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三章特许经营协议

第四章特许经营者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实施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稳定经济增长、持续改善民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第三条【特许经营定义】本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签订协议,授权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建设经营或者经营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范围】下列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信息系统等项目;

(四)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五)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六)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停车场(楼)、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内公用设施项目;

(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项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九)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公共服务的要求。对于项目特性和预期服务质量具有不确定性、难以明确项目要求,或者难以明确划分风险的项目,不实施特许经营。

第五条【特许经营方式】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包括现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改建、扩建,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运营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本原则】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实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平等保护参与各方合法权益,遵循物有所值、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职责分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重要制度、重大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作为实施机关,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工作,由实施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八条【特许经营项目的提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机关可以根据发展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提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地区发展规划,以书面形式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机关提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立项申请。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特许经营项目提出、评估和实施的具体办法。

第九条【实施方案】实施机关提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建议的,应当编制实施方案。企业或其他组织向实施机关提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立项申请的,应当一并报送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当达到可研报告深度,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和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实施主体;

(三)项目的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四)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五)特许经营权协议主要条款及特许经营期限;

(六)投资总额、投资回报、收费项目的价格形成机制,面向公众收费且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还应包括价格测算方法。

实施机关提出项目建议的,其实施方案还应包括规划、环境保护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特许经营者的选择方式,特许经营相关政府保障措施及其他政府承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立项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当对其提交的实施方案补充前款内容后再报请有关部门论证审批,并将论证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论证及审批】实施机关应当将上述项目建议、立项申请、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是否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公共服务质量为基本衡量标准进行评估论证,并将实施方案及论证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评估论证,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查批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特许经营者的选择】实施方案批准后,实施机关应当通过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依法选择特许经营者,并签订书面特许经营协议。招标文件和特许经营协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特许经营者选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特许经营者将权利和义务转移至项目公司的,应当事先征得实施机关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为保证行业规模效益和公众利益,供水、供气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项目,应当合理控制同一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者的数量。

第十二条【协作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为特许经营者办理城乡规划、土地、环保、节能等手续提供方便。对于实施方案阶段有关部门已经审批的内容,不得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重复审查。

第三章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协议内容】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期限;

(三)是否成立项目公司以及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认缴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绩效监测;

(七)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八)投资回报方式以及确定、调整机制;

(九)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十)履约担保;

(十一)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十二)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三)应急预案;

(十四)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移交的方式、程序;

(十五)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十六)违约责任;

(十七)争议解决方式;

(十八)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投资回报】特许经营协议可以约定特许经营者通过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取得合理回报:

(一)对提供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收费;

(二)政府授予与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他开发经营权益;

(三)政府给予相应补贴或政府采购服务;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一般不超过30年。

第十六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一】通过销售服务向用户收费取得收入的特许经营项目,属于实行市场调节价项目的,应当允许价格根据市场情况适当浮动;属于政府定价项目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成本监审并确定价格。

第十七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二】特许经营项目按协议约定由政府指定单位支付费用、需纳入政府定价项目进行成本核算的,由实施机关提出支付费用的测算依据,纳入实施方案一并审定。

特许经营期间,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价格。

第十八条【政府承诺】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政府承诺可以涉及与特许经营项目有关的土地使用、相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提供、防止不必要的竞争性项目建设、必要合理的补贴、产品或者服务的政府采购等,但不得承诺投资回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实施机关与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在突发自然灾害、战争灾害、事故灾害以及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等公共事件时,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

第二十条【政策调整】因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府有关规划、服务标准和政策调整等,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实施机关和特许经营者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变更特许经营协议。协商不成的,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机关可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一条【特许经营协议变更】特许经营期限内,确需变更特许经营协议的,协议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涉及重大变更的,实施机关应当在补充协议签订前报原实施方案审查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特许经营权提前终止】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不得单方提出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协议的,特许经营者应当提前提出申请,实施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在实施机关同意解除协议前,特许经营者必须按协议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章特许经营者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特许经营权不受违法剥夺】特许经营者根据特许经营协议享有特许经营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收回或者限制特许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获得赔偿权】实施机关违法行为导致特许经营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特许经营权优先获得】特许经营期满,有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继续实施特许经营的,原特许经营

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六条【基本义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和优质、持续、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普遍服务义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服务区域以及政府规划向消费者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二十八条【设施更新、改造及维护义务】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项目设施定期检修保养,保证设施良好运转,按照协议或者政府规划对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或者对升级改造予以配合,并将设施运行情况报告实施机关。

第二十九条【信息报送及信息公开义务】特许经营者应当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经营报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完整地报送实施机关备案,并将相关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资料保存】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维修、保养过程中有关资料进行收集、归类、整理和归档。

特许经营期满或其他原因终止特许经营权的,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在实施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将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料和档案移交实施机关,并妥善安置人员。

第三十一条【权利限制】未经实施机关同意,特许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处分特许经营权、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设施和企业股权,不得将特许经营项目的设施及相关土地用于特许经营项目之外的用途。

第五章实施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监督权】实施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及协议对特许经营者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特许经营者纠正不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验收权】特许经营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完成后和期满移交前,实施机关有权对项目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返工或者重做。

第三十四条【提前收回权】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机关可以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但是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给予合理补偿。

特许经营协议对补偿没有约定的,可在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实施机关拟定补偿方案,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实施机关可依法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但应对特许经营者给予合理补偿。

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的,实施机关应当于收回特许经营权之日前6个月,将收回理由、收回日期等通知特许经营者,并在媒体进行公告。特许经营企业可以在收到有关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五条【基本义务】实施机关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承诺。

第三十六条【保密义务】实施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特许经营者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加强对特许经营项目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规划和管理办法;

(二)制定产品服务质量评价标准;

(三)核算和监控特许经营成本;

(四)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与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

(五)监督检查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

(六)受理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

(七)对特许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八)审查特许经营者的年度报告;

(九)在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评估制度】实施机关应当及时监测、分析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情况,

并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一般每3至5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评估的内容应涉及产品和服务质量达标情况、设备设施和相关资产的完好率等。

第三十九条【公众知情权】特许经营者应当将特许经营项目的质量、技术标准、

成本、价格以及其他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进行监督,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参与有关听证会,并向实施机关提出有关建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临时接管】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

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实施机关经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特许经营者应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违反本法、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情节严重的;

(二)不履行检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义务,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三)未经实施机关同意,擅自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处分特许经营权、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资产设施或企业股权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的;

(五)达不到公共产品、服务的标准和要求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从业禁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实施机

关应当撤销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被撤销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年内不得参与特许经营项目的竞争。

第四十三条【实施机关的法律责任】实施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特许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

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法律救济】特许经营者与实施机关就特许经营协议发生争议并难以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

特许经营者对行政管理部门就特许经营活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实施办法】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特许经营的指南、协议标准文本等配套制度。

第四十六条【施行日期】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时间: 2007-07-10 来源:商务部商业改革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 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二月六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 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第十一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九)违约责任;(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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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解读国务院“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4月21日,国务院会议通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E20环境平台第一时间连线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徐向东,就相关话题进行了交流。下文根据交流内容编辑整理,形式为编者设计。 来源:E20环境平台整理:谷林 对话人: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 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徐向东 E20环境平台:国务院“管理办法”,相比之前建设部的126号令,以及发改委和各省市相关文件,效力如何? 徐向东:今年1月19日,发改委就在其官网上发布此“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随后根据意见反馈,继续征询了很多专家,包括清华大学一些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至今天,国务院会议通过,标志着基本成熟和完善,可以对外发布了。 之前建设部发布的126号令,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只能算一个法律规范性文件。126号令从法律效力上讲,无法约束地方政府。比如《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其法律效力就比126号令效力高。 而此次的“管理办法”,至少是部门规章,相比126号令、发改委的2724号文,财政部发布的113号文,以及当前很多部门和省市出台的PPP实施意见、特许经营办法等,法律效力都高。 E20环境平台:你对“管理办法”如何评价? 徐向东:关于“管理办法”,会议对于其定位有明确表述——是重要的改革和制

度创新,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个人认为这个定位比较符合当前的实际,将特许经营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机制体制变革,定位很准、很高。这个定位也与国家赋予特许经营的新概念和新含义统一,体现了机制或制度方面的创新和变革。 特许经营分三大类:一个是商业领域的特许经营、自然领域的特许经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而在中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与我们平常讲的PPP是重合,是统一的。 从对“管理办法”的定位描述中,可以认为是把现在的管理办法和将来会出台的特许经营基本法,从战略角度做了定位,即在中国特许经营的重要性,是国家战略和治理机制体制的变革的需要。 增加公共产品服务和供给,个人理解,实际是说特许经营的最终目的或实质,是政府为大众采购公共服务。 对于政府来说,“管理办法”强调了两点:一是政府履约,强调了政府信用。另外一点严格监督,强调对特许经营项目的监管,包含了两层意思。 E20环境平台:与类似政策相比,此次“管理办法”有哪些不同? 徐向东:发布的“管理办法”,与以前的内部征求意见稿和19日发布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区别或增加的最新内容是金融部分,针对PPP项目融资,文件提到了一些创新的融资模式,如预期收益质押贷款、产业基金股权投资、项目公司设立私募基金等等,延续了国发60号文的提法,与其精神一脉相承。 站在金融机构的角度,金融机构今年的贷款需要放出去。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需要资金,这二者之间的桥梁,就是特许经营模式。今

公用事业能源行业发展分析

公用事业能源行业发展分析 “十八大”以来中国经济正在向形态更高级、分工更复杂、结构更合理阶段演化,中国经济已经进入新常态。中国发展仍将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十三五”期中国将面临中等收入陷阱和资源环境强约束。经济由结构失衡向结构优化转换,由中低端向中高端转换,经济增长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市场配置资源将发挥决定性作用。 宏观政策层面总体向好 “经济新常态”下,为化解多年来积累的深层次矛盾等诸多风险或挑战,政府对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将促使企业外部发展环境发生较大的变化,政策导向、市场竞争格局等可能产生颠覆性的变化。同时,社会各界对于资源环境的重视度越来越高,以及国企改革中国有资本投资平台深入发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启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用事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水电气等公用事业能源行业也面临新一轮行业发展的机遇和挑战。 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也将对行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总体来看未来行业整体向好: 电力:新一轮电改的重心是理顺输配电价和售电侧改革。新电改方案中售电和增量配电业务放开、交易平台相对独立、电网企业盈利模式改变。 水务:“水十条”,水权交易等一系列政策所代表的水资源化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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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完整版 不管是个体户还是开办企业,此时都必须要先确定一个经营范围,而日后也要在确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但对于一些特殊的项目,则就需要经过特许,然后才能经营。以下便是所整理的商业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供大家借鉴!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 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 2 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 1 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 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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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1.30 【实施日期】200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试行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2004年1月30日) 第一条为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促进市政公用行业发展,保证公众利益和公用设施安全,维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授权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经营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为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其他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是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必须保证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并有利于提高市政公用产品的质量和改善服务水平。 特许经营者应当确保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和优质、持续、及时、高效、公平的服务。 特许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 第六条实行特许经营的项目,应当根据本市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确定,防止重复建设和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期限届满由特许经营者无偿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城市基础设施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由特许经营者交还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政府将公共服务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招募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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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用事业——如何提高管理效率

公共事业管理概论课程论文

城市公用事业——如何提高管理效率 摘要:城市公用事业是现代社会关系到公众基本生活质量的行业,其产品总体上更接近于私人产品的准公共产品。它是典型的垄断性产业。由于缺乏竞争机制,城市公用事业生产和运行效率低下、亏损严重、成本过高、服务质量差,不能满足广大居民的需求,制约了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如何提高公用事业管理效率已经成为我国公共事业管理的一个重要议题。 关键词: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效率;垄断;民营化;特许经营;价格监管; 一、城市公用事业的内涵与特征 1、城市公用事业的内涵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城市公用事业的基本内容日益丰富。从产品涉及公众基本生活质量来看,现代城市公用事业主要包括了如下几类内容:(一)公共交通。其内涵有传统的城市和城市间的公路客运,也有一定条件下的铁路客运、航空客运和水路客运。 (二)城市供水和排水、电力供应、煤气、天然气等。 (三)邮政、通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以及公众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移动通信、网络等也逐步成为大众的基本需要。 2、城市公用事业的特征 城市公用事业涉及公共利益和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并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与一般竞争性行业相比,城市公用事业有其独有的基本特征。 ( 1) 外部性 城市公用事业在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城市公用事业的发展不仅会相互促进不同行业公用事业之间的自身发展,而且还会为推动整个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基础保障,最终会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大系统,从而产生巨大的正外部性。 ( 2) 地域垄断性 由于城市之间的距离较远,城市公用事业都有一定的区域范围,其各种交易活动一般都限制在本地区范围内进行。例如,供热、燃气、自来水等一般只在本地供应,消费者选择本区域的企业供应比选择外区域的企业供应更有效率,但这种地域垄断性也使得消费者对公用事业企业缺乏选择权。

特许经营管理手册

特许经营管理操作手册 目录 序言 (2) 第一章企业组织结构 (2) 第二章特许加盟店的有关规定 (5) 第三章:货品及物流管理 (13) 第四章店面管理与规范 (23) 第五章:售后服务管理与规范 (38) 第六章:岗位运营管理 (47) 第七章:市场发展与推广 (59) 第八章:人力资源管理 (64) 第九章:培训体系管理与规范 (69) 第十章:店内设备管理与规范 (76) 第十一章:卫生及消防安全管理与规范 (78) 第十二章财务管理制度与规范 (85)

序言 管理是企业永恒的主题。管理强企业,管理出效益,管理带队伍。 管理制度是企业赖以生存的体制基础、活力之源,也是员工的行为准则、企业有序运行的体制框架,更是有效解决劳资矛盾不可缺少的有力手段,因此,为全面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进一步强化和提升市场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从公司目前运行的实际出发,以“实用、管用”为出发点,坚持以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的基本管理原则,在目前公司运营的基础上,经整理、完善、编写了《特许经营管理操作手册》。 在终端市场上营造一种以制度管理,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公平、公正、透明的干事创业环境,形成人人讲职责、工作、办事讲制度的良好工作氛围,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全面有效规范公司各项工作,坚持做到对事不对人,事前有要求,过程有控制,事后有依据的管理原则。它的定制、印发和执行,标志着公司经营管理向着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制定制度不难,难的是遵守和执行。再科学和健全的制度执行的不好也是形同虚设,而遵守和执行制度的关键是公司的领导。拿破仑说过:只有不称职的将军,没有不称职的士兵。在商战激烈的今天,充当“将军”的经理们尤为重要。 最后希望通过此次特许经营管理手册的制定,并结合实践,有所创新,有所发展,使之趋于更加成熟和完整,真正成为公司终端店面管理准绳,为公司的壮大和市场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发展平台。 第一章企业组织结构 一、公司简介 青岛道一空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一科技”),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

哈尔滨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草案)

哈尔滨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 第四条下列直接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利益、公共资源配置的项目,可以实行特许经营: (一)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管道燃气; (二)城市污水、污泥处理; (三)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四)城市公共汽(电)车、轮渡、出租汽车、轨道交通; (五)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政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众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务等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行业特许经营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价格、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特许经营的相关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特许经营项目,依法实施监管。 第八条社会公众享有对特许经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九条法律、法规对特许经营授予主体已作出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特许经营授予主体未作出明确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能分工,授权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特许经营授予主体。 第十条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授予特许经营投资者进行建设并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给市人民政府;

浅谈我国公共事业发展的现状及对策

摘要:本文尝试从公共事业的概念、当前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层面,阐述我国公共事业发展的现状及对策。最近几年来,我国政府对公共事业的管理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加大了管理力度和资金投入,良好的政策为公共事业的建设指引了明确的发展方向,然而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障碍和困难,如何解决和克服现实困境是我们当前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公共事业;发展;现状;对策 作者简介:吕梅花,1966年1月,江苏邳州人,徐州师范大学后勤管理处综合科科长,工程师。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腾飞我国的城市化速度也在不断的加快,在这一背景下,公共事业作为社会发展的基础,它直接关系到经济的繁荣发展以及人民生活的基本质量,时至今日,公共事业的发展已经成为一项规模庞大、涉及领域广泛的复杂社会公共空间建设,对政治、经济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最近几年来,我国政府对公共事业的管理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加大了管理力度和资金投入,良好的政策为公共事业的建设指引了明确的发展方向,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快了公共事业的发展步伐,然而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障碍和困难,面对社会和人民对于公共事业建设的迫切需求,如何解决和克服现实困境、探寻科学合理的公共事业发展道路是我们当前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公共事业的概念 公共事业从广义上来说是整个社会的事业或社会公众的基础事业,它由政府组织以及企业的共同努力来为人民群众提供社会保障的各种福利及福利设施体系,公共事业的内容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生产公共产品、维护公共秩序与安全等等。公共事业从本质上来说,是为了维护和保障社会群众的公共利益的基础事业。我国由于城市建设成熟较晚,公共事业所要涉及的范围也十分广泛,其中包括文化、教育、人口、卫生、环保、资源、科学以及交通、通讯、生活用水、用电等等错综复杂的相关民生和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的公共事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体现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服务的公共性,服务的最终受益对象是我国全体的社会公众,其服务内容均是从人民生活和社会建设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发,以实现公众的共同利益为奋斗目标,可以说,我国的公共事业主要以非营利性为主,通常情况下,民众在享受公共服务时是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但在特殊情况下对一些准公共产品会采用收费的办法以弥补经费的不足,对于整体公共事业以及国家的建设发展来说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我国公共事业发展的现状 自2000年以来,我国各级政府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都不同程度的加强了公共事业的重视程度,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与物力,使得我国的公共事业在近些年来取得了重大的进步,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我国的公共事业包含的内容很多,例如日常所需的水、电、热、煤气的供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市政设施、路桥建设、环境卫生以及城市绿化等等。十年间,我国的公共事业各项指标均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增长态势,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我国的集中供热面积从90年代的2.1亿平方米增长到2008年的34.9亿平方米,年均增长率为16.9%;天然气供应量也在10年间由64.2亿立方米增长到368亿立方米,年均增长率为10.2%;公共交通运营数由6.2 万辆增长到37.2 万辆,年均增长率为10.5%;此外,城市道路面积、城市排水管道长度、燃气普及率等方面也达到了9%以上的增长率。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公共事业的市场化改革也改变了以往政府对于公共服务的垄断地位,公共事业也面向市场展开了广泛的竞争,这样一来不仅缓解的政府的财政压力,更加调动了企业经营的积极性,多领域、多角度的创新思想融合起来极大的提高了我国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三、当前我国公共事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商业(business)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business 【颁布日期】【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分类号】233101200419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 【颁布单位】商务部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business)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business)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business)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contract),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 (contract)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contract)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 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 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business)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 督管理。

第七条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 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contract)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contract)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 照合同(contract)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contract)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四)合同(contract)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四)按照合同(contract)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治理方法是为了鼓舞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爱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进展而制定的。以下是由xxx范文收集整理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治理方法全文,欢迎阅读。 发改等6部委25号令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治理方法》业经国务院接受,现予以公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进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 水利部部长:陈雷 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20xx年4月25日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舞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爱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进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爱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纳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爱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治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 (三)爱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能够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依照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别超过30 年。 关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能够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依照项目实际事情,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PPP模式在公共事业中的应用与发展

P P P模式在公共事业中的应用与发展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PPP模式在我国公共事业中的应用与发展 摘要:项目PPP模式在中国公共事业的成功应用说明实现投资渠道多元化特别是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公共事业领域是加快我国公共事业项目管理发展的必由之路。现阶段在中国公共事业项目管理中进一步推广PPP模式存在一些问题应制订相应的对策。 公共事业管理组织,在国外多称为非盈利机构(简称NOP),即不以盈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服务的组织。组织性、民间性、非盈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是公共事业管理组织的五大特征。而我国的社会公共事业组织在民间性这一特点上是不同于国外的公共事业管理组织的它主要包括事业单位和民间组织。 发达国家在20世纪近百年的发展中,公共事业管理在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因此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公共事业社会化进程的开始与公共事业管理的发展,我国公共管理领域的投融资额已经逐年上升,投融资渠道也加快了多元化步伐。《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从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的规章,也是我国在公共事业社会化进程的重要里程碑。 一、项目PPP融资模式的组织形式及其代表性模型 (一)PPP融资模式的组织形式

项目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融资模式也可称为“公私合营”融资模式。它指的是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是指政府、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的相互合作关系的形式。通过这种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人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 PPP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的概念,它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它的组织形式非常复杂,有可能包括营利性企业、私人非营利性组织,也可能有公共非营利性组织等等。各合作方之间不可避免会产生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利益和责任的分歧,但是政府与私人企业一旦形成相互合作的机制,各合作方的分歧就会模糊化,在求同存异的前提下,共同完成项目的既定目标。项目的PPP融资模式参与者在一般情况下包括,项目的直接主办人投资者,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贷款银行,项目产品的购买者或者项目设施的使用者,项目的建设承包公司,项目设备、能源、原材料供应者,项目融资、法律、税务顾问。图1标示了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及运作方式。图中所标出的粗线部分是PPP融资模式的前提,即在PPP方式下,首先要通过政府批准成立项目公司和项目管理公司,项目公司和项目管理公司作为政府批准的特许权人进行投融资,并负责提供建设、经营、维护和管理工作,同时履行对投资人的偿债义务。 (二)?PPP融资模式的典型模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范本经典版WORD下载后任意编辑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范本经典版 WORD下载后任意编辑 甲方(特许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 乙方(被特许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如下,以兹共同遵守: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定义 除非本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____________ "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甲方的特许经营体系,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等。 "加盟XX",是指乙方在认同并同意遵守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等。 "特许标识",是指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招牌(XX 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特许产品",是指带有特许标识的所有商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配料、成品及服务

品种、方式等。 "经营手册",是指由甲方制订的指导加盟XX经营的各类书面操作资料,一般包括《加盟XX招募手册》、《XX务操作手册》、《产品制作手册》、《营业手册》、《员工培训手册》等。"直接特许",即甲方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XX,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加盟XX,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复合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既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XX,开展经营活动,也可在特许区域内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 "特许区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区域。 "营业地",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条款约定,获准开设加盟XX的住所。 "建筑物",是指营业地所在的建筑物。 第二条特许经营授权 一、甲方拥有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围:____________ ,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二、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性质:____________ □直接特许 □区域特许 □复合区域特许 三、乙方获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____________ □具有独占性 □不具有独占性

个体工商户能否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个体工商户能否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案例评析日期:20150417 作者:来源:山东法制报查看PDF版【查看PDF版】 2008年6 月,济南“一膳宝”火锅店作为特许方(甲方)与窦某(乙方)签订了一份“一膳宝”养生火锅店特许加盟合同。双方约定:“一膳宝”是由新加坡某国际著名集团创建经营的品牌产品,甲方经授权,获得了该品牌在山东的代理权,并有权许可他人进行经营,基于甲方拥有的“一膳宝”品牌、商号、商标、版权以及“一膳宝”连锁经营模式,特许可乙方在泰安地区加盟“一膳宝”,使用甲方的上述资源进行经营,并向甲方支付加盟费18 万元。合同签订后,济南“一膳宝”火锅店并未向窦某提供其拥有“一膳宝”品牌授权的相关手续,但窦某仍按约向其支付了加盟费,并开始以“一膳宝”加盟店的名义进行经营。2009 年8月,济南“一膳宝”火锅店突然停止向窦某供应火锅料等产品,导致窦某的加盟店无法继续经营,窦某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济南“一膳宝”火锅店的业主黄某返还其交纳的加盟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我国,无论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还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均对商业特许经营规定了严格的准入规则。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

三条第二款对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主体予以严格限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对何为“强制性规定”给予了解释,也即“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法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作为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为上述合同法解释中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黄某所经营的济南“一膳宝”火锅店为个体工商户,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的性质为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公民,并不属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企业范畴。因此,济南“一膳宝”火锅店作为特许人与他人签订特许加盟合同,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关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黄某基于特许加盟合同而收取的加盟费应当予以返还。张亮

(新)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 (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批准部门】8;811;81101; 【批准日期】2007.03.29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03.29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2006年12月26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依法

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第四条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项目,可实行特许经营: (一)城市供水、管道燃气、集中供热、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 (二)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地下共同管沟; (三)生活垃圾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政公用项目。 第五条实施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跨区域的市政公用设施共享。有关各方应当按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推进跨区域特许经营的实施。 第七条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市政府。 第八条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管。 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工商、城管执法、国资、价格、财政、审计等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社会公众享有对特许经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十条特许经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并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给市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项目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给

公共事业单位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探讨主要

公共事业单位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探讨主要

自考本科生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作者姓名 专业名称 准考证号 指导教师

二O 年月日 目录 内容摘要 (2) 关键词 (2) 引言 (2) 一、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涵义与特点 (2) 1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涵义 (2) 2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特点 (3) 二、公共事业单位科学发展的必要性 (3) 1时代的要求 (3) 2自身的要求 (4) 3人民群众的要求 (4) 三、我国公共事业管理制存在的问题 (5) 1公共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 (5) 2缺乏明确的改革目标和路径 (5) 3缺乏改革的整体配套条件 (5) 4我国公共事业服务监管存在问题 (5) 四、公共事业管理体制创新策略分析 (6) 1善于利用科学的管理方法 (6) 2制定切合实际的改革发展落实方案 (6) 3积极运用多元的管理手段 (7) 4努力培养高素质的管理人才 (7) 5切实解决一些突出问题 (7) 参考文献 (8) 致谢 (8)

内容摘要 我国公共事业管理体制存在着许多急待解决的难点问题。要想扫清这些障碍,重新理顺改革思路,不但需要大量的实践积累,更要从理论深度上找出问题的根源,从而指导我国公共事业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的具体实施。本文结合公共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了推进公共事业单位改革、建立新的公共服务体制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公共事业管理体制探讨 引言 公共事业单位存在于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诸多领域,有力推动了我国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综合发展,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它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致力于保障社会进步和发展,具有社会公益的性质。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我国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总特点是国家统管,高度集中统一,是顺应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而建立起来的,在长期的运行过程中形成了其特有的格局。事实上,我们也曾进行过一系列改革,例如通过简政、放权、让利、创收等方式来弥补财政资金不足,扩大事业单位的自主权等。但是,由于改革的目标不明确,同时期政府社会管理改革以及社会非政府组织的兴起没有同步,因而整个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并没有改变。传统公共事业包括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鉴于我国社团与民办非企业起步晚、力量弱、不成规模的客观情况,事业单位成为我国公共事业管理的实际主要承担者。我国政府在推进公共服务创新、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方面作出了很大努力,取得了不少成绩,但由于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发展还很不平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比较突出,我国的公共服务水平距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在这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还需要坚持不懈地努力。特别是在如何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创新服务体系和运行机制方面,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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