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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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释义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释义作者:佚名

时间:2008-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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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颁布施行,从开工申报与监督、委托与承接、竣工验收与保修、室内环境质量,装饰装修活动的禁止性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住宅装饰装修的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系统地阐述了装修人。物业管理单位,装饰装修企业、设计单位。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管理单位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办法》颁布后,在业内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本文就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涉及到的一些问题给予解析。

第一部分室内装修属于建筑活动

◆一、为什么说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是建筑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装修工程属于改建,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建筑活动,具备建筑活动的共同点,又有自己的特殊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工程设计、申报、合同、施工、监督管理、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的程序来进行。

◆二、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够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承接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三、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签订的书面合同包括哪些主要

◇1、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3、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4、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5、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6、合同变更后解除的条件:

7、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8、合同的生效时间;

9、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如何控制?

◇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质量要求和质量验收方式,由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在签订书面合同中约定,同时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装饰装修企业要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对于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要负责返修。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工程竣工后,装修人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如何保修?

◇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要出具质量保修书。对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的材料及设备,应当向装修人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

◆六、室内环境质量如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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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规定。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二部分装修中各主体之间属于什么关系

◆一、物权在住宅装饰装修行为中如何体现?

◇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的权利,它既具有人对物的内容,同时又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物权的特征在于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其标的物上直接行使其权利。但是支配范围的大小依物权的种类而定。

装修人的权利主要体现为两个层次的行为:一、住宅产权人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即按照自己的意愿装修住宅,其他人不得对此进行干涉。二、除《办法》中规定必须由具备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来施工的项目外,产权人可以自行装修。

◆二、住宅产权人与非产权人的住宅装修人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

◇两者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体现了物权范畴中的”用益物权”概念。住宅使用人通过合同对住宅产权人所有的财产形成实际占有,取得使用权。但其使用权是受到限制的,即其装修住宅要取得住宅产权人的书面许可。

◆三、住宅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体现了怎样的一种相邻关系?

◇住宅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时,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相互间应当给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住宅相邻关系从本质上是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延伸,同时又是对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限制。

装修人在装修前应将装修的时间、地点等予以明示。装修涉及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办法》中对禁止及限制性行为的明确规定体现了对公众利益的维护,其他住宅所有人或使用人也要尊重装修人装修住宅的权利,不得随意干扰装修行为。

◆四、装修人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

◇装修人与物业管理单位是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

装修人的装饰装修行为既要满足个体的住用要求,又不能损害整个住宅房屋的公共安全和其他房屋产权人的公共利益。所以,物业管理单位受全体房屋产权人的委托,需要协调装修人和其他房屋产权人之间的关系,提供一种服务型的管理,在为装修人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同时,维护好其他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表现为物业管理公司与装修人签订管理服务协议,依据协议对装修人进行监督管理,不同于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双方的行为都受到协议的限制,都要对协议内容承担违约责任。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是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从开工申报到竣工验收,物业管理始终贯穿于住宅装饰装修的各个环节中。需要明确指出的是,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的不是行政管理,不具有行政处罚权。

◆五、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签订承揽合同。装饰装修企业按照

合同的质量和数量要求为装修人装饰装修住宅,装修人向装饰装修企业支付约定的报酬。对于合同的履行期限、验收的标准和方法、材料的供应方式、保修责任等由双方进行约定。但《办法》中明确规定,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六、装修人与设计单位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

◇装修人与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装修人要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展设计工作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可靠性负责,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协作条件,支付设计费用。装修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成果,不得擅自修改,也不得擅自转让给第三人重复使用。

《办法》明确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释义作者:佚名

时间:2008-7-28

浏览量: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必须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

方案。设计单位完成的方案必须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符合合同的约定。设计单位要对设计方案负责。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在装饰装修行为中的作用是什么?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装饰装修的行政管理,是区别于物业管理单位的基础性具体管理工作的更高层次的管理。通过制定政策法规、管理企业资质、行政监督执法等行政手段来实现管理目的。

第三部分物管企业应为装修提供管理和服务

◆一、物业管理单位提供装饰装修管理和服务的方式是什么?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交纳管理服务费用。

申报登记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办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审查装修人提交的资料。装修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有:

、房屋所有权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装饰装修方案;

4、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5、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的,需提交供暖管理单位的批准文件:

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需提交燃气管理单位的批准文件: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提交施工方案;

6、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

明。

管理服务协议

物业管理单位要依据协议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装修人。施工企业不得拒绝和阻碍。装修人、物业管理单位中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制止并追究违约责任。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2、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3、允许施工的时间:

4、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5、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6、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7、管理服务费用;

8、违约责任;

9、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装修过程中,物业管理单位要按照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服务协议的,要求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纠正。

工程竣工后,物业管理企业要会同装修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二、装修人为什么要缴纳管理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进行管理,要花费一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释义作者:佚名

时间:2008-7-28

浏览量:的人力、物力等,产生管理成本。而在目前的物业管理费中,没有包含这部分费用。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和装修人在签订协议时,要约定这部分内容。管理服务包括提供原竣工图纸、对装修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等内容。

◆三、物管单位对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办法》和协议约定内容行为如何处理?

◇分为三个层次,即依据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立即制止;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办法》第五条禁止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实施《办法》第六、七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未按规定进行装饰装修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单位如发现有违反《办法》和协议约定内容的行为不及时处理,会受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第四部分政府主管部门须加强对装修的管理

◆一,室内装修涉及哪些主管部门和单位?

◇政府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方式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保护装修人、产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通过物业管理手段解决不了的问题,需要上升到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层次,采用行政手段来处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法》规定,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法》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对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单位的资质要进行管理。对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涉及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改变住宅外立面,

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按照《城市规划法》进行管理。

4、供暖管理单位。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

5、燃气管理单位。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此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还涉及到其他一些管理部门和单位。可见,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管理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由多个管理部门和单位组成管理体系,按照各自的职能,共同来实施管理行为。

◆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侧重点是什么?

◇对房屋住用安全的维护

《办法》明确规定对涉及房屋安全的行为,如将没有防水要

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的,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行为等要进行经济处罚。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来强化对房屋住用安全的维护。

对装饰装修企业的管理

、企业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必须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不能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3、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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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条文及释义 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条文释义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按照本条的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6条中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等职责。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治安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的秩序。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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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社会主义社会必须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这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一项根本原则,也是我们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贯方针。1979年初,邓小平就鲜明指出:“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江泽民同志指出:“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的一项根本原则,也是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我们都要坚持这项原则。”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明确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同时强调,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什么要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呢?这是因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它决定了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分配和交换的形式,决定了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基本性质和发展规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以及其他一切私有制社会相比,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它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没有公有制就不会有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也不会有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意识形态和共同理想。 有人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是追求社会公平,而不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社 会公平比所有制更重要。这种认识的错误在于,它把社会主义仅仅当作了一种价值观念和道德追求,否定了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制度而存在的意义,从而使科学社会主义蜕化为了空想社会主义或社会民主主义。实际上,任何社会的公平都不是抽象的、绝对的和永恒不变的,而是具体的、相对的和历史的。所谓的社会公平就其实质来说是对现存经济社会关系内在要求的合理化和正当化。没有以公有制以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没有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和收入分配上的平等,真正的社会公平是难以实现的。 有人认为,只有发展生产力才是目的,因而,生产资料公有制可有可无。这种认识把公有制与发展生产力不恰当地对立起来了。实际上,科学社会主义之所以主张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代替私有制,正是因为公有制能够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之间存在着根本的矛盾,这一矛盾导致了两极分化、阶级对立、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和经济危机的周期性爆发。只有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才能对整个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进行有计划的合理的调控,推动生产力更快地发展。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有利于国家从社会全局和长远的利益出发引导、推动、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利于克服单纯市场调节的局限,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和稳定发展;有利于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民族凝聚力以及应付各种突发事件和重大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建设创新型国家,走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道路,提高国家的竞争力;有利于保持国家对关键行业和领域的控制力,维 护国家的经济安全;也有利于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5: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5: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的处理条文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一、条文释义 1.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的收缴 认定“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要注意两点:一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而不是“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如赌博行为人专门用于赌博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属于“直接用于”赌博活动的工具,但赌博行为人非专门用于赌博活动,而是在实施赌博行为的过程中偶然使用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不属于“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所有”的工具,而不是“他人所有”的工具。“本人所有”,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对该工具具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租、借或者偷、抢来的属于他人合法所有的工具。 2.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所得的追缴 违法所得,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当非法所得表现为一定的物时,非

法所得除包括一定的物外,还包括该物所可能发生的天然孳息,以及利用该物进行经营所获得的物质利益。例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将盗窃的货币存入银行,则该货币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也应当一并追缴。“退还被侵害人”中的“被侵害人”应当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安机关追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中,如果属于被侵害人无合法根据而事实上拥有的财产,则应当退还给真正的合法权利享有者,亦即更深层意义上的“被侵害人”。 3.关于非法财物、违法所得的处理和保管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收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规定处理”。“按照规定处理”,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公安机关、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销毁或者上缴国库。对收缴的现金、金银、有价证券等,可以直接上缴国库;对没收的物品,要在拍卖或者变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在收缴时,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法律手续。对收缴的违禁品,应当在固定证据后,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没有被侵害人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赌博赢取的款物,公安机关应当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设专章(即第十一章)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作了系统规定,其中部分内容还根据情况的发展变化,对公安部1986年的上述规定作

公有制主体地位新议

公有制主体地位新议 新中国建立伊始,1949--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在农村通过土地制度改革,在城市通过没收官僚资本,使国家可支配的资产增加。1953--1957年进行"一化三改"快速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体制。从此,公有制开始一统天下,形成了"率土之滨,莫非公有"的所有制结构,这种所有制结构一直持续到80年代初。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了经济体制改革,对各种经济成分进行了积极稳妥的调整,逐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的格局。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邓小平曾说过"一个是公有制占主体,一个是共同富裕,是我们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根本原则。" 在十五大之前理论界对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认识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只要公有制经济控制了主要产业部门,就是保持了主体地位;另一种认为只有公有制经济在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才算保持了主体地位。 十五大的报告中指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的含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公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行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统治地位。在其它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加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显然十五大的报告在总结以往理论探索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认识取得了重大突破。本文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 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首先要保证公有资产有量的优势。谈到公有资产的量的大小,必须先全面理解公有制经济的含义,报告指出公有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以工业经济为例,1985年以来虽然纯国有经济产值比重从1985 年的64.9%下降到1995年的34.0% ,但并没有改变公有制工业占主体的地位,1995年末,包括集体经济和混合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在内的公有制工业产值比重为80%左右,资产总额占85%左右。 公有资产占量的优势,这个量的优势是指相对数量,即公有经济在社会经济总量中占有较大比重。任何经济的发展都是一个动态连续的过程,维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必要的量的优势的标准也是在不断变化的。伴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公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不断下降,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所占的比重相对上升,这是一个事实,但也不必为此忧心重重,首先这种相对数量的下降是发生在公有资产绝对数量大幅提高的基础上,据统计,我国国有资产继续稳步增长,截止1996年末,国有资产总量达65894.6亿元,比1995年增长15.4%。其次这种下降仅限于一定的范围内。这是不会影响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的。相反只有这样才可以逐步消除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的羁绊,促进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促进综合国力的提高。 以往对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认识,只是注重量的优势,而忽视了质的提高。公有资产的质是一个新概念。它有着广泛的内涵,包含着多方面的因素。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1)、公有资产的技术装备水平和科技含量,这是质的外在表现。(2)、公有资产的分布结构,公有资产只有在合理分布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质的提高。(3)、公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和运营机制,这是决定质的关键。(4)、参与公有资产运营的人员的素质,

论述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必然性

论述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必然性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区别于资本你注意生产关系的根本特征,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经济基础,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没有作为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就不能确保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就不能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就不能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同时,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够发达,发展也很不平衡,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支柱和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物质基础,是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根本体现。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具有关键性作用。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改革,是以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为前提,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也是以确保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条件。 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资产既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在经济中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并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要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国有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 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还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坚持公有制的性质,根本的是坚持国家和集体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只要能够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应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根据社会化生产规律的要求,采取多样化的经营方式和资产组织形式,使国有经济在更大的范围里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 综上所述,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是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

初中数学余角和补角第一册教案.

初中数学余角和补角第一册教案 2018-11-28 一、教学目标: ⑴ 在具体情景中了解余角与补角,懂得余角和补角的性质,通过练习掌握余角和补角的概念及性质,并能运用它们解决一些简单的实际问题。 ⑵ 经历观察、操作、推理、交流等活动,发展学生的几何概念,培养学生的推理能力和表达能力。 ⑶ 体验数学知识的发生、发展过程,敢于面对数学活动中的困难,建立学好数学的自信心。 二、教学重点、难点: 余角与补角的性质 三、教学过程: 复习、引入: ⑴ 复习角的定义。你知道有哪些特殊的角? ⑵ 用量角器量一量图中每组两个角的度数,并求出它们的和。 你有什么发现? 新课: 由学生的发现,给出余角和补角的定义(文字叙述)。 并且用数学符号语言进行理解。 问题1:如何求一个角的余角和补角。 ① ∠1的余角:90°-∠1 ② ∠α的补角:180°-∠α 练习:填表(求一个角的余角、补角) 拓广:观察表格,你发现α的余角和α的补角有什么关系?

如何进行理论推导? 结论:α的补角比α的余角大90° α一定是锐角 钝角没有余角,但一定有补角。 问题2:①如果∠1与∠2互余,∠3与∠4互余,并且∠1=∠3,那么∠2和∠4什么关系?为什么? (学生讨论,请一人回答) ②如果∠1与∠2互补,∠3与∠4互补,并且∠1=∠3, 那么∠2和∠4什么关系?为什么? 结论:性质:①等角的余角相等。 ②等角的补角相等。 练习:看图找互余的角和互补的角,以及相等的角。 结论:直角的补角是直角。凡是直角都相等。 解决实际问题: 在长方形的台球桌面上,选择适当的'角度击打白球,可以使白球经过两次反弹后将黑球直接撞入袋中。此时∠1=∠2,∠3=∠4,并且∠2+∠3=90°,∠4+∠5=90°。如果黑球与洞口的连线和台球桌面边缘的夹角∠5=40°,那么∠1应等于多少度才能保证黑球准确入袋?请说明理由。 (学生小组讨论,应用所学知识解决此问题) 小结: ⑴ 这节课,使我感受最深的是…… ⑵ 这节课,我感到最困难的是…… ⑶ 这节课,我学会了…… ⑷ 这节课,我发现生活中…… ⑸ 这节课,我想我将……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一、【条文释义】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按照本条的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6条中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等职责。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治安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的秩序。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也是人民授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根本原因。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只有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才能真正从根本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不负人民的期望、不失自己的职守。 “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是新增加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的一种重要手段。一方面,本法要对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问题进行“规范”;另一方面,本法对治安管理处罚适用问题的规范,必须通过“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统一。 总的来讲,“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目的的基本方面。首先,在整部法律中,涉及到公安机关的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之间的关系,首先考虑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次,规定“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也为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以保障全体人民的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等,保障全体人民的合法权益。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教案

重点: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必然性; 难点: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素质要求: 1、知识方面: ?? 识记: ⑴我国现阶段的主要非公有制形式; ⑵“三个有利于”的原则; ? 理解: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必然性; ? 运用: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说明只有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2、能力方面: 应注重培养学生认识事物根本性质能力,用辩证的观点看问题的能力。 3、思想觉悟方面: 通过学习,使学生树立起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心。 【重点及解决办法】 1、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必然性: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所以,这个问题成为本课的重点。 根据教材对这个问题的阐述,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⑴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从根本上说,是由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决定的。 ⑵具体说来,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

⑶实践证明,这项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前两个方面是从理论上说明我国需要确立这一基本经济制度,但这种经济制度是否真正适合我国生产力发展的状况,必须由实践来检验。所以,第3点论证是必要的。 【难点及解决办法】 1、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提法是: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要和有益的补充。但事实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非公有制经济会广泛存在,并发挥重要的积极的作用。因此,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本教材缎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定义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这样,在理解上有一定难度,这个问题成为本课的难点。 ??复习提问 1.???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什么? 2.??? 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含义是什么? 导入新课 通过上节课的学习,我们知道了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经济制度划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昆合所有制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在我国出阶段,除了公有制经济,还存在着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即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 讲授新课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板书) 我国现阶段几种非公制经济成分(板书) (注:这部分知识不难,可采用阅读讨论法。) 1、个体经济(板书)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处罚规定。本条共分六项。 本条第一项是关于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罚规定。写恐吓信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方式,易使他人产生恐惧,造成不安定因素,扰乱社会治安,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恐吓信的内容大多具有扬言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恐吓、威胁他人的内容。当然,除写恐吓信以外,还可采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如投寄恐吓物、子弹,在夜晚往他人卧室的窗户扔砖头,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等。其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在内心产生恐惧,担忧自己或其家人、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处罚。 本条第二项是关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罚规定。侮辱或者诽谤他人都是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人格和名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本项规定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一,侮辱他人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他人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2)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所谓“公然”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3)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明确地针对某特定的人实施。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谩骂等,不属于本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等。

公有制经济的地位

一、公有制经济的地位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经济特征,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第一,就全国而言,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既要有量的优势,又要注重质的提高; 第二,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为什么坚持公有制经济 ( 1 )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由公有制的性质以及它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决定的。第一,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同社会发展方向相一致的。第二,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确立,是我国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标志。第三,公有制经济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拥有现代化的物质技术力量,控制生产和流通。它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支柱,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主要依靠力量,是我国经济自主的主要物质基础和保持社会安定的主要经济条件。第四,公有制还是实现劳动人民经济上、政治上的主人翁地位和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富裕的物质保证。 怎样支持鼓励公有制的经济的发展 1、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 2、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 3、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经济发展动力发生变化的原因 怎样坚持依法治国,人民当家做主 一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切实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要按照宪法精神和党的十八大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二要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桂。全区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形成全社会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扎扎实实把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提高我区法治建设水平。 三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实现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必须紧紧抓住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重要环节,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形成富民强桂新跨越的强大动力 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多党参与的理评 中国的一党制是历史的选择。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政治体制里的领导地位,是在中国革命的实践中形成的,并在实践中证明了其一党执

公有制为主体

讲授新课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板书) 我国现阶段几种非公制经济成分(板书) (注:这部分知识不难,可采用阅读讨论法。) 1)个体经济(板书) (提问)你能举出几种个体经济的例子吗? (学生回答)如服装加工部、自行车、手表修理部,早点服务部,小饭馆,弹棉花加工部,小日用杂品店,小副食店,蔬菜水果小摊贩等。(教师归纳)同学们回答正确。个体私有制经济主要包括小手工业、零售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运输业等。下面我们来归纳一下个体经济的含义、特点及其地位、作用。 ( 1)含义:个体经济是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从事个体劳动和经营的所有制经济。 特点:个体经济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一般不剥削他人劳动成果直接归劳动者所有和支配。 ( 2)地位: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种重要的非公有制经济。(提问)日常生活中,个体经济给我们带来了哪些方便? (3)作用:个体经济规模小,投资少,设备简单,经营灵活,可谓“船小好掉头”。现阶段,在利用分散的资源、发展小商品生产、发扬和发展传统技术、活跃市场、方便人民生活以及增加劳动就业等方面,个体经济发展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私营经济(板书) (1)私营经济的含义;我国私营经经济的地位、作用。 (学生看书后回答) ( 2)私营经济的含义:私营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和雇佣劳动为基础,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所有制形式。 (3)我国私营经济的地位:它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种重要的非公有制经济。 (提问)在我国私营经济与个体经济初级阶段的一种重要的非公有制经济。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个体经济、私营经济都是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为基础的私有制经济,这是它们的共性。它们的区别在于,个体经济的经营者既是私有者又是主要劳动者,收入来源主要是个体经济者得家庭成员的劳动,有的也雇少量学徒、帮工,但数量少,一般一、二人,起帮工或助作用。私营经济中,雇工数量多(八人以上),雇佣工人提供的剩余劳动是企业主收入的主要来源。 我国的私营经济与资本主义企业也有明显的区别;我国的私营经济受到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政策的制约,私营企业主的剥削程度是受限制的;私营企业中的经济关系、管理方式、分配原则、福利制度等无不受公有制经济单位的影响,其原料来源程序、能源供给、产品销售、定价等无不受公有制经济的制约。

为什么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

为什么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 马克思主义认为,所有制是社会经济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决定着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 何为公有制?公有制是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所有的形式。所有制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从而生产力决定所有制关系。因此公有制也可以认为是与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所有制形式,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人们建立起了新型的生产关系。公有制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单一公有制的结构已经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所代替。根据实践的发展,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党在所有制理论上的与时俱进。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该建立怎样的所有制结构,确立什么样的基本经济制度,我们党的认识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坚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解决问题,使得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了一种更清晰的认识。确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其根本依据可概括为以下三点。第一,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区别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特征。第二,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生产社会化的程度还不高,发展还很不平衡,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适应生产力要求。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发展社会主义服务。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支柱和国际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物质基础,是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根本体现。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具有关键作用。我国对所有制结构的改革,是以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前提的。 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是必须要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有一个正确理解和全面的认识。不是任何一种形式上属于共同所有的企业和组织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一种生产关系的理论范畴,其实质和核心是全体社会成员或者部分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是现在生产资料面前人人平等。实践表明,公有制经济的范围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如实地将这部分共有成分纳入公有制经济的范围之内,有助于正确判断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的比重,有助于更大胆地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更好地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为什么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首先,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是由我国生产力的状况和发展要求决定的),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国有经济居主导地位。其次,公有制是国家引导、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是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体现在其自身的引导力、控制力和影响力上,主要体现

余角,补角概念

余角与补角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1、通过现实情境,掌握余角和补角的概念; 2、使学生能用简单的代数思想——方程思想来处理图形的数量关系; 3、培养学生的识图能力、发展空间观念和知识运用能力,进一步感受学习数学的意义。 教学重点 认识角的互余、互补关系 教学难点认识角的互余、互补关系 学情分析 本节内容是《4.3角》这一节中的第三节,在前面知识的学习过程中,学生已经经历了一些探索、发现的数学活动,积累了初步的数学活动经验。具备了一定的图形认识能力和借助图形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在以前的数学学习中学生已经经历了很多合作学习的过程,具有了一定的合作学习的经验,具备了一定的合作与交流的能力。我校学生学习基础比较薄弱,识图能力较差,基于以上原因,为更好的使学生理解余角和补角的概念,并为下一节性质作铺垫,特制定此教学内容。 学法指导 通过学生动脑想,勤钻研,主动地学习,增加学生主动参与的机会,增加学生的参与意识,教给学生获取知识的途径,思考问题的方法。 教学过程 教学内容教师活动学生活动效果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补救措施w 修改意见 一、创设情境,引入新课: 二、新课: 三、巩固练习 四、课堂小结 五、作业布置 1、让学生观察意大利著名建筑比萨斜塔。 比萨斜塔建于1173年,工程曾间断了两次很长的时间,历经约二百年才完工。设计为垂直建造,但是在工程开始后不久便由于地基不均匀和土层松软而倾斜。提出问题:图中∠1与∠2、∠3与∠4有什么关系? 2、引出课题并板书:余角与补角 (一)、探究互余的定义: 1、操作多媒体演示。

引导观察图形的运动,得出结果:∠1+∠2=90° 2、定义:如果两个角的和等于90°(直角),就说这两个角互为余角. 简称互余。 其中一个角是另一个角的余角。 (二)、探究互为补角的定义: 1、操作多媒体演示。 引导观察图形的运动,得出结果:∠3+∠4=180°。 2、定义:如果两个角的和等于180°(平角),就说这两个角互为补角. 简称互补。 其中一个角是另一个角的补角。 (三)、练习(课件出示) 1、帮∠α找朋友。 小结1:互为余角、互为补角主要反映两个角之间的数量关系,与角的位置无关。 2、一个角的补角是它的余角的4倍,求这个角的余角是多少度? 3、如图两堵墙围一个角∠AOB ,但人不能进入围墙,我们如何去测量这个角的大小呢? (四)、延伸(课件演示) 1 、等角的余角之间的关系 2、等角的补角之间的关系 课件出示巩固练习3小题,引导学生完成。 学生完成后引导评议 1、这节课我们主要学习了什么?(课件展示,引导小结) P139习题第6题学生观察意大利著名建筑比萨斜塔。 思考提出的问题。 观察图形的运动,得出结果:∠1+∠2=90° 引导观察图形的运动,得出结果:∠3+∠4=180° 完成老师课件出示的练习题:先独立思考后小组交流 引导观察图形,得出: 1、等角的余角相等 2、等角的补角之间的关系相等 完成老师课件出示巩固练习3小题。 后交流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释义第二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治安管理从重处罚的情形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几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比较恶劣、情节比较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本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是指公安机关根据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确定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在这一档处罚幅度内给予较重或者最重的处罚。本条规定要从重处罚的情形主要有: 1.有较严重后果的。本条规定的“较严重后果”,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现实危害后果,如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严重妨害公共安全、对他人人身财产权利造成严重危害、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等。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后果越是严重,其社会危害性越大,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教唆、胁迫、诱骗的含义在本法第十七条的释义中已有明确阐述。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不但自己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而且还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手段,使原本没有违反治安管理故意的人成为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人,这些人的主观恶性很大,必须予以从重处罚,以教育公民,更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本条规定的“报案人”,是指向司法机关报告发现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也包括违法犯罪行为的被害人。“举报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报告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知情人。“控告人”,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他们对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告诉,要求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证人”,是指知道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真实情况,以自己的证言作为证据揭露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这里规定的“打击报复”的形式是多样的,既包括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的人身、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他们精神上的折磨,如进行暴力伤害、利用职权辞退以及当众侮辱等等。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都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或者利用自己的合法权利揭露违法犯罪,这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责任,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不仅是侵犯了他们合法的人身财产等权利,也妨害了司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司法活动,其社会影响很坏,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因而必须予以从重处罚。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规定了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可以从重处罚;本法规定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应当从重处罚,加大了对公民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应当注意的是,《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的犯罪,对证人作了特殊的保护,打击报复证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从重予以治安处罚。 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刚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在六个月内又违反治安管理的,属于屡教不改,应当从重处罚。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屡教不改的,可以从重处罚。对哪些情况是属于屡教不改的,规定得不明确,本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对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便于实践中公安机关的认定和适用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释义第十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如何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如何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谈谈学习体会 坚持和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首先要坚持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这是就全国而言的,在不同地区和不同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资产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资产,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其比重的大小不是固定不变的。只要国家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竞争力得到增强,即使公有制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也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同时,公有制经济比重的减少,也不能影响公有制在社会经济结构中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坚持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既要不断巩固和发展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发挥质的优势。只有努力提高公有制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才能真正坚持和巩固其主体地位。 坚持和巩固公有制主体地位,必须坚持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在社会主义国家,国有经济既要进入那些非公有制经济不愿意或难以进入的而又为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需的部门,弥补私人企业和市场机制的不足,更要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保持主导地位,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近年来,国有经济在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不断推进、国有企业数量减少的同时,资产总量、上缴税收、利润总额逐年增加,国有资产质量不断优化,管理与经营水平不断提高,技术研发与自主知识产权能力和数量不断增长。比如,中央企业80%以上的资产集中在石油石化、电力、国防、通信、运输等行业和领域,资产总量从2002年的7.13万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21万亿元;同期营业收入从3.36万亿元增加到12.6万亿元,上缴税金、实现利润都有3倍多的增长。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排头兵”,在实施大规模的政府投资、大力度的结构调整和大范围的社会保障,在有效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成为中国经济回升向好的中坚力量。 姓名:郑清凉学号:113M1Z4014 专业:学前教育所在教学中心:福建广播电视大学龙海工作站校外学习中心

余角、补角、对顶角的概念及习题答案.doc

余角和补角和对顶角 余角: 如果两个角的和是一个直角, 那么称这两个角互为余角, 简称互余 , 也可以说其中一个角是另一个角的余角。 ∠A + ∠C=90°, ∠A= 90°-∠ C , ∠C的余角 =90° - ∠C 即: ∠A 的余角 =90°- ∠A 补角: 如果两个角的和是一个平角,那么这两个角叫互为补角.其中一个角叫做另一个角的补角 ∠A + ∠C=180°, ∠A= 180 °- ∠C , ∠C的补角 =180°- ∠C 即: ∠A的补角 =180°- ∠A 对顶角: 一个角的两边分别是另一个角的反向延长线,这两个角是对顶角。两条直线相交后所得的只有一个公共顶点且 两个角的两边互为反向延长线,这样的两个角叫做互为对顶角。 两条直线相交, 构成两对对顶角。对顶角相等.对顶角与对顶角相等. 对顶角是对两个具有特殊位置的角的名称;对顶角相等反映的是两个角间的大小关系。 补角的性质: 同角的补角相等。比如:∠A+∠B=180°, ∠ A+∠ C=180° , 则:∠ C=∠ B。 等角的补角相等。比如:∠A+∠B=180°, ∠ D+∠ C=180° , ∠ A=∠ D则:∠ C=∠ B。 余角的性质: 同角的余角相等。比如:∠A+∠B=90° , ∠ A+∠ C=90° , 则:∠ C=∠ B。 等角的余角相等。比如:∠A+∠B=90° , ∠ D+∠ C=90° , ∠ A=∠ D 则:∠ C=∠ B。 注意: ①钝角没有余角; ②互为余角、补角是两个角之间的关系。如∠ A+∠B+∠ C=90°,不能说∠ A、∠ B、∠ C 互余;同样:如∠ A+∠ B+∠C=180°,不能说∠ A、∠ B、∠ C 互为补角; ③互为余角、补角只与角的度数相关,与角的位置无关。只要它们的度数之和等于90°或180°,就一定互为余角或补角。 余角与补角概念认识提示: ( 1)定义中的“互为”一词如何理解 如果∠ 1 与∠ 2 互余,那么∠ 1 的余角是∠ 2 ,同样∠ 2 的余角是∠ 1 ;如果∠ 1 与∠ 2 互补,那么∠ 1 的补角是∠ 2 ,同样∠ 2 的补角是∠ 1。 ( 2)互余、互补的两角是否一定有公共顶点或公共边 两角互余或互补,只与角的度数有关,与位置无关。 (3)∠ 1 + ∠2 + ∠ 3 = 90 °( 180°) , 能说∠ 1 、∠ 2、∠3 互余(互补)吗不 能,互余或互补是两个角之间的数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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