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福勒五个观点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富勒的五个观点
king (2010年8月25日 15:29) | 评论(0)
富勒的五个观点

富勒通过构思这个虚拟案件,然后提出了如下五个观点:
1. 尊重法律条文----特鲁派尼法官---有罪判决
2. 探究立法精神----福斯特法官---无罪判决
3. 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唐丁法官---弃权
4. 维持法治传统----基恩法官---有罪判决
5. 以常识来判断---汉迪法官---无罪判决
结论:维持有罪判决和量刑

观点一,特鲁派尼法官强调了法律条文的重要性,"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认为不能因为同情而允许超越法律条文的例外存在。但同时,他也注意到了法律的不完善之处,因此建议寻求行政赦免。这样做一来可以维持法律尊严,二来正义也得到了维持。

观点二,福斯特法官认为有两个理由可以证明被告无罪:
一是案发时被告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实定法应该建立在人类共存的基础上,以领土为基地的管辖权,其前提是人类共存,该案中被告所处的并不是这样的状态,而是一种"自然状态"。因此,法律原原则并不能适用于本案。
二法律精神重于法令文字。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任何实定法都应该根据它的目的,而不是法令文字来解释。本案的情形适用自我防卫的免责。

观点三,唐丁法官先是反驳了福斯特法官的看法,他认为自然法的假说并不能在本案中成立,在福斯特的观点中蕴含着这样一个规则:合同法的效力高于惩罚谋杀的法律。这个原则一旦得到承认,那么就意味着个人可以随意订立有效的契约来杀人。针对福斯特法官所提出的法律的目的,唐丁法官认为本案中的自我防卫并不适用,因为被告的行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是经过深思熟虑后做出的。另一方面,唐丁法官认为控告谋杀是一种遗憾,现行法律中没有一个更加确切的适用罪名。因此,他放弃参与本案审理。

观点四,基恩法官认为从立法至上原则引申出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法官的职责是忠实于法律而非个人道德,因此行政赦免和被告行为的善恶并不是法律的职责。基恩法官也认为本案不属于自我防卫的例外,因为自我防卫的例外的适用范围是:当事人抵抗威胁自己生命的攻击的情形。本案中,被害人显然没有威胁被告的生命。

观点五,汉迪法官认为法律存在的意义是为人服务,在本案的判决中不应忽视大众的意见,显然支持无罪判决的意见是主要的,本案的判决应该大胆参照

常识。

富勒笔下五个法官的判决文字都很言简意赅
,他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阐述自己的观点。观点一和观点四比较一致,两位法官都认为应该法官的职责是遵守法律条文,分歧在于基恩法官认为裁决不应考虑行政赦免,即强调司法权应该独立于行政权。观点二中福斯特法官强调立法的精神,个人可以违法法律条文却不违反法律精神,但是却忽视了法官的职责并不在于解释法律目的,否则便越权代替了立法机关的职责。汉迪法官的观点很前卫,但是实施起来缺乏可操作性。唐丁法官的弃权,反应出了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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