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与司法的偏差_以2009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为例

传媒与司法的偏差_以2009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为例
传媒与司法的偏差_以2009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为例

第28卷第5期

2010年9月政法论坛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Vol.28,No.5Sep.2010

作者简介:栗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①由北京义派公益团队发起,南方周末和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的2009年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结果按综

合得分高低排序分别为:李荞明看守所离奇死亡的“躲猫猫”案、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案、唐福珍“暴力抗法”案、邓玉娇

“官员与女服务生”案、张晖“钓鱼执法”案、河南灵宝“跨省追捕”案、杭州胡斌“飙车”、冒名顶替“罗彩霞”案、李庄案、“临时性强奸”改判案。

②庞勒认为,在一场大众运动中,人群的智力特别是思考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和分析能力直线下降,反而是激情的演讲、精巧的

暗示、耸人听闻的流言、强有力但是却缺乏逻辑分析的语言能够占据上风。可参见[法]庞勒:《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3页。

传媒与司法的偏差

———以2009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为例

峥摘要:2009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体现出传媒与司法之间的一种内在的张力,并

延展出了两种不同的正义路径———一种是经现代媒介手段演绎、修饰、重组出的“感官正义”

;另一种是现代法治所一贯追求的司法正义。传媒与司法的偏差越来越大,谨慎对待与妥善解决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将有利于对现代法治的保护,防止传媒因自身的扩展特质而肆意扰乱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的进程,防止以传媒力量引导的社会各方面以非正常性压力左右中国司法的自觉性与独立性。

关键词:传媒;司法;偏差;影响性诉讼案例

2010年2月,由北京义派公益团队发起、南方周末和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的“2009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的评选揭晓,“躲猫猫”、“开胸验肺”、唐福珍“暴力抗法”、邓玉娇等案件毫

无悬念地入选,①这张在很大程度上由网友决定的榜单凸显了传媒与司法的距离,表明了在现代媒介手

段影响下诉讼案件与现代法治理念存在着位移与偏差。

一、传媒与司法偏差的表现

2009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体现出传媒与司法之间的一种内在的张力:权利如何得以保障、权力如何得以限制、正义如何得以伸张等一系列问题在传媒与司法之间摇摆不定,并延展出了两种不同

的正义路径———一种是经现代媒介手段演绎、修饰、重组出的

“感官正义”;另一种是现代法治所一贯追求的司法正义。这两者间的偏差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创意词汇胜于法言法语。话语设计是大众传媒制胜的一个主要手段。在2009年十大影响性

诉讼案件中,我们可以在不了解案件事实来龙去脉之时,首先接受到极具视听和形象感的新词汇—

——“躲猫猫”、“临时性强奸”等,这一个个极具创意的词汇足以吸引更多的民众关注。因为这些极具震撼性的词汇很容易使民众产生想象,它们总是能最形象地表述出该诉讼案件的离奇与独特之处,总能在第一时间抓住民众的注意力。同时,这些词汇包含了极大的情感色彩与态度,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正是这些词汇所具有的独特魅力,使并未接触案件的大众很容易被灌输有色彩的第一印象,从而影响对整个诉

讼案件的真正判断。②可以说,具有像广告词魅力的这些新词汇在一定程度上成就了影响性诉讼案件,

以至于人们可以淡忘事件本身的争议,却始终记住这些独特的语词。这说明,传媒在第一环节就实现了

政法论坛2010年801

对司法的话语侵占和掠夺。

第二,视听冲击胜于说理明辨。影响性诉讼中一部分案例存在着受虐与自虐等多种惨烈的方式,比如“开胸验肺”、“临时性强奸”,其方式的触目惊心与震撼效果是其当选的首要条件。可以看出,十大影响性诉讼首先符合传媒的第一要义———震撼的视听冲击。在常人看来,方式的惨烈程度直接决定着社会不公正的程度,当这种反常的现象出现在民众面前时,民众便产生了极大地想象和探究真相的欲望。而这种吸引民众眼球的惯常传播方式,却不是现代司法所擅长的。可见,从一开始,传媒就将诉讼案件引离了司法轨迹的正途。例如,杭州飙车案、临时性强奸案、唐福珍自焚案所宣泄出的被迫害或自残的场景,其传播速度与反常态的过分程度成正比,民众看到的是稀奇与新鲜,却罕有对法治的反思。

第三,知识先占胜于法律灌输。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无一例外地反映出一个基本事实:对这些案件的公众呈现,传媒最具发言权和控制力。运用不同的措辞与语句表达出的事实与观点可能截然不同,当一些有倾向性的语词被掌握话语权的媒体充分利用时,媒介对大众的暗示性就凸显出来。比如,在邓玉娇案件中,媒体就着力刻画出一个柔弱的少女遇到刁蛮官员威胁的印象,其中的诸多报道可以直接地表现出邓玉娇的无辜,这种描述性的话语抢先进入民众的视线,替代了法律性的表述与理性的分析。更进一步说,这种影响还潜在的为未来的案件审理提供了知识:当法官对案件事实求证时,当法院无法建构一种法律语词与案件现象之间的对应关系时,法官也不得不依赖于媒体提供的词汇与知识,而不是法律概念或规则表达。这种司法与传媒的关联直接或间接影响了法官对事实的判断。尽管传媒并没有着意影响司法程序与案件结果,尽管没有发表与司法有关的结论、意见或评论,但传媒的前期性工作或多或少地为法官提供了便利。一个充分接触案件的法官不可能忽视传媒的评论和报道,而其中的信息与话语极有可能潜移默化地渗透到法官的头脑中,作为裁判依据的一部分,这种影响却是很难做出区分的,因为法院与法官也是镶嵌或被包围在大众传媒的氛围之中的主体。

第四,形象塑造胜于规则论证。在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个鲜活的形象:颇似“比干剖心”的农民工张海超、身体维权的唐福珍、“烈女贞女”邓玉娇等等。而正是这些平凡人成为了受制于强权或体制的牺牲品。这是一种典型的“弱者抗争”的例证,也是千百年来我们欣赏习惯了的悲情故事与人物。媒体恰恰利用了这种极具传奇色彩的故事题材,吸引和影响了大众的视线,而在整个传媒运作的过程中,少有法学专业人士或专家在第一时间(或者有但媒体并不青睐而未予充分报道)梳理法条、引导民众转向理性的思考方向。法学家(或法律工作者)更多的是在案件已经成为了众人皆知的公众话题之后才表达出对案件的说理分析与职业声音,而这一时间已经明显滞后于事态发展,此时,法学家的声音很容易被淹没在案件评论的潮海之中。当案件已经成为具有大众影响性的公众事件时,无论它具有怎样的法律道理与意义,法理也很难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或评论的主流声音。所以,形象塑造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规则分析的作用与功能。

第五,情感宣泄大于理性分析。传媒对案件的报道并不中立,从最初的案件材料的选择、采集与整理就带有明显的媒介性特质,都包含着记者、评论员的个人立场,而这种立场却以公共媒介的方式表达与呈现,从而影射给民众,左右民众的判断方向。在很多情况下,保持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和支持无可厚非,但问题是这种同情和支持并不是在司法介入之后、事实澄清之时。恰恰相反,通常是带有传媒工作者个人色彩的主张替代了事实探知的可能,以扶持弱势群体的过激声浪消解了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平衡。例如“躲猫猫”、邓玉娇这样的案件,在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媒介的报道中,明显倾向于一种诉苦的叙事:大多强调当事人或受害人经历了怎样的生活艰辛与磨难,遭受了怎样的不公与虐待,承受了怎样的痛苦与折磨,通过讲述一个辛酸的悲剧,加之鲜明的文学修饰色彩,以此博得民众的同情与关爱。以情动人,强化对悲惨的描述,提高关注率,这是媒介的普遍手法与策略。而经过情感表达之后的案情已经使民众脱离了对真相与法律的关注,改变了民众的视角,寻找幕后“推手”与腐败内幕的冲动消解了

第5期栗峥:传媒与司法的偏差———以2009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为例

对司法权利的平静分析与适度维护,尤其是忽视了通过案件推动司法规则的“结构性调整”。①所以,十大影响性诉讼虽然红极一时,而且其中大部分案件的结果都比较乐观,但这主要是个案的胜利,是在传媒影响下的司法的妥协,而不是由此影响到司法制度的整体调整与完善。从这个角度上来看,2009年十大影响性诉讼甚至没有达到孙志刚案件所引发的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的效果,目前因为抗暴力拆迁而自焚的唐福珍引来的《城市住房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还征途漫漫。

第六,叙事策略胜于理性诉求。大多数学者认为,在当代社会,传媒手段已经成为公民获得救济的一种有效而重要的手段,能否得到传媒的支持与宣传甚至成为诉讼胜败的关键与保障。那么,传媒是如何发挥这样的作用而影响司法的呢?笔者发现,这种影响表现为一种微观的细密机制:在没有足够证据支持或者证据不充分或存在相互矛盾时,传媒就已经对案件事实建立起了一种完整的叙事,媒体通过重构案件中的某些细节、情节和关键点,把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在缺乏对案件完整调查和证据有效支持的情况下,梳理了出来。其中语言表达的流畅掩饰了证据不足的缺憾,对部分情节的合理想象填补了证据之间的空白,富有煽情性的细节消解了大众对许多矛盾环节的关注。通过传媒职业的编辑方式,一个普通的纠纷或者并不稀奇的诉讼案件可以修饰加工成为一个颇具影响力、极具讨论价值的公共事件[1]。法院在判决案件时理应依赖一系列符合可采性和可信性的证据加以佐证的事实,但在这些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媒体已经以传播技巧重构了故事,并将其输入到民众的认知之中,成为共识性的“真相”。这就使得司法所崇尚的证据对案件的处理失去了核心作用,法官关注的重点不再是现有的证据证明了什么,而是公众已经知道到了什么。有趣的是,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的大部分,事实真相扑朔迷离,民众对“到底发生了什么?”这样一个被传媒所营造出来的神秘面纱予以破解充满着强烈的欲望。而答案却在媒介的精妙措辞与镜头的巧妙安排之中给予了明显的暗示,甚至是直接的表达。所以,是事实真相的叙事问题而非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决定了怎样的案件才具有较大的影响性,而真正对中国法治进程有价值的法律规则适用上的争辩与修葺却几乎没有在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中得到足够的体现。

第七,符号建构大于法律信守。实质上,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大多是一种传播符号,无论是邓玉娇、躲猫猫还是杭州飙车,都变成了借助于具体案件的民怨表达,很多案件首先在民怨表达比较集中的网络上公布与追捧就是最好的例证。相当一部分民众,尤其是网民,正是借助于上述事件的离奇情节宣泄自身的某种不满与怨恨。所以,影响性诉讼案件其实成为人与人情感交流与宣泄的一种符号载体。②在每年产生具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中,人名在变,案情在变,但是民怨表达没有变,甚至愈演愈烈。在这些案件中,几乎不涉及法律是否信守的问题,而是如何对侵害者给予重重回击与惩罚,表达出道德上的“以牙还牙”与惩治侵害者的愿望诉求,而不是建立法治体系或追加法律规范的欲求。这些案件鲜明地表现出公众直面现实的朴素心理,是心智与情感的符号传递,并不是对法治理想的反思与追求。

第八,无法律导向的究责胜于法律导向的归责。传媒的归责仅仅作为一种舆论监督的手段,指向需要承担责任的对象和机构而已,确立归责的对象是媒介报道的基本内容,但是究竟如何通过一系列规则对不合理的制度加以改变或调整却不是传媒所在意的问题。传媒大多在指向某个归责主体应该对案情负责之后就完成了媒体制造的价值。而案件的法律归责需要的是规则导向的责任追求,即如何建立和完善一系列规则、配置相应的制度保障、有效监督和补救的措施和方法。在此问题上,传媒已经止步,司

901

①②以“躲猫猫”一案为例,早在1988年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在《关于坚决取缔“牢头狱霸”维护看守所秩序的通知》中强调:“严

禁使用人犯管理人犯,坚决取消在人犯中设‘组长’、‘召集人’等变相使用人犯管理人犯的做法”。2004年,公安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工作的意见》中再次提出,“坚决制止和严厉惩处‘牢头狱霸’。因管理松懈,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看守所发生‘牢头狱霸’打死在押人员,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监区集体脱逃的,对直接责任民警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对看守所分管领导予以撤职或者辞退”。同年,公安部出台《看守所严管“牢头狱霸”规定》,对打击和惩戒“牢头狱霸”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在躲猫猫案之后,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开展为期5个月“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然而有关看守所管理体制改革却仍未触及根本。

Gregg Barak,Media,Criminal Justice and Mass Culture,Monsey,New York,U.S.A,1999,P.7.

政法论坛2010年011

法又经常没有承接这个任务。可以看到,除了舆论监督的意义之外,许多点击率颇高的案件,如杭州飙车案、临时性强奸案并没有提高到法律或规则方面的拓展价值。这就使得司法被传媒所利用,媒介借助诉讼案件的独特情节和触目惊心的现象完成了自身扩大宣传的传播效用与任务,而影响人们对中国法制进程中真正有影响价值的案件的关注与宣传。

二、传媒与司法偏差的原因

第一,传媒渗透力与司法反应能力之间的不匹配。现代媒介技术的突飞猛进导致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数量、范围、速度都极大提升,各种传媒手段无孔不入地渗透在当代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使得任何一个有可能成为焦点的材料或主题都可以在一夜之间成为公共话题。无论是网络所表达的民意民怨,还是电视所宣传的国家意识形态;无论是影音技术的强大,还是视听手段的便捷,现代社会都通过传媒手段建立起了“信息共同体”的格局。在这种情形下,法律传播显然需要借助于媒介的强大平台,法治的进程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媒介力量的发展。而当今中国呈现出一种明显的传媒与司法的不匹配现象,媒介在获得某个具有新闻传播价值的案例时,能够在第一时间呈现于民众面前,可以在未经司法程序的“洗涤”或法制理性的辨析的情况下,在一种新闻人士或媒介工作者的自觉意识的推动下,表达出独特的案件形态,而这种形态先司法一步作用于民众的思想与心理,进而左右着司法的正义。

司法机关没有及时建立起与传媒沟通的良好机制,对出现在诉讼之前或之时所发生的冲突问题,没有及时与传媒保持互动。司法对待案件应当是被动的,但对强大的公众传媒,它的态度却不能过于消极。在2009年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司法机关大都经历过从被动解释到不得不积极应对的发展过程,①不善于对事件的成因与发展做出预判,不善于利用大众传媒、借用案件开展宣传法制的工作,反倒被各种民怨之声、破坏司法权威之声占据了一定的“上风”。这对司法机关处理其他相类似案件制造了很大的障碍,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司法机关对纠纷解决的控制能力。此外,司法机关的意识与防范机制也没有在事态尚未完全恶化之时及时发挥作用,经常是一些不恰当的处理结果进一步激发当事人的激进行为与过分诉求,从而成为新的矛盾纠纷的动因。有相当一批有影响性的诉讼案件在传媒的不断关注下产生了“滚雪球效应”,最初矛盾不大的纠葛逐渐牵连到各种权力机关的不当行为,引发一系列问题的揭示和暴露,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司法机关及时化解纠纷的机会和条件。

第二,传媒与司法对案件的处理方式差别迥异。大众传媒在选择与突出案件的特色与内容时,往往着力于强调新闻传播的独特性与新颖性,“与众不同”既是大众传媒追求的题材要求,也是如何建立合理、科学和稳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和程序的障碍。不同案件情节各异、人物特殊、遭遇不等,大众传媒将每一个具有影响力的诉讼案件表达出过多的个性与创意,使司法机关在面对这些独特的案件时,很难寻找或依靠类似的经验支持与规则追寻,强调独特性成为阻碍适用法律的又一个困难。其实,在相当多的影响性诉讼案件中,无论是事实还是法律,大部分都属于司法实践中的常规情形,并不需要作出与类似案件的不同处理。但是,在这些被传媒渲染过的案件里,司法机关一旦做出较为正常的司法裁判,反而遭受更多的质疑。寻找与其他案件的不同与差异而要求对该案给予特殊对待而不是适用一般规则成为质疑的一种主要声音,这也是司法与传媒存在致命性冲突的一个表征。

第三,司法资源因传媒的影响而配置不均。经传媒渲染之后的诉讼案例,其司法资源的配置也明显高于其他相同或相类似的案件。由于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也往往“重药猛治”,以额外突出的重视程度,尽其可能地追加司法资源,消耗更多的时间、精力和成本。传媒在不经意之间额外增加了司法机构的某些负担,而诉讼案件的随意性与特殊性又加大了司法机关处理纠纷的难度,“重

①如24岁的李荞明在看守所离奇身亡,公安机关解释死因是与同监室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所致,遭到逾万名网友质疑;邓玉娇因不从异性洗浴服务,以水果刀刺伤招商办主任邓贵大致死,巴东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邓玉娇刑事拘留,此事迅速演化为网络公共事件;上海市民张晖驾车遇路人搭乘,被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扣押,并以无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引发网友对“钓鱼执法”的热议等。

第5期栗峥:传媒与司法的偏差———以2009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为例

111

药猛治”的偏向容易造成强烈的“反弹效应”,即越是传播规模和影响大的案件,当事人或受害者的诉求与要价就越高,越容易得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就越容易满足其要价与诉求,这样“讨价还价”式的解决很容易把正常的利益诉求扩大化,而放大的利益一旦得到满足,处于类似情况的利益受损者就会不断尝试诉诸这种非正常纠纷解决的路径,从而造成一种恶性循环的现象———“越把事情闹大,就越容易得到解决”。“把事情闹大”事实上已经成为影响地方党委和政府、波及司法机关的一个“软肋”,无条件地或低条件地迁就当事人的某种要求,而过分强调案件的特殊性,不惜损伤法律原则和规则,这种消弭纠纷的方式会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正常的法律适用,不利于法治的统一性与正当性的维护,偏离了司法正义的本意。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经大众传媒所影响后的诉讼案件失去了其本来的面目,已经成为司法难以控制的诉讼案件,变成一个为全社会各种力量相互角逐、较量、凸现自身价值与利益的竞技场所,成为一个被大众传媒所充分利用的法治文化的消费符号,由此所产生了波及到党委、政府、司法机关等对案件负有责任的部门或组织,从而引发了一系列非常规的处理方案及措施。这些处理方案及措施又进一步地刺激了其他社会纠纷主体的动力,于是,这种非正常的纠纷解决方式俨然已经成为一种不同于司法救济的“非正常”方式或“非常规”手段,体现出当代中国转型期社会中司法与传媒的非良性互动。

在这里,笔者并不着意抹杀传媒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在相当程度上,传媒对法治的发展与司法体制的进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这并不是本文关注的焦点。因为在一系列令人触目惊心的影响性案件中,本文试图打消这样一种错觉———即认为司法而不是传媒的力量使问题得到解决,经传媒所咀嚼的这些公众性司法案件也并没有像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大力推进了法治的发展。恰恰相反,如果我们冷静分析的话,会发现传媒与司法的偏差越来越大。在传媒的力量正在跨越式地发展之际,司法机关显然已经意识到传媒力量与司法之间的偏差,并试图在这种偏差中小心翼翼地前行。①在笔者看来,谨慎对待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将有利于对现代法治的保护,防止传媒因自身的扩展特质而肆意扰乱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的进程,防止以传媒力量引导的社会各方面以非正常性压力左右中国司法的自觉性与独立性[2](P.266)。

三、传媒影响司法的现实路径

大众传媒具有一种先天的内在矛盾:一方面,传媒的本性决定了它必须寻找广泛的受众市场和经济效应,而不是单纯的追求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它传播对象和影响因子的不确定性可能使传播的实际效果上聚集多种社会力量,使结果具有不可预期性。这就把可以单纯纳入司法程序的、在法律上并不复杂的案件经传媒的渲染而变成一个有可能左右司法的社会性事件。虽然大众传媒也在试图扮演维护正义、扶植弱者、保护公序良俗的角色,但这一初衷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道德上的朴素正义观,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恪守规则的正义观存在一定的距离。可见,大众传媒营造了一个新的公共空间,决定着一批影响性案件的命运。一旦纳入到公共空间,司法案件就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在司法场域存在的事件,公众会在大众传媒所营造的公众空间中对案件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作出评判,自由、多元、批判性的讨论构成了一个“虚拟”而复杂的话语讨论空间。而这种公共空间内的广泛讨论与争辩不断累加的过程逐渐远离了原始案件材料,脱离了现实真相。这些案件与未被传媒宣传、未被公众所认知的大量普通案件完全不同,它们被传媒所利用,成为大众文化消费的素材,也同时被传媒所抛弃,尤其在这一素材已经产生了足够的讨论价值与关注度之后就几乎失去了它的新闻意义。所以,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所真正影响的

①2009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项公开,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规定了媒体有旁听庭审,获得案件相关材料等权利,并提出要建立法院与媒体沟通联络机制。同时规定,新闻媒体在案件报道中有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将被依法追究相应责任。2010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新闻发布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实行定期新闻发布和日常性新闻发布相结合的新闻发布制度,并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

政法论坛2010年211

可能并不是法治的推进,也不是政府权力的伸缩,他们就如同各种被传媒所选中的其他社会事件一样,成为媒介文化生产与消费的一种“商品”。这些人名与事件已经成为“符号化消费社会”的一种独特法律文化产品,而不再是法律制度框架下的司法案件。这正是传媒与司法在对待公众关注的案件上的根本差异。

即使没有法治价值的深度追问,即使没有规则建构的需要,传媒仍然在不断生产有公众影响潜力的、令人触目惊心的案例。当一个案件变成受媒介左右和修饰的公共性案件时,传媒与司法的对抗所形成的紧张关系就十分突出,而在这个相互对抗的过程当中,传媒往往以绝对的优势胜出,司法解决经常成为一片社会声讨与争执之后的妥协方案。

事实上,司法机关很难漠视传媒舆论的直接或间接影响,许多诉讼程序是在媒体舆论的促使下发动的,公诸于世的纠纷冲突使司法机关经常被动的将其纳入到诉讼的轨道。由于大众媒体往往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调动全社会其他力量,比如刺激政府部门、联系民间组织等方式。所以,传媒的作用就不仅仅是提供一种信息,更重要的是对司法机关形成一种压力或动力[3]。

而且,大众传媒不但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抛售了大量报道与评价,更为重要的是,在司法程序之后、判决作出之时给予赞同肯定或批判质疑的种种传媒导向。毫无疑问,传媒对个案裁判的态度很容易波及社会舆论的方向,无论是将案件裁判的效果强化还是弱化都不可能不带有某种感情或倾向。这就不有利于树立司法在社会纠纷解决中的权威,尤其是对个案裁判的否定与质疑将有可能直接影响到履行裁判执行义务的纠纷主体的责任感,也会影响到民众对法治的信心。

那么,经大众传媒所宣传的诉讼案件是怎样解决的呢?在这一系列影响性诉讼案件中,我们发现一个简单的影响模式,即“通过媒体的表达影响公众意见,通过公众意见左右政府及领导的态度,通过政府及领导的态度改变案件的裁判”。这种解决模式体现出独具中国特色的传媒对司法的间接干涉与深度侵入。这种模式是典型的“非常规模式”,是在极其个别的被纳入到公众视线中的重大或特殊案件时所作出的“非常规处理方法”。所以,一般来说,其解决的方式都极其特殊。一方面,党委、政府利用自己掌握的资源给予纠纷主体或受害者充分补偿,以求得事件的平息,而这一补偿通常是党委、政府领导授意下的额外的财政储备的一部分,一般的纠纷案件试图寻求此救助则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运用行政权力或国家司法强制力对事件中的强势一方给予一定压力,迫使其放弃不尽合理的行为或作出弥补错误的举措,从而达到各方力量的重新平衡。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上的孰是孰非并不是最主要的评判依据,而各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与弥合才是最主要的考虑因素。

之所以会形成这种独特的“中国式现象”,其原因是多样的,主要表现在:

第一,维护稳定是根本性原因。一般来说,未进入公众视野的常规案件较多地集中于对纠纷所指涉的利益与适用规则的评价与分析,处理结果直接与法律规范的要求相联系,是一种理性的纠纷解决方式。而大众传媒影响下的案件却逐渐偏离了对上述内容的关注,强调当事人在其中的感受、事件曲折离奇的情节以及过激的各种表现,通常较少顾及纠纷解决所必须考虑的事实与法律问题。对影响性诉讼案件的处理其最终的价值目标已经不再是个案公正的实现与法律权威的维护,而是平息争论、“还民众一个公道”的维护稳定的政治任务,是党委、政府的社会治理责任与形象的体现。对于党委、政府来说,公共性影响事件即使增加了党委、政府的负担,也必须穷尽力量抚平事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恢复平和的社会秩序,防止更大规模的民怨所引发的社会动荡。这说明传媒引导下的案件不仅对司法权威构成挑战[4](P.208),更重要的是对党委、政府政治权威的威胁与对党委、政府社会控制力和协调力的破坏。为了有效实施社会治理,清除愈演愈烈的争论与申讨所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党委与政府也甘愿接管本属于司法机构职能的工作,而成为解决影响性案件的真正力量。

以维护稳定为基本实现目标的解决方式使2009年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的大部分结果是好的,无论是从诉求的表达与实现,还是从社会的支持与政府的态度,这些作为“样本”的案件都不止于司法程序

第5期栗峥:传媒与司法的偏差———以2009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为例

311

之内的有效解决,甚至带来了其他社会力量的帮助,如有些电视台为邓玉娇提供就业机会等等。而正是这些作为“样本”的诉讼案件的良好结局,才更容易影响其他弱势群体或利益受损者突破常规的救济路径,寻求非正常的纠纷解决方式。这在社会生活中营造出了一种注重考虑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或力量、不限制于从法律角度评判是非对错、注重社会政策与政府态度、而不着意于法律规则与权利义务分配的倾向,同时,解决方案的灵活多变又进一步消解了司法的理性路径。

第二,传媒的双重取悦态度。事实上,我国的传媒机构无论是国家设立还是民间创办,也都受到各种力量的约束与管制,对于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话题和命题,传媒也在小心规避,但传媒为了自身利益并不会放弃对方式惨烈的案件的关注。为此,大众传媒不得不采用一种双重“取悦”的立场和态度:一方面,要将一部分可以为公众所接受的,并不过分的案件推入公众的视线,引发争议,赢得传播市场的更多席位,因为在现代社会,媒体之间也需要对社会新闻的爆炸性与突出性相互角逐,以赢得更大的市场关注与眼球经济利益;另一方面,谨慎筛选、过滤过激的行为与事件,修饰案件中当事人的角色,使案件在进入公众视线之后有转机和更改的机会,有妥善处置的空间。这一系列的目的与意图都可能会直接导致这些案件本身对事实真相与法律适用的扭曲。这些案件必须符合各方面传播要求才能进入公众的视线,而为了满足这些各方面的条件,被选中的诉讼案件往往很难再呈现出它本来的原始样貌,很难再以一种原初的方式进入到最应当进入的司法程序中来[5]。

第三,多重力量的牵涉作用。对于一个司法案件,传媒聚合了各种社会力量,使各种力量汇集到了一个案件的焦点上,这导致了在一般情况下并没有介入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其他组织和机构也会在影响性诉讼案件的解决过程中凸显出自身的作用,比如各种事业单位(如妇联、青少年联合会)、各种民间组织(如基金会、救助委员会)等都会借助于这些案件来扩大自身的影响力,显示自身在社会活动中的价值。各种机构与组织有其自身的目的,多重目的和利益汇集在一个案件中,使这个案件的发展方向不再按照法律可以预期的方向前进。同时,各种机构和组织之间处理同一案件的经验与立场又不尽相同,导致某些案件虽然经过了一个或几个组织处理,但并没有对纠纷中的当事人或受害者给予有效而全面的补偿,有时甚至会弄巧成拙,使冲突更为激烈,这大多由于各机构与组织各自为政,彼此独立行事,缺乏沟通与交流,相互攀比权力等原因。尤其是纠纷解决的各机构与组织在解不解决、怎么解决、司法与其他解决手段的关系等问题上没有达成实质上一致的意见,司法在纠纷解决中的辐射效应与权威性就没有得到很好地体现,而其他手段在替代司法解决矛盾的过程中也很难独立发挥出有效的功能,失去了司法裁判的示范作用,其他纠纷解决手段也会暴露出诸多问题,这就使得原本可能并不复杂的影响性诉讼案件因各方力量试图注入其中以体现自身价值而左右了案件的结果。

所以,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些案件的结果并不能代表司法程序所作出的裁判结果,也不能代表类似案件常规的处理结果,它们属于极其特殊的、被精心包装、添加和修饰的诉讼案例,并不具有真正的案例实践指导上的司法价值。

四、矫正传媒与司法偏差的对策

从上述分析中,不难发现,我们应当尽快建立起完善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尽快树立正确的传媒与司法的互动观念,尽早形成司法机关借助于传媒手段发挥法制宣传与教化作用的良性互动机制,尽其可能避免因传媒自身的利益而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可能[6](P.54)。笔者认为,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建立统一的社会纠纷信息收集与分析协调机制,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社会纠纷解决的发生、发展动向,疏通各种社会部门与机构的力量,化解各部门与机构之间的信息障碍,建立信息的协调平台。可以考虑在政法委系统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社会冲突与纠纷解决的有效咨询与疏导机构,加强与民众的互动交流机会,设立专门的信息收集人员、报告人员和整理人员,赋予他们类似于新闻工作者的工作,在相应的机构和部门的领导下,消除信息控制的盲区,对处于萌芽中的纠纷遏制其蔓延的速度、广度和深度,并建立逐层上报的报告机制。当然,这项工作主要是司法之外的协助性工作,并不能影响

政法论坛2010年

司法机关的能动性,也不能干预其纠纷解决的实质性处理。这些专门机构应当成为党委、政府与司法机关的有力助手与重要参谋,应当及时准确地把纠纷相关信息与可能的事态发展状况及时提供给决策部门,使其提高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同时在必要时候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与通报。

第二,加强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在司法机关内部建立起与大众传媒的信息往来与交换机制,加强司法机关新闻发言部门及其发言人的重要作用,让案件一旦出现在公众视线时就能在第一时间敢于面向民众梳理其中的法律规范要求,即使不能全面掌握证据与事实,也要利用案例为民众及时宣传相关法律规则与制度的基本规则与内容,使民众尽快寻找到主流声音,而不会迷失在一片混乱的声讨中。同时,司法机关的宣传部门与新闻发言部门应当建立与大众传媒的长期合作,将影响性诉讼案件构建成法治宣传教育的生动教材,将事实真相和法律适用还原给民众,以消除民众对司法权威的质疑与不信任。

第三,完善各种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与功能,强化纠纷解决的合力。无论是司法纠纷解决还是非司法纠纷解决都是对具有公众影响性案件的有益帮助,是及时解决纠纷的一种尝试。而在我国特殊的社会条件与制度背景下,发挥多种力量,化解纠纷于萌芽之中,成为现代法治维护社会秩序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此,对涉及案件的各方面力量,如工商税务、质量监督、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知识产权、国土管理等部门,司法机关要尽其可能地分担党委与政府的压力,牵头各方力量共同解决,从而充分体现出和谐社会的整体要求。

第四,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建立大调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司法为民的理念,协调和综合利用民间与官方各方面的调解资源,建立大调解机制,尽可能有效地化解社会纠纷,尤其是传媒影响下的社会矛盾的突出方面,整合力量、分工负责,建立信息沟通、处置协调、工作互助对接的工作机制。

参考文献:

[1]刘春来、刘玉民:“论传媒与司法关系的重构”,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7期。

[2]王艳著:《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中国物资出版社2004年版。

[3]顾培东:“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6期。[4]王强华、王荣泰、徐华西:《新闻舆论监督理论与实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董皋:“司法功能与司法公正、司法权威”,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2期。

[6]卞建林、焦洪昌:《传媒与司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责任编辑于贺清)

411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三解析 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B项:乙丢失手机后发布寻物启事属于悬赏广告,由民法调整。所以,B项正确。 A项: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个人所得税,甲与税务机关不是平等主体,不由民法调整。所以,A项错误。 C项:丙与女友之间的承诺属于生活关系,不由民法调整。所以,C项错误。 D项:丁作为志愿者去福利院帮工,丁与福利院之间不是平等主体。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2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 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C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 解析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C项正确,AB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3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潘某花5000元向某商家买了两块原石,切开后发现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市场估价上百万元。商家深觉不公,要求潘某退还该玉石或补交价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 B商家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适当补偿 C商家可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交易 D商家可基于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交易 解析 A项:“赌石”活动在该地盛行,则潘某与商家明确知悉赌石的相关

(精品)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 一、(本题20分) 材料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材料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参考答案(要点)】 (一)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方面,宪法法律对所有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对受侵害的权利予以平等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家庭组成了国家,家庭和谐了,国家才能和谐,当下,家庭问题特别是婚姻问题是层出不穷:家庭暴力,彩礼问题,孩子问题都很多,面对这些问题该怎么解决呢?一起来看看这是个典型的婚姻家庭案例吧,也许能帮到你。 一、结婚未领证分手要彩礼 判决:同居两年酌情返还 【案情】

高军与孙丽在2009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此前,高军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孙丽见面礼、彩礼等合计33340元。2011年春节期间,高军与孙丽发生争吵后分居。2011年2月,高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孙丽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军与孙丽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虽然孙丽接受法院应予支持。习俗给付的彩礼, 高军33340元礼金,但考虑到双方已共同 生活两年,日常生活消费有一定的支出,结合本地生产、生活消费标准及双方婚礼后外出打工的实际情

况,酌情确定孙丽返还彩礼10000元,扣除陪嫁物品折抵2000元。遂判决孙丽返还彩礼8000元。 【点评】 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在娶妻时向女方家下聘礼。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男女双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 纠纷也日益增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

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但此处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则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二、否认儿子亲生坚决拒绝鉴定 必须承担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判决: 【案情】 韩花与王亚东于1992年11月离婚。离婚后,二人继续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王寒于1997

2010-2015司考真题国际私法选择题

2010-2015司考国际私法选择题(2015) 35.沙特某公司在华招聘一名中国籍雇员张某。为规避中国法律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排他性地适用菲律宾法。后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张某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沙特法 B.因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直接适用中国的强制性规定 C.在沙特法、中国法与菲律宾法中选择适用对张某最有利的法律 D.适用菲律宾法 答案:B 36.2014年1月,北京居民李某的一件珍贵首饰在家中失窃后被窃贼带至甲国。同年2月,甲国居民陈某在当地珠宝市场购得该首饰。2015年1月,在获悉陈某将该首饰带回北京拍卖的消息后,李某在北京某法院提起原物返还之诉。关于该首饰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适用中国法 B.应适用甲国法 C.如李某与陈某选择适用甲国法,不应支持 D.如李某与陈某无法就法律选择达成一致,应适用甲国法 答案:D 37.甲国游客杰克于2015年6月在北京旅游时因过失导致北京居民孙某受重伤。现孙某在北京以杰克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关于该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应直接适用中国法 B.如当事人在开庭前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乙国法的内容 C.因本案仅与中国、甲国有实际联系,当事人只能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进行选择 D.应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选择适用更有利于孙某的法律 答案:B 38.2015年3月,甲国公民杰夫欲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一项在甲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国与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关于该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杰夫应通过甲国法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B.如该裁决系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不应承认与执行 C.如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杰夫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D.如杰夫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该裁决,人民法院可以对是否执行一并作出裁定答案:C 39.英国人施密特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涉诉。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施密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英文书面材料,无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B.施密特可以委托任意一位英国出庭律师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诉讼 C.如施密特不在中国境内,英国驻华大使馆可以授权本馆官员为施密特聘请中国律师代理诉讼 D.如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已制发调解书,但施密特要求发给判决书,应予拒绝

2020年司法考试商法真题及答案

2020年司法考试商法真题及答案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 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 请回答第92-94题。 1)鉴于王某、张某业务能力不足,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而张某的对外签约权仅限于每笔交易额3万元以下。关于该合伙人决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违反合伙人平等原则,剥夺王某对外签约权的决议应为无效 B.王某可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其损失 C.张某此后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王某、田某、朱某的同意 D.对张某的签约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选项A、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 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 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据此可知, 该合伙人会议决议有效,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王某不能以此 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 选项C、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合伙人决议作出的对张某对外签约权的限 制有效,张某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全体合 伙人的同意,但该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2014年1月,田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自京顺公司订购价值 80万元的节日礼品,准备在春节前转销给某单位。但对这一礼品订 购合同的签订,朱某提出异议。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对合伙企业来说,该合同标的额较大,故田某在签约前应取得朱某的同意 B.朱某的异议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C.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王某无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朱某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田某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之一,其享有对外签约权,其对外签约无须征得朱某的同意。 选项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 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据此可知,朱某提出异议时,应 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但田某已经签约的,朱某的异议并不影响 合同的效力。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 规定。本案中,王某、朱某均是该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他们均 应对田某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2014年4月,朱某因抄底买房,向刘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 期四个月。四个月后,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朱某亏损不能还债。 关于刘某对朱某实现债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带答案和解析

1、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还雇凶将举报他的下属王某打成重伤。关于本案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高某可就案件管辖提出异议 B.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调解 C.高某提出其口供系刑讯所得,法官可在审查讯问时同步录像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排除口供 D.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简化 2、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A.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 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 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 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 3、关于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证人证言只能由自然人提供,鉴定意见可由单位出具 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有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但不能出具鉴定意见 C.如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相应证人和鉴定人均应出庭 D.证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其庭前证言仍可能作为证据;鉴定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4、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 B.《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 C.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 D.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对此,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5、甲因琐事与乙发生口角进而厮打,推搡之间,不慎致乙死亡。检察院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提起公诉,乙母丙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可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 B.如甲与丙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调解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可分期履行 C.如甲提出申请,法院可组织甲与丙协商以达成和解 D.如甲与丙达成刑事和解,其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可分期履行 6、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B.****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 C.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D.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7、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还雇凶将举报他的下属王某打成重伤。关于本案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高某可就案件管辖提出异议 B.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调解 C.高某提出其口供系刑讯所得,法官可在审查讯问时同步录像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排除口供 D.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简化 8、关于李某脱逃后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脱逃后,法院可中止审理 B.在通缉李某一年不到案后,甲市检察院可向甲市中级法院提出没收李某违法所得的申请 C.李某的近亲属只能在6个月的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 D.在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李某被抓捕归案的,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 9、3万元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支持环境资源保护 2015-12-29 10:25:00 来源:央广网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10点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是环保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

诉讼案;还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其余七起是公民诉环境污染企业环境侵权案,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典型案例包括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和审理等问题,还包括在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中界定环境侵权案件范围、适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把握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合理准确界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以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等问题,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正确认定侵权责任,运用科学手段固定证据,及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误区。 典型案例显示,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1.“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_____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_____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_____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__的罪刑法定)。”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2010年卷二单选第1题) 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 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 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 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 「答案」D 「考点」刑法的基本原则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为:(1)溯及既往的禁止,即事前的罪刑法定。犯罪及其刑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在对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2)排斥习惯法,即成文的罪刑法定。犯罪与刑罚必须由立法者通过特定程序以文字的形式记载下来,刑事司法应以成文法为准,而不能适用习惯法。(3)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即严格的罪刑法定。类推解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予以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对国民的行为进行压制,这是不允许的。(4)刑罚法规的适当,即确定的罪刑法定。同时,刑罚法规的适当还包括刑法的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内容。 2.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2题) 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不构成脱逃罪 「答案」A 「考点」犯罪主观要件、共犯 「解析」选项A正确。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导致乙趁机逃走,并非甲故意将乙放走,因此,甲主观上是过失;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出于脱逃的故意,实施脱逃的行为,因此,乙主观上是故意。 选项B错误。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其中一人为过失的,不构成共犯。因此,甲乙不成立共犯。 选项C错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本题中甲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因此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选项D错误。只要实施脱逃的行为即成立既遂,本题中,乙虽然最终被抓回,但仍然构成脱逃罪。 3.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3题) 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答案」D 「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因果关系认定的条件说,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选项A中,甲开枪射击乙,乙躲闪而击中乙身后的丙。虽然甲不存在杀害或者伤害丙的故意,但如果没有甲开枪的行为,则不会出现丙被射中的后果,因此甲的行为与丙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选项B错误。作为原因的行为必须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即指某种行为存在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这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条件。选项B中,甲追赶小偷乙,甲的行为具备正当性,不具备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2016上海市十大信用典型案例”

2016年11月16日,2016上海十大信用典型案例评选颁奖活动在陆家嘴中国金融信息中心举行。证大财富“个人行为属性信用识别体系助力个人释放信用价值”案例获选“2016上海十大信用典型案例”之“十大守信联合激励案例”,且是获奖单位中唯一一家互联网金融企业。 本年度信用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以“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为主题。广泛征集信用典型案例,并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推选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最终评选出“十大守信联合激励案例”、“十大失信联合惩戒案例”和“十大优秀案例报送单位”。 上海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和创新发展的先行者,在信用规划、法制建设和信用信息整合等方面敢于创新走在全国前列。他强调了此次评选活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主题,“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步步难行”的理念。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项复杂长期的任务,他呼吁大家齐心协力,锲而不舍持续推进,营造更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基于当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现状,信用的价值体现尤为突出。金融的核心是风险控制,而信用体系的完善,不仅有赖于行业监管和信用建设工作,企业也应当不断进行金融服务创新,完善风控管理体系。证大财富基于长期数据积累,研发“个人行为属性”信用识别体系,通过借款人的“消费行为+个人特质”来评估借款人的信用价值,在业内率先推出网购达人贷、保单贷等产品。相对传统金融机构对于借款人“物”的价值评估,证大财富运用

“个人行为属性”价值评估的新金融服务模式,形成差异化的信用评估体系,有效地为得不到或不能充分得到传统金融机构服务的人群提供补充性金融服务,助力个人释放信用价值。5年来,证大财富为全国80多个城市近百万人群提供借款咨询服务,其中有20多万信用优质者凭借其信用价值成功获得金融服务,总额达170亿元。2016年3月25日起,证大财富正式在全国范围内为人民银行征信记录空白的客户提供服务,截止目前借款咨询服务人数近1700位,金额近1.1亿元。 此外,作为首批实现与央行征信中心旗下上海资信网络金融征信系统直接系统级别对接的企业,证大财富持续深耕征信行业,目前已经携手算话征信、鹏元征信等多个征信机构不断优化信贷风险管理能力,且通过自身的风控经验和数据为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及知名院校提供调研机会和课题研究参考。同时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首批会员单位,证大财富积极配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关于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建设以及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方面的工作,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和实际行动,发挥表率作用,引导企业树立诚信精神,营造公平诚信的氛围,助力中国征信体系建设。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真题及答案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真题及答案 司法部公布 试卷一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社会主义为本质属性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意识形态属性,下列哪一说法不能成立? A.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B.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进程中的重大突破 C.为中国走独特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创造了理论前提 D.是建立于我国社会发展阶段的正确判断 2.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要全面发挥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综合协调地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法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和管理。关于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 A.在指导思想上,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 B.在评价尺度上,要坚持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C.在法的作用上,要构建党委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纠纷解决机制 D.在法的成效上,要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与统一 3.某培训机构招聘教师时按星座设定招聘条件,称:“处女座、天蝎座不要,摩羯座、天秤座、双鱼座优先。”据招聘单位解释,因处女座和天蝎座的员工个性强势,容易跳槽,故不愿招聘,并认为按星座招录虽涉嫌就业歧视,但目前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对此,应聘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的下列哪一做法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 A.将《劳动法》“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的规定直接适用于本案,形成判例,弥补法律漏洞 B.根据《劳动法》的平等就业原则,对招聘单位进行法治教育,促使其改变歧视性做法 C.应聘者投诉缺乏法律根据,可对其批评教育或不予答复 D.通知招聘方和应聘方参加听证,依据国外相关法律规定或案例,对招聘机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关于公平正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人类一切法律都维护公平正义 B.不同的时代秉持相同的正义观 C.公平正义是一个特定的历史范畴 D.严格执法等于实现了公平正义

2010-2016司考国际私法司考真题及解析汇总

2010-2016司考国际私法司考真题及解析 (2016) 35.经常居所同在上海的越南公民阮某与中国公民李某结伴乘新加坡籍客轮从新加坡到印度游玩。客轮在公海遇风暴沉没,两人失踪。现两人亲属在上海某法院起诉,请求宣告两人失踪。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 B.宣告阮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越南法 C.宣告李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新加坡法 D.宣告阮某与李某失踪,应分别适用越南法与中国法 答案:A 36.英国公民苏珊来华短期旅游,因疏忽多付房费1000元,苏珊要求旅店返还遭拒后,将其诉至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与苏珊发生争议的旅店位于中国,因此只能适用中国法 B.当事人可协议选择适用瑞士法 C.应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 D.应在英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对苏珊有利的法律 答案:B 37.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 B.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 C.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 D.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 答案:A 38.俄罗斯公民萨沙来华与中国公民韩某签订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后因履约纠纷韩某将萨沙诉至中国某法院。经查,萨沙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亦无居所;该套设备位于中国境内。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B.韩某可在该套设备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C.韩某只能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 D.萨沙与韩某只能选择适用中国法或俄罗斯法 答案:B 39.蒙古公民高娃因民事纠纷在蒙古某法院涉诉。因高娃在北京居住,该蒙古法院欲通过蒙古驻华使馆将传票送达高娃,并向其调查取证。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答案及详解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三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答案及解析】:D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形成权。 2.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D.丙退伙后仍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及解析】:B民通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3.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 C.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D.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果 【答案及解析】:D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的代理。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之效果,即有本人而非行为人负代理行为的效果。 4.甲于1972年将房屋出典给乙,典价5000元,典期20年。1992年典期届满,甲以5000元向乙回赎,乙主张甲必须以该房现价3万元回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甲应按照哪一价款回赎典物? 元 万元 【答案及解析】:A回赎是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消灭典权的单方行为。回赎是出典人的权利,它只需要出典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并支付原典价即可,不必取得典权人的同意即产生效力。

2010年司法考试卷三试题答案解析

2010年司法考试卷三试题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 【司法部答案】C 【参考答案】 C 【解析】乙的请求权要得到支持必须甲乙之间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受法律调整的。本题A项甲应允同看演出而爽约,D项承诺陪同旅游都是属于道德范畴,因此不能产生有法律意义的请求权。B项转述听闻的消息产生的损失,乙作为成年人自己承担该风险,也不能产生相应的请求权,只有C项夫妻之间对**导致离婚的补偿,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要求,甲乙之间有协议存在,乙的请求权能得到支持,因此应选C。 2.甲十七岁,以个人积蓄1,000元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100元。事后,甲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关于这一买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买卖显失公平,甲有权要求撤销 B.买卖存在重大误解,甲有权要求撤销 C.买卖无效,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D.买卖有效 【考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司法部答案】D 【参考答案】 D 【解析】《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对“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是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17岁的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慈善拍卖会上以1000元的积蓄拍得价值100元的表演道具,是其年龄智力都能理解的,因此该行为有效。C错误,本题应选D。由于拍卖会上的商品往往价值和实际价值不符,所以不属于显示公平,题目也没有显示甲存在误解,AB错误。 3.甲十五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 D.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 【考点】监护 【司法部答案】B 【参考答案】 B 【解析】《民法通则》第16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A错误。《民通意见》第13条规定,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因此D错误。第16条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先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C错误。第14条规定,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B正确。 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成立社团法人均须登记 B.银行均是企业法人 C.法人之间可形成合伙型联营 D.一人公司均不是法人 【考点】法人 【司法部答案】C 【参考答案】 C 【解析】社团法人相当于中国法律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因此并不是成立所有社团法人都需要登记,A错误。B项表述太绝对,例如人民银行就是中央银行,其性质不是企业法人,错误。《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即关于合伙型联营的规定。C正确。D说法错误,公司法所规定的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解析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解析 选择 1. 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 B: 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C: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 D: 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2. 甲与乙女恋爱。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 A: 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 B: 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 C: 甲轻率杀人,为严防效尤,即使甲自首悔罪,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D: 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网民呼声,以此决定是否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 3.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 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 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 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 ④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 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 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 D: 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4. 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 A: 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 B: 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 C: 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 D: 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 5. 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 A: 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 B: 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

(精品)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 一、(本题20分) 材料一:2012年12月4日,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时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据新华社北京2012年12月4日电) 材料二:2014年1月7日,总书记出席工作会议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要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态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据新华社北京2014年1月8日电) 问题: 根据以上材料,结合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涵义,谈谈你对构建和完善人民群众权利保护体系的理解。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2015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广泛收集案件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涉案金额高,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筛选了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案例一浙江温州赖中超卤味烤肉店加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对赖中超、蒋成全经营的卤味烤肉店销售的卤肉上瘾,怀疑添加违禁物质。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混有罂粟粉的调味料20克、罂粟壳350克。经查,赖中超为拉拢回头客,自2014年8月,在加工卤肉时采用将完整罂粟壳放在汤料包里置于卤汤中,或将罂粟壳碾磨成粉末,混入其他香料,直接撒在卤肉上等方式,进行非法添加。根据赖中超供述,执法人员查处了向其销售罂粟壳的仟家味调味品店,以及该店的上线位于福建省福州市的淑芳香料商行,共查获罂粟壳19千克。卤味烤肉店经营者赖中超、蒋成全被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列入2015年第二期瓯海区食品安全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瓯海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仟家味调味品店和淑芳香料商行的经营者黄剑文、傅莉莉、葛淑芳3人已被人民检察院以贩毒罪提起公诉。 案例二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陕西省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扣“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天富生”菊花玉竹片、“天富生”芡实片等多种标注了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可疑产品。经检验,“兴胰粉胶囊?森健降糖冲剂”含有格列本脲和盐酸二甲双胍,属于在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成分,涉嫌犯罪,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共同调查。经查,2014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泽安家族利用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和其在全国20多个省市开设的诊所作为掩护,以看病开处方的形式,销售其违法生产的森健降糖冲剂等10种假冒保健食品。这些产品均标注虚假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在11批次产品中检出化学物质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等药物成分。此案共查获上述假冒保健食品35000余瓶,涉案

2015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带答案和解析

1、2011年4月6日,张某在广交会上展示了其新发明的产品,4月15日,张某在中国就其产品申请发明专利(后获得批准)。6月8日,张某在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甲国申请专利时,得知甲国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国就同样产品申请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如张某提出优先权申请并加以证明,其在甲国的申请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 B.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对张某在甲国以及《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没有任何影响 C.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已获得批准,甲国也应当批准他的专利申请 D.甲国不得要求张某必须委派甲国本地代理人代为申请专利 【解析】本题考核《巴黎公约》中有关专利申请优先权的规定。 选项A正确。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该期限内,在缔约国内每一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均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选项B错误。根据《巴黎公约》第11条的规定,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如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是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而非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据此可知,根据临时性保护原则,2011年4月6日这一时间点可以作为申请日期。 选项C错误。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及第6条的规定,关于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依本国法决定,而不应受原属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就该申请作出的决定的影响。专利的申请和商标注册在成员国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专利,在后申请是否提供保护、申请的结果如何,与在先申请没有关系。据此可知,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获得了批准,并不当然导致其在甲国的申请就会获得批准。 选项D错误。《巴黎公约》要求缔约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给予缔约国的国民和在一个缔约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以国民待遇。一切不得损害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国民待遇的例外是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保留。如有的国家的工业产权法要求外国专利申请人必须委派当地国家的代理人代理申请,并指定送达文件的地址,以利于程序的进行。据此可知,《巴黎公约》允许各缔约国在国内法中就委派代理人作出相关规定。 【答案】A 2、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B.甲、乙公司的风险承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C.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 D.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解析】本题考核贸易术语FOB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 选项A错误。FOB术语下,货物的运输应由买方负责,即由中国的乙公司负责支付运费。 选项B错误。FOB术语下,卖方承担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选项C正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义务的规定,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