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范文--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规定

精选范文--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规定
精选范文--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规定

1公司采购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管理工作。本公司生产的副产盐酸属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到市中区公安局备案。需提供如下材料: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经办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单位内部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存放易制毒化学品仓库管理员的基本情况、联系电话及身份证复印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

2按照公司规定签订销售合同,合同载明销售品种、数额、运输方式、用途、价格和交易提货日期,并约定查验购买方资质相关权限和相关违约责任。

3销售时应当:

3.1查验留存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和销售合同;

3.2查验留存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3核实购买的品种、数量等;

3.4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台帐(出入库记录),如实记录生产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及购买单位等情况;

3.5要在30日内将销售情况送市中区公安局备案(可以每月5日前将上月销售情况进行集中备案);

3.6将以上销售台帐、购销合同及留存的有关材料保存二年备查;

3.7每天及时逐批次录入山东省易制毒管理系统,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公司易制毒办公室报告,并由易制毒办公室向区安监局报告上一季度、上年度的易制毒的生产经营情况;

4应用明确的标识及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规定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严防暴力恐怖分子利用化学原料配置爆炸物品制造恐怖事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国务院591号令)和公安部制定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的要求,针对公司经营的品种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特制定本制度。 1、本公司所有经营管理和业务操作人员在经营制爆危险化学品时,首 先应严格遵守本公司所有各项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要积极加强安全生产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有关犯罪记录。 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得销售给市行政区内未依法取得市安监部门许 可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3、必须严格执行凭身份证购买化学品制度。销售时,销售人员必须查 验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购买人员的身份证、住址、联系方式。对无身份证的,一律禁止向其销售。 4、销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登记制度。必须建立 销售台账,销售时,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及所购买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日期(时间)、用途等情况,并连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存档,保存2年备查。 5、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台账每月报送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存 档,以供公安消防部门配合安监部门对销售情况、购买人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选择委托取得相应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资质的单位进行委托运 输、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委托运输、存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应查验被委托单位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储存备案证明,并查验所委托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品种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予委托,以保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的安全性。 7、督促、配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单位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的运输和储存设施和人员的管控,严格实行“双人双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收发记录存档保存。 8、发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失、丢失、被盗、被抢的,有关人员和安 全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总经理汇报。 9、发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失、丢失、被盗、被抢的,主要法人、总 经理等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等。 10、违反本制度者,将根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 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易制毒化学试剂如何管理(法规要求)

易制毒化学试剂如何管理(法规要求) 易制毒化学品分类: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 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具体的分类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管理 1.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2.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3.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4.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5.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 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6.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

257种制毒制爆化学品管制要求(2008年4月20日)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确保北京奥运会及残奥会顺利进行,决定对257种化学品(名单附后)实施管制。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至5月1日,对销售管制化学品要实行实名登记制度。销售单位在销售管制化学品时,应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买管制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日期、用途等情况,并留存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一年。销售台账每周报送区县安监部门备案存档,同时由区县安监部门向区县公安机关进行通报。公安机关配合安监部门定期对销售情况、购买人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自2008年5月1日起至10月17日止,对257种化学品实施定点、许可销售制度: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北京市化学试剂公司和经市安监部门特批的化学品生产企业外,其他单位不得生产、销售管制化学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个人一律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 (二)对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实行凭证管理制度。需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的单位,应到区县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申领《管制化学品购买证》、《管制化学品运输证》,核发购买(运输)证时,将严格审查购买(运输)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运输)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并严格限制购买的品种和数量,留存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一年。 (三)对销售管制化学品实行实名登记制度。销售单位在销售管制化学品时,应查验公安机关开具的《管制化学品购买证》,并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买管制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日期、用途等情况,并留存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一年。对没有《管制化学品购买证》的,一律禁止销售。销售台账每周报送区县安监部门备案存档,同时由区县安监部门向区县公安机关进行通报。公安机关配合安监部门定期对销售情况、购买人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5月1日之前,已购买管制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存量较小的,要主动销毁或上交公安部门;对存量较大的,要主动进行统一储存,并报当地安监和公安部门备案;对非法和违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的管制化学品,由安监、公安部门予以收缴。 附:257种管制化学品名录 1,2-环氧丙烷、1,4丁烯二醇、1-氯丙烯、1-萘胺、1-萘胺盐酸盐、2,4二氨基甲苯、2,-4二硝基氯苯、2-奎宁环酮、3,3二甲基丁-2-醇、3-氯丙烯、3-羟基-1-甲基哌啶、氨、氨基钠、丙酸、丙烯、丙烯氨化、次氯酸、碘、碘化钾、丁内酯、对硝基酚、锇粉、儿茶酚、二苯羟乙酸、二苯乙醇酸甲酯、二甲胺、二甲胺盐酸盐、二硫化钠、二氯化硫、二氧化硒、钒酸铵、氟苯、氟化钾、铬铁矿、甲基二乙醇胺、甲基膦酰二甲酯、甲基膦酰二氯、甲醛、奎宁环-3-醇、磷、磷化钙、磷化铝、磷酸锂、硫代双乙醇、 硫丹醇、硫磺、硫氰酸钠、硫酸二甲酯、硫酸铜、硫乙醇、六氯苯、六氯环戊二烯、氯苯、氯化氢、氯化氰、氯化亚砜、氯化亚金、氯乙醇、氯乙酰胺、钠贡、频钠酮、氢氧化钙、氢氧化钾、氢氧化钠、氰化物、 氰化银、三苯胺、三氯化磷、三硝基苯酚、三氧化硫、三乙醇胺、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购买经营 一、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省公安厅审批 二、购买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申请购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材料。 1、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书面申请(注明品种、数量、用途);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 3、法人代表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4、经办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5、单位内部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 6、存放易制毒化学品仓库管理员(双人双锁)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7、发生火灾、被盗等事件时的安全处置预案; 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9、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10、购销合同。 (二)销售单位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固定、移动联系电话; 3、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证;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 (三)到公安机关领取:表封面、表一、二、八、十二填写,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发给购买备案证明方可购买。 三、经营单位销售时应当做到 1、查验留存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查验留存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实购买的品种、数量等; 2、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台帐(出入库记录),如实记录购、销的品种、数量、日期及购买单位等情况; 3、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要在5日内将销售情况送公安机关备案,第二、三类要在30日内送公安机关备案。 4、经营单位应将以上销售台帐及留存的有关材料保存二年备查,应当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上年度的经营情况。 5、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要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规定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严防暴力恐怖分子利用化学原料配置爆炸物品制造恐怖事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国务院591号令)和公安部制定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的要求,针对公司经营的品种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特制定本制度。 1、本公司所有经营管理和业务操作人员在经营制爆危险化学品时,首先应 严格遵守本公司所有各项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要积极加强安全生产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有关犯罪记录。 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得销售给市行政区内未依法取得市安监部门许可的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3、必须严格执行凭身份证购买化学品制度。销售时,销售人员必须查验购 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购买人员的身份证、住址、联系方式。对无身份证的,一律禁止向其销售。 4、销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登记制度。必须建立销售 台账,销售时,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及所购买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日期(时间)、用途等情况,并连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存档,保存2年备查。 5、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台账每月报送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存档,以 供公安消防部门配合安监部门对销售情况、购买人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选择委托取得相应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资质的单位进行委托运输、储 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委托运输、存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应查验被委托单位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储存备案证明,并查验所委托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品种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予委托,以保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的安全性。 7、督促、配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单位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运 输和储存设施和人员的管控,严格实行“双人双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收发记录存档保存。 8、发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失、丢失、被盗、被抢的,有关人员和安全管 理部门应当立即向总经理汇报。 9、发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失、丢失、被盗、被抢的,主要法人、总经理 等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等。 10、违反本制度者,将根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 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 为提高本公司销售人员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意识,加强对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的销售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相关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 销售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各项制度,确保公司合法销售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 2. 本公司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备案证明书〉之前,不违法从事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的销售活动。 3. 销售依据客户订单、公安部门的购买凭证、总经理和销售部门主管签批下发的销售计划表进行销售。 4. 熟悉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危险特性,知会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防护知识以及应急救援措施。 5. 严格执国家有关规定,应仔细查验客户提供的购买凭证,确保无伪造、变造或作废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证。 6. 仔细核对货物的名称、规格、批号、数量,应如实记录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易制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做好相关的记录。 7. 发现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因包装损坏而导致泄漏的现象,销售员应停止发货,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按照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更换包装,回收泄漏的易制毒化学品,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妥善的处理。 8. 不得违法向未取得易制毒

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少量高锰酸钾除外)销售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向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备案证明〉的经营单位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9. 负责运送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事先向公安部门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安排有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车辆发货。 10. 对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实施《广晟化工运输、装卸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4修订)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4修订)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布日期: 2014.07.29 生效日期: 2014.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编辑提示:官方尚未发布修改后的完整版,本文由威科编辑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整理呈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七条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最新最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最新最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依据国家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制度。 2、公司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范围为硝酸银、高氯酸、硝酸、氯酸钾、硝酸钾等。 3、本制度仅适用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硫磺的采购、运输、仓储、销售等环节的管理。 4、公司从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上岗证。经营人员应了解所经营 易制爆品的具体性质,对储存、运输等的具体规定。 5、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不具备运输、仓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条件,因此公司机动车不得运输易 制爆危险化学品,公司办公楼也不得存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及其样品。公司经营的易制爆危险化学 品的运输、仓储一律委托有运输和仓储资质的单位承担。 6、危险化学品业务小组选择仓库时,要审核其资质和管理情况,要求仓库必须做到五双,即“双 人保管、双人出库复核、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业务经理向国际贸易专员提交易制爆危险 化学品出/入库单、进口/出口通知单等单据时,必须注明产品是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并有双人签字。 7、业务经理在开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时,需严格按照公司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经营, 严禁超范围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品。 8、由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同时属于危险化学品,采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应向供货方索要其危 险化学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不具备上述资质的单位采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9、公司采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应向供货方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标签。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对易制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易制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造成的事故及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搞好易制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3 术语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指其本身不属于爆炸品但是可以用于制造爆炸品的原料或辅料的危险化学品。 种类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 2011 年版。 4 职责 4.1 安全生产部是公司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涉及公司危化品经营、使用许可证的办理工作;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经营、使用许可证延期申请办理工作;编制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2 生产厂负责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 4.3 采购部在采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应向取得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并向供应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在运输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Purpose: 为了加强公司对易制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此类化学品造成的事故及危害,保

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做好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运输、和废弃等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Scope: 适用于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对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废弃危化品处理及应急处理等安全管理过程。 3.名词定义Terms Definition: 3.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指其本身不属于爆炸品但是可以用于制造爆炸品的原料或辅料的危险化学品。种类 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此类化学品必须执行“五双”管理制度。 3.2【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种类见《易制 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4. 权责Accrual: 4.1企管中心环安部 4.1.1制订《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进行更新和必要及时的修订。 4.1.2负责全厂使用的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MSDS审核、及使用部门的安全评估。 4.1.3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危害交流及应急防护知识培训。 4.2 采购中心 4.2.1负责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管理,危险化学品采购人员必须经过危险化学品业务知识培训 合格并取得政府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4.2.2要求供应商必须将MSDS随采购的化学品一同(或在送货前)送至(传真)企管中心环安部文控 4.2.3负责对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供应商应审核其资质,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 生产许可证》,确保其资质内审批的经营范围和时效是合法的,并留存其复印件至企管中心环安部。 4.2.4负责对于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需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购 买备案证明》,并将备案证明交由具备“危险品道路运输资质”的货运企业承运(条款可列入《环安协议》或各次采购合同中),禁止供货商通过快递的方式送货。在运输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规定。 4.3 各事业部/制造中心/职能中心 4.3.1 负责各自区域、工序的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领取使用、安全存储的日常管理。 4.3.2组织组织必要的培训,确保本部门员工具备相关操作技能,确保操作现场必须配备与化学品特性相符

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公司易制毒化学品 管理办法

ⅹⅹ公司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二0一一年十二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为了加强中铝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行为,在保证公司生产、科研需要的同时,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购买、储存、使用、废弃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遵循申报、采购及保管分开的原则,分别由生产部、经理办公室及技术质量部分工负责实施。 第四条生产部负责制定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管理制度、申报审批、事故上报、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备案等工作,与技术质量部共同担当易制毒化学品的入库验收工作,并指定专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进行监督。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由经理办公

室负责。 第五条技术质量部负责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使用、废弃物技术处理等工作,并设立专职库管员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采购 第六条要严格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七条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由公司经理办公室指派专人持证统一购买,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购买,采购人员应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 第八条每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均由采购员携带北京市易制毒化学品购用申请表以及上次办理的购用证明、购买情况说明,到北京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办理购用证明。购用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每证仅限购买一次。在购用证明办理后未能按时购买,应在有效期满后7日内将已过期的购用证明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注销作废。 第九条采购员应向供货方出具购买证明并查验供货方的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将供货方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报生产条件保障备案,向供货方索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纯经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单位:山东xxx 化工有限公司时间:2015年2月21日

目录 1、采购管理制度 2、装卸与运输管理制度 3、销售管理制度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培训教育制度 5、信息填报和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制度 6、经理安全岗位职责 7、副经理安全岗位职责 8、采购、销售人员安全岗位职责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本单位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有甲苯、丙酮。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列》(国务院令第445号)、《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安监总厅[2014]70号)和《禁毒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2〕79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本公司只负责开具危险化学品供应、销售单据,不接触易制毒化学品、不生产、不储存易制毒化学品,所有货物装卸、运输均依托供应商、用户、运输公司负责。 一、采购管理制度 1、必须依法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或备案手续。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手续后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经营活动; 2、企业采购易制毒化学品,查验供货方的相关资质,选择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或备案资质的供货方采购易制毒化学品,将相关资质证明留存备案并向供货方索要。 3、对易制毒化学品采购时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向供货方索要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备案。 4、建立危险化学品供应商档案,采购易制毒化学品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管理协议,明确每笔货在装货物环节双方的职责及义务,明确供应商人员在装货过程中发生事故后,由供应商负责;明确必须在装车前向车辆司机和押运员提供所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台账,如实记录供应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供应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 6、严格按照许可或备案范围采购易制毒化学品。当需要采购许可或备案范围外的品种或者数量发生较大变化的,要办理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变更手续。企业不再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要及时办理证件注销手续。 7、禁止将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8、禁止用现金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9 、详实向安监、公安部门提供所需数据。 10、严格执行购买、运输、销售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登记完整,有关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二、运输、装卸货管理制度 1、建立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单位档案。查验并留存运输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运输道路通行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罐车检验报告书、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证等材料。 2、与具备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安全运输协议,协议必须明确: ①装、卸车现场的作业安全由供货商、用户、运输公司负责;②在装货、运输、卸货过程中发生事故,分别由供应商、运输单位、用户负责,③明确运输单位对以下事项负责: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车辆做到按照运输种类专车专用、设安全告示牌;在运输中,易制毒化学品包装应牢固,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明确严禁超装、

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储存管理制度

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储存管理 1、储存易制爆化学品必须设立符合标准的专用仓库,并根据易制爆化学品的品种、性质、数量和危险程度,与周围生活区、办公室及重要设施保持安全距离。易制爆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易制爆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生产、储存、使用易制爆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2、储存、保管易制爆品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①易制爆化学品必须分类分项存放,堆垛,间距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超量储存;遇火易燃易爆的易制爆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②化学性质相互抵触或防护、灭火方法不通的易制爆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内货同一储存室存放。 ③易制爆化学品实行“双人领、双人用、双人管、双把锁、双本账”的五双制度。 ④易制爆化学品要建立专用账目,并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⑤易制爆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对库存易制爆化学品经行定期底盘检查,发现丢失被盗时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⑥健全库区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严禁烟火。 易制爆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 1、易制爆化学品使用场所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所用易制爆化学品的性质,设置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设备和必要的防护、救护用品。 2、严格遵守领取、清退制度,当班用剩余的易制爆化学品下班、交接班前必须退回原发放部门保管。 3、使用易制爆化学品的设备、容器和工具必须固定使用,用毕妥善保管并及时清洗消毒。 4、使用易制爆化学品的场所必须通风良好,要严格出入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将个人生活用品存放在工作场所,严禁在工作场所饮水进食,严禁在工作场所从事妨碍安全的活动。 5、使用易制爆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后,才能上岗操作。 易制爆化学品现场处理 1、接报 值班人员应记清报告或通知人姓名、单位、时间、现场发生的时间、详细地址、现场的简要情况和领导的指示,并按现场情况准备所需面具、呼吸器等防护装备及有关技术资料后迅速赶赴现场。派出所接报后应迅速派员,清理无关人员。 2、丢失被盗现场调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易制毒化学品审批、采购、销售,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特制订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3定义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简单来说,易制 毒化学品就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料和配剂,既广泛应用于工农业生产和 群众日常生活,流入非法渠道又可用于制造毒品。本公司主要相关易制毒化学品为:盐酸、硫酸等。 4职责 4.1总则 本公司在易制毒化学品采购、使用管理上接受新站区公安局的指导、监督、检查。 4.2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安全责任负责,负责批准、颁发公司安全责任制度、应急预案、督促公司应急 演练,了解掌握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定期召开安全会议,严格执行相关法规、组织考核; 4.3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监督审查单位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品数量、品名、用途,督促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和废弃物合理处理。 4.4采购人员要严格遵守采购流程,按流程办事。采购时必须到正规的、持有易制毒证明的厂家进行采购, 加强采购前的事前管理,做好采购相关文档和备份工作。 4.5销售人员必须做好销售管理台账,记录好出售货物的主要流向、产品数量、种类、品种等相关信息,必 须严格管理货物的"提货单",严把货物出库这一关,定期向购货单位了解产品信息,建立用户档案,及时、准确、完整的上报销售表,购货单位必须持相关的易制毒购买证明方可可到本公司进行易制毒产品的采购,否则不予出售。 4.6安环部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流程细则 5.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内容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本公司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分成两部分: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销售。 5.2易制毒化学品采购 5.2.1因经营需要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报安环部,安环部向新站区公安部门办理购买备案等手续,经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治安管理,有效防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确定、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指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及处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五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 息系统,并实现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公安机关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监控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治安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奖惩,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保存检查、整改记录。 第二章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 第九条公安机关接收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后,对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应当督促其建立信息系统。 第十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以外的其他单位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销售单位出具以下材料: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使用制度.docx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使用制度 1、本文所有内容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作者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 作者协议授权不得转载、转贴、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已经作者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违者作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2、转载或引用本文内容必须是以新闻性或资料性公共免费信息为使用目的的合理、善意 引用,不得对本文内容原意进行曲解、修改。 3、个人付费下载本文后依法享有使用权和二次创作权,但禁止擅自同意他人继续转载、 引用本文内容。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禁毒工作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经营实际 情况,特制订易制毒化学品购销使用制度。一、在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易制毒化学品 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买卖、走私、私自转让,不得“现金交易”。 二、严禁向无购买许可(备案)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严禁无需运输许可(备案)证明跨地区市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严禁个人购买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严禁向 他人提供资料办理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或运输许可(备案)证明。三、购买前应先 取得当地公安禁毒部门开具的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方可向指定单位购买,购买后未 经审批不得异地使用、不得转让。四、跨地市运输前应先取得当地公安禁毒部门开具的运 输许可(备案)证明,方可由指定单位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单位应严格按运输许可 (备案)证明载明的品名、路线、运入地进行运输,如中途发生变故的应立即报告运输许 可(备案)证明发证机关。五、设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台账,及时准 确的进行数据报备。加强安全防范,仓库管理规范,责任到人。建立必要的值班巡查制度,严格执行交接登记制度。六、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宣传教育,建立一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专管员,及时反映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当地公安禁毒部门,搞好易制毒化 学品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易制毒化学品销售购买使用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销售、购买、使用、管理制度购买经营 一,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省公安厅审批 二,购买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申请购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材料。 1,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书面申请(注明品种,数量,用途);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 3,法人代表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4,经办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5,单位内部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 6,存放易制毒化学品仓库管理员(双人双锁)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7,发生火灾,被盗等事件时的安全处置预案; 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9,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10,购销合同。

(二)销售单位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固定,移动联系电话; 3,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证;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 (三)到公安机关领取:表封面,表一,二,八,十二填写,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发给购买备案证明方可购买。 三,经营单位销售时应当做到 1,查验留存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查验留存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实购买的品种,数量等; 2,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台帐(出入库记录),如实记录购,销的品种,数量,日期及购买单位等情况; 3,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要在5日内将销售情况送公安机关备案,第二,三类要在30日内送公安机关备案。 4,经营单位应将以上销售台帐及留存的有关材料保存二年备查,应当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上年度的经营情况。

5,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要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 购买使用 一,购买第一类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省公安厅审批 二,购买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申请购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材料。 1,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书面申请(注明品种,数量,用途);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 3,法人代表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4,经办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5,单位内部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 6,存放易制毒化学品仓库管理员(双人双锁)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7,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发生火灾,被盗等事件时的安全处置预案;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浙江五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制度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 Q/WYKJ-G-AQ-027-2016 1. 目的 为了加强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规范公司内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在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在本公司的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2.2 本公司易制毒化学品有:硫酸、盐酸、高锰酸钾 2.3本公司易制爆化学品有:硝酸钠、乌洛托品、氯酸钠、双氧水、硝酸镍、硝酸锌、硝酸钙、氯酸钾、硝酸银、高锰酸钾 3. 内容与要求 3.1 在生产过程中,因工作需要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时,应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批准,向公安部门申办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准购证后,方可采购。 3.2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 3.2.1 必须委托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运输单位承担运输任务,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委托运输。 3.2.2 运输路途中,必须有运输公司安全保卫人员负责路途押运,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车(船)。 3.2.3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装卸人员,应按装运物料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堆放稳妥,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防止包装破损。 3.3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贮存保管 3.3.1 管理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人员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熟知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 3.3.2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贮存室内,并设有专人管理,实施双人双锁。 3.3.3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3.3.4 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销售购买使用管理制度样本

易制毒化学品销售购买使用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销售、购买、使用、管理制度购买经营 一,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省公安厅审批二,购买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申请购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材料。 1,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书面申请(注明品种,数量,用途);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 3,法人代表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4,经办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5,单位内部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 6,存放易制毒化学品仓库管理员(双人双锁)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7,发生火灾,被盗等事件时的安全处理预案; 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9,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10,购销合同。

(二)销售单位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固定,移动联系电话; 3,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证;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 (三)到公安机关领取:表封面,表一,二,八,十二填写,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发给购买备案证明方可购买。 三,经营单位销售时应当做到 1,查验留存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查验留存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实购买的品种,数量等; 2,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台帐(出入库记录),如实记录购,销的品种,数量,日期及购买单位等情况; 3,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要在5日内将销售情况送公安机关备案,第二,三类要在30日内送公安机关备案。 4,经营单位应将以上销售台帐及留存的有关材料保存二年备查,应当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上年度的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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