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部分-通识性法律规范

公共部分-通识性法律规范
公共部分-通识性法律规范

题目1、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选) A

A、三年

B、一年

C、五年

D、两年

题目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D)的民事活动(单选)

A、与其地位相适应

B、与其身份相适应

C、与其家庭环境相适应

D、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相适应

题目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企业中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是(A)。(单选)

A、个人合伙

B、有限责任公司

C、股份有限公司

D、国有独资企业

题目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B)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选)

A、一年以下

B、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C、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D、三年以下

题目5、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哪项诉讼时效期间不是一年(D)。(单选)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C、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D、欠缴物业费的

题目6、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C)。(单选)

A、职务侵占罪

B、侵占罪

C、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D、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题目7、我国《民法通则》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B)。(单选)

A、经纪法律关系

B、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C、社会关系

D、商业利益关系

题目8、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BC)。(多选)

A、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B、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C、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D、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一年的

题目9、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AD)。(多选)

A、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B、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但债权人不得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C、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D、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

题目10、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是(ABD)。(多选)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C、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D、欠缴物业费的

题目2、根据我国《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人选,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是(C)。(单选)

A、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B、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C、国务院副总理

D、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题目3、根据我国《宪法》,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D)。(单选)

A、人民

B、居民

C、国民

D、公民

题目4、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C)。(单选)

A、管制

B、拘留

C、拘役

D、罚金

题目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下列哪些选项不属于可能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情形?(D)(单选)

A、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B、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C、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D、唆使自己的亲友采购本公司、企业、单位商品的

题目6、根据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D)的原则。(单选)

A、单一制

B、议行合一

C、民主集中制

D、三权分立

题目7、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企业中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是(A)。(单选)

A、个人合伙

B、有限责任公司

C、股份有限公司

D、国有独资企业

题目8、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哪些民事行为无效(BC)。(多选)

A、显失公平的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D、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题目9、根据我国《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ABD)。(多选)

A、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B、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C、国务院副总理

D、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公共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规范

公共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规范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有着多种规范行为准则的方式,最主要的是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两种,下面让我们分别介绍一下: 一、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道德是分领域和层次的。道德中的社会公德,是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手段。社会公德作对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成为整个社会道德体系的基础层次。 1.社会公德及其特点 社会公德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社会成员之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秩序.保证社会和谐的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指出,社会公德“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道德体现为举止文明.尊重他人;在人与社会之间主要体现为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秩序;在人与自然之间主要体现为热爱自然,保护环境。 社会公德的基本特征有;继承性、基础性、广泛性、简明性。 继承性人们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形成了共同遵守的公共生活基本准则。这些凝聚着人类的道德智慧,是社会公德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础性社会公德是社会道德体系的基础层次,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应遵守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是社会为维护公共生活而提出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广泛性任何一个社会成员,无论具有何种身份,都必须在公共生活中遵守社会道德。 简明性如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等就是基本的生活共识,不随地吐痰,不乱穿马路等公共道德规范,更是简明了。 2.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 “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 ㈠文明礼貌 文明礼貌是社会交往中必然的道德要求,是调整和规范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与我们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文明礼貌是打开心扉的钥匙,是交流思想的窗口,是沟通感情的桥梁,它是反映着一个人的道德修养,体现着一个民族的整体素质,而且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素有礼仪之邦的美誉。倡导讲文明、懂礼貌、守礼仪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㈡助人为乐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君子成人之美”、“为善最乐”、“博施济众”把帮助别人视为自己应该做的事,看做是自己的快乐,这是每个社会成员应有的社会道德,是有爱心的表现。因此.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倡导助人为乐的精神,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在公共领域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因此,我们应该“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积极参与公共事业,力所能及地关心和关爱别人,在对他人的关心和帮助中获得人生的快乐。 ㈢爱护公物 对社会共同劳动成果的珍惜和爱护,是每一个公民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随着社会现代化程度的日益提高,社会公用的设施得到妥善保护并保持良好的状态,是使公共生活有秩序进行的基本保证,也有利于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如果每个社会成员都能珍惜,爱护公物,就意味着全社会的公共财物都能物尽其用,用有所值。

建设部-取消强制性条文,推行强制性规范标准

建设部:取消强制性条文,推行强制性标准 建设部:取消强制性条文,推行强制性标准 住建部发布重磅改革“意见”!以后再也不用买一大堆标准了! 2016-11-10 预制建筑网 近日,在住建部发布的《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明确了要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改革。 取消强制性条文 推行强制性标准 网站公开标准全文! 哪一条都听着那么给力! 证明了这次改革的力度和决心将颠覆工程建设标准现状!紧接着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制的《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技术规范》(201X)征求意见稿发布,新版本规范最大的特点是这是我国拟推行的第一本全文强制规范。 一、为什么要改? 与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到底有多少本? 平常用多少本? 有多少本你没听过? 怎么分类的? 同样的现场问题

在不同的规范中有不同的规定 怎么办? 上面的那些问题,我相信很多朋友都有过疑问,而到今天为止,还有绝大多数朋友无法回答上面的问题。 编者与大家一样,我们都有同样的问题,而这也是目前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亟需改革的原因。 工程建设相关标准的数量,编者也没有具体的数字,但从住建部自行发文的统计数量来看,有7000余本。 这个数字在编者来看,可能还没有统计完全。但是,大家只要知道工程建设标准很多、很多就可以了! 如此多的标准,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能用到多少本呢? 有些人说10本,20本,但大多数人都没有看过30本以上的标准。 标准数量之多,以至于很多工程人员对于名称类别,看似相差无几的标准,失去了分辨能力,甚至更多的人对于很多标准没有听过。 另一方面,虽然标准数量众多,但标准更新慢,技术落后,与现实情况脱节,则是更大的问题。 众多数量标准规范,十年二十年不见更新,都是常态。 标准的更新速度慢,水平参差不齐,在实际工作当中,确实给工程相关人员带来诸多不便。 二、怎么改?

沪教版道德与法治八上1-2《维护公共秩序需要道德规范》教案1

第二节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道德分领域和层次。道德中的社会公德,是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手段。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社会公德作为社会公共生活中应遵守的行为准则,成为整个社会道德体系的基础层次。今天,社会公德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同学们应当自觉培养公德意识,养成遵守社会公德的良好行为习惯。 一、社会公德及其特点 社会公德可以从不同方面加以界定,其内涵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指社会公共生活准则。这些公共生活准则是需要人们在公共生活中共同遵守的基本规则。二是指与私德规范相对应的公德规范。私德是人们在私人生活和交往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公德则是人们在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三是指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有着广泛的适用性的制度、守则等。社会公德是指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公民应该遵循的道德准则。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指出:社会公德“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举止文明、尊重他人;在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爱护公物、遵守公共秩序;在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热爱自然、保护环境。 思考:社会公德在我国当前公共生活中的作用是什么? 社会公德通过社会舆论评价和人们良心的自省来提高人的思想和觉悟,从而提高人们遵守公共生活中的秩序的自觉性,因此,它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具有无可替代性。 首先,遵守社会公德是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必要条件。如果每个社会成员都能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的基本规范,社会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难度和成本就会大大降低,社会成员往往就可以不产生大的纠纷,或者自行调解纠纷,化解矛盾,避免因琐碎小事而酿成剧烈纷争和严重混乱,使人们能够在稳定而有序的环境中安居乐业。社会公德主要作用是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其次,社会公德是整个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基础,对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建设都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最后,社会公德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一个国家、民族文明的“窗口”。今天,人们不仅要以建筑、道路等物质环境来评价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文明程度,也要从人们的公德水准来衡量这个国家和地区的文明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公德水平,也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软实力”的重要象征,是亲和力、号召力、影响力的基础性要素。社会公德的提高对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社会公德往往是多数人的道德风貌、道德活动现象的综合反映,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指示器。良好的社会风气使人振奋,社会安定,生产稳定发展;恶劣的社会风气使人道德沦丧,秩序混乱,生产停滞。 二、社会公德基本特征 继承性。千百年来,人类在共同生活、相互交往的过程中,形成了共同 遵守的公共生活基本准则。这些准则凝结着人类的道德智慧,是社会公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在人际交往中尊重他人、信守诺言,在公共场合注重礼貌、相互谦让等,无论在什么社会条件下,都是人们在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 基础性。社会公德是社会道德体系的基础层次,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应遵 守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是社会作为维护公共生活而提出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当具备社会公德素养。 广泛性。社会公德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具有最广泛

区分强制性规范与效力性规范

王利明教授认为,区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的标准是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该规定属于效力规定。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定为该规范为效力性规范。第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则该规范就不属于效力性规范,而是管理性规范。 上述理论将行为发生所侵犯的利益主体作为区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的依据,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的区分提供了重要依据。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严格区分某一行为侵犯的是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还是当事人个人利益,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此分法依然没有满足到可以判断所有强制性规范的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6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指导意见》在吸纳了各种学术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涉及“市场准入资格”的法律规范为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范,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同时也表现了对于认定合同无效的审慎态度,但仍旧没有提出明确的区分标准。 笔者认为,区分管理性法律规范和效力性法律规范的重要标准在于该行为是否具有补正性。从立法目的看,如果该规范是为了实现管理的需要而设臵,而不是为了侧重内容本身,并且其本身结果的出现并非不可容忍,只要行为人在事后补正,并不会造成国家、社会或当事人利益的损失,则此类规范是管理性规定。如果行为本身及其结果自始受到严厉的否定性评价,该行为一旦实施将造成国家、社会或个人利益的不可恢复,则此类规范为效力性规范。这也正与《指导意见》中关于“市场准入资格”的规定不谋而合,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虽然不具备某种资格,但如果这种资格的设臵只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行为的实施并不必然损害国家、社会或当事人个人利益,且行为人也完全可以在事后弥补自己的过错,那么行为人实施的这种行为应该就是有效的。此外,在房地产的有关司法解释中,也可以看到该理论的影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因此,总体来说,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时,应该坚持审慎态度,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并不必然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且当事人可以在事后补正自己过错的时候,应该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维护交易稳定的原则出发,认定其行为有效。 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在《合同法》颁行后,人民法院多“恪守”该条

第三节 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第三节: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 一、道德与法律是两种基本手段 自古以来,人类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手段多种多样,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秩序日益重要和复杂化,人类便愈加自觉地采用各种手段去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秩序。其中道德和法律是基本的手段。公共生活领域越扩大,公共生活秩序就越复杂,道德和法律的作用就越突出。公共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维护公共生活的秩序,实现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虽然道德和法律发挥的方式作有所不同,但二者互为补充,相辅相成。道德规范作用的更好发挥,需要法律支撑;而法律作用的更好实现,则需要以道德建设为重要条件。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道德,也要靠法律。在生活公共生活中知荣明耻,自觉履行道德和法律义务,是锤炼人的思想品德,提升人生境界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2、法律规范 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由于个人的行为会影响他人的生活,因此约束个人行为的公共生活规范很多。其中,法律是最权威的规则,它既有国家的强制性,又有普遍的约束性。它不仅确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共生活准则,引导人们自觉守法,自觉维护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而且通过制裁破坏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强制人们遵守生活公共生活准则。只有政府、社会和公民都具有公共生活规范意识,并自觉遵守公共生活准则,才能建立起和谐的现代的生活方式。

辩一辩:在现实社会中,大多数“罪不罪”就含在“对不对”之中,但是,许多“对不对”却不是“罪不罪”的问题。 二、公共生活中法律规范的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公共生活中法律规范的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1.指引作用:首要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指引作用针对的对象为本人的行为。法律的指引作用主要是通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三种规范形式实现的。 2.预测作用。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其作用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 3.评价作用。法律对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违法及其违法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针对的对象为他人的行为。 4.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是指对于违法者的制裁,其作用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法律强制的主体是国家、社会成员与社会组织。强制手段是国家强制力,包括警察、法庭、监狱等。 5.教育作用。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其作用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二、公共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范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包括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执法监督、附则,共6章91条。 1.《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加强新形势下的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公共生活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保障。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第二框维护公共秩序需要道德规范(C)(教学设计)

资源信息表 第一课公共生活注重规范 第二框维护公共秩序需要道德规范(C)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通过学习,学生初步懂得维护公共秩序需要道德规范,文明礼貌,助人为乐是调整人与人关系的道德规范,是做人的基本品德,是民族精神的重要内涵。让学生懂得必须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大力倡导社会公德,遵

守秩序,举止文明,公共场合要乐于助人。 2.过程与方法:学生通过小调查收集相关图片资料,讨论,朗诵等活动,体验感悟到公共社会秩序离不开道德,通过社会观察,讨论等活动发挥学生自主或合作学习的主动性。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教学,学生树立以讲文明为荣,不讲文明为耻的荣辱观。同时进一步明确乐于助人是一种优良品德,我们每一个人要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注重道德责任的优良传统。在社会生活中要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自觉养成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的良好行为习惯。 二、教学准备 学生准备:1.组织文明观察小组,进行社会调查。 2.收集图片资料。 3.拍摄生活实录。 教师准备:指导学生小组合作并共同制作多媒体课件。 三、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师:在上今天的新课之前老师让大家看一段录象: 【多媒体播放实录】 1.码头上人们依次排队检票。 2.图书馆里秩序井然,人们安静地看书。 3.学校的饭厅里学生们依次排队,井然有序。 4.十字路口的交通忙而不乱。 师:看这样的画面,你有什么感觉? 生:我们的公共生活井然有序,人们能够和谐相处------ 师:那么在公共生活中我们应该怎样确保井然有序呢?这就是今天我们要学习的内容:第一课第二框维护公共秩序需要道德规范 【出示课题】二、维护公共秩序需要道德规范 师:社会公共生活需要秩序,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首先必须要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调整好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使社会和谐发展。那么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哪些基本道德规范?

浅析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别

内容摘要:我国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又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或取缔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又属于义务性规范的范畴。要准确判断强制性规范是效力性规范还是管理性规范,却是一项并不简单的事情。除了根据上述定义、参考各专家建议进行判断之外,对于如何进一步判断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可以几个两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如果在具体案件中无法判断是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时,必要时应当征求立法机关的意见或者上级法院,以实现个案的公正和服务经济发展的大局。 关键词:合同无效效力性管理性 我国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又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或取缔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又属于义务性规范的范畴。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产生履行效果的契约。本文所涉及的无效合同值指的是绝对无效合同,它属于狭义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无效合同制度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彻底否定,体现了国家对合同自由的干预,如果不加控制,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经常的宣告合同无效,将使市场主体丧失对交易安全的信任,从而扼杀市场主体的创新能力,影响交易的效率。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效力,已经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笔者认为只有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因此,正确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至关重要。 一、相关概念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产生履行效果的契约。我国合同法理论继承了大陆国家的传统民法理论,将无效合同分为绝对无效合同和相对无效合同。其中绝对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违反公序良俗而成立的合同;相对无效合同是指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本文所讨论的无效合同指的是绝对无效合同,它属于狭义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 (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及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 1、根据法律规范内容规定不同(主要指行为模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1]义务性规范,就是规定人们应当依法作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常以必须、须、应该、应当、有……义务、禁止、严禁、不得、不应、不许、不准等词汇表述。而义务性规范又可进一步分成两类,即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是指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禁止性规范,就是指规定人们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一般来说,义务性规范也是强制性规范。 2、但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所称的强制性规定和传统法学基础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并非是完全相同的概念。所谓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法律、行政法

维护公共秩序需要法律规范

生活需要法律课堂测试 一、单选题 1.我们出生后,父母就会到当地的派出所给我们报户口;十八岁之前,我们会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成年后,我们将走上工作岗位,又与《劳动法》紧密相连;到了一定年龄,我们又将依据相关法律退休。这些经历说明() A.公民的生活与法律息息相关 B.儿童时期与法律无关 C.成年人与法律的联系更紧密 D.法律对人们无能为力 2.当经济发展向“互联网+”时代迈进时,“+”后面就少不了法治。如果说,互联网技术与平台提供了“风口”,那么,必须让法治成为“翅膀”,为经济发展助力。对此理解正确的是() ①法律是用来管理社会的工具,网络生活也离不开法律②只要有了规则,就能保障安定有序③所有规则都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④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标志,法治可以保护网民的合法利益 A.①②B.③④ C.②③D.①④ 3.“法律用处大,处处需要它。国家行法治,兴旺又发达。权益受伤害,维权要靠法。我们青少年,人人要守法。守法又护法,利民利国家。”《普法歌》告诉了我们法律和法治对国家的重要作用。下列属于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的是() A.服务于人们的生活,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中国 B.统治国家、管理社会,打击贪污腐败现象 C.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D.把我国建设成为超级大国 4.在社会生活中有许多规定,如“严禁考试作弊”、“严禁酒后驾车”、“严禁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这样规定是因为() A.人们不能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 B.维护良好秩序必须限制人们的自由 C.道德比法律更有约束力 D.社会生活离不开共同的法律 5.“国家就像一部复杂的机器,其运行必须有章可循,必须有法律的规范和保障。如果没有法律,国家机器就难以正常运行,国家承担的职能就难以实施。”这句话说明的最佳观点是() A.国家的经济生活离不开法律 B.国家的政治生活离不开法律 C.国家的治理离不开法律,法律是统治国家、管理社会的工具 D.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 6.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它规定我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这说明法律能够() A.保护我们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B.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 C.指引我们行为的方向

法律法规符合性评审报告

HSE、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法律法规符合性评审报告 编制人:梁成铎 批准人: 中原油田建设集团公司 2010年4月20 日

一、评审目的 验证我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活动、产品和服务是否符合相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HSE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规定的要求。 二、评审范围 ⑴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HSE管理体系覆盖的所有单位和部门; ⑵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HSE管理体系覆盖的所有过程和产品; 三、评审依据 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HSE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四、评审方式 ?现场察看 ?查阅文件 ?查阅记录 ?人员访谈 五、评审人员 组长:窦文林魏成庆 组员:庞随庄李松毕彩玉胡海军梁成铎付建厂马明宇 付清泉李群邢希胜索春兰李风兰(注:1、庞随庄负责审核沙特区域,付建厂负责审核西部区域,李风兰审核西南区域,马明宇、付清泉负责审核其他区域,索春兰负责审核安装工程一处,邢希胜负责审核安装工程二处,毕彩玉负责审核安装工程三处。) 六、评审时间:

2010年4月12日---2010年4月17日 七、评审结果 通过本次评审发现:我公司共有环境、职业健康安全、HSE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的不符合项3项,其中道桥工程一处机械攸厂存在不符合项1项;桥梁工程处水泥制品厂1项;道三西南项目存在不符合项1项。安装工程一处、市政建设工程处、生产技术科、经营管理科物资供应站、道桥四处、道桥二处、安装二处、安装三处等,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HSE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符合性管理方面做得比较好,没有发现不符合项,具体评审结果详见附件一。 八、评审结论 通过本次评审,发现公司各部门、单位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HSE管理体系法律法规识符合性方面,已建立了环境、职业健康安全、HSE管理体系法律法规识别、获取、培训沟通、变更管理既符合性评审方面等规范的管理程序,而且运行正常。但在评审过程中,仍发现了4项不符合项,通过分析,评审小组认为公司各部门、单位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HSE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方面是符合相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HSE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HSE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管理是有效的。 附件一: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符合性评审结果 附件二:不符合项报告 附件三:法律法规不符合项整改完成情况报告

思修论文---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经过高中的苦苦挣扎。9月我们怀着期待与憧憬的心情踏入大学的校园。梦想与激情将在这里起航。我们怀着不同的人生追求,与相亲相爱的朋友分道扬镖。蓦然回首。想起高考前与朋友曾彼此诉说各自的美好,而又看似垂死挣扎的苦苦寻梦。我们彼此感触对方那紧张的脸庞,祝福对方。考后是匆匆的离别。只道句:路很长,多坎坷,一路走好。如今站在大学门。我们又多了一份责任,一份重担。我们已离步入社会越来越近。但法律未曾远离我们,我们必须了解法律,遵守法律才能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幸福快乐。作为大学生的我们是祖国的建设者。倘若不知法律我们可能以身试法。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给我们的亲人带来无限的创伤。因此知法守法是我们建设祖国报答父母的前提条件。 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当代社会,公共生活日益成为社会成员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世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各地区经济,包括生产、流通和消费等领域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渗透,以前那些由于民族、国家、地域等因素造成的阻碍日益减少,世界经济越来越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金融全球化、投资全球化和区域性经济合作日益加强。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趋势迅猛发展极大地促进了人们之间的交往,公共生活的领域更为广阔,公共生活的重要性愈发凸显。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快速,使以前难以想象的洲际交往都成为普通的事情。现代传媒手段的普及和推广,使人们可以真正做到“秀才不出门,尽知天下事”。20世纪末以来,信息技术、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正在把地球变成一个“村落”,人类公共生活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公共生活领域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逐渐扩大,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上的各种犯罪问题也随之而来,这时就需要法律来解决。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这些要素中,安定有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一个社会安定有序,本身就是不同利益群体各显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表现。在动荡不安、混乱无序的状态下,人民群众不可能安居乐业,社会和谐也就无从谈起。在公共生活中需要有法律来维护它的安定有序。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之一,法律无论是在古代

强制性规范的解释与适用

强制性规范的解释与适用 2011-04-12 10:28:42 ——公法与私法“接轨”的司法途径 钟瑞栋 【作者简介】钟瑞栋,厦门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引言 公法与私法本有“楚河汉界”相隔,二者分庭抗礼,势不两立。但为了兼顾自治与管制的双重目标,在现代各国的立法中,公法与私法越来越呈相互交错和融合的态势。在“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两股思潮的影响下,在世界范围内,从理论研究、立法实践到司法实践,都在探寻公、私法的“接轨”问题。 本文旨在论证:在公、私法“接轨”的宏大工程中,法院担当着无可替代的重要角色。无论立法者在立法中对公、私法“接轨”工作做得如何,最终还必须由法院把好最后一道关。要把好这最后一道关,法院必须具备妥当识别民法中的各种强制性规范的能力,并通过运用恰当的解释方法,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强制性规范进行合理解释,为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奠定基础。无论是对强制性规范的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还是对强制性规范的漏洞补充,实质上都是法院对立法者在公、私法“接轨”工程中留下的“裂缝”进行“缝补”,所不同的是,前者所“缝补”的是小“裂缝”,后者填补的是大“窟窿”。离开了法院的这些艰苦细致的工作,公、私法的“接轨”任务无法真正完成。 一、强制性规范的解释 强制性规范作为民法规范之一种,在解释的方法和解释的原则上都没有太多的特殊之处,民法解释学上所论及的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等解释方法,均可用于对强制性规范的解释。如果说强制性规范的解释有什么特殊之处的话,那就是后四种解释方法,即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合宪性解释在运用时,会有一些不同于对其他规范的解释之处。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合宪性解释。 (一)历史解释

职业道德与法律21——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32——21 职业道德与 法律 一、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新授 1 知识目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涵和分类 能力目标:要认同法律、自觉守法;树立以守法为荣、以违法可耻的观念 情感目标:自觉依法律己,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要受法律处罚 自觉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板书设计】

第四单元自觉依法律己,避免违法犯罪 第九课预防一般违法行为 一、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导入新课〗 【创境激趣】 [情境创设] 暑假时,三名职业高中男生在一起玩耍,又找了一家小饭馆吃饭喝酒。等吃完晚饭已经夜里11点多,没有公共汽车了,可他们身上的钱又不够打出租车的。怎么办呢?借着酒精的作用,有人提议:“干脆劫辆出租车回家,不给司机钱。”其余两人随声附和,还提出可以跟司机“要点儿钱”。于是三人打了一辆出租车到僻静处,不付出租车费,还硬跟司机要100元钱花花。争执推搡中,被巡警发现,三人当场被抓,受到治安处罚。 [问题思考] ●请结合上述案例内容,判断寻衅斗殴是否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如果是的话,它又属于其中的哪一种? 要想弄懂这些问题,我们就要学习第九课,预防一般违法行为。请同学们打开课本105页,我们先来看本单元的引语。 学生朗读(略)。 朗读得不错!我们大家一起来归纳本单元的主要内容好吗?这就是——法律具有保护作用,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卫士”,青少年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拒绝不良诱惑和侵害。维护自尊,培养自信,自立自强,自觉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学生观察体会、思考。 【引思明理】 <设置问题> 1.违法行为的内涵是什么?它是如何分类的? 2.违法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标准符合性评价报告

X 法律法规标准符合性评价报告 编制: 批准 年月日

X 法律法规标准符合性评价报告 1 评价目的 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符合性评价结果是一项系统、全面、深入的评价活动,是验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效途径,是确认企业自身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遵守安全法律法规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最低要求,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是企业确保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 为了客观、系统、深入地进行法规及要求符合性评价结果,我公司在推进安全标准化过程中组织专门力量,在对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识别和确认的基础上,开展了该项工作。 2 评价小组 为了做好法律法规标准的符合性评价工作,我公司成立了评价小组。 组长: 成员: 3 评价时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4 工作步骤 开展法律法规标准的符合性评价应按照准备依据、确定容、逐项比对、提出结论、问题汇总、风险确认、问题整改的步骤进行开展。

1.1准备依据 开展符合性评价,首先应明确评价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容: (1)法律法规; (2)标准规程; (3)政策行政文件; (4)上级主管单位的安全要求; (5)我公司的管理文件; (6)方针目标等。 1.2确定容 为系统、全面地进行评价,结合传统安全管理习惯,对评价容进行以下归类。按照类别,找出对应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程要求。容一般包括:(1)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2)安全责任制;(3)规章制度;(4)安全培训;(5)安全检查;(6)现场安全监测监控;(7)安全警示标志;(8)消防设施与器材;(9)特种设备管理;(10)安全特性检测检验;(11)电气安全;(12)隐患管理;(13)重大危险源管理;(14)应急救援体系;(15)劳动保护;(16)职业健康等方面。 1.3逐项比对 根据法律法规及要求的容和条款,按照步骤二中的类别进行逐项比对。 1.4提出结论 根据比对的结果,明确企业的符合性表现,清楚地描述符合程度,得出符合、不符合和基本符合的结论。 1.5问题汇总 对比对分析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归类和分析,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类、企业要求类进行,也可以结合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如严重、一般、轻微等方式划分。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如下 一、相关概念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产生履行效果的契约。我国合同法理论继承了大陆国家的传统民法理论,将无效合同分为绝对无效合同和相对无效合同。其中绝对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违反公序良俗而成立的合同;相对无效合同是指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本文所讨论的无效合同指的是绝对无效合同,它属于狭义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 (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及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 1、根据法律规范内容规定不同(主要指行为模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1]义务性规范,就是规定人们应当依法作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常以必须、须、应该、应当、有……义务、禁止、严禁、不得、不应、不许、不准等词汇表述。而义务性规范又可进一步分成两类,即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是指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禁止性规范,就是指规定人们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一般来说,义务性规范也是强制性规范。 2、但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所称的强制性规定和传

统法学基础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并非是完全相同的概念。所谓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范,或者说是法律规范中的强制性规范,是指无条件的、绝对必须遵守的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按照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允许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在理论界,随着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开始重视对强制性规范的进一步区分,认为应当将传统法学基础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进一步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着重强调对为违反行为的法律行为价值的评价,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着重强调对违反行为的事实轻微的评价,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管理性规范的作用在于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但不否认其行为私法上的效力。只有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才会被认定为无效,而违反管理性规范则不会导致合同无效。所谓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虽然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如果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的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规范。所谓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或取缔性规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违反此类规范继续履行合同,将会受到国家行政制裁,但合同本身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而只是破坏了国家对交易秩序的管理规范。违反此类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

法律规范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作用

举例说明法律规范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 在公共生活中,由于个人的行为会影响他人的生活,因此约束个人行为的公共生活规则很多。其中,法律是最权威的规则,它既有国家的强制性,又有普遍的约束性。它不仅确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共生活准则,引导人们自觉守法,自觉维护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而且通过制裁破坏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强制人们遵守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只有政府,社会和公民都具有公共生活规范意识,并自觉地遵守公共生活准则,才能建立起和谐的现代生活方式。 根据法律的规范作用的指向和侧重,可以将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的作用分为以下几种: 1、强制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违法和犯罪,保障自己得以实施的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障。没有强制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就会降低,预测作用就会被怀疑,评价作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教育作用的效力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2、教育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而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 3、指引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作用。法律的首要目的并不在于制裁违法行为,而是在于引导人们正确的、合法地参与社会生活。

4、评价作用 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法律评价的标准是合法与不合法。行为评价标准有法律、道德、纪律等,它们是可以同时适用的。但应该注意的是,既不能用法律评价取代道德评价、纪律评价,也不能用道德评价、纪律评价代替法律评价。 法律规范在公共生活中的以上作用可以在案例分析中详尽体现, 案例一: 情急以刀刺人自残难逃刑罚 有了矛盾不冷静处理,情急之下刀刃相见,刺伤了别人自 己又后怕,悔恨中把自己刺成重伤,不但赔偿了对方的经济损失,自己还难逃法律的处分。近日,被告人张引绪被宝鸡市陈仓区人 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案例二: 长安区三学生高考前夕抢劫被捉 三个就要参加高考的高三学生,聚在一起闲聊时觉得抢劫挺 刺激的,于是乘着酒兴进行抢劫,不想竟然抢到了以前的同班同学,当场被同学认出,不一会就被民警抓住。而他们似乎没有意识到自 己触犯了法律,还给民警说自己要参加今年的高考,希望能早日回 去复习功课。办案民警直叹可惜可悲。

维护公共秩序需要法律规范

第一课公共生活注重规范 第三框维护公共秩序需要法律规范 一、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通过学习,懂得维护社会公共生活需要法律规范,知道维护公共秩序的一些法律规范,能正确辨认各种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并了解各种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2.过程、方法与能力目标:通过课前对社会公共生活的调查,相关法律、法规的分组查阅、课堂讨论交流、案例分析等学习方式,初步学会合作学习、探究学习,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并锻炼学生收集、整理、分析信息的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学习,认同法律规范对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的重要意义,确立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的社会责任感,自觉形成法律规范意识。 二、课前准备 1.课前指导学生分组上网搜索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自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比较,并合作制作多媒体课件。 2.教师收集、整理违反扰乱公共生活秩序的相关案例,并制作多媒体课件。 三、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教师:请同学们思考,在我们一天的学习生活中,需要遵守哪些规范? 学生交流:略 教师:“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社会公共生活不但需要道德规范维系,更需要法律规范来维系。今天我们来学习维护公共秩序的一个重要手段——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有力地保障着社会公共生活的有序进行。 【课题】维护公共秩序需要法律规范(板书) 【学生活动】辨一辨:请同学们结合书本,辨认以上我们交流的内容哪些属于法律规范?哪些属于道德规范?它们有什么区别? 学生交流:略 ……

【教师引导学生共同归纳】 与道德规范相比,法律规范是由国家运用强制性手段来保证实施,强制人们执行,具有强制性。运用法律规范可以使社会公共秩序按照一定的模式稳定下来。 1.法律是维护公共生活的重要准则 【多媒体显示】(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重要行为准则 教师:法律是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课前老师布置了一个作业——“分组上网搜索我国的一些法律”,下面请各小组上台演示,并指出其立法机关。 学生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教师:是的,除了我们同学所举的一些法律,我国还有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它同样也强制要求人们履行。 【学生活动】阅读“知识窗”与“阅读天地”,思考:在“五五普法”的过程中,我可以做点什么? 学生交流:略 教师: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有哪些法律制约人们的行为,以维护公共秩序? 【多媒体显示】(2)维护公共秩序的法律规范 【教师引导学生共同归纳】 在社会公共生活中,人们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其中,其中最主要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它们对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作用很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适用范围比较大,是针对那些扰乱公共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的,而<<刑法>>则是专门打击那些刑事犯罪分子的,对刑事犯罪行为依据<<刑法>>量罪定刑,给予刑事处罚。 2.依法处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学生活动】案例分析 【多媒体显示】某公共汽车售票员孙某,在四即将到达终点站时进行查票,乘客席某、梅某等五人拒不出示票证,前边的说“票在后面”;后边的说“票在

问题三 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专题六树立良好社会公德 问题三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导入新课: 讲授新课: 一、公共生活与法律规范 公共生活准则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保证,大学生要充分认识法律规范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 (一)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是法律最首要的作用,法律的首要目的不在于制裁违法,而在于引导人们正确的行为。法的指引作用通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三形式实现,告诉人们可以作什么(授权性指引)、不得作什么(禁止性指引)、必须作什么(义务性指引)。 (二)、预测作用 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其规定,告诉人们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为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性质以及它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使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人的行为趋向与后果,从而自觉调整自己的行为,使之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达到化解纠纷、减少犯罪之目的。 (三)、评价作用 1、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 2、法律评价的客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为。 3、法律评价的标准是合法与不合法。 (1)对国家机关极其公务人员要求“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对社会民众要求不能违法。 (2)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纪律评价不能相互替代。 (四)、强制作用 1、何谓法律的强制作用?法律强制作用是指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违法和犯罪,保障法律得以实施的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障。 2、法律强制的主体由国家(主动主体)、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被动主体) 3、法律强制的手段是国家强制力。 4、法律强制的目的在于实现法律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 (五)、教育作用 1、何谓法的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指的是法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 2、法发挥教育作用的实施方式:一是,通过法律的学习;二是,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三是,通过良好的法律上的行为楷模的影响。 3、法的教育的意义:有利于使法律获得人们内心才认同,自觉遵守。 二、公共生活中相关的法律规范 (一)、《治安管理惩罚法》 2005年8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施行,共6章119条。实施了19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退出了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有着“离老百姓最近”美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新法实施的第一周里,搜罗了一批新法实施后的最新案例,管中窥豹,以帮助群众更好地熟悉这部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6年3月起施行。其规范了两种人的行为:规范引导社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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