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老年公寓大火25人涉职务犯罪被立案

河南老年公寓大火25人涉职务犯罪被立案

河南老年公寓大火25人涉职务犯罪被立案

14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截至2015年10月27日检察机关在介入河南平顶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中,已依法对25名涉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的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今年5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9人死亡、6人受伤,过火面积745.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064.5万元。

事故发生后,最高检直接组织开展有关案件查办工作,成立了由最高检和河南省、平顶山市及鲁山县检察院等四级检察机关组成的检察调查专案组,与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密切配合。

经调查发现,“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暴露出经营主体严重违法违规和有关基层监管部门严重失职渎职等问题,主要表现为康乐园老年公寓违规建设运营,管理不规范,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在民政环节违规审批经营许可,行业监管不到位;在公安消防环节落实消防法规政策不到位,消防监管不力;在国土、规划、建设环节执法监督工作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有关地方政府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属地责任落实不到位。

截至目前,检察机关分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依法对鲁山县副县长刘文强、鲁山县民政局局长刘大钢、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梁凯、鲁山县公安局党委原委员高峰等25名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并采取了相关强制措施。

同时,检察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对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院长范花枝,鲁山县通达卷闸门彩钢瓦门店个体经营者冯春杰等7人批准逮捕。

另据悉,目前,在25名涉嫌职务犯罪的嫌疑人中,有24人已经由平顶山市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作者: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张玉华戴延伟王志斌发布时间:2011-05-20 10:33:30 打印字号:大| 中| 小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渎职滥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及社会正常秩序的法律规范,应当处以刑罚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权力私有化、商品化、非法化,其犯罪造成的危害较之其他刑事犯罪更严重,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反腐败斗争关系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甚至是生死存亡的严峻斗争。如何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惩处,有力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成为当前和今后亟须解决的课题之一。现根据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及有关案例,对当前职务犯罪的的特点、成因及预防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探讨,不当之处,敬请评判指正。 一、职务犯罪案件的类型及特点 2009年至2011年3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判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共审结各类职务犯罪案件53件60人,其中2009年审结19件22人(贪污案件5件5人,受贿案件6件6人,玩忽职守案件4件4人,挪用公款案件4件7人);2010年审结24件26人(贪污案件7件7人,受贿案件3件3人,玩忽职守案件1件1人,挪用公款案件7件7人,徇私枉法案件2件3人,徇私舞弊案件1件2人,徇私舞弊少征税款案件3件3人);2011年1至3月审结10件12人(贪污案件2件3人,受贿案件1件1人,徇私舞弊案件2件2人,徇私枉法案件1件2人,玩忽职守案件2件2人,挪用公款案件2件2人)。通过对以上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发现,现阶段职务犯罪类型多样,呈上升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发案点多面广,涉及各个领域。前几年,该院辖区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建筑和金融领域。上列案件中,涉及政府部门11件,金融系统8件,财税系统3件,粮食系统6件,土地部门7件,教育系统4件,公安部门2件,工商部门3件,其他部门和系统9件。涉案范围在扩大、行业在增多,职务犯罪已涉及社会管理及相关行业各个领域,而其中腐败犯罪案件占90%以上。 (二)发案数呈上升趋势,大案要案增多。从上列案件数量看,2010年比2009年上升26.32%,2011年1至3月比2010年同期上升37.5%。从职务犯罪的绝对人数看,2010年比2009年上升18.18%,2011年1至3月比2010年同期上升近50%,呈逐年上升趋势。从犯罪对象来看,不仅涉及单位负责人,而且涉及面扩大到一般工作人员。2009年至今年3月该院共判决科级及以上干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职务犯罪案25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47.17% 。从案值来看,前几年案值多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而近几年来该院审判的案值5万元以上、达100万元的大案达17起,占审结案件总数的32.08% 。 (三)窝案、串案犯罪形态显著。职务犯罪往往发生于关联岗位、行业系统、上下级关联人员之间,他们往往利用公共资源结成错综复杂的利益体,互惠互利,互相包庇。一旦案发,往往是一挖一窝,带动一串。如发生在许昌市土地管理系统贪污受贿窝案(4案4人)、税务系统的徇私舞弊及玩忽职守串案(2案3人)就是典型例子。有的企业高管内外勾结,借改革、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 【释义】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立案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所违法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本罪的量刑】 犯本罪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职务犯罪的侦查思路

职务犯罪的侦查思路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对推进职务犯罪侦查思路创新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结合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践,笔者认为,应该从侦查重心、侦查机制、侦查思维、侦查方法、侦查视野这五个方面着手,推进职务犯罪侦查思路的不断创新。 一、明确侦查重心 以往的职务犯罪侦查,往往是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重点,特别是贿赂犯罪,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则无法继续侦查下去,以零口供定罪的贿赂犯罪少之又少。因此,往往把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案件取得突破的标志,这是典型的由供到证侦查模式。此种侦查模式容易诱导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因此,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应该将侦查重心放在秘密初查上,在确信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后再正面交锋、突破口供,从而实现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要实现此种转变,必须在秘密初查上下真功夫,出硬招数。在秘密初查中,要采取各种隐蔽方法,不暴露侦查人员的真实身份和意图,切忌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要强化取证手段,注重收集、固定、运用各种证据,做到以证促供,以证定供。通过秘密初查,获取一定证据后,才可以进行首次讯问,这样才能更好的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进一步突破案件,扩大战果。 二、健全侦查机制

当前,职务犯罪呈现出窝串案多、大要案多等新情况。面对新形势,检察机关必须构建新的侦查机制,做到集团化作战。特别是对涉案人员众多的窝串案,应该集中优势兵力,实行大兵团攻坚,同时传讯多名涉案人员,充分利用时间差、空间差,杜绝串供可能,充分利用侦查谋略将其各个击破。根据集团化作战的思路,应该逐步健全以下三项机制:一是侦查指挥机制。要保证上级院对下级院案件实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如上级院帮助下级院排除干扰,克服阻力。对基层院无法开展侦查的案件,上级院可以提办或交其他院办理。二是侦查协作机制。侦查部门要做好协查、协控、协助拘捕等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警察作用,做好协助抓捕、看守、押送等配合工作。三是侦诉配合机制。在侦查过这种,可以邀请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杜绝非法证据。在移送起诉前,可以邀请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做好证据查漏补缺的工作,确保证据万无一失。在庭审前,公诉部门可以邀请侦查人员共同研究出庭方案,必要时,侦查人员可以出庭作证。 三、更新侦查思维 思维是智力的核心,它对于侦查人员从纷繁复杂的现象中看到本质,从不利局面中看到有利条件,进而化难为易,变慢为快,排除障碍,突破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除了具有很强的侦查意识外,还应掌握灵活的思维方法。侦查思维主要有横向思维、纵向思维、逆向思维、多向思维、综合思维和直觉思维等六种方式。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这几种方式不是单一使用,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一、盗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二年内三次以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量刑情节 “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二千元; “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五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 (二)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项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量刑情节 “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五千元; “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五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且具有下列从严惩处情形之一的,以诈骗罪定罪: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抢夺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的,应予立案。 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 四、敲诈勒索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二年内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量刑情节 “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三千元; “数额巨大”的起点为六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老年公寓接待工作流程

**老年公寓 前台接待工作具体流程 一、咨询: 1.电话咨询: 1)了解咨询者身份(老人本人,老人家属,或代他人 咨询者)及老人的基本信息(年龄、性别、有无行 动能力、行动能力如何、意识状况如何、有无疾病、 有何疾病、有无医保、联系电话、子女状况、退休 工资多少); 2)根据咨询者所提供的基本信息,向其说明老人可能 所需的护理级别(自理、介护、介助或康复)、所享 受的服务内容及承担的大概费用; 3)若符合入院标准的,可进一步邀请咨询者参观老年 公寓,进行实地考察,并解说院内规模、养老服务 产品及设施设备;若有入住意向的,接待员可填写 “老年公寓入住咨询登记表”,详细记录有关信息, 告之前台上班时间并欢迎、期待咨询者的实地参观。 2.实地参观咨询: 1)向咨询者提供一份简介,介绍院内所具有的设施配 置、房型、养老服务产品、收费标准,并根据咨询 者提供的老人基本信息拟定老人护理级别及大概所 需费用;

2)带领咨询者参观院内环境,房型并解说房间内的设 施配置; 3)若老人有入住意愿的,接待员应先请咨询者填写“** 老年公寓住养人家庭与经济情况评估表”和“赡养 人家庭与经济情况评估表”。经评估符合入院要求 的,接待员可与咨询者约定办理入院手续时间及入 院时应带的证件(老人一个月以内的县级以上人民 医院健康体检证明、老人及其赡养人的身份证和户 籍本、老人近照)和可带的物品。接待员应提前告 之咨询者,老人入住前应先进行“入住老年人生活 自理能力评估标准”的护理级别鉴定,而且老人入 住后有一个月的适应期及观察期(观察老人是否适 应老年公寓的生活模式,是否适合该护理级别)。附:入住咨询登记表: a.登记时间:咨询者咨询时间 b.咨询者:姓名、与老人关系、电话号码 c.老人入住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老人基 本状况(健康状况、思维、自理及行走能力、听 力状况、个性、爱好、职业、收入、子女情况及 特殊要求) d.预定房型:标准单间、标准间、单套间、标准套 间、大套间

民营企业的职务犯罪

民营企业中的职务犯罪,从法律角度讲应该叫做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也属于一类特殊主体,即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在上述单位中的领导人员、职员和工人。司法实践中,公司、企业中常见的职务犯罪中有以下几类: 一、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定义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这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既可能是集体性质的,也可能是私人所有的,侵犯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合法财物。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数额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所谓“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所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比如:董事、监事、经理、财务人员等,并以因这些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即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对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构成本罪。 侵占财物实质上就是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至10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四川省内认定标准:10000元为数额较大;100000元为数额巨大。 二、挪用资金罪 刑法272条,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这是综述) 一、(1)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3)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三项是分述,它们的档次是同等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的,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然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并进行营利活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十一条之一:[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 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条之一:[持有伪

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 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职务犯罪成因调研报告

职务犯罪成因调研报告 职务犯罪成因调研报告近年来,我国出台和实施的一系列重大支农惠农政策,在支持农业增产增收、改善农民生活、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却呈现高发态势,且涉案金额明显增大。这不仅造成了国家投入的涉农资金的大量损失,也严重阻碍了新农村建设的进程,而且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平安的一个重要因素。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肩负着重要职责,必须自觉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打击涉农惠民职务犯罪,有力惩治腐败,注重预防,强化源头防腐,维护好农村社会和谐平安,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特征从近年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来看,该领域的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特点:犯罪主体以村干部为主。特别是村主任对村里的事务采取一人负责制,身兼数职,并且在这些村里并没有设立专业财务管理人员和账目,这就很容易导致权力过于集中,而监管缺失,村主任就将自己手中的权力作为贪污腐败的工具。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该类职务犯罪往往和权力紧密联系,作案手段比较隐蔽,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隐伏期较长,难以及时发现,因此该类案件其行为与犯罪结果一般不会自行暴露。基于这一特点,使得客观上发生了多少职务犯罪案件、是否发生了职务犯罪

案件,都难以被群众和检察机关所掌握,往往是通过举报以及其他形式暴露出来的。因而会出现群众认为职务犯罪严重而检察机关却无案可办的情况。作案手段相似。表现为村主任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以自己及其家人的名义虚报、重报土地面积,套取国家农业补贴款等款项,而其领取的农业补贴款有一部分用作村上的办公费用,招待费用等开支。物证少,言词证据、书证较突出。由于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并且时间是正确恢复案情最大的障碍,职务犯罪中的证据难以固定;并且职务犯罪案件中侵犯的对象不是具体的人或者物,也很少留有证据。待证事实主要通过证人证言、会议记录、账册中的记录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等形成证据链条对之加以证实。因此,在这些案件的证据链条中,言词证据和书证的地位突出。涉农领域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分析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通过调查研究发现,权力过度集中为村干部腐败打开了方便之门。由于当前农民群众的整体素质不高,参与自治管理的意识还比较淡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村民自治变成了村委会自治,甚至变成村干部自治。由于缺少民主决策机制,村务公开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一些涉及经济的热点问题,不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就作出决定。这种权力集中的情况也使得权力之手极容易伸向利益禁区。农业补贴款等款项的申报及发放监管缺位。

最新刑讯逼供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cc7603492.html, 最新刑讯逼供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一、概念 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犯罪动机是“为公”的(如为了迅速结案),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犯罪动机是“为私”的(如为了挟嫌报复),才应以犯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当。不管是为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诈骗、就是指用虚假的手段、和不正当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的交诈骗。下面就有云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关于重点领域职务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重点领域职务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 前言: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领域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推进重点领域的预防腐败工作,是构建惩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XX市检察院作为反腐败工作的职能部门,对20XX年度本院司法管辖区域内重点领域职务犯罪发生情况、特点原因进行分析,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以供参考。 一、重点领域职务犯罪惩治概况 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领域在县域经济社会中涵盖很多部门,并且随着经济发展、政策调整和机构改革而变化,当前在XX县级党政机关、经济部门中主要涉及组织人事、交通水利、国土环保、建设规划、财政审计、工商质监、金融国资和拆迁三农等。20XX年,XX市检察院在该市涉农、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工商系统等重点领域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9件21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5件17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件2人、并案侦查重大责任事故案件2件2人。目前,已判决12件14人,大案率、有罪判决率均为100%,撤案率、移送不起诉率均为零,形成对重点领域职务犯罪惩治的高压态势。XX市重点领域职务犯罪惩治的主要做法是:

1. 坚决查办重要岗位主要负责人职务犯罪。配合“中梗阻”专项整治行动,针对个别行使公共权力部门的重要岗位和办事窗口主要负责人“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的犯罪行为,精心组织办案力量,查处了工商局注册科科长成丽霞、湖?镇财政所所长吴建君、建管所所长范三平,建设局下属检测公司市政科科长曹新宇、抽检科科长韩丽斌和监察大队开发区中队中队长王汉东等8人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优化发展软环境。 2. 深挖细查重点行业和领域的贪污贿赂窝串案。针对当前职务犯罪呈现行业化、系统化的特点,坚持“系统抓、抓系统”的工作思路,在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打击行动,突出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窝案、串案,所查领域每个系统或部门查办人数均在2人以上,增强惩治腐败的力度和深度。 3. 着力查办危害后果严重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深入查办直接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在安全生产领域查办了造成人员伤亡后果的丁蜀镇规划办借调人员李强滥用职权案、建设局监察大队开发区中队中队长王汉东滥用职权、受贿案。 二、重点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职务犯罪总体稳定但重点领域依然高发。从查办的案件总体数量看,五年来XX市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基本保持稳

广东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

广东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74种犯罪) 注:对相关标准如有疑问请核实后再用,若有新文件,请按新文件标准执行,发现错漏会在下方留言区更正。广东省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二类地区为其他地区。 一、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一)盗窃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盗窃价值10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 (三)盗窃价值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40万元)。 二、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一)诈骗价值6000元(二类地区为4000元)为“数额较大”,诈骗未遂数额为6万元,电信诈骗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诈骗价值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为“数额巨大”,电信诈骗价值3万元为“数额巨大”; (三)诈骗价值50万元(二类地区、电信诈骗同)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一)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4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500元),应予立案追诉; (二)敲诈勒索骗价值人民币10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 (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40万元) 四、抢夺罪(刑法第267条) (一)抢夺价值人民币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应予立案追诉; (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8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5万元); (三)抢夺价值人民币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30万元)。 五、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抢劫数额巨大标准为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 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276条之一)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类地区为1万元);

20170524铜川市金华老年公寓简介

铜川市金华老年公寓简介 铜川市金华老年公寓现有职工139人,中高级职称30余名,床位150张,常住“医养结合”老人120人左右。主要开展老人康复护理、基本医疗服务、中医药康复治疗等业务,是全市最早将医疗与养老相结合的养老机构,培养出了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十八大代表杨瑞辉先进典型人物。2015年6月被确定为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党性教育教学点,被省中医药管理局确定为省级中医药医养结合示范基地,2016年被省民政厅、财政厅确定为全省医养结合试点单位。 近年来,市金华老年公寓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抓住国家发展“医养结合”的有利形势,在市委、市政府、市民政局、市卫计局、市中医药发展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特别是2015年公寓被省中医药管理局确定为“医养结合”试点单位后,我公寓积极探索,不断深化“医养结合”内涵建设,在铜川率先开展“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新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整合医疗资源,规范功能区域。将康复楼分为养老、医疗、康复三区,将病房分为豪华夫妻间、标准两人间、普通三人间,实行养老、康复、诊疗、护理一站式服务,使老人足不出楼就能享受到“医养结合”模式的优质服务。二是建立健全养老和医疗管理制度。与服务老人签订《健康管理服务协议书》,建立电子健康档案,落实养老日查房和医疗三级医师查房等核心制度,开通中西结合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实行双向转诊。当养老老人病情变化或发生突发急症重症后,3-5分钟内迅速转入四楼重症监护室或直接在原床位实施急救措施,由专家查房提供治疗方案;对脑卒中后遗症、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等慢性病转入医养结合中医康复科诊疗,待病情稳定后再转回养老护理区康复,实现急救、康复、养老运行无缝对接。三是

职务犯罪标准

29.贪污罪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0.受贿罪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一、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二、本罪的构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015最新诈骗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2015最新诈骗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一、2015最新诈骗罪立案标准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荣成盛泉老年公寓简介

荣成盛泉老年公寓简介 一、简介 荣成盛泉老年公寓由山东盛泉集团捐资而建。 山东盛泉集团经过十九年的发展,现已成为集新农村建设产业、现代服务业、高效农业产业、文化科技产业四大产业为一体的综合型股份制企业集团。多年来,始终秉承“进驻一区,造福一方”的使命,恪守“尊重规律、诚信经营、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价值观,在自身发展的同时,没有忘记自己的社会责任,勇于担当,积极回报社会。为解决当地养老难问题,2007年,集团捐资700万元建设了虎山镇盛泉敬老院。为适应不断发展的养老形势,2009年,集团第二次捐资900万元建设了2000平方米的公寓,并在2010年投入使用。2011年,集团第三次捐资2800万元,再建1万平方米老年公寓。集团历时五年,累计捐资4400万元,给老人建设了一处2万平方米的颐养天年之所,现拥有床位600张,已入住老人300名。 集团的爱心行动得到社会广泛认可。集团因此获得“山东省十大爱心企业”荣誉称号、集团董事长邱总获得“山东省十大孝子”荣誉称号。 在集团领导下,院长孙宗英坚持“今天的老人,明天就是我们,善待了老人就等于善待了我们自己”的理念,不断追求卓越,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收到社会各届和老人及子女赠送的锦旗100多面。敬老院被评为“山东省一级敬老院”;公寓被评为“山东省十佳养老服务机构”;孙宗英也获得“山东省十大孝星”、“威海市十大孝星”荣誉称号;敬老院与老年公寓的服

务团队被评为“威海市女职工先进集体”。 为丰富老人精神生活,满足老人对精神和文化的需求,公寓于今年3月成立盛泉老年大学,聘请中国现代工艺美术艺术研究院院士田克华老师为名誉校长,聘请中华易经风水研究院国学文化研究员朱仕友老师为文化顾问,开设舞蹈班、书法班、剪纸班、演艺班等课程,让老人“老有所学、老有所养、老有所为”。组织盛泉国学宣讲团,到其他公寓宣讲国学,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 为迎接养老事业的新高潮,集团将继续捐资5000万元,扩建2万平方米公寓,并投资2亿元,建设千亩生态农业观光园,设采摘园、蔬菜园、垂钓园、文化公园等特色园区,为老人打造绿色、健康、生态的养老乐园和精神文化家园。项目整体建成后,将可容纳3000名老人,成为具有代表性的大型滨海养老社区。并计划在荣成市区、威海等地开设分园,形成区域性连锁养老网络。 为将养老事业产业化,由实体经济向虚拟经济转化,集团成立公寓运营中心,现已正式开展工作。同时为将养老事业推向更深、更广的层次,集团正联合多省市10余家公司联合成立威海盛泉文化养生园管理有限公司,现正在办理注册手续。为提高服务水平,集团正在与国家老龄委对接,探讨成立国字号的养老服务培训基地,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全国性的养老系统的院长、护理员资格培训和会议,这必将极大推动我们的养老

关于职务犯罪主体问题的30个刑法规范文件汇编

关于职务犯罪主体问题的30个刑法规范文件汇编(全) 导语: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一直是困扰职务犯罪办案的难题之一,通过本文将所有关于职务犯罪主体认定的刑法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整理,并按照由近至远的时间顺序对这些文件中关于职务犯罪主体部分的规定进行摘编,供大家在办案时统一查阅。 职务犯罪主体认定刑法规范汇总 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印发)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6.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6]高检研发8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法释〔2005〕10号) 8.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38号) 9.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问题的答复([2004]高检研发第17号)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3〕167号) 1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标准包括: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还有更多的标准,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您介绍。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按照我国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实施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行为人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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