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交易所交易席位

深圳交易所交易席位
深圳交易所交易席位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年12月26日深证会〔2006〕142号)

各会员单位、各持有本所席位的机构、各基金管理公司:为适应会员集中交易,保护本所席位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业务与技术管理,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为保证《细则》发布前后各项业务的衔接及平稳过渡,现将《细则》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席位—交易单元切换

《细则》实施后,席位将仅代表会员在本所拥有的权益,原席位具有的具体交易权限将一次性切换给交易单元,其编码及交易状态均保持不变。本所对原席位进行的交易管理、信息发布等业务处理将转换为对交易单元的相应业务处理。席位-交易单元的统一切换时间2007年1月1日。

2007年1月1日~2007年3月31日为调整过渡期,会员应根据各自公司的需要对各自交易单元、流速、网关的配置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交易单元、流速、网关的配置详情可通过本所网上业务专区的相应栏目查询。查询及申请调整的具体操作方式详见本通知所附《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交易单元、网关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自2007年4月1日起,本所开始按《细则》规定对超出已交费席位数量以外的在用交易单元与流速计收使用费。

2007年1月1日前未办结的席位业务仍按原席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2007年1月1日后新申请的业务按《细则》及本通知所附《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交易单元、网关业务指南》办理。

二、基金管理公司租用席位的处理

《细则》实施后,基金管理公司不再向本所会员租用席位,而是由会员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供所需交易单元的使用权。此前基金管理公司向会员租用的席位统一切换为交易单元。

会员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交易单元的使用费由会员负责交纳,此项费用可用会员拥有的交费席位抵扣,但席位享有的免费流速仍保留在会员处。本所向每家基金管理公司提供45笔/秒的免费流速,若基金管理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使用更多的流速,可以直接向本所提出增加流速的申请。

本所鼓励基金管理公司大幅减少本所交易单元的使用量,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托管在同一托管银行的基金在同一会员处原则上应共同使用一个交易单元。

保险公司等其他租用本所会员席位的机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会员被注销后席位、交易单元的处理

被注销的会员的席位,若因司法冻结无法转让的,席位及其权益仍须保留在原机构名下;但被注销的会员正在使用的交易单元经本所批准可进行过户,过户后交易单元的使用费由受让方交纳。

四、未交费席位的处理

对未交费席位,会员可于2007年3月31日前通过补交席位

初费转换为交费席位,享有与其他交费席位同样的权益;逾期未补交席位初费的,本所作注销处理。

五、网关配置注意事项

《细则》实施后,通信网关在技术上无需进行程序和接口变更;但为了安全、高效地发挥网关的技术性能,会员应对网关流速、硬件标准、通信线路及通过该网关报盘的营业部数量进行合理配置。目前本所规定每份标准流速为15笔/秒,配置到网关上的流速应为标准流速的整倍数,单个网关支持的最大流速为300笔/秒。

深圳证券通信公司提供的网关配置参考表,以及集中交易天地互备网关、灾备网关的配置要求详见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交易单元、网关业务指南》中有关网关配置的特别说明。

六、费用计收

1.交易单元使用费

会员的每个交费席位(指已交席位初费的席位)可抵免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费。对超出部分,本所按《细则》规定收取每个交易单元每年3万元的交易单元使用费。此项费用按月计算,按年收取;交易单元当月开通使用,当月计费,当月撤销,下月停止计费。

对代办股份转让、固定收益类产品、ETF数据传输、B股特许经纪等专用交易单元暂时免收使用费。

2.流速费

会员的每个交费席位(指已交席位初费的席位)抵免一份标准流速费。超过部分,本所按《细则》规定收取每份流速每年

9600元的流速费。此项费用按月计算,按年收取。当月开通使用,当月计费,当月撤销,下月停止计费。

3.流量费

流量费的计收方法与《细则》实施前席位管理年费相同,仍按照本所《关于调整席位管理年费收费模式的通知》(深证会〔2004〕191号)执行。

4.席位转让费

自《细则》实施之日起,本所不再收取席位转让费。

对已进入风险处置阶段的会员,上述费用均按月收取。

本所将在会员网上业务专区设立专门的查询栏目,供会员核对费用明细。

七、业务联络与咨询

席位与交易单元业务:深交所会员管理部,联系方式详见会员网上业务专区“业务指南-常用联络电话”栏目。

通信网关业务:深圳证券通信公司,联系方式:0755—83183333转市场部。

八、持有本所席位及使用本所交易单元的非会员机构参照本所对会员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

2.《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交易单元、网关业务指南》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证券交易安全,根据本所《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的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二章席位

第一节一般规定

2.1.1 会员应当至少取得并持有一个席位。

2.1.2 会员取得席位后,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入本所参与证券交易;

(二)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权;

(三)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标准流速的使用权;

(四)每个席位每年自动享有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各2万笔流量的使用权;

(五)本所章程、业务规则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2.1.3 会员不得共有席位。

2.1.4 会员取得的席位可向其他会员转让,但不得退回本所。

2.1.5 未经本所同意,会员不得将席位出租、质押,或将席位所属权益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

第二节席位购买

2.2.1 会员向本所购买席位,应当提出申请。

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2.2 会员向本所购买一个席位的费用为人民币60万元。

第三节席位转让

2.3.1 席位只能在会员间转让。

2.3.2 会员转让席位的,应当将席位所属权益一并转让。

2.3.3 会员转让席位,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本所提出申请。

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3.4 对存在欠费或不履行本所规定义务的会员,本所可不受理其席位转让申请。

第三章交易单元

第一节一般规定

3.1.1 会员取得席位后,可根据业务需要向本所申请设立一

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会员通过其在本所设立的交易单元参与证券交易,接受本所交易服务和管理。

3.1.2 会员从事证券经纪、自营、融资融券等业务,应当分别通过专用的交易单元进行,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1.3 本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和业务许可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下列交易或其他业务权限:

(一)一类或多类证券品种、或特定证券品种的交易;

(二)大宗交易;

(三)协议转让;

(四)ETF、LOF及非上市开放式基金等的申购与赎回;

(五)融资融券交易;

(六)特定证券的主交易商报价;

(七)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3.1.4 本所可根据会员的风险承受程度、技术系统、内部控制及遵守本所规则的情况等,调整或取消相关交易或其他业务权限。

3.1.5 本所根据会员的申请,为交易单元提供下列使用本所交易系统资源和获取交易系统服务的功能:

(一)申报买卖指令及其他业务指令;

(二)获取实时及盘后交易回报;

(三)获取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及相关新闻公告;

(四)配置相应的通信通道等通信资源,接入和访问本所交易系统;

(五)获取本所交易系统提供的其他服务权限。

3.1.6 会员设立的交易单元通过网关与本所交易系统连接。

会员可通过多个网关进行一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也可通过一个网关进行多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但不得通过其他会员的网关进行交易申报。

3.1.7 会员可向本所申请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标准流速,并可将所拥有的总流速配置到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网关上。

一个标准流速为每秒15笔,本所可根据市场需要进行调整。

3.1.8 经本所同意,会员可将其设立的交易单元提供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使用。

第二节设立、变更与注销

3.2.1 会员可根据业务需要,向本所申请设立交易单元。

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2.2 会员购买标准流速或设立网关,应当向本所提出申请。

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2.3 本所对会员按本细则第3.2.1条和第3.2.2条所提交的申请审核同意的,核定相应的会员交易单元编码及所涉业务类型、标准流速数量与网关编码等。

3.2.4 会员可向本所申请变更其交易单元业务类型、交易权限与标准流速数量或网关编码等。

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2.5 会员可向本所申请注销其交易单元、标准流速或网

关。

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2.6 会员在办理网关注销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使用该网关的交易单元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会员在办理全部交易单元注销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网关的注销手续。

3.2.7 因发生重组、合并、破产与清算等情况涉及交易单元或者网关变动的,会员应当及时申请办理交易单元或者网关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三节收费

3.3.1 会员通过交易单元从事证券交易业务,应当向本所交纳交易单元使用费、流速费与流量费等费用。

3.3.2 会员申请使用的交易单元数不超过其持有的席位数时,不需交纳交易单元使用费;申请使用的交易单元数超过其持有的席位数时,每超出一个按每年3万元交纳交易单元使用费。

3.3.3 会员申请使用的总流速不超过其持有席位所享有的标准流速之和时,不需交纳流速费;申请使用的总流速超出其持有席位所享有的标准流速之和的部分,按每个标准流速每年9600元交纳流速费。

3.3.4 会员应当按年向本所交纳流量费。会员每年流量费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会员每年流量费总额=(会员所属各交易单元的年交易类申报笔数总和-会员自动享有的年交易类申报笔数)×每笔交易类申报收费单价+(会员所属各交易单元的年非交易类申报笔数总

和-会员自动享有的年非交易类申报笔数)×每笔非交易类申报收费单价。其中:

(一)交易类申报包括买申报、卖申报和撤单申报;非交易类申报指除交易类申报外的其他申报,包括新股申购申报、配股申报、转托管申报、可转债转股和回售申报等。

(二)会员自动享有的年交易类申报笔数=会员席位数量×2万笔/年;会员自动享有的年非交易类申报笔数=会员席位数量×2万笔/年。

(三)每笔交易类申报收费单价为人民币0.15元,每笔非交易类申报收费单价为人民币0.01元。

3.3.5 会员流量费的最低收费标准为每个会员每年人民币2万元。

第四章附则

4.1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会员:指具备本所章程规定的条件,取得本所普通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

(二)交易单元:指会员取得席位后向本所申请设立的、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与接受本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三)标准流速:指会员在单位时间内通过网关向本所交易系统发送的标准的申报笔数。

(四)网关:指放置在会员处、用于连接会员与本所交易系统的软硬件设施的总称。

4.2 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申请购买、转让席位及通过交易单元参与本所证券交易,参照本细则执行。

4.3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4.4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4.5 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所1994年11月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管理暂行规则》和1994年11月24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2: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交易单元、网关业务指南》

目录

第1章前言 (14)

1.1 本指南的范围 (14)

1.2 通用业务流程描述 (14)

第2章席位-交易单元切换 (15)

2.1 席位-交易单元切换的业务含义 (15)

2.2 席位-交易单元切换实施方案 (15)

2.3 基金公司租用席位的处理 (16)

2.4 会员被注销后席位、交易单元的处理 (16)

2.5 未交费席位的处理 (16)

第3章席位业务指南 (17)

3.1 席位的定义及一般规定 (17)

3.2 席位新增 (17)

3.3 席位转让 (18)

3.3.1席位出让 (19)

3.3.2席位受让 (20)

第4章交易单元业务指南 (23)

4.1 交易单元定义及一般规定 (23)

4.2 交易单元新增/开通 (23)

4.3 交易单元中止 (24)

4.4 交易单元过户 (26)

4.4.1交易单元出让 (26)

4.4.2交易单元受让 (28)

4.5 交易单元更名 (32)

4.6 交易单元配置模式举例 (33)

4.6.1每个营业部配置独立交易单元的模式 (34)

4.6.2其他交易单元配置模式 (34)

第5章网关业务指南 (35)

5.1 网关定义及一般规定 (35)

5.2 网关开通 (35)

5.3 网关配置变更 (38)

5.4 网关转让 (40)

5.4.1网关出让 (40)

5.4.2网关受让 (42)

5.5 网关撤销 (45)

5.6 有关网关配置的特别说明 (47)

5.6.1网关参考配置表 (47)

5.6.2集中交易天地互备网关的配置 (47)

5.6.3灾备网关的配置 (48)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网上业务平台使用及CA电子证书申请说明》.49

前言

本指南的范围

本指南涉及以下业务项目:

◆席位-交易单元切换

◆席位新增、席位转让

◆交易单元新增/开通、交易单元中止、交易单元更名、交易单元过户

◆网关开通、网关配置变更、网关转让、网关撤销

通用业务流程描述

会员申请办理席位、交易单元、网关业务的基本程序如下:

1.登录本所“会员网上业务专区”(方法详见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网上业务平台使用及CA电子证书申请说明》)

2.通过“业务办理”菜单项,进入相应的业务申请页面

3.在线填写各项业务申请表

4.按页面提示准备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按规定的格式上载

5.检查无误后点击“提交”

申请成功提交后,可通过“业务办理――业务办理查询”菜单查询各项业务的办理进度及各相关业务部门的审批意见。

非本所会员单位办理上述业务的操作流程与会员单位相同,但本所对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可咨询本所会员部对应片区业务管理人员。(联系电话可通过网上业务专区“业务指引――会员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菜单项查询)

— 14 —

席位-交易单元切换

席位-交易单元切换的业务含义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席位仅代表会员在本所拥有的权益,原席位具有的具体交易权限将一次性切换给交易单元,其编码及交易状态均保持不变。本所对原席位进行的交易管理、信息发布等业务处理将转换为对交易单元的相应业务处理。

席位-交易单元切换实施方案

本所于2007年1月1日统一将所有席位一次性切换为交易单元。

2007年1月1日~2007年3月31日为调整过渡期。会员应根据各自公司的需要对各自交易单元、流速权、网关的配置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交易单元、流速权、网关的配置详情可通过本所网上业务专区的相应栏目查询。查询及申请调整的具体操作方式详见本指南相应章节。自2007年4月1日起,本所开始按《细则》规定对超出已交费席位数量以外的在用交易单元与流速权计收使用费。

2007年1月1日前已经发起的席位业务仍按原席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切换完成后按《细则》及本指南办理相关业务。

因有在办业务无法参加2007年1月1日统一切换的会员单位,可于2007年1月1日~2007年3月31日期间,登录本所网上业务专区申请自行切换。具体方法是通过“业务办理”菜单下的“席位-交易单元切换”栏目进入相应申请页面,填写并提交申请。本业务每家会员只能申请一次。

对2007年3月31日仍未提交切换申请的会员,本所根据其2007年3月31日的席位使用状况进行自动切换,并根据其拥有的已交费席位数量确定配置到网关的流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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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租用席位的处理

《细则》实施后,基金公司不再向会员租用席位,而是由会员向基金公司提供所需交易单元的使用权。此前基金公司向会员租用的席位统一切换为交易单元。

会员向基金公司提供的交易单元的使用费由会员负责缴纳,但席位享有的免费流速仍保留在会员处。本所向每家基金管理公司提供45笔/秒的免费流速,若基金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使用更多的流速,可以直接向本所提出增加流速的申请。

本所鼓励基金管理公司大幅减少交易单元的使用量,最低的要求是:

1.不与其他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机构共用交易单元;

2.托管在不同托管银行的基金不使用同一交易单元。

保险公司等其他租用本所会员席位的机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会员被注销后席位、交易单元的处理

被注销的会员的席位,若因司法冻结无法转让的,席位及其权益仍须保留在原机构名下;但被注销的会员正在使用的交易单元经本所批准可进行过户,过户后交易单元的使用费由受让方缴纳。

未交费席位的处理

对未交费席位,会员可于2007年3月31日前通过补交席位初费转换为交费席位,享有与其他交费席位同样的权益;逾期未补交席位初费的,本所拟作注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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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位业务指南

席位的定义及一般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规定,席位代表了会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权益,会员须拥有席位方可在本所进行交易。此外,会员每拥有一个席位还可在本所享有:

(1)一个交易单元的免费使用权;

(2)一份标准流速的免费使用权;

(3)每年二万笔的免费流量;

(4)本所章程、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权益。

席位新增

“席位新增”业务用于会员申请增加新的席位。

用户登录网上业务专区首页后,点击“业务办理”→“席位业务”→“ *席位新增”即可进入本栏目主页面,如图2-1所示。用户填写新增席位数量并选择了新增席位的类别后,点击“下一步”按钮,即可进入席位新增编辑页面,如图2-2所示,用户点击申请文件的报送说明部分的“说明”链接即可查看对相关文件要求的说明信息,然后用户填写各要求的项目,并按照“说明”上传要求的文件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完成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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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席位新增主页面

图2-2 *席位新增编辑页面席位转让

席位转让业务分为席位出让、席位转让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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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位出让

“席位出让”功能用于席位出让方会员申请向其他会员转让席位。

仅当拟转让的席位处于未司法冻结状态、且受让方完成了席位-交易单元切换后,方可进行席位出让。

用户登录系统进入首页后,点击“业务办理”→“席位业务”→“ *席位出让”即可进入本栏目主页面,如图2-3所示。用户必须输入受让方会员编码,然后点击“增加席位编码”来添加需要转让的席位,然后用户点击“下一步”按钮即可进入业务详细信息页面。如图2-4所示

图2-3 *席位出让主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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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4 *席位出让详细信息面

席位受让

“*席位受让”功能用于会员申请接受其它会员转让给自己的席位。

用户登录系统进入首页后,点击“业务办理”→“席位业务”→“ *席位受让”即可进入本栏目主页面,如图2-5所示,主页面会列出所有出让方的申请,“未提交”状态的申请为出让方已完成申请,但受让方未完成相关办理的席位转让申请。用户点击业务受理编号即可进入业务详细信息处理页面,如图2-6所示。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申请编辑页面,如图2-7所示,按照要求填写完毕相关项目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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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第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20期联合研究计划——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 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承接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负责人:陈岱松、张卫东 成 员:贾希凌 邱进前 朱晓喆 杨海峰 魏华文 杨 席 荣 华 王 蕾 姜伯韬 何 单 蔡利初 卢 鹏 黄扬杰 吴诗婧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20期联合研究计划——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课题摘要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是上市公司中最重要的力量。从整体上看,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不仅是各行业的排头兵,也是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的优化程度、治理效率的高低,不仅是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成败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重要目标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还是关乎整个资本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目前,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内部治理结构尚需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所有者缺位,国有股投资主体不明确;委托代理机制失灵;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明显;高管激励约束机制不合理。二是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公司控制权市场严重扭曲;对公司治理进行不适当的行政干预;经理人市场较为落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发挥不明显。 因此,优化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在以下方面加以改进:其一,完善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逐步壮大机构投资者股东;优化董事会结构,严格规范董事会职权;健全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效率;改进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其二,尽快培育良好的公司治理外部环境。摒弃各种形式的行政干预,充分保障公司控制权市场功能的发挥;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的制度环境;建立健全经理人市场,完善经理人的任免制度。其三,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对优化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积极作用。提升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增强经营的透明度;完善证券市场相关制度,规范各种经营行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FAQ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FAQ 二零一五年三月

目录 一、接入 (1) a)交易网关和行情网关 (1) b)文件网关 (16) c)DCOM (18) 二、交易 (21) 三、行情 (33) 四、交易参考信息 (35)

一、接入 a)交易网关和行情网关 1.一个用户是否可以同时使用STEP和BINARY协议? 答复:用户可通过调整网关的配置设置网关使用STEP或BINARY 协议。由于一个网关只能支持一种协议,因此,如果用户部分系统使用STEP协议,部分系统使用BINARY协议,则需要启动不同的网关程序。 2.使用BINARY接口是否会比STEP接口性能更好? 答复: STEP接口的数据最终都要转换为BINARY格式,因此BINARY 接口要比STEP接口快,但是扩展性要差一些。建议对于性能要求较高、业务规则较为成熟的业务,如竞价业务,使用BINARY接口,对于性能要求不高的业务,如协议交易业务、各类创新业务,可以考虑使用STEP接口。 3.字符串类型字段是否需要补空格? 答复:BINARY协议字符串类型字段需要在后面(即右侧)补足空格;STEP协议不需要补空格(补空格也没问题)。 4.BINARY协议应该使用哪种字节序? 答复:应使用网络字节序(big-endian)。 5.解析FAST的时候是否需要先加载模板,再根据模板解析FAST? 答复:是的。解析时要先从FAST流中解出模板ID,再根据模板ID找到模板,之后再解析后续的FAST数据。 6.行情STEP接口中,一条STEP消息是否会包含多只证券的数据?

答复:行情STEP接口中,一条STEP消息可能会包含多条FAST消息,因此可能包含多只证券的数据。在收到一条STEP消息时,应该重置一下FAST解码的上下文。 7.STEP接口中,logout后,再次logon时,其会话的序列号会重新 从1开始,这种现象是否正常? 答复:STEP接口使用LFIXT协议,再次登录会从OMS登录消息中填写的下一个期望的ID(NextExpectedMsgSeqNum)开始,如果未提供则从1开始。 8.STEP协议登录消息中DefaultApplVerID字段应如何填写? 答复:按接口规范要求填写。 DefaultApplVerID=9 DefaultApplExtVerID=124,DefaultCstmApplVerID=STEP1.20_SZ_1.00 注意:DefaultCstmApplVerID 应填写为STEPn.xy_SZ_a.bc格式,其中n.xy为step协议版本, a.bc为数据接口规范版本,当前应该填写的版本号为STEP1.20_SZ_1.00,表示使1.20版本的STEP 协议和1.00版本的数据接口规范。 9.SenderCompId字段应如何填写? 答复:SenderCompId可以自行填写,要求为非空字符串。 10.STEP方式和BINARY方式的登录消息中的用户名和密码为可选项, 是否可以不填写? 答复:登录网关是否需要身份验证,可由用户自己决定。将网关

1、《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 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3条要求的债券交易应当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六条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十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第二节应计利息 第十一条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金额之和;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 第十二条附息式债券应计利息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金额=债券面值×计息天数×票面利率/365天 计息天数,是指本次付息起息日至交易日(包括交易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闰年的2月29日不计入); 票面利率,是指固定利率型债券发行的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及名称

600000 浦发银行600030 中信证券600064 南京高科600087 长航油运 600004 白云机场 600031 三一重工 600066 宇通客车 600088 中视传媒 600005 武钢股份 600033 福建高速 600067 冠城大通 600089 特变电工 600006 东风汽车600035 楚天高速600068 葛洲坝600090 啤酒花 600007 中国国贸 600036 招商银行 600069 银鸽投资 600091 明天科技 600008 首创股份 600037 歌华有线 600070 浙江富润 600093 禾嘉股份 600009 上海机场 600038 哈飞股份 600071 凤凰光学 600095 哈高科 600010 包钢股份 600039 四川路桥 600072 中船股份 600096 云天化 600011 华能国际 600048 保利地产 600073 上海梅林 600097 开创国际 600012 皖通高速 600050 中国联通 600074 中达股份 600098 广州控股 600015 华夏银行 600051 宁波联合 600075 新疆天业 600099 林海股份 600016 民生银行 600052 浙江广厦600076 *ST 华光 600100 同方股份 600017 日照港 600053 中江地产600077 *ST 百科 600101 明星电力 600018 上港集团600054 黄山旅游600078 澄星股份600102 莱钢股份600019 宝钢股份600055 万东医疗600079 人福科技600103 青山纸业 600020 中原高速 600056 中国医药600080 ST 金花 600104 上海汽车 600021 上海电力 600058 五矿发展 600081 东风科技 600105 永鼎股份 600022 济南钢铁 600059 古越龙山 600082 海泰发展 600106 重庆路桥 600026 中海发展 600060 海信电器600083 ST 博信 600107 美尔雅 600027 华电国际 600061 中纺投资600084 *ST 中葡 600108 亚盛集团 600028 中国石化 600062 双鹤药业 600085 同仁堂 600109 国金证券 600029 南方航空600063 皖维高新600086 东方金钰600110 中科英华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10)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10)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11.1.1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11.1.2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11.1.1条标准的,适用11.1.1条规定。 已按照11.1.1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11.1.3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起诉书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三) 裁定书、判决书或者裁决书;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11.1.4 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 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1.1.5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二节募集资金管理 11.2.1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11.2.2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还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

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

基本面、技术面、资金面分析在期股市中的作用?这一问题是常常困扰炒期者心头之结。来到期市的人亦会为此争论不止,从初时的重技术为主到后期以基本面为基通盘分析,是大家都有的经历。在此偶谈几句个人体会以供网友参考: 先看基本面:基本面分析在市场分中作用在于对整个市场未来发展环境、各商品未来供需关系及影响其供需因素[如产量的增减、主产地的气候、需求的增减及未来潜力、各主要货币的政策与波动情况、国际国内局势平稳度、经济周期对该商品的拉动与压至、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性质、地位、公司未来增涨潜力、财务状况、主导产品市场表现、政府政策导向等等]。通过对以上这些由宏观到微观的基础分析,从中选择出自已认为潜质最大的商品或股票进行投资。一般来讲会有所收获。作为大资金投资人以基础分析作投资主要参考是最长见的选择,以便于选准投资种类确保资金稳定赢利。 但基础分析亦有其弱点:它不能给出你准确进场离场信息,因此他只具备品种选择上的优势而不具备临场操作的优势。 再说技术面:技术分析对于普通投资人使用方便,上手也快。因此深受广大投资者欢迎。技术分析种类繁多,从基础的东方人用的k线图与西方人用的条形线闪电图,到各种周期理论、几何形态、道氏理论等等与众多的技术指标,都成为众多投资者钻研的标的。这些东西也确实为人们投资带来了方便。他的基础来源于人们对市场历史的重演性理解,从而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来帮助人们认识市场。他的长处在于可以排除人为情绪的干扰,降低交易成本和操作错误,指导进出场时机,这也是众人所追求的原因。一个好的技术分析者往往在市中容易获取盈利。虽然一些投资大师对技术分析嗤之以鼻,但就技术分析本身在市场表现看确实的一门值得掌握的工具。 但技术分析也有自已的局限性。首先是所有的理论本身都有局限,市场是发展的,用静态的理论分析动态的市场自然会产生些失误。因此使用者也会受到影响。因此技术陷井常常让人头痛。 接着说资金面:任何行情的动力都来源于资金的推动。市场对资金的吸引力越高未来行情发展空间越大,反之则机会不多。因此,对资金面的研究也不该忽视。 市中资金包括所有参与者,但主要需注重那些能引导行情发展的集团资金。没有集团资金的参与市场将难以发动行情,集团资金参与性质决定了行情性质。过江龙资金只会急拉快跑作反弹,而主流集团资金才有能力发动大行情。 任何交易品种的资金性质亦会指导其未来发展与动力的持久性,由其是一些大品种更是如此。 资金性质在期市上可从持仓报告中查得,而股市上则可从交易所公告席位中得到。 二、中石化公司基本面分析及技术分析 1、公司介绍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英文缩写Sinopec Group)是1998年7月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一家上中下游一体化、石油石化主业突出、拥有比较完备销售网络、境内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049亿元,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力,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于2000年10月和2001年8月在境外境内发行H股和A股,并分别在香港、纽约、伦敦和上海上市。2007年底,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总股本867亿股,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持股占75.84%,外资股19.35%,境内公众股占4.81%。 中国石化是中国最大的一体化能源化工公司之一,主要从事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开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附件2: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7)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9) 第四章保荐人 (13)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5)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5) 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 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 第六章定期报告 (22)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 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 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 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0) 第十章关联交易 (36) 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7)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 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 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 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 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 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 第六节回购股份 (48) 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 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1) 第九节股权激励 (53) 第十节破产 (54) 第十一节其他 (58) 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0) 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 第一节一般规定 (64) 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 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0) 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3) 第一节暂停上市 (73) 第二节恢复上市 (76) 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4) 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 第五节重新上市 (98) 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0) 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1) 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1) 第十八章释义 (103) 第十九章附则 (107) 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7) 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7) 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7)

20150520《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以下简称“预审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按照依法监管、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高效便民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由本所按照本工作流程的相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本所上市条件进行预审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 本所对公司债券的预审工作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申请材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预审工作遵循集体决策、书面审核、书面反馈、双人双审原则;基本工作制度是会议制度;原则上按照受理顺序安排反馈会、审核专家会议。 第五条预审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审核、反馈、决定、期后

事项等环节。本所内部审核工作时间应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六条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本所工作人员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如果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潜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章受理 第七条发行人应当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及本所相关规则要求,通过承销机构在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以下简称“固收专区”)“公司债上市预审核申请”栏目,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本所应当于收到材料后二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形式审核,并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确认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 发行人可通过承销商在固收专区查阅预审工作进展状态。 第三章审核 第九条本所受理申请材料当日,根据本所回避要求等确定两名审核人员。 第十条审核人员应当在查询诚信档案的基础上分别从财务和非财务角度对发行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人员审核完毕后应当撰写反馈会报告和反馈意见初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

落实创业板退市制度,完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 今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去年11月28日,《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方案》于今年2月24日正式发布。本次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是将《方案》内容落实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具体条款,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丰富了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在暂停上市情形的规定中,将原“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改为“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新增“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在终止上市情形的规定中,新增“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 二是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充分体现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第一,新增一条“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要求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并具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第二,针对目前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的暂停上市公司大多数以补充材料为由,拖延时间维持上市地位并重组的情况,《创业板上市规则》对申请恢复上市过程中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作出明确限制,要求公司必须在三十个交易日内提供补充材料,期限届满后,深交所将不再受理新增材料的申请。第三,明确因连续三年亏损或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依据,杜绝以非经常收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第四,明确因连续三年亏损和因年末净资产为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暂停上市后披露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版)

深交所5日发布公告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版)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 同时,深交所2009年11月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证上〔2009〕143号)同时废止。 以下为全文: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为,以及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1.3 债券在本所上市,不表明本所对该债券的投资价值和按期还本付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债券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4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债券,不得在本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交易或转让。 1.5 本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审核债券上市申请,安排债券上市,并对发行人和上市推荐人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债券上市条件 2.1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批准或者备案并公开发行; (二)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债券发行条件; (三)债券期限为一年以上; (四)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五)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

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 (2009年7月实施2012年4月第一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2018年4月第三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四次修订;2020年6月第五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和交易 (3)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3) 第二节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上市 (6) 第三节股份变动管理 (7) 第三章上市保荐和持续督导 (9) 第一节一般规定 (9) 第二节持续督导职责的履行 (10) 第四章公司治理 (12) 第一节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12) 第二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4) 第三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6) 第四节表决权差异安排 (17) 第五章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20) 第一节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20) 第二节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20) 第三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监管 (24) 第六章定期报告 (25) 第一节一般规定 (25) 第二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27) 第七章应披露的交易与关联交易 (28) 第一节重大交易 (28) 第二节关联交易 (32) 第八章其他重大事项 (37)

第一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37) 第二节行业信息及风险事项 (38) 第三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41) 第四节股权激励 (42) 第五节重大资产重组 (43) 第六节其他 (44) 第九章风险警示 (47) 第十章退市 (49) 第一节一般规定 (49) 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50) 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51) 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54) 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58) 第六节听证与复核 (62) 第七节退市整理期 (63) 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64) 第十一章红筹企业和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69) 第一节红筹企业特别规定 (69) 第二节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71) 第十二章日常监管和违规处理 (72) 第十三章释义 (74) 第十四章附则 (77)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1.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挂牌转让,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包含一年以下)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挂牌转让,参照本办法执行。 1.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1.4为债券发行、转让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

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业务资格。 1.6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7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及本所其他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监管。 1.8 本所为债券提供挂牌转让服务,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债券投资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9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挂牌条件 2.1发行人申请债券挂牌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依法完成发行; (三)申请债券转让时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 (四)债券持有人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且持有人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债券挂牌转让条件。 2.2债券拟在本所转让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按照相关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由本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 为完善本所业务规则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在2003年、2005年、2006年先后三次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基础上,本所对成立以来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公布的业务规则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已明令废止、自行失效以及因业务发展不再适用应予废止的业务规则共计104件。现将废止业务规则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序号文件编号发布日期标题 1 1991 深圳股价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发布方式 2 深证所字〔1993〕299号1993-10-2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办法 3 深证所字〔1994〕177号1994-11-11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管理暂行规则》的通知 4 深证所字〔1994〕187号1994-11-24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5 深证所字〔1995〕33号1995-3-13 关于印发《出市代表守则》的通知 6 深证所字〔1995〕81号1995-5-8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 7 1995-5-9 交易大厅设备管理办法 8 深证发〔1996〕450号1996-12-2 关于加强交易与开户管理的通知 9 深证发〔1998〕194号1998-8-10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0 深证会〔1999〕47号1999-6-23 关于收取席位分支管理费通知 11 深证会〔1999〕84号1999-11-17 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系统券商业务操作指引 12 深证会〔2000〕59号2000-5-18 关于债券二级帐系统启用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13 深证综〔2000〕16号2000-6-7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新股事项的通知 14 2000-8-8 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2000年) 15 深证会〔2000〕26号2000-8-22 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上网披露工作的通知 16 深证会〔2000〕151号2000-12-4 关于建立“保荐人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17 深证上〔2001〕25号2001-3-27 关于确认上市公司行业类属的通知 18 深证上〔2001〕32号2001-4-6 关于上网披露公司章程等事项的通知 19 深证上〔2001〕48号2001-5-11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20 2001-7-11 关于提交自律承诺书的机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材料的通知 21 深证会〔2002〕1号2002-1-7 关于启用“会员之家”网页并通过该网页发送会员监管信息的通知 22 深证上〔2002〕12号2002-3-8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 23 深证会〔2002〕55号2002-3-26 关于启用会员报表网上报送系统的通知

2006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2006年9月20日深证会〔2006〕92号)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3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介绍会汇总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介绍会 ---券商调研问卷会员信息会员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部所在地: _______________ 营业部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席位数量: _______________ 业务联络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联络人: _______________ 填写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意:所有答案请全部填到横线上,特别是选择题的答案请填到问题的左边横线上。另外,为便于统计,请不要修改表结构,比如增删行。网络部分 1 贵公司各营业部与上证所之间使用何种线路连接? 地面卫星 SDH DDN PSTN VSAT SCPC 单向广播类型带宽(目前)带宽(可扩展) 2 贵公司是否建立了营业部间的城域/广域网?(如果选择a,可不必回答第4题;如果选择b,请直接从4题继续) a 是 b 否 3 贵公司各营业部间城域/广域网是采用何种技术建网的?(可多选) a DDN 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b 双向卫星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c SDH 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d Gb Ethernet 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 其它: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贵公司是否有建设城域/广域网的计划? a 是,将采用___________技术______年______月开始建设______年______月建成 b 否 5 贵公司是否采用集中报盘的方式? a 是,总部 b 是,地区:共有______区最大的有_______个席位最小的有_______个席位 c 否,但计划在 _________实现 d 否,暂时没有计划采用 6 贵公司的网管系统采用什么软件?软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天地备份是否具有地面与卫星两种连接方式? a 地面:SDH, DDN, PSTN b 卫星:VSAT, SCPC 8 网络部分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请详细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1.4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

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 原则及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2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2.3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 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 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2.4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 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降低市场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现就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有关风险警示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以充分揭示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在特别处理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二)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 (三)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 (四)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定期报告”)的; (五)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的公司;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通知所称“退市风险警示”是在《上市规则》第九章“特别处理”中增加的一类特别处理,具体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以区别于其它公司股票。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消除之后,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撤销该特别处理,并应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撤销其股票简称中的“*ST”。公司股票交易其他特别处理措施的实行和撤销依据《上市规则》第九章的规定。 四、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款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本所在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当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于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第一个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值,且未出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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