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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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改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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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石川于 2015/3/16 9:50:27 发布在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KCIS观察:无意之中,云南省委副书记仇和扮演了抢头条的角色。总理记者招待会刚刚结束,一条仇和被查的消息迅速传遍互联网。仇和虽已落马,舆论不应全部否定他曾经的努力,但是违纪违法终究不会平安无事,我们更该从制度层面,或者现实土壤层面思考一些问题。

原题: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改革家

秦川

无意之中,仇和扮演了抢头条的角色。总理记招刚刚结束,一条仇和被查的消息迅速传遍互联网。“仇和代表,散会后请留下”,这是一家媒体的标题。其实,仇和被抓并非在人大会议闭幕现场,而是随云南代表团成员回到驻地后被带走的。此前,有网站称“有人来开会,没准就回不去了。”仿佛是尽在掌控的预言,又或者一语成谶,仇和确实恐怕难有机会重回昆明了。

有个段子是这样的,缅甸军机轰炸云南边境,造成我平民伤亡。有人透露我军一味求和,朝野震动。高层闻讯怒喝:“云南那边,谁求和,马上给我拿下!”后来的事,想必大家都知道了。段子毕竟是段子,与真实的仇和性格并不相符。在舆论场中的仇和一向强悍、铁腕,不按套路出牌,甚至被冠以“酷吏”,求和,确非其个性。任性,倒与其施政风格相似。

不过,仇和或许早已隐觉处境不妙。日前,在两会云南团的小组讨论会上,他说:“我们这种体制,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应该是世界上最廉政。”如今这话被人翻出来用来嘲弄仇和,殊不知,这几年仇和郁郁寡欢,被指一直遭遇举报,特别是不久前与他走得极近的商人刘卫高被查,仇和自然感觉到了危机,抛出“最廉政”论,何尝不是一种另类的求和?

仇和属于不折不扣的明星官员,不管是赞美他还是批判他,这十多年来,特别是主政宿迁和刚到昆明时,他的一举一动都备受关注。一个例证是,央视王牌栏目《焦点访谈》曾在短短几年三次聚焦宿迁,比如在1998年,宿迁市下属的沭阳县给教师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结果引起集体罢课,引得《焦点访谈》采访报道。

仇和被称为“最受争议官员”,既然受争议,就说明有人说他好,也有人骂他,否则也谈不上争议。如今仇和已落马,但他的一些措施确实被人肯定过,比如他在宿迁推出勤廉公示制度,将党政主要干部资料在《宿迁日报》上公布,由人民提出问题,干部公开“述职述廉”。如此治官,官不聊生,“讨好”了民众。再比如到昆明后,他来到位于当地丹霞路的昆明市新闻中心,让各个新闻单位提供近期报道,特别提出“要负面的报道”。如此行为,

“讨好”了媒体。此外,他还说过,“政府包办的后果,事实上穷人受损、富人得益、官僚得利,这种情况,其实只有让市场来发挥功能,政府的作用应该是直接给穷人发补贴。”这就“讨好”了市场派、改革派。

仇和说过,“腐败我看有三种:第一种是贪污,第二种是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第三种是宁愿少干事,甚至不干事,保证不出事,四平八稳,按年龄大小、皱纹多少、胡子长短排队等提拔,失去机遇,影响一个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后两种比第一种造成的损失更大,更可恶。”这些话难道没有道理?第三种腐败与当前高层的观点完全一致,即为官不为也是腐败。

仇和虽已落马,但不应全部否定他的努力,认为他始终是一个野心勃勃的阴谋家,只知道哗众取宠,从不干事。因此,我们更该从制度层面,或者现实土壤层面思考一些必须思考的问题。

其一,个性与性格。人人都有性格,但不是人人都有个性,官员尤其如此。“枪打出头鸟”,“出头的椽子易烂”,官场流行装孙子,高调惹祸,低调可降低出事风险。清朝显宦曹振镛历经乾嘉道而不倒,“恩遇益隆,身名俱泰”,做官秘诀就是“多磕头,少说话”。中国官场上有个性的官员不是多了,而是太少,一个个温吞吞慢悠悠,没有改革魄力,一个个不求无功但求无过,混日子混资历。中国呼唤改革家,呼唤有改革精神的官员。

其二,人治与法治。仇和最受诟病的地方,也许就在于他想干事,也能干事,但是常越界。比如,将小偷等违法者示众、把一个跨护栏的妇女追至厕所,搞强拆,就涉嫌违法。著名宪政学者蔡定剑曾感叹“仇和的无限权力让人感到恐惧”。没有权力干不成事,有了权力如果乱干事,也一定被质疑。说到底这是人治与法治的冲突。人治,往往最容易见效,最高长官一声令下,令行禁止或者令行事成,被人称道,但是如果不将法治,长久下去不仅毁了掌权者,也祸害一方。

其三,一路举报与一路惊喜。改革容易受非议,人治更易被炮轰,仇和的仕途与被举报相伴,他曾说过:“我是被一路举报,但是我的仕途却是一路惊喜……”该如何看这句话?只要官员干事,恐怕没有不被举报的,如果一举报就落马,谁还敢干事?同时应思考,如果施政行为明显适当,却一路高升,体制内的纠错能力哪去了?对有改革精神的官员一定要提拔,但有问题的改革官员就不能简单提拔,更重要的是应放手让官员干,也应建立基本的监督机制。

当今之世,改革家并不多,在强力反腐的语境中更不容易出改革家。时代呼唤改革家,我们需要怎样的改革家?按照蔡定剑先生的说法就是:相信人民,向人民放权、让人民自己决定事情,使自己的权力接受法律规范的约束,这样的改革家才是真正的改革家,才会得到人民拥护,从而取得最后的成功。比如,把掌握在自己手中的人事权交给公民;建立公共财

政制度,把财政审批一支笔交给人民代表大会;把城市规划、房屋拆迁等重大事情交给人大讨论;政务完全公开,让政府的一切决策让人民参与或使人民看得见……值得欣慰的是,目前中央所作的制度设计,正体现了这些精神。

“我到昆明工作,人地两疏,和大家无亲无故;从未共事过,与大家无恨无怨;只身一人,无牵无挂;所以,工作一定能无恃无畏。”仇和的“八无”,至今让人记起。仇和之后,是否再无“仇和”?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我们需要有改革精神的官员,需要有改革行动的官员。笔者担心的是,如果不培植土壤,不强化约束,官场要么出强人,要么出庸人。“朝受命、夕饮冰,昼无为、夜难寐。”

2011年12月3日,在赴任云南省委副书记之前,仇和用《庄子》内篇·卷二中《人间世》的一段来作为离任讲话的开篇。

但是如今中国这个社会已经变成了17、18世纪的资本主义了。一方面我们是"英雄不问出处",在几乎所有的企业都带着原罪的情况下,国家放任残酷的丛林法则肆意横行,唐骏、禹晋永之流不受惩罚地成为致富的典型,以非理性的财富追逐刺激整个民族的金钱游戏,从而破坏市场的基本准则;另一方面自由匮乏下的权力与资本的疯狂结合,无休止地吞噬中下层民众的生活资源,持续推动少数人不断上行和多数人不断下行。在资源分配的本身已经天然不合理的情况之下,再分配的机制并不是提供福利,而是提供少数人的优先占有权,平等形态自然日益恶化了。

社会民主主义的方向是平等,建立一个更加安全、稳定和幸福的国家。但中国缺乏的,是社会民主主义的前提。

巫师朱特在书中写道:极端不平等的社会也是不稳定的社会。不平等会引起内部分裂,而且,迟早会引起内部斗争,其结果往往是不民主的。

对于中国的前途,许多人有各种各样的幻想,却唯一没有这样的预言。崩塌社会的摧毁力是无方向的、随意的和狂躁的,它并不区分人群和阶层。就好像卢旺达的屠杀一样,到最后并没有胡图族或图西族之分,所有人都是所有人的敌人。无人幸免。

我知道,朱特的思维要比我这里谈到的问题要深邃得多。一个失衡的世界里,人的信任感丧失,彼此防备;一切以商业为唯一目的的社会中,道德的正当性不复存在,等等。可是我宁愿用最简单的思维来套用中国的现实:在自由与平等之间,我们拥有了什么?我们到底该如何?我们的道路在哪里?

还是朱特的结尾结得好:"如果我们认为我们知道错在哪里,那么,我们必须根据这个知识行动起来。众所周知,哲学家迄今为止只是以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关键是改变世界。"

论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 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并推进依法行政,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习近平在十八大四中全会上讲话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自依法治国被提出之后,不论从什么方面都可以觉察出中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在加强。依法治国,即法治。法治一词由来已久,《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淮南子汜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但是当时所谓的法治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法治是以民主自由为基础的,包括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两个层次,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运行机制;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托马斯哲学学派创立者阿奎那曾说过:“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以法治国”是用法律去治国,法律只是用来治国的工具,这种“法治”,主体是国家机关,是手里掌握权力的人,治理的对象是人民群众;而“依法治国”是治国必须依法,这种“法治”,主体是人民,治理的对象有可能是滥用国家权力的当权者。以法治国时代,官员的权力缺乏约束,缺乏充足的监督机制,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大量的贪污腐败现象,习近平说,要把权力关在笼子里,而依法治国就能实现这种目标,依法治国要求任何人和机构都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与法治相对的是人治,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利的不相制衡为前提,总之就是有集权者。人治建立在集权的基础上,其核心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人治的理想模式是德治。德治最初由儒家提出,主张“为政以德”,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思想后来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封建君主专制时期君王是一国主宰,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一国之兴盛与否完全取决于君王的道德水平能力高低,有贤明者如唐太宗,建立贞观之治,创造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盛世太平;也有暴戾者如隋炀帝杨广,重用严刑酷吏,赋税高居不下,社会动乱,生灵涂炭,哀鸿遍野。人治具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故会有“朝令夕改”;人治要求集权,故会有“一家之国”之说;人治以掌权者为主体,他们会利用法律为了自己谋取利益,为他们的亲人谋取利益,而他们的欲望与个人情感更会影响治理,故在封建人治时代,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一、法制与法治概念 法制(Rule by Law),法律和制度。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有法制。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因此,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只有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实现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法治(Rule of Law),是指在某一社会中,法律具有凌驾一切的地位。所谓‘凌驾一切’,指的是不单止任何人都必需遵守、甚至是管治机构的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亦需要,而法律本身亦被赋与一个非常崇高的地位,不能被轻慢。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法律。 二、法制与法治的联系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谈谈企业管理中的人治与法治

谈谈企业管理中的人治与法治 ( 任何企业都会面对人治和法治的问题。在通常情况下,企业规模小的时候主要依赖于人治,老板的一句话就是“圣旨”,严格遵照执行,凡事都需要请示与汇报。待企业规模壮大起来后,管理者越来越意识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于是将内部各项制度的建立提到日程上来。希望通过“法治”实现企业规范化、规模化管理,这些制度是企业中的“宪法”,将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现象都要考虑进来,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这样,企业运营中的正常事务就可以按照规矩和流程办理,不需要都请示领导定夺,将领导者从繁琐的事务中拯救出来,思考更高层面的问题。现实中的成功企业,其管理风格往往千差万别,都不尽相同,但有一些议题是任何企业都不能回避的,例如企业愿景、战略规划、产品定位、人治与法治等等,这里我们专门来谈谈后者。 我们先来看看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人治涉及到的对象可能是老板,也可能是各级管理者,这些人首先是能人,在技术、管理、思想等方面有过人之处。当他拥有很高威望时,可以达到一呼百应的程度,企业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需要这样的能人,人治也是可以为企业带来很好效益的。但是,严格来说,人治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管理,或者说这是一种不理性的管理,且风险很大。当老板无暇顾及时、当各级管理者离职或怠工时,企业管理工作就会陷于被动,甚至瘫痪,这样的管理给老板提出了“三不”要求:不能生病、不能有自己的事情、不能死

亡,老板首先是人,可这样的要求本身就是不人道的,这是人治带来的弊端。 我在这里不是抨击人治现象,而是分析它。假如人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就可以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可见,人治是一把双刃剑,而法治是企业管理的根本。 下面我们以员工忠诚度为例来做个分析。在很多企业中,会把“核心员工保留率”作为衡量团队管理者成效的一个指标。说到这儿,我们要先来分析核心员工为什么要离职,可能是有了更好的机会(更高的待遇、更适合自己的岗位等等),也可能是看不到前途。如果年复一年仅仅意味着年龄的增长和不断的重复自己,在企业中既没有补血的过程,也没有创新指导,更看不到未来的成长路线,那么员工的内心(尤其是年轻人)就会同时产生职业倦怠感和内心恐惧感。这时,仅靠“能人”的伶牙俐齿和人格魅力去说服对方,即使“忽悠”成功,也是一时的,不能代表一世,因为治标不治本,核心问题并未解决。换一种思路来设想:首先,很多年轻人刚进入一家企业时,往往不知道自己该如何发展,即便有也是肤浅的,例如招聘时就有人提出“我希望自己能带一个团队”,当被问到“你为此做好了哪些准备”时,就答不上来了。但是当新员工进入企业马上就能看到企业为自己的岗位设置的成长路线图,清楚自己每一个阶段的发展目标,以及配备的学习和积累途径时,他的动力很容易被焕发出来。“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随着成效逐渐显现,他的信心会更强,动力会更足。同时,他还能了解到:多长时间、达到什么标准可以加薪,可以晋升;达到

认真对待人治

认真对待人治 来源:作者: 一九七九年,那是一个春天, 有一位老人在中国的南海边画了一个圈 神话般地崛起座座城, 奇迹般地聚起座座金山。 ……。 啊,中国,啊,中国, 你展开了一幅百年的新画卷, 捧出万紫千红的春天。 ――《春天的故事》 问题 今天,人们已经普遍接受法治是当代中国应当追求的。在流行的法学话语中,人治往往受到批判,甚至被等同于专制。从普及法治的常识、促成当代中国的制度形成、确立人们对法治的追求而言,这种近乎宣传的文字也无妨,但是,若是将这样的文字当作法理学,则有重大纰漏。如果法治作为治理社会的手段真的是如此优越,而人治真的是如此恶劣,且反差真的是如此鲜明,那么人类历史上为什么还会有长期的“人治”和“法治”之争?人治又怎么可能曾经长期被一些伟大思想家作为一种治理社会、国家的基本方法之一?这些思想家怎么会在这样一个在我们看来都一目了然的选择之间选择了人治?难道,我们的前人真的是如此愚蠢,而我们真的是如此聪明?如果从这种进路来思考法治与人治的问题,首先会把问题太简单化了。从理论思维上看,这种论证方式甚至比文革时期的“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论证方式都不如。其次,这种论证也就势必将法治和人治的讨论道德化,或者是将人治论者视为傻瓜甚至坏蛋,他们为了追求个人权力不惜损害全社会、全民族的利益。在这种政治的或道德的评价引导下,就不可能认真地理解和尊重古代诸多伟大思想家的研究。第三,这种分析也容易将中国法治建设的任务简单化,似乎法治与人治的问题只是一个领导人的认识和决心的问题,而完全忘记制度的形成和建立是社会多种因素制约的产物。 事实上,在法学和政治学中,法治是同人治并列的两种基本的治国方法。既然是并列,那就不可能是优劣利弊如此简单明了,昭然若揭。只有在难分高下的较量中,法治相对于人治的优点才值得追求。只有打老虎的武松才能算得上英雄,如果打的只是一只老鼠,恐怕武松的名字早就被人们遗忘了。而且,既然是一种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是法的精神最一般最本质的表现,同时亦是我们理解法的精神,把握法的本质的基本范畴。 人治是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式。法治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法治与人治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在人治社会中,领导人或统治者具有超越于法律的权力。2.法律地位和作用不同。法治社会,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手段更是目的。人治社会,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3.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 传统中国法的根本精神是:人治。 根据现代法学,国家权力和政务可以划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部分。而在唐、明、清三朝国家机关与权力结构中,凌驾于一切权力至上的皇权的合法性,在传统中国是普遍存在的。传统中国法人治精神与中国古代法同时起源并建立在性善论与性恶论结合的哲学基础上。在现代哲学视野中,传统中国的专制政治和法律中的人治精神渐趋加强。 西方法的传统精神是:法治。 西方法治精神最早形成于古希腊城邦政治逐步确立的过程中。法是在贵族与平民的不断斗争与相互妥协中生长起来的。如何运用法律来实现有效的治理,答案即是三权分立。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贯彻了人权神圣不可侵犯;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分权与制衡。 在现代社会,由于深受民主、自由、人权等现代价值观念的影响,人们普遍相信,法治总体而言要优于人治。因为法治所依赖的法律比人治所依赖的领导人的智慧和才能,具有更大的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

德治,人治,法治

德治,人治,法治优缺点 人治、德治与法治不仅仅是我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的政治主张,而且也是历代王朝采用的统治方法,对其加以分析和认识,对于我们

今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具有借鉴作用。 一,法治,人治,德治的含义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原创性表述:“法治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指定的良好的法律。”在这个界限中。前者强调“法律至上”,后者强调“法律正当”。 法律是大家按照社会普遍规范制定的,而且这种被普遍遵从的法必须是好法,良法,善法。亦即这种法包含着民主,自由,人权,平等,公平,正义等等人类价值要素。他使立法者在法律制定之后,必须受到时间的评判和检验。法治是一种以“法德”来统治的社会统治方式和治理方式。他并不排斥社会道德等对人们内心的影响和外在行为的自我约束,但他排斥以人为核心的统治方式。 这里我们要区分两个概念即“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依法治国”它强调的是掌权者和普同公民都要服从法律。“以法治国”它强调的是统治者用法律制度管理人民。 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个人或集团因为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阶级统治的社会体制。在我国,人治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的治理国家的理论,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人治是封建社会统治者所提倡的,即个人要服从君王的统治。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常见于我国的封建社会。用君

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 德治的概念,可以说有不少争论和分歧。德治的“德”,不仅仅指道德范畴,它还包括:风俗、习惯、信仰、伦常、礼貌、道德、信义等含义。在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德治就是以德治国。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相配合的社会思想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二,法治,人治,德治的优缺点 (一)人治 “人治”主张权力出自君主。正所谓“朕即国家”,“朕即法令”。在人治国家中,君主和统治阶层不仅能创生法律,又能超越法律。他们只是用法律管理和镇压老百姓,维护自己的统治。 “人治”是最高统治者不收法律约束的“权治”。最高统治者的权力大于法律。谁拥有国家权力,谁就拥有国家、统治民众。在人治国家中,官本位观念盛行。因为掌握政权是发财致富,飞黄腾达,光宗耀祖的一条捷径。所以人们普遍崇拜权力,漠视法律。中国古代自汉武帝以后的历代皇朝尊崇儒学,倡导“以德治国”。隋唐后采用了科举考试。但是“人治”的“家天下”思想构成了巨大而严密的权力

人治、法制、文治

人治、法治、文治 人治就是使用强人治理,人治依靠的主要是管理者的个人影响力,其人缘、风格等在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一旦管理者变更,换成其他人来管理公司,被管理者可能出现不服,公司就会陷入混乱。同时人治模式前后标准难免不一致,管理上随意性很大,权力主要集中在上层,执行者没有规章可循,需要见机行事,遇事必须请示上级。 法治就是建立制度,淡化人治,通过制度化管理来提高效率。对企业管理来讲,建立制度并不难,难点在于如何执行,谁去执行。 当企业再进一步发展壮大,部门和员工进一步增多,法治的弊端也就暴露出来。此时就需要有一种意识、思维来引导员工的行为,这就是文治,以文化来管理企业。对于企业来说,文治强调以人为管理的核心,建立学习型组织,领导靠教育培训来引导员工,对员工实行自我控制,自我管理。 我认为我自己、收银员、本部门都处在法治阶段,在执行制度时,遇到不熟悉的人,员工基本上能坚持按原则办事,但一遇到自己的上司、领导、知心朋友来办事,我们就很容易就走了捷径,人为改变了制度和流程的刚性,久而久之,制度和流程就成了虚设。这也是日后我需要反思和改正的地方。 人治是依赖领导的影响力来管理员工,一旦领导不在或领导变换,管理的难度就加大,而且新领导很难复制这种管理方法,必须重塑影响力才能有效管理。法治是依赖法律、制度的刚性来约束员工、堵塞漏洞,但法律和制度需要依赖强有力的队伍去执行才能见效,一旦遭遇法律、制度真空或执法缺位,管理就会出现漏洞。文治就不同,它依赖的是强大的文化,文化的范畴非常广,它是无形的,不处不在,无孔不入,伴随人的一生,影响深远。作为管理者,做到明察秋毫,适时推动,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才是明智之举。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法理二 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在法治社会,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即使领导人或统治者认为法律有所不妥,在法律未改变前,必须守法而不得违法。 在人治社会,治国的最高依据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治国依赖其智慧和能力,规则法律经常可以被权力拥有者一言以立、一言以废。领导人或统治者地位高于法律。 2.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在法治社会,法律至高无上。与任何组织与个人相比,法律高于个人意志。与其他规则相比,法律具有至上性和首选性。可以说,法律是国家治理社会的主要方式。 在人治社会,由于统治者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因此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3.法治强调“权自法出”,人治强调“法自权出”。 在法治社会,所有的公共性权力都应有合法性依据。法律是公权力的产出之所。 没有法律依据的公权力都为非法。 在人治社会,“朕即国家,朕即法令”,领导人或统治者即能创造法律又能超越法律。 4.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并且往往与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相联系。 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并且一般并不奉行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理念。 5.意志来源和代表性不同。

法治往往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常常是少数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 6.生效依赖的基础不同。 法治强调法律,其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看人们的道德水准,更依赖于法律制度的优劣。 人治强调个人的威望、智慧、能力。人治的成本高低、效果好坏除了依赖人们的道德水准,还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 7.治理过程中体现的特点不同。 人治多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法治具有比人治更大的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8.规则公布出台的时间不同。 法治是事先之治,按事先建立的法律规则进行法律适用。 人治是事后之治,便宜行事。往往先依照个人意志行事,之后再制定规则。

读《理想国》之人治思想与《社会契约论》之法治思想

读《理想国》之人治思想与《社会契约论》之法治思想 ——基于从人治到法治的视角09政治学与行政学廖柏盛U00914023 【读柏拉图《理想国》之·人治思想·】 《理想国》一书,首先讨论个人正义,然后转入城邦正义中。柏拉图认为世界的本原是理念,自然现象只是理念的“影子”和“模仿”,每个人都有理性、志气和欲望三种品性。柏拉图把人性中的正义理论进一步用于对城邦的正义的分析。 他提出:人产生于大地,但大地在铸造人的时候,在有些人身上加入了黄金,他们是人类中最宝贵的,因此应担任统治者;在一些人身上加入了白银,他们便成为保卫者;在大多数人身上注入了铜和铁,这些人便成为农民和手工业者。上述三种人的身上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美德:智慧是治国的才能,是统治者必备的品质;勇敢是保卫者必备的品质;节制是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品质。据此,柏拉图得出结论:正义的城邦,就是上述不同等级的人各安其分、各守其职。 那么,谁来担任统治者呢?柏拉图提出:理想的城邦应当由哲学家担任国王,或者使当前的国王变成哲学王,否则正义的理想国便只能是空中楼阁。柏拉图把正义的国家和合理的统治方式等同起来,他以逻辑推理的方法把理想国家的统治权赋予哲学家国王,得出了哲学家国王的统治方式是最理想的政体,从而构建了一个人治的乌托邦。 那么,哲学王是怎么来的呢?柏拉图认为教育是唯一的途径。教育从小便进行,对青少年既教音乐又教体育,用音乐陶冶心灵,用体育锻炼身体。接着20岁的时候要进行一次挑选,一些突出的孩子被挑选出来进行进一步系统的知识教育与训练。到30岁再进行一次挑选,把突出的青年选出来,要他们学习哲学,通过哲学的辩证推理来认识事物的本质,他们将获得善的理念,达到可知事物的顶峰。学习了哲学后,经过长期实际工作的锻炼,到了50岁,那些在知识学习和实际工作的一切方面都取得优异成绩的人,才能被选为哲学王。 然而,柏拉图在以正义为出发点论述法律时,他指出:每个城邦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制定不同的法律并要求被统治者服从,被统治者若违反法律则是不正义的行为,要受到惩罚。同时,统治者也会犯错误,他制定的法律也会有错误而与正义不相符,因此只有在统治者制定的法律符合全体人民的利益时,法律才称得上正义。 写到这我有点不解:之前专注于论述人治,现在怎么又掺和了法治呢?接下来的阅读解开了我的疑云。柏拉图认为:与法律相比,哲学家所掌握的知识是一

人治与法治的关系辨析

人治与法治的关系辨析 长期以来,关于儒家强调人治而反对法治的说法,一直占据着学界主流,对此,尚需仔细辨析。 主张人治反对法治的一个典型是西晋时的大臣杜预。他曾经参与《泰始律》的制定,强调法律应当简约直白。“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故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例直易见,禁简难犯。”晋武帝令杜预制定考课黜陟制度,杜预则认为,治理国家靠人而不能靠法。“夫宣尽物理,神而明之,存乎其人。去人而任法,则以伤理。”人治是根本,法治会导致恶性循环。“简书愈繁,官方愈伪,法令滋章,巧饰弥多。”所以,杜预抗命不从,反对制定考课法令,而是主张各级长官充分发挥人的作用,各考下属,每年把自己的下属按照优劣排出顺序,累计六年的排名顺序,决定升降迁置(《晋书?杜预传》)。 大体上,古代学者主张法治反对人治,以法家最为典型,韩非把这种法治思想推到极端。而儒家多是主张人治的,杜预只是其中之一。从战国的荀子提出“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一直到明清之际的王夫之主张“治惟其人,不惟其法”,反映出儒家的治国思路。今之学者,往往把这种主张一概划入与法治对立的人治范畴,乃至加以批判,认为

这种人治思想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进步。 然而,人治和法治是否就像有些学者想象的那样,是一种非黑即白的排斥关系?主张法治最为激进的韩非,同时又承认术和势的作用,难道用术就不是一种人治?反过来,提出“有治人无治法”的荀子,恰恰是儒家各派分支中对制度作用最为强调的,从他对礼的重视就可看出这一点,难道隆礼就不是一种法治?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追问:把人治与法治对立起来,是不是有点简单化了? 就拿反对制定考课法令的杜预来说,他反对“去人而任法”,却并不主张“去法”。他所主张的六年累计优劣以定黜陟,依然是一种法治,不过是一种简单易行的法治而已。杜预的观点是:“今考课之品,所对不钧,诚有难易。若以难取优,以易而否,主者故当准量轻重,微加降杀,不足复曲以法尽也。”大意是,考课官员十分复杂,官员职责千差万别,衡量起来难易不等,如果简单按照制度规定,很有可能难以考核的就轻轻放过,而容易测定的就抓住不放。这就全靠主管官员用心衡量,区别情况灵活处理。要在法令之上赋予实施弹性,不可能严格执法就万事大吉。再拿提出“有治人无治法”的荀子来看,他一方面主张人治,认为君主的表率作用最重要,“君者仪也,民者影也,仪正而影正。君者盘也,民者水也,盘圆而水圆。”(《荀子?君道》)另一方面又说礼制是国家根本,“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

人治与法治的思考

关于 在法学和政治学中,法治同人治是并列的两种基本的治国方法。在目的和愿景之中两者基本上是一致的,都是希望社会安定富足、百姓安居乐业,总不会有统治者和管理者愿意国家混乱、受人欺凌。两者的分歧仅仅在于最终的或主要的手段是法还是人。因此,我们必须以一种冷静的心态来思考法治和人治的关系。、所谓“人治”,就是依主观办事,有法不依,以言代法,并非按照人多人少来治理,人治即,按照掌握权力的人的感性思考去行事,也就是全国人民共同使用一个脑袋,共和以后,人治的表现是用政党的形式来治理,用政党的形式来维系人治的状态。所谓“法治”,简单的说: 就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在党的“八大”会议上提出两句话,叫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肯定了这两句话,又增加了两句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上四句话就是党中央强调的要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 很多人都在思考究竟是人治大于法治还是法治优于人治,针对这些说法不一,也各有各的道理。总的来说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在于,法治认为一个国家能否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完善与否以及执行的好坏,而不是那些有权力、有威望的领导者。人治的理论则恰好与此相反。作为一种治国的原则与方法,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要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与制度;并且特别强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要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这同那种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有法可以不依,凡事由少数领导个人说了算的人治是有原则区别的。 在我们国家大部分地区都是行政权力往往是大于法律效力,这和国家的生产力和生产水平有着关系,毕竟成为一个严格的法治国家并不是一朝一夕的功夫。 在面对社会上的不公平和不正之风时,人们大肆批判人治,寄希望于法治,似乎只要国家实行了完全的法治,天下就没什么解决不了的事情。其实,不论是法治还是人治都会有其局限和不足之处。

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论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①两者基础不同。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②两者特点不同。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在于,法治认为一个国家能否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因素,是整个法律与制度的好坏,而不是少数几个国家领导人是否贤明。人治的理论则恰好与此相反。作为一种治国的原则与方法,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要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与制度;并且特别强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要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这同那种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有法可以不依,凡事由少数领导个人说了算的人治是有原则区别的。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两者的差别是巨大的,一般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人治论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法治论强调依法治理;(2)人治论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法治强调对事不对人,提供一般性规则;(3)人治论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法治论弘扬民主,保障共和国体制。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法治的优越性十分明显,一般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第一,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的,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即人治),……就是说,依法律决策优于一人的决策,法律不受人的感情因素的影响而能作出公正的裁决。第二,法治有监督体系,能有力地防止个人专断和腐败。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已成为一条公理。第三,法治能客观地反映和作用于市场经济。因为市场经济要求主体平等、交换自由与主权明确,要求合法权利得到可靠保障,……而这些只有通过实现法治才能全面达到。第四,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没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民主就没有保障,也不能发展。……要建设……民主政治,就必然实行法治。尽管这里还有一个过程,但最终走向法治是不可避免的。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一般可概括为四个方面:(1)人治论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法治论强调依法治理;(2)人治论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法治论强调对事不对人,提倡一般性规则;(3)人治论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法治论弘扬民主,保障共和体制;(4)当个人与法律不一致时,法治强调“法律至上”,而人治则是个人权威至上。 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 1.在价值理念方面,法治追求民主、人权尤其是自由平等,人治则与专制、等级特权和奴役具有亲缘关系。…… 2.在法律的地位方面,法治强调法律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主导作用,认为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主要模式。因此,在法治社会里,法律会受尊重、遵守乃至信仰。而在人治状态下,虽然也有法律,但法律的调整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对于“人治”来说,法律是不重要的,有时是可有可无的。因此,在人治社会里,法律不受尊重、不被信仰甚至受到蔑视或厌恨。 3.在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方面,法治奉行“法律支配权力”的原则,而人治则奉行“权力支配法律”的原则。对于法治来说,通过宪政和法律限制,约束和规范权力,是其生命所在。但在“人治”看来,权力尤其是最高领导的权力,不受制于法律,不对法律负责,才符合其本质要求。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法理二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在法治社会,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即使领导人或统治者认为法律有所不妥,在法律未改变前,必须守法而不得违法。 在人治社会,治国的最高依据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治国依赖其智慧和能力,规则法律经常可以被权力拥有者一言以立、一言以废。领导人或统治者地位高于法律。 2.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在法治社会,法律至高无上。与任何组织与个人相比,法律高于个人意志。与其他规则相比,法律具有至上性和首选性。可以说,法律是国家治理社会的主要方式。 在人治社会,由于统治者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因此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3.法治强调“权自法出”,人治强调“法自权出”。 在法治社会,所有的公共性权力都应有合法性依据。法律是公权力的产出之所。没有法律依据的公权力都为非法。 在人治社会,“朕即国家,朕即法令”,领导人或统治者即能创造法律又能超越法律。 4.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并且往往与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相联系。 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并且一般并不奉行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理念。 5.意志来源和代表性不同。 法治往往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常常是少数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 6.生效依赖的基础不同。 法治强调法律,其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看人们的道德水准,更依赖于法律制度的优劣。 人治强调个人的威望、智慧、能力。人治的成本高低、效果好坏除了依赖人们的道德水准,还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 7.治理过程中体现的特点不同。 人治多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法治具有比人治更大的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8.规则公布出台的时间不同。 法治是事先之治,按事先建立的法律规则进行法律适用。 人治是事后之治,便宜行事。往往先依照个人意志行事,之后再制定规则。

第17章 人治与法治

第十七章 人治与法治 第一节 人治及其形态 一、神治 二、德治 总的说来,人治具有不同形态,甚至会有人治与反人治、非人治形态的混合。例如,鼓吹希望通过一种“绝对权力“来建立君主独裁,依靠强有力的专制统治达到统一民族国家的目的的马基雅维利在《君主论》中强调统治者对国家进行统治,目的就在于夺取政权和保持权力;强调目的决定手段的政治强权主义。但是,马基雅维利绝非君主专制制度的护士,他认可最优政体是民主共和制。随后的霍布斯也主张实行一种开明的专制统治,认为法律是来自统治者的命令,统治者不受法律约束。不过,他同时也认为,君主应该是自然法的忠实捍卫者,他应该确保臣民的生命、财产和幸福。他既迷信专制统治,也试图限制政府权力。 第二节 法治及其表现 法治既是思想范式,也是制度体系,更是实践模式,且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 一、法治的思想脉络 (一)西方的法治思想 古希腊罗马法治思想源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则是坚定的拥护者、倡导者,西塞罗丰富了法治的具体内容。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法治思想是神学的分支,影响最大的人物当数奥里略?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 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时期的人文主义法治思想的哲学基础是人文主义。 启蒙时期的法治思想是以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为代表的、以自由、人权、平等、民主为核心的法治理念。 西方法治思想在二战后呈现出新的特点。 (二)中国的“以法治国”观念 首先,在统治者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一方面,他强调君主守法、治者循法。他认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1“法之不明者,君长乱也。”2他强调:“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3然而,另一方面,他认为只有君主独揽大权、君尊权重,才能保证令行禁止,实现以法治国。“权者,君之所以独制也,权制断于君则威。”4也就是说,只有“秉权而立”才能实现“垂法而治”。 其次,在法律的运用上,主张重刑主义。“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禁奸止过,莫若重刑。”5只有通过严刑重罚,才能达到去奸的目的。由于我国古代法制具有诸 1 《史记?商君列传》 2 《商君书?一言》 3 《商君书?君臣》 4 《商君书?修权》 5 《商君书?去强》

人治与法治比较研究

人治与法治比较研究 3 0年来,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3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 再往前追溯至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必须倍加珍惜。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中国如何对待法制与人治总的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确实已经形成,这确实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里程碑式的成就。与此同时,我国法律体系不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照搬照抄,而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现代化建设实践相结合,把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学说与中国立法实践相结合,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有目标、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政治保障;从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出发,充分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积极成果,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路径;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紧密结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中心,服务稳定改革发展大局,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根本任务;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程紧密结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保障人权,促进改善民生,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最后,谈谈法治社会中法律与文化的关系。文化是一个相当丰富的概念,它包含了思想、道德、风俗、艺术、制度等。法律就是思想道德、风俗的规范化、制度化。提到人治,有人总认为它是与法治、与法律水火不相容的,其实,有许多人治思想正是从长期的广大人民群众道德认可、风俗习惯方面考虑出来的,我认为法律恰恰是要吸纳这些被广大民众认可和遵循的思想,而应该杜绝的是打着“法治”旗号,的泛刑主义,也就是说制定法律要尽量做到扬善避恶。总而言之,只要处理好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科学和法与文化的关系,解决好了他们之间的矛盾,协调好各自矛盾之间因素的发展,才能实现和谐的法治社会。3【③】人治与法治最大的区别在与是不是具有民主性,人治是建立在专制的基础上的,特点是君主专制,体现的原则是个人主义.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的,具有民主的特点,体现的是大众意志,少数服从多数!法治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从人治走向法治。一个国家是否治理得当,主要就是要看如何适当根据国情、人民的道德水准去构建人治与法 治的比重和不同的适应范围。在理论上,一定存在着一个最佳的人治与法治结构使得在所定目标社会秩序之下其治理成本最低。从治理成本和效果的角度看,法治与人治并无好坏

论人治与法治_高中作文

论人治与法治 本文是关于高中作文的论人治与法治,感谢您的阅读! 「人治」与「法治」皆是经国济民的工具,善用者多昌,逆之者多亡,铁证在历史里随处可见。常言:「水能戴舟,亦能覆舟,火以薪传,亦以薪尽」工具本身并无绝对的优劣,其价值之高低全视乎使用者所拥抱的心态和所施展的手法。 为何世人旦闻「人治」即午不安膳,夕不安枕,偟偟然不可终日呢?人治是以人的决定作为措施的依据,国家的舵手控制着整个民族的路向,故其之质素垂实受人关注! 回顾历史,乱臣子为追求美女、地位和财富等私欲而误了国家大事。君不见狗将吴三桂为失红颜而开城门,昏君宋高宗为存帝位住而忘父兄,贼相秦桧则为得万金而害忠良,这些执政者全都因私误公,弃万民于水深火热之中而不顾。其次,庸材居要位,祸至无日矣!祸至无日矣!刘禅囚魏竟乐不思蜀可以作为一个左证。再者,重臣如岳飞仁义智勇兼傋却忠陷于愚,殊谋唏叹也!此三者都是「人治的大患」。 纵使执政者有刘备之丘,开羽之义,诸葛之智,张飞之勇,人始终是人,精神体力难免有不胜负荷的时刻,所肩负的事务便不得不交托别人处理。翻开史书,每次权力转移时,关于继承人的质素,接班人的资格和旧政策的动向,众人鲜有不动干戈而能释然地解开这数个死结。 山高皇帝远,在上之人威德兼傋并不代表在下之人上行下效,质素较高的精英早已升职加官去了,余下的不是新丁懒手便是老弱残兵,然而与平民接触的却是这个阶层的执法人员,故彼等的质素委实令人担忧。 平心而论,「人治」倘若一无是处,早已被先圣古贤摒弃了。精明能干的领

导人可以当千万同志的偶像,一言一行都成为教的准则。譬如尧以仁治国,舜以德服人,终使天下大治。在待殊事情上,譬如中巴退休金的劳资纠纷,私人拆卸石绵瓦事件,当现行规例无效时,就需要人从公理的角度去衡量事情的得失,作出公平的判断,采取适当的措施。 为何世人一闻「法治」即雀跃万分,膳时安醉,枕时安睡,言时安语,步时安行,悠悠然自得乐在其中呢?以法为治,规圆划方都有准绳可循,没有人敢明目张胆地自把自为。比方人有纵声高歌的自由,亦有不扰他人的道义,折衷的办法是道守躁音管制的方案而行。路人与司机都有使用道路的权利,孰先孰后可根据交通规则轮流使用。大体上约定的俗例不会因人而异,因时而别,因地而迁,理论上应该可以保障每个公民的权益。 法治的优点大家有目共睹,但不要忘记其值得深思的地方。首先,法律的大前提是甚么呢?由于这点涉及信仰,思想,风俗和主义等重大原则,故我不表任何意见。 法律的离定是因应当代的社会情况而制,随着时代的变迁,许多规则经己不合时宜了,需要作出适当的修改。数年前,往澳客必携带回港证和身份证,并且要填写一大迭出入境表格,简直费时兼失事,但现在阁下只要拥有三粒星的身份证,手续就简便得多了。 最值得人忧滤的是执政者会否自凌驾于法上或者将法律作为草管人命的凶器呢?君不见粤语长片中的帝皇常力言「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只不过,除了亡国奴外,历史里可曾有人主犯罪的记录呢? 总言之,法律不外乎人情,人情之中必有原则。倘若执政者在「国法」中善用「人治」与「法治」这两套工具去经国济民,委实是万民之福也!就算是家长

班级管理中的人治与法治

班级管理中的“人治”与“法治” 董亚玲 从教七年,班主任做了六年,前五年的班主任工作也觉得快乐精彩,但是今年一年我的班主任工作却遇到很多难题和无奈。我好像进入了我的工作瓶颈期,不知所措,茫然,于是就开始思考,以下就是我的一点思索:纵观全校,同样一个班级,不同的班主任管理,效果不同。有的班主任带一班乱一班,而有的班主任从未有过闪失,班班都是精品;还有的班主任,他带出来的班只能自己带,别人接不了。每个班主任的管理方式是不一样的,有的是“人治”,有的是“法治”。下面我就谈谈班级管理中的“人治”与“法治”。一、“人治”与“法治”的差异 仅靠“人治”的方式管理,依靠的是班主任个人魅力、个人权威和学生良好的师生关系治理班级,班级和学生都没有建立起系统的规则体系。当换了班主任,“权威”消失之后,维系班级凝聚力的纽带切断,班级自然就乱。这也就是我们很多班主任带的班别人接不了的原因。 “法治”强调的是班级规则,是纪律,是约束。“遵守规则”是刚性管理,没有任何情面可言,你只能这样,你不能那样,违反了这项规定,你就必须受到这样的惩罚;违反了那项纪律,就会有那样的后果。这样管理方式,强硬、死板,管理过严过死,班级会死气沉沉,制约班级和学生的发展。个别老师在没有和学生建立积极情感联系的情况下,想把一个靠“人治”管理的班级,改造成一个靠“法治”管理的班级,中间没有任何过渡与缓冲,失败是必然的结果。 二、理清一个概念 作为班主任,要对班级管理这一概念有清醒的认识。班级管理,“管”什么?“理”什么?“管”的是学生的外部行为,“理”的应该是学生的思想意识形态。那么,在班级管理中,哪些内容可“管”,哪些内容可“理”?这里头大有学问,该“管”的时候去“理”,该“理”的时候去“管”,都会出问题。“管”是对外部行为的制约,需要训练;“理”是对思想的疏导,需要转化。训练需要科学的方法,转化需要高超的艺术。刚性的“管”和柔性的“理”相结合,对班主任工作的科学与艺术提出了挑战。 管子曾说“有道之君,行治修制,先民服也。”唐代的白居易也认为“仁圣之本,在乎制度而已。”这些都说明了制度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用制度来管理人,大到国家,小到一个班级的教育,我想都是如此。作为教育教学基本单位、学生成长发展重要场所的班级,必须是开放的。一个开放的班级一定充满自由、民主、平等的氛围,班级的每一位成员都是班级的主人,他们都有较强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这样的班级无疑是每位新型班主任所向往的。但在班级管理中如何才能达到这一和谐的境界呢?经过近几年的探索,笔者认为在班级管理中“弃‘人治’,行‘法治’”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手段。 三、实施班级“法治”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学生发展需要“法治” 我国依法治国的战略能否真正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目标能否如期达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个公民尤其是在校中小学生的素质和水平。而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治”意识和能力又显得尤为重要。但在长期的班级“人治”管理下,很多学生可能会形成“唯师”与“听话”的人格,从而最终失去“自我”。

人治与法治比较研究

人治与法治比较研究 30年来,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3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 再往前追溯至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必须倍加珍惜。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中国如何对待法制与人治总的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确实已经形成,这确实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里程碑式的成就。与此同时,我国法律体系不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照搬照抄,而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现代化建设实践相结合,把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学说与中国立法实践相结合,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有目标、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政治保障;从中国的历史 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出发,充分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积极成果,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路径;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紧密结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中心,服务稳定改革发展大局,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根本任务;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程紧密结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保障人权,促进改善民生,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最后,谈谈法治社会中法律与文化的关系。文化是一个相当丰富的概念,它包含了思想、道德、风俗、艺术、制度等。法律就是思想道德、风俗的规范化、制度化。提到人治,有人总认为它是与法治、与法律水火不相容的,其实,有许多人治思想正是从长期的广大人民群众道德认可、风俗习惯方面考虑出来的,我认为法律恰恰是要吸纳这些被广大民众认可和遵循的思想,而应该杜绝的是打着“法治”旗号,的泛刑主义,也就是说制定法律要尽量做到扬善避恶。总而言之,只要处理好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科学和法与文化的关系,解决好了他们之间的矛盾,协调好各自矛盾之间因素的发展,才能实现和谐的法治社会。3【③】人治与法治最大的区别在与是不是具有民主性,人治是建立在专制的基础上的,特点是君主专制,体现的原则是个人主义.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的,具有民主的特点,体现的是大众意志,少数服从多数!法治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从人治走向法治。一个国家是否治理得当,主要就是要看如何适当根据国情、人民的道德水准去构建人治与法治的比重和不同的适应范围。在理论上,一定存在着一个最佳的人治与法治结构使得在所定目标社会秩序之下其治理成本最低。从治理成本和效果的角度看,法治与人治并无好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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