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综合服务体系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综合服务体系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综合服务体系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综合服务体系的意见

赣府厅发〔〕号年月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提升现代农业服务水平,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强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综合服务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省委号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强公益、活经营、促融合”的思路,坚持以涉农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多重层次、多种形式、多元主体的新型农业综合服务体系,积探索公益服务强动力、经营服务增效益、广大农民得实惠的利益共享机制和实现机制。

.目标任务。力争到年,全省农业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全覆盖,主要农作物良种实现全覆盖,大田粮食作物社会化服务面积占以上,畜禽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面达以上,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以上,其中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以上,农业科技贡献率达以上,农业信息化覆盖率达以上,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立体式复合型综合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二、强化公益性服务基础作用

.健全公益性服务机构。巩固乡镇涉农公共服务机构基础建设成果,完善集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功能于一体的公益性服务机构,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信息技术服务;适应全面深化农村改革需要,完善和强化农村经营管理功能,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土地流转、产权交易、惠农政策实施、安全生产、金融创新、融合发展等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推进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建设。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核心,以县级交易平台为基础,以市级交易平台为龙头,推动建立市、县、乡三级统一、规范、联动的功能全面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力争年底个设区市基本建成,年市、县两级建成并对接,年市、县、乡全面联通。本着“先易后难、先少后多、逐步增加”的原则,稳妥安排进场交易品种及数量,逐步覆盖全部农村资产、资源,实现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功能。制定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规范产权交易操作流程,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发展(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农业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委农工部、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推进金融支农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和引导大中型银行向县域和乡镇延伸服务网点,鼓励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充分发挥“村村通”工程金融支农作用(责任单位:江西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充分运用银企对接、银社对接框架协议,广泛开展银农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需要的产品和服务,依法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现金担保等权利和动产抵、质押,积极推广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等金融产品(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农业厅、省工商局)。扩大全省“财政惠农信贷通”融资规模,带动金融资金加大对农业信贷投入,落实好已有的政策不打折扣(责任单位:省委农工部、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农业厅、省林业厅)。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担保产品研发,创新反担保方式,降低担保条件,为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支持。抓紧实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责任单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金融办)。落实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各项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互助合作保险,逐步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江西保监局、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推进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服务平台建设。以县(市、区)为单位,逐步建立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对象的“数据库网络”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信息采集归档工

作,建立电子信用档案。完善信用评价成果运用机制,将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用评定范围,规范开展信用评定工作,将信用等级作为项目扶持的依据(责任单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加强信用跟踪管理,逐步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对诚信自律良好的经营主体予以重点支持,享受优惠政策,对多次失信或严重失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采取取消优惠政策等措施予以惩戒(责任单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农业厅、江西银监局)。

.推进农产品流通营销平台建设。继续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集配中心和农产品终端销售网络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农产品销售流通体系(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供销社)。深入推进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充分利用南昌、上海等成熟的农展会平台,提供市场开拓服务(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坚持线上、线下资源互补和应用协同,鼓励发展、、等营销网络平台,着力培育一批商业模式新、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深入推进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行动,通过以奖代补、引进和培养人才等措施,重点培育一批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县和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供销社)。

.强化市场化服务指导和监管。开展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质量监督和技术服务培训等,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工商局)。指导服务型合作组织完善经营管理制度,理顺内部权属、利益连接和收益分配关系,着力建成产权明晰、运行规范、高效快捷、服务专业的市场主体(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农业服务标准和规范化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服务质量要求,规范服务行为(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发改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导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内容,制定服务计划和管理细则,建立和完善服务台账和档案(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建立服务质量评价监督体系,完善服务鉴定和纠纷仲裁机制,建立健全由服务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服务效果监管和纠纷仲裁评审机制,制定损失赔偿办法,及时解决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工商局)。

三、激活经营性服务内生动力

.大力培育合作服务组织。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专业服务能力和带动农户能力为目标,扶持发展各类合作服务组织,尤其是土地股份合作,让农民在合作社充分享受到社会服务的便利。支持农民合作社为成员及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指导、技能培训、生产资料采购经营、病虫害防治、农产品加工流通等专业服务。引导农民合作社之间以及与其他服务主体之间的联合与合作,着力培育一批产业规模大、辐射带动力强的服务型联合社(体)(责任单位:省农业厅、

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供销社)。通过试点示范,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基层供销合作社以当地产业为基础,创办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围绕土地流转、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病防治、农田基本建设和当地农业生产提供统一经营服务(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供销社)。稳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资金合作和互助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监局、省农业厅)。

.支持壮大服务型农业企业。结合农业产业化推进,重点培育一批服务功能齐全、经济实力较强、运行管理规范、具有自主服务品牌的专业化服务企业。支持现有生产性农业企业发展农业服务业,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产品流通、农技服务、农资供应、检验检测等领域,进一步完善全省农村市场体系(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鼓励畜牧企业、诊疗机构、养殖合作社、乡村兽医等牵头组建或参股投资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鼓励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结成利益共同体,开展服务企业合作社农户合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服务。鼓励支持县级供销合作社和基层供销合作社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采取大田托管、股份合作、以销定产等多种方式,开展农资供应、配方施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等系列化服务(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供销社)。

.鼓励发展其他服务组织。鼓励“产、学、研”相结合,支持农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设农业综合服务示范基地,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科院、江西农业大学)。鼓励社会组织拓展为农服务功能,开展会员培训、科技指导、市场信息收集、政策法规宣传、业内主体信用评定等服务,鼓励首席专家到基层站点直接为农服务(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民政厅)。积极培育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政策法律咨询等涉农中介服务组织(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

四、促进公益性与经营性服务的深度融合

.完善农业综合服务机制。扩大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和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农业公益性服务,分品种、分层次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向经营性服务组织重点选择购买一批易监管、可量化的服务项目(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坚持市场配置资源,打破地域、行业壁垒,推动不同服务主体之间加强产业、要素和利益联结,通过互动融合、联合发展,形成服务“三农”合力(责任单位:省农业厅)。进一步推进院县共建、垦地共建,总结推广作业对接、产销对接、科技对接等模式,提高服务集约化、一体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农科院、省农业厅、江西农业大学)。

.创新农业综合服务方式。引导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积极推广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的托管服务模式,鼓励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企业开展全程机械化生产、商品化托管服务,实现订单式作业、规模化生产、社会化服务。鼓励服务主体与生产主体合作,采取服务主体加农户、加基地、加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等方式,在农业生产各环节开展合作式服务(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供销社)。鼓励服务主体按照农户和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个性化需要,签订订单式服务合同,开展专业化服务(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工商局)。

.开展公益性与经营性服务融合试点。遴选优秀农技人员,与各类经营性服务主体及供销合作社企业结成对子,进行农业综合服务机制创新试点,开展技术指导、信息和培训服务,建立互联互通的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供销社)。重点围绕粮食生产,支持服务主体提供机械化作业服务、配方施肥、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服务;围绕畜牧业生产,支持服务主体提供畜禽疫病诊断与治疗、畜禽疫苗免疫与抗体检测、畜禽改良等技术推广服务。探索农技推广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采用招投标、政府订购、委托服务等方式,通过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等手段,引导社会力量加强装备建设和服务管理,参与农技推广公益性服务(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供销社)。

五、加强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扶持

.加强人员队伍支持。按照“综合设置、分类建设”的改革思路,充分利用现有服务设施资源,建立农业综合公共服务平台,挑选一批熟悉业务、精通农事的专业人员到各级综合公共服务岗位,充实乡镇农技推广综合站,集中提供农业综合服务。在不增加机构、人员的前提下,整合现有资源,加强农经队伍建设,其中,市、县要着重完善和强化现有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职能和人员,并承担公益性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职责,加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牌子,与现有农经机构合署办公;乡镇要着重明确相应机构承担农村经营管理职责,并在现有编制员额内,每个乡镇公开招聘名年富力强、熟悉农村政策、热心为农民群众办事,且富有开拓创新精神的专职农经工作人员,可优先从业绩突出、责任心强且在农村任职工作满年及以上的“大学生村官”中按规定程序招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担(责任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省农业厅、省编办、省人社厅)。

.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在确保人员经费、工作经费的基础上,加大对农业综合服务项目支持力度。加大对乡镇农技推广综合站建设投入,改善基层站的业务用房和实验设备条件。财政要支持农经机构完善农村经营管理硬、软件建设,把日常工作必要经费纳入预算。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发展服务业的各项政策,市、县政府要制定农业综合服务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加强农业项目资金整合力度,按规定统筹各类农业生产性、建设性、服务性项目,支持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财政项目资金可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对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可转交服务性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厅)。鼓励和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在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区等基础条件好的区域,规模连片地开展全程托管服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供销社)。

.加强用地用电支持。对农业服务主体在农业项目区内,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晾晒场、粮食播种育秧、粮食烘干设施、农机具停放和维修保养场所等附属、配套设施的用地,按设施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农业服务主体提供种养生产服务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加强税收优惠支持。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农业服务主体,减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农业服务主体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按有关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从事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自年月日起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

.加强人才建设支持。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思路,继续加大基层农经、农技人员培养力度,要采

取定向委托培养的办法,向基层农经、农技站输送合格大中专毕业生(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编办)。继续组织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扎根农村、服务农民、发展农业、带头致富的农村实用人才(责任单位:省委农工部)。鼓励高校涉农应届毕业生到农业服务主体从事技术服务工作。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农业厅)。推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联系帮扶农业服务主体活动,建立科研院所、高校科研人员与农业服务企业人才流动和兼职制度,激发科技服务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鼓励农技人员创办领办农业服务主体,通过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分红等方式开展技术推广工作(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加强农业服务主体从业人员培训,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项目应把各类服务主体从业人员列入培训范围。建立农业服务人员职业化操作标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技能(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人社厅)。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综合服务体系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此项工作作为推进现代农业强省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责任,出台配套政策,落实相关措施,解决实际问题。要突出县(市、区)在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明确县、乡、村三级主体责任,进一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要积极开展农业社

会化服务示范县、示范乡镇和示范主体创建活动,总结典型经验,推广创新做法,搞好示范引路。要加强检查督查,实行目标管理,每年省、市、县三级都要对本意见落实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次全面督查。各级农业部门要主动发挥牵头作用,做好新型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为新型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支持和保障。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的管理。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耕地开垦和新开垦耕地的地力培育等开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实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建立省、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补充耕地项目库;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年度计划方案,并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安排具体项目,组织有关单位实施项目建设;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补充的耕地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孝感市农村信息服务业发展规划

孝感市农村信息服务业发展规划

孝感市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规划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实施意见》(孝发[2010]1号)精神,以农业信息化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现就加快推动孝感市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我市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服务我市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战略,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创新机制、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农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进村入户为重点,强化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完善农业信息服务体系,提升农业信息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2年,全市建成较为完善的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基本实现农业决策、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健全完善市、县(区)、乡(镇)、村四级信息服务网络,构建全市“三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推广以“三电合一”为重点的农业综合信息服务模式,积极提供覆盖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党员干部教育、农民培训等各个方面的信息服务,依靠较稳定的信息员队伍和专家咨询队伍,多形式、多渠道满足农民的信息需求,有效提升农业综合信息服务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努

力实现“信息支农、信息富农”目标。 完善覆盖全市的农村信息网络,实现宽带光纤进村达到100%,数字电视信号乡镇覆盖率达到100%,信息服务入户率达到80%以上,信息服务入企率达到100%。加强农业信息服务站点和信息员建设,实现100%乡镇建立门户网站和信息服务站,50%以上的行政村建立信息服务点,并配有专兼职信息员。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化建设,龙头企业网络覆盖率达到100%。建设农业基础数据管理体系,新农村“十镇百村”综合管理平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农业自然灾害预警系统等一批重点工程。孝感市农业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服务水平进入全省先进行列。 三、建设内容 (一)建立健全农业信息服务组织体系 组建市农业经济信息中心,县(区)农委建立农村经济信息分中心,乡镇设立农村经济信息服务站,行政村按“五个一”模式建立完善村级信息服务点。在市级信息中心、县(区)信息分中心、乡(镇)信息服务站、行政村信息服务点四级农村经济信息服务组织体系的基础上,完善各级组织服务功能,落实责任,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调动电信运营商、软件提供商、设备制造商、信息服务提供商等企业的积极性,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农业信息化各环节建设,发挥信息技术、产品、网络和服务的综合优势,构建涉农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实现资源共享。 (二)构建全市“三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完善全市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公共平台,形成区域内信息汇聚,为农村经济信息服务体系提供支撑和服务。通过有效整合和充分利用现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省政府第146号令)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已经2006年4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黄智权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以外的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企业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 项目备案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联系和沟通,为企业投资提供便利。 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类别和规定的备案权限,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第五条中央驻赣企业、省管企业投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其他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区市与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权限的划分,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备案,应当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 (三)建设性质; (四)建设地点; (五)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六)总投资和资金来源。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予以公布,方便企业查询、索取。 第八条项目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当场受理。 第十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自受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符合备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不符合备案规定的,不予备案,发给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66号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克强 2002年3月1日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

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 政性资金从事采购活动及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均应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国内外政府性贷款、赠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确定的方式和规范的程序获 取商品、公共工程(基本建设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编制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三)审查进入省级政府采购市场招标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和供应商的条件;(四)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七)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采购工作 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本省实行政府采购目录分级审批公布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编制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同时公 布上一年度政府采购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内容和范围。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 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赣府厅字[2009]15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27 【实施日期】2009.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 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9〕1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关于《江西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08月27日

江西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 为妥善解决我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各类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共同签订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国家四部委《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多渠道筹资,到2009年年底前,将我省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含中央及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下同)退休人员和国有及国有控股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所有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并逐一办理参保手续,基金实行统一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国家规定及时拨付,省、市、县(区、市)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 至2010年,各级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参照国有困难企业医疗保险政策,通过财政补助解决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职工、农垦企业职工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对上述单位在职职工按企业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的标准补助参加住院医疗

我国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现状

信息工程学院 文 献 综 述 题目:《我国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现状》姓名: *** 学号: *********** 我国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现状

摘要:今天信息技术已经成为现代科技竞争的重要资源。在农业领域使用信息技术,逐 步成为世界各国提高农业综合竞争实力的重要途径。加快农业信息化进程,对解决“三农”问题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本文主要依据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的若干理论,对政府主导的农业信息服务进行研究。采用规范分析与现实相结合的方法、剖析实例,围绕中国国情,分析了中国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的现状。 关键字:农业信息服务体系 引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基础性产业。随着科技的进步,农业正在从传统方式步入现代方式。现代农业的本质特征在于“能够使农业与其他现代产业稳定在同一个现代经济体系中的劳动生产率;并且只有农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到与其他现代产业相近的水平,农业与其他产业间的比较利益差别才能减少,农民才能得到与其他产业劳动者相近的收入,农业才可能成为一个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稳定发展的现代产业”。以信息技术为先导的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使除农业以外的各种产业都在利用自身优势,通过信息技术提高科技含量、劳动生产率、投入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转化率;然而农业在信息化领域的发展却相对滞后了。这种状况拉大了农业与国内其他产业的差距。同时,加入WTO后我国农业面临的国际挑战与竞争也日益激烈。但是,由于受到经济体制,特别是管理体制的影响,我国农业信息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不高,软件开发研究工作薄弱,农民的文化素质跟不上信息服务的要求。这些都制约着我国农业向市场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因此实现农业信息化是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中国农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战略。建立和完善现代化的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将为农业信息化提供重要的服务保障[1]。 1.信息服务体系的构建 农业信息服务体系,需要考虑构建主体。目前构建农业信息服务体系,仍站在政府的角度,从宏观层面上加以考虑。即政府是农业信息服务体系主体,也是该体系的构建主体。可以从构建原则、构建方法、方面进行[6]。 2.服务体系发展及概况: 2.1农业信息化 农业信息化就是在农业领域全面地发展和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使之渗透到农业生产、流通、消费以及农村社会、经济技术等各个具体环节,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过程[2]。并且能全面提高农村经济运行效率、农业劳动生产率、农业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农民生活质量,同时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各领域不断推广和应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信息技术和其他相关智能技术的动态发展过程。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光纤和通讯网络技术、3S技术、计算机仿真模拟技术、智能专家系统等已成为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的农业信息化进程的主要特征。我国的农业信息化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将系统工程、数据库与信息管理系统、遥感、专家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应用于农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农业及其产业化发展起到了重大促进作用。农业信息服务建设作为农业信息化的显著标志,加快建立功能齐全、高效共享、反馈灵敏的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对推动农业信息化建设显得越来越迫切[5]。因此,农业信息整合成统一的服务体系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将有重大的影响。 2.2农业信息服务 目前对于农业信息服务,还没有统一定义。有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农业信息服务,是指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战略决策过程中的白然、经济和社会信 息进行收集、整理、加工、传递和利用的过程。农业部农业信息中心指出:农业信 息服务是指信息服务机构以用户的涉农信息需求为中心,开展的信息搜集、生产、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5)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5)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16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20号)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 2015年12月16日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证明。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行政执法证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核发,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已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本省不再发证,但应当由省行政主管部门将执法人员名册和编号及证件式样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备案应当报送电子数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关于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研究

关于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研究 摘要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是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与措施,加强农业信息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是保障服务水平的重要基础。只有坚持现代信息服务技术与传统信息服务手段相结合,积极应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立农业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农业信息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才能建立起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的我国农业信息服务体系。本文详细分析了我国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说明了该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加强该体系建设的具体举措。 关键词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前言 农业信息服务体系是指农业生产中对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各种信息收集与分析、整理加工与应用的一系列过程。农业信息服务体系是我国促进农业服务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服务三农的重要方式与途径,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建设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对于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重要的意义。强化农业信息的导向作用,培育现代化农业信息服务业,增强农民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1 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必要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产业也由原来的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但是农民缺乏相应的市场应对能力,这就要求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及时准确地为农民提供相应的服务,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科学的引导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村经济由数量型经济向效益型经济进行转变,同时引导个体农民按照市场需求去发展特色种植业。在这个过程中,农业信息服务体系起到了纽带的作用,农业信息提供的速度、质量直接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建设完备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农业信息服务体系非常必要。从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的作用上来看,农业信息是农业发展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农业经营的重要依据,因此建设完善的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对服务农村经济发展非常必要。在当前农业产品处于买方市场的前提下,国家制定的宏观调控政策必须通过农业信息服务体系传达至农民手中,这种信息传播的时效性直接关系到国家宏观调控效果的好坏。从农民经营土地的角度上來看,如何高效的经营现有的土地资源,这就需要及时和准确地农业信息作为支持,所以基层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是推动农业产业市场化的重要手段。从农民接受信息的主要来源上看,在广大农村地区建设全面的农业信息服务体系,以促进信息的快速传播,打通信息传播的最后障碍显得非常必要[1]。 2 我国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现状 2.1 农业信息收集系统不断完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等5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法规类别】森林采伐更新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1.17 【实施日期】2002.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省人民政府规章 的决定 (2002年1月1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2年1月17日发 布)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要求,贯彻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地方所得税减免规定》、《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江西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证森林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三条修改为:“森林限额采伐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和调整年森林采伐限额; (二)编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三)审批采伐作业设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 (四)对伐区进行监管、检查和验收; (五)监督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 三、第四条修改为:“森林限额采伐的范围,包括对各林种的森林和林木的主伐、抚育伐和其他采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第五条修改为:“森林限额采伐,应当遵循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五、第六条修改为:“国有森林和林木以国有场(厂)、矿、校、所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六、第九条修改为:“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年度管理,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应当落实到生产单位和林权所有者。 木材生产计划中的商品材,包括各种规格材、非规格材的原材、制成品、半制成品及柴炭。”

第七章 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第七章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第一节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 一、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内涵与科学定位 根据对相关文献资料的分析以及对本研究的理解,对基层、信息、农业信息、信息服务、农业信息服务以及基层农村信息服务体系等相关概念进行了科学界定。 (一)基层 关于“基层”的概念有很多说法,本文所指的“基层”是特指在县级或县级以下的行政范围,包括县、乡(镇)、村一级的地区或区域,每一级有其自身的职责。 县级服务机构是农业信息服务的中介,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乡级服务机构是目前农业信息服务工作的主战场,直接面对农民。村级服务机构利用最方便的网络信息设备为周围农民提供农业市场和技术信息,以点带面。 (二)信息 对信息的描述很多,《辞海》(中国):“信息是指对消息接受者来说预先不知道的报道。”《韦氏字典》:“信息是用以通信的事实,是在观察中得到的数据、新闻和知识。”在本文中信息是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加工处理,使之成为影响人们行动和决策的有用的数据。 (三)农业信息 农业信息的定义有很多提法,但都大同小异,只是说法不同而已。本文的农业信息是指与农业、农村、农民有关的一切消息、情报、数据、资料等的总称。它包括农业资源信息(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农业区划等)、农业政策信息(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对农业的优惠扶持政策等)、农业生产信息、农业教育信息、农产品市场信息、农业经济信息、农业人才信息、农业推广管理信息等诸多方面。 (四)信息服务 信息服务顾名思义,为信息需求者提供信息的过程,这一过程或是免费的,或是有偿的。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服务必将趋于有偿服务。信息服务的内涵是随着时代变迁而变迁的,根据其发展历史,可以划分为传统信息服务和现代信息服务。传统的信息服务包括图书资料、报纸杂志、新闻广播、电影电视、音像视听和印刷出版等;现代信息服务一般是指以计算机为核心所进行的信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6.07 【实施日期】1999.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 (1999年6月7日) 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班子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其中诫勉谈话按照《中共河南省纪委关于对各级党的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或者受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党政机关负责人进行。 (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 (三)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的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第五条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xx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抓好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试点”和中央、省市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部署要求,促进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加快构建现代农业发展体系,提高农业综合效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党的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切实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发展现代农业为核心,满足农业农村生产需求,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功能定位,坚持公益性服务和社会性服务相结合、专业性服务和综合性服务相协调,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多元化农业服务组织,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方式,规范农业市场主渠道建设,着力构建覆盖全程、城乡互动、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业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传统农业转型升级,为实现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服务保障。 二、指导原则 (一)“顶层设计”和群众的首创精神相结合。从全局的角度,对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各方面、各层次、各要素统筹规划,集中有效资源,高效快捷地实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并以农民群众作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主体,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对体系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实践的检验中不断

对“顶层设计”完善优化。 (二)宏观指导和市场经济规律相结合。深化对当前农业农村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农业生产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农业数量效益和质量效益并重,注重提高竞争力、农业技术创新,形成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 (三)公益性服务和社会性服务相结合。以农业公益性服务促进社会性服务发展,以社会性服务发展反哺公益性服务,补齐公益性服务资金短板,形成优势互补,协调发展。 (四)尊重实际和创新发展相结合。正确把握当前农业农村发展方向和需求,与时俱进推进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建立综合配套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任务目标 到xx年,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全面建设完成,区、乡、村三级现代农业综合服务网络平台达到273个,全区农业信息服务覆盖率达到100%,综合服务率达到80%。社会化服务中心职能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管理规范,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推进深化农村土地改革进程,土地规模经营面积达到120万亩。解放农村生产力,农村劳动力转移5万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到230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规范。多元化服务组织发展到450家,工商资本和技术服务充分进入农业领域发展,推进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形成农业三产融合配套的服务体系,实现外向型农业发展,促进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4.27 【实施日期】2004.06.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等2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4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27日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的,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等行政性文件。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程序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性机构和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四)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六条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部门自行制定。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本级人

如何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如何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不仅需要培育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以拓展经营形式,更需要建立一套新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作为支撑。因此,加快建立新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仅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应有之义。 为什么要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早在199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指出,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是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村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一项伟大事业,对于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健全双层经营体制,壮大集体经济,实现小康目标,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时至今日,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迫切需要建立一套新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与之配套: 一是因为在家庭经营规模较小,农业劳动力又呈现低质化、老龄化、妇女化的趋势的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对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出了更高的需求。 二是因为在农业市场化、国家化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农业服务供给既存在市场失灵问题,又存在政府失灵问题,建立适应农业新阶段特征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迫在眉睫。 三是因为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必然要求一个覆盖全程、形式多样、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来支撑。 建立什么样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从全国各地在开展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践来看,各种创新模式也不断涌现,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根据供给主体、服务性质和服务内容的差异,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应呈现如下架构: (一)根据供给主体分类 实践表明,目前农业社会化服务功能明显的主要有七类供给主体:一是依托政府涉农部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二是农口以外部门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三是村集体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五是龙头企业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六是不同民间服务主体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七是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 (二)根据服务性质分类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4月24日第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 2013年5月6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民政、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结合。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制度,通过评估参保单位工伤风险程度,采用调整费率等措施,激励参保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缴费后的三十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的十五日内,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 职工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 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之前及当日所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缴费后次日起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 对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的缴

河南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政府令 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4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郭庚茂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实施对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修装饰,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修装饰材料,对其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和住宅装修装饰。 第四条建筑装修装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境保护、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鼓励建筑装修装饰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先进技术、设备、工艺和新型材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装修装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装修装饰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

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房产、消防、环境保护、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装修装饰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受理建筑装修装饰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装修装饰纠纷。 第二章共同规定 第七条从事建筑装修装饰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从事建筑装修装饰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从事建筑装修装饰设计、施工、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业。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其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由依法设立的考核鉴定机构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殊工种的施工人员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九条建筑装修装饰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装修装饰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施工的质量负责。 建筑装修装饰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装修装饰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整合12316“五位一体”服务功能构建“五级联动”农业信息综合服务体系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a8609144.html, 整合12316“五位一体”服务功能构建“五级联动”农业信息综合服务体系 作者:杜巍余秋华耿墨浓徐海林 来源:《农业工程技术·农业信息化》2017年第07期 湖北12316热线于2012年3月开通。5年来,在省农业厅的指导和市、县农业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省12316信息服务手段更加多样,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服务成效更加显著,影响力越来越大,推动了湖北农业信息化快速发展。 一、全省12316工作创新点 (一)平台功能创新。经过五年的发展,紧跟信息技术发展趋势,湖北12316已由单一的语音服务拓展到集12316热线、短(彩)信、网站、视频诊断、新媒体(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五位一体”的综合服务功能,初步搭建了全省12316农业信息服务云平台,为全省农业大数据建设奠定了基础。 (二)体制机制创新。结合农业部信息进村入户工程试点,推动12316服务覆盖全省17 个市州,并向当阳市、松滋市、江夏区等8个县(市、区)及其乡镇村拓展延伸,构建了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的农业信息综合服务体系。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方共赢”的思路,探索建立了“政府+运营商+服务商”的服务运行机制,引入武汉乡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为湖北12316提供技术和服务支撑,目前已建设基层信息站点1658个,选聘信息员1690名,调整优化省级12316专家66名,组建了1650人的省、市、县、乡专家团队,服务范围覆盖农户约200万户。 (三)领域融合创新。湖北12316三农综合信息服务以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基础,融合了政府公益性服务、农民生产生活服务、金融服务、农业电商及休闲农业等多领域信息服务,以信息站点为依托,以信息员为核心,重点面向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服务,满足其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四个环节的信息化需求。 (四)服务模式创新。经过多年发展,湖北12316在实践中摸索出了多种服务模式。一是“12316+专家+农户”模式。依托12316“五位一体”功能,平台专家随时随地同农民互联互通, 在线“问诊、开方”。二是“12316+便民服务”模式。依托12316信息站点,在为农户提供农业信息服务的同时,可提供代买代卖、代扣代缴、代寄代取等各项便民服务。三是“12316 +新型经营主体+集成应用”模式。重点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产品质量追溯、经营管理、农业物联网、农业电子商务等方面的需求开展节本增效信息集成应用,服务对象更加精准。四是“12316+乡村休闲游”模式。以全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为依托,打造互联网乡游小镇,将休闲农业、产业园区和乡村旅游资源与互联网、农业物联网、农村电商平台对接,推动“城市居民下乡、农产品进城”。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 法》的决定(2016) 【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21 【实施日期】2016.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2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刘奇 2016年9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

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其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工商、税务、民政、教育、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及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房屋出租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以及居住地住址证明。” 三、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流动人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居住登记,并由登记责任人或者单位在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通过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向公安派出所申报:”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出租房屋具体地址等居住登记信息。 “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管理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应当指定居住登记信息申报人。” 五、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民政、城管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或者护送、引导其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求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负责对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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