤海进行了地质观测、测量海底地形,底质取样以及部分海底重力工作。

从渊源上讲,在石油企业改革之前,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的各大油田均归口石油部管辖,改革后中石油占有了大部分的油田,中石化则包揽大多数炼厂,中海油则在石油需求强劲的背景下逐渐崛起。中国陆上油田基本被中石油,中石化包揽,同样海上的有利区块也都被中海油注册,虽然也有关于中海油上陆,中石化,中石油下海的说法,但中石油、中石化与中海油依然缺乏互动。而经过40多年的开发,中国陆上石油资源,尤其是东部油田油气资源已成日益递减状态,海上石油的发展将有力缓和这一状况。在几年内渤海油田很有可能成为中国第二大油气产地,中海油也将超越中石化成为中国第二大油气生产商。 1961年、1964年分别对黄海海域进行地震初查,以了解南黄海与苏北盆地的地质构造关系,并着手对其含油前景的摸底工作。海上油气勘查的逐步展开渤海油气勘查取得了突破,发现了海上油田。1967年6月,海1井试获日产30t的原油,成为我国海域第一口出油井。 南海北部湾油气勘查的突破。从60年代安排了区域性调查后。直到1973年初,美、越签订《巴黎协定》结束越南战争,南海海域恢复平静之后,中国燃料工业部才再一次成立了南海石油勘探筹备处,恢复南海石油勘探。到1973年,基本完成了综合地质、地球物理调查,预测北部湾是一个有良好前景的含油气拗陷。此后几年,由于国内又出现其它原因,南海海域的石油勘探开发一直处于停滞状态。1977年8月,石油、地质两部技术人员共同分析地震成果资料,选定的涠西南一号构造带湾1井,1977年9月试获日产原油20t,天然气9 490m3。 开辟珠江口盆地勘查。1974年,区域研究工作认为,珠江口外海域是值得注意的地区,建议作为今后油气勘查的主要战场。1975年进行的区域概查和综合性地球物理普查,证实珠江口外存在一个沉积厚度大、由几个拗陷组成、面积约15万km2的沉积盆地。1975年12月,确定为石油普查重点工区。1977年开始钻探。 评价、探索南黄海。1967年6月~1970年,在浅水部分地球物理试验基础上,对南黄海进行了地震大剖面测量。从1974年开始,利用我国自行设计、改装的双体钻井船,施工钻井7口,取得了重要的地质资料,但未能获得工业油气的发现。 改革开放后,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开发海洋石油采取对外合作与自营相结合的“两条腿走路”的方针,1979~1980年,采用双边谈判方式与外国公司签订南海、黄海的南部地球物理勘探协议和渤海、北部湾石油勘探开发合同。1979年8月,南海珠江口盆地珠5井首次突破工业油流关,引起中外各方的关注。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2月15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成立,负责对外合作业务,享有合作海区内进行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专营权。

委托单位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单位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州业丰加油站改建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项目简介: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州业丰加油站(以下简称“业丰加油站”)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107国道加油棚、办公楼、供电房、收款室(营业执照中注明的营业场所),成立于2004年11月29日,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负责人:王廷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95188103,经营范围:零售业。 业丰加油站于2018年06月25日取得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粤穗WH安经证字[2018]1145(5)),许可范围: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备注:二级加油站,其中汽油罐30m3×3个;柴油罐30m3×1个,4台加油机),有效期至2021年06月24日。 由于业丰加油站设立时间较早,埋地储罐及工艺管线老化、腐蚀,潜在油品泄漏风险,为消除安全隐患、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业丰加油站对加油站进行了改造,主要改建部分如下: 1、利旧改造一层站房一座,建筑面积为144m2,室内外高差为0.15m。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属加油站配套建筑物。 2、新建膜结构罩棚一座,罩棚投影面积为550m2;罩棚柱为钢柱。建筑材料符合防火要求。 3、重建承重罐区一座,将油罐区4个埋地油罐更换为4个新的FF双层埋地储罐。改建后为30m3汽油罐3个、30m3柴油罐1个,改造后储罐总容积105m3(柴油折半),属于二级加油站,加油站级别保持不变。

4、加油站相关工艺管道的改造;出油管道采用导静电的双层热塑性塑料管,其余工艺管线均采用20#无缝钢管。 5、更换2台双枪双油品加油机、更换2台六枪三油品加油机、新增4台六枪三油品潜油泵型(卡机连接,油气回收)加油机。改建后为:6台六枪三油品潜油泵型(卡机连接,油气回收)加油机及2台双枪双油品加油机,共8台加油机。 6、重建因更换管道破坏的路面。 7、恢复重建卸油口、消防沙池、消防器材间。 8、在南面增设出入口; 9、站区设卸油油气回收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加油油气回收采用分散式。 业丰加油站内其他建构筑保持不变。 业丰加油站改建项目严格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7〕19号)文件要求程序进行,经审查改项目符合简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内容和程序的要求。已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已对防雷装置进行了防雷检测,出具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报告,取得《广东省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合格证》。 业丰加油站在经营和储存成品油过程中存在火灾爆炸、中毒等一系列危险有害因素。为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企业人员、其他进站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同时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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