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条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

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第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九条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二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

处置。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第四章监察权限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十九条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

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二十九条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

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第三十条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三十一条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

据。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第五章监察程序

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第三十七条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第三十八条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九条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十条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第四十一条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四十二条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

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十四条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七条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第四十八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

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第四十九条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第五十一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

第五十二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一)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

(二)向赃款赃物所在国请求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

(三)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

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

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五十四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第五十五条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第五十六条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十七条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第五十八条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九条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六十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十一条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三条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四条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五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四)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七)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

(八)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六十九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

人民警察法(2017草案)

为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加强对人民警察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决策部署,2014年以来,公安部将修改《人民警察法》作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点项目,着力推动修法工作。经深入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并多次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地方公安机关的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和智慧,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修订草案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加强对人民警察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概念) 本法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公安工作及其人民警察的行政机关。 本法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中依法履行治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且被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安机关任务) 公安机关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查处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公安事权划分)

公安机关事权划分为中央公安事权、地方公安事权以及中央和地方共同公安事权。 国家建立与事权相适应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和人民警察保障制度。 第五条(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基本原则) 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应当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 人民警察必须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 第六条(专群结合原则) 公安机关必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健全社会治安组织动员机制,实行社会治安群防群治,推动社会治安社会化治理。 人民警察必须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七条(法治原则)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严禁滥用、超越权力。 人民警察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权力行使适度原则) 人民警察行使权力应当与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尽可能选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最小侵害的措施。 第九条(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干涉、拒绝和阻碍。 第十条(国家对人民警察的权益保护)

监狱法试题含答案

监狱法试题(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新中国监狱工作巩固、提高、发展阶段的起止时间为 A.1954年至1966年B.1954年至1965年C.1954年至1956年D.1951年至1954年 2.《监狱法》的第五章为 A.监狱B.刑罚执行C.教育改造D.狱政管理 3.提出“严格管理与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政策的会议为 A.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B.第八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 C.第九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D.第九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 4.监狱人民警察的基本职权,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其职务范围内的 A.基本权力B.基本权利C.基本责任D.基本义务 5.罪犯依法必须履行的义务主要有 A.三项B.四项C.五项D.六项 6.监狱执行刑罚的起始环节是 A.狱政管理B.收监C.教育D.入监教育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的最长时限为 A.一个月B.二个月C.三个月D.四个月 8.监管改造保障功能的内容包括待遇保障、组织保障和 A.安全保障B.行为保障C.物质保障D.思想保障 9.对罪犯的个别教育主要采用的方法是

A.写实法B.计分法C.谈话法D.观察法 10.监狱组织罪犯劳动生产具有双重目的即改造罪犯和 A.经济任务B.政治任务C.教育任务D.综合任务 二、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22分。 11.我国监狱按行政归属可分为省属监狱和地市属监狱。 12.监狱法律体系的规范性文件中最高层次为《监狱法》。 13.“三个为了”的方针是在1951年5月15日召开的第三次全国监狱工作会议上提出的。 14.监狱人民警察是国家刑罚的承受者。 15.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监狱检查。 16.我国刑罚执行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合法、严密。 17.对于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18.监管改造是否科学的最根本标志在于它是否能够改造罪犯。 .出监教育是指监狱对已经出监的罪犯集中进行的一种专门教育。19 20.劳动改造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主义的存在决定意识理论。 21.劳动改造的原则之一是注重经济效益。 一单选题 1罪犯饮食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保证罪犯吃饱,吃热,吃熟, A吃好B吃的卫生C吃出营养D吃香 2监狱防疫保健工作和医疗机构的设置列入所在地行政部门的规划。 A司法B公安C教育D卫生 3外籍犯的配偶,直系亲属,监护人要求探视的,需经罪犯服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试题及答案

行政监察法试题 (共37道题)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所给的答案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合适的,请将最合适的一个答案选项的字母标号填在括号内) 1、监察机关依法对( A )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二条) A、国家行政机关 B、司法机关 C、党政机关 D、人大政协机关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的监察业务以(C)领导为主。(第七条) A、本级人民政府 D、上级纪委 C、上级监察机关 D、同级纪委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D)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第八条) A、上级纪委 B、上级监察机关 C、同级纪委 D、本级人民政府 4、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关或者监察人员实行( C )制度。(第八条) A、培训 B、考勤 C、交流 D、交流 5、监察机关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实行(C A)的制度。(第十二条) A、监督 B、管理 C、考核 D、奖惩 6、不属于县级监察机关监察范围的是(D B)(第十六条) A、县卫生局长 B、县法院副院长 C、县农业局 D、所辖乡党政办办事员 7、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C)确定。(第十七条) A、其上级人民政府 B、上级纪委 C、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 D、本级人民政府

17、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口头形式送达有关单位、人员。(X)(第36条) 18、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Y)(第三十六条) 19、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处分决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在职权范围内,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Y)(第39条) 20、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上级监察机关处理。(Y X)(第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 审议历程 2020年6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该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 2020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开征求各界意见。[6] 2020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发布。[4] 2020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内容解读 解读一 2020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布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重要内容。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监察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主要任务是: 一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

领导。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要举措。监察法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败工作领域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是实现监察全覆盖。在我国,“政府”历来是广义的,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督“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 三是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 四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写入法律,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6] 解读二 监察委由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实行监察官制度 草案明确了监察委的基本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规定了监察委由谁产生、如何产生、任期、对谁负责等根本问题——

学习新《准则》《条例》知识测试题及参考答案(一)

学习《准则》《条例》知识竞赛试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施行日期为____。(C) A 2015年10月12日 B 2015年10月18日 C 2016年1月1日 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____的总要求。(B) A “三个必须” B “四个必须” C “五个必须” 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全体党员提出了____条廉洁自律规范。(B) A 3 B 4 C 5 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修身,____。(C) A 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B 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C 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5.《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用权,____。(A) A 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B 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C 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6.《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____,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B) A 廉洁用权 B 廉洁从政 C 廉洁修身 7.《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____,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A) A 廉洁齐家 B 廉洁修身 C 廉洁用权 8.《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分为两部分:一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二是_____。(C) A 领导廉洁从政规范 B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C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印发日期为____。(B) A 2015年10月12日 B 2015年10月18日 C 2016年1月1日 10.____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A) A 中国共产党章程 B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C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审议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审议历程 2017年6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该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 2017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开征求各界意见。[6] 2018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发布。[4]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解读一 2017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布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重要内容。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监察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主要任务是: 一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要举措。监察法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败工作领域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是实现监察全覆盖。在我国,“政府”历来是广义的,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督“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 三是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 1

2019高一政治必修二期末试题

2019高一政治必修二期末试题 1. 2014年,普遍调低GDP增长预期成为各地《政府工作报告》的共同特点。“为结构调整留出空间,让经济更有质量地增长”成为各地制定2014年经济发展目标的共识。这意味着我国 ①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发生了根本变化 ②经济发展必须更多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升、管理创新驱动 ③把握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 ④更加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A. ①② B. ②③ C.①③ D.③④ 2.2014年,某市农村增大土地流转进度,通过规模化经营、集约化生产,组建专业合作社,促动了农业结构调整,实现了农业增收、农民增收。农民流转土地获得的租金收入和加入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所得,分别属于 ①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合法的劳动收入②按劳分配,按劳动要素分配 ③按土地要素分配,按劳动要素分配④按生产要素分配,按劳分配 A.①② B.②③ C.①③ D.①④ 3.备受瞩目的民营银行试点,近日终于掀起了“红盖头”。2014年3月,银监会披露,包括阿里巴巴和腾讯在内的十家公司将参与民营银行试点工作。设立民营银行有利于 ①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建设筹集资金②激发民间资本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力

③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缩小贫富差别④规范民间的借贷行为, 打击非法集资 A.①② B.①③ C.②③ D.③④ 4.2014年初,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动农 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一号文件高度重视我国的粮食安全 问题,明确提出要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安全战略。下列对这个战略理解不准确的是 A.确保我国的粮食安全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原则 B.要充分发挥我国丰富的农业资源,提升粮食产量 C.要增强科技创新,用科技推动粮食的生产 D.在开放的环境下,解决粮食问题要更好地统筹两个市场两种资 源 5.移动4G技术使手机上网的速度越来越快,视频通话、互联网游戏、高清电影在线观看等将成为智能手机的主流应用,用户在乘坐公交、购物就餐等场合也将实现刷手机付费。4G技术的使用能够 ①改善消费环境,保障网络安全②引导转变观点,培养健康习惯 ③促动消费升级,带动产业转型④拉动消费需求,催生增长热点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6.右图反映的是2014年2月份某种商品供求量(Q)随价格(P)变化 的情况。其中,D为需求曲线,S为供给曲线。假定其它因素不变,下 列判断准确的是 ①当D0向D1移动时,可能是该商品的替代商品价格下降了 ②当D0向D2变动时,可能是该商品的互补商品价格升高了 ③当P0向P1变动时,该商品的替代商品需求量将增加

大竞赛初赛试题(纸质答题)

大竞赛初赛试题(纸质答题)

资阳市纪检监察系统“三项建设”活动 大竞赛初赛试题 姓名:单位:参赛号:得分: 一、判断题(16题,每题1.5分,共24分) 1、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2、省第十次党代会确立了“科学发展,执政为民,为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而奋斗”的主题。() 3、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4、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 5、廉政文化建设,面向全党全社会,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培育廉洁价值理念为根本,以廉政制度和规范为支撑,以群众广泛参与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和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产品为载体,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处于基础性地位。() 6、集体访是指3人以上联名反映同一问题的走访行为。() 7、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时,经上级批准,可直接采用传讯、收审、搜查、拘留、冻结存款等强制性措施。() 8、乡镇纪委和市、县(市、区)级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不能

C 案件管理部门 D 财务部门 12、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A 人大、政协机关 B 司法机关 C 党政机关 D 国家行政机关 13、利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总结教训,引以为戒。实现查处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A 法纪效果 B 警示效果 C 教育效果 D 惩处效果 14、《四川省行政效能告诫办法》中规定,被告诫人对行政效能告诫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效能告诫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A 5 B 7 C 8 D 9 15、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A 参与权 B 知情权 C 选举权 D 执行权 16、党组织可以直接根据( )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员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A 行政处罚决定书 B 行政处分决定书 C 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书 D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17、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监察法释义(40):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监察法释义(40):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第四十条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切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释义]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工作要求的规定。 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要经得起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只有这样,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才能真正成为铁案。如果证据不扎实、不合法,轻则检察机关会退回补充调查,影响惩治腐败的效率;重则会被司法机关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对于侵害当事人权益、造成严重问题的,还要予以国家赔偿。所以,各级监委一定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从一立案就要严格依法、严格按标准收集证据,不能等到临近移送司法行、甚至进人司法程序后,再去解决证据合法性的问题,这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最直接、最基本的要求。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从正反两方面规范监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保证监察机关依法、全面收集证据、查清犯罪事实。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了依法全面收集证据。依法全面收集

证据主要是指,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必须严格依照规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要求我们收集证据必须要客观、全面,不能只收集一方面的证据。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在收集完证据之后,要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找出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内在联系,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第二款规定了严禁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主要是指,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来获取证据。特别是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方式取得的被调在查人和涉案人员的口供,是其在迫于压力或被欺骗情况下提供的,虚假的可能性非常之大。,仅凭此就作为定案根据,极易造成错案。其中,刑讯逼供包括以暴力殴打、长时间不让睡眠等方式对被调在查人和涉案人员逼取口供。通过思想政治工作让被调查人不和涉案人员主动交代,争取从宽处理;对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宣讲党和国家的政策,宣传法律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不属于强迫犯罪嫌疑人证实自己有罪。

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测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测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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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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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党纪处分
o
B.政务处分
o
C.行政处罚
o
D.行政处分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D 导入到我的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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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选题)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 )确定。
o
A.上级人大
o
B.上级人大常委会
o
C.上级人民政府
o
D.上级监察机关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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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选题)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 )备案。
o
A.省级人大常委会
o
B.国务院
o
C.省级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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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国家监察委员会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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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选题)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 ), 留存备查。
o
A.录音录像

o
B.拍照记录
o
C.书面记录
o
D.勘验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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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选题)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 )配合。
o
A.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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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司法局(厅)
o
C.法院
o
D.公安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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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狱法》的修改与完善(一)

论《监狱法》的修改与完善(一) 关键词:监狱法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法律修改内容提要:《监狱法》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专门规定刑罚执行工作的法律,这部法律不仅存在着与其他法律的法律冲突问题,也在实质内容的具体规定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恰当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引言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监狱方面的国家法律,也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专门规定刑罚执行工作的法律,对于规范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对于推动监狱法制的完善,都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不过,由于《监狱法》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在《监狱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以及相关法律的一些内容已经修改等问题,《监狱法》迫切需要进行修改与完善。实际上,监狱领域的实务工作者、研究人员在《监狱法》颁布后不久,就发现了《监狱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修改《监狱法》的建议,甚至出版了专门探讨《监狱法》修改与完善问题的专题著作。①不仅如此,一些刑法学家也提出了修改《监狱法》的主张。②探讨《监狱法》的修改与完善问题,对于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对于《监狱法》具体内容的修改与完善,主要应当从下列两个方面考虑。 二、《监狱法》法律冲突问题及其解决 《监狱法》的法律冲突问题,是指《监狱法》与其他上位法律的相关规定内容不一致的现象。这方面的问题涉及两个层次。 (一)《监狱法》与《宪法》的法律冲突问题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一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否则,就是违宪。这是基本的法制原则。如果仔细分析《监狱法》的条文,可以发现与《宪法》条文相冲突的内容。例如,《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下列结论:第一,本条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二,出于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第三,出于上述需要检查公民通信的机关,只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与此相对照,可以发现《监狱法》第47条的规定,存在违宪的问题。该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仔细分析这一规定,可以发现:第一,罪犯是中国公民(中国监狱中关押的外籍罪犯除外)。公民就是拥有一国国籍的人,既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剥夺罪犯的国籍的刑罚,那么,罪犯就是中国公民,而中国公民应当受到中国《宪法》的保护。第二,《监狱法》规定的检查信件的理由是“有碍改造”,而不是《宪法》规定的出于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以这样的理由检查罪犯信件,是不符合《宪法》规定的。第三,监狱机关不是《宪法》规定的合法检查公民通信的机关。 因此,如何解决《监狱法》与《宪法》规定的法律冲突,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从管理监狱的实际需要来看,监狱检查罪犯的信件是很有必要的。同时,从其他国家的情况来看,检查罪犯的邮件和通信、通讯也是很多国家采取的做法。③因此,监狱机关检查罪犯通信的做法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监狱法》这方面的规定,又明显与《宪法》的规定相冲突。那么,如何解决这个法律冲突呢?笔者考虑,最好的办法就是在修订《宪法》时,对第40条进行修改。例如,可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监禁机构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

(完整word版)新中国监狱发展历史

新中国的监狱工作,在半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 一、创建阶段 (一)创建阶段的概况(1949年~1954年) 新中国的监狱工作是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而创立发展起来的。1951年5月,根据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的指示,公安部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会议专门研究了组织罪犯劳动改造的问题。由毛泽东同志亲自修改和审定并经中共中央批准转发的《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指出:“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根据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所作出的《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各地迅速建立了罪犯劳动改造机构,大规模地组织罪犯参加国家基本建设,如兴修水利、修筑铁路、公路、垦荒、开矿及从事手工业、农业、副业等项生产。通过大规模地组织罪犯劳动改造,从根本上解决了监狱关押的罪犯坐吃闲饭、监管场所拥挤、监狱经费不足等一系列问题,确立了改造罪犯的基本途径。 (二)创建阶段的基本特征 我国监狱工作创建阶段的基本特征是:(1)全党高度重视,迅速将一大批罪犯投入劳动改造之中;(2)确立了监狱组织管理体制;(3)基本上解决了监狱面临的困难。 昨日在普通高中招生咨询会举行中,如何填报志愿成为众考生家长最关注的问题。 二、初步发展阶段 (一)初步发展阶段的概况(1954年~1966年) 在总结新中国监狱工作创建阶段经验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于1954年9月7日颁布实施。以此为标志,我国监狱工作进入了初步发展阶段。《劳动改造条例》明确规定了我国监狱的性质、任务、组织机构,监狱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狱的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方法、手段以及监狱的经费等。《劳动改造条例》把我国监狱工作创建的成功经验用法规加以总结,使监狱工作及时、准确地纳入了法制的轨道。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发展,我国监狱工作无论在罪犯的改造上还是在监狱生产上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1)在罪犯改造上,我们成功地把日本战犯

监察法试题答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1、(单选题)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B)确定。 A.上级人民政府 B.上级监察机关 C.上级人大 D.上级人大常委会 2、(单选题)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B )职能的专责机关。 A.治安管理 B.国家监察 C.审判监督 D.国家安全 3、(单选题)各级(D)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A.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人民代表大会 C.人民政府 D.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单选题)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C )备案。 A.省级人大常委会 B.省级党委 C.国家监察委员会 D.国务院 5、(单选题)国家监察委员会由(C )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中央军事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国务院 6、(单选题)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A ),留存备查。 A.录音录像 B.拍照记录 C.书面记录 D.勘验 7、(单选题)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C)决定。 A.行政处罚 B.党纪处分 C.政务处分 D.行政处分 8、(单选题)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A )配合。 A.公安 B.司法局(厅) C.法院 D.检察院 9、(单选题)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最长期限为(B )?

A.9个月 B.6个月 C.1年 D.3个月 10、(单选题)国家监察委员会对(A)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1、(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哪些措施属于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ABCD A.讯问 B.谈话 C.留置 D.搜查 12、(多选题)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哪些单位互相配合,互相制约?ABD A.审判机关 B.检察机关 C.人民团体 D.执法部门 13、(多选题)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哪些行为时,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ABCD A.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B.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C.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D.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14、(多选题)下列选项中,涉嫌哪些类型的违法犯罪行为会受到监察委员会调查?AB A.徇私舞弊 B.滥用职权 C.寻衅滋事 D.聚众淫乱 15、(多选题)监察机关对下列哪些人员进行监察?ABCD A.国有企业总经理 B.体育局局长 C.监察专员 D.人民法院副院长 16、(多选题)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哪些方式的监督?BCD A.司法监督 B.舆论监督 C.社会监督 D.民主监督 17、(多选题)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何种情况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ABCD

人民警察法试题库

人民警察法题库 一、判断题 1、依法办事是人民警察的活动准则。(√) 2、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 3、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4、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5、人民警察可以直接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7、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可以不履行职责。(×) 8、人民警察的任务包括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 9、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在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各自领导的指挥。(×) 10、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遇到任何人暴力阻碍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随时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实行现场管制。(×) 13、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14、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采取强行驱散手段时,对拒不服从人员可

以强行带离现场或立即予以拘留。(√) 15、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但不能直接撤销。(×) 16、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17、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人民警察认为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可以中止执行。(×)18、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20、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只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21、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是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23、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25、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0、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31、行政处分有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 32、对人民警察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33、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监察法》 重点条文解读来了!

《监察法》重点条文解读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重点条文解读)基本情况: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作出部分修改增加有关 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后,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正式通过并生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总共69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废止。一、原先的反腐体系的问题及改革思路 原先反腐体系主要有纪委、监察局(合署办公)、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纪委、监察局的合署办公是针对党员违纪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问题的处理。而检察机关主要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以上这个反腐体系实践证明存在诸多问题,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反腐工作。(一)传统的监察范围过窄。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对所有党员),而依照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有些非体制编制的非党公职人员无法覆盖)。(二)反腐力量分散。改革前纪委、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腐职能既分别行使又交叉重叠,没有形成合力。同时,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既行使侦查权又行使批捕、起诉等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机制。(三)传统的监察体制纪法衔接不畅。改革后,

监察能够管住纪与法,解决过去一些地方职务违法无人过问,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先移后处”“先法后纪”,甚至出现党员“带着党纪蹲监狱”等问题。 改革思路:建立两大反腐治理体系,行使依规治党(纪委专责)和依法治国(国家监察委专责)、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履行纪检和监察两项职责,在我们党和国家形成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统一权力监督格局,为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监察道路。二、立法的目的意义(《监察法》第1条) 为了贯彻落实上述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为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为了以立法形式将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为了将改革的成果固定化、法治化,因此才通过宪法修改增加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进而根据宪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三、监察委员会性质和职能(第3条) 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从而实现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监察委的职能任务有三项。(1)对所有公职人员监察监督(2)

最新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试题(含答案)

精选文档 最新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试题(含答案) 最新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试题(含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自_________起施行。(C) A.2018年3月3日 B.2018年3月15日 C.2018年3月20日 D.2018年3月25日 2.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_____的____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B) A.权力公职人员 B.公权力公职人员 C.公权力公务员 D.职权公务员 3.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______相互配合,互相制约。(D) A.执法机关 B.公安机关 C.行政机关 D.执法部门 4.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_____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_______任免。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A. 精选文档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______机关。(C) A.监督 B.调查 C.监察 D.督查 6.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___和___负责,并接受其监督。(C) A.党委上一级监察委员会 B.人民政府上一级监察委员会主任 C.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一级监察委员会 D.监察委员会主任上一级监察委员会主任

7.上级监察委员会____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B) A.指导 B.领导 C.监督 D.指导监督 8.监察委员会依照____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D) A.宪法 B.党章 C.刑法 监察法D. 精选文档 9.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_______________。 (A) A.调查、处置 B.监督、调查、处置 C.监督、处置 D.监督、调查 10.下列哪类人员不是监察对象?(B) A.公立中学教务处主任 B.民营医院院长 C.协助乡政府办理贫困户就业贷款的村民兵营长 D.受交警支队委托从事交通事故勘验的协警 11.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_____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 (C) A.经授权 B.经审批 C.有权 D.经请示 12.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____,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A) A.管理权限 B.法律规定 C.领导指示 会议研究决定D. 精选文档 13.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___。(B) A.函询通知 B.书面通知 C.谈话通知 D.书面说明 14.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_____,

人民警察法常用法律法规100条

人民警察常用法律法规100条 1、宪法对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是如何规定的?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 2、宪法对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3、宪法对保护公民住宅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 4、公民在行使宪法规定的自由和权利的时候有哪些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 5、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行政管理的行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 6、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 7、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 8、在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实行现场管制?现场管制的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 9、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到什么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 10、人民警察执行命令的准则是什么?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条) 11、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的指令,人民警察应如何处理?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三条) 12、上级公安机关怎样履行监督职责?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修正本)》心得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修正本)》心得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修正本)》,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过学习《新监狱法》,最现实的体会就是对于那些关押进监狱的余刑三个月的短刑犯,我们作为监狱人民警察,究竟应该如何管理。 一、监狱短刑犯改造难的情形 短刑犯改造难一是其本身心理特点所兹生,即:意志消沉缺乏自信,服刑意识淡溥,自觉性差,惰性强等。二是监狱管理本身以及管理制度的缺陷所造成。 1、意志消沉,“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心态。对于罪犯而言,减刑、假释是他们在服刑期的最大愿望,是他们安心服法、好好改造的最大动力。由于短刑犯刑期本来较短,加上判决前看守所的关押,再到入监教育,最后投入监狱执行的期刑所剩不多,而且各单位、各部门之间对罪犯的考核分得不到相应衔接。剩下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按照现行减刑、假释条款之规定,其考核分不够,则无减刑、假释之希望。在此他们会忽视改造过程、改造意义,服刑对于他们来说只是一种暂时被迫服制而以,混日子成了他们最原始的想法,平时的改造也是得过且过。 2、抗拒改造,“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态度。及于上述情况必然会导致此心态的产生。考核分是衡量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好与坏的唯一标准,也是最终减刑、假释的硬性条件。当这类人在失去减刑、假释希望的前提下,考核对于他们来说形同虚设,失去可以激励和牵制他们的一种手段,从而导致他们在平时改造中出现抗改的行为:在劳动改造中消极怠工、好逸恶劳,平时只出工不出力;服刑意识差,惰性强,抗拒改造;无理取闹频繁,大事不犯、小事不断以及小题大做、小病大养等手段来逃避改造;以自伤、自残等极端行为来逃避劳动改造。此类罪犯他们自认为自己不想好处,干警们就拿他没办法,所以在干警面前以“死猪不怕开水炀”的态度,抗拒改造,严重扰乱了改造秩序。 3、抵抗力弱,容易受“病毒”感染。据调查,短刑犯再犯罪率已达15%,而且呈上升趋势----这说明交叉感染比较严重。罪犯与干警之间本就有一种对立矛盾,然而罪犯与罪犯之间却存在着“同道哥们”的邻近关系,相互之间容易亲近。《监狱法》规定罪犯要分押分管,可是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目前许多监狱还未能达此要求。当短刑犯与长刑犯关押在一起,那些所谓的“老兵”(反改造份子)就会给“新兵”(短刑犯)做反面思想教育,与他们交流做案经验,唆使他们做一些反改造的事情。被腐蚀的短刑犯则会成为他们与干警对抗的“矛”与“盾”,这类的事情在各监狱或多或少都存在,严重阻碍了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 4、管理体制滞后,执法不严,致使“执法手”软,造成处罚失效的现象。日前社会变化日新月异,执法环境发生了180度的转变。在大环境的影响下,监狱干警的执法理念由原来的“枪杆子”变为现在的执法服务,罪犯由原来的强压下的劳动变为现在的“有氧劳动”。监狱在处理罪犯时都从安全稳定出发,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与罪犯谈妥协,在有些应该从重处罚的却行不到相应的处罚。当短刑犯生长在新型局势里,他们就会失去自觉性,违规所受的警告、扣分等处罚对于短刑犯来说已失去有效制裁。然而,此时监狱管理制度却无新的相关规定来应对该类情形,以及监狱执法不严致使执法苍白无力。 二、管理短刑犯的有效措施 短刑犯难管理,这在监狱应该是不争的事实,特别是在人们法治意识逐渐提高的当前社会中。监狱管理应依法、严格、科学化管理。依法是前提,严格是关键,科学化管理是重要内容。做好这些就是与时俱进,就是实现社会主义监狱教育人、改造人的目的,符合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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