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水价是最为复杂的公共服务价格

城市水价是最为复杂的公共服务价格
城市水价是最为复杂的公共服务价格

栏目编辑 王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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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过低造成国资流失,上调有空间

自然资源不能低价或无偿地被各种经济成分所用,《宪

法》规定自然资源是全民所有的,是一种公共财产。从中国

水资源的目前情况、中国水资源未来供需发展态势上看,水

价改革都是必然现象。

目前城市自来水供水价格构成,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

成:其一是水厂进水时的费用,该部分包括水资源费;其二

自来水公司的成本,包括税金和利润;其三是污水处理费,

基本公式为:水价=水资源费+(成本+正常利润)+污水处

理费。这个公式不是可持续发展观念下的全成本水价,还是

过去福利供水时代的最最基本的水价,企业在这样的价格下

没法生存下去。

在现行水价和收入下,居民水支出占收入情况:北京

0.64%,天津0.75%,大连0.6%,上海0.29%,南京0.44%,杭

水价可称得上是中国最为复杂的价格,它虽然被称为价格却不是由供需决定的市场价格,而是政府根据多种因素的综合定价。

一是水价的区域性非常明显,不同地区的水价不同。同为垄断性公用设施行业,城市供水行业区别于电力行业,具有典型的区域性特征。由于水的传输成本非常高,难以在大的范围内对供水自由调度,不可能建立全国性的运输管网,调节全国供水市场。因此我国城市供水行业实际上是在各自区域内实行垄断经营,地方城市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不同地区的水资源条件、城市规划和布局、供水市场发育程度、供水企业经营与技州0.31%,济南0.66%,广州0.31%,重庆0.73%,乌鲁木齐0.66%,香港0.3%,这样的水价支出占居民收入的比例还都是比较低的。从世界平均的情况看,水费的支出一般占居民收入的2.5%~3%,世界银行也拿出3%作为居民水价的支付意愿。从支付意愿角度看,中国现在的水价还是比较低的,调价的空间还是有的。

完善水价计价方式,保障低收入者生活水平

对于水价改革需要严格履行调整程序,加大成本的审核力度,依法履行听证会制度,水价的调整方案的制定和出台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水价决策的透明度。

水价改革要考虑到用水户心理与经济上的承受能力,不宜追求一次到位全成本水价,可以采取小步快跑、逐步到位的调价策略。

水价改革需要进一步完善多种方式,可以采用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以及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生活用水,可继续实施计划用水制度,对超定额用水户要严格实行累进加价。

水价改革需重视完善对弱势群体的水价补贴政策。一方面加强对供水企业、污水处理企业的内部监管,另一方面各地在调整水价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要根据水价调整的影响对低收入家庭因地制宜采取提高低保标准、增加补贴等多种方式确保其基本的生活用水,保障其基本生

活水平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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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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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水平等决定了各城市间的供水成本差异巨大,导致成本监审

部门难以简单明确而单一地确定合理的成本和监审标准。

二是目前水价不是由供需所决定的市场价格,而是政府

根据多种因素的综合定价。价格是政府最主要的调控手段之

一,在地方城市政府所掌握的为数不多的价格手段中,以水

价手段最为敏感和突出。因此,水价虽然在居民支付比例中

所占很小,却往往搀杂了过多的政府政策性因素,水价调节

手段在多种层次被滥用。

三是一些城市供水公司迫于地方政府城市建设的压力,

为其他城市建设项目提供了贷款或担保,部分亦间接进入了水

价成本。也有一些城市为了配合当地政府的引资政策,对定向

企业减免了水费。还有少量城市政府及事业机构少付水费,等

等。这些政府因素导致的社会成本最终会体现在价格之中。

四是由于政府的投资缺位,将所有供水设施的投资成本

全部推进了价格,造成过大的价格压力。因为供水是政府提

供给老百姓的公共服务,但是供水不是普遍公共服务,国际

上称为受益者支付原则。不主张完全拿政府税收的钱支付供

水成本,因为这对没有享受供水服务的人群是不公平的(目

前我国城市供水服务人口不到4亿人),所以一般供水叫全

成本核算,要通过付费负担基本运营成本,但是,收益者支

要根据中国的国情改革水价

■ 仇保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中国具有特殊的国情,不可能按照发达国家一步到位的市场化方案来改革水价,中国要根据自己的国情来做。中国要用全球7%的淡水资源支撑占全球21%的人口。水资源的问题对中国来说是非常紧迫和严峻的。另外,中国处在高速的工业化和城镇化阶段,这个阶段可能会持续30年,在这段时间,许多深层次的资源利用矛盾将暴露。在这个决定性的时期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水资源。水价只是其中一个很好的调节杠杆,还有很多别的有效措施。

中国目前的自来水价格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比较低,只占成本的20%。

付的原则不排斥政府特定的投资义务。

五是由于城市供水以传统公用事业方式长期垄断经营,

目前我国城市供水企业普遍缺乏详细的基础统计资料,很多

关键的水量平衡数据、运行参数、水质状况等数据没有形成

完整的统计体系,水量计量薄弱。同时,许多关键数据,如

漏损率存在普遍的失真问题。行业内缺乏有效的数据共享与

服务技术系统和服务机制,增加了成本监审的难度。此外,

产销差严重失真问题、设施超前建设产生的成本问题、投资

成本差异性问题、折旧年限的确定及折旧资金的使用问题等

等,都是制约价格管理的难点。

供水价格不仅是企业与公众的博弈,更是包括政府在内

的三方利益的均衡。由于其区域性特性,政府尽到公共服务

责任体现在以下方面:通过监管实现对供水服务价格和服务

质量的约束,通过适当的投资补助来调节总体服务价格,同

时定向性的弱势补助来实现服务的均等性,让属地所有人享

受同样质量的服务。

目前,水环境恶化,水源地已经不是二三十年前的水源

地了,大量污染水源产生,原水现在合格率不容乐观。而原

水污染的环境代价由城市供水行业担负,而水环境污染的收

益已经部分体现在了政府税收之中。因此需要一定程度的政

府投资和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来补偿。另外,一户一表及配

套管网的改造都是服务于政府社会目标的投资,不简单适用

于使用者支付的原则。

政府城市供水的公共服务责任,除了沉淀性设施的投资

之外还包括对弱势群体的补贴,以实现供水公共服务的均等

化。政府在提高价格的同时还要考虑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因

为,价格提高了并不是所有人支付得起,对贫困人群进行补

贴是国际上一致的做法。间接方式是通过社保,考虑水价增

加的因素来增加社保。直接的方法就是用水补贴,老百姓用

水在最低水量之下政府允许其少付钱甚至减免。

傅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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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

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 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表1.0.4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表1.0.5 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 行政办公用地admini strative office land use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 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 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2.0.5 体育用地sports land use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2.0.6 医疗卫生用地medical and sanitary land use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2.0.7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education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land use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2.0.8 社会福利用地social welfare land use 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康复、服务、救助等设施的用地。

城市居民用水阶梯计量水价工作要点提示

城市居民用水阶梯计量水价工作要点提示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城市居民用水阶梯计量水价工作要点提示2013年的最后一天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文件,再次将居民用水阶梯计量水价改革摆到社会公众面前,并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其中也不乏借机提价的质疑。 实际上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提出“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调节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进阶梯式水价制度”。 然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早在1998年《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就已提出“城市供水应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或阶梯式计量水价”,并明确了阶梯式计价的分级、级差和计算公式。 阶梯式计量水价可分为三级,级差为1∶∶2。 阶梯式计量水价计算公式如下: (一)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 (二)居民生活用水计量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每户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计划平均消费量; 当年、就联合发出《关于贯彻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611号)文件,指出“试点城市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结合水价调整,重点开展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的试点工作”。

2000年10月原国家计委发布《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计价格[2000]1702号)的通知,指出“适时推进阶梯式水价和两部制水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就在同年的11月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中,再次指出“在逐步提高水价的同时,可继续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对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缺水城市,要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 2002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提出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价格的日程表,要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重点,是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一是调整水价要与改革水价计价方式相结合。全国各省辖市以上城市应当创造条件在2003年底以前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其他城市也要争取在2005年底之前实行”。 眼看就要到期,200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出《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再次强调“加快推进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未实施阶梯式水价的地区要争取在2005年底前实施。已实施的地区,要依据本地情况,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在确保基本生活用水的同时,适当拉大各级水量间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实行用水包费制的地区,要限期实行计量计价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精神,同年6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又一次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有关问题的通知》,然而仅管国务院还是各部委的三令五申这一目标至今没能实现。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 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 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九条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地下车库、地下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第十条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内容、指标等一般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乡规划部门提供规划条件时应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进行明确。 第十一条对于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和施工图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名称、功能、位置、权属、指标等进一步核定。同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注明与住宅同期进行验收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确保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工程达到下列要求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申请竣工综合验收:(一)按照规划建设方案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且经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合格。 (二)公共服务设施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及其关系,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且未通过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章附则

灌区水价测算报告1

**市**灌区农业供水水价测算报告黑龙江省**市**灌区水价测算工作,在省、市、县各级领导支持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4号令和黑价联字[2004]73号文件的要求,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水利厅统一部署,通过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形成水价测算成果。现将本次水价测算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水价测算工作情况 (一)成立组织、制定方案。为了加强水价测算工作领导,我市成立了水价测算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水务局局长和物价局局长担任。成员由计财科、工程管理科、人事科、办公室等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水价测算办公室,抽调骨干力量成立工程、成本、综合三个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使水价测算工作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 (二)明确水价测算指导思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建立科学的水价形成机制,将水利工程供水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入,充分体现水利工程供水的商品价值,以适应工农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不断提高的需要,提高灌区自我维持、自我发展的能力,实现经济良性循环。 (三)精心测算,严把质量关。我们在水价测算具体组织工作中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培训骨干,提高水价测算人员业务素质。搞好水价测算,人员是关键,只有高素质的人才,才能测算出高质量测算成果。因此,我们采取派出去、请进来、以老带新等方法提高水价测算人员业务素质。

二、认真审核,科学合理核定水价。水价核定的关键是水价核定方法,我们采取以下步骤进行核定水价: 第一步,搜集、调阅、对比、分析、审核2005、2006、2007年三年的各年生产成本、生产费用等支出情况。我们采取“五看、五审”的方法。一看财务决算报告,审核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的合法性;二看财务账簿,审核成本、费用、利润、税金、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审核各项支出的真实性;三看工程维修养护支出情况,审核列支是否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要求;通过对生产成本、生产费用三年支出的审核,将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支出剔除。重组生产成本、生产费用,保证其合理性。 第二步,核定供水量。我们在工作中认真核定2003--2007年供水量,确定合理计费水量。 (四)深入农户,进行社会经济效益调查,确认承受能力。 二、基本情况 (一)**灌区位于松花江下游右岸,**灌区的行政区划包括西安、锦山、长安、砚山、**镇和水利部试验站农场。灌区设计灌溉水田面积30.6万亩,全部为水田,设计灌溉定额446.6m3/亩,渠首为提水泵站,位于松花江右岸**区江段。灌区设计流量27 m3/s,加大流量30m3/s,采用1000-8.7型轴流泵10台,总装机3300kw,灌溉设计保证率为80%。灌区渠道由1条总干渠,6条干渠,33条支渠组成。排水系统为长安排干、花马排干、福祥排干和联合排干,全部排水入**支河。结合灌区开发,沿干支渠修建道路,渠道两旁植树造林。 **灌区1997年开工建设,于2000年投入运行。已建工程有渠首、总干渠、四五六干渠及部分配套工程,部分三干渠及配套工程,既有骨干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附件 1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1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供水准许收入。应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各类用户用水价格。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核定。 第九条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不包括与供水业务无关的、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 (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 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3 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 2

灌区水价测算报告

灌区水价测算报告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市**灌区农业供水水价测算报告 黑龙江省**市**灌区水价测算工作,在省、市、县各级领导支持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4号令和黑价联字[2004]73号文件的要求,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水利厅统一部署,通过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形成水价测算成果。现将本次水价测算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水价测算工作情况 (一)成立组织、制定方案。为了加强水价测算工作领导,我市成立了水价测算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水务局局长和物价局局长担任。成员由计财科、工程管理科、人事科、办公室等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水价测算办公室,抽调骨干力量成立工程、成本、综合三个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使水价测算工作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 (二)明确水价测算指导思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建立科学的水价形成机制,将水利工程供水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入,充分体现水利工程供水的商品价值,以适应工农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不断提高的需要,提高灌区自我维持、自我发展的能力,实现经济良性循环。 (三)精心测算,严把质量关。我们在水价测算具体组织工作中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培训骨干,提高水价测算人员业务素质。搞好水价测算,人员是关键,只有高素质的人才,才能测算出高质量测算成果。因此,我们采取派出去、请进来、以老带新等方法提高水价测算人员业务素质。

二、认真审核,科学合理核定水价。水价核定的关键是水价核定方法,我们采取以下步骤进行核定水价: 第一步,搜集、调阅、对比、分析、审核2005、2006、2007年三年的各年生产成本、生产费用等支出情况。我们采取“五看、五审”的方法。一看财务决算报告,审核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的合法性;二看财务账簿,审核成本、费用、利润、税金、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审核各项支出的真实性;三看工程维修养护支出情况,审核列支是否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要求;通过对生产成本、生产费用三年支出的审核,将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支出剔除。重组生产成本、生产费用,保证其合理性。 第二步,核定供水量。我们在工作中认真核定2003--2007年供水量,确定合理计费水量。 (四)深入农户,进行社会经济效益调查,确认承受能力。 二、基本情况 (一)**灌区位于松花江下游右岸,**灌区的行政区划包括西安、锦山、长安、砚山、**镇和水利部试验站农场。灌区设计灌溉水田面积30.6万亩,全部为水田,设计灌溉定额446.6m3/亩,渠首为提水泵站,位于松花江右岸**区江段。灌区设计流量27 m3/s,加大流量30m3/s,采用1000-8.7型轴流泵10台,总装机3300kw,灌溉设计保证率为80%。灌区渠道由1条总干渠,6条干渠,33条支渠组成。排水系统为长安排干、花马排干、福祥排干和联合排干,全部排水入**支河。结合灌区开发,沿干支渠修建道路,渠道两旁植树造林。 **灌区1997年开工建设,于2000年投入运行。已建工程有渠首、总干渠、四五六干渠及部分配套工程,部分三干渠及配套工程,既有骨干工程控

中国城市居民用水定价结构分析

2009.16中国水利 水 收稿日期:2009-07-07 作者简介:王菊(1971—),女,博士,副教授。 基金项目:东北老工业基地环境污染形成机理与生态修复研究项目———“污染水体生态修复与再生机理”(2004CB418505)。 一、前言 清洁的饮用水资源匮乏是当前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之一,高效、可持续的水资源利用原则在理论界、管理者和使用者之间已达成高度共识,其相应的解决途径之一——— 城市居民用水水价定价机制的改革也成为国际上的热门研究领域。 传统观点认为,城市供水价格规制的主要特征是强调供水的公益性,水价如果一直普遍偏低,则会造成普遍的浪费。但水价上调遭遇到很大的阻力,最大的质疑是“供水企业成本高昂是因其自身的无效率导致的”。特别是在“水作为生活必需品是比较缺乏弹性的”结论下,水价上涨最主要的作用被认为是增加供水企业的 收入,引发所谓的“政企同盟”问题,美国图克森市在20世纪80年代还出现了市议员因提高水价的政策出台引发民愤而下台的情况。 我国目前工业用水量逐年减少,而城市生活用水量却持续增长,这使得促进居民节约用水的水价机制改革迫在眉睫。我国政府对水价问题一直极为重视,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以推进水价改革。原国家计委核定的首批14个水价改革试点城市在2002年年底以前全部提高了水价,其他众多非试点城市如长沙、南京、深圳、广州、日照、泰安、湛江等也在进行水价改革尝试。截止到2009年3月,全国 36个大中城市平均供水价格为3.77 元/m 3(含污水处理费),比上年同期提高4.7%。 而近年国际环境经济学界的新观点认为,城市居民用水的需求价格弹性虽然很小,但居民用户对分段定价与线性定价的价格需求弹性存在明显的不同,这意味着价格结构对需求价格弹性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设计更合理的价格结构比仅仅依靠单纯的费率调整更能够改变居民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数量。本文从水费计收的结构分析入手,探讨合理的水价价格结构,以期通过水资源价格的调整来实现可持续用水的目标。 二、水费计收结构 目前中国城市居民用户用水收费主要有4种方式:固定收费、单一计价收费、阶梯式计量水价收费、两部制收费等。 中国城市居民用水定价结构分析 王 菊,隋明月,房春生 (吉林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130012,长春) 摘 要:城市居民用水水价定价机制的改革已成为国际上的热门研究领域,设计更合理的价格结构比仅仅依靠 单纯的费率调整更能够改变居民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数量。本文从水费计收的结构分析入手,系统分析了目前城市居民用户用水收费4种主要方式和价格结构设计。以哈尔滨市某县东水厂的居民用水相关数据为实例,探讨设计合理的水价价格结构,以期通过水资源价格的调整来实现可持续用水的总体目标。关键词:自来水;水价;定价结构;可持续利用 Pricing structure for domestic water use in China//Wang Ju,Sui Mingyue,Fang Chunsheng Abstract:Reform of pricing system for domestic water consumption has become an international hot topic.Opti -mized pricing structure is able to change the consumption habit and water use of users,which is better than purely depends on tariff adjustment.The current four types of water charges and structure design of domestic users are examined systematically from the structure of water charge collection.Taking the data of domestic water users of a water plant in Harbin City as an example,the optimized structure of water price is discussed.The ob -jective is to realize overall target of sustainable utilization of water by means of adjustment of water prices.Key words:tap water ;water price ;pricing structure ;sustainable utilization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123(2009)16-0049-03 水利财务与经济 51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试行) 青岛市规划局 2010年5月

青岛市规划局 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编制说明 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市规划局将适时组织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不断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条文及条文说明两部分,均由青岛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供水准许收入。应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各类用户用水价格。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核定。 第九条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不包括与供水业务无关的、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 (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3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与供水企业实际融资结构和借款利率核定;资产负债率参照本定价周期初始年前3年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政府投资供水项目准许收益率从低设置。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心城及新城的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7733.1 地名标牌城乡 YZ/T 0129 邮政普遍服务 YZ/T 0067 信筒 DB11/T 190 公共厕所建设标准 DB11/T 493.1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第1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DB11/T 650 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 DB11/1116 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public facilities on sidewalks 设置于城市道路路侧带范围内直接服务于行人的设施。包括护围栏设施(含人行道护栏、公交站安全护栏、绿化设施带护栏等)、废物箱、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含街牌、步行者导向牌、公厕指引牌、地铁指引牌、人行地道和人行天桥指引牌等)、公交车站设施(含站牌和候车亭)、邮政设施(含邮筒和邮政报刊亭)、公用电话亭、自行车存车设施(含自行车存车架、自行车存车围栏和公共自行车设施)、座椅、活动式公共厕所。 3.2 路侧带curb side strip 车行道外侧路缘石的内缘与道路红线之间的范围。路侧带一般由绿化设施带、人行道、行道树设施带组成。 3.3 人行道sidewalks 路侧带上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3.4 行道树设施带street trees facilities strip 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条形地带。 3.5 绿化设施带planting and facilities strip 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以绿化为主的条形 地带。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v1.0 可编辑可修改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目录 编制说明 1 总则 (3)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 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9) 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 《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1 总则 【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以及投资、布局方式等,可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级: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

浅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两部制水价测算

浅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两部制水价测算 摘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价关系到供水工程效益的发挥,用水户的承受能力和安全水的推广。两部制水价由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组成,文章以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为例,论述水价的测算依据、程序、方法及过程,对供水成本、费用、利润、税金等财务指标及提水量、售水量等非财务指标逐层分析,为两部制水价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的应用提供基础数据,为政府核定供水价格提供重要参考。 关键词:农村饮水;水价;测算 一、引言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几年来,国家拨付大量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极大改善了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在工程运行过程中,供水价格无疑是最敏感、最受关注的内容之一,合理的水价政策不仅有利于促进农村供水工程的良性运行,也有利于调节农民的用水需求,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国家发改委、卫生部、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行两部制水价。本文试按两部制水价的基本原理结合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实际,对其测算展开探讨。 二、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基本情况

丰县地处江苏省西北部,苏、鲁、皖三省交界处,地势高亢,水资源十分匮乏,属于饮用水高氟区。为解决该县饮水不安全问题,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通过积极争取,2004年该县被列为全省六个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试点县之一,在试点项目的基础上,根据《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该县先后实施了四个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水厂24处,钻打水源井106眼,铺设管道7072km,单井设计供水能力50m3/h,受益人口54.64万人,提前一年完成了全国示范县建设任务。 工程完成后,为切实发挥工程效益,该县积极探索建后管理方式,于2009年4月出台了《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县水利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县物价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调查核算、监督检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组建县供水公司,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指导和监督;以镇为单位注册成立分公司,具体负责镇域内工程运行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供水公司要合理确定水价供水成本,县供水公司提取工程折旧费、大修理费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工程的大修和设备改造。暂行办法的颁布,明确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工程的长期运行提供了法规依据。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测算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融资渠道和资金投向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规划实施中,建立了多元化的投资机制,资

城市水价改革对策试析论文

城市水价改革对策试析论文 一、当前城市水价改革中的主要问题 当前城市水价问题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各地水价改革进程快慢不一、总体缓慢。二是水资源费征收的范围小、标准低。三是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还没有到位,价格总水平较低。四是水价结构不尽合理,各种用水价格的差价较小。不同用水行业、不同用水量的消费群体的用水差价还不突出,价格差异对节约用水和限制高耗水产业的调节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五是污水处理费的开征时间较短,标准较低。六是水费的实收率低,征收和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七是水务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缓慢,特别是城市供水行业引入市场机制的改革滞后。 二、深化城市水价改革的对策思考 (一)提高各地对水价改革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宣传力度 要充分认识水价改革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系,充分认识水价改革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关系,充分认识水价改革与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关系,充分认识水价改革与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的关系等重要问题。 (二)明确当前水价改革的重点任务 1.建立综合水价改革的目标调控机制。水价改革要明确阶段性的总体目标。要按照国家有关水价改革精神,加大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步伐,制定切实可行的调价计划,逐步将供水价格调整到位,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到2010年各地综合水价总水平控制目标及制定分阶段分项目调节实施计划的目标调控机制。 2.全面推进各项水价改革,优先推动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调整。 (1)适度提高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拉大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资源费的比价。大幅度提高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城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取水的水资源费标准要按照高于自来水价格的原则来确定。 (2)逐步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到十一五末期,对非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到补偿供水成本的水平,条件较好的地区可实现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结合水利工程

城市规划各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

城市规划各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 在城市规划中,各种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各不相同,简要摘草了部分规定,希望会对朋友们有所帮助。 居住区教育设施的服务半径: 1、幼托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小学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中学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2、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1986]。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不大于800-1000m; 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不大于400-500m; 居住组团公共服务设施半径不大于150-200m。 居住商业中心的服务半径: 居住区商业中心步行半径不大于500 m; 小区、商业点半径不大于300 m。 中小型超市:

按照500米的服务半径设置1处,在大型综合超市的服务半径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设置。(商业网点规划) 农贸市场(农贸超市) 按照服务半径不大于1000米,服务人口1-2万人设一处,占地面积按480平方米/千人(服务人口)的标准配置。(商业网点规划) 居住社区服务设施服务半径: 一般服务半径不超过500m. 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般3-5万人设一处,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独立门诊 社区卫生服务站, 原则上按服务人口0.5—1万人 按服务半径不超过1000m设置1处。(日照总体规划) 公园、绿地 保证居民出行1000m半径内有一处综合性公园,在300m-500m半径内有一处小游园。(日照总体规划) 城市低压(变)配变站的服务半径: 1、供电半径一般不超过400m[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1993]。 2、市区供电半径一般为250m,繁华地区为150m。[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1996] 3、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m,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城市居民用水阶梯计量水价工作要点提示

关于城市居民用水阶梯计量水价工作要点提示2013年的最后一天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文件,再次将居民用水阶梯计量水价改革摆到社会公众面前,并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其中也不乏借机提价的质疑。 实际上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提出“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调节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进阶梯式水价制度”。 然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早在1998年《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就已提出“城市供水应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或阶梯式计量水价”,并明确了阶梯式计价的分级、级差和计算公式。 阶梯式计量水价可分为三级,级差为1∶∶2。 阶梯式计量水价计算公式如下: (一)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 (二)居民生活用水计量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每户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计划平均消费量; 当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就联合发出《关于贯彻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611号)文件,指出“试点城市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结合水价调整,重点开展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和非居

民生活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的试点工作”。 2000年10月原国家计委发布《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计价格[2000]1702号)的通知,指出“适时推进阶梯式水价和两部制水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就在同年的11月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中,再次指出“在逐步提高水价的同时,可继续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对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缺水城市,要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 2002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提出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价格的日程表,要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重点,是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一是调整水价要与改革水价计价方式相结合。全国各省辖市以上城市应当创造条件在2003年底以前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其他城市也要争取在2005年底之前实行”。 眼看就要到期,200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出《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再次强调“加快推进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未实施阶梯式水价的地区要争取在2005年底前实施。已实施的地区,要依据本地情况,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在确保基本生活用水的同时,适当拉大各级水量间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实行用水包费制的地区,要限期实行计量计价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精神,同年6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又一次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

城市社会公共服务的统筹管理和政策衔接

城市社会公共服务的统筹管理和政策衔接 导读:城市社会公共服务是事关城市居民民生、社会权利的基础公共服务。在我国城市发展中,社会公共服务在供给、配套体系以及体制和机制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现代城市的发展需要政府树立服务型政府理念,打破传统的以“户籍制度”为主的二元分割体制,加强城乡一体化社会公共服务治理,深化行政体制的治理变革,形成多元化的供给平台,不断提高城市社会公共服务供给能力,逐步缩小城市区域、人群、空间之间社会公共服务的差距,提供均等化的社会公共服务。 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战略目标的实施,我国城市发展呈现“井喷式”的态势,大城市、特大型城市不断涌现。据统计,目前我国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已达到16个。 [1]同时,由于城镇化建设不断深入,各地中、小城市也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目前城镇化率较2002年提高了近13个百分点,同期城市建设区域面积也由2.6万平方公里扩大到4万多平方公里,扩大了50%以上。[2]伴随着农村人口的涌入、城市流动人口的增加,城市区域面积的扩大,如何满足公共教育、公共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的持续有效供给,需要我们进行完整的政策和制度设计。 一、城市社会性公共服务界定与提出

公共服务是现代服务型政府的本质属性,其“目的在于满足普遍利益需要的各项活动”。[3]社会公共服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分支,是由公民社会权利所规定的,通过政府公共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来满足公民社会发展活动所需要的基本服务,主要包含了用于保障个人在社会环境下从事基本生存和生活所需要的服务。 从社会地区的属性来讲,社会公共服务可分为城市社会公共服务和农村社会公共服务。城市公共服务是指面向城市居民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权利,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参与社会事务提供各种有利的保障和条件,包括公共教育、公共医疗卫生、城市住房保障等公共事业。 公平有效地供给社会公共服务是城市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途径。城市社会公共服务与“城市人”(城市常住人口和城市流动人口)的要素发展密切联系,对作为发展主体能否顺利融入社会、参与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城市社会公共服务也是稳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安全阀”和“缓冲地”。正如著名的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在其著作《以自由看待发展》中所提到的五种工具性自由,其中防护性保障和社会机会这两种自由都涉及到了社会公共服务的内容。防护性保障,即“为那些遭受天灾人祸或其他突发性困难,例如失业的人、收入在贫困线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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