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

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
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

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8.11.28

【实施日期】2009.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2008年11月28日

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

(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义务教育阶段的基本学制为小学、初中九年制或者九年一贯制。蒙古族、朝鲜族小学可以实行七年制,蒙古族、朝鲜族初中实行三年制。

第三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管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人事、发展改革、建设、公安、文化、卫生、体育、司法行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义务教育的相关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团体,应当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开展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防止辍学、家庭教育和学校周边环境治理等工作,支持义务教育的实施。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义务教育所需要的经费、师资、校舍和设施等由政府提供保障。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推行素质教育和均衡发展等义务教育工作情况进行督导,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督导结果作为评价下一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城市学校应当按照划定的学区招生,并将招

生结果向社会公布。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笔试、面试等测试形式选拔学生入学,不得将各种竞赛、社会各类考试成绩和证书或者捐助作为入学的条件,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

第七条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和有利于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拟定学区划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进城务工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明、就业证明,向居住地的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指定学校接收。接收学校不得以额外招生为由收取接收费用。

前款所称就业证明,是指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材料,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所需经费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第十条学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每年组织学生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制定学校建设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不得降低标准。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

第十二条市、县教育、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学校设置规划,合理确定学校布局,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需要的建设用地。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必须严格监督学校建设的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确保符合抗震设防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根据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建设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学校布局的调整和危房改造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加强标准化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建设标准化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应当符合省级标准。

第十四条审批学校周边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学校安全的要求。

不得擅自拆迁和占用学校校舍、场地。确需拆迁或者占用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在保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就近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的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用地面积,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

第十五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规划特殊教育学校的布局和发展。

中小学安全条例

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的决议 (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三号)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8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小学校学生的人身安全,规范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是指学校校园、学校周边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安全。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以下称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应当设立或者明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指导、监督学校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协调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工作。 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新闻出版、城管、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规划、土地、房管、水务、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校可以组织成立学生家长委员会,监督、协助学校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支持政府和学校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和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学校安全所需经费。 学校不得以保障安全为由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学校周边安全 第九条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以及设置高压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省、市规定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并符合安全规范。 学校周边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规划、土地、水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周边山体、水流状况,发现影响学校建(构)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使用安全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发出禁止使用、通行或者设置防护设施的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应当按照通知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公安机关应当在禁止游泳区域设置禁止游泳标志。水务部门应当督促有关单位对江河湖泊的岸线、堤防进行安全巡查和加强日常管理,在其他易发生学生溺水地段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在建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建设单位予以整改。 城管部门负责学校周边市政道路的维护管理。

供水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机场前泵站及配水管网工程节能评估报告 XXXXXXX X X X X X X X 二〇一一年X月X日

项目摘要表

目录

前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法律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的必然选择;是对能源资源实施“存量挖潜、增量控制”从源头控制能源增量消耗的重要措施;是调整经济结构模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和节能减排的有力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关于“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的法律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辽宁省《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xx市自来水集团机场前泵站及配水管网工程项目年耗电万千瓦时,属于需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和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受xx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对该公司机场前泵站及配水管网工程项目进行节能评估。我院通过对项目的现场调研、收集项目相关资料、确定评估依据、选择评估方法、分专业进行节能评估、形成评估结论等环节,编制完成了《XX市自来水集团机场前泵站及配水管网工程节能评估报告》。

第一章项目节能评估内容和依据 第一节节能评估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节能评估的范围 《xx市自来水集团年耗机场前泵站及配水管网工程节能评估报告》的范围为《xx市自来水集团年耗机场前泵站及配水管网工程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蓄水池、泵站和供水管网,是xx市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业务流程的一个重要配套环节 二、项目节能评估内容 xx市自来水集团机场前泵站及配水管网工程节能评估报告评估内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能源供应保障情况评估。 2、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3、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 4、项目节能措施评估。 第二节项目节能评估依据 xx市自来水集团机场前泵站及配水管网工程节能评估报告评估遵循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主要有: 一、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全文 一、全面加强宣传培训 (一)集中开展宣传普及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网络媒体等对《条例》开展广泛宣传;通过张贴悬挂宣传画,发放宣传彩页等形式,重点开展进学校,进社区,进集贸市场,进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以下简称“三小”)活动。(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办负责,3月下旬前完成) (二)举办专题研讨培训班。省里负责对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部分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开展《条例》等食品安全专题培训。(省食安办负责,5月中旬前完成) 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对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开展《条例》等食品安全专题培训。(各市人民政府负责,4月底前完成) (三)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将《条例》纳入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5月中旬前完成) (四)做好从业者及协管员培训。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集中宣讲、座谈交流、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组织对“三小”从业者以

及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全员免费培训。(县级人民政府负责,5月底前完成) 二、加快完善制度措施 (一)制定配套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三小”监管具体规定。根据本区域饮食消费特点、风险防控等情况,制定禁止“三小”生产经营的品种清单。(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清理与《条例》冲突的规范性文件。(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分别负责,4月底前完成) 根据《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监督检查或监督管理手册,明确裁量基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4月底前完成) 制定食品摊点备案管理办法及备案信息公示卡式样。(省食安办负责,4月底前完成) 制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及登记证件式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4月底前完成) (二)明确管理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城市管理部门在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县级人民政府负责,3月底前完成) 划定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区域,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乡

学习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优秀文章【精品】

学前教育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教育的开端,是基础教育的基础。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学习学前教育条例心得,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近期,我学习了《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深有感触。通过这次学习,我深深感受到我市对学前教育的高度重视,把学前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该条例提出了更为详细、更具指导性的建议和意见,从办学到教学和保育的统一以及教师的成长,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目标与实施方向。 《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中的每一点都细细地去品味,去反思,条例中提到的每一点都是我在保教工作中对照的标准,并以此审视自身的教育行为。让我们把条例中的内容和精神牢牢记在脑中,化作工作中的行为准则,时刻牢记。 该《条例》对诸多热点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例如:《条例》中规定,合肥市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收取与儿童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不得用收取兴趣班、实验班等活动代替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如果学前教育机构收取赞助费、支教费,将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还明确,学前教育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保育与教育费,但不得跨学期收费。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与教育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依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和教育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 同时,学前教育为在学儿童提供就餐服务的,可以收取伙食费,但收取的伙食费应当全部用于在学儿童伙食,不得克扣、侵占,并按实际核算成本每月结算,张榜公布。《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的有力实施,我会将条例中的精神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全面提升自己各方面的专业素质,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最佳的环境,相信此条例的实施能让合肥市的9万多幼儿健康、快乐的成长。合肥市3 万家庭都能尝到幸福甜蜜的果实。 《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于吉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2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明确了我省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发展的基本方向,突破了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关键问题,回应了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为促进学前教育发展,规范学前教育行为,维护学龄前儿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通过本次对学前教育条例的学习,使我感触颇深。 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学习兴趣。现在幼儿的自控能力差,对事物的好奇心持续时间短,老师要利用各种奖励措施鼓励幼儿。 重在习惯、贵在坚持。其实现在的孩子由于优生优育,智力不会相差很多,关键是习惯。平时我就和孩子说过做任何一件事情要么不做,要做就要坚持而且要尽力做好,即使是玩某项玩具或学骑自行车、学溜旱冰、踏板车、下棋等。其实这就在培养孩子做事要有恒心和毅力,做事要有上进心。要么不学,要学就应该有责任心尽力学好,至于达到什么程度,那是能力问题,而现代优生优育的孩子中习惯远远比资质重要。家长应帮助孩子共度难关孩子在学任何一样内容时如钢琴、书法、画画、棋类等都会有一定时期的困难期,家长应该有耐心并鼓励、帮助他一起度过难关。

《学校安全条例》学习心得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学校是培养人的场所,是社会知识和智慧的中心,是国家发展的希望所在,然而学校的不安全隐患比比皆是,近年来,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更是频频发生,不仅给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带来了无可挽回的痛苦和损失,而由此引起的纠纷更是纠缠不清,往往给学校管理带来巨大困扰,甚至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如何保证学生在学校的安全是家长最关心的问题,造成这些事故的原因很多,想创造一个绝对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是不现实的,但是我们可以预测这些不安全因素,及早作好预防的准备,防止事故的发生或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因此学校要将安全事故的预防放在首位,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方针。适时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并排除,建立相对有效的安全事故处理流程,最快处理突发的安全事故并对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展开调查,进行研究,以积累安全事故预防经验,只有这样才能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以保障师生的安全,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适时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安全事故预防最有效的途径。要想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首先要了解学生安全事故的特点和造成原因。学生在校发生的安全事故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有很大区别,在校安全事故的主体都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从身心发展角度来看,这一年龄段的学生特别顽皮、好动,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对未尝试过的事情跃跃欲试。活动范围大,喜欢去一些成年人不注意的"神秘"场所。本身又不具备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和预见行为后果的能力,胆子很大,容易受到伤害而不计后果。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原因有很大程度在于学生,学生的注意品质、认知、情绪、判断能力、安全态

5常用安全法规、标准规范清单

常用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 1、国家有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第23号) 2国家有关法规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 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5、《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修订[2014年])

6、《辽宁省消防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3、部门规章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 号)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安监总局令第63号) 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7、《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8、《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2009]第23号) 9、《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10、《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家经贸安全[2000]189号)

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0修正)

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煤矿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四章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煤矿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省、产煤地区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和规章;支持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支持煤矿企业采用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标准、新装备、新工艺。 第五条省、产煤地区市、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管理。 产煤地区乡(镇)人民政府依照管理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本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第二章煤矿安全生产保障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 禁止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迫职工违章、冒险作业。 第八条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知识竞赛题库

5.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 。 6.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 和。 7.学校安全工作坚持、,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8.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 、、的原则。

1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列入本级财政 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 13.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 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和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16.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 17.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 18.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或。 19.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

2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1.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 2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 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23.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4.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保险。 25.学校应当开设课程;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禁毒和防范网络沉迷、诈骗、溺水、欺凌、暴力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自救与互救等专题教育;通过互联网安全教育平台、专题讲座、志愿服务等方式,对学生、学生家长进行安全教育。 26.学校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和,开展经常性的校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 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幼儿、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安徽省学前教育》,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幼儿、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基本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幼儿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第三条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科学保育和教育,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合理配置资源,对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学前教育予以支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幼儿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第六条学前教育实行省市统筹协调,以县级为主,乡镇(街道)

参与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统筹制定学前教育规划和政策,负责全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宏观指导。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学前教育规划和政策,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学前教育资源,推进辖区内学前教育工作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学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2014年修正版)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增加支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第六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管理职权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试题答案

2019年临沂金盾小学 学习《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测试题 组别(科室):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共10分每题两分): 1?《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对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将于(2019 年1月1日)起施行。 2.《条例》明确,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体现了新时代学校安全工作的基本导向和定位。 3?《条例》规定了学校制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建立考勤制度以及关注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学生,体现学校在安全工作中的(人性关怀)。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学校直接面对学生,具体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是校园安全工作的主体。 二、判断题,对的打对号,错的打错号(共10分每题两分): 1.鼓励学生家长为学生班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发生的风险。(V )

2.学校应当经常性地对教师、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职工进行安 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V) 3.学校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 危险性时,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并告知学生家长。(V )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活动、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防控预案,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管理。(V ) 5.小学阶段各个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参与灭火救援、应急救灾等抢险活动。(x ) 三、主观题:对于今后我校的安全工作,您有什么合理建议? (不少于三条) 政务处 2019年3月12日

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

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 (听证稿) 总则 第一条为了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提高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机构设立、保育教育及对学前教育事业促进与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符合其年龄特点的教育。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学前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或者提供资助,发展学前教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并逐年提高,保障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按照核定的编制数配齐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并对配编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学前教育工作,对学前教育进行规划和管理,建立完善学前教育制度,制定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标准,建立学前教育质量评估体系。 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实行备案。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指导和管理,对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实行审批。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学前教育教师培养、培训规划和计划,逐步建立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下列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履行学前教育工作的相关职责: (一)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学前教育财政补助标准和办法,保障学前教育经费投入。 (二)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

学校安全条例学习心得

学校安全条例学习心得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学校是培养人的场所,是社会知识和智慧的中心,是国家发展的希望所在,然而学校的不安全隐患比比皆是,近年来,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更是频频发生,不仅给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带来了无可挽回的痛苦和损失,而由此引起的纠纷更是纠缠不清,往往给学校管理带来巨大困扰,甚至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如何保证学生在学校的安全是家长最关心的问题,造成这些事故的原因很多,想创造一个绝对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是不现实的,但是我们可以预测这些不安全因素,及早作好预防的准备,防止事故的发生或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因此学校要将安全事故的预防放在首位,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方针。适时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并排除,建立相对有效的安全事故处理流程,最快处理突发的安全事故并对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展开调查,进行研究,以积累安全事故预防经验,只有这样才能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以保障师生的安全,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适时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安全事故预防最有效的途径。要想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首先要了解学生安全事故的特点和造成原因。学生在校发生的安全事故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有很大区别,在校安全事故的主体都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从身心发展角度来看,这一年龄段的学生特别顽皮、好动,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对未尝试过的事情跃跃欲试。活动范围大,喜欢去一些成年人不注意的"神秘"场所。本身又不具备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和预见行为后果的能力,胆子很大,容易受到伤害而不计后果。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原因有很大程度在于学生,学生的注意品质、认知、情绪、判断能力、安全态度、性格倾向等多种心理因素上的缺陷,都可能造成事故的发生,而对于这些心理缺陷是可以通过安全教育纠正的,安全教育对事故预防是明显有效的,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安全教育是与学生最密切相关的安全对策,

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

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12.10 【实施日期】200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16号) 《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业经200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 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推动全社会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规范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 第三条省、市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依其职责开展节能日常监察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建设、统计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第四条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能以及监督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 则。 第五条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能源利用信息监控系统,对被监察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第六条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节能监察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举报和投诉。节能监察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15日内组织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和投诉人反馈。 第七条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具备实施节能监察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具,具有从事节能监察所需分析、化验和合理用能评估等能力。 第八条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节能工作 需要,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节能监察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应当报上一级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备案。

江苏省幼儿教育条例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不满三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教育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龄前儿童能够平等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免费学前教育。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行儿童优先、儿童平等发展的原则,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遵循学龄前儿童身

心发展规律,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机构之间保育教育条件和水平的差距,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规划和布局调整,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前教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经验丰富的公办幼儿园教师等人员负责所在乡镇、街道的学前教育辅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学2

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中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医护员工患者生命、财产安全和中心安全稳定,把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到实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中心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直接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我中心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其他领导分别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我中心所有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维护我中心安全。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我中心党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从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等四个方面,按照“一保安全,二保稳定,协调发展”的要求,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消除安全隐患,把安全防范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管理与责任 第五条中心党政主要领导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具体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保证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符合规定。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单位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批准实施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三)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重要会议,批准实施内部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掌握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情况,协调解决影响我中心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确定逐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各科室、部门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指导、督促我中心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六)组织指挥我中心安全生产事故的抢救、善后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进行追究。 第六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具体工作职责: (一)审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协助主要领导组织实施管理我中心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审定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文件,提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经费预算方案和工作要求。 (三)督促检查各科室、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制定符合科室、部门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工作操作规程。 (四)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及时

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下列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物业管理: (一)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由建设科技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也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 节能机构负责。 第四条鼓励建筑节能技术进步,大力推广建筑节能先进的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禁止使用落后的建筑用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 (—)混凝土空心砌块等新型节能墙体和高效的屋面保 温、隔热技术和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和密闭技术; (三)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四)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发展电采暖技术;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热量计量装置,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收费。 第六条新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工程项目,设计时应考虑有效使用采暖热量,除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外,建筑物采暖能耗必须满足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采暖居住建筑部分)》DB21/1007—1998(以下简称《设计标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和耗煤量指标,否则不予批准建设。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筑节能要求、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标准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批准的工程项目节能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标准实施细则》委托设计或者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的,责令改正,按照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严格按照节能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须报经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节能指标审查,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设计,应执行《设计标准实施细则》。

学校安全条例》学习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珍爱生命,安全第一”这几个字写起来容易,但是做起来却很难。是啊!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是世上无可比拟的财富。既然降生为人,有谁不愿笑可常开?有谁不愿幸福快乐?安全就如一根七彩的丝线把我们这一个个美好的愿望连接起来,构成一个稳定、祥和、五彩缤纷的世界。我们虽然不能完全消除事故,但是可以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作为老师,我们不能有一丝一毫的粗疏之处,对于学生安全工作要细致于毫微之处。对于学生思想工作要做到深处,对于学生的心理、生理状况要了解到细节,并时刻警醒自己切不可忽视。要时刻教育、告诫学生其行为可能面临的危险性,告诫、纠正。对于班级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要做到监管、排查在先。对于思想压力过大或有心理疾患的学生要及时做好思想疏导工作,让他们拥有健康的心理,杜绝悲剧的发生。同时也了解了学生安全事故的易发性和多样性,更进一步提升了我的安全意识和教育意识。家长、学校、教师对学生的关注保护是必不可少的,但这些只能为他们的成长提供了外部条件,真正能起到作用的是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通过学习,我们明白了只有增强责任意识,我们大家才能把安全隐患降到最低。在学校无违规、不当行为的,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通常情况下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仅要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更要注意提高他们的心理安全意识,学生的安全永远应该放在第一位。学生作为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安全意识和能力,当属弱势群体,事故发生后责任归属主要围绕监护人、学校、自身三方面。作为学校,我们当仁不让地应承担相关的教育管理责任。 针对学习,我想有以下几点体会: 1、事故往往源于无知。所以作为教师以后也应时时加强有关校园安全的学习。 2、安全事故重在预防。首先,要做好副班主任所应做的常规性检查及管理。其次,善于观察学生面上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提醒,找出对策。 3、安全无小事,提高涉及学生安全事件的敏感度,做到认真对待,及时处理上报。 4、利用家长会与家长协调,共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宣传各种安全措施。 安全工作千头万绪,我们必须认真执行学校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大力抓好安全稳定工作,创设良好的教育发展内部环境,不断推动我校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2018修订)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由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24日修订,已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10月1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0月22日 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 (2006年6月21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18年8月24日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的责任。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公安、交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规划和国土、城乡建设、房产、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林业、水利、文化、旅游、教育、卫生、人防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中央垂直管理的电力、气象、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