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核心知识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核心知识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核心知识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湖南省长沙江里华老师制作.] 在2013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15分左右,在简答题、综合

题中至少会占一席之地。其中,考生应重点关注涉及上市公司的综合题(《公司法》和《证券法》《合同法》以及时效制度的结合)。重要:第三节、第四节专题一.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一.子公司与分公司(★★)(一)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以“自己

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一)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与母公司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是关联企业,子公司依法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二,变更登记1.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决议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2.变

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

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不需变更登记

专题二公司的设立(★★★)一,股东出资.(一).股东出资形式(★★★)

1,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出资, 2,

股东也可以以持有的他财产权利【债权。股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 3,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

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已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解释2] 劳务出资是普通合伙

人独有的出资形式, 4,股东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必须是享有合法所有权的财产,只有使用权.没有所

有权仅通过特许获得的特许经营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不得作为出资

(二).股东出资期限与货币出资比例要求(★★★)

1,“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

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三).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要求(★★★), 1,应当依法评估作价,未依法评估作价,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 2,依法办理产权变更【公司成立后60

天内办理】--- 已交付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 .责令合理期间内办理出资人自其实际交付

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3,依法交付.--- 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

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4,以已经设立担保的财产出资的,限期解除担保5, 以非法所得

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三、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

1 承担违约责任.

2 .补交出资并加付利息 3, 公司可以对其股东权利作出合理限制,4. 公司可以

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四连带责任(1)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2)

出资不实 . 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解释;公司的发起人是公司创建人不包括公司成立后进入

的股东】(3)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 [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有过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相应责任的,(4)第三人代垫资金--- 发起人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

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股东抽逃出资---协助人承担连带

责任的(6)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对未履行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7);公司债权人向该股东提起

在未尽出资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8)股东未 [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

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股东抽逃出资(2013年新增)(★★★)

1.抽逃出资的判定(★★★)(1)验资后又转出;(2)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

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专题三、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立的特别规定(★★★)

1.小规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 2.小规模有

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二)公司的组织机构的职权

1.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的一般职权是“制订方案[计划]”,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是,董事会有

权“决定[作出决议]”的事项包括:(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如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设立】(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3.监事会的职权(1)检查权。2)监督权,(3 提出,提议权。(4)列席董事会会议(5 调查权

专题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的产生

(1)股东[大]会聘任或者解聘,(2)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更换(3)国有独资公司;委任 2.董事会的组成;[职工代表的问题] (1)有2个国有投资主体的有限公司,应当有(2)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有 3.公司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1)全体董事[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2)国有独资公司;委任 4.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5.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l/3,

(二)兼职;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监事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3.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因经济犯罪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5年。2)负有个人责任的, 3年。(3)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专题五.公司会议制度

(一).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

1.法定(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2.临时股东会,;临时董事会①10% 表决权;②1/3以上的董事;③监事会 3,临时股东大会(1)10% 表决权;(2)董事会,监事会(3)董事人数≤5或者≤2/3时;(4)亏损≥股本总额的1/3 ; 4.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1)公司特别决议事项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2)股份公司特别决议事项的表决通过(1)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2)股份公司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4.公司的一般决议事项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股东(大)会的决议的股东回避制度(★★★);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董事会会议制度(★★★)

1.董事会的决议

(1)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非出席]的过半数通过。

(2)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3)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专题六、公司股权制度

(一)股份发行;1.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2.股份发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公平、公正的原则(2)同股同价原则,3.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二)公司的股权转让(★)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第三人有权依法主张善意取得该股权3.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登记- 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5.未及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一股二卖”) (1)股权转让后尚未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再次将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原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如果第三方构成善意取得,可以获得该股权;

(三)股份转让的限制(★★★)(1)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l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l年内不得转让;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是持股少于1000股除外,可以一次性转让)③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④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但是不得低于法定限制] 2. 公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专题七、上市公司大的特别规定(★★★)

(一)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1.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2.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

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二)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1.担任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任职人员;(1)本人(2)直系亲属(3)主

要社会关系人[姻亲]、(4)一年内 2.持有股份[自然人-1%.股东单位;5%] (1)本人(2)直系亲

属(3)一年内 3.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1)本人,没有一年内的限定 4.独立董

事除依法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或者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报酬、

考核事项以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3,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专题八、股东权利(★★★)

(一)分红权(1)公司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股息红利(2)但公司章程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

配股息红利

(二)退出公司权(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1.有限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1)公司连续5年不分配利润,(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

主要财产的;(3)期限届满

2、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属于该情形的,收购的股份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五)股东诉讼权(★★★)

1、找对门;(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

董事会--

2、股东代表(公司)诉讼的股东资格要求(1)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资格要求(2)股份有

限公司---持股1%及以上并且成为公司股东满180天,

(六)请求解散公司权[10%的股权](★★★)

1、持有 10%以上,2, 事由①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或不能作出有

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导致公司

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情形。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专题九、公司财务、会计(★★)

1.公积金(★★)(1)盈余公积金①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②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没有限制,用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时,不受25%的限制(2)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2.专题十、公司的担保制度(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1)公司可以为本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2)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但是董事长或总经理个人不行

(二)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三)上市公司必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 1、累积担保(1)总资产50%(2)净资产50% 2、单笔担保(1)净资产10% 3、资产负债率;70%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十二、专题十一公司解散和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3)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习题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本题型共25题,每小题1分,共25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 A公司的子公司B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了一份原材料买卖合同,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A公司承担 B.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B公司承担 C.该合同无效,其民事责任由A公司承担 D.该合同无效,其民事责任由B公司承担 A B C D 【正确答案】B 【知识点】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答案解析】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成立日期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B.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之日 C.股东签订协议设立公司之日 D.首次股东会召开之日 A B C D 【正确答案】A 【知识点】设立登记 【答案解析】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3.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变更登记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公司变更名称的,应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B.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C.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 D.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4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A B C D 【正确答案】D 【知识点】变更登记 【答案解析】 (1)选项A: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公司应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2)选项BC: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3)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完整版)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20170820)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控制公司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提供法律素质,增强以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三条公司要在遵守法律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要自觉遵守法律,探索运用法律管理企业的方法与途径,最终实现依法治企的目标。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公司下属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法律实务包括投资融资、公司重组、资产处置、债权债务、诉讼仲裁、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外聘律师、法律咨询等法律实务及公司与外部主体之间产生的其他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公司设立法务部,归口管理本制度项下的法律事务工作。法务部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管理或承办法律事务。 第七条法务部人员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持有律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法务部履行如下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研究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向公司领导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及应采用的法律对策,协助公司领导正确理解、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对公司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并进行法律评价,研究公司新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对策。 (三)参与公司对外进行的业务谈判,对协议、合同的起草提供法律意见。 (四)审查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根据本制度及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审查二级公司的合同、协议或其他重要法律文件并出具书面意见。(五)参加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公司改建等涉及公司权益的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六)协助办理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专项法律事务。 (七)统一管理公司的诉讼仲裁事务,指导下属公司在当地直接办理的诉讼仲裁活动,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或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八)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法规培训工作。 (九)开展与公司业务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十)归口管理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参考答案

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参考答案

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练习及其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企业法的调整对象是( C )。 A、企业内部社会经济关系 B、企业外部社会经济关系 C、企业内外部社会经济关系 D、企业与社会的经济关系 2、国有企业是( C )。 A、国家管理和经营的企业 B、政府管理和经营的企业 C、政府投资或者参股设立的企业 D、政府拥有所有权的企业 3、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核心是( D )。 A、投资决策权 B、留用资金支配权 C、资产处置权 D、生产经营决策权 4、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 D )。 A、国有企业承包责任制 B、厂长(经理)负责制 C、国有企业全员聘任制 D、职工代表大会制 5、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的( D )。 A、经营管理决策机构 B、生产指挥机构 C、厂长的咨询参谋机构 D、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 6、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 D )。 A、国家 B、政府 C、职工大会 D、厂长(经理) 7、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按顺序首先清偿( B )。 A、所欠银行贷款 B、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C、所欠税款 D、其他债务

8、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C )。 A、承担有限责任 B、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C、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承担按份比例责任 9、债权人会议设主席( D )。 A、4人 B、3人 C、2人 D、1人 10、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 C),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A、1年内 B、2年内 C、6个月内 D、9个月内 11、在下列财产中,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是( C )。 A、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机构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B、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C、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 D、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12、破产财产优先划拨破产费用后的第一清偿顺序是( C )。 A、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B、破产企业所欠银行贷款 C、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D、破产债权 二、多项选择题 1、一般来说,企业具有下列特征( BCDE )。 A、趋利性 B、社会性和组织性 C、商品性和经济管理性 D、自主性和自律性 E、法定性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入职离职管理制度 入职程序 第一条.被聘用人员应按照公司员工入职程序进行入职: 1.入职者按综合办要求的时间上岗到综合部办理入职手续; 2.填写《员工入职信息表》并交纳1张一寸免冠近照和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还须提供学历及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验证各种证书原件(学历证书、身份证、资质证等) 3.领取上岗所需物品,熟悉所内相关制度; 离职程序 第二条.辞职 1.凡正式员工需要辞职者,经理级以下员工(含经理级)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申请。工作未满1个月的试用期员工提出辞职,3天内经综合办批准后办理离职手续,未按要求离职的需按规定支付公司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员工没有申请擅自离岗者,扣发当月工资,有特殊情况没有提前申请离职的员工应附情况说明书加以说明,领导签字后可按正常离职办理离职手续后按实际出勤结算工资。 2.员工持《离职申请表》至综合办审批后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3.员工将办理完毕的《离职申请表》交综合办备存。 4.辞职人员的工资统一到工资发放日发放。 5.审批权限:经理级以上人员填写《离职申请表》直接报所长签字批准。经理级别以下员工填写《离职申请表》报所在分管部门经理、综合办领导、所长签字批准。 第三条.除名、开除 因触犯法律或违反公司规定而受到除名、开除处分者,由所在综合办将其材料汇

总后要求其本人办理离职手续。离职手续的办理参照辞退、劝退人员离职程序(如违反公司规定造成损失的可扣发工资和奖金,严重者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条.自动离职 1.员工未经批准离职称为自动离职.按照《劳动合同》及《劳动法》相关规定应 支付公司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员工未履行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一年按照一个月(月平均工资)工资标准作为违约金;一年以上不足两年按照两个月(月平均工资)工资标准作为违约金,并逐年累加.公司有权不发工资和奖金等,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等情况,公司将保留依法追究补偿的权利。 2.审批程序:经理级及员工填写《离职申请表》和《离职交接清单》报公司综合 办后由所长签字批准。 3.由综合办将离职员工档案撤出、装订保存,备查。 以上规定,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请各位员工须遵照执行! 工资的发放制度 为了明确本所工资发放的准确、及时、无误,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员工工资根据审核过的考勤表来进行考核 (二)所有员工工资均实行本月发上月 (三)员工工资均实行等级工资制 (四)员工未办理手续自行离职的,未发放工资不得实际发放 (五)无试用期人员在工作未满3个月离职的: 1.最后1个月工资不得发放,相关的福利待遇未办理报销手续不再予以报销 2.如果未配合作好善后交接工作的,未发放工资提成以及福利费用均不予以发放或报销 (六)试用期人员、实习人员工作未满一个月的,不发放工资 (七)辞职人员必须在辞职之前,完成所负责的项目工作,否则不予办理辞职手续,擅自离职的工资不予发放 (八)员工事假等扣工资按当月实际日历工作日折算 (九)由于事务所的特殊性,工作未完成需要周末加班的不计加班工资,只做午餐补助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习题演练 一、单项选择题 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按()标准分类的。 A、根据公司间控制与依附关系 B、根据股东责任的不同 C、根据公司的国籍不同 D、根据公司的信用标准不同 2、甲是乙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甲应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照,可以没有独立的财产,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D、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照,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但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由()出资设立,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A、30个以下股东 B、40个以下股东 C、50个以下股东 D、60个以下股东 4、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万元。 A、3 B、4 C、5 D、6 5、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那么,该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为() A、2万元 B、3万元 C、4万元 D、5万元 6、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A、20% B、30% C、40% D、50% 7、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的是() A、土地使用权 B、房屋使用权 C、工业产权 D、机器设备 8、公司经核准登记后,领取公司营业执照,()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A、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 B、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 C、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领取 D、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 9、沈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沈某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3个月后,吸收顾某入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沈某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0万元,沈某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处理方式是() A、沈某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沈某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C、沈某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王某、李某、顾某补足 D、沈某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王某、李某补足 10、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A、权力 B、监督 C、执行 D、行政 11、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的职权的是() A、修改公司章程 B、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C、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D、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2、某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与其他公司进行合并,该决议必须经() A、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同意 B、出席决议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C、出席会议的2/3股东一致同意 D、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同意 13、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行使的职权的是() A、决定减少注册资本 B、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C、聘任和解聘董事 D、修改公司章程 14、A、B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关于甲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公司决定不设董事会,由A担任执行董事 B、甲公司决定不设监事会,由B担任监事 C、甲公司决定由执行董事A兼任经理 D、甲公司决定由执行董事A兼任监事 15、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一个法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 C、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6、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特定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符合国有独资公司特别规定的是() A、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可由董事会制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B、国有独资公司合并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C、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D、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17、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拟向公司股东乙转让其出资。关于甲转让出资的表述,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乙,无须经其他股东同意 B、甲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乙,但须通知其他股东 C、甲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乙,但须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 D、甲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乙,但须经其他股东的2/3以上同意。 18、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的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A、3 人以上13人以下 B、5 人以上19人以下 C、2人以上200人以下 D、50个股东以下 19、甲、乙、丙三人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三人现有资金合计380万元,为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甲、乙、丙至少还需要筹措的资金总额为()万元。 A、20 B、120 C、22 D、不用筹措 20、以募集设立方式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A、20% B、30% C、35% D、25% 21、采用募集设立方式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于股款缴足后()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A、10 B、15 C、20 D、30 22、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有限公司,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等登记文件。 A、股东 B、董事会 C、监事会 D、经理 2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所作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的有() A、公司合并决议 B、公司分立决议 C、修改公司章程决议 D、批准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议 24、某股份有限公司共发行股份公司3000万股,每股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另一公司合并的事项作出决议。在股东大会表决时,能使表决权得以通过的是() A、出席大会的股东共持有2700万股,其中持有1600万股的股东同意 B、出席大会的股东共持有2400万股,其中持有1200万股的股东同意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峄化公司及各部室车间、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属公司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领导,作为公司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公司通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向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条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总经理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宗旨; (四)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 (五)规章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 (六)负责规章制度实施的部门; (七)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

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 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 第六条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保管期限收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 第七条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 整理;事务所的帐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出版社、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 整理人员按档案要求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验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 第九条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送方应列出清单,接收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对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对电子档案资料由经办人员采用计算机管理,按要求建立计算机档案管理目录,并在盘片上编号并注明时间。 第三章档案资料的保管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 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峄化公司及各部室车间、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属公司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领导,作为公司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公司经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向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条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总经理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二)董事会 1、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章程规定。 2、小公司的特殊规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例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80万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40万元,乙出资25万元,丙出资15万元。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有关这次会议的下列情况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 B、会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甲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C、会议决定设1名监事,由乙担任,任期3年 D、会议决定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答案】ABCD (三)监事会 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的职权 1、监事会的组成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 【例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有()。 A、本公司董事 B、本公司经理 C、本公司副经理 D、本公司财务负责人 【答案】ABCD 2、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前言 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充分体现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和成效,把建立健全事务所内部决策和管理机制,提高事务所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能力,切实维护公众利益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行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结合我省实际,省注协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示范文本(试行)》,分治理层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三个部分,共设37项制度,其中,治理层管理制度5项,质量控制制度11项,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21项。以期为事务所制定并执行各项内部治理制度,构建完整、科学的内部治理机制提供参考。 由于时间仓促,加之水平有限,文中难免有不足之处,希望读者不吝指正,以便修订时改进。

会计师事务所治理层管理制度 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规章的规定及本章程的约定。 第四条事务所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地名][字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名称:[ ]C.P.A. LTD 第五条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大写)元。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 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或永久存续),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股东会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事务所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所,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事务所经批准设立,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按其1范本中“[ ]”所列内容由事务所自行填写或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中钞特种防伪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与现代企业制度的需求,依法经营,维护公司自身 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到 的法律性事务。 第三条法律事务工作的原则是:学法、知法、守法、依法。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由综合部具体负责,其具体职责是: (一) 聘请外部专业律师,与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二) 维护公司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商业秘密不受侵害; (三) 当公司与外部单位发生法律纠纷时,代理公司参与诉讼、或 非诉讼 事件的调解、仲裁活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 协助公司有关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增加 员工的 法律知识,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制观念; (五) 配合有关部门对公司经营、业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六) 代表公司参加有关的法律活动。 第五条公司聘请的专业律师和法律服务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草拟或配合有关部门草拟各种法律文件、审查、修改文书; (二)审查与修改各种合同、协议及有关法律文件,使公司与外部经济往来规 范化,具体见《合同管理办法》; (三)审查各种制度的合法性; (四)参与标的较大或条款复杂的经济合同谈判,努力使企业利益最大化,避 免经营风险; (五)为公司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第七条公司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及外部专业律师的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与法律服务机构及外部专业律师的联系通过综合部进 行,综合部可授权相关部门直接与法律服务机构及外部专业律师的联系。 第九条综合部及有关部门须设专人负责法律事务。 第十条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大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心得

大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心得、体会及创新构想 本人1999年至今在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主要处理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并在广东某几家大型房地产、酒店、中医药集团公司兼任法律事务部经理、监察法务中心总经理助理多年,组建或参与组建多家大型企业法律事务部。 在管理公司法律事务的工作中,为切实提高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水平,拓展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领域,有效的预防、控制公司法律风险,使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步入一个全面、高效的新时代,我不但积极处理公司的诉讼案件,并取得有利的结果,而且在公司法律风险的预防控制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希望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面有所作为。现将我对大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心得、体会及今后的工作创新构想简单总结、汇报如下,并请指教。 一、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依法治国”和“依法治企”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依法治国、依法治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把追求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并融入新的市场经济时代。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障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以有效预防控制法律风险为根本目的,使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向依法规范、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司领导干部与广大员工相结合的原则。公司领导干部的重视是做

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最好由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行直接领导,单设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形成工作的组织保障,以确保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规划的要求落到实处。同时,坚持普法教育与公司经营管理实践活动相结合原则,通过对广大员工持续实施普法宣传教育,把学法与用法、学法与守法、学法与依法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公司领导干部与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以符合市场经济与国际一流公司的要求。 2、坚持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与适应我国完善市场经济环境的新形势需要相结合的原则,与时俱进。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中心,结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及上市公司的新要求,积极探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新思路、新措施和新方法,努力提高公司依法决策经营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3、坚持积极发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法律风险预防、控制职能和作用的原则。把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贯穿于公司决策、执行、监督工作的全过程,覆盖、渗透至公司经营和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与各个方面,提高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水平和企业法律风险的预防控制水平。将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和分析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可能引发公司、个人违规、违纪、,承担法律责任的倾向性问题,努力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监督等方面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应对策。 (三)、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对法律事务进行管理的具体工作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处理法律事务,尽量不受其他因素的制约; 2、以加强和完善公司内部经营风险控制和管理、预防法律风险为工作重点;

第3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通过3课时的教学,使学生了解中国公司制度的兴起与发展;中国公司立法的沿革和特点;公司设立;公司治理结构。 教学重点:着重培养学生对中国公司立法的沿革和特点的总体认识。 教学难点:公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 教学方式:讲授、案例分析。 教学内容: 第一节公司法概论 一、公司及其特征 公司是两个以上股东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出资并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企业法人公司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依法设立。依法设立即公司的法定性,指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须依法登记注册。 2、有合法的投资者。各国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人数都作了限制性规定。各种公司股东人数限制有所不同,一般都必须是两个以上。只有一个出资人的公司叫一人公司。 3、以营利为目的。公司的设立及其运作,目的在于获取利润,并将所得到的利润分配与股东,使出资人(股东)因此而获得经济利益。 4、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是一个有独立的财产,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组织机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二、公司的种类 公司的种类,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和方法进行不同的划分,其中最常用也是最重要的划分标准,是公司的股东责任性质。按此标准,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五种类型。 公司种类还可以按照其他标准划分。如:按公司的信用基础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按公司资本发行和转让范围,可分为封闭式公司(不上市公司)与开放式公司(上市公司);按公司内部管辖系统,可分为本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等等。 三、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与解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的概念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即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单指国家制定的综合性的公司法法典,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司法指的就是狭义的公司法。广义的公司法,即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泛指有关公司的所有法律,它除综合性公司法规范外,还包括其他单行的或规定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与公司有关的各种法律规范,如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司的法律规范。 中国公司立法存在着一些缺陷和局限性,是由当时中国的社会经济、政治等客观条件和时代背景特点决定的。 1、公司立法带有为国企改革服务的目的。例如:公司法中有许多关于国有企业改建公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建立法律风险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有关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二章法务机构和岗位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明确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机构(下称“法务机构”)和岗位(下称“法务岗位”)。集团公司新设立的所属企业应在设立后两个月内制定本企业法务机构、法务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集团公司原有所属企业应尽快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完成本企业法务机构及法务岗位的设置工作,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可设立以下两种法务岗位: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统称“企业法律顾问”)。上述法务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的; (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将企业法律顾问的考核、聘任工作列入企业人事管理工作的范围。尚未设立法务机构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法务岗位并明确其归口管理部门,该法务岗位人员在业务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直接向企业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务机构的工作职责为: (一)依法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参与和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企业合同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 (三)及时收集、汇编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草拟、落实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 (五)负责集团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 (六)参与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七)负责集团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下同)的管理工作;

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

公司法务部职责 (一)选聘和考核法律服务机构 1、依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及法律服务需求,对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广泛考察和比较,选聘一家具有规模性和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签约担任公司的常年律师顾问; 2、制定常年律师顾问的工作考核办法,对该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审及考核;对于不适应或不适合担任公司常年律师顾问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更换。 (二)决策法律支持 从法律专业角度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为公司领导的决策提供支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实现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规范化。 (三)公司内部法律风险管控 1、协助公司管理层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2、对公司管理存在缺陷的部门进行法律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方案和建议,逐步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3、对公司员工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涉嫌贪污、受贿、渎职、失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提出内部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追究的具体意见并报公司管理层审核; 4、执行公司管理层做出对公司员工追究责任的具体措施。(四)公司法务档案管理 收集、整理、保管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档案管理。

(五)公司外部法律风险防范 1、参与公司重大经济活动的谈判,提出减少或避免交易法律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 2、协助公司各业务部门与分支机构起草、修订、审核业务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力争保证合同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 3、处理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处理公司涉及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六)法律风险分析报告 1、公司法务部每半年应当向总经理递交书面《公司法律风险报告》一份; 2、报告中应当载明报告期内公司所遇到的纠纷处理情况及涉及或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七)公司法务部的人员编制及管理方式 1、法务部的人员编制为3人,其中经理一人,外部法律事务专员一人,内部法律事务专员一人; 2、法务部经理负责法务部的全面工作;内外法律事务专员在法务部经理的管理和领导下,团结协助完成公司的法务工作。 (八)完成公司总经理安排的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完整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大全【完整版】 2018年1月更新

目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 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 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 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接待、咨询、代书 ⑶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

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公司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有效保障公司及公司所管理资产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公司及各业务部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由监察稽核部专职负责,公司其它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协作。 第三条监察稽核部处理法律事务遵循严密审慎、优质高效、依法尽职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基本内容 第四条协助公司领导及业务部门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第五条对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修订提供法律意见。 第六条负责非统一合同文本的审查,必要时参与重要合同的起草、谈判。 第七条负责法律诉讼(仲裁)纠纷案件的处理,包括委托及协助外聘律师处理经济诉讼(仲裁)纠纷案件。 第八条为业务部门经营管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研究解决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负责公司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业务协调及监督、审查等相关工作;外聘律师的范围包括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经济诉讼(仲裁)纠纷案件代理律师、根据业务部门需要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及其他律师。 第十条配合有关部门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根据需要设立法律图书资料库(包括计算机法律数据系统)。 第十二条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十三条法律咨询服务 (一)一般法律问题,业务部门可以采用口头咨询形式,由法律人员及时

予以口头答复;业务部门也可以采用书面咨询形式,监察稽核部在1-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答复; (二)重要法律问题,由业务部门提交咨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辅助材料,监察稽核部在3-5个工作日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较为复杂或需要外聘律师解决的问题,原则上在5-7个工作日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四条合同事务 (一)需要监察稽核部审查的合同文本,由经办部门提交申请,并附带必要的证据材料;对于一般合同文本,监察稽核部在1-3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对于复杂的或需要外聘律师审查的合同文本,原则上在5-7个工作日完成审查; (二)需要监察稽核部起草或协助起草的合同,由经办部门提交申请,并附带必要的证据材料;对于一般合同文本,监察稽核部在3-5个工作日完成;对于复杂的或需要外聘律师审查的合同,在5-7个工作日完成;对于法律人员参与协商或谈判的合同事务,根据合同协商或谈判的具体进展情况开展合同事务; (三)对于在审查、起草或协助起草合同过程中发现的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法律问题,由监察稽核部或外聘律师向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法律纠纷事务 (一)法律纠纷发生后,有关部门认为需要提起诉讼的,应及时请示公司领导,并向监察稽核部通报和提交有关资料。监察稽核部审查有关资料后,向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领导决定是否起诉; (二)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起诉的案件,监察稽核部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内部人员代理诉讼,或由外聘律师代理诉讼,或由内部人员与外聘律师共同代理诉讼。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不提起诉讼的法律纠纷,监察稽核部协助有关部门通过谈判、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三)对以公司或分支机构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诉讼案件,收到应诉通知后应立即通知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审查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公司领导请示。对重要的经济纠纷案件,由公司领导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情况,组织应诉; (四)有关部门不得自行外聘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需要外聘律师参与诉讼的,由监察稽核部决定并统一办理委托事宜。对于外聘律师的代理工作,监察稽核部及有关部门应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协助; (五)对因公司员工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法律纠纷,由监察稽核部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后向公司领导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业务部门经营管理中需要聘请律师的,应通知监察稽核部,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