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售汇统计案例分析

银行结售汇统计案例分析
银行结售汇统计案例分析

银行结售汇统计案例分析

(2010年版国家外汇管理局编写)

第一部分结售汇统计概述

第二部分交易主体

一、交易主体的分类

二、交易主体的说明

(一)居民和非居民交易性质确定原则

案例1:企业结汇支付员工工资

案例2:个人在境内向境外人士提供劳务

(二)进出口贸易的交易主体

案例3:企业出口

(三)跨境投资的交易主体

案例4: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

案例5:银行在境外上市

案例6:个人将企业股份转让外方

案例7:外方将企业股份转让中方

案例8:向境外投资

(四)代理结售汇的交易主体

案例9:对外输出劳务企业将劳务费统一结汇

案例10:银行扣缴客户外币储蓄存款利息税结汇(五)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案例11:在境内长期居住的非居民个人从事出口贸易案例12:在境内长期工作的非居民个人购买QDII

第三部分经常项目

一、货物贸易类

110,310货物贸易

案例13:贸易融资

案例14:加工费

案例15:个人货物贸易

案例16:邮寄样品

案例17:错汇款退回

案例18:出口预收货款、进口预付货款退回

案例19:港口补给收入、支出

案例20:提供修理所需物料

案例21:购汇支付产品储藏所需干冰款

案例22:艺术品拍卖

案例23:展品销售

案例24:机场售油款

案例25:法院强制执行款

案例26:账户余额资金结汇

案例27:汇率变动或材料价格变动引起的补偿款案例28:信用证保证金退款

案例29:邮购、网购实物交易

二、服务贸易类

120,320服务贸易

●121,321运输

案例30:港口辅助服务

案例31:与运输有关的卸箱费、加速费、仓储费等费用案例32:集装箱租金

案例33:外航航线费

●122,322旅游

案例34:教育费

案例35:银行卡消费、提现后购汇还款

案例36:非居民个人境内日常生活开支

案例37:代垫非居民生活费

案例38:境外游客在外币代兑点办理结汇

案例39:体育俱乐部、娱乐会所会员费

案例40:因公出国

案例41:国际性会议服务费、会议费

案例42:航空公司培训费

案例43:承租非居民拥有的境外建筑物

案例44:居民出租境内建筑物

案例45:居民个人外汇现钞或存款结汇

●123,323金融和保险服务

案例46:开证手续费、保函费

案例47:担保费

案例48:保险公司分保费

●124,324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案例49:商标使用费30

案例50:著作权使用费

案例51:稿费收入

案例52:专有技术许可使用费

案例53:执照费、品牌加盟费

●125,325咨询服务

案例54:法律咨询费

案例55:诉讼费、仲裁费

案例56:审计费

案例57:技术设计、咨询服务费

案例58:建筑设计、制图、审图

案例59:设备安装调试服务

案例60:技术指导费

案例61:售后技术服务费

案例62:管理咨询费

案例63:认证费、公证费、检测费、年检费案例64:专利申请服务费

案例65:海上救生安全检验服务费

案例66:鉴定、检验进出口货物费用

案例67:样本分析费

案例68:产品研发费

案例69:石油测井服务费

案例70:中介费

案例71:上市咨询服务费、挂牌费

案例72:董事费

●126,326其他服务

案例73:软件使用费、软件升级费、软件开发费

案例74:后台数据处理

案例75:专用网络使用、网络年费、网址费等相关费用案例76:网络虚拟物品、电子物品交易

案例77:远程培训、函授

案例78:媒体转播权

案例79:大型活动承办费用

案例80:展览费、展馆搭建费用

案例81:演讲费、演出费

案例82:报告订阅费

案例83:图片拍摄费

案例84:模具样品制作费

案例85:设备租赁费

案例86:快递服务

案例87:母公司奖励费

案例88:佣金、回扣

案例89:转口贸易价差

案例91:商业赞助费

案例92:广告牌租赁

案例93:跨境设代表处

案例94:国际团体、协会会员费、注册费

案例95:报名费

案例96:打捞费

案例97:猎头费

案例98:商标制作费、印刷费

案例99:非雇佣关系的劳务收入

案例100:一年期以下(包括一年)的建筑安装和承包工程三、收益和经常转移类

130,330收益和经常转移

●131,331职工报酬和赡家款

案例101:外籍员工薪金

案例102:养老保险金

案例103:人民币工资薪酬购汇汇出

案例104:境外工作、劳务收入

案例105:在境内为非居民企业或个人提供劳务服务

案例106:境外临时雇佣劳务

案例107:境外派驻境内高管工资

●132,332投资收益

案例109:外方红利

案例110:外汇理财产品的损益

●133,333其他经常转移

案例111:代缴税款收入

案例112:捐赠

案例113:遗产

案例114:偶然性收入

案例115:进出口货物赔偿款

案例116:劳务输出人员工伤赔偿

案例117:滞期费和速遣费55

案例118:清关费(通关费)

四、境内经常项目交易

案例119:收到出口信保公司赔款后结汇

案例120: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营业收入结汇

案例121:银行外汇业务营业税结汇

案例122:银行外汇利润结汇

案例123:企业外汇存款利息结汇

案例124:远期或掉期交易违约产生的损益结售汇案例125:银行扣收客户外币储蓄利息税结汇

案例126:罚没款、涉案款结汇

第四部分资本与金融项目

一、跨境交易

210,410资本账户

案例127:商标所有权转让

案例128:境外企业收购境内版权

案例129:碳交易

案例130:经营权转让

案例131:移民转移

案例132:专利所有权转让售汇

案例133:境内企业收购境外制作方法售汇

案例134:境内出版企业收购境外版权

案例135: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捐赠

220,420直接投资

案例136:关联公司、母子公司资金往来

案例137:一年期以上的建筑安装和承包工程

●221,421投资资本金

案例138:外资企业结汇支付修建、租用厂房

案例139:股权转让

案例140: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

案例141:境内企业在境外离岸金融中心购买企业案例142:境内企业购买境外股权

案例143:境内企业收购境外企业相关费用

案例144:境内银行收购境外金融机构

案例145:外资保险公司投资款结汇

案例146:外资银行追加投资

案例147:引入战略投资

案例148:境内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

●222,422直接投资撤资

案例149:外资企业清算资本金撤回

案例150:中资企业转让境外投资清算撤回

案例151:股份转让撤资

●223,423房地产

案例152:非居民个人购买境内房产

案例153:非居民个人通过房地产公司购买境内房产案例154:非居民出售中国境内房地产

案例155:境外机构购买境内房产

案例156:非居民房产拆迁

案例157:继承房产变卖

230,430证券投资

●231对境外证券投资撤回

案例158:QDII存续期结束后将所有认购资金汇回案例159:员工出售境外股权

●232证券筹资

案例160:境内机构境外发行股票

案例161:境内机构境外发行债券

案例162:QFII境内投资款项的结汇

案例163: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股权转让

●431对境外证券投资

案例164:个人购买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案例165:认购QDII

案例166:员工持股计划项下的购汇

案例167: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

案例168:购汇支付套期保值产品亏损

案例169:支付期权费用

●432证券投资撤出

案例170:QFII存续期间结束

案例171:回购境外上市公司股票

240,440其他投资

案例172:10%以下投资

案例173:保证金、押金

案例174:境外担保项下的履约资金结售汇案例175:跨境处置不良资产

案例176:境内银行对外提供优惠贷款

案例177:非居民结汇为人民币资产

●241,441跨境贷款

案例178:境内机构向境外金融机构借款案例179:融资租赁

案例180:归还跨境贷款本息

●242,442外债转贷款

案例181:境内机构获得国外政府贷款

案例182:归还外债转贷款

二、境内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

案例183:居民个人交易B股

250,450国内外汇贷款

案例184:购汇归还国内外汇贷款

260,460金融机构资金本外币转换

●261,461资本金(营运资金)

案例185:银行资本金的本外币转换

案例186:非银行金融机构营运资金的本外币转换

●262,462银行代债务人结售汇

案例187:银行代债务人结售汇

案例188: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涉及的结售汇

270,470其他

案例189:个人5万美元以下的少量购汇

案例190:居民个人之前购汇存款的结汇

第一部分结售汇统计概述

银行结售汇统计,是根据1994年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后的管理需要而建立的。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统计,定期报送外汇局。2005年为了适应外汇形势的需要,我局对结售汇统计制度进行了调整。

结售汇统计的主要服务目的是,以服务外汇收支宏观形势分析和监测为主,同时满足对银行结售汇总量监管的要求。在外汇形势分析方面,结售汇统计揭示了结汇资金的主要来源和购汇资金的主要用途,且结售汇差额与外汇储备具有相对直接的联系,因而银行结售汇统计是我们分析外汇形势的重要数据基础。在监管方面,可以依据结售汇统计报表、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报表这三类统计系统之间的逻辑关系,对银行的结售汇业务进行系统总量监管。

银行结售汇采集的本币与外币之间兑换的全部数据。数据范围包括银行自身和代客结售汇数据,但不包括银行间市场本外币交易数据和外币间兑换业务产生的套汇数。与结售汇数据相比,国际收支主要采集跨境交易数据,但没有覆盖非跨境交易和银行自身结售汇数据;账户系统数据主要包括通过外汇账户发生的外汇收支,但没有覆盖到个人、银行自身以及现钞交易的数据。

现有结售汇数据是报表数据,而非逐笔数据。这既是为了保证结售汇数据采集的及时性,也是为了减轻数据报送主体的负担。结售汇报表的横栏是交易项目,基本参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设置,但也根据结售汇的特殊性,设置了国际收支统计不包含的非跨境交易结售汇项目。纵栏是交易主体。目前外汇局各个统计系统均无法按照交易主体提供全面的分类统计信息,因此结售汇报表根据管理和分析的要求,区分了银行自身和银行代客统计,并在“银行代客”项下分别设置金融机构、中资机构、外资机构、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结售汇数据的采集充分考虑了银行报送数据的成本。目前每个城市、每家银行一般只有一个网点报送结售汇数据,部分情况下可能有2-3家。对于具体采集模式由省级外汇局决定;总局没有硬性要求,只要求各省确保本省可以按银行区分统计。对于业务量小的省份,可能直接从省级银行取数;对于业务量大的省份,从地市级银行开始采集数据,部分省份从县级银行采集数据。从结售汇统计系统情况使用情况看,全国约有2700余家银行网点报送数据;而目前办理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共有273家,一共3万多个网点。

结售汇数据应按旬和月报送。报送的主要要求包括:一是时间要求:旬后4日,月后5日;二是数据质量: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三是零报送制度:当期没有交易发生,应报送空表。在报送方式方面,已连通国家外汇管理局专网的银行(或已开办因私购汇业务的银行)可直接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专门的服务器报送;没有连通的,可将电子文件通过通讯平台、报盘、传真等方式报送至所在地外汇局,由所在地外汇局代为导入国家外汇管理局服务器。

第二部分交易主体

结售汇统计的交易主体区分为银行自身和银行代客。银行自身指银行为满足自身需要而进行的结售汇交易。银行代客指银行为客户办理的结售汇交易。

一、交易主体的分类

01银行自身

指外汇指定银行为满足自身经常项目和资本与金融项目需要而进行的结售汇交易。

【注意】银行为未取得结售汇资格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计入“02金融机构”。

02金融机构

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注意】金融机构已单独分类,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不再包括金融机构。外国驻华金融机构比如办事处、代表处等,应作为“外资机构”;境外金融机构(比如周边国家银行)是非居民机构,应作为“外资机构”。

03中资机构

包括中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

【注意】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按工商登记注册区分。

04外资机构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国政府驻华机构、驻我国的外国商社、金融、新闻类非政府机构等居民机构,以及非居民机构(未在境内注册的境外机构)。

05居民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持中国护照的中国公民,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港澳台同胞及无国籍人。实践中,对于个人客户,若持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国内有效证件,视为居民个人。

06非居民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外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实践中,对于个人客户,若持境外护照等证件,视为非居民个人。

二、交易主体的说明

(一)居民和非居民交易性质确定原则

居民个人和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外汇资金来源;居民个人和居民机构办理售汇按外汇资金用途。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人民币资金用途;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机构办理售汇按人民币资金来源。简而言之,居民看“外汇”方,非居民看“人民币”方。

【注意】对于跨境交易产生的结售汇交易,应参照国际收支统计来确定结售汇交易的性质。在许多情况下,结售汇交易已经与跨境资金收付发生了分离,此时应追溯原跨境资金收付的交易性质。上述原则是为了帮助统计人员定位“跨境交易”,避免发生混淆。

案例1:企业结汇支付员工工资

某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汇资金结汇用于支付员工工资,银行应如何统计交易性质?

分析与结论:

该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在我国注册的企业,是我国居民,结汇按其资金来源予以统计,而不应按资金用途统计。如果结汇资金来源于经常账户,应按经常项目统计;如果结汇资金来源于资本金账户,应按投资资本金统计。

案例2:个人在境内向境外人士提供劳务

某居民个人在境内为一个境外人士整理住所,收到非居民个人支付的外汇并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交易性质?

分析与结论:

该非居民个人将外汇资金携入境内时,在国际收支中会申报在旅游项下。因此居民个人得到的外汇资金是非居民旅游项下的外汇资金,结汇应统计在旅游项下。

【注意】在确定交易性质时,可考虑以下几点经验:一是对于同一笔交易,不管结售汇主体是谁,交易性质都应该一样;二是当一笔交易的性质不好确定时,可以转换另一个角度考虑,假想如果交易对手来做这笔结汇或售汇业务,其交易性质是什么;三是一般情况下,先确定交易性质,然后确定交易主体。

(二)进出口贸易的交易主体

出口贸易的交易主体按照收汇企业的性质确定,进口贸易的交易主体按照付汇企业的性质确定。对于个人从事进出口贸易的,统计在个人项下。

案例3:企业出口

某外商投资企业将出口收入的外汇直接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交易主体?

分析与结论:

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外资机构,应计入“04外资机构”。如果出口的企业为中资企业,则计入“03中资机构”。

(三)跨境投资的交易主体

境外来华投资的交易主体按照被投资企业的性质确定。对于尚未及时变更工商登记的企业,可以按照预计变更的身份确定。对于来华投资撤资的,按照被撤资企业的性质来定。

对境外投资的交易主体按照从事境外投资的境内企业性质确定。

案例4: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

某境内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境外投资者持股15%,该境内银行将外方投资资金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与结论:

境内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股份超过了10%,属于直接投资。由于该银行为被投资企业,结汇的交易主体应按照银行的身份确定。因此该笔交易计入“221投资资本金-01银行自身”。

案例5:银行在境外上市

某境内银行在香港上市,将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境内并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与结论:

境内银行在境外上市,一般不会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10%以上股份的情况,因而属于证券筹资。由于该银行为被投资企业,结汇的交易主体应按照银行的身份确定。因此该笔交易计入“232证券筹资-01银行自身”。

案例6:个人将企业股份转让外方

(1)某居民个人单独持有一家企业,现将该企业股份全部转让给外国投资者,并将收到的外汇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与结论:

该居民个人将企业转给外国投资者,相当于外国投资者投资于我国境内企业。同时,居民个人结汇按其外汇资金来源予以统计,应统计在投资资本金项下。由于被转让企业即为被投资企业,在个人结汇时该企业可能尚未办理完毕有关工商变更手续,但由于该企业已完全为外方所有,预计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因此该笔交易计入“221投资资本金-04外资机构”。

(2)某居民个人单独持有一家企业,现将该企业股份的5%转让给外国投资者,并将收到的外汇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与结论:

由于外方持有股份比例未超过10%,该笔结汇应统计在其他投资项下。同时,由于外方占股比例较低,该企业仍被工商部门认定为中资企业。因此该笔交易计入“240其他投资-03中资机构”。

案例7:外方将企业股份转让中方

某外商投资企业原由外方全部控股,外方股东现将其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某境内中资企业,并将获得的人民币购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与结论:

由于外方的投资原先属于直接投资,该笔交易相当于外方撤资。同时,被撤资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虽然撤出后其身份可能将变更为中资企业,但仍按照其被撤资前的身份确定交易主体,以便与结汇时的交易主体相对应。因此该笔交易计入“422直接投资撤资-04外资机构”。

案例8:向境外投资

某中资企业以人民币购汇,用于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与结论:

该笔交易属于我国对境外的投资,且出资企业为境内的一家中资企业,计入“421投资资本金-03中资机构”。

(四)代理结售汇的交易主体

代理结售汇要按照实际交易主体归类,而不能谁来办理结售汇就统计在谁项下。

【注意】这将方便结售汇统计数据的使用人员正确理解和分析数据。

案例9:对外输出劳务企业将劳务费统一结汇

某对外输出劳务企业向境外某宾馆提供了三个月的临时性劳工,现将境外汇入的外出劳工劳务费统一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交易主体?

分析与结论:

我国居民跨境提供临时性劳务,获得的外汇收入属于职工报酬。在统计交易主体时,由于该劳务企业是代理外出劳工将劳务费结汇,应按照劳工个人的身份来确定交易主体,计入“05居民个人”。

案例10:银行扣缴客户外币储蓄存款利息税结汇

银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月扣收了居民个人外汇储蓄存款的利息税,并将扣收的利息税结汇向税务部门清缴,银行应如何统计交易主体?

分析与结论:

银行属于代客户缴纳外币储蓄存款的利息税,资金的所有权属于客户,应按照客户的身份来确定交易主体,在本案例中计入“05居民个人”。如果客户为境内企业,则应计入“03中资机构”或“04外资机构”。

(五)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和居民个人的界限有时比较模糊,需要予以特别注意。一般情况下,可将持境内身份证件的个人视作居民个人,持境外护照的个人视作非居民个人。但对于长期在境内居住的非居民个人还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的口径视为居民个人;而长期在境外居住的居民个人则视为非居民个人。

案例11:在境内长期居住的非居民个人从事出口贸易

某非居民个人长期在我国境内居住并从事出口贸易,其贸易项下收取的外汇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与结论:

不论该非居民个人持何种证件来办理结汇,均应将其视为居民个人。否则,如果视为非居民个人,办理结汇应按照人民币资金用途判断交易性质,而视为居民个人,则办理结汇应按照其外汇资金来源判断。本案例中,需要按照外汇资金来源判断,因为跨境发生的交易是一笔出口贸易。因此,该笔交易应统计为“110货物贸易-05居民个人”。

案例12:在境内长期工作的非居民个人购买QDII

某非居民个人长期在我国境内工作,并以其获得的人民币收入购买了境内银行发行的QDII 产品,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与结论:

与前一个案例相同,应将该非居民个人视为居民个人。因此,该笔交易应统计为“431对境外证券投资-05居民个人”。

第三部分经常项目

包括货物、服务、收益、经常转移等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既包括直接结汇部分,也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个人外币存款账户的转出外汇结汇。

一、货物贸易类

110,310货物贸易

包括一般货物、用于加工的货物、用于修理的货物、运输工具在机场、港口购买的货物(比如机场售油)和非货币黄金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一般货物包括一般贸易、补偿贸易、寄售代销贸易、边境贸易、易货贸易、水电煤气天然气交易、活动设备(如运输工具、石油井架、工作台等)等交易。

【注意】“三来一补”企业的“加工费”和“综合费”结汇、运输工具在跨境港口购买的货物和更换零部件的修理外汇收入结汇、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赔款外汇收入结汇和对外赔款支出售汇、经海关报关的大宗样品费的外汇收入结汇或外汇支出售汇计入本项目。因进出口押汇、福费廷等与进出口贸易融资相关的结售汇交易计入本项目;相应的利息购汇计入“332投资收益”。与服务贸易融资相关的结售汇交易、货物贸易从属费用及未经海关报关的样品费的外汇收入结汇或外汇支出售汇计入对应的“120,320服务贸易”项目。

案例13:贸易融资

境内某出口企业收到境外银行开出的金额100万美元的信用证,该企业持相关出口单据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出口押汇,银行审核后同意发放。贷款到账后,该企业向银行申请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企业在银行办理其他贸易融资项下的结售汇业务,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与结论:

该出口企业属于我国居民,结汇按其资金来源予以统计,出口押汇虽属银行融资,但其资金来源实质仍属于货物贸易性质,因此应统计在横栏“110货物贸易”,纵栏根据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同时,这样统计有利于与海关进出口数据的比对。

类似的,企业通过银行办理其他进出口贸易融资,实际资金性质同样属于正常的贸易往来资金,由此发生的相关结售汇交易应计入横栏“110,310货物贸易”,纵栏则根据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注意】出口押汇是指出口方受益人(卖方)以出口单据作抵押,要求出口地银行在收到国外支付的货款之前,向其融通资金的业务。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除出口押汇以外的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

案例14:加工费

境内B公司委托境内A公司对其产品进行加工,由B公司出口,其中,加工费由境外客户直接付给A公司,A公司收汇后结汇时,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与结论:

这部分加工费计入出口商品的货值,因此该笔加工费性质上属于货款的一部分,该笔业务应计入横栏“110货物贸易”,纵栏根据A公司的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案例15:个人货物贸易

境内某居民张某,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和其他执业、备案手续,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张某在海关和外汇局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后,在境内银行开立了个人贸易结算账户,张某从事小额对外货物贸易业务,通过个人贸易结算账户结算进出口货款,则这些款项的结售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与结论:

该类收入和支出属于张某个人贸易收入和支出,相应的结售汇交易应计入横栏“110,310货物贸易”,纵栏“05居民个人”。

案例16:邮寄样品

境内某企业邮寄了一批产品样品给国外客户,国外客户将样品款汇给该企业,则该笔样品款的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与结论:

对于邮寄样品的收入,无论邮寄样品之前是否向海关领取了报关单,交易性质均视为贸易,计入横栏“110货物贸易”,纵栏根据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案例17:错汇款退回

境内某企业收到境外进口商支付的货物贸易款项并办理结汇,后来发现货款汇错,需要购汇汇出,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与结论:

发生错汇后需购汇汇出的,首先企业应先经外汇部门的审核批准后到银行办理相关购汇手续。银行可在结售汇统计时以负值冲减横栏“110货物贸易”,纵栏根据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类似的,企业进口错汇退回后需要结汇,首先应先经外汇部门的审核批准后到银行办理相关结汇手续。银行可在结售汇统计时以负值冲减横栏“310货物贸易”,纵栏根据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案例18:出口预收货款、进口预付货款退回

(1)境内某公司与境外公司签订一笔出口贸易合同,约定外方预付一定金额的货款。境内公司收到预收货款在外汇局规定的额度之内,已办理收结汇手续。由于某些原因境内公司不能向外方正常供货,在办理相关手续后购汇退回预收货款,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与结论:

预收货款退回应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此笔支出款是预收货款的退回,款项实际性质是贸易货款,企业在办理购汇时,银行以负值冲减横栏“110货物贸易”,纵栏根据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2)境内某公司与境外公司签订的进口贸易合同中规定,要求中方预付一定金额的货款,但境外公司由于某些原因不能向境内企业正常供货,境内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将退回的预付货款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与结论:

预付货款退回入账应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此笔收入款是预付货款的退回,款项实际性质是贸易货款,企业在办理结汇时,银行以负值冲减横栏“310货物贸易”,纵栏根据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案例19:港口补给收入、支出

境内某港口为入港的境外船舶提供燃料、水等所产生收入进行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与结论:

港口向境外来港船舶提供补给物品(包括燃料、水等)的收入,结汇计入横栏“110货物贸易”,纵栏根据港口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类似的,境外港口对我国船舶提供补给物品(包括燃料、水等)的收费,售汇计入横栏“310货物贸易”,纵栏根据境内运输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案例20:提供修理所需物料

(1)境内某船舶修造厂在为非居民提供船舶修理过程中,一方面提供劳务,另一方面提供修理所用物料,在收到相关修理物料款项办理结汇时,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与结论:

对运输工具的维修,如需要更换零部件,修理收入款结汇计入横栏“110货物贸易”,纵栏根据境内港口企业的实际性质进行选择;如不需要更换零部件,船舶修造厂仅提供维修劳务,则收入款结汇计入横栏“121运输”,纵栏根据境内港口企业的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

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 (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 理规定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 2014年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第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6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最新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包括总则、市场准入与退出、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共五章三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二)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三)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 (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期货、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人民币与外汇期权等业务及其组合;

(五)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银行持有的,因银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第五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四)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银行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 第九条银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应当由其总行统一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除外。 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他银行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批。 第十条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取得已具备相应业务资格的上级机构授权,并报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备案。

金融统计分析作业(商业银行统计分析)

第三章商业银行统计分析 一、单项选择题 1.速动资产最主要的特点是( A ) A.流动性B.收益性C.稳定性D.安全性 2.商业银行中被视为二级准备的资产是( C ) A.现金B.存放同业款项C.证券资产D.放款资产 3.下列哪种情况会导致银行收益状况恶化?( B ) A.利率敏感性资产占比较大,利率上涨B.利率敏感性资产占比较大,利率下跌C.利率敏感性资产占比较小,利率下跌D.利率敏感性资产占比较小,利率上涨4.下列哪项变化会导致银行负债的稳定性变差?( A ) A.短期负债的比重变大B.长期负债的比重变大 C.金融债券的比重变大D.企业存款所占的比重变大 5.ROA是指( B ) A.股本收益率B.资产收益率 C.净利息收益率D.银行营业收益率 6.某商业银行资本5000万元,资产为10亿元,资产收益率为1%,则该商业银行的资本收益率和财务杠杆比率分别为( C ) A.20 %,20 B.20 %,200 C.5 %,20 D.200 %,200 7.某商业银行的利率敏感性资产为3亿元,利率敏感性负债为2.5亿元。假设利率突然上升,则该银行的预期盈利会( A ) A.增加B.减少C.不变D.不清楚 8.不良资产比例增加,意味着商业银行哪种风险增加了?( C ) A.市场风险B.流动性风险C.信贷风险D.偿还风险 9.如果银行的利率敏感性缺口为正,则下述哪种变化会增加银行的收益?( A ) A.利率上升B.利率下降C.利率波动变大D.利率波动变小10.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资产风险的分类,信用贷款的风险权数为( A ) A.100 B.50 C.20 D.10 11.在银行破产概率早期预警指标体系中,存款增长率上升,银行的风险将会( D ) A.增加B.不变C.减少D.不清楚 12.银行平时对贷款进行分类和质量评定时采用的办法是( D ) A.对全部贷款分析 B.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出部分贷款分析,并推之总体 C.采用判断抽样的方法抽出部分贷款分析,并推之总体 D.采用随机抽样和判断抽样相结合的方法抽出部分贷款分析,并推之总体 13.《巴塞尔协议》中规定的核心资本占总资本的比率与资本占风险资产的比率最低限额分别是( B ) A.5 %,10 % B.4 %,8 % C.5 %,8 % D.4 %,10 % 14.在测定银行整体风险敞口程度的方法中,压力测试法主要在下列哪种情况下适用?( D ) A.资本充足率较低的银行B.银行的资产组合的价格比较平稳的时期 C.资本充足率较高的银行D.银行的资产组合的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时期 二、多项选择题

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

国际收支外汇业务办事指南1 【申请条件】符合本办事指南中具体业务资格的主体均可申请办理相应业务 【办理流程】申请主体根据具体业务提交所需材料,外汇局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办理【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时),2:00-5:00(冬时)【办理地点】湖南省长沙市蔡锷中路2号B座10楼 【受理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国际收支(综合业务)处 【联系电话】 1如遇政策变化,请以最新政策为准。

【事项名称】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年第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 【办理材料】 (一)市场准入审批 1、书面申请;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等); 4、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文件(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银行分支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辖内的农村信用社)采取事前备案制市场准入,需提供: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二)市场退出备案 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自停办业务之日起30日内备案 (三)变更名称、地址,机构合并或者分立

第五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欢迎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第五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我国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由外汇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等部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人民银行履行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职责,具体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商业银行其他外汇业务,如外汇与外汇间的买卖等,由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外汇管理部门还负责保险经营机构、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资格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范围包括外汇保险、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即期结售汇业务等。对金融机构监管的另一类重要内容是其为客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考核制度。 第一节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 一、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概述 银行结售汇业务是一项政策性、行政性较强的业务。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需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对企业和个人结售汇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同时,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净差额须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对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储备产生影响,并通过基础货币投放影响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政策。因此,需要对银行结售汇业务进行特殊监管。 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需遵循以下管理要求:一是事先向外汇管理部门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未取得资格者不得经营结售汇业

务;二是为客户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三是按规定对超限额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及时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平盘;四是按规定制定并公布挂牌汇价;五是建立独立的结售汇会计科目,并制定相应的结售汇单证保留制度;六是履行国际收支申报、结售汇统计、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大额交易备案以及其他相关统计义务。 二、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 (一)即期结售汇业务 对于总行级机构,实行核准制的准入管理方式。银行总行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是证明银行具备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材料,包括《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或银监部门批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文件;二是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2014年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第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6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最新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包括总则、市场准入与退出、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共五章三十三条。 分享 意见反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二)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三)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 (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期货、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人民币与外汇期权等业务及其组合; (五)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银行持有的,因银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

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第五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四)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银行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 第九条银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应当由其总行统一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除外。 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他银行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批。 第十条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取得已具备相应业务资格的上级机构授权,并报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备案。 第十一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应当向外汇局重

银行结售汇统计操作规程

银行结售汇统计操作规程 银行结售汇统计是我国外汇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北京地区银行结售汇情况,为外汇收支形势分析提供数据信息,也是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完善结售汇统计制度,规范管理,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填报单位 在京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分行。 二、报送要求 (一)报送渠道 在京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将其总行营业部的统计数据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各外汇指定银行北京分行,负责将本行及辖内分支机构的统计数据汇总后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二)报送方式 在京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及其分行,通过"结售汇统计系统",采用微机网络传输。各外资银行北京分行暂采用传真方式报送。传真机号:0,联系电话:0,。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19号华通大厦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邮政编码:100044。 (三)报送时间 本报表为旬、月报。表名为《银行结售汇统计表》,旬报的统计周期为:上旬从当月1日至当月10日,中旬从当月11日至当月20日:月报的统计周期为;从当月1日至当月末。各金融机构报送旬报的时间为:旬后2日内;报送月报的时间为:月后3日内。 (四)节假日问题 报表的上报时间如遇周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上报时间不顺延;如遇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上报时间顺延。 (五)文字说明 对当旬或者当月的主要特点或者重大变化应加以文字说明,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 (六)月报分析 1、时间:月后3日内(与月报表同时报送)。 2、方式:采用传真方式。 3、要求:应按照统一推荐的模式报送,一律用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分析报告要注重务实和简洁,开门见山,不必面面俱到,要侧重对当月形势特点的分析,避免纯粹的数字罗列报告。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发展,便利银行和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等银行非柜台渠道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三条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总行(包括在境内未设总行的外国银行分行,下同)及其分支机构应具有个人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四条银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将本行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五条境内个人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售汇和境外个人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汇可通过电子银行办理;除上述情况以外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应按规定通过银行柜台办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个人,应具有凭以

下有效身份证件(不含临时证件)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或外汇储蓄账户: (一)境内个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外国护照; (三)港澳同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个人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有关结售汇年度总额管理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 第七条个人应通过本人人民币结算账户和外汇储蓄账户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八条银行在为个人办理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时,应核实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国别代码、身份证件号码与业务办理账户开户国别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相符。 第九条银行和个人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应符合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条外汇局及其分支局负责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管理第十一条近2年内无重大违反个人外汇管理规定行为,并符合本办法第一、三章规定及《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技术要求》(见附)的银行,应由其总行向外汇局报告并开通测试用户,使用外汇局个人结售汇测试系统进行联调测试。

商业银行统计分析岗位从业资格考试题库教程文件

统计分析岗位从业资格考试题库

目录 1.填空题 (3) 2.单项选择题 (5) 3.多项选择题 (13) 4.判断题 (21) 5.简答题 (24)

一、填空题(出题规则:本部分20道题,共出10道题,随机抽取产生,每题1分,共计10分。) 1. 金融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是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 2.对外公布有密级的金融统计资料的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3.金融统计是以会计科目和各类账户信息为基础的全面统计,在此基础上形成各类统计报表。 4.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5.农村企业贷款应填报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的所有贷款。 6.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7.贴现及转贴现原始期限指贴现日或转贴现日距票据到期日之间的时间。 8.统计检查部门和统计检查员有权对被检查机构使用的统计资料及其数据来源进行检查和监督。统计检查员按规定有权向被检查金融机构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金融机构在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15日内应据实答复。 9.按月分期还款的个人消费贷款,发生逾期的填报方法

为:逾期90天以内的,按照已逾期部分的本金的余额填报,逾期91天及以上的,按照整笔贷款本金的余额填报 10.根据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将以往的“两个不低于”调整为“三个不低于”: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11.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 12.贷款拨备率是指银行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之间的比率,该指标主要反映银行业总体风险状况和风险抵御能力,监管标准为≥2.5%。 13.拨备覆盖率是贷款损失准备对不良贷款的比率,该指标主要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贷款损失弥补能力和对贷款风险的防范能力,监管标准为≥150%。 14.超额备付率指超额准备与各项存款之比。 15.监管统计系统附有完备的系统取数规则及系统操作说明,为统计人员提供操作规范。 16.存放同业人民币款项指填报机构在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等用途的人民币款项。 17.证券投资指报表机构投资购买的股票、债券、基金

工行个人结售汇业务介绍

工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简介 一、个人结汇 (一)业务简述 个人结汇指在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前提下,您按我行当日实时牌价将外币兑换为人民币的业务。 (二)特色优势 1. 币种多:我行可为您办理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新加坡元、瑞士法郎、丹麦克朗、挪威克朗、瑞典克朗、澳门元、新西兰元、韩元、台币、马来西亚林吉特和卢布等18个币种的结汇业务。具体能兑换的币种根据网点业务开办情况而不同,办理前请发送短信至95588或拨打当地95588客户服务热线咨询。 2. 范围广:无论是境内居民或境外人士,均可持外币现钞或外汇账户存款在我行办理结汇。 3. 境外个人在离境前可凭护照、原结汇凭证、外卡在ATM 的取款凭条在我行指定网点将结汇换得的人民币换回外币。 (三)服务渠道 1. 您可通过我行指定网点办理个人结汇业务。 2. 您可通过我行网上银行办理“小额结汇”业务,年度结汇最

高额度为等值5万美元。(该项服务按地区开通,欲了解您所在地区详细情况,请拨打当地95588客户服务热线咨询。)(四)操作指南 无论境内个人还是境外个人,也无论何种事项的结汇,每人每年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结汇等值5万美元(含)。其中“每年”即一个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于超过每年等值5万美元年度总额的结汇,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对于境内个人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需自带复印件): (1)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2)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3)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4)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5)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

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 (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银行业和证券业的统计分析

目录 银行业和证券业的统计分析 ——从上市公司的角度 1 研究概要 背景介绍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与繁荣,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这个领域。而作为金融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证券市场,理所应当地吸引了人们最多的眼球。本次统计大作业的研究中心选择也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在行业类型的选择上,我们结合了小组成员的专业和兴趣,确定了金融行业的两大主要组成部分——银行业与证券业。以期通过SPSS统计软件进行相应的统计分析,寻找这些公司间的共性与特性,为投资者的投资提供有用的参考。 数据选择 我们从A股上市的银行和券商中分别选取十家,根据其2009年6月30日的半年报计算出九个主要的财务指标:股东权益比、负债权益比、主营收入增长率、管理费用比例、总资产周转率、资产负SPSS统计软件债率、每股收益、经营净利率和资产利润率。数据见附表1。 统计方法 通过上述财务指标比较分析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差异、盈利水平以及股价的变动等方面。我们运用到的统计方法包括描述统计、相关分析、多元线性回归、方差分析、两个独立样本的非参数检验、主成分分析、聚类分析、判别分析、多维尺度分析、时间序列分析。

2 SPSS统计分析结果 描述统计——两行业特征的比较 我们分别对银行和券商这两个行业的十组数据进行统计描述,以求对两行业之间的特征能有个大致的掌握。结果如下所示: (1)银行业: (2)券商: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 (1)券商的股东权益比均值为远大于银行的,说明证券行业风险较大要求券商有较强的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 (2)银行的负债权益比相较证券业的高,说明银行的负债比例较高,这主要是由于银行吸收存款的特性造成的; (3)从主营收入增长率来看,银行业发展比较稳定,而券商的成长能力较强。 (4)比较两个行业的盈利水平,可以发现券商的资产管理能力,资产的利用率相对较高,善于改善生产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费用,有利于利润总额的增加 两个独立样本的非参数检验——银行业与证券业各指标分布的差异 通过对两个独立样本(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均值、中位数、离散趋势、偏度等进行差异性检验,分析它们是否来自相同分布的总体。 样本变量的Mann-Whitney U统计量的值分别为0、0、39、33、0、45、26、0;Wilcoxon W统计量的值分别为55、55、94、88、55、55、100、81、55;Z统计量值分别为、、、、、、、、,负值说明实际观测的秩和比期望观测的秩和要小。股东权益比、负债权益比、总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和资产利润率比的Sig值比小,说明银行业与证券业的这些指标有显着差异。而主营收入增长率、管理费用比例、每股收益和经营利润率的Sig值比大,说明这些指标在银行业与券商业中差异不大。 为了验证前面得出的结论,用K-S Z方法来检验同一个问题,上表为分析结果。K-S Z

银行英语情景口语 结售汇业务

银行英语情景口语结售汇业务 关于结售汇业务的相关英语口语表达是在银行工作人员都要掌握的基本知识。以下是给大家的关于结售汇业务的银行英语情景口语,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dialogue 1 对话一 A:Hello there. Is there anything I can help you with? 您好。有什么我可以帮您的吗? B:Yes,please. 70,000 US dollars is being transferred into our aount. 是的,麻烦你。我们有70000美元要转到我们的账户上。 A:Which pany are you from? I'll check your details. 您是哪家公司的?我要查一下您的详细信息。

B:I'm the aountant with Guo Zhong Computers. 我是国忠计算机公司的会计。 A:Ah, yes. Mr Cao,isn't it? Yes, the money has been transferred suess?fully. But you'll need to change it into RMB before you can have it. 哦,是的。曹先生,对吗?是的,钱已经顺利地转过来了。但在您提款之前,您需要兑换成人民币。 B:No problem. Can I withdraw all of it now? 没问題。我现在可以全额提款吗? A:You have an aount with us, right? If so,there shouldn't be any problem. 你在我们这里有账户,是吧?如果有的话,不应该有任何的问题。 dialogue 2

中国现阶段商业银行盈利能力分析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年11月,第39卷第6期,Nov.,2009,Vol.39,No.6 Journal of North west University(Phil os 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 on) 收稿日期:2009205222;修回日期:2009208220 基金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基金项目(450021230274);吉林大学“985工程”基金项目 作者简介:金晓彤,吉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金融研究。 【经济研究】 中国现阶段商业银行盈利能力分析 金晓彤,刘 宏 (吉林大学商学院,吉林长春 130000) 摘 要:通过采用文献分析和数据分析等方法,以2001—2008年商业银行的数据为样本,对近几年的商业银行盈利能力进行了统计分析,研究发现国有商业银行近年的盈利能力有了实质性提高,股份制商业银行也通过规模扩张积累实力,促进了盈利能力的提升,同时也发现了目前制约国有商业银行盈利能力提高的主要问题,并为下一阶段的深入研究提供了方向。 关键词:商业银行;盈利能力;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2731(2009)0620048204 一、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研究的意义 银行经营的目标是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首 先,由于银行大部分的营运资金来自在于社会公众 的存款,银行经营的安全与否对整个社会的信用体 系有很大的影响,安全性也成为对商业银行经营的 最基本要求。其次,流动性目标是商业银行在日常 经营中寻求安全性与盈利性之间平衡的重要环节, 通过银行内部资产负债管理环节,一方面保证外部 监管对流动性指标的要求,另一方面,提高生息资产 的占比获得更多盈利。而从根本上讲,要真正地实 现商业银行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目标,归根结底是要 在盈利性上下工夫。盈利对于商业银行具有极其重 要的意义,银行的盈利为银行提供了内部资本积累 的途径,同时它们对于吸引新的投资者的进入更是 必不可少的;另外银行持续的盈利也会建立公众对 银行的信心,从而尽可能地降低银行的资金成本,并 使它们赢得最好的借款人,最大程度地保证资金的 安全和债权人的用款需求。因而如何提高银行的盈 利能力始终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在不同的经济 发展阶段不断被注入新的元素。针对我国银行业发 展的实际情况,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经过不良资 产剥离、国家注资及股改上市等一系列的改革之后, 正焕发出新的活力;而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过近年来 的金融体制改革,充分运用资本市场的力量,有了长 足的进步。面对入世以后的竞争,尽快提高我国银 行的盈利能力,促进核心竞争力的形成,开展商业银 行盈利性研究具有着深刻的意义。 二、银行盈利性分析的主要文献综述 王亚雄、李向明等利用统计的方法,以农业银 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招商 银行等10家商业银行2000年数据为样本,运用主 成分分析法,得出新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盈利能力 强于国有商业银行,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强于未 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并通过与国外银行的资本 收益率、银行利润率、资产收益率三个单项指标对比 得出新兴股份制银行具有同国外银行竞争的实力, 特别是公开上市的股份制银行[1]。 范晓清、白娜在国有商业银行盈利性与国内外 各大商业银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引入杜邦和安尔 伯茨两种模型,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展开分84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促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2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等法规和**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概念及定义 (一)“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本行为个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 (二)“个人”系指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境外个人”是指持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 — 1 —

(三)“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以及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对于出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方能办理业务的,需将证明复印件留存。 第三条个人结售汇业务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个人外汇系统)办理,业务办理方式可分为联机接口和网页登录二种。 第四条本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受理渠道包括柜台、电子银行(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验收合格并批准运行的业务渠道。 第五条个人结售汇业务办理基本原则 (一)应当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展业三原则。 (二)应当遵守外汇管理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根据外汇管理属地化管理原则,各行在办理业务时,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当地外汇管理政策规定。 (三)应当遵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外汇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各级经营机构。 — 2 —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 管理规定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2014年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第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6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最新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包括总则、市场准入与退出、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共五章三十三条。 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 汇局)是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银行是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 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二)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 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 业务;(三)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 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指远期结售汇、 人民币与外汇期货、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人民币与外汇期权等业务及其组合;(五)结售 汇综合头寸是指银行持有的,因银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批 准。第五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四)拥有 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第七条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 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二)具备完善的业 务管理制度;(三)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符合

金融统计分析综合测试题参考答案

《金融统计分析》综合测试题(一)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在商品流通过程中产生货币的运动形式属于(D)。 A.产品流通 B.物资流通 C.资金流通 D.货币流通 2.下列中哪一个不属于金融制度?(C ) A.支付清算制度 B.汇率制度 C.机构部门分类 D.金融监管制度 3.下列哪一项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A) A.邮政储蓄机构 B.国家开发银行 C.商业银行 D.中信实业银行 4.货币供应量的统计是严格按照(C)的货币供应量统计方法进行的。 A.世界银行 B.联合国 C.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D.自行设计 5.非货币金融机构包括(A)。 A.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 B.农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 C.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 D.存款货币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 6.货币与银行统计中是以(D)为主要标志定义某种金融工具是否为货币的。 A.流通能力 B.支付能力 C.保值能力 D.流动性 7.以下几种金融工具按流动性的高低依次排序为( C )。 A.现金、储蓄存款、活期存款、债券、股权 B.现金、活期存款、债券、储蓄存款、股权 C.现金、活期存款、储蓄存款、债券、股权 D.现金、活期存款、储蓄存款、股权、债券 8.货币与银行统计体系的立足点和切入点是(B)。 A.政府部门 B.金融机构部门 C.非金融部门 D.国外部门 9.对货币运行产生影响的部门是(D)。 A.货币当局 B.存款货币银行 C.金融机构 D.金融机构、住户、非金融企业、政府和国外 10.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推荐的货币与银行统计体系的三个基本组成部分是(A)。 A.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存款货币银行资产负债表、非货币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 B.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非货币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

商业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发展现状及建议

商业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发展现状及建议 一、远期结售汇业务发展历程 远期结售汇业务在我国的开展始于1997年。1997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这是首个针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规范性文件,为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监管依据。1997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允许中国银行 首家试点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当时仅有美元一个币种,最长期限为4个月。随后,在2003年4月和2004年10月远期结售汇业务分别经历了两次扩大试点,有4家国有商业银行和3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获准开办此项业务。 在之后的推广阶段,为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满足企业规避汇率风险的市场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200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 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为扩大办理人民币对外币远期业务银行主体;实行备案制的市场准 入方式,加强银行的内控和自律管理;放开交易期限限制,由银行自行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 期限结构、合约展期次数和汇率。200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关于进一步改善银行间 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通知》,允许银行可在规定价差幅度内自 行调整当日美元挂牌价格,即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价由原来的一日一价调整为一日多价,并取消银行对客户的非美元货币挂牌汇价的价差幅度限制,以增强汇率定价机制的灵活性[1]。2005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通知》,自2006年 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 7月1日开始,对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管理,允许银行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银行间外汇市场市场交易在资金实际 收付日计入结售汇综合头寸,也就是说,远期结售汇签约时即可到即期市场平盘。这些举措进 一步打破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准入限制和交易限制,赋予银行更强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发展现状 截至2009年末,全国共有271家中外资银行获准即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其中,67家银行获准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48家银行获准对客户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经营 资格。除外资银行、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之外,上海银行、厦门国际银行、深圳市商业银行、 北京银行、宁波银行等中小商业银行也已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 截至目前中国银行远期结售汇报价币种包括美元、欧元、港币、日元、瑞士法郎、加元、澳大利亚元和英镑八种,期限涵盖一周、二十天、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 月、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十一个月和十二个月。另外有择期的交易 方式,即不固定具体的交割日,在限定的时间内的任一工作日都可以交割。 由于我国外汇衍生品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远期结售汇交易虽历经数年发展,但我国境内人民币远期的成交金额在2003年时仍不足90亿美元,仅为贸易总额的 1.06%;2004、2005年不足贸易总额的 1.3%,而国际上相应的比例则高达150%。再如2005年8月15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推出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品种,当天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只成交了2笔美元/人民币远期交易,期限分别为1个月和1年,当天再无其他银行达成交易。发展近一年后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支付结算 【发文字号】农银发[1994]69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1996年11月25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1994.04.04 【实施日期】1994.04.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4月4日农银发〔199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望各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中遵照执行,并转发辖属分支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精神,结合我行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我行办理结算业务的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结汇是指我行按照国家规定将境内机构的各类外汇收入结为人民币入帐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售汇是指我行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向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出售外汇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称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个人在我行设立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帐户。 第二章外汇帐户 第六条境内机构的下列外汇,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我行开立外汇帐户,并按规定办理结汇: (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项目下所取得的业务往来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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