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

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
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

表1 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必须按照本标准配建停车位。

2.超过50个泊位的公共建筑配套停车场,按停车位总数的1~2%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3.停车配建指标实行分区域管理,A区范围为广园路以南、华南路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

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中心城区中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老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松园以南,茶元南路、体育路、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即城市规划密度1区);B区范围为除A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即城市规划密度2区)。A区指标分别规定了上限与下限,B区指标除少数幅度值(配建指标范围)外,均为配建指标下限。

4.住宅、办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商场、餐饮、娱乐等配套商业设施按相应建筑物类型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

5.新建学校按全部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宿舍)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改扩建学校按新增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

6.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枢纽及其它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的设置停车位数量应根据专项规划设计或交通研究决定配建车位数(表中为参考指标)。

7.在控规阶段应根据停车配建指标提供的指引对区域内的停车位总量进行平衡,考虑停车位资源共享和综合性建筑“错峰”停放等因素,或通过开展地区停车需求的专项研

究来确定各项目实际应配建的停车位数量。

8.表中其他类型停车泊位数量(靠右侧一列)为指导性指标,遇特殊情况应根据具体条件灵活设置。

9.表中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各种类型车辆泊位与小汽车泊位的换算系数见表2,每个小汽车停车位面积参考值约40m2(室内)或25~30m2(室外);非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每个自行车停车位面积为1.5平方米。

表2 各种类型车辆泊位换算系数

表3 广州市建设项目摩托车停车位指标

2. 摩托车停车位和自行车停车位合并设置时,每个摩托车停车位面积为2.5平方米。

3. 摩托车地下停车库的设计技术条件应尽可能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对小汽车通行的要求,满足未来年将摩托车停车位改建为小汽车停车位的需要。

4. 一般性城市公园和风景区的占地面积超过50万平方米时,配套摩托车停车位数量不再增加。

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1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停车场(库)设施的规划管理,合理确定我省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大、中、小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是指提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一般规定 第五条本标准配建停车泊位指标针对不同的区域采用幅度指标系体,以便各城市结合实际情况作具体确定,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般的Ⅰ类区域指大城市的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边缘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边缘地区。 第六条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七条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八条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配建停车泊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泊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九条混合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泊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十条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严禁占用规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6月修订)

附件: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 配建标准实施细则 (2015年6月修订)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杭州市公安局 二O一五年六月 - 1 -

前言 2009年,杭州市在市建设、规划与公安等部门的共同推进下,出台了针对当时发展要求的杭州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对指导城市建设和地块开发发挥了积极作用。 伴随着城市化和机动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机动车停车位的建设速度远落后于机动车增长速度,导致机动车停车位缺口不断拉大,停车结构不尽合理,停车供需矛盾日益严峻。 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修编项目组对杭州市停车现状进行深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内同类城市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杭州市停车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修编工作。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指标。 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是: 1、在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框架上,根据近几年来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并结合其它同类规范相关内容,对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建筑分类进行优化调整。本次修编未调整建筑物大类的划分方法, - 2 -

只对部分建筑物小类进行调整,使得建筑分类更加科学合理。 2、在对杭州市停车供需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对比国内同类城市的停车配建指标,总体提高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配建指标值,使其达到较高的配建水平。 3、本次修编加入公共停车位建设内容。根据调查,杭州市区停车结构严重失衡,路外公共停车位的数量严重偏少,本次修编规定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应增配公共停车位,可以有效地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可操作性也较好。 - 3 -

南昌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201X版)

南昌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2017版)

1.一类区域指洪都大道、沿江大道、抚河路、洪城路、解放西路围合的范围,二类区域指红谷滩中央商务区,三类区域指除一、二类区域外的其它区域。 2.上述数据均为建设项目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标准。本表中的机动车车位均指标准车位。 3.容积率大于5.0的建设项目机动车车位配建最低标准由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专项论证后明确在用地规划条件中。 4.居住类建设项目采用住宅建筑面积作为停车配建标准的计算单位,住宅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5.除以上配建指标外,住宅建设项目应配备用于访客临时使用的公共停车泊位,其数量不低于按以上指标计算得到的项目停车总泊位数的5%并宜设置在地面上。 6.综合性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标准应按各组成部分的建筑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并统加。 7.普通商业设施与大型商业设施按建筑面积5000平米为区分界限,5000平方米指项目单一地块内所有商业类建筑面积之和。 8.未提及星级标准的旅馆项目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或客房数大于100房的,按三星级以上酒店配建。旅馆业的配套(含商业餐饮等)面积不应超过总面积的8%超出部分应按商业类型停车配建进行 9.银行营业网点、证券大厅等建筑类型,其停车配建标准可套用本标准的其它办公类型。

10.不提供批发销售,仅供市民零散购买的农贸市场及生鲜市场,其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本标准的80%露天性 质的上述场所可采用用地面积或构筑物面积作为配建计算单位。 11.鼓励在项目用地内部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共自行车租赁点或社会非机动车停车场,结合项目人行出入口设置,场地可停放的非机动车 泊位数量不少于20辆,每个泊位可按5个非机动车泊位计入项目非机动车配建总量,折算计入的非机动车泊位不超过非机动车配建总量的30% 12.寄宿性的中学,其机动车停车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本标准的50% 13.新建学校类的教职工数量可按如下师生比进行计算:大中专院校师生比1:10,高中师生比1:11. 6,初中师生比1: 16. 7,小学 师生比1: 18. 4。 14.工业类建设项目中办公建筑的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可参考其它办公类确定。 15.火车站、港口及机场等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标准建议在具体设计时依据交通分析确定。 16.一类、三类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共建筑,其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可进行折减,具体条件及折减量如下: (1)全部用地在距已确定的地铁站点出入口500米范围内,容积率大于等于3.0的,若在一类区域内可减 少20%勺车位供应量,若在三类区域内可减少15%勺车位供应量; (2)部分用地在距已确定的地铁站点出入口500米范围内,容积率大于等于3.0的,根据已确定的地铁站 点500米范围内用地与总用地的比例及上述折减量,共同得出最终可减少的车位供应量。 17.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4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暂行,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18.居住项目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宜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10%其他建筑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宜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20% 19.同一建设单位进行多个相邻地块同时开发建设的,地下车库不得跨越市政道路、水系、铁路、绿化带等边界进行建设(若确需设置通道连接的,需进行市政管线等专项论证),配建停车宜分地块核算并分别满足要求。 20.本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包含特殊停车配建车位。 21.项目用地有一个临街面面向区域分界道路的,配建指标宜选取两区域较高者。 22.本标准解释权归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 特殊停车配建车位 建设项目除需配建标准车位以外,根据不同的建设性质,还需设置无障碍车位、装卸货车位、大客车车位、出租车及救护车泊位等特殊停车泊位。 特殊停车泊位配建表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 发布机构: 宁波市规划局办公室文号: 甬政发(2009)96号发布时间: 201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配建指标 注:1、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5%以上为地面停车位。 2、套型面积超过300 m2/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注:本大类中,Ⅲ-2类大型超市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Ⅲ-3类一般超市指建筑面积1000-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归入Ⅲ-5类零售网点。

注:1、本大类中,Ⅳ-1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万座,体育馆≥万座;Ⅳ-2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万座,体育馆<万座。 2、Ⅳ-1大型体育场馆选址位于核心区时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 注:宾馆内附设的餐饮、娱乐设施应按Ⅴ-2类计算后进行累加。 注:核心区内改建、扩建、新建中小学用地不足的,上落客货停车指标可适当放宽。

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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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建筑物类型分类(等级)计算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其他类型停车泊位 A区B区 住宅类住宅泊/100㎡建筑面积0.5~0.8 0.7~1.0 1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超过 2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时,超出部分每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 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大型居住区应结合出入口分散布置出租车 上落客泊位,每处不宜超过10个泊位。 宿舍泊/100㎡建筑面积0.2~0.3 0.4 2 宾馆类酒店、宾馆泊/100㎡建筑面积0.3~0.4 0.5 0.25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旅游巴士停车位。招待所泊/100㎡建筑面积0.1~0.12 0.15 0.25 ●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办公类 行政办公泊/100㎡建筑面积0.6~0.8 1.2 1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商务 办公 S建>15000㎡泊/100㎡建筑面积0.5~0.6 0.9 1 S建≤15000㎡泊/100㎡建筑面积0.6~0.7 1.0 1 商业类商场、配套商业设施泊/100㎡建筑面积0.5~0.6 0.8 1.5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批发交易市场泊/100㎡建筑面积0.8~1.2 1.5 1.5 ●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大型仓储式超市泊/100㎡建筑面积 1.0~1.5 2.5 1.5 ●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独立餐饮、娱乐设施泊/100㎡建筑面积 1.0~1.5 2.5 1.5 ●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文化类影剧院泊/100座位3~5 5 5 ●每200个座位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3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2002年版) 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50220-95 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数的分布:在市中心和分区中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0%-70%;在城市对外道路的出入口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10%;在城市其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25%-40%。 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10月3日)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

广州市停车配建(最新)

一、概述 1、指标检讨的背景和意义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是城市停车设施的主要组成部分,具有出行终端停放和兼顾车辆出行过程中临时停放的双重功能。根据国内外经验和相关理论研究,配建停车场应该解决80%~85%的城市停车需求,是满足停车需求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及时制订既科学又有可操作性的停车配建标准对解决城市停车问题具有关键性的意义。 2001年广州市开展了《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研究》,主要针对当时执行的“两部”标准(已于2003年废止)难以适应广州城市发展需要的情况,而编制的一套适合广州实际情况的配建指标,对推进停车设施的建设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通过2002年7月至今的试行,广州市的配建停车位数量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配建停车位占停车位总量的比例从67%上升到76%,在城市停车供应中的主体地位不断巩固。 “十五”期间,广州经济总量持续稳步增加,2005年全市GDP达5115.75亿元,比2000年增长91.2%;城市空间不断拓展,番禺、花都纳入市区范围,新成立了南沙和萝岗新区;2005年全市机动车拥有量达177.4万辆,机动车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小客车年均增长率超过20%,摩托车数量日益减少。随着广州城市交通发展环境的深刻变化,尤其是全市小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城市面临的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给广州整体交通环境的改善带来很大压力。与此同时,2001年制定的停车配建指标在试行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比如

住宅停车配建指标偏低,停车管理区过于复杂,部分指标的可操作性较小等。为解决现行指标与城市交通发展形势之间存在的矛盾,优化完善停车配建指标体系是十分必要的。考虑到未来10~15年仍然是广州市小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期,以及2007年1月1日起在市区范围内所有道路全面“禁摩”的影响,对现行指标的检讨和修订已经十分紧迫。 《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适应汽车进入家庭的新形势,制订新的停车配建指标体系”。因此,本次研究将基于新的发展形势,对现行指标的实施情况进行检讨,进一步优化停车配建指标体系,保持停车配建指标与城市不断发展的需要相适应,更好的指导新形势下停车设施的建设。 2、研究范围和年限 根据广州市规划控制区,确定 本次研究的范围为广州市辖十区, 即荔湾区、越秀区、天河区、海珠 区、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番 禺区、花都区和南沙区(见图1)。 从2005年到2015年这段时 期,是广州市小汽车基本普及的时 期,也是建筑物停车需求研究和停 车配建指标完善的重要年限范围, 并且考虑到保持本专项研究与城 市总体规划及其它相关研究的一图1 研究范围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渝规审发[2006]16)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 第三条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 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第四条一、二区配建标准见附表,三区配建标准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执行。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专用停车楼等方式设置。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应为地面停车位。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按照第三条分类属两类以上的,其配建停车位数量应分别计算后累计。 第六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车位面积应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的有关规定。

附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公园 100m 2用地面积 0.1 0.2 设置3~8个。设置1~5个。项目配建标准按商业、办 公、展示类标准的2倍计 算; 4.学校、医院的办公和住 宅按本表的办公和住宅 类标准配置,其余建设项 目按本标准配置; 5.大型体育场馆指大于 1.5万座的体育场或大于 4000座的体育馆。 交通枢纽 100名设计旅客 容量 2 3 每200名设计旅客容 量设置1个,不足部 分按1个设置。 每1000名设计旅客 容量设置1个,不足 部分按1个设置。 工 业 厂房100m2建筑面积0.2 0.3 每个厂区或仓库区 设置2~3个。 仓库1000m2建筑面积0.2 0.2

停车配建指标管理

停车配建指标管理

停车配建指标管理问题及思考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城市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人们依赖机动车出行的比例和数量持续提高,停车泊位供给缺口变大,“停车难”的问题也随之日益严重。目前国内一般通用的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主要参考的是公安部和建设部1988年联合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由于制定的年代较早,其适用性受到很大的限制。而国外城市,特别是发达国家,城市机动化程度较高,对停车需求及供给的研究比较早,积累了大量的停车调查数据和丰富的经验,制定标准的理念逐渐趋于合理化。本文首先对国内外城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的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借鉴国外城市的先进经验,为国内停车配建改革提供参考,我国的停车配建标准制定理念应由最小停车标准向最大停车标准转变,合理化停车配建理念。阐述了停车配建指标改革对居民出行方式的调整、交通拥堵的改善等都有着较为深远的影响。 1 停车位需求现状 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大城市机动车数量迅速膨胀,停车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最新研究表明,其实美国大都市区停车位十分过剩。尼尔森?尼高顾问公司的Rachel Weinberger和Joshua Karlin-Resnick分析了遍及全美27个综合开发区域的停车情况后发现,“停车位普遍存在供给过剩的问题,有些地方还相当显著”。研究总结认为,全美总体的停车位供给平均高出需

求约65%。大众普遍认为停车位稀缺的9个综合开发区域,事实上却是停车位供给过剩了6%到82%。 研究者们选取了不同类型的居住和零售开发区域——17个郊区、6个城市和4个镇,上述这些研究地区中的三分之一,大多数人的印象是停车位缺失非常严重的地区。通过查阅以前的停车研究资料和谷歌地图的航拍图,来确定现状停车位供给和工作日高峰、周末的停车需求。更为重要的是,考虑减少“寻找停车位”带来的交通拥堵,研究人员还在基本停车位需求基础上,多增加了15%的停车位缓冲需求。这27个地区中,停车位规模从420个到6600个不等。Weinberger 和Karlin-Resnick发现停车位供给过剩,均超出了基础+缓冲需求的范围,过剩率达到6%~253%,被广泛认为停车位稀缺的9个地区里,停车位实际供给过剩率也在6%~82%之间。 2 停车配建指标研究现状 2.1 国内城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发展现状 国内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对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展开了比较系统的研究。1988年两部联合颁发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是国内比较早的停车配建标准。随着社会的进步,各个城市经过十多年的总结与发展,对标准不断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南京市1993年出台的配建指标基本上是一个沿用了《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地方标准;1997年南京市首次开展配建标准的系统研究;1998年南京市实施的配建标准,其指标体系更为全面,建筑分类细化,

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doc

表1 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必须按照本标准配建停车位。 2.超过50个泊位的公共建筑配套停车场,按停车位总数的1~2%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3.停车配建指标实行分区域管理,A区范围为广园路以南、华南路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 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中心城区中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老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松园以南,茶元南路、体育路、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即城市规划密度1区);B区范围为除A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即城市规划密度2区)。A区指标分别规定了上限与下限,B区指标除少数幅度值(配建指标范围)外,均为配建指标下限。 4.住宅、办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商场、餐饮、娱乐等配套商业设施按相应建筑物类型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 5.新建学校按全部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宿舍)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改扩建学校按新增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 6.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枢纽及其它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的设置停车位数量应根据专项规划设计或交通研究决定配建车位数(表中为参考指标)。 7.在控规阶段应根据停车配建指标提供的指引对区域内的停车位总量进行平衡,考虑停车位资源共享和综合性建筑“错峰”停放等因素,或通过开展地区停车需求的专项研 究来确定各项目实际应配建的停车位数量。 8.表中其他类型停车泊位数量(靠右侧一列)为指导性指标,遇特殊情况应根据具体条件灵活设置。 9.表中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各种类型车辆泊位与小汽车泊位的换算系数见表2,每个小汽车停车位面积参考值约40m2(室内)或25~30m2(室外);非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每个自行车停车位面积为1.5平方米。 表2 各种类型车辆泊位换算系数

北京上海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要求_New

北京上海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要求

北京、上海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要求 一、北京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2011) 本市机动车保有量已接近500万辆,但全市停车位只有248万个,车辆与停车位比例是2比1。昨天,市交通委运管局停车处处长潘波透露,新增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正在研究,将调整现有配建指标,解决停车位“欠账”问题。 据悉,现行配建标准偏低,按区域分,二环到三环间平均每户0.3辆,三环外平均每户0.5辆,据调查,目前全市小汽车家庭拥有量每户在0.4到0.5之间。 昨天,三位交通部门负责人做客北京市政风行风热线“走进直播间”栏目,与网友探讨本市缓堵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停车管理问题。 停车位:缺口250万个 据潘波介绍,截至2011年5月底,本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了491万辆,而停车位缺口达250万个。 经调查,本市有各类机动车停车场2.1万个,停车位248万个。其中经营性停车位133万个,非经营性停车位115万个。居住区停车位160万个,出行车位88.4万个,居住区车位达到65%。其中城六区居住区车位111.1万个,出行车位66.2万个。 停车位不够的原因一是现有资源没有最大化地使用;其次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偏低。因此,新增建筑物将调整停车位配建指标,使其不再形成新的欠账。 据北京交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郭继孚介绍,现行的标准分区域,居住区二环到三环之间平均每户0.3辆,三环外平均每户0.5辆。公共建筑最早是每万平方米45辆,现在执行的标准是每万平方米65辆,“这个标准在某一些地区就显得偏低。” 去年做的调查显示,目前全市小汽车家庭拥有量每户在0.4到0.5。但停车位不足并不能只通过再建来解决,国际通用的对策是从供给和价格等多方面调节小汽车的使用。 占道车位费:全上交政府 停车费上调之后,公众对停车费去向比较关注。据潘波介绍,本市经营性停车位140万个,其中有5万个是占道停车,政府只对占道停车收取占道费。 据介绍,占道费一类地区35元/天/位;二类地区15元/天/位;三类地区3.6元/天/位。在占道费的征收上,管理部门对车位进行复核以后,企业按车位数量直接交到银行,不经过管理部门。这些占道费会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其余135万个经营停车位是有产权的,产权单位给政府交税后,不再交占道费。 停车规划:已组织编制 市交通委运管局局长刘通亮表示,为解决庞大的停车位缺口问题,本市已组织研究编制停车规划,对停车位的配建指标进行修订;尽快出台和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停车场的建

停车配建规则(新版)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 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 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G104-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 二类区:指主城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主城范围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 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gz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及工业建筑类建设项目,应按照本规定进行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规定所称的配建停车场(库)是指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住区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及访客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指的停车场(库)除特别注明外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四条【制定原则】配建停车场(库)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以及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型式,配建标准的制定应当满足统一标准、分区管理、合理布局、规模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广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审批,并会同市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配建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配建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分区管理】停车配建标准实行分区域管理,不同管理分区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按所在管理分区规定标准进行规划

控制和建设。 市行政区域内根据道路交通特征划分为A、B两个管理分区。A 区范围包括4个区域:广州中心区,即环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地区;黄埔区中心区,即广园快速路以南、天河区界以东、石化路以西、珠江岸线以北的地区;番禺区中心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迎宾大道以南,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B区范围为除A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停车标准的管理分区划分见附图1。 A区停车标准规定了上限与下限,其中外围公共交通条件不完善的地区可采用标准上限,内部公共交通条件较完善的地区可采用标准下限。B区停车标准除少数幅度值外,均为下限。 B区范围内交通政策不鼓励大量机动车进入的区域,应按A区的配建标准进行规划控制。 第七条【配建停车场】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类型、项目所处停车规划管理分区、建设项目规模等进行取值,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具体指标值按照附表1执行。 第八条【综合性建筑物】综合性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库)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泊位总数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综合性建筑物具有两种以上主要功能,其配建停车泊位数量按各类建筑性质及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且其次要功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0%以上的,应充分考虑共用停车泊位的设置,配建车位总数应按建筑性质与规模分别计算后按各单项标准

长春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 库 标准

长春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一、本标准所称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物内各单位就业或居住人员,以及前来联系工作、洽谈业务、走访亲友等人员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二、本市主城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 主城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两个停车分区: 第I区域:北环城路、东环城路、卫星路、南环城路、蔚山路、飞跃路、西环城路所围 合区域; 第II区域:第I区域以外主城区。 双阳城区参照第I区域执行,规划区内的其它乡镇应结合乡镇总体规划综合确定。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按照附表中规定的配建指标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 泊位。原建筑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在改、扩建规划设计时按总规模依据本标准配置。 四、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建设在同一道路或者 相邻道路上的2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五、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停车设施的 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人防、交通等相关技术要求。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自备车位除外)。 六、各类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必须保证不少于配建总泊位数8%的地面停车泊位数,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型客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等)优先使用该 车位,商业开发密度较高区域(商圈、未来城市新中心)在保证基本功能需求的前提 下经审批后地面停车泊位可适当酌减。 七、住宅用地中除保障性住房外,其它住宅均按照附表中规定的商品房配建指标执行。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标准 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 (修订稿) 2004 年2 月

目录 1 总则· ·· 1 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 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 5 4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17 5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4 附录A (32) 附录B (33)

总则 1.0.1 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道路静态交通环境,使本 省大、中、小城市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规划、 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则。1.0.2 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设计、设置,必须保障交 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 保护、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l.0.3 本规则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中的停放标准车型的公共停车库(场)和专用停车库(场),特种车型的 停车库(场)参照执行。 1.0.4 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的设计、设置,除执行规 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0.1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报批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 见,并提供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指:(1)规划城市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1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2)规划城市副中心区、卫星城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3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3)除上述(1)、(2)以外的城市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 20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4)交通枢纽、停车泊位在300 辆以上 的城市大型汽车停车库(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5)上述公建、住宅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展项目。 2.0.2 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停车库(场)应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 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2.0.3 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专停车库(场)出入口,应和建筑基 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 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2.0.4 配建的停车库(场)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使用。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2.0.5 公共建筑和停车库(场)的平面设计,必须按本规则第三章的有关规

机动车停车场配建指标

机动车停车场配建指标

地面停车率20.0%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封市城乡规划局文件 汴住建文【2012】118号 关于规范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建设的通知(摘抄) 三、物业管理用房应当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分期实施开发的建 设项目,应按照规划总建筑面积核定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并在一期开发中一次性实施规划建设。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 分之二的标准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总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按照不低于6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

五、地上规划总建筑面积所配备的物业管理用房应位于地面以上,设置在物业项目出入口附近或中心区域并相对集中,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没有配备电梯的物业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位置不应超过第三层。 六、地下规划总建筑面积所配备的物业管理用房可设置在地面以下,但应具有独立性、可分割性,并可单独进行产权登记。 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所配备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设置在地面以上。

2012年7月3日,规划所就目前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组织全所人员进行了探讨,形成如下意见: 1、一套住宅中除厨房、卫生间外,其他房间(如卧室、客厅、影 视房、健身房、书房、茶室等等)均视作起居空间;储藏间(开窗)建筑面积大于(含等于)5平方米视作起居空间。 2、日照分析 (在控规阶段)出详规方案作现状日照分析时,为简化工作流程、减轻甲方负担、加快工作进度,视规划地块内部为平地。对周边建筑高度根据建筑性质模拟其高度: 住宅建筑:低层3.5*层数+0.6米; 多层3.0*层数+0.6米; 宿舍建筑:3.3*层数+0.6米; 窗台高1.0+0.6米。 室内外高差:0.6米; 办公建筑:3.3*层数+0.6米; 窗台高1.2+0.6米。

2014厦门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规划指引

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规划指引 日期:2014-10-22 [字体显示:大中小] 01 指引依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14】38号厦门市规划局城市交通规划领导小组第30次会议纪要。 02 指引目标: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明确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实施差别化的停车设施供应,在满足市民停车基本需求基础上,推动停车设施供需平衡,实现停车与土地利用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03 指引要点: 1、基本规定:本规划指引适用于建筑项目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指引应结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等上位规定执行,新建及改扩建项目均应根据项目类型及所在区域执行相应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2、停车政策分区:本规划指引执行差异化停车供应及管理政策: 一类区域为停车严格控制区,包括厦门岛内核心区及集美区旧城区,具体范围为鹭江、中华、厦港、开元、筼筜、梧村、嘉莲、江头和集美街道; 二类区域为停车一般控制区,包括岛内一类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和岛外各区中心城区范围,具体范围为滨海、莲前、湖里、禾山、金山、殿前、海沧、杏林、侨英、大同街道和马巷镇; 三类区域为全市范围内余下的所有区域。 3、分区停车位配建标准:除住宅项目外,一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按配建标准表的(80%~100%)执行,二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严格按配建指标表执行,三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按不低于配建指标表执行。 4、轨道站点周边建设项目配建标准:除住宅项目外,位于轨道站点出入口周边100米内的建设项目,按配建指标表折减50%,位于轨道站点出入口周边100~500米内的建设项目,一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可按配建指标表折减不高于20%,二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可按配建指标表折减不高于10%,三类区域建筑项目停车位数不可折减。 5、住宅项目配建标准:一类区域新建商品房、安置房项目全部户型严格执行一户一车位标准,二类区域新建商品房、安置房项目大户型(建筑面积≥144㎡)执行1.2车位/户标准,其它户型执行1车位/户标准,三类区域新建商品房、安置房项目按不低于配建指标表执行。保障房项目按照不高于0.5车位/户标准执行。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 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四条密度分区 第五条实施性规定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 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 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 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 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 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 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 第二十条竖向标高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 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 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 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 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 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 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 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 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 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 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 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 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 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 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 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 第四十条溯及力 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 附表: 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 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 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 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 附录:名词解释

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2007)

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实施检讨 简本 广州市交通规划研究所 广州至信交通顾问有限公司 二00七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部分审批情况介绍 (1) 一、项目背景 (1) 二、审批过程 (2) 三、公示情况 (3) 四、市规划局意见 (3) 第二部分规划简述 (4) 一、现行指标在执行过程中的存在问题 (4) 二、国内外指标制定和管理经验借鉴 (4) 三、指标修订的基本思路 (5) 四、指标修订的结果 (7) 附件一:公众参与报告 (16)

第一部分审批情况介绍 一、项目背景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是城市停车设施的主要组成部分,具有出行终端停放和兼顾车辆出行过程中临时停放的双重功能。根据国内外经验和相关理论研究,配建停车场应该解决80%~85%的城市停车需求,是满足停车需求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及时制订既科学又有可操作性的停车配建标准对解决城市停车问题具有关键性的意义。 2001年广州市开展了《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研究》,主要针对当时执行的“两部”标准(已于2003年废止)难以适应广州城市发展需要的情况,而编制的一套适合广州实际情况的配建指标,对推进停车设施的建设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通过2002年7月至今的试行,广州市的配建停车位数量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配建停车位占停车位总量的比例从67%上升到76%,在城市停车供应中的主体地位不断巩固。 “十五”期间,广州经济总量持续稳步增加,2005年全市GDP达5115.75亿元,比2000年增长91.2%;城市空间不断拓展,番禺、花都纳入市区范围,新成立了南沙和萝岗新区;2005年全市机动车拥有量达177.4万辆,机动车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小客车年均增长率超过20%,摩托车数量日益减少。随着广州城市交通发展环境的深刻变化,尤其是全市小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城市面临的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给广州整体交通环境的改善带来很大压力。与此同时,2001年制定的停车配建指标在试行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比如住宅停车配建指标偏低,停车管理区过于复杂,部分指标的可操作性较小等。为解决现行指标与城市交通发展形势之间存在的矛盾,优化完善停车配建指标体系是十分必要的。考虑到未来10~15年仍然是广州市小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期,以及2007年1月1日起在市区范围内所有道路全面“禁摩”的影响,对现行指标的检讨和修订已经十分紧迫。 《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适应汽车进入家庭的新形势,制订新的停车配建指标体系”。因此,本次研究将基于新的发展形势,对现行指标的实施情况进行检讨,进一步优化停车配建指标体系,保持停车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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