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问题的研究

长春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问题的研究
长春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问题的研究

摘要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是我国社会保障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正处于快速社会转型期,各种制度处于转变过渡阶段之中,流浪乞讨现象非常严重,所以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缓解了长春市流浪乞讨现象,但仍然存在问题。本文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式收集资料,了解长春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分布及救助实施现状,分析在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救助主体不明确导致社会救助混乱;救助内容单一导致社会救助难以标本兼治;救助制度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流浪乞讨人员错过了很多次救助机会。针对长春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包括:明晰救助主体,实施分类管理;救助形式的多元化;加大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

关键词长春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救助站

Changchun City is of Great Importance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Social Assistance for Vagrants and Beggars

Abstract China is faced with many new social problems, in order to ensure the livelihood of the people, the government began to attach too much importance to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assistance.City of relief for vagrants and beggar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social relief system in our country.Is in the rapid social transition, the floating population scale is huge, and beggars phenomenon is very serious, so, in the face of the social assistance for vagrants and beggars management system has important social significance.In the "measures", has made great achievement, is the changchun street begging eased, but along with social development, the production of new problems, system of relief for vagrants and beggars in changchun also needs to be improved and perfected.In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exploration of relief for vagrants and beggars system of changchun city, collect data, by means of questionnaires and interviews to understand the current changchun city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distribution of relief for vagrants and beggars implementation present situation, the analysis on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and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Key words V ants and Beggars in City Social Assistance Rescue Station

目录

绪论 (1)

(一)研究背景 (1)

(二)研究意义 (2)

(三)研究方法 (2)

(四)文献综述 (2)

一、基础理论概述 (3)

(一)流浪乞讨人员的概念 (3)

(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 (4)

(三)流浪乞讨的相关政策介绍 (4)

二、长春市流浪乞讨人员现状 (5)

(一)长春市流浪乞讨人员构成现状 (6)

(二)长春市流浪乞讨人员分布情况 (7)

(三)长春市流浪乞讨人员对救助方式和内容的满意度现状 (7)

(四)长春市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现状 (8)

三、长春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 (8)

(一)救助内容单一,救助力度不足 (8)

(二)救助对象范围和延期条件规定不明确 (9)

(三)救助对象存在抵抗心理 (10)

(四)救助制度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 (10)

四、完善长春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的建议 (10)

(一)实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多元化救助 (10)

(二)明晰救助对象,实施分类管理 (11)

(三)让被救助者得到“体面”救助 (12)

(四)加大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 (12)

结语 (13)

注释 (14)

参考文献 (15)

附录1 (16)

附录2 (18)

绪论

(一)研究背景

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这些人员游走在城市里,以桥洞、公园、街道为栖息地,以捡拾垃圾或向人们乞讨生存,因其本身素质低,行为有违社会规范,给城市带来众多不安定因素,受到人们乃至政府的冷遇。流浪乞讨现象的严重化对城市的安定、社会成员的正常生活等都带来危害,流浪乞讨现象逐渐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面对日益庞大的流浪乞讨队伍和日趋紧迫城市环境管理问题,中国最初对流浪乞讨人员依照的是《收容遣送办法》,即依据国务院相关法规的一种强制行政措施,由民政机关、公安机关实行限制人身自由、收容遣返等。这此措施在建国初期在某种程度上说成效是显著的,强制收容遣送能在短时间内将多数流浪乞讨人员归于政府控制,但是这种政策忽略了“以人为本”,以牺牲弱势群体来谋取城市发展。《收容遣送办法》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定团结,在实施收容遣送办法时,被收容遣送者往往被执法者粗暴对待,而随着收遣适用对象的扩大,收容站亦都以生活费、遣送费、城市增容费等名目收费,被滥用于乱收费、勒索、非法拘禁、强制劳动,《收容遣送办法》日趋显现其弊端。2003年3月的孙志刚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直接催生了《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出台。新法取代了原有的收容遣送制度,对救助的宗旨、范围、措施、管理等作了大幅调整,标志着我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政策进入自愿救助时期。随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各地政府相关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各大城市救助站大量建立,中国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框架逐渐形成。

党十八大报告指出:“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社会福利制度,支持发展慈善事业,做好优抚安置工作。”[1]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问题在《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之后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2013年3月13日,在十八大新闻中心举行的主题为“保障基本民生,发展社会服务”的集体专题采访中,民政部门部长李立国表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逐步实现了自愿救助和人性化救助,《救助管理办法》经过几年的实践,效果明显,但是有很多问题仍需要解决的,例如长春市的公共场所的流浪乞讨人员不减反增,主动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成果过少;钱财花光、物品丢失和被偷抢骗等造成生活无着人员占救助对象大多数,而这些人本来是不属于《救助管理办法》最初所规定的救助对象;重复救助现象严重;受助人员身份难以核实;救助站环境差,经费紧缺等。这些现象都是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对我们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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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意义

研究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保障问题的理论意义在于,通过对现有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模式和相关政策的分析研究,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社会保障的相关理论。同时,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讲,城市流浪乞讨现象是当前我国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把它放在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宏观范围之内考虑,通过实地调研,深入到问题的本质,尽可能对流浪乞讨现象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探讨,进而提出更适当有效的解决对策和建议。

其现实意义在于,通过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这一特殊群体进行分类剖析,全面真实的了解他们的现实状况,从而采取更具有针对性的救助保障措施。通过走访长春市相关政府部门,了解针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政策,在长春市现有的救助站实地调研,尽可能深入的接触流浪乞讨人员,能够帮助我们解决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问题,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有利于我们更加科学地人性化地救助和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和发展。

(三)研究方法

文献阅读、实地调研和个案访谈相结合,主要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在对大量的历史文献资料分析的同时,大量收集有关城市流浪乞讨群体社会救助和保障方面的详尽资料。

(四)文献综述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社会问题不断产生《救助管理办法》政策本身的缺陷和问题逐渐暴露,无法面对新的社会现象解决新的社会问题,学术界也意识到这个问题并开始思考如何完善《救助管理办法》,许多学者通过自己的文章表达了对于当前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障问题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首先是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定义和分类方面。朱力在《城市行乞者群体滋生的社会原因》一书中认为,我国的城市流浪乞讨群体以农村贫困落后地区的外出流动人口为主体。他将这类人员分为三类:第一种是一些农村妇女、老年、儿童、甚至残疾人、因无劳动能力只能以乞讨获取生活来源:第二种是农民进入城市后暂时找不到工作无法维持基本的生存,因而以乞讨为生:第三种是有劳动能力但游荡成性、好逸恶劳者。陆永明、陈晨将我国的乞讨群体分类并明确界定为三大类:救助群体、职业群体和违法群体。文章中他们着重分析了职业群体和违法群体的特征和社会危害性,并呼吁要对职业乞讨者加强制,对违法群体要坚决打击。此外,学者们还提出了“疏导"+“保障"的解决对策。管健就《救助管理办法》实施后出现的新群体——职业乞丐进行了深入研究。管健分析我国城市职业乞丐形成的社会因素,包括“我国社会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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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分化使得就业难度加大、社会宽容度提高、价值的多元化趋势、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城市居民的助人行为"等。从该群体的心理角度来看,“职业乞丐形成和发展的因素,体现在自我照顾归因、社会化的缺乏、家庭功能的弱化、亚文化群体的影响、道德风险的降低以及乞讨的匿名性”等。管健还就如何防范和控制职业乞丐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其次是政策制定方面。据调研显示,《救助管理办法》实施后,我国大中型城市的流浪乞讨人员数量不减反增,由于新办法采取自愿的原则,导致大量被遣送回家的乞讨人员,又重新流回到城市中。一旦这些乞讨人员拒绝接受救助,这必将成为城市管理和社会发展的一大隐患。刘铮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现存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缺少整体性、治标不治本、救助范围过窄且模糊等等。中国人民大学人事学院专门成立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研究课题组,经过两年的资料搜集和调查研究后发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制度建立初期就存在很多问题,在建立制度时就应当对城市流浪乞讨群体分类,在执行过程中应致力于改善救助站环境、努力引进职业介绍、不断拓宽资金来源等方面。陈微在其文章《论流浪乞讨人员的社区支持》一文中创新性的提出了结合救助、教育、管理为一体的社区支持架构。白金燕认为“大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增多,相关治安管理措施不配套,救助管理站数量少,条件差,缺少相应的社会慈善组织机构等是当前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面临的主要难题”。针对这些难题,她提出从政府支持、法律构建和市场参与三方面入手突破瓶颈、推进我国社会救助的发展进程。

总之,关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这一问题,许多学者都有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形成深厚的研究基础。一方面,他们指出了这一管理存在的问题,他们认为当前的救助方案简单,层次较浅,政府没扮演好自己的角色,许多需要救助的人员依然处于救助范围外;另一方面,他们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不仅从经济层面也从法律制度方面、救助本身等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但是这些研究成果中大都缺乏对于救助管理的全面性,尤其是偏重于表面的救助方面,对其进行系统的全面探讨的专题研究不多,尤其是从根本上减少或者消除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方面甚少提及,在这些方面有发展空间。

一、基础理论概述

(一)流浪乞讨人员的概念

对于流浪乞讨人员的界定,在学术界一直有分歧。流浪乞讨人员在以前又被成为乞丐,传统上对乞丐的描述是身无长物,不名一文;食不果腹,衣不蔽体;既无住处,更无储蓄。《现代汉语词典》中乞丐的定义是生活无着而专靠要饭要钱过活的人,他们是属于弱势群体的最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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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7月21日民政部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概念作出了明确界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实施细则》说,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以上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2]

(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

1.社会救助概念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它对于调整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有三层具体含义:(1)社会救助的实施主体是国家,即社会救助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2)社会救助的对象时贫困人员。(3)享受社会救助的条件是低于贫困线的而不是缴费。[3]社会救助是一种积极的救困助贫措施,是政府的责任,采取的是长期性的救助形式。

2.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概念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就是对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提供帮助或补偿,辅助其正常生活的政府行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1)分散性。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分散的流动,导致增加了救灾难度和成本。(2)复杂性。由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结构复杂,甄别难度大,导致了社会救助工作复杂。(3)综合性。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不仅涉及到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问题,还涉及到帮助他们重新走上正常生活的长远问题。(4)专有性。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作为特殊群体,所面临的问题具有特殊性,不能与大众一样缴纳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障,因此,政府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要充分考虑到群体的特点,从根本上解决生活问题。[4]

(三)流浪乞讨的相关政策介绍

流浪乞讨的相关政策包括《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其救助形式为:(1)主要是以救助站救助。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要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2)实行救助形式属于临时救助。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个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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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备案。

其救助内容主要包括:(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担供乘车凭证。

其救助程序是:(1)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救助管理办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自愿原则,向救助站求助的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2)救助站核实其基本情况。《实施细则》规定,当有人寻求救助时,救助站应当向救助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3)救助站决定是否实行救助,关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及时安排救助。《实施细则》规定,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的,不予救助并告知理由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4)终止救助。《救助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况应终止救助: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救助站发现救助对象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救助对象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救助站不得限制救助对象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终止救助。[5]

二、长春市流浪乞讨人员现状

《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长春市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有一定的积极定义。从对长春市救助站的了解情况可看出,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在维护社会稳定、公平、公正、和谐与文明进步、尊重人权保障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地作用。但是调研中发现长春市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数量出现了有增无减的趋势。

本文以长春市流浪乞讨人员为调查主体,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在长春火车站、客运站、人民广场、重庆路等地开展调查。采取一对一当场问答,调查员代填的方式,共发放问卷100份,回收100份,回收率100%,有效问卷80份,有效率80%。在长春市救助站发放问卷50份,采取调查员集中讲解,当场作答,当场回收的方式,回收43份,回收率86%,有效问卷3份,有效率26%。

本研究在问卷调查的同时,采用访谈的方式对长春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了访谈调查,共访问了20名受访者,而且参考了大量的文献和网络资源的数据。

通过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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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春市流浪乞讨人员构成现状

1.按年龄分类,流浪乞讨人员可分为未成年和老年人居多

据调查发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比重较大,中年人比重相对较小,而且男性乞讨者多于女性乞讨者。由于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处于社会边缘地位,不被纳入主流社会的视野当中,导致我们现阶段对其认识还是相当有限。针对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工作虽然在国内外已开展了许多年,但对其定义并没有达成一致。国内学术界一般把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定义为:年龄在18周岁以下,离开家庭或监护人,流落于社会超过24小时,造成基本生存条件失去可靠保障而以乞讨为生的少年儿童。我国的流浪儿童一般是由于夫妻冲突、家庭破裂导致的。他们中年龄较小的流浪者生存能力较差,所以乞讨是小流浪者存活最简单直接的方式。在调查中发现未成年流浪乞讨儿童所占的比例较大,占20%。

而除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外的乞讨者都是成年流浪乞讨者,由于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健全,许多农村老人被迫走出农村,流入城市乞讨,所以在成年流浪乞讨者老年人居多。在调查中发现成年流浪乞讨人员占43%,其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是24%。

2.按户籍分类,流浪乞讨人可分为农村户籍居多

根据调查发现农村户籍流浪乞讨人员比重大于城市户籍流浪乞讨人员。由于长春市的快速发展,城乡差异不断加大,农民收入增长相对而言比较缓慢,而且城市资源丰富,吸引了大量的农民涌入城市,但城市提供就业岗位的能力是有限的,猛增的外来人口给城市造成了巨大压力。农民进城后短期内不容易找到合适的工作,反而还要负担比农村高的生活费用,导致其经济更加拮据,逐步沦为真正的赤贫者。一部分人碍于面子仍然留在城市,大多选择乞讨方式过活。

城市中竞争激烈,若没有一技之长的城市人是很难找到工作,或只能找到待遇很低的工作,这些人生活在城市底层又没有社会保障,也会沦为乞讨人员;还有一些生活懒散,好逸恶劳的“城里人"自甘堕落加入乞丐行列。

在本次调查中可知农村户籍人口所占的比例大于城市户籍人口,而且外地人口乞讨者大于本地乞讨者。

3.按身体情况分类,流浪乞讨人员可分为残疾人比例高

残疾流浪乞讨人员比重大于非残疾人员。虽然我国对残疾人士有特殊的照顾制度,但还不能达到保证其生存无忧的程度,所以对于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如果没有家人的照顾生活就异常困难,对于有限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士在社会中也是很难找到工作的,只能通过流浪乞讨生存。在调查中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严重残疾人士尤其是是来自农村的,大多遭到家庭遗弃,对救助站有很强的依赖性,有些在救助站一住就是几个月超过了规定的暂住日期10天,这样给救助站的财政带来了很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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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残疾流浪乞讨人员即身体健全有劳动能力但自愿或被迫选择乞讨为生的人。此类人员中主要包括职业行乞者、贫困农民和无业人员。

4.按性质分类,流浪乞讨人员可分为职业乞讨和非职业乞讨两类

根据调研和访谈得知,这个问题乞讨人员不愿意正面回答,但通过个别访谈得知,职业乞讨人员比重大于非职业乞讨人员。职业流浪乞讨人员是以流浪乞讨为职业,只想依靠乞讨挣钱和发财致富的长期乞讨者,他们本着以最小成本换取最大利益的原则自愿以尊严换取金钱。职业乞讨人一般都不穷,有些职业行乞者甚至买洋房、开汽车、给孩子上好学校等等。非职业流浪乞讨人员较职业者最大的区别就是他们一旦有其他谋生方式就不会去乞讨,他们是有自尊、希望通过自己劳动养活自己的。在调查中可知,来自河北的20岁出头的年轻人,在长春站站前广场地下商场入口处行讨两个小时。其行讨方式是一张白纸上写着自己悲惨家境、不幸遭遇,然后手拿麦克哭着唱歌,歌曲多选择催人泪下的流行歌曲,如《铁窗泪》、《世上只有妈妈好》等,向路人行乞。发现这种方式很能赚取人们的同情心,引来一大群路人围观,好心人纷纷掏钱,乞讨箱很快就满了,其中还有百元大钞,收入应该是300元左右。[6]而且职业乞讨人员的乞讨方式各种各样的,其中有老年人专门到公交站去讨钱、用自残的方式去乞讨、去商业店铺故意闹等等,这种乞讨方式形式新颖那么其收入也越多。

(二)长春市流浪乞讨人员分布情况

根据调查情况来看,截止到2013年长春市流浪乞讨人员有800多人,每月至少有400多人到长春市救助站里接受救助。[7] 通过调研可知,在长春市路面上固定乞讨的大约有70-80人,这些人不愿意接受救助站的帮助,更不愿意回家,他们中大部分已经成为职业乞丐人,职业乞丐者占到80%-90%。乞讨者主要集中在火车站、客运站、人民广场、重庆路等地。他们乞讨方式也是各式各样:衣衫褴褛、伤痕满身、疾病缠身、或抱腿强乞、或拦车讨钱、或街边磕头、卖艺乞讨,或冲入商场、饭馆强要、不但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公共卫生及公共安全,增加城市管理成本,甚至严重侵害儿童、老人及残疾人的权益,而且跟这些人一提救助站他们就转身走。

(三)长春市流浪乞讨人员对救助方式和内容的满意度现状

了解流浪乞讨人员的实际情况救助实施情况并不能完全了解一个救助情况,只有被救助者真正感受到了救助服务,并且能够满意这救助才算是取得成功,我们应该了解流浪乞讨人对救助站的救助方式和内容的满意度。

1.流浪乞讨人员对救助方式的了解程度不深

通过与流浪乞讨人员的交流得知,这些人对救助站以及关于救助制度的了解并不多,大部分人对救助站持有怀疑的态度,在不太了解情况下不愿意主动去救助站接受救助,而且多数人不知道长春市的救助站在哪里,对申请救助的条件和程序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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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流浪乞讨人员对救助方式和内容的满意度不高

通过访谈中得知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内容中流浪乞讨人员最需要帮助的是解决就业问题,而不是暂时性的收容;在救助站工作人员态度方面,工作人员态度很差,进过救助站接受救助的流浪人员不愿意再次接受救助,即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态度越差,流浪乞讨人员越不愿意接受救助,这对流浪乞讨人员求助意愿有一定程度影响。

(四)长春市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现状

根据《救助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一般的救助期限为10天,当期满之时,如若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期。救助对象一般救助期限是10天,一般为是短期救助。但根据长春市救助站相关人员所述,长春市救助站平均每年安置户籍不清的人员76人,这些人滞留期最长时间达半年以上,部分流浪乞讨人员被救助站多次救助。由于救助站接纳能力有限,而户籍不清流浪人员逐年的增加,形成了不断增长的安置需求同有限的安置能力之间的矛盾,影响了正常工作的开展。[8]

三、长春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

(一)救助内容单一,救助力度不足

从救助内容上看,长春市救助站目前主要依照《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对求助对象提供相应的救助,以生活求助、物质救助为主,如提供住所、食物、医疗,提供车票以便其返回原籍等。流浪乞讨人员由于生存环境恶劣,卫生得不到保障,普遍都患有疾病,更有些流浪乞讨人员到大医院看病都看不起的,然而救助站对他们的简单的医疗帮助并不能治愈他们的疾病。而求助人员来源不同,导致流浪乞讨的原因各异,需求也各不一样,现实中单一的救助内容,缺乏对不同类型受助人员的生理、心理、文化水平、个性特征等进行必要的分析,特别是在救助中依然把求助者置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给予施舍性的物质救助,使求助者难以接受。求助者极为需要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精神上的救助严重不足,救助产生的社会效果较弱。

救助形式上看,除了政府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中心进行统一救助外,其它的救助形式,如家庭救助、慈善机构的救助等社会救助方式基本不存在。

救助力度上看,流浪乞讨人员知道救助站只能是暂时性的的救助,不能保证以后的生活,大多数希望他们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能力来养活自己,能过上衣食无忧的安稳的生活,所以他们呢最迫切渴望的救助就是帮助他们解决就业。但是目前流浪乞讨者的救助缺乏与就业援助机制的衔接和互动,还不能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彻底解决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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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不能保证他们走出“乞讨—受救助—再乞讨”的恶性循环。

(二)救助对象范围和延期条件规定不明确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规定为“生活无着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制定的《实施细则》里规定:“《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9]

但事实上,在流浪乞讨人员里存在着多种类型的流浪乞讨者。这些乞讨者归类主要以下几种:一是生活确有困难的乞讨者;二是精神病流浪者;三是算命看相、驯导动物、杂耍、游戏及其以流浪为理想的歌手艺人等变相乞讨;四是以乞讨为业的职业乞丐;五是被幕后团伙操纵的老人、儿童或残疾人;六是以乞讨为掩饰的犯罪分子,《救助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此未加区分。如果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来甄别救助对象,能都同时符合实施细则里所规定的4个条件的流浪乞讨者很少,求助者中很多人并非是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工作人员面对这些前来求助的人员,参考规定的资格条件考察之后往往是出于人道主义而做出变通,救助对象目标与现实发生了偏离,导致真正需要救助的乞讨者享受不了救助。[10]

根据《救助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一般的救助期限为10天,当期满之时,如若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期。[11]但是,可申请延期的条件规定尚不明确。对于一些有亲人可依靠却不愿依靠或遭到嫌弃的人员,救助站基本视其为“无家可归”,并长时间生活于救助站中。而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对救助站是一种资源的占据,有违规定中“临时性社会救助”这一概念。

按照现有的规定,户籍不清人员安置由流入地政府负责,在实际工作中主要由民政部门指定国有福利机构予以安置。目前国有福利机构接纳能力有限,而户籍不清流浪人员逐年增加,由此形成了不断增长的安置需求同有限的安置能力之间的矛盾,影响了正常工作的开展。长春市救助管理站平均每年安置户籍不清人员76人,而长春市国有福利机构年接纳量不足34人,造成户籍不清人员长期滞留站内,并由此催生出新的问题。[12]一是临时性救助“变味走调”。户籍不清人员长期滞留(最多时达七八十人,最长滞留时间达半年以上),使救助站变成了“福利院”、“托儿所”、“偏离”了正常工作轨道。二是工作压力日益增大。受条件所限,滞留在站人员生活权益无法得到全面保障,生活标准偏低、安全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不断凸现。三是成为部门矛盾激化点。不愿意接收户籍不清人员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部门间的密切合作,弱化了整体合力,不利于工作深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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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救助对象存在抵抗心理

在长春市救助站,救助管理工作主要分为三个环节:求助资格确认、站内管理和离站工作。在工作人员在救助工作中普遍缺乏耐心与亲和力,在整个救助过程中,体现的救助理念不是来自道义上的“助”,而是新制度变通下的一种“管理”。这种“管制”不是表现于行动上的“打骂”,或者强制性的劳动,而是态度上的“管制”。由于救助站的工作人员几乎都是旧制度下成长起来的员工,他们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态度及处理办法已经模式化。在调查中,很多工作人员都认为:前来求助的人大都是骗子、二流了,是社会的渣子。因此,对待这些人不需要尊重,他们也不懂得什么是尊重。这种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偏见和僵硬的工作态度,使得工作人员在救助管理中很难站在求助者的立场上思考问题,往往是工作人员还没有核实好求助者的真实意愿,就对其实施了单方面的救助,无法满足求助者的需求。

(四)救助制度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

政府对于流浪乞讨救助的宣传还不够到位,在不能很好帮助乞讨人员的同时也造成了社会的不断争议。目前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工作人员在日常治理和专项治理时通过沿街寻找主动发现的实施救助;第二种是流浪乞讨人员主动向救助站救助;第三种是市民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与救助站联系施救。但目前来看第二种和三种方式的救助很少。比如,长春市的火车站、商业圈等是流浪乞讨人员的集中地。他们借助市民施舍钱物的爱心行为,许多乞讨人员常年在某一个地方乞讨,甚至划出各自的范围,成为职业乞讨。反思这种现象,其产生固然与职业乞讨丧失人格和尊严的行为选择有关,但大多数市民对救助法律、政策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不了解,认为施舍钱物是一种合理的爱心行动,或者看到流浪乞讨人员市民们都习以为常,不去理睬,不及时与社会救助管理站取得联系实施救助,这也助长了职业乞讨的不断增多。

流浪人员进入救助站主要是靠工作人员的劝说,少部分是由他人告知后进站。流浪乞讨人员大多持怀疑和保持态度,在不太了解的情况下不愿意主动进站。这无疑是加大了救助工作量和救助管理工作的难度。而且流浪乞讨人员对穿制服的有警惕心理,看到这些人员就躲避或者是跑。这恰恰反映了长春市在社会救助宣传上的力度不够和成效不尽人意,影响了市民对社会救助的了解和参与。

四、完善长春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的建议

(一)实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多元化救助

把握救助对象的需要时顺利开展救助管理工作、保证救助工作有效性的关键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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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对流浪乞讨者的救助首先要保障他们的生存需求,以生活救助为基础,为受助者提供必要、必备的救助设施和物质条件,让流浪乞讨人员渡过难关。另外,救助要从应急的、看护式的救助向实质性救助转变。采取“授人以渔”的方式,根据求助者的实际,进行就业培训,重视救助的长期效果。最后,注重对求助者的身心健康护理,针对不同类型的受助者的生理、心理、个性特征等进行必要的分析,并帮助他们重新燃起追求美好的生活的勇气和决心。例如:1.对于具备物质生活条件而脱离原有生活环境、人际网络、存在心理障碍的受助者,需要救助人员进行科学的心理救助、精神引导,帮助他们逐渐摆脱沟通障碍,实现社会回归。2.对于长期被控制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而言,则通过文化知识教育、行为矫治、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救助内容进行挽救和关爱。3.对于户口所在地不详、原籍亲属或单位不愿接回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痴呆或行动不便的老人,由民政部门联系福利院、精神病院等进行安置。4.对有劳动能力的乞讨人员,通过心理救助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同时救助机构可以与劳动就业机构合作,为此类乞讨者提供专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能,为他们在城市打工或返回原籍工作提供条件。[13]

(二)明晰救助对象,实施分类管理

首先,明晰救助对象,扩大救助覆盖面。鉴于《救助管理办法》实施后救助实践中接收的人员往往是一些虽没有流浪乞讨行为,但因各种原因已经处于生活无着境地的求助人员,且这些人的困难更具有临时性、突发性和救助的迫切性的特点,[14]政府部门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救助管理办法》,进一步明晰救助对象,扩大救助覆盖面。将这些困难群体纳入救助对象范围。积极予以救助使《救助管理办法》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其次,对不同类型的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救助。由于流浪乞讨人员的个人情况和经历各不相同其需求也不尽相同,应根据不同人员的差别,从其特殊需求出发,实行分类救助,除常规救助外,还可以引入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特殊救助,争取逐步做到“分类救助,按需施救”。如对流浪乞讨儿童采取措施引入教育支持;对属于劳动年龄人口的健康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就业辅导;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法律保护等。分类救助对于帮助受助人改变现行的流浪乞讨生存方式,提高救助效益关系极大。

再次,加大对职业乞讨人员的治理。鉴于在当前的流浪者中有相当一大部分属于职业乞讨人员,这部分人员本来就不属于救助范围,他们中有一些人以流浪乞讨为名实施违法行为,但我国暂时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处于一种“制度真空”状态。为了维护必要的公共利益,有关机关应该通过完善和利用《治安管理处罚务例》、《刑法》等相关法律来规范某些流浪乞讨行为。

针对救助救助延期条件规定不明确上出现的新问题,长春市救助管理站提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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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购买服务,社会办福利机构代养”的安置工作思路,并得到了上级部门的充分肯定。在反复调研的基础上,长春市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对身源不清人员“由救助管理站送国家办福利机构收养,在国家办福利机构无力收养的情况下,送社会办养老机构代养”,代养费“每人每年4000~6000元”,由市财政全额支付。据此文件精神,长春市救助管理站经过反复考察论证,确定一家乡镇办社会福利中心、一家精神病人托管站和两家城区民办护理院作为精神病人和其他不清人员代养机构。形成了精神病人,痴呆傻和其他不清人员与代养机构相对应的安置机制,疏通了安置渠道,消除了制约“瓶颈”。共划拨安置费用74万元,累计安置户籍不清人员192人,使户籍不清人员安置难问题得以有效解决。[15]

(三)让被救助者得到“体面”救助

引进专业社会工作者参与救助工作,借鉴现代社会工作的科学理论和方法帮助解决受助人的心理问题,得到“体面”人性化的救助,为救助管理工作注入新的活力。社会工作在我国是一门新兴专业,它是在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指导下,运用个案、小组、社区、行政等专业方法,以帮助机构和他人发挥自身潜能、协调社会关系、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的一项专业性工作。[16]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基础,是给予其基本的生活方面的救助,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保证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存;第二阶段是延伸,是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心理和精神方面的救助,以帮助他们能够在离开救助站后自食其力,回归正常的生活状态。本市的救助工作主要是停留在第一阶段,以生活救助为主,免费提供食宿、一定的医疗,在自愿的情况下将其送返回家,整个救助过程工作人员与受助者之间极少沟通交流,致使我们忽视了心理层面的救助工作。第二个阶段的救助对于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个人素质要求更高,所以需要将社会工作引入救助体系,通过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知识技能、专业方法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而且主要侧重于心理辅导、精神慰藉、行为矫治等精神方面的救助。因此在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工作中积极引入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有助于更好地开展救助工作,提供更为优质的公共服务。长春市救助站可以与高校联动,建立互惠合作关系。救助站可以与高校的社会工作专业签订实习基地协议,高校不定期派遣老师和学生前来救助站来协助开展各项工作,在工作中广泛使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与技巧。

(四)加大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

想要实现政府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就要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最基本的宣传工作可以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优化网站设置,统筹整合网络资源,使救助工作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透明化,从而更好的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为公众建立好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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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还可以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来创建“广告效应”,使市民能够充分的了解流浪乞讨人员的现状,并引导市民进行公益性投入或服务。此外,多举办一些关于救助法律方面的知识讲座,让市民和受助者能够了解相关法律和政策。

结语

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问题事关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在目前的形势来看,各种流浪乞讨形式层出不穷,乞丐职业化现象愈演愈烈;各地流浪乞讨问题时有发生,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城市公共生活空间事情,和地方政府对乞讨问题的不恰当处理事情,常见诸报端;各色利用流浪乞讨人员犯罪的个人和团伙屡禁不止等等。这些问题,既有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制度不完善的原因,也是政府管理者不作为的结果。所以在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中我们还需要大胆的进行探索和创新,使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完善。本文对长春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现状、问题及对策进行了调研、分析和研究,希望为政府决策提供一些价值的建议,鉴于本人能力有限,本文尚有疏漏和不妥之处,希望各位老师给予批评和指正,我将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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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2012.11.18.

[2]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6.

[3]乐章.社会救助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2008:194-198.

[4]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6.

[5]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6.

[6]亚东.揭秘长春街头丐帮[EB/OL].

https://www.360docs.net/doc/c38034461.html,/rollnews/2009/07/28/2302749_2.html,2009-07-28

[7]周立权.长春队流浪乞讨者进行冬季集中救助[EB /OL].

https://www.360docs.net/doc/c38034461.html,/newscenter/2008-11/01/content_10289519.htm.

[8]长春市救助管理站.安置身源不清流浪乞讨人员的新途径[J].社会福利,2008(8).

[9] 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6.

[10] 李迎生,吕朝华.《矫枉过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实证分析》[J].甘肃社会科学,2007(5).

[11]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6.

[12]汤秀娟,王霞.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8).

[13]长春市救助管理站.安置身源不清流浪乞讨人员的新途径[J].社会福利, 2008(8).

[14]李学举.建立和完善新型的社会救助制度——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J].求是,2004(7).

[15]长春市救助管理站.安置身源不清流浪乞讨人员的新途径[J].社会福利, 2008(8).

[16]赵常兴,张爱萍.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路径探析[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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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6.

[2]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6.

[3]李迎生;吕朝华矫枉过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实证分析[J].甘肃社会科学,2007(05).

[4]韩丽丽.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J].思想战线,2008(3).

[5]长春市救助管理站.安置身源不清流浪乞讨人员的新途径[J]. 社会福利, 2008(8).

[6]陈微.当代中国流浪乞讨救助制度研究.[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11.

[7]乐章.社会救助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5).

[8]王敏.浅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制度[D].大学时

代论坛,2006(2).

[9]邓蓉.救助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建议[D].长沙民政职业技

术学院学报,2004(3).

[10]汤秀娟,王霞.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8).

[11]赵常兴,张爱萍.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路径探析[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12]李学举.建立和完善新型的社会救助制度——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J].求是,2004(7).

[13]杨耕身.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仍有难题待解[N].潇湘晨报.2006.2.7.

[14]廖益光.社会救助概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15]朱力.城市行乞者群体滋生的社会原因[J].探索与争鸣,2004(5).

[16]陆永明,陈晨.杜会学角度下的乞讨行为[J].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

报,2006(3).

[17]管健.城市职业乞丐现象透析[J].社会,2004(6).

[18]刘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制度探析[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

报,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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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关于长春市流浪乞讨人员及社会救助现状调查问卷

亲爱的朋友:

您好!感谢您的参与!

我正在进行一项有关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问题的调查。本次问卷采取无记名方式,您的回答仅是个人观点,不涉及是非对错,请您根据问卷要求进行填写,我将对您的答案保密!

对您的合作和支持,我再一次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4.04

问卷编号:

调查时间:__________ 调查地点:____________

填写说明:您只需在您认为合适答案前划勾或填空;未做特殊说明的问题只

选择一个答案。

基本信息

1.您的性别: A:男 B:女

2.您的年龄: A:18岁以下 B:18—30岁

C:31—50岁 D:51—60岁 E:60岁以上

3.您的婚姻状况:A:未婚 B:已婚 C:离异

4.您的家庭成员(可多选):A:父母 B:配偶

C:子女 D:无

5.您的受教育程度:A:无 B:小学 C:中学 D:高中(中专) E:高中以上

6.您的户口类型: A:城镇 B:农村

7.您乞讨多久了: A:3个月以下 B:3川个月

C:半年到一年 D:一年以上

8.您来自哪里?_______________

到城市流浪乞讨的原因和方式

1.到城市流浪乞讨的原因:A:丧失劳动能力 B:天灾人祸,无依无靠

C:找不到工作 D:养家糊口 E:乞讨更能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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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常去的乞讨地点(可多选):A:火车站 B:商业街

C:学校周围 D:居民小区周围

3.是否固定乞讨地点:A:固定 B:有几个固定点 C:完全流动

4.您乞讨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对社会救助制度和机构的了解

1.您知道国家对于流浪乞讨人员的一些救助制度吗? A:知道B:不知道

2.在城市流浪乞讨过程中有听过一些救助新政策吗? A:听过B:没有

3.您知道这个城市有救助站吗? A:知道B:不知道

4.您了解申请社会救助的条件吗? A:了解B:了解一点C:不了解

5.您了解申请社会救助的程序吗? A:了解B:了解一点C:不了解

6.您觉得自己需要救助吗? A:需要B:不需要

7.您认为自己在什么情况下会去救助站?

A:随时都想去 B:坚决不去

C:活不下去的时候去.D:乞讨状况不佳时会去

接受社会救助的经历

1.您曾经去过救助站吗? A:去过 B:没有(请直接跳到下~部分)

2.您是主动去的吗? A:主动去的 B:被强制去的

C:被救助站人员劝说去的 D:被执法人员劝说去的3.您接受救助的形式? A:被专门人员遣送回原籍 B:给予回程路费

C:提供无偿吃住 D:提供吃住,但要劳动4.您在救助站呆了几天? A:l天以内 B:1—10天

C:10—30天 D:一个月以上

5.您认为救助站条件怎么样? A:不好 B:还可以 C:很好

6.救助站工作人员态度怎么样?A:不好 B:还可以 C:很好

7.您是因为什么原因又重新流浪乞讨的呢?

A:乞讨能赚钱 B:养家糊口 C:无家可归 D:其他

8.您愿意再次接受救助吗? A:原因 B:无所谓 C:不愿意

9.您还受到过哪些部门的救助(可多选)?

A:福利院 B:民间组织 C:民政部门 D: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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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工作流程- 扬州市救助管理站工作流程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工作流程- 扬州市救助管理站工 作流程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工作流程 向求助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 与救助需求相关的情况,并以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无法查明详细个人情况。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联系核对情况,确定救助期限,视情提供救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下列情 况: 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 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对拒不提供个人情况或疾无法认知自己的行为,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者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 的不予救助或终止救助。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也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属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报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5、随身物品情况。超过十天,无特殊情况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 给予安置。终止救助,因特殊情况需 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救助对象范围: 管部门备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 员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属于救助对象: 所在单位,但可以查明其1、自身无力解决食宿; 对受助人员有返乡能力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2、无亲友投靠; 的人资助其返乡,并将有助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3、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的亲他行动不便的人,省内的又

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 属及前往地的有关组织、由流入人民政府民政部门4、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所在单位。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员。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具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对受助人员中残疾人、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 未成年人或者行动不便的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受助人员安检,物品登记。所在地、住所地安置。其他人员通知其亲属或所 在单位拒不接回的,向上 级主管部门汇报,由流出提供无偿救助。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 回。 救助内容: 即吃、住,站内突发急病的救 治,帮助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 系,提供乘车凭证。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81号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员工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题研究

(员工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题研究

专题研究之——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就助 壹、城市乞讨人员的基本现状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城市中壹个特殊的困难群体,他们居无定所,靠沿街乞讨的方式获取钱物来生存。流浪乞讨现象逐渐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壹大焦点问题。 此外,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市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民对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加大改善城市环境力度,当下已被正式提上日程。然而近俩年,于城市周边随处可见流浪乞讨人员的身影,据了解这些流浪乞讨人员多半属于职业乞讨人员,多聚集于闹市区。多半是由壹位大人带着壹、俩个未成年人沿街乞讨,大人乞讨未果,壹般会另寻目标;未成年人壹般会使用“抱腿拉衣术”,而路人也不好意思拒绝,均会丢下几角钱以此摆脱纠缠,而这无形中助长了乞讨人员的“气焰”。 大部分流浪乞讨人员乞讨的原因主要是本人好逸恶劳或本人患精神病被家庭遗弃,随着城市乞讨人员的增加,乞讨已向职业化方向发展,这些职业乞讨人员壹般是通过骗取社会慈善人士的爱心,达到使自己富裕的目的。乞讨方式和乞讨行为纷繁复杂且有违法犯罪的倾向,造成了壹定的社会危害。 因此,我们总结于新环境下流浪乞讨人员有3种,(1)家庭确实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找政府救济有限,无法解决问题,却自身可能仍有疾病无法工作;(2)不想工作,乞讨收入很高,所以把乞讨当成自己的壹种工作;(3)有组织的乞讨行为,这些人大多是被个别人组织来到城市乞讨,且根据他们的收入给予壹定报酬。 二、目前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的主要做法 1、《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及其重大突破 (1).立法宗旨发生转变,由“收容强制”变为“救助自愿”

市救助站实施工作计划正式版

Making a comprehensive plan from the target requirements and content, and carrying out activities to complete a certain item, are the guarantee of smooth implementation.市救助站实施工作计划正 式版

市救助站实施工作计划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计划资料适用于对某个事项从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做出全面、具体而又明确安排的计划类文书,目的为完成某事项而进行的活动而制定,是能否顺利和成功实施的重要保障和依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十二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XX年。救助工作的任务繁重而艰巨。救助事业的发展也面临大好的机遇,应抓住机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动力,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理念,本着“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原则,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改善环境、狠抓优质服务、文明服务,推进信息化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

基础。 一、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动力,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1、深入扎实地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严格按照局党委统一部署,结合救助工作实际,开展以“增强党性树形象,爱岗敬业争先锋,为民解困比贡献”为主题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通过“保先”教育,切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坚定信念,提高认识,推动救助事业的发展。 2、认真抓好两个层面的政治理论学习。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XXXX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临时性救助原则、对救助对象依法界定原则。本级政府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四条救助工作成员单位由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县编办、县综治办、县残联、县妇

联、团县委、县民族宗教局、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场)等部门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方式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它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六条XXXX各村(社区)兼职网格员对沿街乞讨情况进行巡查监视,凡遇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兼职网格员及时上报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由县民政局(救助 管理站)会同相关部门实施救助。 第七条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核实其原籍地址后,由救助站提供返回住所地的车票及临时食宿;16岁以下的少年儿童、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查实籍贯的精神病和痴、呆、傻以及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由救助站通知其家属领回,无法联系家属、家属不能或拒绝领回的,由救助站联系流出地民政部门并安排接送返回;对查不出原籍的精神病及痴、呆、傻人员,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救助对象在受助过程中因病救治无效而死亡的,救助站应及时函告其家属来料理后事,无法查明身份、无法联系家属、家属不能或拒绝前来料理后事、

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影响及治理对策

科技信息2012年第33期 SCIENCE&TECHNOLOGY INFORMATION 中国的社会进程与法制改革总是伴随着阵痛进行着,早在2003年6月广州的“孙志刚”事件经媒体披露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全国范围内的轩然大波过后,实施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随后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6年以后,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这些政策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体现了社会进步和人文关怀,也显现出我国政治文明和法制建设的进步。现如今,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团结协作,根据形势变化,继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创新观念,共同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1流浪乞讨人员的构成 《城市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明文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从目前的现状分析看,流浪乞讨人员大致由生活贫困的农民、下岗职工、残疾人、无人监护、在外流浪的精神病患者、无人监管或不服管教、辍学、离家出走的少年儿童,以及被通缉追捕的犯罪人员或逃犯组成。 现阶段,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乞讨的方式纷繁复杂,一类属于正常型:这类流浪乞讨人员多是由于生活所迫,以乞讨为谋生手段。有的凭借自身残疾见人伸手要钱;或者跪在街头,在路面上写上自己的悲惨遭遇等,或者自称学生,被小偷偷走所有钱财,希望路人施舍回家路费;或者卖唱、卖艺等乞讨;另一类属于反常型。这类人员并非由生活所迫而外出乞讨,而是渴求这种不劳而获的寄生生活,他们或死缠烂磨、或恐吓威胁,有的甚至形成了职业化。 2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治安的影响 非正常流浪乞讨现象已经越来越多的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给城市管理带来难度。当前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治安形势的影响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2.1流浪乞讨人员违法犯罪危害他人和社会的现象十分严重非正常的恶意流浪乞讨人员通过死缠滥磨方式,物色好人选后,一路跟行,拉拉扯扯,甚至乞讨不成还要骂人打人;或者态度蛮横,利用威胁、自虐等方式逼人掏钱;或者跟随他人唱歌、跳舞等卖艺方式纠缠不休逼人掏钱;虚构悲惨命运骗取钱财、小偷小摸、阻碍交通进行道路乞讨、扰乱单位、企业工作秩序进行强讨等等违法行为更是屡见不鲜。 2.2流浪乞讨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受不法侵害的现象日益突出2004年在河南有一起特大杀人案,被害者共十一名,全部是精神或智力有点问题的流浪乞讨人员。通过调查摸排警方很快抓获了为报复社会而杀人的犯罪嫌疑人。据犯罪分子交代,他之所以选择流浪乞讨人员下手就是这类人容易侵害且不易被发现。 2.3流浪乞讨人员中混入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现象普遍存在众所周知的马家爵案件,公安机关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但追捕中却无索可寻,广泛调动人民群的力量才将其缉捕归案,原因就是马家爵没有像普通犯罪分子一样藏身潜逃,而是混入流浪乞讨人员中,这样一来,使公安机关在运用通常的追捕方法时就无从下手了。现实中,有很多类似的案例,违法犯罪嫌疑人混入流浪乞讨人员中逃避法律制裁,长期逍遥法外。 3流浪乞讨行为的治理对策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大量非正常存在,对社会治安造成大量负面影响,怎样治理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治安造成的影响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地区领导甚至要求若辖区出现乞讨者城管将扣分的强行驱赶等不合理规定。这就迫切要求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拓宽救助渠道、创新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 3.1借鉴国外经验,规范立法活动 现如今的乞讨现象张显了我国法律的不健全,基层执法者无法可依,处理相关问题时显得底气不足,总是缩手缩脚,不敢处理。 在这方面,国外许多发达的国家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例子。《韩国刑法典》第23条规定,“指使他人乞求而取得不当利益”者,属于“轻犯罪”。美国《模范刑法典》有流浪罪的规定。法国《国内治安法》草案,对流浪汉和乞丐作了严格的限制。对没有获得同意,侵占他人空屋或公共场所的流浪汉,处以六个月的监禁和3750欧元的罚款。对利用恶狗等动物为工具的攻击性乞讨组织者,处以6年徒刑和3750欧元的罚金。还专门规定了危害国家人员罪。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严重威胁行政官员和警察等国家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以及他们的配偶和孩子的不法行为者,将被处以5年徒刑和7.5万欧元的罚金。 这些国家的立法精神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根据这些立法精神,结合我国现阶段流浪乞讨的具体现状,应将某些非正常恶意乞讨行为列入处罚之列。 我国现阶段乞讨现象的突出特点之一是未成年人占很大比重。2009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个城市管理的盲点问题,所以,下一步,要继续依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儿童公约》的相关规定,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把操纵未成年人乞讨规定为违法,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近年来,极大地发挥新型媒体的宣传作用也取得了良好地社会效果。微博救助被拐卖乞讨儿童行动取得巨大成功,让很多深陷窘境的孩子们回到了温暖的家庭。最近网络关注度极高的“小飞燕”数次重返街头表面上是其养父的原因,但根源则是法律的空白以及对职业乞讨者管理的缺陷。”在不断完善相关机制的同时,可以考虑实施流浪儿童国家强制收养制度,剥夺其监护人的监护权,由国家统一抚养,让更多像“小飞燕”这样的流浪儿童回到课堂。 3.2树立保护意识,创新管理方式 取消收容遣送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会给城市流浪乞讨行为和人员管理带来一些潜在压力。收容遣送制度的取消对我们的管理水平和应变能力提出了新考验。我们还应该看到,近年来,外来流动人员的素质正在逐步提高,包括乞丐在内,他们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不断增强,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也进一步加大,全社会对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过去一直强调公安等政法机关的专政职能,忽视了其服务职能和人权保障职能,形成了这些部门的特权思想,如“重打击,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重尽快破案,轻依法办案”等等。因此,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这样的特殊群体,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同时,政法机关一定要有保护意识,不断根据新的精神,新的形式,创新管理,以变应变,把加强流浪乞讨管理,维护社会治安和维护流浪乞讨人员正当利益的工作落到实处。 3.3加大财政支持,拓宽救助渠道 政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落实专项救助工作经费和救助安置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对因病、贫、残疾等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应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和卫生部门分别就财政预算和救治工作给与配合;教育、帮教也是参加公益、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公安、检察机关的救助对象应当拓宽范围与渠道,要区别哪些需要救助,哪些需要从法律视角上予以帮助、疏导、教育。 (下转第355页) 浅析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影响及治理对策 任飞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济南250000) 【摘要】现如今,城市中流浪乞讨人员的许多行为都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完善了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体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中流浪乞讨人员所诱发的不稳定因素及对社会治安的影响越来越突出。通过进一步完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恶意乞讨背后的违法犯罪行为,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关键词】流浪乞讨;社会治安;规范立法;治理对策 科 ○职校论坛○ 325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xxxx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临时性救助原则、对救助对象依法界定原则。本级政府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四条救助工作成员单位由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县编办、县综治办、县

残联、县妇联、团县委、县民族宗教局、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场)等部门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方式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它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六条 xxxx各村(社区)兼职网格员对沿街乞讨情况进行巡查监视,凡遇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兼职网格员及时上报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由县民政局(救助管理站)会同相关部门实施救助。 第七条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核实其原籍地址后,由救助站提供返回住所地的车票及临时食宿;16岁以下的少年儿童、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查实籍贯的精神病和痴、呆、傻以及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由救助站通知其家属领回,无法联系家属、家属不能或拒绝领回的,由救助站联系流出地民政部门并安排接送返回;对查不出原籍的精神病及痴、呆、傻人员,由民政部门提出安臵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臵。救助对象在受助过程中因病救治无效而死亡的,救助站应及时函告其家属来料理后事,无法查明身份、无法联系家属、

XX年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

XX年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 自XX年8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救助管理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利。但是,一些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增多,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严重,严重侵害 ___、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维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的现象。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部门一定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各尽其职,多管齐下,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弘扬正气。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狠抓落实,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关权利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一工作。 (一) ___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 一是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救助。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愿入站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服务;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二是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铁路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卖未成年人,由乘车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鄂民政发[2004]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 (鄂民政发[2004]2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一、求助接待与甄别 1、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求助人员,使用文明规范性语言。仔细询问后,要求求助人如实填写《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登记表》。 2、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投靠:三是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以流浪乞讨为生存方式的人员不属于救助对象。 3、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不予救助:①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

②求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且本人拒绝说明情况的;③求助人员一年以内在同一救助单位已救助三次的。 4、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并填写《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受助登记表》;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工作人员要耐心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并给予书面答复, 5、对公安、城管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的精神病人、危重病人、传染病患者,他们应先送到医疗机构救治.待病人基本治愈出院后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予以救助。 6、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二、救助 政府、社会、家庭共同承担责任是现阶段社会救助的特征。 1、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船)凭证。凭证加盖“不准买卖”。 2、保证受助人员一日三餐,伙食标准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救助时限的,报同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4、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要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并给予必要的保护。 5、受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对已经提供的救助应当立即终止:(1)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骗取救助的;(2)受助人员不事先告知救助管理站而擅自离站的:(3)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解读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81号)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1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条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三条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受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2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 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成办发[2010]70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30 【实施日期】2010.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 通知 (成办发〔2010〕7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民政部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齐抓共管,加强领导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既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救助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城市管理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做好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充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力量,并完善工作职责。 二、明确任务,落实职责 (一)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是做好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合理安排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要结合本辖区实际,规划重点救助管理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民政局备案。加大对重点救助管理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发现、处置、协调等救助管理工作力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要在当地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席,由

2019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doc

2019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 2019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 2019年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十六周年,为深入宣传贯彻流浪乞讨人员政策法规,进一步提高工作成效,扩大社会影响,根据市局通知要求,我站积极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主题宣传月活动,活动有序组织,多措并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 按照5月24日会议要求,我站及时响应、精心筹备,利用6月1日儿童节契机,通过宣传板报、纸质材料等手段,将救助法规政策、救助管理工作现状和十六年来取得的成绩,披露职业乞讨的各种惯用伎俩,以及未来救助管理工作的新举措等几个方面,以群众喜闻乐见、真实生动的形式展现出来。活动中共制作横幅4张、宣传板报2块、政策宣传册1500份、救助宣传册500张。 二、开展救助管理宣传专项行动。 根据民政部相关文件精神,我站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县区救助管理站做好宣传工作,及时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提高社会关注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关爱服务,探索救助保护途径,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流浪乞讨人员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举行“开放日”活动。 今年是第七个救助管理机构开放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生活无着流浪

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高救助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满意度,6月19日上午,我站全体干部职工在毕节市人民公园举行了“6.19”救助管理开放日活动。通过向市民发放和讲解毕节市救助管理站宣传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宣传资料,共计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加深了社会公众对救助管理工作的认识和了解,为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救助管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础,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流浪乞讨人员的良好社会环境。 四、开展寻亲服务主题宣传周活动。 开展“大爱寻亲温暖回家”宣传活动,展放无法核实身份人员的寻亲展板,向社会公众普及寻亲知识,公告寻亲信息,展示寻亲服务成效和滞站期间照料服务情况,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扩大寻亲信息传播渠道、帮助滞留受助人员回归家庭、提高社会公众对救助管理机构寻亲服务的认知度和满意度。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在调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站将根据活动经验和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毕节市救助管理站 2019年7月1日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 自治区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流浪乞讨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犍为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 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 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各地区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纳入同级预算,筹集、分配、下达、支付和监督管理补助资金。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第四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分配 第五条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本省(区、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当年工作实施方案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 第六条民政部汇总整理各地上报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当年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报财政部审核后于当年5月底前分配下达补助资金。 第七条中央财政按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主要参考因素包括上年度各地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任务、地方财政资金安排以及救助工作绩效等。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与本省(区、市)安排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并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制定本省(区、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分配方案,1个月内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将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及时落实到位。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与考核

总结: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

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 自XX年8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救助管理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利。但是,一些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增多,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严重,严重侵害公民权利、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维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 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的现象。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部门一定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各尽其职,多管齐下,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弘扬正气。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狠抓落实,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关权利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一工作。 (一)民政部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 二是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铁路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卖未成年人,由乘车地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接收,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对于受助未成年人,要利用指纹识别技术建立数字档案,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 三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街头治理工作。民政部门在街头救助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污损、占据公共设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要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四是强化站内服务和管理。要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改善设施环境,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把未成年人与其他救助对象分开,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活动。对残疾、智障、受到伤害或有心理问题的,积极进

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谴送办法》的废止

秦前红 由孙志刚案件所引发的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热烈讨论似乎要尘埃落定了,一些法律学人准备借由本案而启动法律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初衷得到了隐晦的回应。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以果敢的姿态和高效的办事风格,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而准备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的救助管理办法》。所谓智者见智,仁者见仁。不同的机关,不同的个人或许会对这一焦点事件表达不同的看法。笔者不揣冒昧,也试对此事表达一点个人管见。 一、从“非典事件”导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条例》到孙志刚案件引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民主和法治建设似乎进入了一个新的步调,社情民意在政府那里得到了足够的重视,政府也表现出高度负责和高度亲民的色彩,制度建设在高层决策者的心中有了合适的位置。 二、前后两个事件的应对有颇为浓厚的“从谏如流、民为国本”意味,普罗大众完全可以为这样的好政府掬一把热泪,道一声万福。但法治建设的精义乃在于尽量减少人性不可靠带来的弊害,在于从各种利害的博弈中获得正和的结果,而防止“善于犯错误,又善于改正错误”的悲喜剧交替上演。政府的决策和制度的安排应该是理性的和前瞻式的,而不能像有火扑火式的消防队员。 三、立法不是建“小汤山医院”,盲目追求速度,太过注重功利性的应对,那么就可能带来立法粗糙、品质不高的弊病。笔者曾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条理》出台后,指出过该条例法律位阶不高,不足以处理类似的突发紧急事件,与其他法律不协调(如传染病纺治法),超越立法权限,规制了应由立法机关规制的事项等等。而即将出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其详细内容我们现在无从得知。但我们自然可能要产生的疑惑是:为什么这个办法的出台不经过更广泛的讨论和更严密的论证?救助管理会不会又异化为人身强制?充满良好初衷的“善法”会不会还侵扰流浪的人格自尊和行动自由等等? 四、〈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的前置背景是几位血性公民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提出了合宪审查的建议。建议的方式是理性的也是与现行的法律相容的。如果政府有关部门能对此建议作出正确的处置,则既可“渐收制度改良之功(胡适语)”,顺利启动宪法迈向宪政的进程,又可防止制度的突变带来的秩序的断裂。因此对待建议,我们不能满足于国务院以实际行动废止一个“收容遣送办法”,更应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监督机关能真正担当起“护法之责”。 请慎重对待公民权利!请慎重对待宪法!

关于完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意见1.doc

关于完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 的意见1 关于完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意见 【提案导言】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指的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即因为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无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①关于流浪乞讨的历史,我们无从追溯,但是从许多历史资料和文献中,我们可以推断,流浪乞讨的至少从原始社会末期社会生产力提高,平复分化出现之时就已经出现了,因为只要有了贫富分化,就有了所谓的“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的人,也就有了出现流浪乞讨推力。千百年来,流浪乞讨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事实,长期存在于中国的历史和社会当中,并且在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内不但不会消失,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由于“流浪乞讨”本身源自于社会发展的阴暗面,因而流浪乞讨现象本身无疑对社会的发展是弊大于利的。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城市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对滞缓,导致城市贫富差距、城乡差别进一步拉大,于是许多来自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农村低收入阶层(特别是无收入阶层)的人纷纷开始在城市流浪乞讨。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国务院于1982年颁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收容遣送办法》或“旧法”),并于2003年废除此法,颁布新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救助办法》或“新法”)。但是无论“旧法”还是“新法”,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都存在的许多的问题。本提案以完善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为核心,通过对我国当前流浪乞讨现状的调查分析、流浪乞讨问题的危害及解决问题的必要性、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历史和发展、我国现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局限和关于完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意见,希望有关部门能从中有所得益,以期促进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当前流浪乞讨现状的调查分析 1、概述 按照民政部有关统计数字显示,我国现在的流浪乞讨人员将近10万,其中,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较多,青壮年较少,16岁以下、60岁以上的约占70%;残疾、有病 的流浪乞讨者居多,健康者较少;从性别上看,流浪乞讨的男性多于女性。流浪乞讨人员的活动时间多为早上8点至下午7点,活动地点多为大中型城市,其中,车站出入口、主要商业区、重要娱乐、旅游区的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人流量大的地方尤为集中。② 通过询问、查看相关资料、档案, 我们可以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分为以下几种: (1)来自贫困山区的农民, 种地无法解决温饱,或在希望在农闲期间通过乞讨增加收入的; (2)无儿女的孤寡老人因家乡政府不能保障其基本生活, 或者保障了基本生活而老人希望有一定金钱自由支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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