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技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科技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是评价学生理论功底、实践能力和创新思维的重要手段,是按照培养目标进行的一种综合性教学考核,是学生毕业资格验证的重要依据。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由教务处统筹。各系成立由系主任和专业教师代表参加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计划统筹和组织开展本系毕业论文(设计)各个环节的工作,对本系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学质量负责。

第三条各系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于第七学期(专科为第五学期,下同)第10周前制定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计划并报教务处备案。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应包括:本系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程序与日程安排、各程序责任人及工作注意事项等。工作计划若需变更学院一般性规定,应由系提前提出书面报告,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制定计划。

第四条各系以专业为单位(相近专业经系报教务处同意可联合)成立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小组”,负责提出选题、开题审核、指导、答疑、检查、成绩评定、书写评语、答辩、确定等级等工作。

第五条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小组于第七学期第13周前编写好本专业的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计划,经系主任审批后执行。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计划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指导教师职责、指导教师分工、选题要求及参考题目、进度安排等。

第六条各系应组织召开相关专业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会议,讲清毕业论文(设计)的目的、任务、要求及总体安排。

第七条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一般应由治学严谨、工作踏实并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初级职称人员一般不能独立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只能协助其他指导教师的工作。但遇特殊情况,由系提出申请并经教务处批准后,初级职称的人员可以独立指导专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

第八条为保证指导工作的质量,每位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文科与艺术

类专业不超过15人,理工类专业不超过10人。指导教师应做好毕业论文(设计)过程的指导和答疑工作,在指导过程中要注意学生的工作质量及进度,发现错误及时进行纠正,确保按计划完成。指导教师可以采用见面、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指导学生。教师须认真填写《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手册》。

第九条各系部可安排学院外聘教师作为“双导师”(理论与实践两位导师)之一参与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每位外聘教师参与指导学生人数不得超过5人,相关指导工作执行学院统一业务标准。

第十条为学生提供的选题的性质、难度要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全面反映培养目标要求,达到综合训练要求。选题应紧密结合生产和社会实际,难度、工作量适当,体现专业综合训练要求。应有50%以上毕业论文(设计)在实验、实习、工程实践和社会调查等社会实践中完成。

第十一条学生确定选题后,指导教师(双导师的由校内导师负责)应根据学生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内容的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任务书,并于第七学期第15周前发至学生本人。学生应形成开题报告,由指导教师审阅后提交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在开题后至正式提交论文前指导教师要进行不少于三次的面对面指导并进行中期、后期两次检查,相关情况应记入《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手册》内相应表格。

第十三条学生提交的毕业论文(设计)必须符合《广东科技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规范》之要求。

第十四条指导教师应当依据评分标准对论文进行成绩评定,所给出的及格(高于60分的)成绩经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小组安排一名教师交叉审核认可后生效。指导教师应将所指导学生的成绩登记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手册》附论文打印稿一式四份以及电子文档交系。

第十五条指导教师可以按照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小组设定的数量或比例推荐参加答辩的学生。

第十六条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小组选择教师(也可邀请部分外聘教师)组成答辩小组实施本专业的答辩工作,答辩小组人数一般为3-7人的单数,另安排一名专任教师担任答辩秘书。

第十七条答辩的内容为毕业论文(设计)中的关键问题及与课题密切相关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等。答辩时,学生应先对本论文(设计)的目标设定、策略及方法的选择、观点和结论科学性或设计和实施的合理性等在限定时间内作简要介绍,然后接受答辩小组成员的提问。答辩完成后答辩小组应当通过评议给出答辩评语并确定优秀论文。

第十八条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指导教师评分低于60分或交叉审核的教师认为评分应当低于60分的,应报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属实的学生将不能获得毕业论文(设计)学分:

1.毕业论文(设计)格式严重不符合《毕业论文(设计)规范》并拒绝更改的;

2.毕业论文(设计)内容出现严重缺漏、错误、混乱的;

3. 与他人公开发表的成果重合度比例超过30%的。

第十九条第八学期第16周前,各系必须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汇总表》交至教务处,以便教务处及时审核毕业生的毕业资格。

第二十条第八学期第19周前,各系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综述、成绩汇总及质量分析、对存在问题的改进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论文(设计)打印稿一式四份,分别为系存档、档案室存档、教务处存档、入学生档案各一份。

第二十二条各系应当以年为单位形成毕业论文(设计)档案资料,其组成部分为:

1. 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

3. 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4. 各专业的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计划;

5. 各专业选题一览表

6. 各专业教师指导学生分工一览表

7. 各专业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汇总表

8. 各专业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手册》

9. 各专业学生成册的毕业论文(设计)

10毕业论文(设计)的电子文档(非艺术类专业的毕业论文(设计)的电子文档,可以一个专业刻录一张光盘;艺术类专业的毕业设计作品,要求从不同视觉角度摄影作品或进行摄像,每件作品都单独刻录一张光盘。)

11.各专业答辩安排表及答辩记录

12.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小组工作总结

13.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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