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广东省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广东省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总说明

一《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以下简称本综合定额)是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工程劳动定额》(LD/T74.1~4-2008)、《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十一册、十三册)(GYD-201-2000~GYD-211-2000、GYD-213-2003)和《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基础上,结合我省设计、施工、招投标的实际情况,根据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共分十二册。

二本综合定额是编审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及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也作为投标报价,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

三本综合定额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四本综合定额是完成单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和必要的施工措施费的计量标准,它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五本综合定额的工作内容简单扼要说明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的工序虽然没有具体说明,但已经综合考虑在内。

六本综合定额中是按下列正常的施工条件以及目前我省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综合确定的:

1.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2.各专业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正常。

3.安装地点、建筑物、设备基础、预留孔洞等均符合安装要求。

4.水、电供应均满足施工正常使用。

5.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七关于人工:

1.本综合定额的人工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采用综合用工形式,工日数已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现场运输及清理现场等用工。

2.本综合定额中的人工费为直接从事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6)单位为生产工人和生产工人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3.本综合定额的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4.本综合定额的人工单价采用四类地区综合用工水平51元/工日,各市的水平差异和幅度差应通过发布动态人工单价进行调整。

5.本综合定额执行时,发生签证用工(借工、时工、停工、窝工)每4小时内按半个工日、4小时外至8小时内按一个工日计算。

八关于材料:

1.本综合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直接消耗在施工中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和半成品等的费用和周转使用材料的摊销(或租赁)费用,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到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本综合定额内未注明单价的材料均为未计价材料,基价中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 ]”内所列的用量计算。

3.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未有详细列出,但已经合并考虑在其他材料费内,除定额另有说明外不需要另行计算。

4.周转性材料已按相应的材料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

5.本综合定额已综合考虑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除定额另有说明外不需要另行计算。

6.本综合定额的材料价格是按2009年第二季度全省综合水平确定的,包括: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2)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5)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自行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但不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7.建设单位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的材料设备,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的,单价5万元以下的材料设备保管费可由双方协商约定计算,没有约定的,施工单位可按照材料设备价格的1.50%收取保管费;单价5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保管费必须经双方协商约定计算。

8.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需按到工地价格乘以定额消耗量计算,结算时在含税工程造价中扣减保管费等相关费用后退还建设单位。

九关于施工机械:

1.本综合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施工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程度综合取定。实际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者外,均不作调整。

2.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未进入综合定额机械费内,但已计在综合定额管理费内。

3.本综合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按2009年第二季度全省综合水平确定的,内容包括: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取定的使用期限内,收回原值及购量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取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必须进行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必须进行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费用;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的替换设备、随机使用工具、附具摊销和维护的费用;机械运转与日常保养所需的润滑油脂、擦拭材料费用以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其中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以及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包括安装机械的基础、底座、固定锚桩、行走轨道、枕木等的折旧费及其搭设、拆除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地点,所发生的运距在25km以内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

用,包括机械的装卸、运输、辅助材料及架线费等。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及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以及上述人员在机械取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费用。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施工作业中所耗用的燃料和水、电力等。

(7)其他费用: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路桥费及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年检费用等。

4.本综合定额施工机械每台班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十关于施工仪器仪表:

1.本综合定额的施工仪器仪表消耗量是按大多数企业的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综合取定的,实际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作调整。

2.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仪器仪表等未进入综合定额机械费内,但已计在综合定额管理费内。

3.本综合定额的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是按2009年第二季度全省综合水平确定的,包括:

(1)折旧费:指施工仪器仪表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经常修理费:指施工仪器仪表经常维修和排除故障所需的费用,以及为保障施工仪器仪表正常运转需替换的元器件、零部件的购置摊销费。

(3)校验费:指施工仪器仪表计量校验时发生的费用,施工仪器仪表校验时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以及施工仪器仪表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所发生的运距在25km以内的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

(4)动力费:指施工仪器仪表在开通运转过程中所耗电能的费用。

4.本综合定额施工仪器仪表每台班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十一关于管理费:

1.本综合定额的管理费是根据不同类别地区的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测算确定的。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近年来经济增长、就业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将全省划分为四个地区类别,分别为

一类地区:广州、深圳

二类地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三类地区:汕头、惠州、江门

四类地区: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2.管理费的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9)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10)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2)单位为管理人员和管理人员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13)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工程保险费、工程保修费等。

3.管理费以定额人工费为计算基础,按不同标准分摊到各册相应项目中,实际执行时不得因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动而调整。

4.借工、时工的管理费不分地区类别标准,统一按10.00元/工日执行,停工、窝工的管理费按5.00元/工日执行。

十二本综合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三本综合定额子目内的规格按长×宽×高(厚)、长×宽(厚)或宽×高(厚)的顺序表示,未有显示计量单位的均表示该长度为mm。

十四本综合定额未包括的子目,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1998年省政府令第40号),由各市、县建设工程造价主管机构按照本综合定额编制原则、方法统一补充,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十五本综合定额的解释、补充、修改、勘误、印发、应用软件管理等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工程项目隶属关系由各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根据本综合定额的有关规定处理;经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处理后仍有争议者,可以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复议。

十六本综合定额是我省工程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准修改和翻印。

册说明

8.0.1 《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管道安装,阀门、水位标尺安装,低压器具、水表组成与安装,卫生器具制作安装,供暖器具安装,小型容器制作安装,燃气管道、附件、器具安装,庭园喷灌及喷泉水设备安装等内容,适用于新建、扩建项目中的生活用给水、排水、燃气、采暖热源管道以及附件配件安装,小型容器制作安装。

8.0.2 本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

8.0.2.1 《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

8.0.2.2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8.0.2.3 《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GBJ15-88(97版);

8.0.2.4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BGJ302-88;

8.0.2.5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2006版);

8.0.2.6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89;

8.0.2.7 《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GYD-208-2000;

8.0.2.8 《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

8.0.3 以下内容执行其他相应定额:

8.0.3.1 工业管道、生产生活共用的管道、锅炉房和泵房配管以及高层建筑物内加压泵间的管道应使用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

8.0.3.2 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执行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一章管道安装

8.1.1 各种管道均按设计图示管道中心线长度以延长米计算,不扣除阀门、管件(包括减压器、疏水器、水表、伸缩器等组成安装)所占的长度;方形补偿器以其所占长度按管道安装工程量计算。

8.1.2 套管制作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8.1.3 各种伸缩器制作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方形伸缩器的两臂,按臂长的两倍合并在管道长度内计算。

8.1.4 管道消毒、冲洗,均按设计图示管道中心线长度以延长米计算。不扣除阀门、管件所占的长度。

8.1.5 阻火圈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8.1.6 无缝黄铜、紫铜管热煨弯头(45°~90°)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8.1.7 凿槽、刨沟、沟槽修补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计算。

8.1.8 人工凿孔(洞)及堵洞眼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8.1.9 机械钻孔(洞)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第二章阀门、水位标尺安装

8.2.1 各种阀门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8.2.2 自动排气阀及手动放风阀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8.2.3 各种浮球阀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8.2.4 浮标液面计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组计算。

8.2.5 水塔及水池浮漂水位标尺制作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套计算。

8.2.6 可曲挠橡胶接头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8.2.7 Y型过滤器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第三章低压器具、水表组成与安装

8.3.1 减压器及疏水器组成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组计算。

8.3.2 各种水表组成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组计算。

8.3.3 水锤消除器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套计算。

第四章卫生器具制作安装

8.4.1 卫生器具组成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组计算。

8.4.2 大便槽、小便槽自动冲洗水箱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套计算。

8.4.3 水龙头、地漏及地面扫除口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8.4.4 排水栓安装,分带存水弯及不带存水弯两种形式,按设计图示数量以组计算。

8.4.5 小便槽冲洗管制作与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m计算。

8.4.6 蒸汽间断式开水炉、电热水器、电开水炉及容积式热交换器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8.4.7 蒸汽一水加热器及冷热水混合器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套计算。

8.4.8 消毒器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8.4.9 消毒锅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8.4.10 饮水器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8.4.11 透气帽制作安装及电子水处理器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8.4.12 感应式冲水器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组计算。

8.4.13 整体淋浴室及按摩浴缸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套计算。

8.4.14 公共直接饮用水设备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套计算。

8.4.15 自动加压供水设备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套计算。

第五章供暖器具安装

8.5.1 长翼、圆翼、柱型铸铁散热器组成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片计算。

8.5.2 光排管散热器制作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计算。

8.5.3 钢制闭式散热器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片计算。

8.5.4 钢制板式散热器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组计算。

8.5.5 钢制壁式散热器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组计算。

8.5.6 钢制柱式散热器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组计算。

8.5.7 暖风机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8.5.8 热空气幕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8.5.9 户用型太阳能集热器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8.5.10 集体型太阳能集热器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2计算。

第六章小型容器制作安装

8.6.1 钢板水箱制作按设计图示尺寸以kg计算,不扣除人孔、手孔重量。

8.6.2 大、小便槽冲洗水箱制作按设计图示尺寸以kg计算。

8.6.3 各种水箱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8.6.4 水箱、水池消毒、冲洗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第七章燃气管道及附件、器具安装

8.7.1 各种管道安装均按设计图示管道中心线长度以延长米计算。不扣除各种管件和阀门所占长度。

8.7.2 各种抽水缸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8.7.3 调长器安装及调长器与阀门联接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8.7.4 燃气表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块计算。

8.7.5 开水炉、采暖炉、沸水器及快速热水器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8.7.6 灶具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8.7.7 气嘴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8.7.8 燃气波形补偿器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8.7.9 调压器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8.7.10 箱式调压器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组计算。

8.7.11 调压柜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8.7.12 气体置换、管道吹扫及管道气压总体试验,均按设计图示管道中心线长度以延长米计算。不扣除阀门、管件所占的长度。

第八章庭园喷灌及喷泉水设备安装

8.8.1 喷灌喷头安装,分埋藏旋转、散射及换向摇臂式两种形式,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8.8.2 喷泉喷头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8.8.3 喷泉过滤网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2计算。

8.8.4 喷泉过滤箱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8.8.5 喷泉过滤器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8.8.6 喷泉过滤池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第一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C.8.1 管道安装

说明

8.1.1 本章定额包括室内外生活用给水、排水、雨水、采暖热源管道、管道支架、法兰、套管、伸缩器、阻火圈等的安装及凿槽、刨沟、凿孔洞、沟槽修补、堵洞眼等辅助工程内容。

8.1.2 界线划分:

8.1.2.1 给水管道:

1 室内外界线以建筑物外墙皮1.5m为界,入口处设阀门者以阀门为界。

2 室外管道与市政管道界线以水表井为界,无水表井者,以与市政管道碰头点为界。

8.1.2.2 排水管道:

1 室内外以出户第一个排水检查井为界。

2 室外管道与市政管道界线以与市政管道碰头井为界。

8.1.2.3 采暖热源管道:

1 室内外以入口阀门或建筑物外墙皮1.5m为界。

2 与工业管道界线以锅炉房或泵站外墙皮1.5m为界。

3 工厂车间内采暖管道以采暖系统与工业管道碰头点为界。

4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加压泵间管道与本章界线,以泵间外墙皮为界。

8.1.3 本章定额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8.1.3.1 管道及接头零件安装。

8.1.3.2 水压试验或灌水试验。

8.1.3.3 室内DN32以内钢管包括管卡及托钩制作安装。

8.1.3.4 钢管包括弯管制作与安装(伸缩器除外),无论是现场煨制或成品弯管均不得换算。

8.1.3.5 室内铸铁排水管、雨水管和室内塑料排水管、雨水管均包括管卡、检查口、透气帽、雨水漏斗、伸缩节、H型管、消能装置、存水弯、止水环的安装,但透气帽、雨水漏斗、H 型管、消能装置、存水弯、止水环的价格应另行计算。

8.1.4 本章定额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8.1.4.1 室内外管道沟土方、管道基础、管道固筑、井体砌筑工程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相应项目。

8.1.4.2 管道安装不包括法兰、阀门及伸缩器的制作安装,按相应项目另行计算。

8.1.4.3 室内外给水、雨水铸铁管包括接头零件所需的人工,但接头零件价格应另行计算。

8.1.5 室内外塑料管道(粘接)安装定额是依据UPVC管编制的,实际使用材质不同时,除管件价格可以按实换算外,其余不变。

8.1.6 室内外塑料管道(热熔接)安装定额分别依据PPR管和PE管编制的,实际使用材质不同时,除管件价格可以按实换算外,其余不变。

8.1.7 钢塑复合管道安装定额也适用于其他金属与塑料的复合管道安装(铝塑复合管道除外),其管件价格可以按实换算,其余不变。

8.1.8 其他专业册发生凿槽、刨沟、凿孔洞、沟槽修补、堵洞眼等内容时可执行本章辅助工程项目。

8.1.9 穿楼板套管、穿梁套管、穿墙套管子目规格均为穿过套管的管子公称直径。

8.1.10 穿过剪力墙、天面层及水池的套管执行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C.8章相应项目。

C.8.2 阀门、水位标尺安装

说明

8.2.1 本章定额包括各种阀门、可曲挠橡胶接头、Y型过滤器安装以及浮标液面计、水塔及

水池浮漂水位标尺制作安装等内容。

8.2.2 螺纹阀门安装适用于各种内外螺纹连接的阀门安装。

8.2.3 法兰阀门安装适用于各种法兰阀门的安装,如仅为一侧法兰连接时,定额中的法兰、带帽螺栓及钢垫圈数量减半,其余不变。

8.2.4 各种法兰连接用垫片均按石棉橡胶板计算。如用其他材料,不做调整。

8.2.5 法兰阀(带短管甲乙)安装,如接口材料不同时,可作调整。

8.2.6 自动排气阀安装已包括了支架制作安装,不得另行计算。

8.2.7 浮球阀安装包括了联杆及浮球的安装,不得另行计算。

8.2.8 浮标液面计FQ—Ⅱ型安装是按《采暖通风国家标准图集》N102—3编制的,如设计不符时可作调整。

8.2.9 水塔、水池浮漂水位标尺制作安装,是按《全国通用给水排水标准图集)》S318编制的,如设计不符时可作调整。

C.8.3 低压器具、水表组成与安装

说明

8.3.1 本章定额包括各种减压器、疏水器、水表组成与安装以及水锤消除器安装等内容。

8.3.2 减压器、疏水器组成与安装是按《采暖通风国家标准图集》N108编制的,如实际组成与此不同时,阀门和压力表数量可按实际调整,其余不变。

8.3.3 法兰水表(带旁通管及止回阀)安装是按《全国通用给水排水标准图集》S145编制的,定额内包括旁通管及止回阀,如实际安装形式与此不同时,阀门及止回阀可按实际调整,其余不变。

8.3.4 减压器安装,按高压侧的管道直径计算。

8.3.5 减压器、疏水器单体的安装执行相应阀门安装项目。

C.8.4 卫生器具制作安装

说明

8.4.1 本章定额包括浴盆、净身盆、洗脸盆、洗手盆、洗涤盆、化验盆、大便器、小便器、大便槽自动冲洗水箱、小便槽自动冲洗水箱、水龙头、排水栓、地漏、地面扫除口、开水炉、电热水器、电热开水炉、容积式热交换器、蒸汽-水加热器、冷热水混合器、消毒器、消毒锅、饮水器、电子水处理器、感应式冲水器、整体淋浴室、按摩浴缸、公共直接饮用水设备、自动加压供水设备安装,淋浴器组成、安装,小便槽冲洗管制作、安装等内容。

8.4.2 浴盆安装适用于各种型号的浴盆,但浴盆支座和浴盆周边的砌砖、磁砖粘贴应另行计算。

8.4.3 洗脸盆、洗手盆、洗涤盆适用于各种型号。

8.4.4 化验盆安装中的鹅颈水嘴、化验单嘴、双嘴适用于成品件安装。

8.4.5 洗脸盆肘式开关安装不分单双把均执行同一项目。

8.4.6 脚踏开关安装包括弯管和喷头的安装人工和材料。

8.4.7 蒸汽—水加热器安装项目中,包括了莲蓬头安装,但不包括支架制作安装,阀门和疏水器安装,可按相应项目另行计算。

8.4.8 冷热水混合器安装项目中包括了温度计安装,但不包括阀门安装和支座制作安装,可按相应项目另行计算。

8.4.9 小便槽冲洗管制作安装定额中,不包括阀门安装,可按相应项目另行计算。

8.4.10 小便槽水箱托架安装已按标准图集计算在定额内,不得另行计算。

8.4.11 高(无)水箱蹲式大便器,低水箱坐式大便器安装,适用于各种型号。蹲式大便器安装,已包括了固定大便器的垫砖,但不包括大便器蹲台砌筑。

8.4.12 电热水器、电开水炉安装定额内只考虑了本体安装,连接管、连接件等可按相应项

目另行计算。

8.4.13 饮水器安装的阀门和脚踏开关安装,可按相应项目另行计算。

8.4.14 容积式水加热器安装,定额内已按标准图集计算了其中的附件,但不包括安全阀安装、本体保温、刷油和基础砌筑。

8.4.15 单独安装蹲式大便器的脚踏阀、手押阀时,可执行本册C.8.2阀门项目。

C.8.5 供暖器具安装

说明

8.5.1 本章定额包括铸铁散热器组成安装、光排管散热器制作安装以及钢制闭式散热器、钢制板式散热器、钢制壁式散热器、钢制柱式散热器、暖风机、热空气幕、太阳能集热器安装等内容。

8.5.2 各类型散热器不分明装或暗装,均按类型分别编制,柱型散热器为挂装时,可执行M132项目。

8.5.3 柱型和M132型铸铁散热器安装用拉条时,拉条另行计算。

8.5.4 定额中列出的接口密封材料,除圆翼汽包垫采用橡胶石棉板外,其余均采用成品汽包垫,如采用其他材料,不作换算。

8.5.5 光排管散热器制作、安装项目,单位每10m系指光排管长度,联管作为材料已列入定额,不得重复计算。

C.8.6 小型容器制作安装

说明

8.6.1 本章定额包括矩、圆形钢板水箱制作、安装,大小便槽冲洗水箱制作,水箱、水池消毒、冲洗等内容。

8.6.2 各种水箱连接管,均未包括在定额内,可执行室内管道安装的相应项目。

8.6.3 各类水箱均未包括支架制作安装,如为型钢支架,执行本册“一般管道支架”项目。

8.6.4 水箱制作包括水箱本身及人孔的重量。法兰、水位计及内外人梯均未包括在定额内,发生时,可另行计算。

C.8.7 燃气管道、附件、器具安装

说明

8.7.1 本章定额包括燃气工程的低压镀锌钢管、铸铁管、管道附件、器具、调压柜、调压器、燃气波形补偿器等安装以及气体置换、管道吹扫、管道气压总体试验等内容。

8.7.2 室内外管道分界:

8.7.2.1 地下引入室内的管道以室内第一个阀门为界。

8.7.2.2 地上引入室内的管道以墙外三通为界。

8.7.3 室外管道与市政管道以两者的碰头点为界。

8.7.4 各种管道安装定额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8.7.4.1 场内搬运,检查清扫,分段试压。

8.7.4.2 管件制作(包括机械煨弯、三通)。

8.7.4.3 室内托钩角钢卡制作与安装。

8.7.5 钢管焊接安装项目适用于无缝钢管和焊接钢管。

8.7.6 钢管焊接挖眼接管工作,均在定额中综合取定,不得另行计算。

8.7.7 下列项目应另行计算:

8.7.7.1 阀门安装,按本册C.8.2章相应项目另行计算。

8.7.7.2 法兰安装,按本册定额相应项目另行计算(调长器安装、调长器与阀门联装、燃气计量表安装除外)。

8.7.7.3 埋地管道的土方工程及排水工程,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相应

项目。

8.7.7.4 管道安装的打、堵洞眼,执行本册C.8.1章相应项目。

8.7.7.5 室外管道所有带气碰头。

8.7.7.6 燃气计量表安装,不包括表托、支架、表底垫层基础。

8.7.7.7 燃气加热器具只包括器具与燃气管终端阀门连接,其他执行相应项目。

8.7.7.8 铸铁管安装,定额内未包括接头零件,可按设计数量另行计算,但人工、机械不变。

8.7.7.9 承插煤气铸铁管以N1和X型接口形式编制的。如果采用N型和SMJ型接口时,其人工乘系数1.05,当安装X型,φ400铸铁管接口时,每个口增加螺栓2.06套,人工乘系数1.08。承插煤气铸铁管安装未含接头零件价格,其数量按设计用量计算。

8.7.8 燃气输送压力大于0.2MPa时,承插煤气铸铁管安装定额中人工乘以系数1.30。

燃气输送压力(表压)分级

的法兰装配,如压力不同可按设计要求的数量、规格进行调整,其他不变。

C.8.8 庭园喷灌及喷泉水设备安装

说明

8.8.1 本章定额包括喷灌喷头、喷泉喷头及喷泉水设备安装等内容,适用于庭院喷灌和喷泉工程。

8.8.2 管道、阀门安装执行本册相应项目,但管件应按实计算。

C.8.9 分部分项工程增加费

说明

8.9.1 分部分项工程增加费,是指在特殊环境下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而发生的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费用,包括了对人工降效、材料、机械消耗费用的补偿。

8.9.2 本章列出各项增加费的费率、计算内容、方法和说明。

8.9.3 分部分项工程增加费的费率测算时已经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其计算结果均作为人工费。

第二部分措施项目

说明

一、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二、措施项目费已含了利润,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外,其余项目属于指导性费用,供工程承发包双方参考,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本章列出措施项目的费率、计算内容、方法和说明。在工程计价中,措施项目费用以“宗”或“项”形式计算。

四、措施项目的计算基础,除有注明外,均以人工费为基础。

五、措施项目,各市有标准者,从其规定。各市没标准者,按本章规定计算。

第三部分其他项目

说明

一、本章列出其他项目名称、费用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供工程招投标双方参考,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其他项目费中的暂列金额、暂估价和计日工数量,均为估算、预测数,虽计入工程造价中,但不为承包人所有。工程结算时,应按合同约定计算,剩余部分仍归发包人所有。

三、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进行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承包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四、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机械,按合同的约定计算。

五、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六、工程优质费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创建优质工程,加大质量投入与管理发生的费用。

七、有上下限费用标准的项目,在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控制价时,应按上限值计算。

八、其他项目,各市有标准者,从其规定。各市没标准者,按本章规定计算。

第四部分规费

说明

一、规费是政府部门规定收取和履行社会义务的费用,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二、本章列出规费项目名称、费用标准、计算内容、方法和说明。工程所在地另有标准者,从其规定。

三、规费是强制性费用,在工程计价时,必须按工程所在地规定列出费用名称和标准。

四、规费的计算基础,除有注明外,规定为:

1.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按(工程清单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计算;

2.定额计价时,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计算。

五、在工程计价中,规费列在税金之前。

第五部分税金

说明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按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的营业税税率及其纳税方法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及其纳税方法计算。

教育费附加:按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教育费附加税率及其纳税方法计算。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用户指南资料

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用户指南 软件版本:V1.0 发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目录 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用户指南1 软件版本:V1.0 (1) 发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1) 目录 (2) 1. 系统安装 (4) 1.1 运行环境 (4) 1.2 系统安装 (4) 2. 系统初始化 (9) 2.1登录 (9) 2.2首页 (10) 3.发票开具 (10) 3.1发票开具 (10) 3.2红字发票开具 (14) 3.3发票作废 (16) 3.4调整打印参数 (19) 4、委托代开 (20) 4.1委托代开 (20) 4.2代开发票作废 (22) 4.3代开发票查询 (24)

5. 发票查询 (27) 5.1发票开具情况查询 (27) 6. 数据应用 (31) 6.1记账清单生成 (31) 6.2记账清单查询作废 (34) 7. 基础信息 (35) 7.1领购信息 (35) 7.2付款方信息 (36) 7.3开票项目说明 (39) 7.4用户设置 (41) 8. 网点管理 (43) 8.1网点设置 (43) 8.2发票分配 (44) 8.3发票接收 (46) 8.4发票退回 (47) 8.5发票收回 (49)

1.系统安装 1.1运行环境 安装之前,必须准备好软件与硬件环境,请仔细阅读。 软件配置: 操作系统:Win2000/XP/Vista/Win7/Win8/Win10 系统日期:必须设置成当天日期 日期格式:YYYY-MM-DD(本项在“开始菜单>>设置>>控制面板>>区域选项>>日期标签页”中设置。) 硬件配置 CPU:Pentium3 742 及以上 内存:最小256 MB 内存 硬盘:200 MB 的可用空间 网络配置 直接连接互联网(拨号、DDN、宽带等) 通过局域网连接互联网 1.2系统安装 1.2.1.启动计算机 1.2.2.从网站下载安装包。 1.2.3.运行安装文件,详细如下: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2006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 (单位:人民币) 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粤价【2006】298号)文件的规定,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导价如下: 一、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 80-150元/件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 100-300元/件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 200-500元/件 二、制作法律事务文件 1、声明、启事及其他一般法律文书 500-2000元/件 2、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及其他诉状和申请仲裁文书等 1000-3000元/件 3、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 1500-4500元/件 4、民事合同、契约等 2000-5000元/件 法律文件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收工本费。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 2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 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 6000-33000元/件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四、民事、商事、行政诉讼: 1、不涉及财产: 3000-20000元 2、涉及财产: 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标的额 收费标准 速算公式 5万元以下部分(含5万元) 免加收 基础费用 5-10万元(含10万元) 8% (标的额-5万)×8%+基础费用 10-50万元(含50万元) 5% (标的额-10万)×5%+4000+基础费用 50-100万元(含100万元) 4% (标的额-50万)×4%+24000+基础费用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3% (标的额-100万)×3%+44000+基础费用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2% (标的额-500万)×2%+164000+基础费用

网上领购发票办理流程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网上领购发票办理流程 一、网上领购发票流程 (一)纳税人登录“税企通”后进入网上办税大厅,使用预约发票领购功能,填写下单申请和邮寄信息。用户完成网上申请后,可凭回执上注明的业务受理号查询网上申购结果及发票邮件的寄递情况。 (二)网上领购发票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税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暂不能办理网上领购): 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购领) 4、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5、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 6、广东省出口商品销售统一发票 7、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 (三)税务机关审核网上订单,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办理发票出库手续,并与邮政速递部门进行信息传递和发票交接; 1、纳税人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票种核定; 2、纳税人已办理发票验旧手续; 3、纳税人无欠税、无逾期未申报及其他涉税违章行为或未办结事项。 (四)EMS(中山邮政速递公司)工作人员向纳税人派送纸质发票,每天上午、下午各进行一次发票配送。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身份证原件签收。 二、办结时限 上午11点之前申领,EMS(中山邮政速递公司)下午送达,下午4点之前申领,次日上午EMS(中山邮政速递公司)送达。

三、费用 中山邮政速递送票上门时收取邮资每件15元起,具体详情请咨询当地国税部门。 四、注意事项 1、“税企通”请登录中山国税局网站(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ca2301524.html,),进入“下载中心》软件下载”下载安装最新版本(Ver 1.2版本以上)并完成免费注册,若之前已注册的仅需重新安装新版本。 2、纳税人应确保填写的网领信息准确完整,以确保正确投递。 3、需要补缴税款的企业应先到各分局办税大厅办理补税后方可申请网领发票。 4、纳税人涉及变更发票票种、数量的,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 5、若因操作问题等原因,网领发票不成功的,请到各分局办税大厅发票发售窗口办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新版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新版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一、防伪纸张特征及适用范围 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用纸仍然采用干式复写背涂黑纸外,其它省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和税务机关存根联均采用带“SW+广东国税”专用水印标识的防伪纸,纸张背面都有粉红色双重防伪线条,其效果图如下: 二、防伪油墨特征及适用范围 特征:防伪油墨在紫外灯下显桔红色。 适用范围: 1、发票联、抵扣联、税务机关存根联的发票监制章; 2、通用手工发票的发票联发票号码和定额发票发票号码。

新版普通发票式样及票面防伪特征 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新式样) (一)平推式发票 规格为210mm×139.7mm,联次:三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1、发票联的监制章和红色色块及文字采用防伪油墨印制; 2、发票联棕色色块由该面额的汉语拼音微缩文字组成(用6倍以上放大镜可看清),其外观图形因版面不同而各不相同; 3、发票联的发票号码和正确打印后的文字颜色呈紫蓝色。

(二)卷式发票 规格为76mm×127mm,联次:二联,依次为发票联、存根联。发票联的监制章采用防伪油墨印制。

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新式样) 规格为190mm×105mm,联次:三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1、发票联的发票监制章和号码采用防伪油墨印制; 2、发票联的棕色色块由该面额的汉语拼音微缩文字组成; 3、正确填写后,发票联的文字颜色呈紫蓝色。 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新式样) 规格为175mm×77mm,联次并列为存根联、发票联。 1、发票监制章和号码采用防伪油墨印制; 2、特殊底纹:由不间断的线条随机组成的一组花纹; 3、底纹颜色:1-10元为红色,20元为绿色,50元为蓝色,100元为紫色。

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对接规范

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对接规范(总11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统一身份认证平台 业务系统接入规范 V1.0.1 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二O一四年十月 目录 一、前言 (4) 二、目标 (4) 三、对接方案 (4) 3.1. 单点登录 (4) (5) (5) (5) 3.2. OAuth2认证 (5) (5) (6) (6) 四、应用程序改造说明 (6) 4.1. 单点登录集成 (6) 4.2. OAuth2认证集成 (7) 4.3. 用户库改造说明 (7) 五、改造环节及示例代码说明 (7) 5.1. 单点登录改造说明 (7) (7) (8) (8) 5.2. OAuth2认证改造说明 (8) (8) (9) (9) 六、接口及参数说明 (9) 6.1. 单点登录接口说明 (9) (9) (10) 6.2. OAuth2认证接口说明 (12) (12) (12) (13)

一、前言 按照《关于做好全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相关筹备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2〕369号)等相关文件及省政府推进全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的工作部署的总体要求,构建全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主要目的是服务于全省网上办事业务信息化发展,为省直部门业务系统、各地市分厅等各类业务系统提供“用户名/密码”普通账户和CA 账户认证服务,并提供跨域单点登录服务,逐步实现“一个账号,全省通用”,建成全省标准统一、安全可靠、互联互通、应用方便的统一身份认证应用支撑体系,全面提升省网办大厅的用户体验及安全保障能力。 本规范文件按照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工作的总体要求,指导各类业务系统建设单位开展统一认证对接工作,说明相关对接流程和步骤,提供相应服务接口及应用实例,完成各业务系统与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对接工作。 二、目标 各类业务系统接入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主要目标如下: (1)统一认证:各类业务系统通过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获取符合OAuth2认证协议的用户账户认证服务,支持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用户能够登录进入各类业务系统,实现“一个账号,全省通用”。 (2)单点登录:各类业务系统按照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接入规范进行sso接口集成改造,接入到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中,通过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实现各类业务系统的单点登录服务,实现“一点登录,多点漫游”。 (3)CA认证: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将接入省数字证书交叉认证平台、各市级数字证书交叉认证系统等数字证书交叉认证平台,并为业务系统提供CA账户认证服务,满足全省CA用户的统一身份认证服务。 三、对接方案 根据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统一认证建设目标,根据各类业务系统不同的对接工作内容,其相应的接入集成方式分别如下: 3.1.单点登录 避免重复建设,提高使用效率,遵循“统一认证”架构,各类业务系统接入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后,通过SSO服务,使用户进入省网上办事大厅、各省直部门业务系统、地市分厅系统等业务系统办理业务时只需要一次登录认证。

广东政务服务大数据库的建设方案设计

广东省政务服务大数据库建设方案 (2016-2017年) 为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快建设统一的政务服务大数据库,实现全省各部门、各层级、各领域数据共享,有效支撑全省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应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建设思路。 围绕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政府效能,以支撑全省“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应用为重点,率先构建覆盖政务服务各环节的网上办事数据库,逐步拓展完善专题数据库和公共基础数据库,形成我省政务服务大数据库;以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应用为抓手,建立健全共享协同的数据库建设机制;以省政务数据中心为依托,打造系统架构统一、省市分级建设管理、全省共建共享的政务服务大数据库技术支撑体系,提高政府智慧化服务水平和群众办事满意度,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建设原则。 ——统筹规划、规范管理。突出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全省政务服务大数据库建设,优化完善数据提供、维护、共享、使用追溯及监督评估等环节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统一的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向各级政府和部门提供统一的政务服务数据库应用,提高行政效率。 ——整合资源、共建共享。完善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

制,充分利用现有各类电子政务资源,按照统一数据标准规范,有效整合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借助政务服务数据库开展行政业务应用,以应用促进共建共享,切实发挥政务数据价值。 ——统一架构、互联互通。结合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和各级政府及部门业务应用实际,建立兼容、开放、可扩展的政务服务大数据系统架构,支撑全省跨区域、跨部门的数据交换共享和系统应用,形成“上下左右”互通互联、共享共用的全省政务服务大数据库应用环境。 ——急用先行、保障安全。立足我省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业务应用需求,急用先行、由易到难,率先建设网上办事数据库,逐步拓展专题数据库并完善基础数据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强化数据提供、汇集、共享和应用等的全过程管理,加强数据库系统的安全保护。 (三)主要目标。 到2017年底前,基本建成数据采集能力强、智能分析应用广、开发共享程度高、体制机制较完善的政务服务大数据库,促使我省各级政府和部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的流程优化、材料简化,支撑“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应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建设内容 围绕全省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应用,建设覆盖政务服务各环节的网上办事数据库,支撑“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应用;建设企业情况综合、公共信用信息、文化遗产资源等政务服务专题数据库,以及支撑部门业务应用的数据库;完善人口、法人、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所有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申领律师执业证书,律师申请执业变更、执业证书补换发、执业证书注销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本办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书包括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执业证书各主要记载事项由广东省司法厅打印填写,并加盖广东省司法厅印章;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项目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填写并加盖印章。 第四条申请人办理律师执业许可手续,应如实填写表格和提供材料。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律师执业证书申领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和《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按照《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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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 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标 签】增值税,跨地区经营,税收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公告﹝2015﹞2号 【发文日期】2015-01-26 【实施时间】2015-02-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为规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等有关规定,现将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跨地区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方式进行增值税核算和申报。 [一]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总机构对分支机构具有完全的控制和管理,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二]总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实现计算机联网,及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 [三]总机构应准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分支机构应设置以下账簿:存货明细账、应收应付款项明细账、销售收入明细账、银行存款及现金日记账。按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或由总机构统一设置账簿核算的,分支机构按年保存由总机构提供的包括以上账簿记载内容的相关资料。 [四]省内跨地市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数量应在10家以上,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应在3亿元以上,且年增值税应纳税额应在1000万元以上。 同一地市范围内[含广州市,以下简称地级市,下同]跨县[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的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表彰“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的决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表彰“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的 决定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司[2007]4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7.03.20 【实施日期】2007.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表彰“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的决定 (粤司[2007]44号) 2006年,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按照省委的部署,深入开展了以“三个走在前面”为主题的排头兵实践活动。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踊跃参与,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示范作用、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开展内容丰富、特色鲜明、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排头兵观念深入人心,争当排头兵的热情高涨,有力推动了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的巩固、提升和深化,有力推动了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省司法厅决定:厅监察审计室等9个单位为厅直属系统“部门排头兵”,江励丽等214名同志为厅直属系统“岗位排头兵”。希望受表彰的“部门

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发扬成绩,戒骄戒躁,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继续当好排头兵。 按照省直工委的部署,2007年,厅直属系统开展“三服务一促进(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大局,促进社会和谐)主题实践活动。希望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向受表彰的“部门排头兵”、“岗位排头兵”学习,以争当排头兵的精神风貌,用争当排头兵的实际行动,扎扎实实做好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大局的各项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附:一、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省直单位)荣获广东省省直机关排头兵实践活动“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名单 二、省司法厅排头兵实践活动“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名单 广东省司法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附件1: 省直工委表彰的“部门排头兵”和“岗位排头兵”名单 一、“部门排头兵”(4个) 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省女子监狱 省高明监狱 省女子劳动教养管理所 二、“岗位排头兵”(8名)

广东地区网上办事大厅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对接规范标准V0

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统一身份认证平台 业务系统接入规范 V1.0.1 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二O一四年十月

目录 一、前言 (4) 二、目标 (4) 三、对接方案 (5) 3.1. 单点登录 (5) 3.1.1. 系统结构 (5) 3.1.2. 集成模式 (6) 3.1.3. 任务分工 (7) 3.2. OAuth2认证 (7) 3.2.1. 系统结构 (7) 3.2.2. 集成模式 (8) 3.2.3. 任务分工 (9) 四、应用程序改造说明 (9) 4.1. 单点登录集成 (9) 4.2. OAuth2认证集成 (10) 4.3. 用户库改造说明 (11) 五、改造环节及示例代码说明 (12) 5.1. 单点登录改造说明 (12) 5.1.1. 详细流程 (12) 5.1.2. 组件调用说明 (14) 5.1.3. 示例代码说明 (14) 5.2. OAuth2认证改造说明 (15)

5.2.1. 详细流程 (15) 5.2.2. 登录页面改造说明 (16) 5.2.3. 组件调用说明 (16) 六、接口及参数说明 (17) 6.1. 单点登录接口说明 (17) 6.1.1. 设置认证服务URL (17) 6.1.2. 获取用户信息 (17) 6.2. OAuth2认证接口说明 (19) 6.2.1. 获取授权码 (19) 6.2.2. 获取token (20) 6.2.3. 获取用户信息 (21)

一、前言 按照《关于做好全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相关筹备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2〕369号)等相关文件及省政府推进全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的工作部署的总体要求,构建全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主要目的是服务于全省网上办事业务信息化发展,为省直部门业务系统、各地市分厅等各类业务系统提供“用户名/密码”普通账户和CA 账户认证服务,并提供跨域单点登录服务,逐步实现“一个账号,全省通用”,建成全省标准统一、安全可靠、互联互通、应用方便的统一身份认证应用支撑体系,全面提升省网办大厅的用户体验及安全保障能力。 本规范文件按照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工作的总体要求,指导各类业务系统建设单位开展统一认证对接工作,说明相关对接流程和步骤,提供相应服务接口及应用实例,完成各业务系统与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对接工作。 二、目标 各类业务系统接入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主要目标如下: (1)统一认证:各类业务系统通过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获取符合OAuth2认证协议的用户账户认证服务,支持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用户能够登录进入各类业务系统,实现“一个账号,全省通用”。 (2)单点登录:各类业务系统按照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接入规范进行sso 接口集成改造,接入到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中,通过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实现各类业务系统的单点登录服务,实现“一点登录,多点漫游”。 (3)CA认证: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将接入省数字证书交叉认证平台、各市级数字证书交叉认证系统等数字证书交叉认证平台,并为业务系统提供CA账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2005年3月2日广东省司法厅厅长办公室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全国律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辅助律师执业等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执业律师和已领取《实习证》的实习人员。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聘用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所聘用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辅助人员的聘请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时,应当严格审查应聘者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资料的原件。 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律师聘请律师助理从事辅助性法律业务应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统筹社会保险。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事务所辅助工作: (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二)品行不良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其所聘请的辅助人员建立人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学习和工作简历 (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原件 (五)其他相关的从业资质证明材料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六)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与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和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在30日内,将聘用

省网上办事大厅信息(电子证照)系统

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信息(电子证照)系统 数字证书业务办理指引 一、证书类型 .业务证书:作为机构标识,机构或部门负责申请,授权资源中心灌制到加密机(或者交叉认证平台),存储到加密设备中(或者交叉认证平台),用于签发电子证照。(必选) .机构证书:代表机构身份,一个机构只有一个,存储在中,用于系统登录,机构或部门管理员登录的身份凭证,不适用于签发电子证照。(必选) .个人证书:代表个人身份(如某机构的工作人员),存储在中,用于系统登录,机构或部门业务员登录的身份凭证,不适用于签发电子证照。(可选) 注意:(类型业务证书、机构证书属于必选申请,类型个人证书属于可选申请) 二、办理流程 缴费和递交申请资料 第一步:填写申请表 请填写《数字证书申请表》(详见本文附件,最好电脑填写,然后打印)一式二份 表格中的项目全部为必填项,填写完成后,请经办人本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包括电子认证服务协议)。 第二步:准备申请资料 办理数字证书的申请资料包括: 1.证书请求文件(信息中心提供),不需自行提交 《数字证书申请表》,如需申请个人证书才需要提交表格第二页,否则不需提交。(含电子认证服务协议,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4.数字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5.如需申请个人证书,请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6.缴费 费用标准:业务证书:年费元年个。 机构证书:年费元年个,介质费元个。 个人证书:年费元年个,介质费元个。 费用计算:个业务证书:*年限。例:新申请个业务证书年有效期*元。 个机构证书:*年限。例如:新申请个机构证书年有效期,*元。 个个人证书:*年限。例如:新申请个个人证书年有效期,*元。 汇款单复印件请与申请资料一并邮寄至我司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 报表业务模块 用 户 手 册 (2007年12月)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律师管理处编制

一、业务逻辑介绍 报表业务模块是根据司法部要求,统计律师各方面业务的数据。本系统通过快捷的网络平台,坚持传统的层级上报管理模式,逐级汇总到省司法厅律管部门。整个数据上报的工作流程如下: 1、由律师事务所填写报表上报到主管机关(区属所上报到区、市属所上报到市); 2、区(县)司法局律管部门审核管辖范围内律师事务所的上报数据,统计汇总后上报到市司法局律管部门; 3、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审核各区县司法局律管部门上报的数据和管辖范围内市属所的上报数据,统计汇总后上报到省司法厅律管部门; 4、省司法厅律管部门审核各地市上报的数据,统计汇总生成广东省的报表上报到司法部。 为了提高本系统的适用性,满足各地市律管部门不同的要求,报表业务提供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等不同的报表类型进行数据上报。各地市律管部门可根据自己管理的需求,要求管辖范围内做不同时间范围的报表。目前,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仅要求每年进行一次上半年报和一次年报,如以后有变将另行通知。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办公效率,系统设计了自动统计功能,各级律管部门在填写报表时,系统自动将管辖范围单位上报的数据自动汇总。但是居于数据准确性的考虑,本系统限制只能对“同一类型、同

一时段”的报表进行统计。例如:广州市司法局填写报表2007年1月的月报时,会自动统计管辖范围内单位上报的2007年1月的月报,而不会统计其他月份的。再如:广州市司法局填写报表2007年的年报时,会自动统计管辖范围内单位上报的2007年的年报表,而不会统计2007年1月到12月的月报或者上半年和下半年的报表。 二、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登录以后,请选择左侧菜单栏的 按钮,可进行上报报表业务,界面如下: 1、增加报表 要增加一个报表,请点击按钮,弹出报表的属性:

企业代码的编制规定(广东国家税务局)-

企业代码的编制规定(广东国家税务局)- 纳税人信息表 199信息表的信息表编制说明应根据XXXX年末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填写。 1、纳税人识别号(Z1) 填写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税务登记证号代码二、纳税人名称(Z2) 纳税人名称以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中文名称为准一般来说,要填写的中文字符数不超过40个,即最多80个字符,长姓名的可以适当减少。三、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Z3) 含4位数字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XXXX),今年没有加工贸易,1表示今年进行来料加工,2表示今年进行来料加工,3表示今年进行来料加工和来料加工,15。海关特殊监管区代码(Z15) 仅适用于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类等各类海关监管区注册的企业。代码名称代码名称代码名称代码名称北京(2)22 B1 22e 1 23 E1 31 a1 31 B1 31 B2 31 B3 31 B4 31 b 531 b 631 C1 31 D1 31 E1 31 f1 32 B1 32 b 432 b 632 b 732 b 8 32 b 9 32 b32 b32 BC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黑龙江绥江、吉林珲春出口加工区汾河综合保税区上海(11)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漕河泾出口加工区上海闵行出口加工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上海嘉定出口加工区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上海青浦出口加工区外高桥

保税物流区洋山保税港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江苏省(21) 江苏南京出口加工区江苏无锡出口加工区江苏镇江出口加工区江苏常州出口加工区江苏扬州出口加工区江苏南通出口加工区江苏连云港出口加工区江苏吴江出口加工区江苏常熟出口加工区32BD 32BG 32BH 32BI 32 D1 32E 1 32E 2 32E 3 32E 3 32F 1 32F 2 32F 3 32F 4 32F 4 3333A 1 333B 33B 433 D1 33F1 33F 2 34B 1 34B 2 35A 1江苏淮安出口加工区江苏吴中出口加工区江苏泰州出口加工区江苏张家港保税港区江苏(工业园)综合保税区昆山综合保税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江阴保税物流中心(乙类)太仓保税物流中心(乙类)连云港保税物流中心(乙类)浙江省(8)宁波保税区、浙江杭州出口加工区、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浙江嘉兴出口加工区、梅山保税港区、杭州保税物流中心(乙类)宁波丽舍保税物流中心(乙类)安徽省(2)安徽芜湖出口加工区安徽合肥出口加工区福建省(8) 福州保税区35 a2 35 B1 35 B2 35 C2 35 D1 35 D2 35 f1 36 B1 36 B2 36 B3 36 f1 37 B1 37 b 437 b 6 37B 7 37 D1 37 D2 37 E1 37 f1 37 F2 37 F3 41 B1厦门保税区福建福州出口加工区福建泉州出口加工区厦门翔宇保税物流园区厦门海沧保税港区福州保税港区江西省(5) 江西南昌出口加工区江西九江出口加工区江西赣州出口加工区江西井冈山出口加工区南昌保税物流中心(乙类)山东省(十类)山东济南出口加工区山东威海出口加工区山东青岛出口加工区山东青岛西海岸出口加工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烟台保税港区潍坊综合保税区青岛保税物流中心(乙类)日照保税物流中心(乙类) 淄博保税物流中心(乙类)

网上服务大厅办事指南

网上服务大厅办事指南 目录 1.登录路径 (2) 2.科技合同预审核 (3) 3.横向项目过程管理业务 (5) 3.1合同变更申请 (5) 3.2其他横向业务申请 (7) 3.3横向项目过程管理业务注意事项 (8) 4.投标申请 (8) 5.后续事项办理说明 (10) 5.1 用印说明 (10) 5.2证件领取说明 (10)

1.登录路径 学校门户网站登录(重要提示:必须使用项目负责人的账号登录操作) 登录门户网站后,点击办事大厅 在服务分类中选择成果办

选择要申请的业务类型 2.科技合同预审核 ?选择科技合同预审核 ?由科研管理系统登录后进入该界面,按照指示点击新增按钮 ?进入合同登记界面,如果由办事大厅横向合同预登记功能进入,将直接进入该界面,按照该界面提示,根据合同内容,准确无误的输入相关信息,同时上传合同电子版

?点击提交后,完成合同登记 合同预登记提交界面 请申请人注意: ?提交后,合同信息须经过学院初审,成果办审核,200万以上合同须分管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审核状态变更为学校已通过

?审核通过后,须先登录广东省科技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操作指南见: https://www.360docs.net/doc/ca2301524.html,/kz/2015/0304/c12689a230369/page.htm ?30万以下所有合同须老师自行打印,加盖副院长签章后,送至1号楼服务大厅二楼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窗口盖合同章 ?30万元以上,且需要企业方先盖章的合同,请在预登记界面的甲方信息-备注栏里注明需企业先盖章,注明后,我办工作人员不再打印合同,由老师自行打印,无需盖学院科研副院长签章,直接送至1号楼服务大厅二楼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窗口盖合同章 ?30万元以上的其他合同,请接到我办工作人员通知后,直接至1号楼服务大厅二楼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窗口领取合同; ?请注意,领取合同时,需携带设备处下载并签字的安全科研承诺书。 3.横向项目过程管理业务 具体包括合同变更申请和其他业务申请 3.1合同变更申请 ?点击横向项目过程管理业务,填写服务申请表单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

乐税智库文档 政策解读 策划 乐税网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 统的公告》的解读 【标 签】电子发票应用系统,营改增 【业务主题】发票管理 【来 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提供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纳入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推行范围。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决定扩大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推行范围。广东省国《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公告》 家税务局出台了,就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告。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 (一)全面推行范围和时间。从2016年9月1日起,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且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且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再使用广东省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一律使用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 (二)系统功能。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具有网络在线开票、发票作废、开具红字发票、生成记账清单、委托代开发票等功能,开票数据实时上传税务机关,定时自动验旧。 (三)下载地址。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免费下载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系统操作说明和软件操作视频教程。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拨打相应技术服务热线获得支持。 软件下载地址链接:https://www.360docs.net/doc/ca2301524.html, 技术支持电话:400-711-2366 关联知识: 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的公告

1-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对接规范V1.0.1

省网上办事大厅统一身份认证平台 业务系统接入规 V1.0.1 省网上办事大厅 二O一四年十月

目录 一、前言 (3) 二、目标 (4) 三、对接方案 (4) 3.1. 单点登录 (4) 3.1.1. 系统结构 (5) 3.1.2. 集成模式 (5) 3.1.3. 任务分工 (6) 3.2. OAuth2认证 (6) 3.2.1. 系统结构 (6) 3.2.2. 集成模式 (7) 3.2.3. 任务分工 (8) 四、应用程序改造说明 (8) 4.1. 单点登录集成 (8) 4.2. OAuth2认证集成 (9) 4.3. 用户库改造说明 (10) 五、改造环节及示例代码说明 (11) 5.1. 单点登录改造说明 (11) 5.1.1. 详细流程 (11) 5.1.2. 组件调用说明 (13) 5.1.3. 示例代码说明 (13) 5.2. OAuth2认证改造说明 (14) 5.2.1. 详细流程 (14) 5.2.2. 登录页面改造说明 (16) 5.2.3. 组件调用说明 (16) 六、接口及参数说明 (16) 6.1. 单点登录接口说明 (16) 6.1.1. 设置认证服务URL (16) 6.1.2. 获取用户信息 (17) 6.2. OAuth2认证接口说明 (19) 6.2.1. 获取授权码 (19) 6.2.2. 获取token (20) 6.2.3. 获取用户信息 (21)

一、前言 按照《关于做好全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相关筹备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2〕369号)等相关文件及省政府推进全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的工作部署的总体要求,构建全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主要目的是服务于全省网上办事业务信息化发展,为省直部门业务系统、各地市分厅等各类业务系统提供“用户名/密码”普通账户和CA 账户认证服务,并提供跨域单点登录服务,逐步实现“一个账号,全省通用”,建成全省标准统一、安全可靠、互联互通、应用方便的统一身份认证应用支撑体系,全面提升省网办大厅的用户体验及安全保障能力。 本规文件按照省网上办事大厅工作的总体要求,指导各类业务系统建设单位开展统一认证对接工作,说明相关对接流程和步骤,提供相应服务接口及应用实例,完成各业务系统与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对接工作。 二、目标 各类业务系统接入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主要目标如下: (1)统一认证:各类业务系统通过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获取符合OAuth2认证协议的用户账户认证服务,支持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用户能够登录进入各类业务系统,实现“一个账号,全省通用”。 (2)单点登录:各类业务系统按照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接入规进行sso接口集成改造,接入到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中,通过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实现各类业务系统的单点登录服务,实现“一点登录,多点漫游”。 (3)CA认证: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将接入省数字证书交叉认证平台、各市级数字证书交叉认证系统等数字证书交叉认证平台,并为业务系统提供CA账户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 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所有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申领律师执业证书,律师申请执业变更、执业证书补换发、执业证书注销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本办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书包括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执业证书各主要记载事项由广东省司法厅打印填写,并加盖广东省司法厅印章;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项目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填写并加盖印章。 第四条申请人办理律师执业许可手续,应如实填写表格和提供材料。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律师执业证书申领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和《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按照《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因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辞退的。 第九条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证呈报表》(附表1)、《律师执业登记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粤国税发[2002]10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2.05.08 【实施日期】2002.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的通 知 (粤国税发[2002]107号) 现将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对省局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42号)中明确规定须进行纳税

评估的商贸企业,无论其属于分类管理哪一类别,均应按要求实行纳税评估。 二、各地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现有一般纳税人的分类进行清理,并于8月底前完成,同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征管软件和稽核系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料档案库。 三、原《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粤国税发[2000]239号)自2002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四、本办法出台后,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宣传贯彻分类管理规定,鼓励纳税人遵章守法,诚信纳税。 附件: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5月8日 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鼓励纳税人提高纳税信誉,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我省国税机关审批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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