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法律法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了贯彻全省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暨政府法制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的决定》(晋政发[2008]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晋政办发[2008]16号),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决策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
(一)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重大决策集体讨论研究制度,制订科学合理的决策规则,保障决策质量。
(二)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要建立完善各项决策程序制度,落实好重大决策的征询意见制度和合法性审查制度。凡涉及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价格管理、征收征用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通过向社会公示、咨询专家、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由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从源头上防止决策违法或不当。今后,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和法制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
(三)加强行政决策监督。要建立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完善决策纠错机制,强化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对决策执行情况要适时进行跟踪反馈并进行客观评估,根据反馈和评估信息及时完善决策,纠正偏差,减少失误和损失。对因决策不当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管,确保政令合法、统一、有效
(四)认真贯彻《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68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配套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发布和登记、备案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五)全力推进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核制度。市直各部门要参照《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0号),积极推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核制度。凡以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报请政府上会审议之前,须经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核把关。各开发区、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发布之前,要严格按照《运城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实施办法》报请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未经法制机构审核

把关或审核通过的,市政府不安排上会审议,不得向社会公布;
(六)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公布规范性文件后,要按照法定时限和规定格式文本 及有关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报送备案。市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工作,严格履行备案审查职责,切实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七)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后,应当通过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政务公告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凡未按规定公布的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八)建立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制度。制定机关应定期对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根据形势发展废止或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积极探索设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启动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程序。
三、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九)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简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了贯彻全省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暨政府法制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的决定》(晋政发[2008]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晋政办发[2008]16号),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决策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
(一)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重大决策集体讨论研究制度,制订科学合理的决策规则,保障决策质量。
(二)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要建立完善各项决策程序制度,落实好重大决策的征询意见制度和合法性审查制度。凡涉及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价格管理、征收征用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通过向社会公示、咨询专家、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由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从源头上防止决策违法或不当。今后,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和法制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
(三)加强行政决策监督。要建立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完

善决策纠错机制,强化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对决策执行情况要适时进行跟踪反馈并进行客观评估,根据反馈和评估信息及时完善决策,纠正偏差,减少失误和损失。对因决策不当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管,确保政令合法、统一、有效
(四)认真贯彻《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68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配套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发布和登记、备案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五)全力推进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核制度。市直各部门要参照《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0号),积极推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核制度。凡以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报请政府上会审议之前,须经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核把关。各开发区、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发布之前,要严格按照《运城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实施办法》报请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把关或审核通过的,市政府不安排上会审议,不得向社会公布;
(六)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公布规范性文件后,要按照法定时限和规定格式文本 及有关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报送备案。市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工作,严格履行备案审查职责,切实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七)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后,应当通过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政务公告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凡未按规定公布的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八)建立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制度。制定机关应定期对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根据形势发展废止或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积极探索设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启动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程序。
三、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九)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简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了贯彻全省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暨政府法制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的决定》(晋政发[2008]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晋政办发[2008]16号),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依

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决策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
(一)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重大决策集体讨论研究制度,制订科学合理的决策规则,保障决策质量。
(二)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要建立完善各项决策程序制度,落实好重大决策的征询意见制度和合法性审查制度。凡涉及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价格管理、征收征用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通过向社会公示、咨询专家、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由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从源头上防止决策违法或不当。今后,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和法制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
(三)加强行政决策监督。要建立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完善决策纠错机制,强化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对决策执行情况要适时进行跟踪反馈并进行客观评估,根据反馈和评估信息及时完善决策,纠正偏差,减少失误和损失。对因决策不当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管,确保政令合法、统一、有效
(四)认真贯彻《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68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配套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发布和登记、备案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五)全力推进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核制度。市直各部门要参照《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0号),积极推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核制度。凡以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报请政府上会审议之前,须经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核把关。各开发区、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发布之前,要严格按照《运城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实施办法》报请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把关或审核通过的,市政府不安排上会审议,不得向社会公布;
(六)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公布规范性文件后,要按照法定时限和规定格式文本 及有关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报送备案。市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工作,严格履行备案审查职责,切实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七)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

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后,应当通过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政务公告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凡未按规定公布的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八)建立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制度。制定机关应定期对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根据形势发展废止或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积极探索设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启动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程序。
三、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九)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简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了贯彻全省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暨政府法制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的决定》(晋政发[2008]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晋政办发[2008]16号),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决策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
(一)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重大决策集体讨论研究制度,制订科学合理的决策规则,保障决策质量。
(二)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要建立完善各项决策程序制度,落实好重大决策的征询意见制度和合法性审查制度。凡涉及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价格管理、征收征用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通过向社会公示、咨询专家、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由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从源头上防止决策违法或不当。今后,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和法制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
(三)加强行政决策监督。要建立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完善决策纠错机制,强化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对决策执行情况要适时进行跟踪反馈并进行客观评估,根据反馈和评估信息及时完善决策,纠正偏差,减少失误和损失。对因决策不当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管,确保政令合法、统一、有效
(四)认真贯彻《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68号),结合本地本部

门实际,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配套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发布和登记、备案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五)全力推进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核制度。市直各部门要参照《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0号),积极推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核制度。凡以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报请政府上会审议之前,须经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核把关。各开发区、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发布之前,要严格按照《运城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实施办法》报请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把关或审核通过的,市政府不安排上会审议,不得向社会公布;
(六)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公布规范性文件后,要按照法定时限和规定格式文本 及有关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报送备案。市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工作,严格履行备案审查职责,切实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七)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后,应当通过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政务公告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凡未按规定公布的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八)建立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制度。制定机关应定期对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根据形势发展废止或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积极探索设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启动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程序。
三、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九)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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