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运用特殊调整方法调整一定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现行法律规范中,由于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调整方法不同,可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凡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把现行的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类。这每一类现行的法律规范,在法学上称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可见每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必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就不能称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

一、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这个范围就是经济法只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更不调整其他非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调整的对象是可以分开来的。

就是说经济法调整在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次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有自己的特征的,同时同其他的法的部门调整对象既不交叉也不重叠。

二、从经济法与几个法律部门的关系看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相同点在于,主体中均包括企业、法人、公民等;二者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并且都涉及对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的调整。

它们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调整范围不同。民商法主要调整平等、等价的产权关系和流转关系,着眼于微观的交易安全,重在保障个别主体的财产及人身权益;而经济法主要调整公共性经济关系,着眼于宏观的秩序和利益,一般不涉及个人的人格、财产和交易关系。2、调整方法不同。民商法对于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采取了民事制裁的方式;而经济法正如以上所述,采取了综合性的责任方式。3、根本作用不同。民商法的根本作用是保证各种合法主体能够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参与经济关系及从事其他活动,保证其合法意志能实现;而经济法的根本作用是为了保证社会有一个正常、自由的竞争环境,从而使社会经济能够协调、稳定的发展。4、性质不同。因为民商法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所以民商法是典型的私法;而经济法是“以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在于,两个部门法的调整方法都存在行政责任方式,而且二者也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管理关系。但二者的区别也是相当明显的,主要表现在:

1、调整范围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关于国家行政组织及其行为,以及对行政组织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的社会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虽然二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但调整经济关系的角度和深度不一样。行政法调整微观经济关系,是对个别、具体、特殊的经济关系的调整,经济法则调整宏观经济关系,主要包括税收关系、金融关系、计划关系、财政关系等,是国家从长远利益、整体利益考虑对经济所作的调整,具有一般性、抽象性和普遍性。

2、调整方法不同。行政法以大量的行政责任方式为主;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如上所述。

3、原则不同。行政法的原则是依法行政、廉洁高效;而经济法以维护公平竞争、平衡协调及责权利效相统一为宗旨。

4、目的不同。行政法是国家本位法;在经济法中,国家干预经济活动是为了保证整个国民经济在现有基础上更快地发展,所以经济法是社会法,为了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而产生。

5、国家权利大小不同。行政机关管理的是具有特殊性的社会关系,使行政活动成为一种纯粹的社会活动和组织活动,因而行政机关在进行活动时往往无具体明

确的法律可依,在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中,行政机关就享有较高的自主权;而在经济立法中,法律法规的最根本依据是客观经济规律,经济法是对客观的、固有的、稳定的经济规律的一种反应,因此国家在颁布经济法和执行经济法时的自主权较小。

综上,我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决定于它有着特定的调整对象,它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也运行就是说经济法调整的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有自己的特征的,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叠的。 一、经济法基础理论构建的研究现状 近年来法学界存在的经济法诸说,如:杨紫煊老师的经济协调关系说、李昌麒老师的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漆多俊老师的国家调节关系说、史际春老师的限定的纵横统一说、刘文华老师提出的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李中圣提出的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说、谢怀轼的宏观调控说、王家福的新经济行政法说、朱崇实的国家参与关系说等等,从这些观点看经济法学家们大多以调整对象为法律体系的划分标准,而各家的基本分歧也就在于此,此主张经济法调整此经济关系,彼主张经济法调整彼经济关系,此认为彼的调整对象过窄,彼认为此的调整对象过宽。有的学者将这一思维模式称为"调整对象说",并对其进行反思,提出质疑。认为"这种研究方法作为一种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研究的深入,阻碍了纵深思维.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的简单框架" 。社会要发展就要充分发挥经济法的促进作用,确立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而经济法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思路与方法上,不能完全移用传统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的思维模式,因此我们有必要更新角度来探究经济法的地位。 二、从“利益本位说”挖掘法律部门的本质、研究其划分标准。 在经济法学界把争论的焦点放到调整对象上研究未果的时候,许多法学人开始另辟西径,寻找新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利益本位说”的提出尤其让法学家们

经济法课后练习题及答案

绪 论 一、判断题 经济法学的发祥地是美国。 B A.正确 B.错误 2.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普遍存在于 市场经济国家。 A A.正确 B.错误 3.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构成了 经济法学体系。 A A.正确 B.错误 4.博弈论的方法属于哲学方法。 B A.正确 B.错误 5.经济分析方法是研究经济法的重要方法。 A A.正确 B.错误 6.经济法是有关经济的法规的总称。 B A.正确 B.错误 二、单选题 1.美国早期经济法立法的重要代表是(C )。 A.自然法典 B.公有法典 C.谢尔曼法 D.反不正当竞争法 2.一般科学方法不包括(C )。 A.比较方法 B.系统方法 C.哲学方法 D.统计方法 三、多选题 9. 经济法总论的内容包括(ABCD )。 A.价值论 B.运行论 C.本体论 D.规范论 10. 经济法的具体制度包括(ABCD )。 A.财政调控制度 B.金融调控制度 C.反垄断制度 D.反不正当竞争制度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 一、判断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法律关系。B A.正确 B.错误 2.经济法是解决现代经济问题的现 代法。A A.正确 B.错误 3.经济法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A A.正确 B.错误 4.经济法具有经济性、规制性和现 代性。A A.正确 B.错误 5.经济法的产生是经济因素、政治 因素、社会因素等多因素作用的结果。A A.正确 B.错误 6.市场经济需要国家干预。 A A.正确 B.错误 7.自古就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 法。B A.正确 B.错误 二、单选题 1. 经济法区别于传统法的重要特征是(C )。 A.经济性 B.规制性 C.现代性 D.强制性 2.世界上第一个以“经济法”命名的法规产生于(B )。 A.美国 B.德国 C.法国 D.英国 3.美国颁布的第一部经济法是(A )。 A.《谢尔曼法》 B. 《煤炭经济法》 C.《国家工业复兴法》 D.《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4.经济法发展特点之一是(C )。 A.从常态法到病态法 B.从平时法到战时法 C. 从边缘法到基础法 D.从趋同走向差异 三、多选题 1.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通常包括(ABCD )。 A.垄断 B.信息偏在 C.公共物品 D.外部效应 第二章 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 一、判断题 1.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律和法规组成的整体。B A. 正确 B.错误 2.社会保障法是经济法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B A.正确 B.错误 3.市场规制法比宏观调控法产生更 早。A A. 正确 B.错误 4.CEPA 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A A. 正确 B.错误 5.经济法能够被行政法与民法所替 代。B A.正确 B.错误 6.经济法是一种国家干预之法,其宗旨是确立和规范国家干预,实现国家干预的法治化。 A A. 正确 B.错误 7.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认为,没有经济法就没有民(商)法的意思自治。A A.正确 B.错误 二、单选题 1. 以下各项不属于经济法主要渊源 的是(D )。 A.法律 B.地方性法规 C.政府规章 D.地方政府规章 2.经济法的地位是经济法在(A )中的地位。 A.法的体系 B.法的结构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应该如何界定? 经济法律关系最简洁的定义是:经济法所确认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含义是: (1)发生于经济法主体之间; (2)以确定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3)以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 (4)是经过经济法调整之后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应当如何认识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应当是经济法律关系所特有的,区别于民商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主体(特殊性):广泛性、复杂性、不平等性; 内容(特殊性):管理职权与民事权利共存(内容的经济性?)、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权利与义务的同一性、权利的不可让渡性(转让、抛弃)。 客体:行为性——干预、管理行为 三、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分析 (一)主体 注意三点:一是国家的多重身份问题:行政者、管理者、民事主体。二是主体之间的不平等性。三是分类问题, 干预主体:决策主体 管理主体 实施主体 受干预主体:市场主体 (二)客体: 与民法(物、行为、智力成果、特殊的人身利益)的不同,以干预、管理行为为主。 (三)内容: 1、特点:权利义务的不对待性;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权利的不可让与和抛弃。 2、注意三个概念之间的区别:经济职权、经济职责、经济权利三者的联系和区别。 经济职权与经济权利的比较。三部曲:两个概念;联系;区别。重点在区别:权利性质不同(公权与私权)、主体不同、产生根据不同、行使方式不同(是否可以意思自治、能否代理)、权利的处分不同(让与、抛弃方面的不同)。 3、受控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经营管理权、自主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经济请求权、申诉起诉和举报权。 义务:守法、服从合法干预、依法纳税和缴费、正确行使权利、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经济法典型案例集

第一部分典型案例集 (合同法) 1、案例: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丙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 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 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问:如何认定此次买卖行为?如果甲又反悔,可以退回车子、要回货款吗? 分析:(1)丙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2、案例: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 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问:(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分析: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决定于它有着特定的调整对象,它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也运行就是说经济法调整的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有自己的特征的,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叠的。 一、经济法基础理论构建的研究现状 近年来法学界存在的经济法诸说,如:杨紫煊老师的经济协调关系说、李昌麒老师的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漆多俊老师的国家调节关系说、史际春老师的限定的纵横统一说、刘文华老师提出的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李中圣提出的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说、谢怀轼的宏观调控说、王家福的新经济行政法说、朱崇实的国家参与关系说等等,从这些观点看经济法学家们大多以调整对象为法律体系的划分标准,而各家的基本分歧也就在于此,此主张经济法调整此经济关系,彼主张经济法调整彼经济关系,此认为彼的调整对象过窄,彼认为此的调整对象过宽。有的学者将这一思维模式称为"调整对象说",并对其进行反思,提出质疑。认为"这种研究方法作为一种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研究的深入,阻碍了纵深思维.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的简单框架" 。社会要发展就要充分发挥经济法的促进作用,确立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而经济法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思路与方法上,不能完全移用传统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的思维模式,因此我们有必要更新角度来探究经济法的地位。 二、从“利益本位说”挖掘法律部门的本质、研究其划分标准。

在经济法学界把争论的焦点放到调整对象上研究未果的时候,许多法学人开始另辟西径,寻找新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利益本位说”的提出尤其让法学家们眼前一亮。“利益本位说”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应根据法所保护的核心利益的不同进行划分。其依据为“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 ,实际上就是立足于“利益主体”,为了实现主体的“利益需要”,适当地分配“利益资源”。权利表征利益的维护和增加,义务表征利益的分让与减损。“利益也是法律的基本内容,法所反映的予以保护和实现的都是一定的利益需要。”“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因而,“利益本位说”用以研究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法律是很合适的 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罗斯科-庞德早在20世纪初叶,就提出法律作为社会工程或社会控制的手段,任务就在于尽可能的满足人们的各种要求和愿望,达到利益平衡。他将值得法律加以保护和促进的利益分成三类,即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是指直接从个人生活本身出发,以个人生活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它分为人格利益、家庭关系利益和物质利益。公共利益即指国家利益它分为:一是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如国家人格之完整荣誉和尊严等;二是国家作为社会利益的捍卫者的利益。社会利益分为:一般社会利益、社会组织安全的利益、一般道德利益、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一般进步的利益和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据此我们可以将经济法、民法和行政法在保护利益层面上进行归类和划分。 3.经济法是社会利益本位法

经济法课后练习题及答案

绪 论 一、判断题 经济法学的发祥地是美国。B A.正确 B.错误 2.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普遍存在于 市场经济国家。A A.正确 B.错误 3.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构成了 经济法学体系。 A A.正确 B.错误 4. 博弈论的方法属于哲学方法。 B A.正确 B.错误 5. 经济分析方法是研究经济法的重 要方法。A A.正确 B.错误 6. 经济法是有关经济的法规的总 称。B A.正确 B.错误 二、单选题 1.美国早期经济法立法的重要代表 是( C )。 A.自然法典 B.公有法典 C.谢尔曼法 D.反不正当竞争法 2.一般科学方法不包括(C )。 A. 比较方法 B.系统方法 C. 哲学方法 D.统计方法 三、多选题 9.经济法总论的内容包括(ABCD )。 A.价值论 B.运行论 C.本体论 D.规范论 10.经济法的具体制度包括(ABCD )。 A.财政调控制度 B.金融调控制度 C.反垄断制度 一、判断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法律关系。 B A.正确 B.错误 2.经济法是解决现代经济问题的现 代法。 A A.正确 B.错误 3.经济法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A A.正确 B.错误 4.经济法具有经济性、规制性和现 代性。 A A.正确 B.错误 5.经济法的产生是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社会因素等多因素作用的结果。 A A.正确 B.错误 6.市场经济需要国家干预。 A A.正确 B.错误 7.自古就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 法。 B A.正确 B.错误 二、单选题 1.经济法区别于传统法的重要特征是( C )。 A.经济性 B.规制性 C.现代性 D.强制性 2.世界上第一个以“经济法”命名的法规产生于(B )。 A.美国 B.德国 C.法国 D. 英国 3. 美国颁布的第一部经济法是(A )。 A.《谢尔曼法》 B.《煤炭经济法》 C.《国家工业复兴法》 D.《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4.经济法发展特点之一是(C )。 A.从常态法到病态法 C. 从边缘法到基础法 D.从趋同走向差异 三、多选题 1.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通常包括(ABCD )。 A.垄断 B.信息偏在 C.公共物品 D.外部效应 第二章 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 一、判断题 1.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律和法规组成的整体。B A.正确 B.错误 2.社会保障法是经济法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B A.正确 B.错误 3.市场规制法比宏观调控法产生更 早。A A.正确 B.错误 4.CEPA 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A A. 正确 B. 错误 5.经济法能够被行政法与民法所替 代。B A. 正确 B.错误 6.经济法是一种国家干预之法,其宗旨是确立和规范国家干预,实现国家干预的法治化。A A. 正确 B.错误 7.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认为,没有经济法就没有民(商)法的意思自治。 A A. 正确 B.错误 二、单选题 1.以下各项不属于经济法主要渊源的是(D )。 A.法律 B.地方性法规 C.政府规章 D.地方政府规章 2.经济法的地位是经济法在(A )中

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练习题)精选.

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权利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 ) A.资格 B、行为 C、权利 D、利益 2..经济法主体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属于经济法主体的() A.经济权利 B.经济义务 C.经济职权 D.经营管理权 3.以下可以作为经济法律事件的是() A、公司的设立 B、税务征收 C、确定利率 D、突发洪水 4.以下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A、国家检察机关 B、学校 C、厂长 D、学生会 5、经济法律关系最主要参加者是() A、国家机关 B、企业 C、企业的内部组织 D、公民 6、以下不是民法主体而不是经济法主体的是() A、国家机关 B、企业 C、企业的内部组织 D、公民 7、享有经济职权的主体是() A、国家机关 B、企业 C、社会团体 D、事业单位 8、享有经营管理权的主体是() A、国家机关 B、企业 C、社会团体 D、事业单位 9、经济法律关系() A 、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 B、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或其中任何两个要素构成 C、由主体、客体、行为三要素构成由主体、客体、行为三要素或其中任何两个要素构成 10、下列不属于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A.物 B.经济行为 C.客观事件 D.专有技术 11.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都是法律行为 B、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都不是法律行为 C、合法行为是法律行为,违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D、违法行为是法律行为,合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12.企业的内部组织是() A、民法主体 B、宪法主体 C、经济法主体 D 、行政法主体 13.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必须以一定的()为依据 A 、法律关系主体 B、法律关系客体C 、法律关系内容 D、法律事实 14.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关系 A 、奖励和处罚 B 、管理和服从 C 、权利和义务 D 、市场和计划 15..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 )。 A、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B、经济法律关系的标的 C、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D、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 A经济管理行为 B自然灾害 C智力成果 D生产资料 2.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个体工商户王某 B.西安市国税局 C.在中国居住14年的外国人杰瑞 D.中华人民共和国 3.为购买货物,甲公司的会计张某签发一张汇票交给乙公司的会计李某,该票据关系的主体有()。 A、甲公司 B、张某 C、乙公司 D、李某 4.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可以归结为() A、财 B、物 C、完成一定工作 D、非物质财富 5.无效的经济行为有() A、主体不合格 B、意思表示不真实 C、内容或形式不合法 D、显失公平 6.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是() A、法律规范 B、法律行为 C、法律准则 D、法律事件 7.下列各项中,能够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A、货币 B、衬衣 C、修理自行车 D、祖传秘方 8.经济法主体能够享有的经济权利有() A、经济管理权 B、财产权 C、人身自由权 D、专利权 三、判断 1.经济法律关系等同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 3.任何组织或公民所为的行为都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4.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所进行的经济活动。()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案例及分析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责任 【案例介绍】 王明和李刚毅是中学同学,关系较好,但已多年未见面。一日,在市中心的一家商场里两人偶然相遇,随后互问近况。王明现在是一家从事化妆品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营销部经理,李刚毅则是一个做服装的个体户。两人互留通信地址后约定以后再长谈。两个星期后,李刚毅找到王明,称:现在国家正在促进房地产的销售并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措施,正是购房的好时机,他想趁此机会购买一套自己心仪很久的商品房;但是,他因生意套住了不少资金,付商品房首期还缺2万元,想请王明帮帮忙,借期6个月。王明满口答应,说几天后给回复。 第二天,王明找到自己的舅舅张翼翔——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称自己急需用钱,要借2万元。张翼翔说他手头有现金1.5万元可以借给他。王明收下钱后,又去找女友陈红借。陈红不在,但其母亲在。王明称自己因炒股急需些钱,陈红的母亲立即取出5千元给这个准女婿。第三天,王明将借到的2万元交给李刚毅,李刚毅写了一张借据,表明6个月一到即归还。 转眼6个月过去了,王明见李刚毅还未与自己联系还钱,就找上门去。李刚毅的妻子俞芳告诉他,李刚毅在3个月前的一次进货中被歹徒袭击击伤了头部,因受到刺激,后诱发精神病,已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王明拿出借据,俞芳表示现在手头紧再宽限几天。王明同意了。张翼翔打电话给王明要求他还钱。王明找到其姐姐王丽,王丽向张翼翔保证说,弟弟若不还钱则由她来还。不知出于何故,王明与陈红闹翻,陈红母亲要王明立即还钱。王明提出用他与陈红一起购买的一套音响来抵债(音响价值1.1万元,购买时两人各出了一半),其母同意。王明又来到李刚毅家,看到的是李刚毅的遗像。李刚毅已自杀身亡,且未留有遗嘱。李刚毅留下一套商品房及一批服装等物。这笔2万元的借款由谁来偿还? 【几种观点】 1、张翼翔、陈红之母的借款债权应该由李刚毅来还,但他已死亡,所以只能由其妻子俞芳来还。王明只是一个中间人不负责任。 2、张翼翔、陈红之母的借款债权应该由王明来还,王明偿还后,再去向李刚毅请求偿还。 3、本案中所有的债权人都可以向李刚毅之妻要求偿还,但如果遗产不够偿还则未偿还部分不再清偿。 【评析意见】 首先,解决这一类较复杂的关系,应该先搞清楚本案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谓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由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由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等。本案中涉及的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这是当事人地位平等的一种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三个构成要素组成,即主体、内容和客体。主体是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内容是当事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客体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以上三个构成要素缺一不可。清楚了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就可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从而解决纠纷。 其次,本案中存在着以下一些法律关系:⑴王明与李刚毅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这种关系并不是发生在李刚毅开口向王明借钱时,因为此时王明表示几天后给其答复,并未承诺,关键在于当时缺钱;而没有钱的话,借贷法律关系将会因无客体而无法成立。当王明筹到钱并借给李刚毅时,双方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写不写借据对法律关系的成立并无影响,它只是双方对这一法律行为采用的形式,即采用书面形式,这样有利于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万一以后发生纠纷,则可以作为证据主张权利。出借人王明的权利是到期收回借款,义务是在约定的借款期内将2万元交于李刚毅使用并不得任意干涉;借款人李刚毅的权利是在借款期内使用这笔钱,义务是到期偿还借款。⑵王明与舅舅张翼翔和女友陈红的母亲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尽管王明借来的钱是再借给李刚毅的,但他是以自己的名义借的钱,他不是借贷的代理人,因为代理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所以李刚毅并不与张翼翔和陈红的母亲发生借贷法律关系。如果王明是以李刚毅的名义向他人借钱,则还钱的责任由李刚毅承担,王明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经济法外部独立性问题分析

经济法外部独立性问题分析 摘要:自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概念出现之日起,有关经济法的争论就开始了。可以说正是因为这种争论才有了经济法的发展,经过多年的争论、探索,经济法的科学内涵及准确表述正越来越清晰地凸现在人们的面前。同时,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对经济法的探索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其诸多基本理论问题都需要继续争论和探索。这些争论最为根本的分歧集中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上。经济法的外部独立性问题(即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须臾不可缺少的问题之一,在国内外众说纷纭。可以说,如果能够很好地解答这个问题,应该可以为经济法理论的长期争论有一个新的突破,然而这又是一个十分难以澄清的“理论死结”,否则也不会令如此众多睿智的学者们感到困惑。文章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详尽论述。 关键词:经济法外部独立性分析 一、外部独立性问题观点评述 对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法学界历来存在不同看法,我们可以将以往观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否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即“否定说”;另一类是承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即“肯定说”。“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人们熟悉的较为典型的否定说有以下几种:1 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2 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的各

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3 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一个新的行政分支,即“经济行政法”。 作为对否定说的回应,我国部分经济法学者对独立调整对象问题作了肯定的回答。其中又可以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20世纪80年代,主要有:(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与企事业以及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个时期是1992年以后,主要有:(1)经济协调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3)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在国家管理社会经济过程中因国家调节而引起的,以国家为一方主体的社会关系。 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问题经济法学界多持肯定态度,但80年代的观点有“大经济法”之嫌,而且对“独立性”的关键问题,比如与行政法的分界,基本上不作回答,故难以令人信服,1992年以后的观点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在这些论著中基本上都有经济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门法关系的专门论述。然而,这些论述往往有意无意地避开调整对象这一根本性问题,而多从目的、任务、价值等侧面论述它们之间的区别,尽管这些论述不无道理,但是一旦涉及独立调整对象

经济法作业-答案

《经济法》作业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和地过程中依法( C )的当事人。 A.享有经济权利B.承担经济义务C.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 D.享有经济权利或承担经济义务 2、公民个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此行为使公民成为( C )主体。 A.民法B。民法和经济法C.经济法D。民法或经济法 3、经济管理主体主要为( B )。 A.国家权力机关B。政府C.特殊企业D。经授权的其他组织 4、下列事项中,一般不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是( D )。 A.企业内部组织B。私营企业C.个体工商户D。党团组织 二、多项选择题 1、以下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是(ABCD )。 A.企业B。供销合作社C.国家机关D。个体工商户 2、以下属于经济法的主体制度内容的是(ABCD )。 A.经济性行业组织法B。中央银行法C.特殊经济组织法D。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组织法 三、名词解释 1、经济法体系:是指反映国家协调、干预市场经济的各方面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其划分往往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相呼应。由于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协调、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因此,决定了经济法的体系应该采取如下结构:市场主体管理法、市场运行调控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经济法学体系。 2、经济法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的形式。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由不同层次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构成了不同的渊源,组成了经济法的形式体系。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的命令、指令、办法、规定、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和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参加签订的或者承认的有关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双边或者多边协定等。 四、简答题 1、有人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试从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方面,论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答:经济行政法认为经济法无非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行政法,只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构成任何法的部门。此说的最大问题在于它认为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实质上以行政手段调整为主的关系。此种观点已为主流观点所摒弃。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主要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调整对象不同。第二,调整手段不同。第三,价值取向不同,第四,产生的历史背景不同。所以行政法是关于政府的组织人事和行政救济法,充分关注的应当是行政组织及其权力设置、行使、制约和监督,这与行政法起源于授权与控权法的历史和逻辑一致。行政法不关注行政行为的具体社会经济内容,经济法部门的形成与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之间并无内在逻辑联系。此外,经济法的内容和范围不限于经济行政,它还包括反垄断、制订和执行产业政策,货币和金融调控、政府参与市场活动等历来不属于行政法范畴的私法人公法化的内容。 2、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义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它具有如下特征:其一,经济法基本原则反映了经济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经济总政策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其二,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管理对经济法最根本要求的反映;其三,经济法基本原则表现为一种抽象的法律意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内容:(1)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这一原则应当作为经济立法和执法的重要依据之一,它是经济法的永恒追求,既是经济法的源头,又是经济法的终点。(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它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享有承受的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他们的利益与效益必须相一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 特征 (2008-04-08 16:19:54) 转载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具有公共经济管理内容的权利(就经济行政机关而言,则表现为权力,以下相同)义务关系。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 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 经济法律关系由法律规范确认,概莫能外。经济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他是一种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如前述,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发生了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其中,在政府或其经济行政机关实施公共的经济管理过程中形成一种经济管理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该种社会关系经过经济法的调整,则上升为具有经济管理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使一些经济管理关系规范化,明确化,为人们享有经济权利(力)和履行经济义务提供了外部条件。可以说,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国家运用经济法手段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必然反映,是经济管理关系为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产物。没有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会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 (二)具有意志性 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意志性的社会关系,这是它不同于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在经济法律关系形成和实现的过程中,国家意志是主导的,但它和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是相互联系的。 首先,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意志。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而经济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渗透着国家意志。可以说,经济法律关系是贯彻国家意志的重要形式。因此,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意志,否则,经济法律关系就不能形成。换言之,在经济法律关系形成过程中,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必须服从国家意志,国家意志对经济法律关系的形成起着主导作用。 其次,国家的意志,必须借助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才能得到实现。无疑,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有意识的,人们的行为始终是受其意志支配的。只有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在经济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相互结成一定的经济法律关系,行使经济权利(力),履行经济义务,体现在经济法律规范中的国家意志才能得以实现。所以,在经济法律关系实现过程中,国家意志必须通过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实现。 (二) 独具社会公共经济管理性 经济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一个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经济法律关系具有社会公共的经济管理性质。法律关系是由法律确认的,而具体法律关系的特性则是由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身的特殊性质决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它的特性也取决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身的性质。 标签: 教育 分类: 美文推荐

浅谈如何认识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浅谈如何认识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李平摘要:部分法的划分具有相对性。对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之间关系的认识不能绝对化。其间的联系与区别按照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排列顺序,从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属性不断减弱,公法属性不断增长。其中,以社会法为纽带,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的消长变化,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分别有自身的任务和功能,并呈现出相继联结的内在联系。 一、法律部门划分的一般理论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肖先涉及到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其次是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 划分法律部门的意义,在于力求准确地制订、解释、适用法律,以恰当地调整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复杂的各种关系。法律从旱期的“诸法合体”状态到今人“各法分离”格局,既说明了人类社会关系的客观多元性,也反映了人对所生存环境的认识能力不断强化。法律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表明,法律部门的高度分化与高度综合是法律发展的规律;因而在尊重传统部门法划分时应当小局限于已有分类。 对法律分类的基本观念,大体有三种主张:1.主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人的主观假设,诸如“自然法”、“实在法”的划分;2.客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山特定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应当有什么样的法律;3.主客观统一论,认为法律的划分是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和法学家的主观认识相统一的结果。在主客观关系方面,主观主导’一。法律划分,应当属于认识论范畴,相对而言,主客观统一、主观主导的观念史符合认识论原理。认识

具有相对性,法律的划分也就具有了相对性一般认为,部门法划分的基本标准是法的调整对象。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就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尽若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表述不一,但是经济法具有特定调整对象——以社会整体性和国家调控性为基木要索的经济关系——的共识是客观存在的。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立法机关对于法律的分类上,经济法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经济法有较为密切联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民法、商法、行政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曾经是学界讨论的热点,少于且由立法机关来阐述其关系(参见顾昂然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在实务界,两者的关系曾经是模糊不清的,以往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审理的多数是民事案件,以至于法院系统将经济审判庭史名为民事审判庭,让一些人认为经济法本存在了。这是误解。现在看来,经济法与民法的个性大于共性,它们是具有不同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的两个独立法律部门。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主要体现为两者的调整对象都与经济关系有关。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个体性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其次表现为两者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渊源。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首先表现为调整对象本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所谓社会性经济关系,是指具有社会影响的经济关系,包括具有社会性的公平交易秩序建立和运行关系及社会经济平衡协调持续发展关系。前者主要

经济法学答案

经济法学 姓名班级 1.经济法概念的国外早期学说有:()。 A.综合说 B.企业经营关系说 C. 国家管理说 D. 功能说 参考答案:ABCD 2.经济法概念的国外当代学说有()。 A.政府干预说 B. 社会经济利益平衡说 C. 经济组织特有说 D. 国家管理说 参考答案:AB 3.非独立法律部门说对经济法概念的不同理解,其中又形成了()等几种不同的观点。 A.学科经济法论 B.纵横论 C.综合经济法论 D. 经济行政法论 参考答案:ACD 4.关于经济法产生原因的争论有()。 A. 市场失灵 B. 政府失灵说 C.危机对策说 D. 国家干预说 参考答案:ABCD 5.西方经济学界出现了对凯恩斯政府干预学说加以挑战和修正的各种流派,其中具有重大影响的有()。 A. 供给学派 B. 新经济自由主义学派 C. 自由主义学派 D.规制实证分析学派 参考答案:AD 参考答案:ABCD 6经济法的体系结构也应由()组成。 A. 微观经济法 B. 宏观经济法 C. 市场规制法 D. 社会保障法 参考答案:AB 7宏观经济法特别法包括()。 A. 财政法 B. 税法 C. 货币政策法 D. 区域经济协调法 参考答案:ABCD 8经济法的渊源种类()。 A. 宪法 B. 行政法规 C. 经济法规 D. 民法 参考答案:AB 9.重商主义理论的基本内容包括()。 A.旨在通过对流通领域经济运行状况的研究,达到增加社会货币财富的目的

B.认为财富就是金银,就是货币 C.提出了劳动价值论 D.提倡国家干预经济 参考答案:ABD 10 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 A.立足本国实际的方法 B.历史和现实结合的方法 C.综合研究的方法 D.比较研究的方法 参考答案:ABCD 11济法总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经济法内容的一般理论 B.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C.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一般理论 D.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理论 参考答案:BCD 12.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征。 A.经济性 B. 强制性 C. 平等性 D. 时代性 参考答案:AD 13.在调整经济规制关系时作用于人们的行为方式有()。 A. 消极方式 B.积极的义务方式 C.允许的方式 D.禁止的方式 参考答案:BCD 14.的规范方式()。 A.义务性规范方式 B.禁止性规范方式 C.提倡性规范方式 D.任意性规范方式 参考答案:ABCD 15.制法律关系的特性主要表现为()。 A.经济规制法律关系是在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 B.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往往是政府 C.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主要围绕经济规制主体单方面意志展开 D.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特征 参考答案:ABCD 16.济规制法律关系的不同内容,可以将经济规制法律关系分为( )。 A. 微观经济规制关系 B. 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 C. 绝对经济规制法律关系 D. 相对经济规制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AB 17.规制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 A.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具有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

经济法判断题讲解学习

经济法判断题

判断题 经济法导论 1.企业的分支机构因为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而不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答案: × 2.从权利与义务的对应程度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答案: × 3.经济法律关系等同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答案: × 4.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 答案: × 5.任何组织或公民所为的行为都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答案: × 6.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所进行的行为()答案: √ 7.任何当事人都可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 答案: × 8.个体工商户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答案: × 企业法 1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案: ×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 答案: √ 3.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 × 4.有限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 ×

() 答案: × 6.独资企业解散后,其债权人在2年内未向原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原投资人的偿还责任消失。() 答案: √× 7.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执行行为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全体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 × 8.普通合伙企业新入伙的合伙人只对其入伙后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 9.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可以在入伙协议中约定,新合伙人比原合伙人享有较大的权利、承担较小的责任。 答案: √ 10.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普通合伙企业在其退伙前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 √ 公司法 1.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特定的人员或机构具有约束力,包括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也有约束力。() 答案:× 2.股东派生诉讼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所提起的诉讼。 答案: √ 3.公司的董事会人数为5-19人,当不足规定人数的2/3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补足差额。 答案: √ 4.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答案: √ 5.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答案: √ 6.董事会与监事会不是有限公司的必设机构。 答案: √ 7.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需经其他股东的同意。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一:女教授起诉所在大学挑战55岁退休线 年满55岁的大学教授史建接到学校的退休通知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高级职称的女性如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休,遂将所在的大学起诉。北京市石景山法院一审裁定,因此案不属受理范围而驳回其起诉。 56岁的史建是一所大学的教师,正教授职称。去年2月,她接到学校下达的退休通知。史建称,其两个姐姐同在高校任职,都是60岁退休,因此她接到通知后非常不解。经查询资料史建发现,有关文件中对高级职称女性的退休年龄已有明确规定。她出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休”。史建认为学校执行的退休年龄有悖于国家规定,且与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的原则不符。与学校几次沟通无果后,她起诉到法院。史建请求撤销学校的退休通知,恢复其应有的工作权利。 庭审中该大学代理人辩称,学校的退休政策是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人事制度和政策。另外,此案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经审理认定,史建的诉求不属于法院人事争议的受理范围,驳回起诉。宣判后,史建表示要上诉。她表示想通过诉讼争取其正当的工作权利,“不仅是为我个人,也是为其他的高知女性”。 经济法案例分析二:合同法 委托人某家用电器公司委托某贸易代理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订立电器销售 合同。贸易公司遂指派其业务员李某与张某与进出口公司洽谈并签订了200台彩 电的购销合同,并约定于2013年12月15日前交货。后由于家用电器公司货源 出现问题,未能按期交货。进出口公司遂找到业务员李某,要求赔偿损失。李某 表示,他去签订合同只是代表公司履行职务,与他本人无关,而且贸易公司也只 是受家用电器公司的委托签订合同,进出口公司应该找家电公司赔偿。 请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 答:所谓经济法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经济活动中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 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的构成要素为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在本案例中,委托人某家用电器公司委托某贸易代理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订立电 器销售合同。在这里,贸易代理公司只是作为代理人,而家用电器公司是被代理 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所谓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 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权利义 务的行为。例如,甲委托乙代其购买某种物品,乙即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该种物 品的买卖合同,由此而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直接由甲承受。这里,甲是被代理 人(又称“本人”),乙是代理人,丙是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在本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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