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五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达到安全、适用等特性的程度和状况。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但本市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质量核验监督制度)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核验监督制度。凡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均应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质量核验,经核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其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质监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监总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定本市各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并协调本市质监机构与国务院各部门?在沪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划分。

市级各专业质监机构按其专业范围和职责分工,负责由市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区、县质监机构负责由区、县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国务院各部门在沪质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系统在本市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或?指定专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第七条(质监机构及其监督员的资质要求)

质监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条件和能力,并经建设部、市建委或建设?部、市建委授权的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应经建设部、市建委或建设部、市建委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工作。第二章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应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三)符合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

第九条(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应贯彻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并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健全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建设工程任务。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十条(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不得降低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对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建设工程,应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所采用的标准。

除前款规定外,建设工程合同中还应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以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勘察文件应反映建设工程地质、地形和地貌的状况,评价准确,数据可靠。

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性能和质量要求,?但不得强行指定生产厂家;施工图纸应与其他设计文件相配套,标注的说明应清晰、完整。

第十二条(材料和设备质量的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二)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

(三)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四)符合设计文件中注明的产品规格和性能;

(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十三条(检测单位的资质条件和检测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应经建设部、市建委、市技术监督局或建?设部、市建委、市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任务。

检测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任务,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出具的检测报告、鉴定报告应真实、准确。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的核验监督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的申报)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三十日,向指定的质监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的?申报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三)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施工单位的施工许可证和经营手册;

(五)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条件的资料;

(六)有关概预算资料;

(七)与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有关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申报的审核)

质监机构应在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文件和资料后的十五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办理有关手续,并发给《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第十六条(质监费和管理费)

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时,向质监机构缴纳质量监督费。质量监?督费由质监机构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各质监机构应在收取的质量监督费中,按规定的比例向市质监总站缴纳管理费。

质量监督费和管理费的标准由市建委提出,经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后执行。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开工前的义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履行下列义瘢? (一)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规模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二)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施工图纸会审。

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施工管理组织,并配备相应的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

(二)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编制施工方案;

(三)按照施工方案明确对施工人员的技术要求;

(四)落实建设工程的其他质量保证条件。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开工前的监督管理)

质监机构及其监督员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对施工现场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进行复核;

(二)编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并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参与各方施工中的义务)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应按照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组织施工,禁止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除前款规定外,施工单位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进行核查。

(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作进场试验;按规定需由检测单位检?测或鉴定的,应委托检测单位检测或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或鉴定报告。

(三)根据施工状况需对设计文件作变更的,应及时会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四)执行施工规范和技术工艺标准,做好工序控制和质量检验。

(五)隐蔽工程完工后,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应按照施工进度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跟踪检查。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签署有关证明。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监督管理)

质监机构及其监督员在建设工程施工中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进行质量抽查、测试和核验,填写质量监督记录;

(二)检查施工单位技术操作人员的资质和合格证明;

(三)核查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质量保证条件。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或在抽查、测试和核验中发现建设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质监机构可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施工。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的中间核验)

建设工程的基础分部、结构分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确定的主要施工阶段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在五日内向质监机构申请建设工程质量的中间核验。质监机构应在七日内作出中?间核验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作合格。

未经质监机构中间核验或中间核验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竣工核验的申请)

建设工程按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要求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向质?监机构申请建设工程质量竣工核验,并提交下列有关质量状况的资料:

(一)勘察、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竣工图;

(二)建设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

(三)建设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合格的检测报告或鉴定报告;

(四)隐蔽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

(五)建设工程质量中间核验合格的证明;

(六)与建设工程质量状况有关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竣工核验的要求)

质监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工程质量竣工核验申请后的十日内,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状况的?资料进行全面核查,并核定建设工程的质量等级。

对核定为合格或优良的建设工程,由质监机构发给《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明书》?,并在其中载明建设工程的质量等级。

未经质监机构核定质量等级或经核定为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

建设单位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明书》后,可按规定组织各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验收时,施工单位应签署建设工程保修书,并提供建设工程使用、保养和?维护的有关说明。

第四章保修和损害赔偿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保修单位)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在国家或本市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期内,因施工、勘察、设计或?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方面的原因出现质量缺陷,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不符合国家或本市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不能达?到正常使用功能要求的状况。

建设工程保修期,从建设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修的经济责任)

建设工程因质量缺陷所发生的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施工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承担。

(二)因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可通过建设单位向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追偿。

(三)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可向生产单位?或供应单位追偿。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因质量缺陷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应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因使用不痹斐芍柿咳毕莸模 墒褂萌顺械N 薹延谩? 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不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七条(保修程序)

施工单位自接到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通知书之日起,应在两周内到达现场维修。施工?单位未按期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再次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自接到再次通知书之日起一周?内仍未维修的,建设单位可自行维修,有关费用先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赔偿责任)

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和工程本身以外的财产损害,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的,受?害人可向施工单位要求赔偿;超过建设工程保修期的,受害人可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

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可按照造成损害的责任,向其他有关单位追偿。

第二十九条(质量责任纠纷的处理)

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或由原质监机构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表彰和奖励的条件)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有关人员;

(二)出色完成质量核验监督工作的质监机构及其监督员;

(三)为创建市级以上优质建设工程作出贡献的单位和有关人员。

表彰和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建设单位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不按规定确定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或?不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申报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降低建设工讨柿勘曜嫉模 鹆钕奁诟恼 ⒖纱ξ迩г 陨隙 蛟 韵路

款。

(三)不按规定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签证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建设工程未经质监机构核定质量等级或经核定为质量不合格而进行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处罚)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勘察、设计和监理任务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由于勘察、设计原因或监理过失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可由市建管办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许可证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施工单位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施工任务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二)未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作进场试验,或不按规定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或?鉴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照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文件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基础分部、结构分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确定的主要施工阶段完工后,未按?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质量中间核验或经核验不合格而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严重低劣的,或?因施工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可由市建管办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施工许可证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材料和设备生产、供应单位的处罚)

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提供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由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检测单位的处罚)

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鉴定结论的,由市建管办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欠ㄋ 茫 ⒖纱λ 占煅榉延枚 兑陨衔灞兑韵路?睿磺榻谘现氐模 扇∠麔

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质监机构及其监督员的处理)

质监机构只收费不监督或不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应退还收取的质量监督费,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对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的资格。

监督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的质监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处罚文书和罚没款处理)

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罚没款时,应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

收缴的罚没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八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完整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建设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质量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建设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 (三)掌握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四)负责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员证书。 (三)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工作经验,组织对监督人员的培训。 (四)组织、协调和督促处理本地区或本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争端。 第七条市、县建委(建设局)应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置从事管理工作的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上海市幼儿园园长课程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幼儿园园长课程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教委教研室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教育部《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的精神,市教委《上海市学前教育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以及《上海市学前教育课程指南》(以下简称《课程指南》)的要求,继续增强幼儿园园长的课程管理意识,明确园长课程管理的基本职责,提升园长的课程管理能力,确保课程管理的实效性,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园长在课程管理中的地位和职责 1、园长要充分认识课程管理是幼儿园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园长是课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幼儿园的课程改革、课程建设、课程实施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自觉地承担幼儿园课程的管理责任,并能依照法规实施幼儿园的课程管理。 2、园长要立足于本园的实际情况与课程发展的定位,逐步建立和完善幼儿园课程的管理要求,对幼儿园所积累的课程建设经验、开发的课程资源等进行系统的管理,形成适合本园和幼儿发展需要的课程运作流程和管理机制,建立课程管理组织,健全与完善课程管理制度。 3、园长应该加强对幼儿园课程实施的组织管理,制定和完善幼儿园课程的实施方案,对幼儿园课程的实施进行指导与监控,保障课程的有效实施。 4、园长要根据《课程指南》的要求,建立课程质量管理的工作制度,定期进行课程质量的评价与分析,提升课程对幼儿发展的促进作用。 5、园长要成为幼儿园课程实践的指导者、支持者与服务者。为保障与提高幼儿园课程的质量,要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为支持教师参与课程决策、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提供丰富的、具有实效的教育培训,尤其应该加强园本培训的实践与研究;要创设良好的物质环境与精神环境,为幼儿园的课程实施提供各种保障性的资源条件。 6、园长负有向教职员工、幼儿家长以及社区、上级领导部门解释、宣传课程理念与实施途径的责任,并充分调动与利用各种力量参与幼儿园的课程建设,为课程实施创建良好的氛围。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主要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本地区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做好质量监督工作。对其监督工程项目的质量负监督责任,对所承揽监督业务的工作质量负责。 二、认真审阅、熟悉监督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掌握受监项目的监督难点和重点,提出质量监督工作要点;结合监督工程的性质、技术特点和设计要求等,按照本站制订的有关细则、措施、规定等编制监督项目的质量监督计划;在施工前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进行监督交底,并按照监督计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三、审查受监项目的组织设计、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等技术文件的内容和审批手续的合法性是否符合相应管理法规 要求。 四、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监理、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和有效运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有效。监督、检查参建单位的内部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如:材料与构配件的进场检查和复验制度、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等)是否落实。检查施工企业是否严格按技术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设计文件要求组织施工,生产工人是否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具体操作。抽查工地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特性是否完全满足有关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

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实施重点监督。 对隐蔽工程进行监督抽查。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照“齐全、完整、准确、及时”原则,收集整编质量保证资料。 五、负责对分管理项目实施监督抽查,发现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应督促责任方迅速消除质量隐患,并及时向站领导汇报。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有关的质量验收标准。 六、接受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质量事故报告”,参加受监项目质量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处理工作。 七、认真填写监督记录,及时报告在建工程质量情况,参与起草受监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完成监督的项目应将质监员资料分工程整理归档,存档案室。 八、自觉参加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业务素质,按时提交业务考核总结。

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

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管理,保障该系统顺利联网、正常运行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及与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是指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陆上运输管理处)负责组织建立的,由信息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发布等设备组成,具有服务和管理功能的信息系统。  本规定所称的系统运行方,是指受市运输管理处委托,并按委托合同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的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网和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热线,是指与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公共停车网络服务平台和利用公共通讯网建立的公共停车电话服务平台。 第四条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监督管理。相关区县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与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相适应的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并保持设备的不间断、正常运行。  第六条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停车信息数据包括:  (一)静态数据,包括停车场(库)名称、出入口地址、对社会开放泊位数量、开放服务时间、收费方式与标准、服务与投诉电话等; (二)动态数据,包括统计时间点各类开放泊位的占用数、空余数,统计时间段内各类车辆的进、出场(库)数等。  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向所在地运输管理机构报送静态数据;静态数据发生变化时,应当在24小时之内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补充报送相关变化数据。  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报送的静态数据及时转送市运输管理处。市运输管理处统一汇总后,传递至系统运行方录入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八条 系统运行方应当为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提供动态数据采集与传输方面的技术支持。不得强制销售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不得对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采集、传输动态信息设置障碍。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实时采集并向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实时传输动态数据。对于有条件装配自动采集设备的公共停车场(库),应当装配自动采集设备,自动实时采集和传输动态数据;对于不能装配自动采集设备的公共停车场(库),

上海市幼儿园园长职级评定方案

附件2: 上海市幼儿园园长职级评定方案 一、方案说明 为了使方案更有效地反映幼儿园园长的实际情况,本方案采用一套指标,两种标准。A标准适用于一级以及一级以上幼儿园园长职级的评定,B标准适用于二级及其以下幼儿园园长职级的评定。 二、指标结构 本评定方案采用两级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6条,包含幼儿园园长的办园思想、园务管理、保教工作、师资建设、个人素养和办园成效6个方面,体现了一名幼儿园园长办园水平和工作实绩的主要方面。 二级指标12条,即每一条一级指标下属两条二级指标,作为专家评定时的打分点。每一条指标的分值从1—10,满分为120分。 在二级指标以下还给出A、B两种考察标准。A标准作为市级专家组评定一级以及一级以上幼儿园园长职级时的参照标准,B标准作为区县专家组评定二级及其以下幼儿园园长职级时的参照标准。 三、指标体系 1.办园思想 1.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启蒙教育,以德立园,依法办园。 1.2重视教育理论学习和科学研究,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整合,积极开展现代学前教育的实验与探索。 2.园务管理 2.1能制定办园章程,按章程主持全园工作,做到管理机构健全,职、权、利分工明确,程序规范,制度完善,运行高效。 2.2注重幼儿园的主体发展,能针对园的特点制定近、中、远期发展规划,认真实施,并形成幼儿园、家庭、社区一体化教养合力,

整体水平逐年提高。 3.保教工作 3.1重视保育工作,有良好的卫生保健制度和措施,幼儿生长发育健康。 3.2熟悉学前教育业务,有较强的组织教学工作、指导教育改革能力,推进先进教育理念下的教育行为创新。幼儿园教育管理高效,运行有序。 4.师资建设 4.1做好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促进教师专业自主发展和有效组织园本教研活动,幼儿园人员结构合理,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 4.2重视幼儿园文化建设,全园有良好的园风,教职工凝聚力强,人际关系融洽,团结合作,积极向上。 5.个人素养 5.1有与教育、管理相关的理论素养,与时俱进的教育思想,较强的管理和教育能力,有研究,有成果。 5.2为人正直,工作勤奋,廉洁自律,作风民主,工作业绩、人品素养为全园师生、家长所认同,有较高威信。 6.办园成绩 6.1幼儿园有教育改革与创新成果,形成有个性的办园经验与特色,能在同类园中起示范辐射作用。 6.2幼儿园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幼儿身心和谐充分发展,得到家长、小学和社区的认可,得到有关部门的奖励。 四、A标准 1.1幼儿园面向全体幼儿,实施素质启蒙教育,关注每个幼儿的个性差异与发展需要。在学前课程实施、保教管理、环境创设等等方面均能体现以幼儿发展为本的理念。坚持正确的办园思想,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没有违反教育规律、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做法。维护和尊重幼儿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1.2积极开展现代学前教育实验和探索,形成良好的学习研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用表格

表一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表二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 你单位报监时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经审查,符合规定,同意办理该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我站安排为项目监督负责人,与 组成项目监督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章条款履行责任和义务。 监督注册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点: (章) 年月日 注:此表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各一份、监督站存档一份。

表三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工程名称: 监督机构: 编制人: 审批人: 年月日

根据监督注册号,由我站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为了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使监督工作有序开展,依据有关规定,针对工程特点,制定如下监督方案: 一、监督组织 由以下人员组成该工程的监督小组: 二、监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3、《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5、《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6、设计文件及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三、监督内容 监督机构实施行为监督和实物监督并重的原则,具体监督内容由以下组成: 1、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3、抽查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4、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6、依法对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实施处罚。 四、监督方法 1、实行集体监督制度 (1)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竣工验收监督至少2人以上。 (2)监督机构下发各类文书经两人以上同时签署才有效。 2、实行重点控制的原则 监督人员监督抽查的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根据工程特点,设置必检质量控制点部位,当施工至规定必检质量控制点部位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8月27日上海市政府第151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上海市停车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调节停车供需关系,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包括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库)。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市管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 本市规划国土、建设、公安交通、房屋、财政、价格、工商、税务、消防、绿化市容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行业协会) 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停车场(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推广) 本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建设公共停车场(库),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库)。

第二章停车场(库)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综合交通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规划国土、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第七条(用地控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属道路广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配套建设)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 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补建)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体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原则,进一步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充分履职,严格追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实施。监督的基本工作单元为监督小组,监督的工作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全部过程。监督小组在监督科科长的直接负责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以下监督工作,应由相同或相近专业不少于两名监督员参加: ①监督交底; ②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③分部、子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及单位工程验收监督; ④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⑤每月的工地现场巡查; ⑥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监督文书及监督报告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监督文书中若涉及实体质量及技术问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应由监督

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做出初步决定意见,由站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下达处理决定书,站分管领导认为需提交站务会研究的,由站务会议研究后再下达处理决定书。 本条款中重大问题是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对责任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②对中心城市重点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③对工业园区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 第五条督查指导科在站长的领导下组成抽查巡查小组,对各科室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每月督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六条质量安全监督一线人员,对正常管理项目必须每月至少2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项目,每月至少3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督查检查,对非正常监督项目(重点项目)每月至少4次进行质量安全跟踪记录和查处,并将所有项目监督管理情况及时登录站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和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对非正常监督项目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质量问题,要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站务会研究,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严把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审查关。 、监督科在接到项目开工安全条审查申请后,分管领导要委派安全监督员,在个工作日内按照《xx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审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安全生产条核查,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查意见;对不具备开工安全生产条的项目,

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委办发[2009]40号)精神,为切实、有序地实施中小学等有关教育机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市承担义务教育的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以及幼儿园、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等,适用本办法。 (二)本市特殊学校、工读学校、业余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含少年宫、少科站等)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编制内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涉及到上述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 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体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职责,并具备相应教师资格与能力水平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实训室设备设施保障、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专业技术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可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及岗位名称 (一)管理岗位 1.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管理岗位一般设6个职员等级。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于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根据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 1.教师岗位分为九个等级,即五至十三级,包括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为五级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级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级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1)幼儿园、小学教师岗位设六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至十三级。 (2)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共划分为九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至十三级。 (3)教师进修院校参照普通高中进行教师岗位设置,共划分为九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至十三级。 2.教师岗位高、中、初级结构比例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的意见>的通知》(沪人〔2004〕128号)执行。 3.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在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在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在5:5。 4、中小学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非专业技术岗位。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作用之我见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作用之我见 摘要:本文作者分析了分析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职能现状,提出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指导职能的重要性,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作用 Abstract: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station guidance functions of the status quo, the importance of the func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station guidance Keywords: construction; Quality Supervision Station; role 建设工程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在其制造过程中涉及的人员众多。这就要求在每一个生产环节中,每一个参与制造的人员要切实提高质量意识,监管人员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各尽所能,各负其责。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态度将建设工程产品制造成合格的产品。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阶段监督管理从整体上看,是从建设工程质量形成的先后顺序描述政府对其形成过程的各阶段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管理,是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是否形成为界线将其分为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是实现全面、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思想的具体体现。在具体监督过程中自始至终贯穿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监督相结合的思想,把质量投入要素、质量转化过程和质量的过程产出、中间产出、最终产出的监督结合,以投入监督和转化过程监督为重点,保证产出品质量,体现事前主动控制的监督思想,并且着重是对公众和社会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预控监督和中间监督。 在过去的几年里,为了避免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中质量问题的出现,我国建筑管理部门不断提高检查与监督的力度,却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追根溯源,就是因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不足,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提高乃至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发展都起到了限制作用。在此前提条件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对自身指导职能的重要性有一个清楚地认识,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职能作用下,不断提高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以便让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得到保障。 1 分析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职能现状 在过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职能大多都被其内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忽略了,在实际工作中,更多的是体现检查与监督的职能,并希望通过这些职能使建筑工程的质量得到保障。然而,现实情况却是,因为施工企业自身管理水平有限,使得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也不高,对施工质量产生了不利影响。这样,即使有质量监督站内部监督人员的检查和监督,提高建筑施工质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经营性停车场(库)的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市政府1993年第3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对本市收费停车场(库)的计费作如下规定(暂行): 一、凡持有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经营道路外机动车停放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包括宾馆、饭店。商住楼的配建停车场(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的经营性停车场(库),提供停车服务的收费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停车场(库)按其所在地的地段,共分六级: Ⅰ级地段:沿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金陵东路、河南南路、河南中路、北京东路所构成的区域。 Ⅱ级地段:Ⅰ级地段,沿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华山路、愚园路、江苏路、长寿路、天目西路、共和新路、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江湾路、大连西路、欧阳路、四平路、溧阳路、沿江口港至黄浦江所构成的区域。另外包括徐家汇、曹家渡、提蓝桥、老西门地区。 Ⅲ级地段:Ⅱ级地段以外,沿腾越路、隆昌路、营口路、松花江路、中山北二路、广中路、共和新路、灵石路、岚皋路、中山北路、中上西路、龙华西路、龙吴路、至徐汇区原上海县交界处及黄浦江边所构成的区域,还包括原浦东的市区部分,以及内环线以内的地区。 Ⅳ级地段:Ⅲ级地段以外的原市区部分,浦东新区的川沙镇、高桥镇、北蔡镇等重点开发城镇。 Ⅴ级地段:闵行区、宝山路、嘉定区、浦东新区原市区外地区,以及卫星城镇(如朱泾、安亭等)。 Ⅵ级地段:Ⅴ级地段以外本市的其他地区。

三、经营性停车场(库)按设施、设备状况共分六等: Ⅰ等停车库:高密度立体停车库。配备电子或机械定位装置,电视监控、磁卡收费、温控式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拴、移动式灭火等先进设施、设备。 Ⅱ等停车库:自行式单层、多层停车库。进、出口分门(道),配备温控式自动报警、喷淋式自动灭火装置、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 Ⅲ等停车库:简易的单层、多层停车库。配备灭火机、消防桶等必备的消防设备。 Ⅳ等停车场:大型水泥地坪停车场。停车标准车位在200辆以上,进出口分门(道),设立了望台,配备消防车、移动式灭火机、消防栓、车辆清洗设备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 Ⅴ等停车场:一般水泥地坪停车场。配备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消防桶等设施、设备。 四、车型分类的确定:分为小型车、大型车、特大型车(载重八吨以上货车或铰接式客车和拖挂车)及特种车(车身长十四米及以上或栽重四十吨及以上的车辆)。摩托车按小型车的50%计算。 五、停放时间的确定:按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按1小时递进,超过8小时至24小时之内按8小时计。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算。 六、计费标准: 1、以六级地段的六等停车场为停车收费基价: 小型车1元/小时,大型车2元/小时,特大型车3元/小时,特种车4元/小时。 2、地域级差和停车场(库)等级差别的加成计算方法: 收费停车场(库)所在地的地域差每上一级,每小时加收1元。 收费停车场(库)的等级差别每上一等,每小时加收1元。(详见附录) 七、收费停车场(库)经营者执行上述收费标准时,允许下浮。外商投资性质的停车场(库)收费标准由企业自订。企业自订的收费标准和浮动的具体幅度需报市陆上运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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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安监[20XX]X号 关于印发《XX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探、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现将《20XX年XX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XX年X月X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质量工作要点通知 抄:市质监站、市建管处,XX机械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县建委、县安监局、县招标中心、各镇政府 XX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公室 20XX年XX月XX 日

共印60份 20XX年XX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20XX年,我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为依据,紧紧围绕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全面强化工程质量监管,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和管理机制,履行监督职责,加大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力度,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强化队伍建设,努力促进我县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以提高保障性住房工程的使用功能和质量为重点,建设工程质量报监工作监督覆盖率100%,竣工验收工程备案合格率100%,民用建筑工程节能施工率达100%,努力争创一项“XX杯”工程,两项“XX杯”工程,省级用户满意工程两项;质量事故投诉处理率100%。 三、工作要点

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上海财政

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面向社会招生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收费项目) 幼儿园可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保育教育费是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保育教育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代办服务性收费是指为保证幼儿保育教育正常开展,由幼儿园或其他单位提供必备服务,并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除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四条(定价形式)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定价原则)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根据幼儿园评定等级,适当拉开收费差距。 公办幼儿园制订代办服务性收费,应遵循“确有必要、自愿、非营利”原则。 第六条(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市教委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经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共同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成本分担机制)

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管理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用表 一、开工初期监督用表 1.受监工程档案卡; 2.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3.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补正告知书; 4.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5.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 7.参建责任单位负责人和机构设置监督核查表。 二、施工过程监督用表 1.工作质量监督抽查记录;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停工通知书;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复工通知书; 4.基础、主体结构、抗震设防隐蔽工程监督抽查记录; 5.混凝土、砌砖分项工程监督抽测记录; 6.预制混凝土空心板质量监督检查表; 7.混凝土结构钢筋保护层、构件厚度监督抽样检测记录表; 8.混凝土强度监督抽样检测记录表(回弹法)。 三、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用表 1.基础、主体、单位工程验收通知书; 2.贵州省房屋建筑工程验收程序及要求□; 3.工程质量验收会议结论; 4.工程质量验收组成员名单; 5.参加验收人员签到单; 6.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 7.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督记录; 8.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监督表; 9.专项工程验收监督记录。 四、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用表 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2.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返修通知书; 3.竣工验收备案办理告知书; 4.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表; 5.贵州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工程阶段性验收,或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建筑幕墙、外墙装饰、室内空气质量、建筑节能、住宅分户验收等专项检测、验收合格文件资料,并经建设行政档案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城建档案馆预验收合格。

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

蚂蚁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c413766706.html, 上海市幼儿园 建设标准 总则…… 建设规模、网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 计 3.1 建设规模........ 3.2 设点布局........ 3.3 选址........... 3.4 总平面设计??… 4.2 用地面积指标 ...... 5.2 活动及辅助用房...... 5.3 5.4 生活用房...... 5.5 建筑面积指标...... 园舍主要建筑标准??… 附件一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表.......... 附件二幼儿园套房平面布置示意图 (图2- 1、图2-2、图2- 3)……

1.0.1 0?6岁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教育的初始阶段。 发展学前教育对于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 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对0?6岁幼儿进行早期保育和教育管理一体化,是本市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和掌握建设标准,使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上海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本标准是幼儿园建设的规划、征地、设计和审批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在1995年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实施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的实际需要以及依据国家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 —87)等文件修订。 1.0.2 本标准适用范围是本市新建的普通幼儿园。 中心城幼儿园的新建(迁建)或改扩建项目,如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经市、区教育及相关部门的审查批准,可因地制宜对用地和建设内容作适当调整。 对建设实验性、示范性、寄宿制等有特殊要求的幼儿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在执行本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办园需要增加幼儿园用地面积和园舍面积,并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1.0.3 园舍建设必须确保安全适用、美观耐久。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幼儿园使用特点、地区规划要求、周边环境和节约用地原则做好总平面设计。 幼儿园新建、扩建和改建都必须先规划设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具有超前性和可持续发展。幼儿园建设必须满足幼儿园建筑用地、绿化用地和室外游戏场地的需求。 本标准是普通幼儿园建设的最低要求。在满足基本设置要求和办学条件的情况下,鼓励幼儿园办出特色,在建筑风格和造型上有所创新。 3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 3.1 建设规模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样表(参考)

附件二档案编号: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样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检测机构: 图审机构: 监督单位: 项目监督工程师:审核: 监督注册编号: 保存年限: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制 年月日

分类序号目录编号页次 监督注册手续 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表LZJ01 4 2 工程概况表LZJ02 6 3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制度报告表LZJ03-01 7 4 勘察单位质量责任制度报告表LZJ03-02 8 5 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制度报告表LZJ03-03 9 6 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表LZJ03-04 10 7 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表LZJ03-05 11 8 检测机构质量责任制度报告表LZJ03-06 12 9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 取样和送检人员资格审查表 LZJ04-01 13 10 单位工程分包单位情况汇总表LZJ04-02 14 11 各责任主体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备案表LZJ05 15 1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LZJ06 16 13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证书LZJ07/LZJ07-01 17~19 监督计划14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LZJ08-01 20 15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续)LZJ08-02 21 16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LZJ09 22 监督巡查、检查资料17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巡查)记录LZJ10 23 18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 监督抽查记录表 LZJ10-01 24 19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检查表LZJ10-02 25 20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抽查记录表LZJ10-03 26 21 混凝土、砂浆强度监督抽测情况记录表LZJ11-01 27 22 钢筋数量位置、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现浇楼板厚度监督抽测记录表 LZJ11-02 28 23 建设工程不良质量行为记录LZJ12 29 24 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隐患)通知书LZJ13 30 25 建设工程质量整改复查意见LZJ14 31 26 建设工程质量整改报告LZJ15 32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调研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建设工程质 量安全的调研报告 自XX年8月以来,我站组织监督人员对县区和市本级监督的工程项目进行了调研,全市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处于受控状态,工程结构安全,未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 结构实体质量满足设计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工 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资料基本完整。各责任主体均 建立有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制度,工程质量 安全责任制落实较好,措施基本到位,工程质量安全 水平均衡发展。但也还有一些质量安全问题仍然存在,亟待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工程质量方面 1、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因商品混凝土材料的多样性、温度变化、施工荷载过早加载、施工工艺的复 杂性以及混凝土的固有特性等因素,在施工过程中和 后期使用时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装饰装修工艺不当,装修材料集中堆放,在墙上随意开槽打洞及振动造成 后期使用时出现裂缝。 2、填充墙与梁、柱、剪力墙交接面因抗裂措施不

当,温差变化,不同材料收缩变形不一致,出现裂缝;施工工艺不到位造成墙面抹灰层空鼓、裂缝;部分填 充墙体材料自身收缩变形量大引起的裂缝。 3、施工工艺不到位,造成厨房、卫生间、屋面、墙面及窗周局部渗水。 4、施工控制措施把关不严,造成墙面垂直度、平整度、室内门窗洞口几何尺寸误差偏大等。 5、企业对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够,技术交底不到位,从业人员施工水平参差不齐,质量意识不高。 建筑施工安全方面 1、部分临边洞口无可靠有效防护措施,导致高空坠落事故时有发生。 2、深基坑、高截坡工程未按规范程序施工,导致基坑变形,周边地面开裂,坡体滑移等隐患。 3、施工临时用电未严格执行“三相五线制”,临时线路保护措施差,漏电保护装置缺失。 4、脚手架搭设不规范,方案与现场实际搭设脱离,检查验收执行不好。如钢管壁厚偏薄,安全目数不满 足要求、材质耐久性差,悬挑脚手架钢梁锚固段长度 不够等常见问题屡禁不止。 5、起重机械安拆违规操作,导致安全事故。 市场行为方面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 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秩序,保障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的停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设施管理规定)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设施按以下规定实施管理: (一)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停车设施(包括地面或者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不得闲置不用。 (二)一套住宅的业主不能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位,但在本暂行规定实施前已销售的,或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停车位与住宅房屋套数比例超过1:1的,超过部分的停车位不受此限。 (三)停车位要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租用停车位的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买权。 (四)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出租时,租赁双方应在停车位出租合同中约定:当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者使用人需使用时,出租人可终止合同,

收回出租的车位。但出租人应在终止合同前二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五)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上设置停车位的,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第四条(停车管理服务单位)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未就停车管理作出约定的,由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决定停车管理办法。 第五条(停车管理服务基本要求) 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停车管理单位(以下合称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停车管理服务: (一)遵守本市停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相关停车管理的约定; (三)制定停车管理制度,包括停车管理单位的职责、停车位和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四)地面、墙面设立交通标识,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 第六条(车辆停放收费) 车辆停放收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停车设施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二)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停放收费的,参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收费,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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