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赛: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反方)

辩论赛: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反方)
辩论赛: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反方)

一辩陈词:

谢谢主席,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同学们以及我们可爱的对方

辩友:

大家晚上好!

对方一辩的陈词听起来真可谓是入情入理、义正词严,可惜字字

珠玑中却是字字偏激,几下几点我不得不忍痛指出!

首先,对方一辩为我们描述了种种惨绝人寰的病状,相信不仅我方,在场的评委和同学都一定会为之潸然泪下。然而,我们不得不

看到这一切的背后,真的是患者本人的真实意愿吗?不想成为子女

的重负,不想成为社会的重负,也许这才是患者选择死亡真正的原因。痛苦的病症令人可以承受,而父母那份选择死亡的包含了所有

的辛酸苦辣的爱才是真正的“生命不能承受之轻”。

其次,根据医学权威克雷米林报告,绝大多数选择安乐死的是心

理抑郁的垂危病人而非那些真正病痛缠身的患者。面对如此的状况,难道我们不应该指引他们重新拾起生命的希望,用微笑温暖他们的心,而是只看表面现象就指给他们一条通往无尽黑暗的路吗?

再者,对方辩友说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但“宁为人间一株草,

不做天上一颗星”,我们深深地理解,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但我

们更深深地知道,生命的可贵。在安乐死的浪潮日益高涨的今天,

我们仍然要高呼,真正的尊重是让病人不放弃每一寸生命的希望!

让我们正视问题,才能在寻求真理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欲正其身,先正其名。《辞海》2841页中将“安乐死”定义为

现代医学无法挽救而面临濒临死亡的病人的真诚主动要求,医生为

解决其不堪忍受的痛苦而采取无痛苦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

“应该”解释为:在伦理学上指由道德规律所要求的规定。而“合

法化”是指:使其符合法律规定。而此次辩题的前提是在中国,要

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实事求是。

明确了以上定义,让我们来重点明晰一下比较的标准。要判断安

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与否,就要看谁更符合我国的国情,符合人民

的根本利益,更能促进中国社会长远的稳定发展。

明确了定义和标准,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安乐死其自身具有非常大的不合理性。而且,于社会而言,安乐死不是帮助病患解除痛苦的唯一途径,相比于安乐死,临终关

怀或许才是给生命以尊严更好的途径。

第二,安乐死的不可操作性更是不可忽视。参差不齐的医术医德,尚不完善的法制保障,时刻变化的医疗领域……一切无法看清!

第三,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会引起种种不良后果,其消极影

响远远超过了其可能产生的积极影响。死亡心理暗示、医患信任危机、人生观的扭曲……这一切让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遥遥无期。

因此,我方坚持认为,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下面我方

二三辩将分别从安乐死的不合理性和在中国实施的不可操作性进一

步论述我方观点。

谢谢。

二辩陈词:

谢谢主席。刚才对方辩友,唇齿开合间吐出无数病患的痛苦和

煎熬,并多次强调人有掌控自己死亡的权利。对于这一点我方并不

否认。人是有决定自己死亡的权利,但是凡是权利就应该去行使

么?对方辩友对一个正在与病魔做抗争的人说“安乐死合法化了,

你现在有选择死亡的权利了。”这样无异于在别人的婚礼上大喊:“恭喜你们喜结良缘,可别忘了你们还有离婚的权利哦!”正如

“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亲”一样,我们对于濒临死亡的病人,应

当想尽办法减缓他的痛苦,而不是对他说:“安乐死合法化了,路

在西边,您走好!”所以,对方辩友与其费尽心思把安乐死合法化,不如提倡临终关怀,这也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

下面我将从个人和社会两个方面进一步论证我方观点。

第一,从个人角度来说,我方并不否认安乐死有其合理的地方,

但其自身同时存在极大的不合理性。对方辩友说安乐死可以提高病

人的生命质量,殊不知安乐死只是人为地缩短了生命的长度。它既

不是帮助病患解除痛苦的唯一途径,更不是最佳途径。现代医疗科

技的发达为病患提供了更佳的选择安宁疗护。安宁疗护可以大大减

缓临终病人的疼痛,使病人不再因为忍受不了病痛折磨儿选择安乐

死来提早结束生命。从减缓濒死病人的苦痛来考量,我们该做的应

是发展适当且有效的临终关怀体系,而非让医生更便于施行安乐

死。临终关怀在不缩短生命的长度的同时是提高了病人的生命质量,协助病人安静地、有尊严地死去。真正做到去者能善终,留者能善留。

第二,从社会角度来说,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将会给社会带来严

重的不良影响。首先,对于身患绝症的病人,如果允许帮助其选择

死亡,那么就有可能改变或减少社会成员对病人生存愿望的支持。

人们对于在死亡线上挣扎的病人的第一感触将不再是:“你要坚强,勇敢地活下去!”而会渐渐变成:“你都病成这样了,还是安乐死

了算了。”安乐死的合法化会使已经病弱不堪的弱势群体处于一种“应该提出实施安乐死申请的”暗示之中。

对方辩友只看到了那些忍受不住病痛折磨一心求死的人,却忽视

广大与病魔作抗争的、坚强的人们。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了,来自他人、社会的心理暗示对于那些苦苦求生的人来说确是一种致命的打击,许多病患很可能不会再像从前那样坚强地面对生活了。安乐死

合法化给濒死病人带来的心理暗示会使对方辩友口中【死的权利】

渐变成【死的义务】,不自愿安乐死将随之而来!

要安乐活不要安乐死,生命之网由人类编织而成,我们都是网上

的一根线。牵一线而动全身。生命是神圣的,我们不能轻率地提前

结束自己和他人的生命。研究者认为,社会医疗保健体系中应包括

三个组成部分:预防、治疗、临终关怀。无病则防,有病则治,治

不好则临终关怀。社会应当营造积极求生氛围,帮助痛苦的人们找

到活下去的理由,而非助人死亡!

在对方辩友眼中:生命的序曲也许只是几声哭泣,而结局却是一

声叹息。当生命失去了乐趣之后,每个人都有权利发出自己的叹息。

但是,在我眼中:生命的序曲也许只是几声哭泣,但结局却可以

带走一丝笑意。当生命将至尽头之时,每个人都应含笑静美的离去!

三辩陈词: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来宾,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晚上好!对方

辩友的理想很丰满,但现时很骨感啊!对方辩友大错有三:一,对

方辩友誓有非安乐死不嫁的心态,无视其他积极方法的存在,是不

是观点太狭隘了呢,二,对方辩友认为有好处就要立法,那吃饭有

好处吗?应该立法吗?是一顿吃1斤1俩,还是2斤3俩呢?三、

对方辩友今天只是在谈趋势,谈未来!脱离现实基础的未来恐怕只

是空中楼阁吧,未来是多久,一年两年,还是2012年那!

下面,我将带领各位回归现实,从中国具体国情与安乐死具体实

施难度的角度出发,进一步说明,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首先,从实施安乐死的各项标准来看,安乐死实施不具有可行性

安乐死定义的本身具有很多严格的标准,什么是真正的不治之症,什么是所谓的无法救治,什么又是准确的濒临死亡?一切都无法攻

克的现实问题!早先将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等国家在实施安乐死标

准方面依然存在很多漏洞,这也导致荷兰等国在安乐死的问题上并

未因合法化而平息,反而越演越烈!在处于弱势的患者和处于强势

的亲属、医生之间,如何保证权利的平衡,这是难以攻破的现实问题!

其次,从实施安乐死的具体操作来看,安乐死实施不具有可行性

医疗设施不完善,医务人员素质普遍有待提高的情况下,病人死

亡时间与安乐死实施批复时间是否可以准确把握呢?试问,如果人

已经死了,程序还没走完,那么安乐死有没有达到我们想要的目的呢?再者,掌管一个人的生死大权,我们又该如何下放,下放给谁呢,是一个人,两个人,还是一百人,两百人啊!生死大权下放之后,又会引起怎样的社会动荡,我们无法估量!据中国环球时报报导,在荷兰的7000起安乐死案件中,非自愿安乐死比例高达41%。

老年患者对其主治医生甚至家属越来越不信任,为了不成为安乐死

的对象,老人和患者开始向周边国家逃亡。调查显示2002年后,这

种逃亡现象还在不断增加。

最后,从中国经济、法律、民众现状来看,安乐死不具有可行性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不高,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更是参差

不齐,惠及民生大众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尚未建立,缺乏完善的医

疗救护和基本的法治保障。安乐死的定义中的无法救治的标准也因

这一状况而无法准确判定,公民自愿摒弃生命权利的行为大多数情

况下掺杂着许多无奈的其他原因,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权利自主。

除此之外,中国民众中大多数对于安乐死认知模糊。中国农村建设

报2008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占中国人口80%的农民群体中,只有

12.1%的人听说过安乐死!而现存的大多数调查采访也只是在北京上

海等城镇地区进行或特定人群中进行的,根本不具有权威性。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四辩陈词:

谢谢主席,尊贵的评委来宾,可爱的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很

荣幸由我来代表反方做最后的总结陈词。给我4分钟,请君为我倾

耳听。

哪怕安乐死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推行,中国万万不能。理由再简单不过,安乐死不符合中国国情甚至与之背道而驰。首先,安乐死不符合我们中国人传统的生死观念、道德伦理和特有的民族

文化背景。孔子曰:未知生,焉知死?开宗明义亦有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可见,中国人有着对生命的无上

尊重和对死亡的无限悲伤。相反,以荷兰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基

督教有着与生俱来的信仰,在他们眼中,人生来便带有原罪,只有

死后灵魂才可以得到解脱,升天堂见上帝,死是理所当然的解脱。

这在我们中国人看来是不能接受的,甚至荒唐可笑。如果死亡有那

么美好,人死后又何必大肆举办葬礼沉重哀悼,还不如直接开一个

欢送PARTY,大家吃吃喝喝,唱歌跳舞,好好庆祝庆祝岂不更好?

第二,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低下、社会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别忘了,还有7、8亿人口生活在偏远农村,1、5亿人口挣扎在贫

困线以下。诚如我方二辩所言,小病情,大危机。为了多省一点点钱,为了不拖累亲人,最最善良的中国老人和绝症患者选择了用死

亡这种软弱和无力的方式去成全,自愿接受安乐死。难道这样我们

就可以打着是他们心甘情愿的这样的幌子来堂而皇之的借医生高明

的手迅速的杀害他们而免遭拖累吗?乌鸟私情,愿乞终养。当我们

挚爱的情人,他们的命运渺小到被掌管在医生一竿小小的针管里时,我们的良知和人性也就成为了最可笑的东西。这样的社会悲剧理应

狠狠地刺痛每个人的心扉啊。第三,对方辩友口口声声,理直气壮

的再三强调,安乐死的前提是无法救治,濒临死亡。正是因为濒临

死亡,时日不多,每一天每一秒才会显得格外的弥足珍贵。对于一

个大期将至,每一个下一刻都有可能死去的人来说,我想最美好和

最幸福的是莫过于还能再顺畅的吸一口新鲜的氧气,还能再次睁开

双眼感受明天初生的太阳,还能再奢侈的看一眼亲人那熟悉的脸庞。为什么你们要那么残忍的连那么仅有的几日时光都吝啬到不肯赏赐

呢。更何况,有哪一个医生有权去判定某病人无法救治,必死无疑?

西藏治不好,上海或许能治,你救不活,别人兴许能救。况且当今

世界,科技发张迅猛,医疗技术不断飞越,医学奇迹更是屡见不鲜。谁敢说当前无法救治的顽症,在一两年内不会被医学界攻破呢?第四,对方辩友还说安乐死能节约医疗资源。我看到时候受苦的又是

贫苦大众,富人依旧大摇大摆的用着昂贵高档的药品。法律更应该

保护弱者,而不应成为让弱者为强者腾出生存空间和资源合法证明啊。那时,社会公道又在哪里?

说到这里,哇想问题已经迎刃而解,唯一令我们放心不下的就是

病人本身生理和心理上的巨大痛苦了。又如我方叁辩说的那样,除

了一死了之,还有诸多更可取的途径,安乐死绝不是唯一更不是最

好的方式。临终关怀就不失为一只上上签。通过对病人对症下药,

家庭护理,缓解症状,控制疼痛,心理辅导,减轻或消除病人的精

神负担。让病人理性正确的面对死亡,坦然勇敢的接受死亡。让临

终者在最后的旅途中,走的不再孤独,不仅有家人的陪伴,也有社

会的关心,这才是对生命的真正尊重啊。

综上所述,安乐死并不仅仅是一个医学名词,它是哲学问题、伦

理问题、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这些都与中国的现今实际有着

无法磨灭的本质冲突。本着慎重的原则,我方有理由坚信安乐死在

中国不应该合法化。最后我还想以一句叔本华的诗来结束我的发言:即使明天是世界末日,今夜任要在园中遍植玫瑰。

安乐死辩论赛

安乐死定义资料:(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安乐死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又称无痛苦死亡。一般多指后者。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②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③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④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⑤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⑥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合法化定义: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来规范安乐死的实施,保护相关人群,从而维持社会秩序安乐死的要求:1 病人患不治之症,临近死亡,极度痛苦 2 有病人神智清醒时的同意或嘱托 3 经医生,亲友同意 3 人道正规方式,特定医师执行 4 无痛苦状态结束生命 安乐死的定义:对于满足一定要其的病人采取停止治疗或注射药物来结束生命 中国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原因资料:社会主义国家,尊重人民的生命权是宪法中规定的,任何人和任何组织无权剥夺他人生命,即使有所谓被剥夺人同意的情况,也是不被法律允许的。这是出于维护法律程序正义的需要,因为,一些法学专家普遍认为,一旦安乐死合法化,会影响到社会秩序,究竟是否是安乐死和故意杀人的的界定会产生争议。 中国反对合法化原因:1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尊重人民生命权 2 法律不允许剥夺他人生命 3 安乐死合法化会模糊故意杀人的界定,影响社会秩序 4 社会认为安乐死不符合人道主义 5 中国现在医疗水平,医德参差不齐 6 安乐死在中国的实施存在很多问题和不可实施性 反驳以上原因: 1 尊重人民生命权,不仅应当尊重人民生存的权利,也应当尊重人民死亡的权利。生命权是属于个人的,每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 2 安乐死是遵循病人同意后才能实施的。这是病人自己的选择,只是假借他人的手,选择更加无痛的死亡方式 3 申请安乐死的要求很严格,实施郭晨严格遵循正规流程,并不存在模糊故意杀人界定的情况,也不会影响社会秩序 4 人道主义的前提是有生存下去的希望。而安乐死要求中,病人濒临死亡,极度痛苦的这种情况显然并不存在生存的希望。既无法给予病人生存的希望,又不允许病人早些摆脱痛苦,这样的行为显然更不符合人道主义。 5 安乐死要求病人患不治之症,这个是指在当今社会医疗水平所无法解决的绝症,并不仅

辩论赛: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反方)

一辩陈词: 谢谢主席,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同学们以及我们可爱的对方辩友: 大家晚上好! 对方一辩的陈词听起来真可谓是入情入理、义正词严,可惜字字珠 玑中却是字字偏激,几下几点我不得不忍痛指出! 首先,对方一辩为我们描述了种种惨绝人寰的病状,相信不仅我方,在场的评委和同学都一定会为之潸然泪下。然而,我们不得不看到 这一切的背后,真的是患者本人的真实意愿吗?不想成为子女的重负,不想成为社会的重负,也许这才是患者选择死亡真正的原因。 痛苦的病症令人可以承受,而父母那份选择死亡的包含了所有的辛 酸苦辣的爱才是真正的“生命不能承受之轻”。 其次,根据医学权威克雷米林报告,绝大多数选择安乐死的是心理 抑郁的垂危病人而非那些真正病痛缠身的患者。面对如此的状况, 难道我们不应该指引他们重新拾起生命的希望,用微笑温暖他们的心,而是只看表面现象就指给他们一条通往无尽黑暗的路吗? 再者,对方辩友说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但“宁为人间一株草,不 做天上一颗星”,我们深深地理解,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但我们 更深深地知道,生命的可贵。在安乐死的浪潮日益高涨的今天,我 们仍然要高呼,真正的尊重是让病人不放弃每一寸生命的希望!让 我们正视问题,才能在寻求真理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欲正其身,先正其名。《辞海》2841页中将“安乐死”定义为现代 医学无法挽救而面临濒临死亡的病人的真诚主动要求,医生为解决 其不堪忍受的痛苦而采取无痛苦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应该”解释为:在伦理学上指由道德规律所要求的规定。而“合法化”是指:使其符合法律规定。而此次辩题的前提是在中国,要从中国的 国情出发,实事求是。 明确了以上定义,让我们来重点明晰一下比较的标准。要判断安乐 死在中国的合法化与否,就要看谁更符合我国的国情,符合人民的 根本利益,更能促进中国社会长远的稳定发展。 明确了定义和标准,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安乐死辩论

我方不赞成安乐死 1.有更多更好的方法来减轻生命之苦。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因为有更多更好的方法可以减轻生命之苦。如果人们觉得自己身患绝症,常常只有两种选择:在病痛之中死去或是接受安乐死,平静且快速地离开人世。但是很少有人知道还有另一种选择:那就是足够的关怀和爱, 比如现在有生命关怀等,有案例证明他们对临命终人进行关怀后,病人安详离开人世。上文已提到,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最大的恐惧并非生理上的疼痛,而是害怕成为家人的负担,害怕被家人放弃。 就像理查德-兰博顿医生所说:“只要病人感受到自己被关爱而不是别人的负担,只要他们的病情在可控范围之内,他们就不会对安乐死有诉求。这不是安乐死合不合理的问题,也与安乐死是否让人接受无关,更不在于它是否实用或有效,这与安乐死本身毫无关系。”此外,那些遭受病痛的人并非真正想要安乐死,更没有人会喜欢这个主意。虽然这能够让他们像想要的那样平静地死去。有时是主治医师影响了他们安乐死的决定。2001年,荷兰外科医生Joke Groen-Evers接受访问时承认她以前曾支持安乐死。和病人临终谈话时,她总会提及安乐死这一话题,据她估计,临终病人十有八九会要求安乐死。但后来,她改变了观念,开始给予临终关怀,减轻病人内心的痛苦,也不再和临终的病人提及安乐死。她发现,竟再没有病人要求安乐死了!她说:“如果你提及安乐死,他们就会要求安乐死。如果你给予的是临终关怀,他们也会做出更好地选择。” 2.要求安乐死并不代表病人想要结束生命,他们只是困在一 张自欺欺人的网中。 在那段艰难的日子里,特别是直面死亡时,病人的内心是很脆弱的。他们缺乏必要的知识了解自己的现况,而这恰恰影响着他们的决定。许多人以为,病人是承受不了病痛才会要求安乐死,而事实上,是对未知的恐惧让他们做了这个选择。病人担心自己疾病缠身的结局,包括活下来的可能性(事实上往往生不如死),还有最重要的是害怕给亲人造成负面影响。根据美国俄勒冈州的一项调查,66%的人选择安乐死是因为他们不想成为别人的包袱。 的确,没有人想要成为自己家庭、朋友的负担,但同时,也没有人想要轻易结束自己的生命。那些说“让我死吧”的人并非在吐露他们的心声,实际上,如果医生拒绝了安乐死的请求,他们会相当感激。 实施安乐死是个不明智,甚至是错误的选择。毋庸置疑,身患疾病或是天生残疾是个悲剧,但结束生命并非解决问题的办法。他们需要的是来自朋友、医生的爱和支持,家人的安慰、包容更是必不可少。如果这些病人感受到他们的生命得到尊重和关怀,他们定会鼓起勇气,努力得活下去——不管要承受多少痛苦。 音乐家贝多芬,印度残疾舞蹈家苏达·尚特朗,英国出色的残疾人运动员谭妮·葛雷·汤普森,著名的科学家爱因斯坦,还有美国摇滚女歌手谢丽尔·克罗,美国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罗姆尼之妻安·罗姆尼,电影演员休·杰克曼,他们无一不遭受着疾病或是身体残缺带来的痛苦。但是,他们选择为社会做出贡献,从未考虑过要结束自己的生命。他们也从来没有想过通过安乐死来摆脱生命的困境,因为,安乐死并不是解决问题的优选方案。

安乐死一辩稿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我方观点是中国大陆安乐死应该合法化,随着人类文明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们看待死亡不是一味的惧怕,而更多是在思考,生的尊严与意义,现代人道主义原则是以”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为基础,这无疑使我们把目光投向安乐死(安乐死指对于身患癌症晚期,濒临死亡的病人由于难以忍受身体及精神上的极度痛苦,出于本人神志清醒时真诚嘱托,医生为了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使其安然而有尊严的死去,是的,我方也是基于一个人道主义政府而同意安乐死.) 中国目前癌症病人超过700万,并且每年还在新增加约160万至200万人。绝大多数晚期癌症病人所面临的最大痛苦就是癌痛。据介绍,中国癌症病人中有51%至62%的人伴有不同程度的疼痛,其中40%为轻度疼痛,30%为中度疼痛,其余30%均为重度疼痛。而国内最新资料显示,晚期癌症病人中仅有25%得到有效缓解,北京一家肿瘤医院曾对800例身患癌症的垂危患者进行统计调查,其中因为不堪忍受痛苦,自愿要安乐死的有60%以上,由上计算为26,6万安乐死,病人是在病魔的折磨中极度痛苦的死亡,生与死是生命的运动形式,有生必有死,而安乐死的对立面不是痛苦的活着,而是痛苦的死亡,当死亡已无可避免地迫近且身受极端痛苦时,选择安乐死得以解除这是善待生命的 充分体现,而从心理上安乐死,让人们在生命的终点最后感受生命的尊严,那些由于疾病的折磨,健康的丧失,患者面 容憔悴不堪,身体形容枯槁,眼神痛苦绝望,行为无法自控,这一切摧毁了病人的尊严与骄傲,而安乐死让患者最后时 刻尊严体面的离开世界,这就是我们唯一的价值目标"敬重生命,解除痛苦,维护生命尊严” 我方实施安乐死方案如下,我方初步将安乐死定于三级甲等医院中,并设立专门安乐死科室(2009 年医院 有916571个,三级甲等医院有 20291个)由专门的主任医师及护理人员并配带家庭心理辅导小组(其中人员招募自愿者)安乐死步鄹如下一是病人的申请;二是医师的诊断;三是病人与医师协议的达成;四是医师实施安乐死的行为。而贯穿始终的是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以及公证机关的公证。法院和公证机关的“第三者”的中立姿态一是病人的申请:当病人表达了选择安乐死的意愿以后,(法院及时派工作人员到病房或专门场所主持申请的书写活动)法院必须指定公证机关到场公证。书写申请之前,法院须指定医师判断病人是否处于神志清醒的状态,神志不清醒的不得进行申请的书写活动。(申请书为法定标准格式),病人需要书写的主要内容是表达自己难忍病痛、自愿选择死亡的意愿。(病人有书写能力的,必须亲自书写)病人无书写能力的,可自己口述申请内容,请亲属或朋友代书。代书时,公证机关必须认真公证,并制作视听资料;(法院工作人员必须认真监督,以确保代书的内容与口述的内容相同。)申请书写完毕以后,申请书、公证书、以及视听资料由法院保管。 二是医师的诊断:法院立即指定病人目前所在医院的权威医师(至少一名)以及其他医院的权威医师(至少两名)对病人的病情分别独立的进行诊断,在7天之内作出书面结论(书面结论要有医师签字和其所在医院加盖公章。)书面结论的内容明确判断:A、病人是否确实患医疗技术无法治愈的不治之症;B、该不治之症是否确实给病人带来了极端痛苦(温热刺激法用凸透镜将光聚焦于皮肤3秒钟,借以测定疼痛感觉的方法。将聚焦热线从远逐渐移近皮肤,当患者开始从热感转变为痛感时,此时的热量即为疼痛阈值,其单位是Dol,以gmcal/see/cm表示。这是临床较为简便实用的测痛方法。视觉模拟评分法使用热辐射法,即温度测痛方法,它使用凸透镜聚焦,将热源发出的光线均地投射到受测试皮肤表面区域,当热辐射疼痛与病人原有疼痛程度相等时,可用此时的单位面积皮肤每秒钟所受到的热量表示疼痛的强度。从测试开始的热刺激量逐渐增加至刚刚引起疼痛时的仪器所显示的热辐射量值即为"强度痛阈",而达到"强度痛阈"后继续增加刺激强度直至病人无法忍受时仪器所显示的热辐射量值即为"耐痛阈",从而测试出病患的疼痛程度 );C、病人是否处于临近死期的状态;D、是否确实是除了安乐死以外别无其他办法可使病人在一个较长的连续的时间内摆脱病痛。书面结论须详细论证得出结论的医学根据。法院进行比较,结论一致的,才能视为初步具有符合安乐死的法定条件(若有任意一份书面结论中的任一条结论为否定时,则法院裁定该病人不得申请安乐死。但病人可以要求复诊,复诊仍须按上述程序进行。复诊三次,还是不能达成一致结论的,法院裁定不得申请安乐死,亦不得再次要求复诊。在诊断结论作出以前的“等待期”中,病人可随时撤回申请(授权即无效);也可单独撤回授权而另行授权。撤回须制作撤回书。撤回权正式行使之前,必须告知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和公证人员到场,由法院主持撤回意愿的表达活动,病人在撤回书中表达撤回的意愿。由公证机关制作公证书,以证明撤回的程序合法有效。最后,诊断的书面结论、裁定书、撤回书、公证书装入案卷,由法院保管) 三是病人与医师协议的达成:法院必须及时组织进行达成实施安乐死协议的活动。病人、病人将要授权的医师、病人的亲属和朋友、法院工作人员、公证人员必须全部到场。(“实施安乐死协议”为标准格式,病人在协议书中书面表达他的授权意愿(关于授权的书面表达的问题,按申请的书面表达的规定办理)。公证机关制作公证书,

英语辩论-安乐死合法化

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 We think it’s necessary. On one hand, we can save our limiting medical resources for those who need treatment than any other people. On the other hand, we can keep patients from endless paint. 我们认为这是有必要的。一方面,我们可以节约有限的医疗资源给其他更需要的治疗的病人。另一方面,我们可以解脱这些受着无尽的痛苦的病人。 补充观点: 1.Euthanasia can release the stress of the society, if the patients can’t do any contribution. 如果那个病人无法做出任何贡献,那么安乐死可以减轻社会的负担。 2.Euthanasia can free the patients who are under heavy paint. 安乐死可以解脱那些正承受着巨大痛苦的病人。 3. A person’s life belongs to himself, he has access to end his life. 一个人的生命属于他自己,他有权结束自己的生命。 反方: I think we should n’t make euthanasia legal. Otherwise, some people may commit suicide through this way, which offer them an easy way to die. In addition, it can be an legal way to deprive(剥夺) people’s life, for those who have evil intentions. So, I don’t agree this point. 补充观点: 1. Euthanasia is a rejection of the importance and value of human life 安乐死是拒绝了人类生活的意义和价值 1.The poor will truly be killed by poverty through euthanasia, because of no money for treatment. 穷人会真正地被贫穷以这种形式给杀死,因为没钱治疗。 2.Euthanasia is disguised violations of the right to life 安乐死是变相侵害生命权

中国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反方一辩

反方原始报告 尊敬的各位评委,主持人,对方辩友: 大家,下午好! 谢谢对方辩友的精彩陈词,再让我们来看看今天的辩题。安乐死,中国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合法化,是指某些事物符合法律规范。我方观点是,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接下来,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证我方观点: 第一,安乐死的合法化,在法律制度上撕开了一个口子,为谋杀大开方便之门。安乐死的立法,为犯罪提供了看似光明合法的手段,为残忍的行为披上法律的外衣。的确,安乐死有其限定的条件,病人确实患有不治之症不堪忍受病痛自己提出,亲属同意,医生认可等。但是谁来保证其中的环节不被不法分子利用,联合医生,捏造病情,伪造协议,造成病人的被安乐死以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明知道这是一把刀,还是一把杀人不见血的刀,你还把它交给凶犯? 第二,安乐死合法化既违背了中国传承上千年传统伦理孝道,又违反了传统医德。“父母之德,昊天罔极”作为一种集体意识根深蒂固,当父母患病时,相信任何一个要为父母实行安乐死的子女,都无法避免这种社会集体意识的压力。家属放弃治疗、选择安乐死,无论出于是病人自身意愿还是家属意愿都是违背亲属间伦理道德的行为,安乐死的合法化无疑是对人伦的极大挑战。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医生对病人的人身健康应是无限忠诚的。安乐死的合法化使救死扶伤的医生去执行结束病人生命的手术,与医生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相悖,这就不可避免的伤害了传统医德。扪心自问:这样的“合法”却不合情的触及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的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吗? 第三,我方不否认安乐死有积极合理之处,但是这些合理之处就无可替代了吗?显然不是。安乐死存在的难操作性,标准难定,是非难明等不可避免的弊端,它既不是帮助病人减轻痛苦的唯一途径也不是最佳途径。安乐死是以提前结束生命为代价的,而注重提升病人及家属生活质量,减缓病人痛苦的姑息治疗,临终关怀等更加尊重了生命的价值,是更好的选择。既然安乐死的弊病不可避免、代价又如此之大,并且又非不可替代。那么安乐死的合法化的现实意义又有多大呢? 安乐死合法化不仅是个人的生死,还涉及到社会的整体秩序,伦理道德以及价值取向,这是安乐死合法化难以逾越的鸿沟。 因此,我方坚定地认为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关于‘安乐死’的辩论

、辩论赛流程立论阶段 一)正方一辩开篇立论,3 分钟 二)反方一辩开篇立论,3 分钟 驳立论阶段 三)反方二辩驳对方立论,2 分钟 四)正方二辩驳对方立论,2 分钟 质辩环节 (五)正方三辩提问反方一、二、四辩各一个问题,反方辩手分别应答。每次提问时间不得超过15 秒,三个问题累计回答时间为1分30 秒。 六)反方三辩提问正方一、二、四辩各一个问题,正方辩手分别应答。每次提问时间不得超过15 秒,三个问

题累计回答时间为1分30 秒 七)正方三辩质辩小结,1 分30 秒八)反方三辩质辩小结,1 分30 秒自由辩论 九)自由辩论 总结陈词 十)反方四辩总结陈词,3 分钟 十一)正方四辩总结陈词,3 分钟 赛制具体说明:

由正方双方的一辩选手来完成,要求立论的框架明确,语言通畅,逻辑清晰,能够正确的阐述己方的立场。 (二)驳立论阶段: 这个阶段的发言由双方的二辩来进行,旨在针对对方的立论环节的发言进行回驳和补充己方的立论的观点,也可以扩展本方的立论方向和巩固己方的立场。 (三)质辩环节: 这个阶段是,由双方的三辩来完成这个环节,双方的三辩针对对方的观点和本方的立场设计三个问题,由一方的三辩起来提问对方的一辩,二辩,四辩各一个问题,要求被问方必须回答,不能闪躲,提问方的时间每个问题不可超过十五秒,回答方三个问题的回答累计时间是一分三十秒,双方的三辩交替提问,由正方开始,在质辩的环节中,要求双方的语言规范和仪态庄重,表述清晰。在质辩结束后,由双方的三辩针对对方的回答进行质辩小节,时间一分半,由正方开始。 (四)自由辩论阶段: 正反双方的八位辩手都要参加,辩论双方交替发言。双方都拥有四分钟的累计发言时间,在一方时间用完后, 另外一方可以继续发言,直至本方的时间用完。在这个环节中,要求辩论双方的队员团结合作和整体配合,自由辩论阶段由正方开始

英语安乐死辩论赛正方和反方的观点

Mercy killing is one of the most controversial issues in the world of medicine. As the picture given above depicts, A late sick mother desperately ill son request for euthanasia. But the son was cut for this。feeling helpless because he is at a loss what to do about it. The picture really sets me thinking. It implies that people differ in their attitudes towards the mercy killing.Some people think it is right.but others dont think so.now let us listen to everyone's different opinions 安乐死是医学界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正如上面所示的视频所描绘的,一位晚期患病母亲病入膏肓,请求儿子实施安乐死。但儿子且为此获罪,感到无能为力,因为他们不知道该怎么办。这幅画确实发人深省。它暗示,人们在对待安乐死上看法不一致。有些人认为他是对的,但其他的不这样认为,现在让我们听听大家的不同观点 赞成 1.If a person loses the survivability of the community has not contributed to lose the meaning of life.reduce reliance on others and a burden on society. 如果一个人失去了生存能力,对社会没有了贡献,也就失去了生命的意义,减少对别人的倚赖和对社会的负担。 2.the complete elimination of euthanasia patients can be painful diseases, mental stress and depression thinking exists. 安乐死可以彻底消除病人的疾病痛苦,精神压力和思想懮愁 3.a person bound to die sooner or later die; One hundred dead, the living dead are free, patients and relatives reflex happy 人总难免一死,早晚都是死;一死百了,死人活人都解脱,患者与亲朋皆大欢 4.the lives of their own people, individuals have the right to end their lives, which is opposed to the human rights and personal freedom. 人的生命属于自己,个人有权结束生命,这是个人自由和独享的人权 5.we believe that euthanasia is a form of respect for life. 安乐死是尊重生命的一种方式。 6.首先,从主观方面来讲,安乐死对于病人自身,是一种减少生命痛苦的方式。人,总是趋利避害的,没有人会说“我要去寻找痛苦,我要去远离快乐”。当一个人处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之下,当生命的存在已成为一场噩梦,我们难道还要提及道德和伦理吗?生存这个基本的“长度”都已经不能够维持,还要来谈及生命的宽度,还要去顾及伦理的重量吗? First,from a subjective point of view.Euthanasia for the patients themselves, is a way to reduce human suffering.People always seek advantages and avoid disadvantages, and no one would say, "I am going to look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四辩稿

谢谢主席,再次问候到场各位,今天我很荣幸的能够作为本场比赛最后一位发言的辩手对本场比赛做一个全面的总结。再补充我方观点之前请允许指出对方辩友从开篇立论到总结陈词中的几点偏颇之处。 第一,对方同学告诉我们说啊,安乐死存在很多技术障碍,诸如误诊率,医学奇迹等等,但是,今天我们这个辩题是一个应然性的辩题,讨论的是安乐死合法化是不是一种社会趋势所在,障碍性只能论证其很难达到,但不是应该或者不应该的充分条件。例如,成功有很多困难,但是我们能因为存在困难否认我应该去成功的这一趋势所在吗!同样的逻辑,安乐死合法化这一趋势势在必行! 第二,对方同学说,安乐死合法化会引发更多的社会危机,例如违背病人意愿,合理谋杀等危机,但是,正是因为合法化引发的社会危机,才更需要以合法化的途径去有效规范,规范患者,家属和医生的权利,惩处那些违道德法律的行为,才能真正让安乐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我们社会所用,满足那些垂危病人最后的愿望! 第三,对方同学说,合法化会让很多人钻法律漏洞,引发合理谋杀。但是我想请问对方同学了,哪一条法律没有一点点的漏洞!我们要做的是完善法律,完善监督机制,还是应该全盘否定安乐死呢!还要替您您的是,那些不孝子女和不道德的医生谋杀患者,究竟是因为安乐死,还是因为人心不古呢!正因为人心不古,所以我们更应该合法化,起到规范,惩戒,威慑的作用! 其实对方辩友最大的错误所在,就是只看到了安乐死的表面上的不合理性,难以操控性,没有真正从伦理,法理,以及社会的需求角度看待安乐死合法化的进程。今天这个辩题是个应然性辩题,我们要讨论的不是安乐死到底有多少合理性或者多少不合理性,而是要看社会的伦理,道德以及法律的发展趋势究竟何在!之前我方一二三辩已经论证了安乐死并非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存在其合理性。实施安乐死必须满足四个前提,病人理性且完全自愿,家属同意,医生同意,并且有医生和护士进行实施。所以,安乐死在操作层面上并不会产生如对方辩友所说的那重重的社会危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在法律层面上应该合法化。同时,安乐死很好地满足了那些身患绝症且饱受痛苦折磨的患者的需求,与其增加病人痛苦的时间,不如尊重病人意愿,对其实施安乐祥和的死亡,两者相比,究竟哪一者才更加富有人道主义精神呢! 卢梭说,生命不是呼吸,生命是一种活动。那么求生无望的病人勉强的痛苦的延续生命是不是一种生命的价值!宪法告诉我们,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拥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那么允许绝症病人选择安乐死,是不是符合他们的生命权和自由权呢!允许他们以一种更有尊严的方式结束自己痛苦的生命是不是也满足了他们追求幸福的权利呢! 最后,我想请在座的各位和我一起,为那些身患绝症且饱受痛苦折磨的患者们祈福,愿安乐死早日合法化,愿生命的终结也能绽放出人文那关怀的异彩,谢谢。

辩论赛: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反方)(1)

一辩陈词: 谢谢主席,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同学们以及我们可爱的对方辩友: 大家晚上好! 对方一辩的陈词听起来真可谓是入情入理、义正词严,可惜字字珠玑中却是字字偏激,几下几点我不得不忍痛指出! 首先,对方一辩为我们描述了种种惨绝人寰的病状,相信不仅我方,在场的评委和同学都一定会为之潸然泪下。然而,我们不得不看到这一切的背后,真的是患者本人的真实意愿吗?不想成为子女的重负,不想成为社会的重负,也许这才是患者选择死亡真正的原因。痛苦的病症令人可以承受,而父母那份选择死亡的包含了所有的辛酸苦辣的爱才是真正的“生命不能承受之轻”。 其次,根据医学权威克雷米林报告,绝大多数选择安乐死的是心理抑郁的垂危病人而非那些真正病痛缠身的患者。面对如此的状况, 难道我们不应该指引他们重新拾起生命的希望,用微笑温暖他们的心,而是只看表面现象就指给他们一条通往无尽黑暗的路吗? 再者,对方辩友说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但“宁为人间一株草, 不做天上一颗星”,我们深深地理解,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但我们更深深地知道,生命的可贵。在安乐死的浪潮日益高涨的今天, 我们仍然要高呼,真正的尊重是让病人不放弃每一寸生命的希望! 让我们正视问题,才能在寻求真理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欲正其身,先正其名。《辞海》 2841页中将“安乐死”定义为现代医学无法挽救而面临濒临死亡的病人的真诚主动要求,医生为解决其不堪忍受的痛苦而采取无痛苦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应该”解释为:在伦理学上指由道德规律所要求的规定。而“合法化”是指:使其符合法律规定。而此次辩题的前提是在中国,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实事求是。

安乐死辩论赛网络版

正- 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 在法律不断健全的当今社会,人的权利不断受到重视--生存备受关注,死亡也越 来越发人深思.那么今天我们就将对"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的问题展开一场辩论. 首先就让我们来明确一下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有不受侵犯的权利。也就是说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如果一个人已患绝症,生存已没有希望,只是承受着心灵和肉体上的痛苦,让他安静祥和地离去又有什么不应该呢 因此我方观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理由有以下几点: 1.从个人的角度看,安乐死是最大限度地展示出病痛,生命垂危,死亡这一生命过程的应有尊严。它保证了个人在生命最后一刻所做出的对生命的自主和自决的权利。 2.从经济的角度看,安乐死是是阻止成本无限扩张的有效方式。当死亡过程逐渐展开,生存的成本逐渐放大,对经济,心理,家庭和社会成本都是不断的加大。而安乐死可以减少这种浪费的支出,是实行者对这家庭成员爱的考虑。3.安乐死能够解除人的不幸和痛苦,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精神,是对人权的保护。 因此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谢谢 反二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 还记得古希腊医生西博拉底的誓言吗:我将尽我的全力去辅助病人而决不损害他们!两千多年的这条训戒成为医生们的最高信条!而安乐死做为一个医学概念被提出时医生就被至于进退两难的境地!第一:一种法律的确立要有利于社会的进步!要保证公民的生存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力!安乐死的立法将对法理,道德,伦理进行挑战甚置是颠复!没有甚重的态度,尽凭着对病人的一腔怜悯是不能成为立法的理由的! 让我们回到医学的领域!对于病人的病痛我们非常同情!但估惜治疗,临终关怀等等手段能够部分甚至全部为患者带来生的尊严!为何非要一死了之,为何不能面朝大海等待春暖花开! 安乐死从技术上来讲是没有什么错的!错就错在要立法使所有的人都这样去做!这是对向死神抗争人们的打击呀! 花儿美吗?是插在安乐而死的亲人坟前还是用它来抚慰生者更加眩烂!河山美吗?是与亲人周游过后留下美好的记忆,还是撒下安乐而死亲人的骨灰留下遗憾!蓝天美吗?是否要在云间回忆亲人的音容笑貌!时而叹惜生命的短暂! 死去的人走了,他们去了哪里现在过的好吗!我们都不知道,但是如果他们泉下有知一定希望生者能够活的更好!

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结辩稿(1)

1、对方辩友说,安乐死合法化会忽略部分人并非自愿接受安乐死的意愿(因意愿无法确定而 不能急于给这部分人一个合理死去的机会)。 2、但是,难道就因为部分人的意愿无法确定我们就不去考虑另外一部分强烈要求安乐死的 人的感受了吗?对方无法确定究竟是被迫选择安乐死还是自愿强烈要求安乐死的人数多,那么这个问题我们就无法讨论。而在刚刚我方一辩稿中已经阐明,中国危重病人对于安乐死的需求性是很大的,而对于对方辩友不断强调的部分人因为经济、家人等因素而被迫接受安乐死这一说法,我方已经给出相关政策,例如在安乐死之前为病人提供资金上的援助和医疗上的支持,请心理医生进行治疗,走访并确定病人申请安乐死的最终原因,确定他是否确认进行安乐死等,诸如此类即可以在最大程度上解决对方辩友所说的问题。 而对方辩友同样没有考虑,另外一部分对安乐死有强烈需求的人的感受,同样都是一部分人,为什么对方辩友仅仅讨论意愿无法确定的人的问题而不去讨论这一部分人。安乐死给那些对死亡有强烈需求的人一个体面的选择,同时给不确定或者说是被迫进行安乐死的人一个考虑的过程。从这一点上来讲,安乐死合法化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明晰一个点:当问题足够严重紧迫的时候,只要政策有效且成本不是离谱,就该实行;其次,我们其实只是为那些真正想死的人开放一种选择,所以众多是多少,不需考虑,只要有这部分需求即可;再其次,任何政策制定之初都会面临不适应现状的情况,比如你说的医疗资源问题,但是所谓改革所谓立法,哪一样不是要破旧立新呢,今天我们提出要将安乐死合法化,不就是意识到这一部分人群的意愿无法继续被忽视,因而我们要促进医疗事业的改革,提高医疗效率,去满足它。总不能说,我现在做不到,能够成为我不去做的理由吧。) 3、对方辩友说,生命为上,临终关怀等措施才是最好的选择。在这一点上,我方认为生命 的意义并不是如对方辩友所说的在于它的长度,而是在于其质量和价值。相比较狼狈、痛苦的活着,有尊严的,体面地死去是更好地选择,安乐死给那些并不想继续承受痛苦的人一个保存尊严的机会。临终关怀并不能满足那些对死有强烈需求的人的需求,而对方辩友恰恰忽视了这一点,我们面临的是全体可能以及已经对死有需求的人,您方所提出的措施并不能解决所有人的问题。再者,生命的价值之并不可以被反方先天的认为是在于活着,在这一点上我方没有能够与其达成一致,所以我方认为对方在这一点上纠结没有意义。 4、对方辩友说,安乐死的成本太高可行性低。首先,对方提出这一点不知是否考虑到自身 提出的解决方法的成本,我们安乐死之前的治疗要钱,对方所说的治疗就不需要钱了吗? 对方并没有给出例如安乐死合法化的成本比其所说的治疗等措施要更低的数据,所以在这一点上我方认为对方真的是在自相矛盾啊。 5、对方辩友说安乐死合法化会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例如违背病人意愿,合理谋杀等问题。 但是,正是因为合法化引发的社会问题,就更应该用合法的手段解决,利用合法的政策,加强法律对患者、家属和医生的规范等,惩处发生违反道德法律的行为,能够为安乐死合法化的有效实施保驾护航。 今天,我方论述的是安乐死应该合法化,是为了满足绝症病人的极度痛苦无法解决以及心理上对体面而死的需求,而安乐死为他们的这种需求提供了一个既合乎情理,又合乎法理的选择。我方认为,对于在经历过进行安乐死申请之后的政府给予的治疗和援助措施之后,仍然对安乐死有强烈需求的人,安乐死是消解他们生理乃至心理上痛苦的唯一手段。其次,我方今天论述的安乐死合法化并不代表身患绝症的或面临死亡的人们一定要选择安乐死,它只是为对死有强烈需求的人提供了一个合法的途径去选择一个体面的死亡方式。在我方一辩稿中也已经给出了相关的辅助政策,通过这些政策与安乐死相结合,既解决了部分重症患者对死亡的强烈需求,又给了那些并不确定个人意愿以及非自

安乐死辩论赛反方辩词三篇

安乐死辩论赛反方辩词三篇 辩论赛既然是一种竞赛活动,那么,参赛者谁胜谁负,需要有人作出评论和 裁判。评判人员必须是具有与辩论内容相关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下面是大熊猫 壹号书店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安乐死辩论赛反方辩词 Mercy killing is one of the most controversial issues in the world of medicine. As the picture given above depicts, A late sick mother desperately ill son request for euthanasia. But the son was cut for this。 feeling helpless because he is at a loss what to do about it. The picture really sets me thinking. It implies that people differ in their attitudes towards the mercy killing .Some people think it is right.but others dont think so.now let us listen to everyone's different opinions 安乐死是医学界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正如上面所示的视 频所描绘的,一位晚期患病母亲病入膏肓,请求儿子实施安乐死。但儿子且为此 获罪,感到无能为力,因为他们不知道该怎么办。这幅画确实发人深省。它暗示, 人们在对待安乐死上看法不一致。有些人认为他是对的,但其他的不这样认为, 现在让我们听听大家的不同观点 赞成 1.If a person loses the survivability of the community has not contributed to lose the meaning of life.reduce reliance on others and a burden on society. 如果一个人失去了生存能力,对社会没有了贡献,也就失去了生命的意义, 减少对别人的倚赖和对社会的负担。 2.the complete elimination of euthanasia patients can be painful diseases, mental stress and depression thinking exists. 安乐死可以彻底消除病人的疾病痛苦,精神压力和思想懮愁 3.a person bound to die sooner or later die; One hundred dead, the living dead are free, patients and relatives reflex happy 人总难免一死,早晚都是死;一死百了,死人活人都解脱,患者与亲朋皆大 欢 4.the lives of their own people, individuals have the right to end

安乐死辩论赛

安乐死辩论赛 1、立论陈述阶段;下面请正方一辩开篇立论,4分钟;正方一辩:; 丁灿:在法律不断健全的当今社会,人的权利不断受到;首先就让我们 来明确一下安乐死的定义;";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 病人在垂危状;如果一个人已患绝症,生存已没有希望,只是承受着心; 因此我方观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符合人道主义;1.从个人的角 度看,安乐死是最大限度地展示出病痛 1、立论陈述阶段 下面请正方一辩开篇立论,4分钟 正方一辩: 丁灿:在法律不断健全的当今社会,人的权利不断受到重视--生存 备受关注,死亡也越来越发人深思.那么今天我们就将对"安乐死是否应 该合法"的问题展开一场辩论. 首先就让我们来明确一下安乐死的定义;"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 致死术; 十一(女)春天的阳光是多情的,它用叶的浓清,花的娇艳和风的 缠绵为我们编织着迷人的梦境。让我们用喜悦去寻找春天的阳光,用欣 慰去感受春天的温暖。下面请欣赏诗歌朗诵《一树春天》 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 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

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有不受侵犯的权利。也就是说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如果一个人已患绝症,生存已没有希望,只是承受着心灵和肉体上的痛苦,让他安静祥和地离去又有什么不应该呢 06、07级各班各派一支队伍(4人)参加本次辩论赛,法律协会与学习部各派一支队伍(4人),共3支队伍参加本次辩论赛。 因此我方观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理由有以下几点: 1.从个人的角度看,安乐死是最大限度地展示出病痛,生命垂危,死亡这一生命过程的应有尊严。它保证了个人在生命最后一刻所做出的对生命的自主和自决的权利。 2.从经济的角度看,安乐死是是阻止成本无限扩张的有效方式。当死亡过程逐渐展开,生存的成本逐渐放大,对经济,心理,家庭和社会成本都是不断的加大。而安乐死可以减少这种浪费的支出,是实行者对这家庭成员爱的考虑。 3.安乐死能够解除人的不幸和痛苦,是对人权的保护。 因此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精神,谢谢 下面请反方一辩开篇立论,4分钟 反方一辩: 张丽清:还记得古希腊医生西博拉底的誓言吗:我将尽我的全力去辅助病人而决不损害他们!两千多年的这条训戒成为医生们的最高信条!

安乐死合法化一辩立论稿

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 众所周知,死亡已经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话题,而千百年来,人们对于死亡的看法也在不断前进变化着。在现代生活中,我们所要考虑的已经不是是否接受死亡,而是如何接受。“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也就应运而生。 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在我国实现合理化。 首先,我们不妨来明确一下安乐死在我国的定义。他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 根据这一概念,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个观点:第一,安乐死是一种死亡状态,不是死亡原因,故它不能与自然死亡、病理死亡和意外死亡这三种死亡原因并列;第二,安乐死的对象是当代医学上无可挽救生命的痛苦的濒死者;第三,安乐死是人工控制的死亡状态,其目的重在使病人“安乐”,不在使病人“死亡”。 那么接下来,我们不妨讨论一下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人类对死亡的观念在不断地发展演变着。从最初盲目畏惧死亡到消极平静地接受死亡,最后发展到积极主动地规范死亡,人类对死亡这一自然法则的心理轨迹,反映了人类对生命价值理解的升华和对生命保护力度的加强。安乐死也逐渐被世人尤其被病人及家属所接受。 在国际社会上,很多国家已经走在了我们的前面,像比利时目前已对这个议题进行了立法机关的院会辩论;瑞士已经允许在某些情形下可以进行安乐死;美国的某些州也允许在某些情形下进行安乐死。英国已有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生命。法国也开始考虑安乐死的合法性。而最早将其合法化的荷兰已经有10万人立下了实施安乐死的遗嘱。 可见安乐死作为人的权利在世界范围都具有普遍意义,为其立法的工作也是势在必行。 而且,考虑到导致人们死亡的原因正由原来的以传染病为主,转向以癌症、心脑血管及老年性疾病为主,进行“安乐死”的潜在需要客观上在增加,所以,有必要尽快立法加以确认规范,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反之,如果不立法规范,就可能给谋杀犯罪及推卸医疗事故造成可乘之机。 此外,让那些身患绝症,死亡随时可能到来、身心处于极度痛苦状态中的人,有权选择结束生命的方式。是对他们自己、对家属、对社会都有益的行为。这也充分尊重了临终病人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而且把有限的医疗资源用于更需要的人,这也符合社会资源合理分配的公正原则。 “中文激光照排之父”王选先生就曾立下这样的遗嘱“一旦病情不治,我坚决要求安乐死……我不愿浪费国家和医生们的财力物力和精力,并且死了以后不要再麻烦人”。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安乐死应该在我国合法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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