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一九八四年五月

十三日国务院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原有市区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合实际需要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农村房屋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间,禁止在林区、草原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时候,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新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并报经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原有的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单位,其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九条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交通运输、渔业、海洋资源调查、勘探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飞机、船舶和车辆的特点,规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并教育职工和乘客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无阻,建立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加强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对采用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必须研究其火灾危险性的特点,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

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有责任动员和组织居民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负责防火和灭火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开支。

第十七条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或者较大的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开支。

第十八条新建的城市和扩建、改建的市区,应当按照接到报警后消防车能在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沿的原则设立公安消防队(站);消防队(站)的设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原有城市,应当逐步增设。镇和工矿区根据需要设立公安消防队(站)。现有消防队(站)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足的,应当逐步配置。

第四章火灾扑救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火警的时候,都应当迅速准确地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起火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积极支援。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进行扑救。

第二十条火场的扑救工作,由消防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场总

指挥员有权根据需要调动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队协同灭火。

第二十一条火场总指挥员在火灾蔓延,必须进行拆除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有权决定拆除毗连火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和医疗救护、环境卫生等部门的力量。

第二十二条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场的时候,其他车辆、船舶和人员必须避让;必要时可以使用一般不准通行的道路、空地和水域。交通管理的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二十三条消防车、消防艇以及其它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除抢险救灾外,不得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

第二十四条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以及火灾由住户引起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章消防监督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消防监督机构有下列职权:

一、依照本条例和政府有关规定,对各部门、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有关单位消除火险隐患;

三、审查各部门、各单位制订的有关消防安全的办法和技术标准;

四、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中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情况,参加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城市建设中的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督促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维护、改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

六、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

七、管理消防队伍,训练消防干警;

八、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

九、组织调查火灾原因;

十、领导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鉴定和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十一、对消防器材、设备的生产,在规格、质量方面实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发现火险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第二十八条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消防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消防监督员应当对分管地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火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公安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的《消防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题注】(1987年2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3月16日公安部发布)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 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章名】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 建设总体规划。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 第九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 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第十二条在城区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如果临时需要搭建的,必须事先报经当地城市建设部门审批,并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乡镇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乡、村的生产、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农村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生产建筑构件、配件或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各种测定的性能、数据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五条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其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储运等注意事项写在产品说明书 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六条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十七条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五)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七)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题库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题库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题库 一、单选题 1.我国消防工作贯彻 B 的方针。 A.以防为主,防消结合 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C.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D.以防为主,以消为辅 2.消防工作应当坚持 C 的原则 A.防火安全责任制 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C.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 D.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是指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 C 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A.生命 B.财产 C.人身、财产 D.公民人身 4. D 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

援的能力。 A.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B.城市人民政府 C.县以上人民政府 C.各级人民政府 5.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将于 B 起正式施行。 A.2009年1月1日 B 2009年5月1日 C.2008年11月9日 D.2009年3月1日 6.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 B 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A.主管公安机关 B.地方人民政府 C.公安机关消防机构D到场的最高行政首长 7.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 D 统一领导。 A.主管公安机关 B.上级公安机关 C.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 C 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A.马上 B.着手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1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三)、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2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厂内的车间、仓库、宿舍的安全出口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必须按规范设置。 (二)、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三)、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四)、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五)、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3消防安全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如有发生火灾事故,应按有关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二)、值班人员应记录下当班情况,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三)、值班人员每日应观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自检情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4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应严格实行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用电安全管理: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各车间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否则安全部将对责任人提出处分。 3、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三)、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4米半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之安全隔离,并准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立即放回原处。 2、如属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隔存放。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四)、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消防管理制度

消防管理制度 以下是小编收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1、消防安全工作要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强防火安全工作。 2、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 3、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4、成立义务消防队,当发生火警火灾时,必须立即组织进行抢救工作。

5、对消防安全防护器材,应定期检测、检查及维护保养,确保随时完好备用。 6、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执行上级有关指示和规定。 (2)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及有关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 比本单位工作的同时评比防火安全工作。 (3)经常采用各种形式向从业人员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普及和提高防火安全知识,对 外来人员进行三级教育。 (4)研究和布置本区域的防火安全工作,定期进行检查。 (5)对一切危及防火安全的现象和行为,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 (6)负责本区域消防器材管理,应认真维护保养,保证良好备用。 (7)协助有关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7、防火安全,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必须注意防火安全,对火灾危险现象及行为均应 进行严肃的斗争。 8、义务消防队职责 (1)、义务消防队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义务消防队根据工作情况,分厂设大队,下设报警、抢救、警卫、灭火等小组。 (3)、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义务学习训练、召开消防灭火演习。 (4)、义务消防队要管理好灭火器材和作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5)、义务消防队成员对本单位不符合防火安全的现象,有权向主管负责人提出建议 和批评。 9、加强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做到群防群消,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10、对在防火重点单位上的工作人员,要经常对其进行消防专业知识的教育和训练。 11、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和禁止生产区、库房区吸烟的规定。 12、生产区都按一、二、三类画定动火区;凡在生产区内动火,必须按规定提前申请,方可作业。 13、在动火区动火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商场消防管理条例

商场消防管理条例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设置: 消防工作无小事。为达到消防工作事事有人管,火灾隐患时时有人查,横管能到边,竖管能到底,部位无漏管,人员无失控的工作目的。本单位根据《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组织机构及人员设置如下: 1、组织机构: ①防火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商场总经理 副组长:商场副经理 成员:保卫防损部主管、生鲜区主管、食品区主管、非食品区主管、工程部主管、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防损部,主任由保卫防损部负责人担任。对本商场的消防工作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集团)联络和汇报。 本商场领导小组受集团防火领导小组领导,对集团防火领导小组负责。防火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本单位消防工作的重大事项,组织重大节日期

间的防火检查,督促本单位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评并实施奖惩;组长对商场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召集消防工作会议,负责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保卫防损部主管负责做好会议及检查记录。各成员负责所在区域消防工作。 防火安全领导小管理图示 ②义务消防组织 为确保公司人员、财产安全,火灾情况下能快速、有序、有效地扑灭初期火灾,根据有关消防法规及集团文件精神,成立义务消防队。义务

消防队对防火领导小组负责,受防火领导小组指挥。队长由商场副经理担任,负责义务消防队的全面工作,负责灭火预案的制作和消防演练的实施。副队长由兼职消防管理人担任,负责义务消防队的教育培训及日常训练工作。分队长由下列人员担任:保卫防损部主管、生鲜区主管、食品区主管、非食品区主管、工程部主管。分别组织各区域的消防培训、灭火预案的实施、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义务消防队下设四个分队:(一)、灭火行动队:30人,队员有保卫防损部、消防控制室商场值班人员组成。组织指挥由保卫防损部值班负责人担任;负责初期火灾的扑救。 (二)、通讯联络分队:6人,队员由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客服人员组成,其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为分队长,负责对外的报警和火灾信号的发出及通知工程部启动各种消防设施。客服人员负责内部的通讯联络,确保通讯工具的畅通;负责与112、122的通讯联络,受分队长指挥。 (三)、疏散引导分队:30人,由各区域主管,商场营销人员,办公室行政人员组成。火灾

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标 准版)

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一.总则 1.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保障公司及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公司消防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2.消防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3.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公司管理工作之中,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做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生产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即“五同时”。 4.各部门(车间)的主要领导人为本部门(车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车间)员工的消防教育与消防检查工作,部门(车间)员工为防火安全人。 二.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1.公司每年应当组织一次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或消防演习。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上海市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上海市消 防条例

上海市消防条例 (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消防工作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的消防工作。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工作。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由部队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 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编制消防规划,送有关部门备案,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消防规划的执行; (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工程项目消防设计的审核,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和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 (四)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或者销毁的消防监督; (五)依法负责消防产品的日常管理;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火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并保证火灾发生时能够顺利扑救,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主管领导责任制 一、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二、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第三条主管部门组织职责 一、负责对消防法规、规范、规章制度、办法的督促实施。 二、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把消防工作列入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四、收集和整理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为领导作出消防安全决策提供可靠资料,当好领导参谋。 五、督促基层单位做好消防器材的配备、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保证时刻处于完好状态。 六、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开展检查,纠正消防违章操作,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负责编制消防工作计划,修订消防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检查考评逐级防火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督促奖罚兑现。 八、负责制订重点工种人员档案和重点要害部位灭火预案,组织和制定公司防火工作规划或计划,并贯彻执行。 九、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单位消防工作形势,找出问题,拿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十、推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检查督促基层单位所制定的各项消防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进行基层单位的防火安全检查;建立防火档案;维护、保养消防设备和器材,负责训练义务消防

队。 十一、协助追查处理公司发生的火灾事故,协调调查火灾原因。 十二、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审核本单位生产工艺流程的安全措施;参与新建工程的竣工验收,严格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安全管理;负责审批临时用火报告,并到现场督促和指导。 第四条基层单位主管领导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和有关消防法规。 二、参与研究和制订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督促、指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推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并督促落实。 三、对职工群众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提高遵守《消防法》规和搞好安全工作的自觉性。 四、开展防火检查,制止消防违章,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建议领导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五、协助主管部门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对

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消防管理条例细则

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消防管理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公安机关是消防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劳动、城管等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每年11月9日为我市消防宣传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领导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八条劳动部门应当把消防法律、法规和专业消防知识纳入劳动技能培训的内容;教育机构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基础知识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经常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工作。 第九条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会同市公安消防机构,就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和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制定专项规划。

苏州市消防条例

苏州市消防条例(2012年修正本) (2001年9月28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制定2001年10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5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2012年1月30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国家和省对铁路、林业、港口、船舶运输等方面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演练、消防监督管理、灭火、应急救援和执勤训练等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防火消防安全制度(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防火消防安全制度(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防火消防安全制度(最新版) 1.保持施工现场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项目经理为防火责任人。 3.坚持三个月和不定期检修用电设备及线路、开关,切实杜绝和避免电气设备和线路故障引起火灾。 4.加强教育和培训,逐步建立起定期对各班组进行消防防火教育。 5.对及时举报火灾隐患的班组和个人给予奖励200元/班,对违反消防条例,玩忽职守造成火灾的或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和通知的有关单位、班组和个人给予处罚。 6.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管理原则。 7.成立消防安全监督小组,监督班组消除火灾隐患,设立具有消防专业知识消防监督安全员。

8.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9.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10.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和“十不烧”的规定。 11.在宿舍区内,严禁燃烧容易引起火灾的东西。 12.不准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施工现场。 13.在施工现场生产作业区域内禁止吸烟,违反一次除写检讨外,并罚款500元。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点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三章消防组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新消防法带来五大变化 1、建立健全社会化网络 单位、公民都是责任主体 2、破解火灾赔偿难题 鼓励实行火灾公众责任险

3、强化农村消防工作 派出所可以管消防 4、拓展应急救援职能 政府提供装备等保障 5、增加15类违法行为 加大处罚力度 生活中的消防误区 一、煤气瓶放灶台下壁橱 液化气钢瓶由于质量、使用时间以及管路阀门的开启连接等因素都有可能造成漏气或慢性漏气。而液化石油气成分大多为碳三碳四,即丙烷、丁烷、丙烯、丁烯等,且比空气重,放在壁橱内空气不流通,很容易积聚沉淀在地面,一旦遇明火极易造成燃烧爆炸事故。经计算,当房间里泄漏出的煤气、液化气和空气混合达到4.5%~35.8%时,遇到火种就会产生爆炸燃烧。因此,液化石油气钢瓶应置于远离灶台、空气流通又便于人们操作和观察的地方。 二、电线不穿管预埋 人们在装修过程中,为了追求装修的美观,往往将电线不经穿管保护而直接预埋于墙体中。而一些从未经过电工培训的人员,安装电器线路时不管线径多少、负荷多少、怎样分区供电等,就直接将电器线路埋于墙体。随着使用时间的推移,家用电器的增多,一旦线路故障或损坏,你想要维修整改也找不着门路,轻则造成短路,影响家用电器安全,重则会引起火灾。 三、家用电器不拔插头 家用电器在设计时,有些电源开关设计在电源变压器的副边,当你使用遥控器关闭电视机等时,变压器原边仍在通电,虽然它通过的电流很小,但长时间通电,电流会使电源变压器继续升温,电源变压器的线圈和绝缘性就会因短路或炭化而起火,或者“吸引”雷电的侵入,引起电视机等家用电器短路过载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因此,在使用完家用电器之后,还是应该切断电源,以防万一。 四、阳台作仓库 家庭总有一些不肯舍弃的杂物和日常需要使用的物品。因此,储藏室和阳台也就成了有些家庭的杂物仓库,有的甚至把油漆、车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都放在阳台上,使阳台成了火险丛生之地。夏季阳光的直射以及小孩玩火等因素,都可能造成阳台火灾。同时,现代家庭几乎都装有防盗门窗等设施,一旦发生火灾,万一门窗等逃生通道受阻,阳台就成了最好的避难之地,因此,不应将阳台作为杂物仓库。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民普及试题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民普及试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由什么机构什么会议通过?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3、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目的是什么?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4、消防工作贯彻什么方针?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5、消防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6、消防工作开展原则除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以外还有哪些? 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7、全国消防工作由哪个部门领导? 国务院。 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哪级消防工作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9、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怎样做? 应当调整、完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 10、哪个部门对全国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 11、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如何监管? 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 12、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如何监管? 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13、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的有哪些?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 14、任何单位和个人除了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以外,还有哪些义务? 预防火灾、报告火警。 15、哪些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 16、哪些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

北京市消防管理条例

北京市消防条例(2011修订)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北京市消防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5月27日 北京市消防条例 (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正;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四章宣传教育 第五章消防组织 第六章灭火救援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森林、军事设施、铁路、民航、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 第五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指导辖区内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明确职责范围,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消防监督工作。

快递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快递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条 例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强我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消防安全工作是保障我公司快件的正常转运秩序,维护公司及全体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2消防管理根据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各部门人员担任安全员。 4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同时应制定火灾事 故处置预案。 5公司员工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应严格落实执行防火安全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消防检查,及时纠正 与教育各类违章现象,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 效。 6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干部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充分利用墙报、条幅、安全指示牌、网络等进行安全防火条例与政策法规的宣传,定期对安全员与消防队 员消防专业知识培训及演习。 7公司内部工作人员以及外请的涉及电、燃、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格检证方可操作,施工人员在作业中需用明火的,由本 单位防火责任人进行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8滞留快件以及仓库材料物资严格按公安部颁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堆放和管理,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严格按章妥善管理。 9办公区域与操作厅内未经主管人员同意,严禁使用明火,全体员工在生活区域内,不得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10每名员工发现火险,都要及时、准确地向主管人员或消防机关报警(火警电话119)。 11发生火灾时,安全领导小组及各安全员应迅速组织抢救,疏散人员,防止火灾扩大蔓延,同时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领导认真调查起火原因。 12 对技术革新促进安全的、坚持安全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斗争的、不怕危险排除安 全隐患的、及时扑救减少损失的员工、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13 对无视消防安全,违反消防法规,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 罚,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应上报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4 本条列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条例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条例 一、目的 为了更好的贯彻上级消防法规、法令的要求,加强内部消防管理工作,保证消防安全,施工生 保障产顺利进行。 二、适用范围 公司各项目部、分公司 三、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南充市消防条例》 《南充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南充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南充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 四、主要内容 (1)消防安全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高自身消防管理水平,保证消防工作达到制度化、标准化、系统化的要求。 (2)消防安全工作要接受上级消防机关和集团、公司安保系统的监督检查。 (3)总的要求: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资料齐全、责任明确、管理严格、检查到位、整改及时、信息畅通、保证安全。 五、管理工作范围 1. 消防组织 公司、各项目部、各分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下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成立义务消防队并组织演练。 2. 施工现场程序管理 1)报审资料程序标准 ①填写一式两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审核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相关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③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和用火用电制度(盖章)

④甲乙双方,总、分包签订的消防安全协议 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其中包括消防措施(组织、管理制度、责任制等),平面布置图(标明消防车道和消防器材)。并加盖单位公章。 ( 2 )报审时间: 施工现场开工前 15 日报送消防监督部门审批 2)施工准备阶段程序管理 ( 1)申报消防审批手续,办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许可证》 ( 2 )参与临建设施的规划、报审,指定现场消防平面布置图,并督促实施。 (3)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得联系,监理正常的业务关系。 ( 4)建立施工总分包单位档案,对施工人员。特殊工种登记备案。 3)施工阶段程序管理 ( 1)建立健全防火组织 ①总、分包建立防火领导小组,成立义务消防队。 ②明确消防保卫工作主管领导,配备专、兼职消防保卫人员。 ( 2 )总、分包单位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②1 责任划分明确,各负其责。 ②2 逐级逐层签订责任书,不留死角。 ( 3)施工人员入场消防安全教育。 (4)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②1 制订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②2 建立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②3 制订奖罚办法 (5)建立规范的基础管理资料。 ( 6)规划摆设消防器材、消防栓。要求布局合理,满足使用功能。 ( 7)布置、悬挂标语、标牌。要求醒目、合理。 ( 8)开展“五个一“活动。即每周一次专题会议;每周一次检查整改;每月一次义务消防队训练;每月一次宣传教育(形式多种多样);每月一次考核评比。(9)确实施工现场重点部位,重点进行管理。

商场消防管理条例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设置: 消防工作无小事。为达到消防工作事事有人管,火灾隐患时时有人查,横管能到边,竖管能到底,部位无漏管,人员无失控的工作目的。本单位根据《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组织机构及人员设置如下: 1、组织机构: ①防火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商场总经理 副组长:商场副经理 成员:保卫防损部主管、生鲜区主管、食品区主管、非食品区主管、工程部主管、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防损部,主任由保卫防损部负责人担任。对本商场的消防工作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集团)联络和汇报。 本商场领导小组受集团防火领导小组领导,对集团防火领导小组负责。防火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本单位消防工作的重大事项,组织重大节日期间的防火检查,督促本单位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评并实施奖惩;组长对商场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召集消防工作会议,负责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保卫防损部主管负责做好会议及检查记录。各成员负责所在区域消防工作。 防火安全领导小管理图示 ②义务消防组织 为确保公司人员、财产安全,火灾情况下能快速、有序、有效地扑灭初期火灾,根据有关消防法规及集团文件精神,成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对防火领导小组负责,受防火领导小组指挥。队长由商场副经理担任,负责义务消防队的全面工作,负责灭火预案的制作和消防演练的实施。副队长由兼职消防管理人担任,负责义务消防队的教育培训及日常训练工作。分队长由下列人员担任:保卫防损部主管、生鲜区主管、食品区主管、非食品区主管、工程部主管。分别组织各区域的消防培训、灭火预案的实施、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义务消防队下设四个分队: (一)、灭火行动队:30人,队员有保卫防损部、消防控制室商场值班人员组成。组织指挥由保卫防损部值班负责人担任;负责初期火灾的扑救。 (二)、通讯联络分队:6人,队员由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客服人员组成,其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为分队长,负责对外的报警和火灾信号的发出及通知工程部启动各种消防

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知识 试题题目及答案

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知识试题题目及答案 1.2018年3月11日第______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C A.十一 B.十二 C.十三 D.十四 2.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______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B A.农民阶级 B.工人阶级 C.中国共产党 D.全国人民 3.我国宪法规定,______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C A.人民民主专政 B.人民当家作主 C.中国共产党领导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______。C A.公民 B.群众 C.人民 D.人民代表大会 5.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______的原则。B A.三权分立制 B.民主集中制 C.多党合作制 D.少数服从多数 6.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 ______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D A.直接选举 B.间接选举 C.等额选举 D.民主选举 7.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______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B A.人民 B.人民代表大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8.我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______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D A.居住 B.集中 C.生活 D.聚居 9.我国宪法规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______的基本经济制度B A.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B.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C.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D.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0.我国宪法规定,______,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A A.国有经济 B.集体经济 C.公有制经济 D.混合公有制经济 11.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______所有。A A.国家 B.集体 C.共有 D.个人 12.我国宪法规定,土地的______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A A.使用权 B.所有权 C.承包权 D.流转权 13.我国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______的重要组成部分。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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