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

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3、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

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

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责任由申请人自负。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租用住所(经营场所)协议书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因乙方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租用座落在镇(街道)村(路) 门牌号间房屋为住所(经营场所),租用面积为平方米,租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年租金为元。

其它需说明:

甲乙双方协商议定以下事项共同遵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住所 经营场所 申报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一、企业名称:宝天财税 二、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河南省______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三、使用面积为平方米 四、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是否属于居民住宅:是□否□ 五、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是否还登记有其他企业(一址多照): 是□否□ 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取得方式: □自有房产 □租赁,租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无偿使用,提供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方式____________,提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承诺内容 1、本企业承诺已取得申报所在地作为本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不属于依法确定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的房屋,地址表述真实无误。 2、本企业承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与本企业经营内容相适应,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地方政府的规定要求,如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许可审批的,承诺取得相关许可审批后开展经营活动。 3、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如属于居民住宅,本企业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企业不扰民、无污染、无安全隐患。 4、本企业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承诺情况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愿意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纠正和行政处罚,并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备注:1.在对应项的□上打√,并按要求填写补充信息; 2.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 3.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加盖企业公章; 4.申请分支机构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济南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附件: 济南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根据《公司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登记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和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企业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且必须在工商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 经营场所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第三条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按市、县(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门牌、楼号、房号依次填写。无门牌或房号的,加注与周边显著标志物的距离,做到详细、明确、规范。 第四条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工商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当签署《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载明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内容。 申请人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被相关部门确定、且告知登记机关为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的,登记机关不得登记注册。 登记机关在受理审批过程中,可利用大数据手段对申请人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对比对核查有问题以及遇到投诉、举报及其他影响住所(经营场所)真实性等情形的,应当进行核查处理。 第五条申请人自有房屋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之一,作为合法使用证明: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购买协议(需网签备案的,提交网签备案的购买协议); (三)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协议; (四)房屋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等任一项合法建设手续; (五)房屋产权单位(企业)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企业)证明; (六)开发区管委会或市场管理机构证明; (七)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供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证明;

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无论设立、变更(经营场所)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下简称《使用证明》)适用各类市场主体(含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开业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使用。 2、申请人提交此《使用证明》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需认真阅读《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 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6〕64号)文件,如实、准 确、规范、完整填写相关信息;所有信息项均为必填项,其中标注□的为 单选项,需选择相应的内容并在□中打√或涂■;《使用证明》的实质内 容不得涂改。 3、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上述签名应当系本人书写。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无论设立登记、变更(经营场所)登记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4、申请书、章程等材料中住所(经营场所)的表述应当与《使用证明》记载的地址书写一致。住所(经营场所)应按所在市、县、(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注册。 5、从事镇政办发〔2016〕64号文件附件2《常见“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2016年)》所列经营项目或业态的,需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协议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适用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或场所)》(镇政发〔2014〕12号文件附件4)等材料用于核实房屋用途真实性,企业登记机关需要进一步核实《使用证明》实质内容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配合。其他情形,必要时企业登记机关按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业务规范(试行)》启动核实等程序,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书面材料或者配合采取其他方式核实。 《常见“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2016年)》所列经营项目或业态:①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②娱乐场所;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④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⑥动物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⑦旅行社。 6、了解更多信息和政策文件请登录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c110657568.html,);《使用证明》表格及示范文本在首页-办事指南栏目中可下载打印。

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附件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房屋规划用途是否军产 申请人作出以下承诺: 1.已知晓《石家庄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内容,承诺已取得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并对其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负责; 2、该住所(经营场所)适合本公司经营的业务,没有违反相关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3、该房屋属于住宅,已经征求利害关系人同意,不会产生扰民问题。(属于住宅的,选择该项承诺); 4、该房屋不属军产。(属于军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本表填写信息真实,记载地址完整、准确; 6、因该场所用作住所(经营场所)发生的争议或法律问题,申请人自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7、已认真阅读背面《特别提示》。 全体股东(投资人)签字(或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注: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由全体投资人签字或盖章。分公司设立由公司盖章并由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已成立的市场主体由企业(或分支机构)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个体工商户没有刻制公章的可由经营者签字。

特别提示: 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将下列场所申报为住所(经营场所):(一)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居住用房(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科技研发(不含危险物品)、软件开发、翻译服务等不污染环境、不影响居民生活的市场主体除外)。 (二)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擅自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的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 (三)用于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四)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内新建、改建和扩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内公共部分。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城镇管理需要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住所(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住所(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证明:兹有坐落于长沙市望城区 房屋,面积玉米,该房屋暂未办(已办)房产证,不属于临时建筑、违章建筑、不属于危房,不在征拆范围内,不在长沙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内,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租赁给作为(企业)的住所使用。 长沙市望城区社区(村委会) (盖章) 20 年月日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 3、在经营场所不从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5、申请人已知悉《物权法》关于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需取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规定。遵守有关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如存在污染、扰民情形,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或主动搬迁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承诺书 长沙市望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工商部门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末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签名: 年月日备注:签名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表

附件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表 基本信息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地址 村(小区)号 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 联系电话 □市场主体自有□向房屋所有权人(□租赁□借用) 使用权取得方式 □转租赁,并已征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 转借用,并已征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 房屋用途□工业或商用□住宅□其他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郑重承诺: 1.已取得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承担填报虚假信息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对于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保、文化、卫生计生、安监、城管等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已依法办理审批。 3.自觉接受登记机关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4.自觉接受有关审批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因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5.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注:1、本表适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及分支机构登记。 2、申请人请按照格式规范填写,并在相应的“□”中打“√”。无法提供详细地址的需填写《方位示意图》。 3、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承诺”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承诺”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 4、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人承诺”由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承诺”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5、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人承诺”由企业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合伙企业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承诺”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6、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人承诺”由企业投资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承诺”由投资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7、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人承诺”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承诺”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8、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署。 9、申请其他经营单位开业登记、住所变更登记,“申请人承诺”由隶属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 10、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范本

范本一: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适用: 附件: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公司(非公司企 贵州XX投资有限公司 业)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贵州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本公司(企业)作出如下承诺: 一、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二、本公司(企业)使用此场地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期间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义务。 申请人:贵州XX投资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王XX、李XX、刘XX (盖章或者签字) 20XX年XX月XX日 注:1、公司(企业)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填写此表。 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 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 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股东盖章。

范本二:企业变更登记适用: 附件: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公司(非公司企 贵州XX投资有限公司 业)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贵州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本公司(企业)作出如下承诺: 一、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二、本公司(企业)使用此场地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期间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义务。 申请人:贵州XX投资有限公司 (盖章或者签字) 20XX年XX月XX日 注:1、公司(企业)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填写此表。 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 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 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股东盖章。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正式版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表格说明见下页) 此表根据《赣州市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制定,其原文如下:

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4〕9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精神,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结合赣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赣州市内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第四条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市场主体的法定地址,是市场主体的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 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已经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 第五条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除外)可以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住所和经营场所同在一起的,只登记住所;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但属于同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管辖区内的,允许市场主体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但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市场主体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的,应当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备案文本,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出具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己经备案的经营场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市场主体信用信念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市场主体登记时,申请人需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并对证明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申请人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允许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一)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 (二)在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科技园等专业园区内的市场主体。 (三)经营股权投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业的市场主体。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填写说明 注:该表格仅适用于负面清单以外的情形。以下“说明”供填写申报承诺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文书使用于内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的由该企业加盖公章),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3.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4.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5.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和房屋性质栏的□中打“√”。 6.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为企业法律文书接收地。 7.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路桥区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负面清单 下列情形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 需提供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1.对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 2.商务秘书企业; 3.军队、武警等单位所有、属于专项管理的房屋; 4.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5.登记机关有收到该住所(经营场所)存在争议的初步证据; 6.因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登记部门认为不适宜申报制情形的。 (1)在市场内经营的且市场名称登记证已过期(菜市场除外); (2)经营场所在工业园区、电商产业园等各类产业园区内的; (3)学校教学用房 (4)重污染行业:电镀、酸洗、铝氧化、镕炼、废旧金属回收拆解、化学产品制造等; (5)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出现跟“金融”有关字样的机构,包括交易所、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担保、典当、拍卖、投资咨询等; (6)食品生产(含小作坊)、餐饮经营、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培训类、托育服务类企业; (7)经营范围含“其他无需审批的合法业务”; (8)其他不适宜申报制情形的。

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模版

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本产权证明不适用住所申报制) 企业名称 个体经营者姓名 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住所邮政编码住所面积 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法定用途□经营性用房(办公用途)□城镇农村居民自建房□经营性用房(非办公用途)□住宅商品房 住所(经营 场所)地址 具体描述: 申请人承诺,对上述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 负责,并承担因填报虚假信息造成的后果。 申请人(非自然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年月日 镇(街)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证明 兹证明该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房屋所有人为:。(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填报说明: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设立登记申请人为投资人(股东、设立人、合伙人);股份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董事会; 变更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为隶属企业。 2.不适用住所申报的,如业主不能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等产权证明,可以由镇(街)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产权证明,使用此文书样式。 3.联系人应填写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个体户经营者。 4.住所地址格式为 XX市XX镇XX村(社区)XX(村小组)路(街、巷)XX号X楼XX号铺,没有门牌号的,地址需具体到村小组,并作“具体描述”以便找到该地址,如住 所地址为“XX市XX镇XX村XX村小组”,具体描述为“XX派出所东面”。描述所用的字词“XX派出所东面”不作为住所地址申请及登记,《登记申请书》和公司章程中的住所、个 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地址仅填写“XX市XX镇XX村XX村小组”。 5.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符合该项勾选“×”,不得空选。 6.房屋性质为住宅改作经营房用房的,除产权证明外,还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 住宅改经营性用房证明》。 7.填报虚假信息,将被依法处罚并纳入信用管理。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填表说明: 注:1、“住所(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 2、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4、除上述情形外,使用下列房屋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

公司经营场所承诺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公司经营场所承诺书 篇一:公司经营场所承诺书 篇一:经营场所承诺书 经营 场所(住所)承诺书 1、本企业已取得所 申报地址作为本企业经营场所(住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真实情况 如与陈述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愿意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纠正及行政处罚,并承担 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2、本企业已知悉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 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 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 3、如所申报的经营 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 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4、如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本企业在该地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 卫生和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本企业将依法向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批 准后方才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5、如所申报的经营 场所(住所)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章建筑或未经批准擅自改 变用途,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承担由此引 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本企业所申报的 经营场所(住所)及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

据,若该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 迁,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经营场所(住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承诺人: 20XX年05月25日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商 事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及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 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 人为企业的由该企业加盖公章);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 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3、个体工商户申请 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4、非法人分支机构 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篇二: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公司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承诺书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承诺书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 贵局已按照《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告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禁止性条款。 现郑重承诺:我(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未在禁止性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签名: 年月日备注:签名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下列场所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一)非(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二)历史建筑、公园、公共绿化地带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实行会员制、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以及从事高档餐饮、茶楼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三)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四)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住宅,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五)工业集中发展区域外的场所,不得作为工业企业经营场所,按照《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发〔2009〕25号)规定,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除外。 (六)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的场所,不得作为可能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企业的经营场所。 (七)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或居民住宅楼(院)内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网吧、游戏(游艺)活动等企业的经营场所。 (八)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的场所,不得作为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 (九)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军事禁区、施工工地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的场所,不得作为收购废旧金属企业的经营场所。 (十)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存在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等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场所。 (十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不得作为从事娱乐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 (十二)各区(市)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市管理实际需要,依法明确的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十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有关规定,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

附件四本声明及承诺书适用于采用非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制办理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工商登记使用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合法性声明及承诺书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郑重声明和承诺: 一、申请人知悉并遵守《肇庆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二、申请人申请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合法、安全,申请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不属于政府已决定予以征收并已发布相关征收公告的范围,并对场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三、申请人承诺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文广新、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监管、城市综合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依法办理审批。 四、申请人知悉《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相关内容,申请人承诺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不属于禁设区域目录禁止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或不在禁设区域目录规定的场所内从事禁止性经营活动。 五、申请人对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事实、虚假申报、违反承诺造成的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签署说明:申请人签署说明:未设立的商事主体,企业法人由法定代表人(或拟任)签名,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或拟任)签名,独资企业由负责人(或拟任)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已设立商事主体由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负责人、经营者)签名,并加盖商事主体公章(个体工商户除外);分支机构由隶属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范本

范本一: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适用: 附件: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1、公司(企业)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填写此表。 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时,申请人

为本单位。

范本二:企业变更登记适用: 附件: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本公司(企业)作出如下承诺: 一、 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二、 本公司(企业)使用此场地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期间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义务。 20XX 年 XX 月 XX 日 注:1、公司(企业)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填写此表。 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 ,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 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公司) 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 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 公司(非公司企 业)名称 贵州XX 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经营场所) 贵州省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号 申请人:贵州XX 投资有限公司

范本三:分支机构设立或变更登记适用: 附件: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本公司(企业)作出如下承诺: 一、 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二、 本公司(企业)使用此场地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期间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义务。 20XX 年 XX 月 XX 日 注:1、公司(企业)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填写此表。 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 ,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 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公司) 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 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 公司(非公司企 业)名称 贵州XX 投资有限公司XX 分公司 住所(经营场所) 贵州省 XX 市 XX 区 XX 路 XX 号 申请人:贵州XX 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2017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重要提示: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经许可监管部门审批,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场所有禁止或限制规定的,市场主体应遵守相关规定。政府各部门将加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对于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该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住所(经营场所)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监及其他负责许审批的部门将依法监督管理,发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违法的,将依法将其违法行录入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备注: 1.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勾选,符合该项在□勾选“√”。 2.住所地址格式可参照“XX省XX市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路/社区)XX号”进行填写,申请人无法提供详细地址的需填写背面的方位概略图。 3.设立登记,有限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设立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经营者。各类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申请人为隶属公司(企业、农专社、单位)。 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变更,申请人为本公司(企业、社);各类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变更,申请人为隶属公司(企业、农专社、单位);个体工商户变更,申请人为经营者。 5.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设立,“申请人声明”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人声明”加盖代表机构印章。 6.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7.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一、企业名称:宝天财税 二、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河南省______市县(市/区) 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三、使用面积为平方米 四、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是否属于居民住宅:是□否□ 五、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是否还登记有其他企业(一址多照): 是□否□ 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取得方式: □自有房产 □租赁,租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无偿使用,提供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方式____________,提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承诺内容 1、本企业承诺已取得申报所在地作为本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不属于依法确定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的房屋,地址表述真实无误。 2、本企业承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与本企业经营内容相适应,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地方政府的规定要求,如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许可审批的,承诺取得相关许可审批后开展经营活动。 3、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如属于居民住宅,本企业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企业不扰民、无污染、无安全隐患。 4、本企业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承诺情况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愿意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纠正和行政处罚,并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备注:1.在对应项的□上打√,并按要求填写补充信息; 2.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 3.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加盖企业公章; 4.申请分支机构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郑重声明和承诺: 一、对申报住所(含经营场所,下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并承担因填报虚假信息造成的后果。 二、从事经营的项目或申报的住所房屋不属下列情形: (一)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饮服务、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经营的; (二)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外商投资企业房产、外国(地区)企业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三、住所如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安监、城管等有关部门批准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非自然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个 体经营者姓名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住所邮政编码 住所面积 房屋所有权人 使用权取得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 房屋法定用途 □经营性用房(办公用途) □城镇农村居民自建房 □经营性用房(非办公用途) 住所(经营 场所)地址 具体描述: 同一地址 情况说明 □同一地址登记多个市场主体,与已登记的市场主体有投资关系 □同一地址已登记其他市场主体,原市场主体已不在该地址经营

填写说明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人为投资人(股东、设立人、合伙人);股份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董事会;变更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为隶属企业。 2.请依据实际情况勾选□,符合该项勾选“√”,不符合该项勾选“×”,不得空选。 3.同一地址登记多个市场主体的,申请人除勾选相关选项,还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有投资关系的提交多个市场主体间存在投资关系的说明;同一地址登记的原市场主体不在该地址经营的,应当提供由业主签署的原市场主体已不在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说明,并由申请人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原件或者当地村委会出具产权证明,核实住所证明的真实性,或者业主持身份证原件和房产证(购房合同)复印件到窗口确认住所证明的真实性。 4.住所地址格式为东莞市XX镇XX村(社区)XX(村小组)路(街、巷)XX号X楼XX号铺,没有门牌号的,地址需具体到村小组,并作“具体描述”以便找到该地址,如住所地址为“东莞市XX镇XX村XX村小组”,具体描述为“XX派出所东面”。描述所用的字词“XX派出所东面”不作为住所地址申请及登记,《登记申请书》和公司章程中的住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地址仅填写“东莞市XX镇XX村XX村小组”。 住所地址描述不清晰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者村委会证明,证明住所地址真实性。

企业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书

企业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书企业名称注册号 经营场所 □增设 □变更 原登记内容拟变更内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注:1、企业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区、县级市)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或变更原设的经营场所申请备案时填写此表。 2“经营场所”栏,请根据“增设”、“变更”情况,选择相应项目并在□中打√。 3、申请人为本企业,由企业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范本) 拟申请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场所属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合法占有),同意该场所作为该企业的住所(营业场所)。 无法提交权属证明材料的原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说明:住所和经营场所未取得权属证明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合法占有单位或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作为登记的合法材料。合法占有单位和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铁路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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