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6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综合楼维修工程(1)

招标编号:DWS-JY(2015)-026

维修工程施工文件

工程名称: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综合楼维修工程建设单位: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招标代理机构 : 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五师分中心法定代表人:高军

日期: 2015 年 1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 (2)

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4)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4)

二、投标须知 (5)

(一)总则 (5)

(二)招标文件 (7)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7)

(五)开标 (18)

(六)评标 (21)

(七)授予合同 (25)

第三章合同主要条款 (28)

第四章技术规范 (36)

第五章图纸 (37)

第六章评标办法及标准 (38)

附件附件一投标书 (42)

附表一投标书附录 (43)

附表二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44)

附表三项目现场管理班子配备情况 (45)

附件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6)

附件三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报价单 (47)

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

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五师分中心受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对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综合楼维修工程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公开招标,欢迎有供货能力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编号:DWS-JY2015026

二、项目名称: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综合楼维修工程

三、招标内容:

四、投标人须知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投标人必须在国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3.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或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建筑相关资质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建筑、装修等工程资质,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

5.疆外企业需要提供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册》原件、第五师师外企业需要提供《兵团第五师师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备案册》原件。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营体投标。

五、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方式

1.标书发售时间:2015年1月29日至2015年2月8日

2.开标时间:2015年2月9日16时30分整(北京时间)

3.标书发售地点:博乐市民主路第五师事业单位综合楼八楼五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

保证金在购买招标文件时保证金在购买招标文件时以银行汇票、支票(同城)、电汇方式提交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五师分中心(投标保证金应由供应商的企业基本账户汇出,保证金采用银行电汇、转账,在开标日期前一天下午19:00时(北京时间)前缴纳到以下账户)

开户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师直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兵团支行

账号:30-743101040002865

5、供应商自行勘查现场

招标人: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杨波

联系电话:189********

2015年2月3日下午16时勘查现场

6.联系人:李勤李娟

联系电话:0909—7671198

传真:0909-*******

7.监督机构:第五师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监督电话:0909—7680022

监督机构:第五师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监督电话:0909-*******

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项号条款内容说明及要求

1 1 工程名称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综合楼维修工程建设地点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资金来源自筹(援疆)

2 2 招标范围施工预算确定有关内容。投标人需携带主材样品。

3 3 质量标准合格

4 4. 施工工期2015年6月10号完工

5 6 投标人的资质投标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建筑、装修资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册》、《兵团第五师师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备案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建造师以上执业资格,并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 投标文件份数经济标正本壹份,副本伍份,技术标叁份

7 20 投标截止时间截止日期: 2015 年2月9日

8 20 投标有效期限45天(日历日)

9 22 投标文件递交递交地点:第五师事业单位综合服务楼八楼会议室

10 26 开标时间地点开标日期: 2015 年2月9日;

开标时间: 16时30分整(北京时间)

开标地址:第五师事业单位综合服务楼八楼会议室

11 33 评标办法实行两轮或多轮报价;最低评标价法。

即在符合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技术参数、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12 18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汇票、支票(同城)、电汇方式

13 开户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师直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兵团支行

账号:30-743101040002865

147 招标文件售价标书费: 500 元/份,售后不退;投标资格不得转让。

15 付款方式: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支付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 工程说明

1.1 本招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第五师老干所办公室装修项

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竞争性谈判。

1.2 工程概况: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综合楼维修工程

项目建设地点: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综合楼

2. 工程招标范围

2.1 本招标工程招标范围:

2.1.1 本次招标范围:招标时施工内容确定所有工程内容。

3. 招标工程质量标准

3.1 本招标工程的质量等级标准为合格。

4. 施工期限

4.1 施工工作期限为施工承包人进驻施工现场起至招标工程

范围内的工程竣工验收完毕止。

4.2 本招标工程的计划工期详见“前附表”第4项的内容。

5. 资金来源

5.1建设单位的资金通过“前附表”第 1 项所述的方式获得,

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项目合同下的合格支付。

6. 合格的投标人

6.1 资质等级

6.1.1 满足“前附表”第 3项规定的资质等级的要求,合同执行过程中使用的所有材料、施工机械和服务等均应按上述的要求来自合格的承包单位。

6.1.2 自治区区外企业应当具备《疆外企业备案册》和《兵团第五师师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备案册》。

6.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 投标费用

7.1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次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招标人不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投标人费用的增加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8. 招标文件的组成

8.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第三章合同主要条款

第四章技术条件、技术规范

第五章图纸

第六章评标办法及标准

第七章其它

附件一、二、三

8.2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3 天,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8.3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该投标文件有可能被拒绝,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9. 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者澄清

9.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时间 3 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澄清。

9.2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至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澄清要求应送至或传真至博乐市民主路第五师综合服务楼八楼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五师分中心;联系电话:0909-*******。

9.3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作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进行修改或者澄清,同时将书面修改或者澄清文件提供给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9.4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者澄清文件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时间的为准。

9.5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者澄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酌情延长提交招标文件。

9.6 在投标截至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均视为已经响应修改或者澄清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 投标文件的语言

10.1 与投标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均使用汉语。

11. 投标文件编制的依据

11.1 招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料;

11.2 本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者澄清;

11.3 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工程建设施工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2. 投标文件的组成

经济标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书(附件一)

2.投标报价单(附件二)

3.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全套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副本全套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全套复印件)

7.疆外企业需要提供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册》、《兵团第五师师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备案册》

8.资质证书(副本全套复印件)

9.工程预算书(必须附有:①含总价汇总表;②取费表;③材差表;④预算表;⑤其它等。若以上内容不全或投标报价与预算价不符未注明原因的作废标处理)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投标资料或者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本项无格式,需要时由投标人用文字或者表格、图片等其它形式提供)。

技术标主要内容

1.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工序衔接合理,关键节点控制措施可行;施工机械设备投入;劳动力安排计划及其保证措施;材料(周转材料)投入计划;管理人员投入施工进度计划;有具体可行的保证措施,有具体的违约责任。

技术标应针对本工程情况,投标人各自按照合理组织本工程应采取措施,本着有利于为完成本招标文件的工程内容和工期、质量等要求,体现实现技术目标的可行和先进性。技术标的所有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反映出投标人的有关情况。

13. 投标文件的格式

13.1 投标文件包括本招标文件第 12 条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按照同样格式扩展)。

14. 技术标编制要求

14. 1 技术标封面为空白A4复印纸,表面不得做任何标记,不得再加其他封皮。

14.2 技术标采用 A4 复印纸编制,不得出现目录、扉页、彩页、页眉、页脚及页码。

14.3 技术标正文应采用Word文档编写,所有字体为黑色。字间距为标准,行间距为单倍行距,标题字体采用小二号黑体字,正文字体均采用四号宋体字。

15. 投标报价

15.1 投标报价为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其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等各项应有的费用。

15.2 投标报价编制要求:投标报价为本次招标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投标文件中的每一项单价及合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将不被接受。

15.3 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定额计价方式。

施工图预算计价: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全套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计算工程量、单价和合价、各种费用及总价。

1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6.1 投标人应当按照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否则视为不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

16.2 投标文件均须打印或者使用不褪色的蓝黑、黑色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

16.3 投标文件中凡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的地方,均应当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7. 投标文件的封装与标志

17.1 经济标封面应注明工程名称、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同时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经济标“正本”、“副本”如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技术标封面为空白A4复印纸,表面不得做任何标记,不得再加其他封皮。

17.2 投标文件应密封在袋中,所有封袋上应写明工程名称、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同时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17.3 投标文件的封袋应确保密封完整,所有封条启口处骑缝加盖法人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17.4 未按照上述规定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8. 投标保证金

18.1 投标人必须提供不少于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2 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给招标人。

18.2 根据投标人的选择,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汇票、支票(同城)、电汇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相一致。

18.3 招标人将拒绝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书。

18.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不计利息。

18.5 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与建设单位正式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担保后予以返还,也可直接转入履约担保。

18.6 如有下列情况,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18.6.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书;

18.6.2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

a. 签署合同;

b.提交所要求的履约担保。

19.使用的货币

投标人应以人民币填报所有单价和合价,合同实施时亦以人民币支付。

20. 投标有效期

20.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

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有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20.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有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21.现场踏勘

21.1 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获取有投标人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招标人向投标人介绍的工程场地和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2. 投标文件的提交

22.1 投标人应当按照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未送达本招标文件规定地点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每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参与了一份以上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将使其参与的全部投标无效。

23.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3.1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详见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

规定。

23.2 招标人可按本招标文件第20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原投标截止时间前的全部权力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23.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4. 迟交的投标文件

24.1 投标人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25.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5.1 投标人可以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25.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应按本投标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层和外层封套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5.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5.4 在投标须知第 7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与原投标有效期或根据本文件第 20.2 条延长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书;否则,根据本文件第 16 条的规定,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

26. 开标

26.1 招标人将于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0 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

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到场参加开标。

26.2 开标程序

26.2.1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26.2.2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投标人的有效证件进行查验。

26.2.3 由证件齐全、满足要求的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封装情况;

26.2.4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启投标文件的投标函部分,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开标时未宣读和记录的投标价格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6.2.5 按本文件第 25 条已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及无效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

26.3 招标人应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与会的投标人或其代表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其投标文件已递交。

27. 有效证件

27.1 本项目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开标时,请各投标人随身携带下列有效证件原件以备随时查验:

27.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当单独提供,并与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相一致。以上证件均应当为原件。

27.1.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27.1.3 疆外企业需要提供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册》、《兵团第五师师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备案册》。

27.1.4 本工程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注册证书原件或临时执业证书原件;

27.2证件齐全、满足要求的投标人为有效投标人。以上证件若不能提交原件应提交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

28. 无效的投标文件

28.1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28.1.1 投标文件未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规定时间送达的;

28.1.2 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的未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

28.1.3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封装的;

28.1.4未按本文件第27条规定提供有效证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28.1.5 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未取得法人授权委托书的。

28.2 有效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详细评审。

(六)评标

29. 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9.1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29.2 本工程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9.3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9.4 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并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9.5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9.6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比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9.7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0. 投标文件的澄清

30.1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0.2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0.3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有微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以及这些微小之处不致构成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30.4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

结束时予以补正,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代理人)应当签字确认其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式,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30.5 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31. 重大偏差的审查

31.1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31.2 投标文件没有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章的。

31.3 自治区区外企业应当具备《疆外企业备案册》和《兵团第五师师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备案册》。

31.4 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未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或者联合体一方以自己名义对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31.5 投标报价高于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31.6 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做出两个以上报价未明确效力的。

31.7 投标的施工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31.8 投标文件载明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1.9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1.10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31.11 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32.无效的投标文件

32.1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32.2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32.3 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

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32.4 出现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3. 评标的办法和标准

33.1 评标办法:本次招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根据报价和评标情况,招标结果实行两轮或多轮报价定标,最低评标价法即在符合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技术参数、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34. 定标原则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推荐一名中标人给招标人。

35. 评标过程的保密

35.1 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35.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5.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其

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七)授予合同

36. 确定中标人

36.1 中标的标准

36.1.1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做出了实质性响应;

36.1.2 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

36.1.3 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

36.2 招标人将确定资格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7. 授予合同的准则

37.1 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经确认的中标人。

38. 中标通知书

38.1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后,对中标结果公示3日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8.2 未中标的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

38.3 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8.4 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9. 合同的签订

39.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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