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刑事诉讼法试题整套

案例分析题

1、(总则)、民警在公共场所抓获一名新疆维吾尔族的扒手,讯问时,由于听不懂维语,民警用手势告诉他要讲汉语,讯问僵持了很久,无法进行下去。民警对此应作如何处理? 答:刑诉法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公安机关在讯问时,应该为该新疆维族扒手聘请一懂维语的人为其翻译。

2、(管辖)某高校同宿舍两学生尚某、梁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互殴,梁某情急之下抓起一玻璃杯打向尚某,造成尚某左眼球破裂,失明,脑功能遭到严重损害。后经鉴定,尚某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尚某的父亲向该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追究梁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需采用特别的侦查手段,遂让尚某的父亲直接去人民法院起诉。而尚父认为这是一起明显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范围,法院不会受理,就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后,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其应当立案。但公安机关仍不立案。问题:(1)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做法正确吗?(2)尚父能否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答:(1)公安机关应当对此案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故意伤害案(轻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本案中尚某左眼失明,脑功能严重受损,属于重伤案,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立案通知后,仍不予立案的作法是错误的,被害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本案中,尚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管辖)曹某,20岁,无业,经常在各地流窜作案,2002年5月至2003年10月间,

在A市盗窃摩托车两辆,在B市抢劫出租车

一辆,在C市加入了一个外国的间谍组织,

后曹某在D市被抓获。问题:该案应由哪个

机关立案侦查?

答:曹某盗窃摩托车和抢劫出租车都属于一

般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曹某参加外

国的间谍组织,涉嫌间谍罪,属于危害国家

安全的犯罪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

条的规定,应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因

此,对曹某所犯数罪应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国

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又在盗窃案和抢劫案

中,抢劫案为主要犯罪,应由B市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间谍罪由C市国家安全机关立案

侦查。

4、(管辖)1995年3月,香港狄某从香港经

深圳A区海关走私了价值50万元港币的照

相器材。深圳市A区公安分局经深圳市公安

局批准,决定拘留狄某,因狄某逃回香港而

未果。1998年4月,狄某又从香港经福州市

B县走私汽车,价值达500万港币,B县公

安局经福州市检察院批准,拘留并逮捕了狄

某。为狄某走私一案的管辖,深圳A区公安

分局与福州市B县公安局发生争执。问题:

(1)对狄某走私一案,A区公安局和B县

公安局谁有管辖权?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根据我国划分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

狄某走私案应由谁管辖?简要说明理由。

答:(1)A区公安分局与B县公安局均有管

辖权。《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

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我国

划分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准确及

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审结案件。该案的犯罪

人和主要犯罪地均在B县,故应由B县公安

局管辖。

5、(管辖)刘林,某工厂职工,曾荣获市劳

动模范称号,为市人大代表。其妹刘红,为

其兄同一厂另一车间职工。刘红在劳动中和

同车间职工赵军培养了深厚的感情,遂至恋

爱订亲,私下山盟海誓,愿永为爱侣。但其

兄刘林因平时工作关系和赵军曾结有私怨,

当得知其妹和赵军私订终身,十分气愤,便

严令其妹不准与赵军交往。同时刘林告诉刘

红,说自己有一友人之弟王某在某银行工作,

人品好、工作优越,经济状况更是非一般人

能比,欲将某妹介绍给王某。刘红一听,一

口拒绝,且继续同赵军商议,二人想选定日

期登记结婚,且欲瞒住其兄。不巧被正路过

二人身边的另一个人金某听去。金某和刘林

系同一师傅所教之师兄弟,一听此情,便去

告诉刘林。刘林一听,怒气上涌,手执一要

粗木棍赶到刘红和赵军二人交谈处,将赵军

赶走,将其妹刘红强行带至家中,关在房里

不准出门,刘红深感其兄的蛮横无礼,又觉

无法实现自己的爱情,十分绝望,刘红本就

是一个较偏执的女孩,一时想不开,便在房

间里悬梁自尽。刘林发现其妹自尽身亡,惊

怒交加,顾不上安排丧事,手持一把大型水

果刀,到处寻找赵军,欲杀赵军给其妹偿命。

居委会干部李大妈为防止再闹出人命来,赶

忙打电话向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报告检察

院,检察机关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处理此案。

问题:(1)本案应由哪一机关受理?说明理

由。(2)本案经受理后应否对刘林采取强制

措施?什么理由。

答:(1)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本案

是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害人

死亡的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

诉案件的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

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公务人员的

职务或利用职务的犯罪,属一般刑事案件,

故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2)本案经受理

后应对刘林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须报

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刘林暴力干

涉婚姻,致其妹妹死亡,是罪该逮捕的现行

犯,其犯罪时即被发现,而且刘林欲持刀行

凶,具有危险性,公安局应予先行拘留。但

因其是市人大代表,依法律规定,对其拘留

在市人大闭会期间要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6、(管辖) 麻城市某居民刘某在开封火车站

广场等候朋友时,被人骗走现金一万元。回

到家后,刘某意识到被骗,于是到麻城市公

安局报案。麻城市警方即对刘某被骗案立案

侦查。

问:警方的立案是否正确。

答:《刑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

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

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

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本案中刘某虽然

居住在麻城,但案发地在开封,所以不属于

麻城管辖范围,麻城警方立案是错误的。

7、(回避)王某是某公安机关的法医,在一

起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聘

请王某担任该案鉴定人。本案的被告人提出

王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依照《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王某是否回避应由

1

谁决定?

答:王某是否回避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高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根据上述有关条文,对于应当回避的人员来说,有权对其回避问题作出决定的应当是聘请其参加诉讼、承担诉讼职能的机关,而不是其本身的工作单位。

8、(回避)某公安分局局长姚某带队侦办张某涉黑案件,后张某被抓获归案,张某对局长姚某提出回避,经分局党委研究决定,姚某回避。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刑诉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瓣加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本案中分局局长姚某系公安机关负责人,他的回避不能仅经分局党委研究决定,应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9、(回避)某县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韩某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涉嫌结伙拦路抢劫。在侦查过程中,孙某聘请的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张权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侦查科的科长立即停止了张权的侦查工作,张权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侦查科长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接着钱某提出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问题: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1)李某无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只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因此,其他人都无此权利,本案中的李某作为孙某委托的律师也无此权利。(2)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不应停止张权的侦查工作,张权也不应立即退出侦查活动。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

对案件的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

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3)对侦查员张权的

回避决定,不应由侦查科科长决定。侦查人

员的回避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刑

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

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

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因此,对侦

查员张权的回避决定,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

决定。(4)不应以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申请

不符合法定理由为由,驳回回避申请。对侦

查员张权的回避申请符合法定理由,应当作

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28条

规定,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本

案中侦查员张权与被害人是关系不错的邻

居,这种邻居关系即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上述情形,因此对侦查员张权应当作出是否

回避决定。(5)对公安局长的回避决定,不

应由上级公安机关作出。公安机关负责人的

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检察长和公

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

察委员会决定。因此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决

定。

10、(回避)犯罪嫌疑人江某因生活琐事与

其妻发生口角并互相撕打,江某失手将其妻

打死,江某作案后畏罪潜逃。在公安机关发

布通缉今后,县公安局组织全体干警追捕。

县公安局刑侦队队长李某与江某是同学,也

被派往外地追捕江某。此时李某提出回避申

请,理由是他与江某是同学,不宜参加本案的

侦查工作。县公安局负责人研究答复:因本案

案情重大,时间紧迫,李某仍需外出工作,

是否回避的问题,待后解决。李某遂接受指

派,继续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问题:县公

安局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对

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

停止案件的侦查。“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侦

查工作所具有的特殊性,往往是情况比较紧

急,时间性很强。为了及时有效地制止犯罪,

查获犯罪人,防止因侦查人员回避而影响案

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法律规定,对侦查人

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

案件的侦查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县公安局

对李某回避请求的处理是符合法律的。

11、(辩护)吕某(17岁)因抢劫被公安机

关抓获,在侦查过程中,吕某提出要求委托

一名律师,并且要求在侦查期间与律师会见。

侦查人员答复说,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

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

辩护人,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问题:吕

某在侦查阶段是否有权委托律师并与律师

会见?侦查人员的说法是否正确?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

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

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

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侦查

阶段吕某自第一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之日起,即有权聘请律师,被聘请的律师

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或者通信,侦

查人员的说法既有正确的方面又有错误的

方面。说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

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是

正确的;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能委托

律师是错误的。

12、(证据)被害人在临死前向抢救他的医生

魏某讲述了遭受犯罪分子侵害的事实,在诉

讼过程中医生魏某就该情况向司法机关作

证。根据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理论,医生魏

某的证言属于什么类型的证据?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之规定,魏某

所提供的言词证据应为证人证言

13、(证据)、1998年8月13日凌晨,某公

路上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有被害

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

被害人三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

留下的摩擦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

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现

场进行勘验,拍下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法

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死。本案中,

哪些是物证?

答:物证有:(1)被害人尸体;(2)被害人血迹;

(3)路面上刹车的痕迹;(4)被害人骑的摩托车;

(5)被害人手上被摔坏的手表。

14、(证据)、甲乙丙三人于1999年8月共

同盗窃某商场香烟、白酒等物品,价值3000

元。案发后甲、乙二人逃跑,丙被抓获并如

实供述了三人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乙的妻

子和丙的姐姐分别向公安机关陈述了甲、乙、

丙三人于3月8日晚到乙丙两家窝藏赃物的

经过和赃物的外部特征。根据乙妻、丙姐的

2

陈述,公安机关查获了赃物,所获赃物和失主的陈述、丙的供述相互印证。请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明本案所收集到的证据为何种类?

答:(1)丙的供述是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乙妻、丙姐的陈述是证人证言;

(3)赃物是物证;

(4)失主陈述是被害人陈述。

15、(证据)、某公安局破获一起重大盗窃案,甲乙2人为盗窃共犯,丙为该案包庇犯。下面是本案收集的部分证据:(1)从甲、乙住处分别起获的大量赃物。(2)从丙处搜出甲乙写给丙的一超过计划信件,上面记有甲乙2人全部作案经过,并要求丙代为收藏赃物。(3)一份现场录像磁带,内容是甲乙作案时的情景。(4)乙向预审员作的陈述,内容是甲乙2 人的盗窃经过。问:上述证据分别属于法定证据的哪一种?

答: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辨解。

16、(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孙某因涉嫌诈骗于2000年2月8日被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交纳保证金2万元。2000年3月2日、3月5日,丙县公安局两次传讯孙某均未到案,3月6日,丙县公安局决定将孙某保证金2万元全部没收。问题:(1)县公安局决定收取、没收2万元保证金是否正确?(2)对孙某没收保证金后还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1)不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逮捕。”

17、(取保候审)尹某因与马某共同盗窃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由于尹某家庭生活困难,父母和妻子均无任何收入,只有一个姐姐有工作,但已成家另过,全家的生活全靠他一个人支撑,故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尹某可以取保候审。问题:尹某的家人中谁可以作为尹某的保证人?

答:《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

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

定的住处和收入。”据此,本题中尹某的父

母和妻子因无固定收入来源不能作为他的

保证人。只有尹某已成家另过的姐姐符合保

证人的条件,可以作为尹某的保证人。

18、(取保候审)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

侦查,考虑到常某怀孕已近分娩,县公安机

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

3000元。婴儿出生几天后即夭折,常某万念

俱灰,写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家人遂轮

流看护,以防意外。问题:在此情况下,对

常某应当采取什么强制措施?

答:公安机关应当呈请检察院对常某批准逮

捕。2001年8月6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

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

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4项规定,有下列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

逮捕:(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

查起诉的;(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

供、干扰证人工作正常进行的;(3)未经批

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

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

市县的;(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

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19、(取保候审)牛乙被县公安局羁押,马

甲作为担保人为其取保候审。县公安局以马

甲未尽保证人责任对马甲处以2000元罚款。

马甲对该罚款不服。问题:马甲应向哪一级

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答:马甲应当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

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市公安局申请复核。《公

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

规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公安机关应

当向保证人宣布,并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

不服,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

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一次。”

20、(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

农民,因装神弄鬼骗取钱财被公安机关依法

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

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

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江

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公安机

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

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

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问题:(1)本案

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公安机

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

确?(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还可

通过什么途径被取保候审?

答:(1)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

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

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

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

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

住的办法。”本案中,江某患有严重的肺结核,

理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2)公

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是正确的。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

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

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

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

江某之弟无固定的住处,不符合第(二)(四)项

规定,公安机关不同意其做保证人的做法是

正确的。(3)江某若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

可通过交纳保证金,而被取保候审。《刑事诉

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

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我国的取保候

审分人保和财产保两种,若江某无法提供保

证人,可选择财产保,交纳保证金。

21、(取保候审)按摩女钱某在“好再来”

美容院一包厢内向嫖客王某卖淫时被乙县

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审查,钱某供认还

向10余名嫖客卖淫。因全案一时难以查清,

乙县公安局决定对钱某取保候审。问题:乙

县公安局对钱某取保候审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钱女卖淫嫖娼系治安案件,不

能对其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只有在刑事案件

立案后方可使用。

22、(取保候审)某抢劫犯罪集团的主犯华

某被查明系累犯,办案单位根据其有投案自

首情节,呈请对华某取保候审。办案单位的

行为是否合法?

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

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

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本

案中华某系抢劫犯罪集团的主犯,且系累犯,

不应取保候审。

23、(取保候审)范某,女,因涉嫌故意伤

害被公安机关拘留,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

3

范某有一刚满月的婴儿,正在哺乳,遂决定对范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要求范某提供保证人并交纳3000元保证金。范某在由其姐(无固定住所和收入)作为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后被取保候审。范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试图自杀,未遂。公安机关决定立即对范某予以逮捕,并派人执行了逮捕。问题:

(1)公安机关对范某采取取保候审是否恰当?取保候审适用中有无错误?

(2)公安机关能否直接决定对范某予以逮捕?

答:(1)公安机关对范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恰当。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但是,本案在适用取保候审中存在两处错误。首先,不能要求范某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只能采用一种方式。其次,保证人不合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保证人必须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范某的姐姐不符合条件。

(2)对于范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试图自杀的行为,应予以逮捕。但公安机关无权决定逮捕,应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对检察机关的逮捕决定,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24、(取保侯审)黄某(17岁)、韩某(15岁)、王某(16岁)均系G县M村辍学少年。某日三人在一起喝酒时,黄某提出没钱花了,不如三人一起到村公路上去截人抢钱,韩某、王某欣然同意。晚10时许,该三人手持棍棒,隐藏在公路边。少时,邻村赵某骑自行车从此路过,三人上前将赵某拽下自行车进行殴打,并从其衣兜内翻出20元钱逃离。赵某报案后,县公安局经过侦查,很快将黄某、韩某、王某抓获。但公安局认为该三人系未成年人,抢劫数额较小,影响不大,遂在第二天对该三人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问题:公安局对该三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不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

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抢劫犯罪属于暴力犯罪,且三人虽

不满18周岁,但已满14周岁和16周岁,

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不应当对三人

取保候审。

25、(取保候审)、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李某

向看守所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民警认为,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决定,不是犯罪嫌疑人

可以提出的,当即予以驳回。民警的做法是

否正确?

答:民警做法是错的。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

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对

于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是否可以取保

候审,则由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

情况而定。

26、(取保候审)、1998年8月1日,吴某(女,

21岁,某公司工人)向S县公安局报案称其

于7月31日晚被同事高某(男,45岁)强奸。

S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当日对高某刑事

拘留。经过三天的侦查,查明,高与吴自97

年以来就非法同居,吴要高带其私奔,高因

已有妻子、子女而予以拒绝,吴便报案称其

强奸。侦查人员提取到吴某写给高某的10

余封情书,吴、高的几名同事也证实二人之

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S县局决定对高某取

保候审,责令高某的父亲为保证人,同时交

纳保证金2000元。S县局在采取强制措施上

有何违法之处?

答:(1)本案已排除了高某的强奸嫌疑,不应

再对高某取保候审。

(2)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

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27、(取保候审)刘某,男,53岁,某市市

委常委,组织部长,市人大代表。95年6月

至97年12月,先后受熟人所托,指示市公

安局为不具备条件的4个人办理农转非手续,

期间,共收受请托人现金4万元。另外,还

两次写条子给土地管理局的领导要求给某

投机商低价批地。事后,投机商从倒卖地皮

的收入中拿出6万元送刘某以表谢意。案发

后,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并依法办理了

逮捕手续。刘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拘押

期间,刘某心脏病发作,检察机关决定对其

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问题:(1)

根据刑法的规定,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罪?

(2)对刘某取保候审是否正确?保证金由

哪个机关收取和保管?

答:(1)刘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刘某身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自己

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却

利用自己担任市委领导的便利条件,通过其

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

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请托人财物。《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

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

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

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2)对刘某的

取保候审是正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六十条的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如果患有严重疾病,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办

法。本案中,虽然作出取保候审的机关是人

民检察院,但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取保候

审的保证金是应由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收取

和保管。

28、(取保候审)廖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县公

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办案人员两次打电话

让廖某到公安局接受讯问,廖某未到。办案

人员以传唤不到,报请刑警队长同意没收了

廖某的2000元保证金。问题:(1)对廖某

没收保证金是否恰当?(2)刑警队长决定

没收保证金是否正确?(3)廖某如对没收

保证金不服怎么办?

答:(1)对廖某没收保证金不恰当。《公安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

条第一款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

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

捺指印。”办案人员打电话传唤,应当视为

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以传唤不到为由没收

保证金不当。(2)刑警队长无权决定没收保

证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需要没收保证金

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

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

书》。”(3)廖某如对没收保证金不服,应当

到市公安局申请复核。《公安机关办理刑事

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

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

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对没收保证金的决

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

关申请复核一次。”

4

29、(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樊某因抢劫罪被逮捕。其聘请的律师向公安局提出取保候审书面申请。公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樊某有社会危险性存在,即于收到申请后的第八日口头通知了该律师,不能对樊某变更为取保候审。

问:公安机关的做法正确吗?

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提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后的第八日并且是口头的方式通知律师,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30、(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杜某被某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后,同意其父亲作其保证人。同时收取保证金5000元。问:公安机关做法正确与否。

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本案中公安机关既同意其父做保证人,又收取保证金,显然是错误的。

31、(取保、监居)、李某因涉嫌重大诈骗,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取保候审并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长达14个月之久。李某的配偶多次申请要求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均未答复。问:公安机关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有无错误?为什么?

答:有错误。

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能同时适用。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后,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解除强制措施。

32、(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张三涉嫌诈骗M钢铁厂的价值500万元钢材,H县公安局决定对张三监视居住,由M钢铁厂执行。问题:H县公安局的做法正确吗?

答:不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并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据此,监视居住只能由公安派出所执行。

33、(监视居住)涉嫌抢劫罪的犯罪嫌疑人

曹某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在某刑警队。

问:公安局的做法正确与否。

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

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

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

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本案中

曹某被监视居住在刑警队,显然是错误的。

34、(取保、监居)犯罪嫌疑人尚某被人举

报曾在公共汽车上抢夺他人的手机。公安机

关侦查人员收集到了案发现场目击证人的

证言及被害人的陈述,这些都证明了尚某的

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认为尚某竟敢在光天化

日下抢夺他人物品,虽然涉案数额不大且为

初犯,但可能被判处管制或者拘役,人身危

险性还是比较大的。问题:公安机关可以对

犯罪嫌疑人采用什么强制措施?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而拘留只适

用于符合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况的现行犯或

者重大嫌疑分子,而本题中尚某仅可能被判

处管制或者拘役,故不能对其逮捕,即使其

人身危险性不大。综上,只能对尚某采用取

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5、(拘留、辩认)1997年4月23日晚上

10时许,某市棉纺厂女职工张云与朋友聚会

之后独自回家。当她行至一所邮局附近时被

一名男子拦住。该人自称是联防队员,要检

查张云的身份证。张云称自己是棉纺厂职工,

没带身份证。突然该名男子趁张云不备,突

然上前抱住张云,并捂住她的嘴不让出声,

然后将张云拖至路边墙角下的阴暗处,强行

扯掉衣服将张云强奸。在此过程中,张云一

直与罪犯奋力搏斗。罪犯作案之后逃走,匆

忙中留在现场一块手表。事后,张云向公安

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罪犯的一些特征。据被

害人反映,罪犯是一名年纪大约在30岁上

下的男子,身材不高但身体强壮,满脸胡须。

张云还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

的手表。经侦查人员查看,手表为黑色红莲

牌机械表,已经半旧。于是,公安机关以这

快手表为线索开始了案件的侦查活动。一个

多月之后公安机关找到了手表的主人某公

司职员刘俊枫。经公安人员询问,刘俊枫承

认手表是自己的,但是声称已经与两个月以

前丢失,而且不承认自己犯有任何罪行。但

是刘俊枫提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曾经丢失手

表。于是,侦查人员认为本案已经证据确凿,

随即拘留了刘俊枫。然后公安人员找到被害

人张云,告诉她已经找到了遗留在现场那块

手表的主人,让张云辨认一下,该人是不是

罪犯。张云仔细观察了刘俊枫之后,对侦查

人员说:“这个人的身高、体型和罪犯都差

不多,而且长相也很象,我觉得就是他。”

于是,侦查人员立即作出决定提请人民检察

院批准,逮捕刘俊枫。问题:在这起案件的

侦查过程中,公安人员的做法是否存在不当

之处?

答:(1)在本案的侦查活动中,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刘俊枫的拘留不符合《刑事诉讼

法》规定的拘留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

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

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

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现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

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

大嫌疑的。

从此规定来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主要

应当满足两个条件,即首先,拘留的对象必

须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其次,必须是

情况紧急。在本案中公安人员拘留刘俊枫时

只能确认罪犯遗留在犯罪现场的手表是刘

俊枫的,但这并不足以使刘俊枫具有作案的

重大嫌疑,因为还存在该手表是被刘丢失或

被他人窃取的很大的可能。而且在拘留当时,

被害人张云还没有指认刘俊枫就是犯罪人。

因此,公安人员对刘俊枫的拘留是错误的。

(2)公安机关主持的辨认采取了单独辨认

的方式,并在辨认之前将被辨认人的有关情

况告知辨认人,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首先

辨认过程中应当就侦查活动中获得的有关

事实材料严格对辨认人保密。这一点是为了

保证辨认人能够比较客观地进行辨认。因为

如果在辨认之前,向辨认人透露辨认对象的

有关信息容易对辨认人造成误导。其次,辨

认应当采取混杂辨认的做法,即应当把若干

个具有与犯罪嫌疑人相近特征的辨认对象

混杂在一起让辨认人辨认,这样辨认的结果

可靠性才比较高。

5

36、(拘留)、李某同男友王某到商场购物时,发现了数日前曾抢劫她的歹徒张某,即向王某指出,王某和商场保安人员一起将张某抓住并扭送公安机关。问:公安机关对张某应采取何种强制措施?为什么?

答:应当刑事拘留。

因为张某符合刑事拘留的条件,即《刑诉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到的人指认他犯罪。

37、(拘留):某案犯罪嫌疑人在2006年3月16日21∶45被抓获归案,审查后,批准被拘留,拘留证签字时间是2006年3月17日10时35分,在拘留后的当日下午16时45分,办案人员在看守所进行讯问,笔录中出现了这样的内容:“问:我们是××分局的民警,你因涉嫌××罪已经被批准刑事拘留,现在向你宣读……。答:我知道了。问:在拘留证上签字捺手印……”。

问:办案人员有什么错误之处?

答:此份笔录反映出拘留证所签的拘留时间不真实,事实上,在拘留前的审查时间已经超过了规定的十二小时。(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必须讯问的本意是防止错拘,不能以宣布刑事拘留式的讯问笔录去应付这一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定程序,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拘留证上签字捺印之时,拘留这一强制措施即升效,没有程序要求在拘留时一定要有宣读笔录。)

38、(拘留):某特大盗窃案侦查中,确定为单位内部人员作案,至少有两名犯罪嫌疑人,经侦查,已有相当的证据证实本案由刘某和杜某作案,刘某被传唤到案,杜某逃跑,刘某拒不供认犯罪事实。在刘某被拘留后的第十二天,犯罪嫌疑人杜某被抓获归案,杜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和外地同伙李某,部分赃物已追回,杜某供认在案发前曾与刘某在一起吃过饭,之后与外地人李某临时起意结伙盗窃,供称刘某并不知情。但杜某又提供不出李某的明确身份。

问:此时,是否应当立即释放刘某?是否对刘某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答:刘某的嫌疑还没有解除,不能立即释放。如果能将李某抓获,证实杜某的供述,则应当立即释放刘某;或者通过侦查能落李某的身份,有证据能证明李某是本案犯罪同伙,也可以立即释放刘某;或有其它的证据能证明杜某的供述属实,也可以立即释放刘某。如不能证明杜某交待属实,只能在拘留期限届满时释放刘某,并应当对刘某取保候

审或监视居住。

39: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

留,拘留后的第三天,办案单位以证据不足,

不能提请批准逮捕为由,要求释放李某。

问:能否释放李某?

答:不能。刑事拘留本身,是在有一定的证

据能够证明被拘留对象涉嫌犯罪的紧急情

况下,为保证诉讼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此时

一般案件的证据是不充足的,拘留后的目的

是抓紧搜集证据,对应当逮捕的在证据齐全

时要报捕。如果在拘留期限己到,可以呈请

延长拘留期限,期满仍证据不充足,不能提

请逮捕的,可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否则,

以证据不充足为由而随意释放,无异于想拘

就拘,想放就放。

40、(延长拘留期限)赵某因盗窃一辆价值

900元的自行车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讯问,

该仅供认此次盗窃,公安机关也未查实其有

其他犯罪嫌疑。公安机关将赵某刑事拘留3

日,后公安机关又以案情复杂为由对赵某刑

事拘留延长至30日。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否

合法?

答:不合法。《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

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

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

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公安机关对于流

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

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此案赵某只是一人一次作案,只能对其延长

刑事拘留1至4日。

41、(拘留)甲地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犯罪嫌

疑人吴某,但吴某已经逃到乙地,甲地公安

机关决定到乙地去执行拘留,问题:在执行

程序上有什么特别之处?

答:《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

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

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并拘

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

合。”甲地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乙地公安机关,

在乙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对吴某实施抓捕。

对吴某的拘留时间应当从吴某被解押回甲

地开始计算。

42、(逮捕)钱星是某制药厂工人,2002年

7月5日晚与朋友在某饭馆吃饭时与邻桌的

王强发生争执,王顺手抄起餐台上一把菜刀

向钱星刺去,钱星反手一推将王强扎伤。110

来人,将王强送往医院并将钱星带走。后王

强经鉴定为重伤,公安机关于7月6日决定

对钱星予以拘留。后于7月30日提请人民

检察院对钱星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认

为钱星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于8月10日作

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服,向检

察院提议,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人民检察

院申请复核。在此期间,钱星一直被押,直

到9月10日,上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

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才将钱星释放。问题:

本案在程序上公安机关存在哪些错误,并说

明理由。

答:本案中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存在以下错

误:

(1)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超过了法定期

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1、2

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

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

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

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

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

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本案不属于可延长的情况,6日拘留,30日

才报请批捕违法。(2)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

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错误时,要求复议但不

释放钱星的做法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

但必须将被拘留人立即释放。可以变更为取

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43、(拘留)常住地在唐山的周某(男,1980

年5月生,某事业单位职工),2005年6月

7日到石家庄市出差,在火车站广场,见一

男子裤后兜内露出一叠人民币,周某上前将

钱窃出(1万元),逃离现场时被失主发现抓

获。警方以其有流窜作案嫌疑为由,延长刑

事拘留至30日。正确吗?

问:是否正确。

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流窜做案,是指跨

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

案后逃跑到处市、县继续做案。周某在唐山

并未作案,只是在石家庄作了一起案,故不

能认定周某为流窜作案,所以不到延长刑事

拘留至30日。

44、(拘留)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将

几天来一直在某居民小区外徘徊、游荡的辛

某带至派出所盘问。辛某吞吞吐吐,顾左右

而言其他,而且拒不讲明他的姓名、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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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公安机关多番作思想工作,辛某说他叫张强,住该小区外的一条小巷内。公安机关从辛某身上搜出一把菜刀与一袋老鼠药。辛某假称,他来到该小区是想揽点活,给人做些修理门窗、擦洗厨房之类的杂活。由于不知该小区有谁修理,所以没敢进小区,只是在外面徘徊,准备再过两天就回老家。后经公安机关了解情况,辛某家并不在该省,而且其暂时住所也不在该小区附近,而是在离小区很远的高家屯内。因而,公安机关准备对其采取逮捕措施,并已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问题:(1)人民检察院是否会批准逮捕辛某?(2)公安机关应对辛某采取什么措施比较恰当?

答:(1)不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依法逮捕。”而本案中,辛某只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有重大嫌疑,但公安机关还尚未掌握其他与犯罪事实有关的任何材料。因此,辛某并不符合逮捕的条件。所以检察院不会批准逮捕。

(2)对辛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更恰当一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在本案中,辛某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身上又携带菜刀等危险工具,因而有重大嫌疑,所以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更恰当一些。

45、(逮捕)、张某入室行窃被发现后持刀行凶,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扭送公安机关。张某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问:公安机关是否应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张某?为什么?

答:应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张某。

因为张某符合逮捕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的。

46、(逮捕):某盗窃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而且有逮捕必要,但该在看守所突然发病,经检查,患有肺结核,该嫌疑人以前也不知

道自己患此传染病,必须释放。

问:此种情形属于刑诉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情形还是属于

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

或被告采取强制措施不当”中的原强制措施

已不适宜的情形?应当按刑诉法哪一条办

理释放?

答:原采取的拘留强制措施没有错误,

不属于不应当拘留的范围,只因为新发现患

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已不适宜继续关押而必

须释放,属于原来的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已不

适宜的情形,应当按刑诉法第七十三条的规

定变更强制措施,办理释放和采取新的强制

措施。

47、(逮捕)犯罪嫌疑人朱某于2006年3月

5日被执行逮捕后,由于又发了其他案件,

侦查员宋某、万某都被抽调去侦破该案件。

等破获该案件后,二人抓紧时间进行了后续

工作。于2006年5月20日,将案卷起诉到

检察院。

问:宋某、万某的工作中有无违法行为。

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本案中不能

因为办案人员另有工作,而使嫌疑人超期羁

押。

48、(逮捕)被告人崔某,1980年出生。1997

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的提

包,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人

民法院。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

条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崔某

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

拘留条件,遂办理法律手续将其拘留。后公

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但未获批准。公安局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

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

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认为崔

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

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尽管崔

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

6月22日,上级检察机关做出不批准逮捕的

决定,才为崔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将其释放。

问题:(1)本案法院同志的做法有何不妥?

(2)公安机关行为有无不当之处,并说明

理由。

答:(1)《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

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

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

理,并且同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

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

机关。”此案法院应当接受报案,先对崔某

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公安机关,而不应

当让群众再将崔某扭送到公安机关。(2)公

安机关在办案中存在两处违法:《刑事诉讼

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

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

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在特殊情况

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

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

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

长至三十日。”崔某不属于拘留期限延长至

三十日的对象,最多只能延长到7天,因此,

公安机关于5月16日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

捕,属于延长拘留期限不符合法定条件。

49、(逮捕):某歌厅服务生郭某,一次在顾

客离开歌厅包房后打扫房间时,在沙发上发

现一个钱包,内装5500元现金,还有一张

银行储蓄卡及身份证。郭某当从银行柜员机

以身份证号的出生年月日做为密码试取五

百元成功,第二天上午,郭某到银行冒充失

主的身份将银行卡内的17000元支取。当失

主在第二天晚上找到歌厅时,郭某拒不承认

拣到失主的钱包。失主发现银行卡内的钱被

支取,到公安机关报案,经立案侦查,很快

破案,郭某供认了作案过程并从郭某的女朋

友处提取了全部的赃款赃物。公安机关经研

究认为郭某的行为应以盗窃论处,对其刑事

拘留后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

后认为郭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属自诉案件,

不批准逮捕。本案属疑难案件,定性确有争

议,但公安机关一致认为检察院对本案定性

明显错误,已经不能以侵占论处。

问:公安机关下一步应该怎么办理?

答:应按法定程序先释放犯罪嫌疑人郭某,

之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检察院要求复议。

如果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被接受,应当及时向

上级检察院申请复核。

50、(逮捕)某警队民警史某、郭某在2006

年7月7 日8时,对犯罪嫌疑人郝某宣布

逮捕并进行了讯问。在2006年7月9日10

时,将逮捕通知书寄出。(不存在无法通

知和妨碍侦查)

问:史某、郭某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刑诉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逮捕后,

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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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本案对对郝某逮捕已超过24小时,才将逮捕通知书寄出,显然是错误的。

51、(受案):某刑事案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内容如下:二00六年3月15日中午一点三十分左右,张××、李××等人在石市××路××酒家306包房吃饭期间,张××在上洗手间时与301房间的客人吴××发生口角,张××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吴××腹部捅伤后逃走,吴××被送到市人民医院抢救,肝脏破裂,尚未脱离危险。经工作,张××于3月16日23时在其原籍被我中队抓获后带回,该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注:受理时间2006年3月15日14时15分)

问:本受理表报案内容填写有什么不当之处,反映出了什么问题?

答:这是后补的手续,不是当时受理报案情况的真实记载,而是登记的是初查结果。事实上,本案没有及时办理立案手续而直接进入了侦查阶段,不管在抓人时用没用拘传手续,都违反了法定的程序。根据本案案情,无须等待法医的鉴定结果,在受理案件时如实填写完受理表先报请局长审批,局长当时就可以直接批立案侦查。

52、(受案):110民警在接警后当场抓获一盗窃摩托车的犯罪嫌疑人,人赃俱获,之后移送给案发地刑侦部门,新车购买价为4300元,使用不到一年,办案人在呈请刑事拘留的同时,直接以刑诉法第83条规定的情形打了呈请立案报告请局长批示。

问:办案人有什么不当之处?应当怎么办?答:虽然本案是110民警当场抓获的现行案件,但110民警没有侦查权,不属于办案部门,因此本案对于办案单位来说,案件来源为移送,不能认为是刑诉法第83条规定的自行立案侦查的情形,应该先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报请局长批示,根据本案案情,局长可直接同意立案。

53、(立案)、某天深夜,有人向某派出所值班民警举报本县工商局一所长李某有贪污重大嫌疑,并携带巨款前往火车站准备潜逃,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值班民警认为:李某系国家工作人员,此案应由检察机关受理,故不予接受及采取措施,要报案人去检察院报案。该值班民警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民警做法错误。根据刑诉法八十四条第

三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

受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

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

机关。本案中李某涉嫌贪污,且准备潜逃,

值班民警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李某后,移交检

察机关。

54、(受案)报案人小王到某分局报案,说

所在单位领导受贿情况严重。分局负责接待

的小杨对小王讲,受贿案属于检察院管辖,

请小王直接到检察院报案。问:小杨处理得

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不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公检法机关

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

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并且通知报案、控告人、举报人。

55、(立案)某伤害案,由于犯罪嫌疑人系

当地县公安局局长的儿子,县公安局对被害

人的报案作出了不立案的处理决定,被害人

不服向市公安局提出复议。问题:

(1)县公安局作出不立案的处理决定是否

正确?

(2)被害人向市公安局提出复议是否正

确?

答:(1)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

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

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

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

案。”因此,县公安局应当对此案立案侦查。

如被害人提出要求县公安局长回避的,应当

报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2)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

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

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

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立案

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

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

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

后应当立案。”此案县公安局应当告知

56、(立案)、汪某,女,19岁,1997年5

月2日失踪。其父四处寻找,仍无消息,遂

于6月10日向公安局报案,控告同村人唐

某(男,25 岁)杀害了其女儿。依据是:(1)

唐曾向汪求婚遭拒绝,便怀恨在心,寻机报

复。(2)大约1个月前的一个黄昏,汪父从亲

戚家回村时曾看到唐急匆匆从村外回家,右

手拿铲,左手拎一堆像是衣服的东西。那天,

可能就是汪失踪的日子。公安机关能否根据

上述情况决定立案?

答:(1)公安机关仅根据汪父的指控尚不能作

出立案决定。

(2)公安机关在收到报案、举报、控告等材料

后应当先进行初步的审查或调查,等判明是

否确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时,才能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57、(立案)某县公安机关收到孙某控告何

某对其强奸的资料,侦查后认为何某没有强

奸的犯罪事实。问题: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

处理?

答:《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

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

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

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

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

以申请复议。”因此,公安机关的正确做法

只能是不予立案并通知控告人。

58、(立案)郭女,10岁,某农村小学四年

级学生。一天,郭女在去上学的路上被一陌

生男子逼迫至一无人处后奸淫。郭女来到学

校后,班主任霍老师见她不仅迟到了,而且

双眼红肿,目光呆滞,申请恍惚,便将其带

到办公室询问出了什么事。郭女将被奸淫的

经过说了一遍。霍老师立即到较近的乡派出

所报案。派出所的值班员告知霍老师,其没

有报案的资格,因为她不是被害人的法定代

理人,也不是近亲属,因此对她的报案不予

接受。无奈,霍老师只好回去将此事告诉了

郭女的父母,让他们带着郭女去报案。郭女

的父亲带着郭女到派出所讲述案情,但派出

所的人员却让郭某写一份书面材料,他们才

受理。后来,公安机关对此案迟迟不予立案,

郭某将此情况反映给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检

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为何不予立案,公安

机关答复说:尽管郭女被奸淫这一事实属于

犯罪,且应给予刑罚处罚,但是犯罪嫌疑人

不明确,而且没有丝毫线索,因而不能立案。

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理由不成立,通知公安机

关立案,但公安机关仍拒不立案。问题:本

8

案中的公安机关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答:公安机关的错误:(1)本案中,公安派出所以霍老师不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作为理由,认为霍老师没有报案资格,这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有权利,也有义务报案或者举报。(2)本案中,公安派出所的人员让报案的郭氏妇女写一份书面材料,然后他们才能受理,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报案可以用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3)本案中,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不明确为由不予立案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发现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符合立案条件。(4)本案中,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后,公安机关仍不立案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59、(立案)某公安机关在侦办黄某抢劫案中,黄某交代张某于5年前曾盗窃1000元现金,当事人未报案。公安机关对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本案黄某5年前盗窃已过追诉时效,公安机关应不予立案。

60、(立案)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傍晚,N村荷花池畔的偏僻处,发生一起杀人案。被害女青年,因流血过多处于休克状态,乡派出所立即将她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被害人虽脱离生命危险,但仍神智不清。S县公安局立即组织力量侦查,很快查明被害人为该村纺织厂女工范某,杀害范某的嫌疑人是同一纺织厂原范某的对象张某。张某作案后回到家俱以实告,其父母当即带张某向村委会领导报告,张某称因范某与其断绝恋爱关系,其意图恢复关系,遭到范某的拒绝,其在非常气愤的情况下,用手中水果刀刺向范某左面颊,范某转身欲跑,张某将她按住,捂住她的嘴巴,并在她背部刺了几刀。张某的父母与村委会领导商谈,请求村委会出面处理这一问题,并表示愿意向范某及其亲属陪礼道歉,负担其全部经济损失。村委会领导于四月二十七日找到范某的父母做工作,经过反复磋商,在村委会领导主持下,张某的父母与范某父母达成如下协议:(1)

张某不再要求范某保持恋爱关系;(2)张某

除负担范某全部医疗费用外,另付给范某营

养费四千元;(3)范某出院后在家休养期间

的误工工资全部由张某负责;(4)以上条款

由村委会领导监督执行,做好双方当事人的

工作。当县公安局侦查员于四月三十目下午

前往N村拘捕张某时,该村领导将上述协议

交给侦查员,说这一案件已经妥善解决,认

为这是青年男女间因婚姻恋爱关系问题赌

气、争吵造成的,不是故意犯罪,应当以教

育为主来处理这个问题,要求不要逮捕张某

和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本案例,回答问题:

(1)此案能否由村委会调解解决,为什么?

(2)公安机关对此案不予立案是否正确?

答:(1)此案不能由村委会调解解决。《刑

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

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张某

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只能由司法机关

处理。在村委会领导主持下,张某的父母与

范某父母采取协商的办法“私了”,是不符

合法律规定的,所做出的“协议”不具有法律

效力。(2)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

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

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是不作

为。

61、(立案)、刘某于2005年6月12日晚

上,利用与本村女青年王某一同下夜班回家

的机会,在路上以暴力手段将王强奸。被害

人立即向乡政府告发,但乡政府认为两人系

一个乡镇企业的职工,平时关系挺好,且两

人曾谈过恋爱,且强奸是一对一的,比较难

以认定,遂认为两人有可能是通奸。被害人

不服,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认为乡政

府已经作出处理,于是不予受理。无奈之下,

被害人向检察院控告,检察院认为被害人的

确有冤情,于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但公安

机关不予理睬。

问:公安机关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公安机关不立案是违反刑事诉讼法

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奸案件应当

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

院的立案通知后,不予立案是错误的。

62、(立案)张某将李某打成重伤,该县公安

局对张某只处以两年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

李某不服,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此案立案

侦查的请求。县检察院要求县公安局提供对

本案不立案的理由。县公安局解释不立案的

原因是张某系因李某挑衅而性起,将李某打

成重伤,李某对此事亦有责任。县检察院经过

调查,认为县公安局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于

是通知县公安局立案。问题:县公安局接到

人民检察院的立案通知后,应如何做?

答:公安局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并将立案

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

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

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

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

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

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

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

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63、(移送案件):某县公安局某刑警中队查

获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犯罪嫌人马某在石

家庄市某生活小区盗窃一辆面包车后在该

县销赃时被查获,将其拘留后,很快落实了

作案地点,但犯罪嫌疑人马某隐瞒真实身份,

在被羁押半年之后才查清,该刑警中队此时

将案件移送给案发地公安机关。

问:在本案中,该县公安局的刑警中队的移

送案件的作法是否正确?

答:本案案发地很容易查清楚,事实上

已很快就被查清。对不属于自已管辖的案件,

应当及时移送案发地公安机关查处。至于嫌

疑人的身份不能落实,不影响及时移送案件。

因此,该刑警中队的作法是错误的。

64、(立案监督)李某,男,38岁,系某县

副县长。某日晚李某利用收取公路建设集资

款的机会以暴力手段将前去县办公室请求

缓交的女青年王某强奸。王某被害后,立即

到县人民检察院告发,县检察院按管辖规定

转往县公安局并通知其及时查处。县公安局

派人前去调查,李某矢口否认,公安局因而

没有立案。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王某被强奸

属实,遂通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但县公安

局立案后又作了撤案处理。问题:(1)在本

案中,县检察院将案件转往县公安局查处的

做法对吗?(2)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

机关不立案和立案后又撤案的行为是错的,

其应该怎么做,公安机关又应如何处理?(3)

在上述情况下,县检察院是否有权直接受理

案件,如果有权受理,则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1)县检察院的做法是对的。本案为强

奸犯罪案件,作职能管辖上应该由公安机关

主管。因此,县人民检察院接受了被害人王

某的告发后,又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公安机

9

关处理(2)县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3)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县人民检察院有权直接受理该案件。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已经掌握了李某构成犯罪的重要证据,县公安局立案调查后未立案,县检察院再次通知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县公安局立案后又撤案,因此,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本案又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副县长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犯罪案件。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后,可以由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65、(立案、搜查)2004年8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某县公安局决定对涉嫌集资诈骗2000余万元的金达物资经营公司实施搜查,并派侦查员张某和审计局审计员杨某、马某三人执行搜查。到达该公司后,张某向该公司出纳出示了工作证并告知执行搜查,经搜查发现了五本关于集资诈骗的账簿,张某即给该公司出纳写了一张收条。第二天该案由县公安局立案,经侦查终结后,县公安局向市人民检察分院移送审查起诉。问题:本案中的诉讼程序有何错误?为什么?

答:(1)县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不对。2000万元以上的经济犯罪案件,其立案机关应当在省市级公安机关,县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案件、重大经济案件、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2)公安机关执行公务要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本案中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陪同审计局工作人员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3)搜查应当在立案后进行。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并当场制作《搜查笔录》,张某仅出示工作证是不对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4)张某扣押帐薄给公司出纳打收条不对,应当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给持有

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

备查。”(5)搜查时还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搜查

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

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6)县公安局侦

查终结后移送到市检察院也不符合法律规

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

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到犯罪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

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交同级人民检察

院审查决定。”

66、(讯问)犯罪嫌疑人赵某,男,25岁,

工人。赵某因盗窃公款潜逃,1998年1月4

日,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时,偶然

撞见赵某并将他拘留。为了使本案的证据更

加充分,侦查人员张某、杜某于1月5日前

往赵某所在单位,将本案的证人召集在一间

办公室内,进行了询问。1月6日,侦查人

员张某一人开始讯问赵某,讯问笔录如下:

你老实交待你的罪行,我们党的政策是“坦

白从宽,抗拒从严,不准你狡辩、抵赖。

赵:我要请律师”

张: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不能

介入。

赵:我抗议,你拘留我到现在已经两天了,

还没有向我出示拘留证。

张: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现在你

老实交待罪行。

赵:我没罪。

张:你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来,我们才能说

你无罪。你若老实交待,说完了我们可以放

你出去;你若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将从

重处罚你。

在讯问过程中,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

罚赵某跪在地上。

请回答: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的

行为存在哪些问题?

答:存在问题:

(1)不应集体询问证人。询问证人应个别

进行,不允许采取开座谈会或集体讨论的方

式进行,以免串供相互影响。《公安机关办

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询问证

人应当个别进行。”

(2)不应只有侦查人员张某一人讯问。因

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

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讯问

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

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

员不得少于二人。”

(3)张某的第一句话有两处错误,一是侦

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首先讯问其是否

有犯罪行为;二是犯罪嫌疑人有权作无罪辩

解。《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侦查

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讯问犯

罪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

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4)张某的第二句话错,犯罪嫌疑人在被

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

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刑

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

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

询、代理申诉、控告。”

(5)张某第三句话错,公安机关拘留人时,

必须出示拘留证。《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

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

示拘留证。”

(6)张某第四句话错,一是公诉案件不应

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二是

侦查人员不能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

集证据。

(7)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

在地下属于刑讯逼供。《刑事诉讼法》第四

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

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67、(讯问)某刑警队民警于某、邵某于2006

年6月5日抓获了网上在逃达到犯罪嫌疑人

牛某,进行了讯问,并将牛某送进了看守所,

执行了拘留。2006年6月8日提审时,将“犯

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让牛某阅读。

问:于某、邵某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三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

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

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

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

在案。本案中办案人员对牛某未按规定时间

履行告知,做法是错误的。

68、(讯问)1999年3月8日,M县S乡发

生一起入室盗窃案,M县公安局经初步调查

认为赵某有作案嫌疑,负责侦破此案的民警

高某和联防队员于某将赵某传唤到刑警队,

高某负责讯问,于某负责作记录。二人讯问

赵某已满12小时,赵某称自己身体不好,

提出要回家休息一下。高某说:不行,你还

10

没有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现在我们决定再次传唤你。问题:M县公安局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有无违法之处?

答:M县公安局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有两处违法:(1)执法主体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联防队员于某无权参与办案。(2)连续传唤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69、(讯问)朱某(男,17岁)因伙同万某(男,28岁)盗窃,于2004年8月17日10时45分被某县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办案民警小李和小吴于当日14时至15时对朱某进行讯问,并于次日11时15分送往县看守所执行。看守所将朱某和万某一起关押在5号监房。8月19日下午4时许,小李到看守所提讯朱某,对看守人员小毛(与小李是公安学校同学)说:“我忘记带提讯证了,你把朱某提出来,我要提讯”。于是,小毛将朱某提出号房交小李提讯。请问: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时,存在哪些问题?

答: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对朱某宣布刑事拘留后未立即送往看守所执行;(2)将朱某和万某关押在一起,违反同案犯应当分别羁押和成年人犯与未成年人犯应当分别羁押的规定;(3)小李单人提讯朱某,违反双人办案的规定;(4)小李无提讯证提讯人犯,违反提讯人犯必须有提讯证的规定。

70、(讯问)犯罪嫌疑人马林,男,1986年3月6日出生;吕阳,男,1983年7月1日出生。二人均是中学毕业待业在家,无所事事,游手好闲,时常搭伴出去玩乐。2002年1月9日,马林与吕阳一起去县城里的网吧。二人玩了一上午的游戏。中午因费用问题与网吧老板田云发生激烈争执,被田云推搡了几下,二人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当晚23时许,二人商量好后,带上事先准备好的汽油,趁人不备,将汽油洒在网吧的木质大门、窗户上,用打火机点燃。由于网吧出口已被大火封住,导致正在上网的人员中6人死亡、17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经检察院批准对二犯罪嫌疑人执行了逮捕。在对二人进行讯问时,均未通知其父母等到场。吕阳的父

亲吕森请求会见吕阳,并为其聘请律师,被

侦查人员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

予以拒绝。问题:指出本案中公安局进行诉

讼程序中的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公安局在其进行的诉讼程序中的违法之

处有:(1)在讯问犯罪嫌疑人马林和吕阳时

不应不通知其父母等到场。因为二人不满16

周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

定》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的

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

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

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

人或者教师到场。”因此讯问时应通知未成

年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到场。(2)侦查人员不

应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拒绝犯

罪嫌疑人吕阳的父亲为其聘请律师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

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

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因此犯罪嫌疑

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

帮助。

72、(询问)王红亲眼目睹了三个盗窃嫌疑

人实施盗窃经过,公安机关将王红传唤至公

安机关,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否妥当?

答:《刑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不需要

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

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

住处进行讯问,对证人询问不应当传唤。第

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

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

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

安机关提供证言。因此,本案中王红作为证

人,不能使用传唤,公安机关的行为是错误

的。

73、(异地传唤)A市公安局刑警队侦查员

吴某、苗某持该局的拘传证到B市将涉嫌盗

窃罪的B市人谢某传回A市公安局刑警队进

行询问。

问:吴某、苗某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

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

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

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按

此规定,吴某、苗某只能在B市内对谢某进

行讯问,而不能将其带到A市进行讯问。

74、(异地传唤)B县N村发生一起入室盗

窃案,B县公安局经过侦查,认为毗邻的A

县M村人刘某有重大嫌疑。B县公安局办案

人员认为与A县公安局联系比较麻烦,于是

持《传唤通知书》直接将刘某从居住地传唤

到B县公安局。问题:B县公安局办案人员

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规定》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异地执行传

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

《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

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

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

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

处进行讯问。”根据规定,B县公安局办案人

员应当在A县公安局的协助下,在A县对刘

某进行讯问。

75、(搜查)某市公安局刑警队侦查员徐某、

苗某在询问有杀人嫌疑的犯罪嫌疑人梁某

至深夜时,其交代杀人的刀子就放在其卧室

床下了。徐某、苗某为了尽快取到证据,当

即赶到其住出,叫醒其家人进室内取出带回

刑警队。

问:徐某、苗某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二百零五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

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

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

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第二百零六条

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

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

制作《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

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

者盖章。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于扣押的

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

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

押物品、文件清单》。本案中,办案人员既

不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又不开具《搜查

证》,扣押物品又未制作《扣押物品、文件

清单》,显然是错误的。

76、(搜查)某公安机关对涉嫌盗窃罪的钱

某及其妻子范某执行拘留时搜查了他们的

住处。在搜查时,因情况紧急未用搜查证,

但钱某夫妇一直在场。由于没有女侦查人员

在场,所以由男侦查人员对钱某、范某的身

体进行了搜查。搜查结束时,侦查人员要求

被搜查人在搜查笔录上签名时遭到拒绝,侦

11

查人员就此结束搜查活动。问题:该案搜查活动哪些违反法律规定?

答:本案搜查活动违法的有:由男侦查人员对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笔录上签名遭到拒绝后就此结束了搜查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77、(搜查)公安民警赵强和李明在夜晚巡逻时,发现胡某背了一个大包从一个居民区穿过,神色紧张。赵强和李明怀疑胡某可能事实了盗窃行为,于是追赶胡某。由于天黑,胡某未看见是谁在追,心理害怕,撒腿就跑。赵强和李明一直追到胡某家外。在出示了工作证后,胡某让赵强和李明进屋。赵强和李明强行检查了胡某的包,包中有一些衣服和洗化用品。胡某解释说自己刚从朋友那把东西取回来。赵强和李明仍对胡某的房间进行了搜查,并带走了胡某的一些文件和找到的MP3等物品。问题:赵强和李明的侦查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搜查和扣押的规定,本案中赵强和李明的行为违法。(1)赵强和李明对胡某的房间进行搜查并没有出示搜查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出示搜查证。(2)搜查情况未写成笔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员或者他的家属、邻居及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3)赵强和李明无权扣押胡某的文件和MP3等物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本案中的物品既不属于违禁品,又与案件无关,因此,不得扣押。(4)赵强和李明扣押物品没有制作扣押清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扣押物品应当制作扣押清单一式两份,并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盖章,一份交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78、(搜查)甲某(男,15岁)因抢劫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刑事拘留时,其两名同案犯可能藏匿在其家中,办案民警是否需要搜查证进行搜查?

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

遇有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

搜查。本案公安机关对甲某执行刑事拘留时,

遇有甲某家中可能藏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紧急情况,可直接进行搜查,不立即搜查,

可以造成社会危害,或使查获其他犯罪嫌疑

人失去时机,影响或妨碍侦查活动顺利进行。

79、(搜查)、某商场丢失了珠宝首饰,怀疑

是女顾客王某盗窃,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立

案后公安局派出两名男侦查人员迅速赶到

现场进行勘验、搜查,对王进行了搜身。问:

侦查人员的搜查活动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侦查人员的搜查活动不合法。

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活动中搜

身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填写搜查证,并向

被搜查人员出示搜查证,搜查妇女身体应当

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80、(搜查):某刑警中队根据线索,经蹲坑

守候,发现一个制贩假证窝点,当即将其捣

毁,当场抓获团伙成员五人,在窝点内缴获

大量的作案工具的相关的证据。

问:办案单位是否要有搜查手续才能扣押有

关证据?应当怎么办?

答:因为是现行案件,属紧急情况,也

没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打搜查报告

和开具搜查证,应当直接进行搜查,但要注

意按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制作搜查记录,如

实填写扣押物品清单。

81、(侦查)某夜11时许,甲在一公路拐弯

处拦住一辆货车进行抢劫,遭司机乙反抗。

搏斗中,前方开来一辆客车。甲见状拔出手

枪将乙打成重伤。客车司机和乘客在车灯照

射下看到了这一切,遂停车捉拿凶手。甲逃

跑时摔倒,连人带枪被乘客们擒获。客车司

机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赶到案发

现场,将甲带回公安机关审查。此案公安机

关可以采取哪些侦查手段?

答:本案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以下侦查手段:

(1)对犯罪嫌疑人甲进行讯问;(2)对司机乙

和客车上的乘客进行询问;(3)勘验现场;

(4)扣押甲使用的手枪,并进行鉴定;(5)对

乙进行伤情鉴定。

82、(侦查)、李某被人杀害,报案者称,他

早上去敲李某的门没有动静,就从窗户向里

看,见李某满身血迹躺在床上,就来报案。

问: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采用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哪些侦查手段?

答: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

证鉴定

83、(律师会见)律师赵某对已被刑事拘留

涉嫌盗窃的张某提出会见请求,派出所以案

件侦查需保密为由,拒绝会见请求,后律师

又提出会见请求,四日后,经分局局长批准,

律师赵某会见了张某。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

合法?

答:不合法,《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

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盗窃案件非

涉及国家秘密犯罪,律师会见不须审批,公

安机关应在律师提出会见请求后48小时

内安排会见。

84、(补充侦查)王某因盗窃罪被检察机关

批准逮捕,起诉时,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

补充侦查,公安机关45日后补充侦查完毕,

将案卷移交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

确?

答:《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规定,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

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

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

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本案中公安机关在45

内补充侦查完毕是错误的。

85、(侦查终结)、某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案,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逮捕了3名犯罪嫌疑人,

并获取了3人实施抢劫时所用的钢珠枪、匕

首等物及被害人的陈述。3名犯罪嫌疑人也

供认不讳。经查3犯并无其他罪行,公安机

关即制作了有关法律文书,拟侦查终结。问:

此案是否可以侦查终结?为什么?

答:此案可以侦查终结。

此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

确,法律手续完备,无遗漏罪行或犯罪嫌疑

人,故可以侦查终结。

86、(侦查终结)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非

法拘禁于2000年3月8 日被丁县公安局决

定取保候审。经侦查,丁县公安局认为李某

的非法拘禁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于

4月1日撤销案件,4月16日解除对李某的

取保候审。问题:丁县公安局在办案中有无

不当之处?

答:有不当之处。丁县公安局应当在4月1

日撤销案件的同时解除对李某的取保候审。

87、(侦查终结)、某公安局侦破一起结伙盗

窃案,3名犯罪嫌疑人均被抓获。经讯问,3

人分别交待了共同盗窃的犯罪情况,交待内

12

容基本一致。但公安机关没有取得其他证据。问:该案能否侦查终结?为什么?

答:不能侦查终结。

本案虽有案犯内容基本一致的供述,但仍然没有其他证据,只有口供,不能认定有犯罪事实。

88、(撤案)、某日,某市发生一起抢劫财物的案件,经侦查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周某,预审中周否认有罪。在此期间,当地又发生一起作案手段相似的抢劫案,犯罪嫌疑人徐某被抓获,经讯问,徐对上述两起抢劫案件供认不讳,并在其住宅搜出了被抢的财物。问对周某应如何处理?其程序是什么?

答:对周某应提出撤销案件的意见,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经公安局长批准后撤销案件,并将其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89、(撤案):梁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00年上网追逃,采取拘留强制措施,诈骗个体商户袁某人民币50万元。2003年被抓获归案,经审查,骗取的钱款全部用于村办企业投资,且赃款在被抓获后由家属筹集全部退回,检察院以梁某对赃款没有占为己有为由,不批准逮捕,办案单位又以梁某没有将赃款占为己有不构成犯罪,要求撤案。

问:办案单位的撤案理由是否成立,能否撤案?

答:撤案理由不能成立。梁某之所以能对赃款进行随意处置,其前提是已经占为己有,因此,不能认定梁某没有对赃款占为己有。不管梁某如何处置赃款,都不能改变梁某进行合同诈骗,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的事实,梁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90、(羁押期限计算)赵某因抢劫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一个月发现赵某曾于两年前杀害某人,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应如何计算?

答:《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本案应自发现该案件事实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且需书面通知检察机关。

91、(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抢劫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李某还涉嫌贩卖毒品罪,需要另行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问题:该县公安机关应履行哪一种程序?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

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

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

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

行监督。”据此,公安机关在发现犯罪嫌疑

人另有重要罪行时,可以自行决定重新计算

侦查羁押期限,并到人民检察院备案,这里

没有特别规定是哪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应

理解为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92、(综合)、1999年6月5日,张某因犯强

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3月被提

前释放。2005年5月20日下午,张某将一

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栏内的一只皮包抢走,

内有现金1800元、身份证一张,张某在逃

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后扭送到当地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王某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当取证

结束后,民警王某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能主

动承认错误,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予以取保

候审,并由张某的朋友李某(无固定收入)

为保证人。

问:(1)案中哪些做法是错误的?并说明理

由?

答:①民警王某未刑事立案就进行调查取证;

②民警王某一人办案是错误,办理刑事案件

的办案民警不得少于二人;③民警王某对犯

罪嫌疑人张某直接予以取保候审是错误,取

保候审应经县局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④民警王某对犯罪嫌疑人张某采取取保候

审措施是错误的,由于犯罪嫌疑人张某是累

犯,因为对累犯不得取保候审;⑤李某担任

保证人是错误的,因为保证人必须有固定的

住处和收入,而李某系无固定收入.

93、(回避)胡某故意伤害范某一案,由某

县公安局负责侦查,胡某在第一次被讯问后,

发现负责本案侦查的侦查员代某是自己伤

害范某的现场目击者,于是胡某提出申请,

要求代某回避。但代某表示自己一定会公正

处理案件,因此坚决不回避。问题:

(1)代某是否应当回避?

(2)代某的回避由谁决定?

参考答案:(1)代某应当回避。《刑事诉讼

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

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

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

们回避:……(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

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代

某是本案的证人,因此应当回避。

(2)代某的回避决定应由某县公安局的负

责人作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

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

负责人决定;……”。

94、(取保候审)甲县公安局决定对涉嫌盗

窃罪的犯罪嫌疑人赵某取保候审,责令赵某

交纳保证金5000元,同时由赵某的父亲作

为保证人。问题:甲县公安局的做法是否正

确?

答: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

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

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

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同一犯罪嫌疑

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

金。”

13

《刑事诉讼法》测试题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测试题 单位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15分)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立案侦查。 2、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 决定。 3、犯罪嫌疑人权自行书写 供述。 4、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 5、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经批准。 6、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的,应当经准许。 7、证据应当具有、和三个特征。 8、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报负责人批准。 9、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10、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 。 二、判断题(15分) 1、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 2、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3、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次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4、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请求必须书面提出。(×) 5、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6、对于被刑事拘留的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 7、对正在预备犯罪的人,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8、逮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9、通缉犯罪嫌疑人属于侦查措施。() 10、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单项选择题(20分) 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相互关系是:()。 A、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B、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协同 作战 C、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 D、分工负责、互 相配合、互相制约 2、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由公安机关负责。 A、批准逮捕 B、提起公诉 C、预审 D、审判 3、下列刑事案件中,()不应由法院直接受理。 A、虐待案件 B、重伤害案件 C、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 D、侵占案件 4、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 A、12小时 B、24小时 C、36小时 D、48小时 5、()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

刑事诉讼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试题 班级___ 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 分数______________ (以下五题任选两题,字数不低于1500字) 一、简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二、简述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三、试论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完善。 答: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应该说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程序性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有关死刑案件的特别审慎的态度,有利于贯彻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方针,防止死刑滥用,在确保适用死刑的正确性和统一死刑规格的基础上,实现了人权保护和司法公正的目的。但是由于这一程序在设计方面就存在着一些先天的问题和缺陷,致使上述目标的实现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首先,关于死刑核准权下放的问题。 刑法对于死刑规定的条件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这个条件太过于笼统,由于不同法院和不同的法官对此条件理解不一,导致了死刑判决的适用标准不统一和判决的不公正。因此,刑诉法规定:对于死刑判决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并且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而目前的核准权的分布情况是:除了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犯罪而被判处的死刑需要由最高法院复核外,其他的死刑判决的复核权则由各省法院代为行

使,这一放权行为却有悖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立初衷。另外,核准权下放导致证据、程序上的疑点不能充分考虑,发案率,社会治安一票否决权等类似的东西使省一级高院在处理时某些环节上不太好把握,还出现了第二审程序和复核程序合二为一的现象。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特意强调死刑复核庭应与二审合议庭分开,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将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而法律之所以设置独立的死刑复核程序,就是要为死刑判决设置一道关口,以保证死刑判决的正确性。所以,将两个程序合二为一的做法忽略了死刑复核程序的独立价值,导致死刑复核程序的萎缩和虚置。 其次,关于程序启动方面。 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由法院主动加以启动,腔辩双方对此既不能加以选择,也不能进行有效参与,这使得死刑复核程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这样做就违背了审判的被动性特征,从而使控辩双方失去了对复核程序的有效制约,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并且导致了书面审和审判的行政化倾向。 再次,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问题。 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不是通过开庭审理方式,而是沿用书面的、秘密的、单方面的审核方式,违背了审判的直接、言辞原则。另外,在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对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作为控诉方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死刑判决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时提起抗诉,还可以在罪犯执行死刑时派员临场监督,并可以提出纠正建议。由此可见,死刑复核程序是当然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的。但是,辩护方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却缺失了。虽然,法律规定在复核死刑过程必须提审被告人。但是,为了更好地保证被告人辩护权利的行使,笔者认为,应保证辩护律师在此阶

刑事诉讼法测试题1

试卷代号:2109 国家开放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4年春季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刑事诉讼法学试题 2014年7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 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三(21岁)被控强奸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处张三无期徒刑。 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 A.应当公开开庭审理 B.可以不开庭审理 C.应当提审 D.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在杨某被控故意杀人案的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出示了死者女儿高某(小学三年级学生)的证言。高某证言称,杨某系其表哥,案发当晚,她看到杨某举刀杀害其父。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因高某年幼,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 B.高某必须到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 C.因高某对所证事实具有作证能力,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 D.高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称为( )。 A.审判管辖 B.地域管辖 C.立案管辖 D.专门管辖 4.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是从( )。 A.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起 B.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C.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D.提起公诉之日起 410

5.下列案件中,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是( )。 A.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B.贪污贿赂案件 C.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D.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案件 6.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行使侦查权的机关是( )。 A.国家安全机关 B.公安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监狱 7.下列事项中,应适用裁定的是( )。 A.宣告被告人无罪 B.对审判人员的回避申请 C.对违反法院秩序人员实施罚款、拘留 D.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判决 8.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市公安局局长的回避应当由( )决定。 A.市公安局党委 B.市法院审判委员会 C.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D.市政法委员会 9.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如果被告人在押的,被告人释放的时间是( )。 A.判决宣告后 B.判决生效后 C.上诉、抗诉期限届满以后 D.如果案件进入二审,二审判决生效以后 10.在刑事诉讼中,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的承担者是( )。 A.人民法院 B.自诉人 C.证人 D.被告人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每题至少有两项答案正确,多 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1.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享有的诉讼权利有( )。 A.提供法律咨询 B.申请鉴定或勘验 C.代理申诉、控告 D.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12.下列公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有( )。 A.公诉人出庭,但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

刑诉法试题试题及答案1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学习培训考试试卷(1) (总分100分,时间120分钟) 一、填空题(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请将下列空格将文字填写完整。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2.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小时。 3.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4.逮捕后,应当立即。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5.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 和时间。 6.对于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7.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8.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财产。 9.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 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10.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日以内作出决定。 二、判断题(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请判断下列表述是否正确,正确打√,错误打×。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 11.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1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13.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调取相关证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14.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15.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并出示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16.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7. 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18. 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19.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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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一判断题 1 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标准答案:Y 2 军人之妻张某,为军队在编后勤人员,在部队营区内犯罪,应由军队保卫部门管辖。标准答案:Y 3 甲县公安局在办理该县文物局副局长王某走私文物案时,发现王某还涉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以及非法拘禁罪,因此公安机关将王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的案件移送甲县人民检察院。标准答案:N 4 甲县公安局民警王某对涉嫌盗窃罪嫌疑人李某采用殴打方式获取口供,最终李某因证据不足释放。李某多次上访要求对刑讯的王某给予处罚。最终甲县公安局对王某停止执行职务十五日。在停职期间,王某为了教训李某,以涉嫌盗窃罪为名,将李某带至一宾馆内,限制李某人身自由达十日之久。最终李某无法忍受跳窗逃脱时不慎摔死。关于王某非法拘禁一案由甲县公安机关办理,而王某刑讯逼供一案移交甲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标准答案: N 5 民工李某窜至某部队驻地盗窃军用物资时,被军队保卫部门当场抓获并进行审查。标准答案:Y 6 现役军人李某与地方人员王某在该军队营区盗窃尖端军事雷达设备,本案李某应当由军队保卫部门办理。标准答案:Y 7 李某于2009年9月进部队服役,服役期是2009年9月至2011年9月份。2011年11月,发现李某在服役期间曾伙同他人在甲地实施强奸,对于此案应当由案发地公安机关管辖。标准答案: Y 8 孙某于2009年5月进部队服役,服役期是2009年5月至2011年5月份。2011年9月,发现孙某在服役期间曾盗窃过部队军用物资,对于此案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军队保卫部门配合。标准答案:N 9 张某持枪抢劫运钞车后60万元逃逸,数月后被犯罪地公安机关抓获,张某在银行有6万元存款。张某被依法逮捕后,该案在侦查尚未完毕时,张某突发疾病死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公安机关无权扣划张某的存款上缴国库或返还受害人。标准答案:Y 10 王某涉嫌贪污罪和诈骗罪,某县公安局在办理诈骗一案时,欲冻结其在银行的存款,发现存款已经被检察院冻结,为防止冻结超过期限,遂决定再次冻结。标准答案:N 11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公安局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发扣押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标准答案: N 12 对于已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立即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标准答案:Y 13 张某涉嫌诈骗罪,某县公安机关在侦查此案时,冻结了其存款二十万元,后张某因暴病死亡,经局长批准,办案民警书面通知银行将存款发还被害人。标准答案:N 14 钱某购买了五万元的A股票,后钱某抢劫三万元用于购买B股票,公安机关在侦查该抢劫案时,冻结了钱某持有的B股股票。标准答案:Y 15 某县公安局在办理田某盗窃一案时,田某主动交代将赃物藏于某处,办案人员根据田某供述,找到该赃物,该局决定扣押此赃物。标准答案:Y 16 某县公安局在办理吴某盗窃汽车一案时,吴某主动交代将汽车借给其表兄王某使用,办案人员根据吴某供述,找到该赃物,遂扣押此赃物,并开列扣押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王某,另一份附卷备查。标准答案:Y 17 某市公安局在办理曾某盗窃汽车一案时,曾某主动交代将汽车借给其表兄李某使用,办案人员根据曾某供述,找到该赃物,但李某不在场,遂在小区保安的见证下扣押此汽车。标准答案:N 18 搜查的对象可以是活人的身体,检查只能对现场、物品、尸体进行。标准答案:N 19 侦查员王某在对受害人李某人身检查后,将检查结果制作笔录,让李某签名确认,之后附卷。标准答案:Y 20 犯罪嫌疑人王某拒绝侦查人员对其人身检查,而侦查人员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王某进行强制检查。标准答案:Y 21 甲县公安机关侦查员在对受害人李某人身检查时,邀请王某作为见证人,之后在制作笔录时,王某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确认。标准答案:Y 22 甲县公安机关在办理李某被强奸一案中,为进一步查明李某被强奸时所受伤害的程度,指派了医师对李某进行人身检查。标准答案:Y 23 公安机关实施人身检查,必须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应当邀请见证人。

2012新刑事诉讼法试题(7)

新刑事诉讼法试题(7) 一、单项选择题 1.某检察院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并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而向某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该法院受理后,认为李某犯罪行为轻微,至多可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C ) A.应当移送下级法院审理;B.既可以移送下级法院审理,也可以不移送; C可以进行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D.经检察院同意后,交下级法院审理。 2.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这类案件由哪一法院管辖? (?C ) A。被告人人境地的基层法院:B.被告人人境地的中级法院;C.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法院;n被告人被抓获地的基层法院3.袁铭因黄某对其进行人身伤害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其哪些请求法院不予支持(D) 久医药费:B.误工费:C护理费;D。精神损失费 4.某基层检察院在侦查某区派出所所长刘某涉嫌受贿罪一案时,发现刘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对此应如何处理? (?B ) A。.不起诉;B。撤消案件;C.中止审理;D。免予起诉 5.下列事项中,应适用裁定的是什么? (??D? ) A。宣告被告人无罪;B。对审判人员的回避申请; C.对违反法庭秩序人员实施的罚款、拘留;

D。二审法院撤消一审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判决 6.某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到10年时,又经某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4年。但检察机关认为减刑不当,向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就此给予书面答复,没有更改裁定。该案例中何处程序违法(? ) A.第二次减刑后没有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B.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不当,没有以抗诉的形式提出:C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没有重新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D.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没有先予执行 7.澳门居民华某与某市香山区江某结婚,婚后居住在该市房山区,并在该市东华区开办了一家独资的印染公司。华某经常对江某进行打骂。现江决定向法院起诉控告华某的虐待罪,江某应向哪一法院起诉? (? )? A.香山区法院:B.房山区法院;C.东华区法院;D.该市中级人民法院 8.下列哪一案件,依法不应当撤消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 ) 久甲于1980年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4月28lEI发现的;B.乙于1999年5月盗窃一辆1996年产永久牌山地自行车;C.丙干涉其女儿的婚姻,致使其女儿自杀; D,丁涉嫌故意杀人,但因交通肇事而死亡。

新刑诉法精彩试题及问题详解

新刑事诉讼法自测题 一、判断题 1、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正确处理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重要原则。( X )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批准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X ) 3、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Y ) 4、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发现地(被告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 X ) 5、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X ) 6、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Y ) 7、在作出回避决定前,侦查人员应当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X ) 8、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 X )(应当如实回答) 9、犯罪嫌疑人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容,但不能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X ) 10、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Y ) 1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次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X ) 12、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 Y ) 13、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 Y ) 14、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X ) 15、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请求必须书面提出。( X ) 16、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Y ) 17、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安排会见。( X )(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1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准许。( Y ) 19、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必须派员在场。( X ) 20、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X ) 21、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三个特征。( Y ) 22、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X )不需要 23、刑事传唤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X ) 24、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Y ) 25、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X ) 26、公安机关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X ) 27、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Y ) 28、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Y ) 29、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 X ) 30、公安机关对决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通知办案部门执行。(X )直接适用。 31、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X ) 32、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Y ) 33、取保候审保证金只能以人民币交纳,外币一律不能作为保证金交纳。( X ) 34、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决定不服,可以在5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X )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核。 35、对于被刑事拘留的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进行讯问。( Y ) 36、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5日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X ) 37、对正在预备犯罪的人,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Y ) 38、逮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Y ) 39、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受限制。( X ) 40、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Y ) 41、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送拘留所羁押。( X )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刑事诉讼法》真题题目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真题题目及答案 1、关于《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理念 C.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 D.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法的任务。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加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2、甲发现自家优质甜瓜常被人夜里偷走,怀疑乙所为。某夜,甲带上荧光恐怖面具,在乙偷瓜时突然怪叫,乙受到惊吓精神失常。甲后悔不已,主动承担乙的治疗费用。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将甲拘留,乙父母向公安机关表示已谅解甲,希望不追究甲的责任。在公安机关主持下,乙父母与甲签订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并提出从宽处理建议。下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事诉讼理念的概括,哪一选项与本案处理相一致?()

A.既要充分发挥司法功能,又要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B.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要考虑对特殊群体区别对待 C.既要追求公平正义,又要兼顾诉讼效率 D.既要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又不应忽略实体公正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法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念竞合。刑事和解的意义在于有效化解矛盾、提高纠纷解决的满意程度,符合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背景。此外,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理性地权衡案件所关涉的各种社会利益,妥善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所关涉的各种关系,对各类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对各种纠纷予以有效化解。本案中,被害人亲属向公安机关表示已谅解行为人,希望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后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及时解决了纠纷。 3、关于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依据法律规定而设定 B.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诉讼代理人也享有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C.诉讼代理人应当承担被代理人依法负有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1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120题) 一、判断题(50)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时,应当确定其有罪。() 2、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 3、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才有侦查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4、某县公安局民警甲在办理某乙故意伤害案时,接受了本案受害人丙送来的两瓶“五粮液”白酒,乙的父亲丁有权要求甲回避。() 5、犯罪嫌疑人甲要求办理其案件的某公安局民警乙回避,作出回避决定前,乙应当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6、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应当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7、毒贩甲和乙进行毒品交易的整个过程被埋伏在交易现场的某公安局侦查员摄录下来,摄有毒品交易过程的录像带可以作为该案的证据使用。() 8、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9、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10、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能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11、只要被告人供述了犯罪事实,即使没有其他证据,也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12、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对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应当收集,对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则可以不收集。() 13、某因涉嫌抢劫被M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其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某,因某的同伙王某在逃,M县公安局可以侦查过程需要为由不批准律师会见。() 14、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应当告知。() 15、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必须经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批准。() 16、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是否派员在场,由办案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 17、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可以查阅公安机关制作的笔录等有关证据材料。() 18、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只能由其本人聘请,不能由其亲属代为聘请。() 19、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20、公安机关对于被刑事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新刑诉法试题及答案(2)

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竞赛试题 一.判断题(判断下列各题正误,在题后的括号里正确的打“√”,错误的打“×”。共20题,每题0.5分,总分10分) 1、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2、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3、刘某到某公司办公室行窃,紧张之余将一本写有其名字的小说书遗留在办公室内。公安机关在勘验现场时提取了小说书,该小说书在刑事诉讼的证据中应作为物证使用。() 4、刑事诉讼活动中,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不能作证人。() 5、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与公安司法人员一样适用回避制度。() 6、逮捕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7、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同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案件移送情况。() 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能被监听。() 9、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排除以及是否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10、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调取。()

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论述题: 1.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2.试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3.试论禁止重复追诉原则。 4.论述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 5.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6.试论刑事诉讼的目的。 7.论刑事诉讼的结构。 8.论刑事诉讼的辩护原则。 1、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意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无罪推定最早是在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

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意味着,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3、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该原则的影响,对被告来说,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既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狱的发生,也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及推动其他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对检方来说,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可使警察与检察单位在调查犯罪搜集证据时需更加用心,而不致于草率办案,栽赃无辜民众,积极寻找证据的同时也更能接近事实真相,达到罪刑相当原则的要求。 与国外通行的无罪推定相比较,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

新刑诉法试题及答案

新刑诉法试题及答案 一、多项 1、根据修订后的刑诉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关于刑罚执行的说法哪些 是错误的?(BD )A.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B.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剩余刑期在六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C.对于被判处拘役和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D.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释放 2、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ACD)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刑时怀有身孕 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妇女赵某,服刑时其正值哺乳期 3、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应遵循的方针与原则(ABCD) A.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B.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C.专门的或者特别的诉讼程序原则 D.分别看管的原则 4、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B) A.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 B.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C.初次犯罪 D.没有受过其他处罚 二、判断 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 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 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2、甲某犯故意伤害罪,对甲某精神病的认定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 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3、《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 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该规定 意味着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公开审理。 (×)4、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 程中侦查人员发现刘某行为异常。经鉴定刘某属于依法不负刑

刑法经典练习题

刑法经典练习题 试题1:我国刑法处罚的是()。 A: 构成犯罪的行为B: 一切违法行为 C: 造成了社会危害的行为D: 触犯了刑律的行为 答案: A 试题2: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是()。 A: 宪法B: 民法 C: 行政法D: 侵权法 答案: A 试题3:下列哪种刑罚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附加适用()。 A: 有期徒刑B: 管制 C: 剥夺政治权利D: 拘役 答案: C 试题4:刑事诉讼法属于()。 A: 程序法B: 实体法 C: 特别法D: 临时法 答案: A 试题5:某市西区治安联防队行使该区公安分局委托的治安管理权。某日联防队员李某抓获有盗窃嫌疑的王某,因王某拒不说出自己真实姓名,李某用木棍将其殴打致伤。王某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应由()承担国家赔偿义务。 A: 市公安局B: 区治安联防队 C: 区公安分局D: 李某 答案: C 试题6:甲方主动携带邻居5岁小孩进入山中狩猎。两人在林中失散,甲继续独自行猎,既不寻找孩子,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径直回家。日后,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甲的行为属于()。A: 故意杀人B: 意外事件 C: 过失致人死亡D: 不构成犯罪 答案: A 试题7: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行为人所造成的损害()。 A: 可以大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B: 可以等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C: 可以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D: 特殊下可以没有限制 答案: C 试题8: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不满()。 A: 14周岁B: 16周岁 C: 18周岁D: 20周岁 答案: A

试题9:甲因急于继承其父财产而生杀父之念,一日雨夜乘其父病重之机,欲为其注射毒药。刚拿起注射器,忽听一声惊雷致使注射器掉在地上。他想到杀父是大逆不道,要为天理所报应,便被弃了杀害行为。甲的行为属于()。 A: 杀人中止B: 杀人未遂 C: 杀人预备D: 不构成犯罪 答案: A 试题10:普通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加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 A: 三年B: 四年 C: 五年D: 十年 答案: C 试题11: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 A: 一般主体B: 国家工作人员 C: 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D: 国家机关 答案: C 试题12:我国刑法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是()。 A: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 C 试题13:王某见自己的女友遭两个流氓调戏,前去制止,而反遭流氓攻击、立即进行反击。此时,便衣民警李某赶到,未及表明自己的身份即迅速抓住王某以制止殴斗。王某视李某为流氓团伙,随即拔刀将李某刺成重伤。王某的行为属于()。 A: 故意伤害B: 过失伤害 C: 正当防卫D: 假想的防卫,应按意外事件处理 答案: D 试题14: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年。 A: 五B: 十 C: 十五D: 二十 答案: B 试题15:《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 A: 5日B: 10日 C: 15日D: 20日 答案: B 试题1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故意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应判处()。 A: 徇私舞弊罪B: 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 C: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D: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 答案: C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 一、名词 1、刑事诉讼:诉讼是一种三方组合,其最一般的含义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在现代社会,诉讼是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国家司法权通过诉讼活动得以实现,从而达到解决社会纠纷、实现法律正义的目的。 2、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3、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模式,又称刑事诉讼结构或刑事诉讼构造,是 指控辩审三方主体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或者说,在刑事诉讼进行中,控辩审三方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包括:1是职权主义模式2当事人主义3混合主义 4、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均由法官或陪审团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情的一种证据制度。 5、诉讼效率: ,6、审判组织,7、诉讼参与人,8、当事人,9、被告人,10、被害人,11、自诉人,12、管辖,13、立案管辖,14、审判管辖,15、级别管辖,16、地区管辖,17、回避,18、辩护,19、委托辩护,20、自行辩护,21、指定辩护,22、代理,23、证据,24、证明责任,25、拘传,26、取保候审,27、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28、拘留, 29、逮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羁押并予以审查的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30、立案,31、侦查,32、搜查,33、鉴定,34、通缉,35、起诉,36、公诉,37、自诉,38、判决,39、裁定,40、执行。 二、简答题 1、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2、弹劾式诉讼的特征 3、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 4、国民党政府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原则 5、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6、人民法院的职权

刑诉法试题试题及答案1

刑诉法试题试题及答案1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学习培训考试试卷(1) ,总分100分~时间120分钟, 一、填空题(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请将下列空格将文字填写完整。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2.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小时。 3.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4.逮捕后~应当立即。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5.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 和时间。 6.对于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7.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 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8.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财产。 9.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 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10.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日以内作出决定。 二、判断题(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请判断下列表述是否正确,正确打?,错误打×。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 11.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1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13.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调取相关证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14.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15.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并出示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16.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7. 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司法考试最新押题密卷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试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某案,被害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而其诉讼代理人张律师经过调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过失伤害。那么再继续接受被害人委托的情况,张律师在代理词中的主要观点应该是什么? A.以故意伤害作为其主要代理意见 B.以过失伤害作为其主要代理意见 C.既讲明被害人的意见,又讲明本代理人的意见,请法院判决 D.两种意见都不讲,请法院依法判决 2.何律师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过程中因涉嫌教唆证人作伪证被公安机关拘留,那么,根据新律师法的规定,该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下列哪些人员? A.何律师的妻子 B.何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C.何律师辩护的被告人赵某 D.何律师所属的律师协会 3.某案中,有下列证据,那么根据我国的证据排除规则,哪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A.作案工具是由侦查员一人进行搜查后获取的 B.被告人在侦查中确实被刑讯逼供了,而且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C.本案中另一被告人,虽然也被刑讯逼供,但始终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提出无罪的辩解 D.证明被告人犯罪的某证人在询问时,是受侦查人员的威胁(如果不这样作证,就要按伪证罪而抓他)而作出的 4.某案,发现了下列证据,这些证据中,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的有: A.被告人遗留在犯罪现场的作案工具 B.犯罪现场提取的被告人的脚印 C.被告人有关犯罪事实的供述 D.被害人有关被告人衣着情况的陈述 5.有关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解除强制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被逮捕后发现患有严重疾病 B.乙被逮捕后经检查正在怀孕 C.丙被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须继续查证 D.丁被逮捕后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决尚未发生效力 6.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的规定,下列哪些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 A.被害人某甲在某抢劫案件中被抢现金3000元 B.被害人某丁在诽谤案件中名誉遭受侵害,遂请求被告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C.被害人某丙在非法拘禁案件中,因拘禁而不能上班,损失正常工资1000元,要求被告人赔偿 D.被害人某乙在杀人案件中受重伤,花去医疗费用2500元,要求被告人予以赔偿 7.李某向公安机关控告,胡某将其打伤,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伤情不重,不予立案,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了李某,而李某认为公安机关是在有意偏袒胡某,那么他可以采取下列哪些办法? A.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B.可以向当地检察院提出要求,要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C.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D.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立案要求 8.某案,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犯有抢劫罪,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根据法庭调查情况,认为被告人应认定为抢夺罪,那么他应以什么方式支持公诉? A.应当发表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的公诉词 B.应当发表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公诉词 C.应当同时发表上述两种意见的公诉词,由法院裁判 D.应当不发表任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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