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不是行政领导机构,也不是业务主管部门,而是依法独立行使评标职能的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及职业道德,否则其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56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标委员会违反《招标投标法》第56条的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刑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的相关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招标、评标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2)除《招标投标法》第56条规定外,其他一些部门规章,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等,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相关行政法律责任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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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评标原则

招投标评标原则 (1)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第17条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为了体现“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制作招标文件时,依法选择科学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招标人应依法组建合格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依法评审所有投标文件,择优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严格保密 严格保密的措施涉及多方面,包括:评标地点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封闭状态下开展评标工作,评标期间不得与外界有任何接触,对评标情况承担保密义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等参与评标现场工作的人员,均应承担保密义务。 (3)独立评审 评标是评标委员会受招标人委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运用其知识和技能,根据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独立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标委员会的名义出具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活动。评标委员会虽然由招标人组建并受其委托评标,但是,

一经组建并开始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即应依法独立开展评审工作。不论是招标人,还是有关主管部门,均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或改变评标过程和结果。 (4)严格遵守评标方法 《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7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工作虽然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但是,评标委员会应严格遵守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招标投标法 对评标委员会组成有哪些规定

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组成有哪些规定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是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评标应遵循的原则

评标应遵循的原则 作者:来源:本站原创文章点击数: 226 评标办法应当体现《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的评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 一、公开性原则。 公开性原则是“三公“原则中最基础、最重要的原则,没有公开性原则,公正和公平即是无本之木。评标办法的公开性原则主要体现在: (一)评标委员会构成、来源、产生方式和权责的公开; (二)评标方法的公开。也即明确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三)对投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投标文件有效性判定标准和废标条件的公开。例如,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应当明确给予规定并以醒目方式标示; (四)评审内容的公开,不管采用何种评标办法,均应明确评标活动需要完成的评审工作内容; (五)评标程序的公开。例如,当要求相关技术标投标文件以“暗标”形式递交时,如何规定符合性及完整性评审、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的评审程序; (六)评审标准和条件的公开。采用综合定量评分的,关于技术标与商务标评审项目及其具体评分值、技术标和商务标之评分值的权重比例等均应在评标办法中明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投标人证明其投标价格合理性的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价格各个组成要素进行分析评判的标准、对投标价格是否低于个别成本的评判方法和标准均应在评标办法中明确;允许备选方案的,对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和采纳的标准和条件的公开。最重要的是,所有标准和条件都必须清晰准确,最理想的状况是达到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投标监管人员能够形成唯一的理解,不能存在涵义不清、摸棱两可,以避免投标人对评标结论产生争议; (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原则公开。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项目,综合评分值最高的前多少位(最多不超过三名)投标人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给招标人的中标候选人,或是否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如果评分结果出现并列的情形,体现择优原则以便排序的附加条件也属于应当在评标办法中事先明确的内容; (八)招标人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的规则公开。除非出现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招标的施工项目均应选择排名第一的中标侯选人作为中标人; (九)对评标活动存有疑义或者争议且取得有关证据或有效线索的投标人可以寻求投诉等救济途径的公

评标原则和中标标准

评标原则和中标标准 一、评标原则 (一)评委构成:本招标采购项目的评委分别由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及采购单位代表构成。 (二)评标依据:评委将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 (三)评分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产品技术性能、售后服务、信誉、业绩 等方面内容按百分制打分。 (四)本招标采购项目的评委分别由聘请的专家、采购单位代表共五人以上单数构成,其中专家人 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五)评审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其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要求其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对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了,评审。 (六)评审程序 1、投标文件初审:投标文件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比较与评价: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分。 二、评标细则 1、价格分70分; A、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当投标书中投标报价的书写无错漏且没有在开标时被当场宣布为废标的投标人数量不少于5家时,采用所有投标书中投标报价的书写无错漏且没有在开标时被当场宣布为废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唱标价)去掉一个最低值和一个最高值后的算术平均值(R),并将该算术平均值(R)与业主公布的最高控制上限价进行二次平均,所得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D);当投标书中投标报价的书写无错漏且没有在开标时被当场宣布为废标的投标人数量少于5家时,则采用投标书中投标报价的书写无错漏且没有在开标时被当场宣布为废标的投标人的算术平均值(R),并将该算术平均值(R)与业主公布的最高控制上限价进行二次平均,所得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D)。 投标文件投标书中投标报价的文字表示有错漏的投标报价将不能进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投标书中投标报价的书写无错漏、没有在开标时被当场宣布为废标且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2款和第12款要求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 B、计算价格得分: 当投标人有效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70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1.5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1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扣完70分为止。 用公式表示如下: 式中:F1=投标人价格得分; F=价格得分所占的百分比权重,F=70: D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D=评标基准价。 若Dl≥D,则E=1.5;若D1

开标、评标注意事项

开标、评标中应注意的问题 1.招标人如何进行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交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2.招标人如何进行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总数的2/3。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行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

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3.成为评标委员会专家有哪些条件? 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交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冶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4.评标委员会如何进行评标?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5.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评标委员会组建时间及评标时间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时间 一、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 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 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程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开标及评标 (一)开标前,由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 建评标委员会。 4.《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委派1名招标人代表并从 评审专家库中随机

抽取一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委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部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5. 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四)采购单位抽取评审专家必须在开标前或竞争性谈判、询价开始前两个工作日以内进行,并应在开标前或竞争性谈 判、询价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或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下同)成员名单。6.能源部关于颁发《大中型水电站工程施工与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四十条开标前招标单位应成立评标工作组。 二、开标前某个时间内确定 1.《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招标中各项工作的期限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向交易中心报送招标公告资料至发售招标资格审查文件一般不少于12日。 (二)招标人发售资格审查文件至潜在投标人报送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一般不少于7日。 (三)潜在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的问题一般应在提交投标

评标委员会工作职责

评标委员会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招投标中评标工作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维护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现对评标委员会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职责 1、在评标会开始前,各成员应首先进行自我介绍,然后集体推选产生一名评标组长。 2、评标组长由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评标程序,并具有综合协调、组织能力的成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中有资深专家的,应从资深专家中推选产生。 3、各成员应服从组长的指挥安排,积极主动地协助组长完成各项评审工作。 4、评审工作开始前,各成员应重点熟悉本此次招标的基本情况、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有改动的条款、单列的否决性条款、评标办法等重要章节。 5、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坚持“独立评审、各自打分”的原则,并认真填写评分表格,完成组长分配的各项任务。 6、各成员评审过程中存在疑问的,可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若有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当进行集体记名表决。 7、评审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时,经评委讨论后集体记名表决。 8、评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嫌疑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监管人员,并做好取证记录工作。 9、提倡各成员就本次招标投标或评标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填写相关表格,交与工作人员,报备监管人员。 二、评标委员会组长职责 1、评审开始前,组织各成员认真学习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仔细研究评标办法及评审程序。 2、组织指导各成员正确、有序地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和方法评标,合理分配工作任务,掌控评标进度。 3、评审工作中存在争议时,组织所有成员进行集体记名表决。争议问题和表决结果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描述。 4、评审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应组织所有成员听取并充分考虑业务主管

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本办法经评标委员会于2014年XX月XX日讨论通过后生效,在评标过程中不作任何修改,严格执行。 一、评标依据 1、《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七部委第27号令、七部委第12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2、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补充和答疑文件。 3、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二、评标机构及原则 1、招标人依法组建包括专家及招标单位代表在内的评标委员会(X人),其中招标单位代表X人,从自治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X人。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根据本办法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单位的评审结果进行排序,出具由各评委签字的书面报告。 2、评标委员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逐一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投标报价和技术的评审,按百分制综合评标,评委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各投标单位的综合得分。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单位的综合得分进行排序,并将排序前三名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中标单位由招标人依法确定。 三、综合评分办法 评标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办法(评委打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汇总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其中投标报价60分,技术部分40分。 (一)投标报价(满分60分) 1、本次招标设有最高投标限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范围的投标报价均为无效报价,不参与评审。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1%至5%。开标前,

招标人预备5套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式【①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1%; ②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2%;③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3%; ④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4%;⑤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5%】。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条件下,开标现场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式。 3、计算方法: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0.1%扣0.07分,每减少0.1%扣0.05分,最多扣15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二)技术部分(满分40分) 1、技术水平(7分) 1.1 设计研发:基础分1分;企业的设计软件、设计图纸均为自主研发,并拥有数项针对投标产品的质量提升起到重要作用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最多得4分。 1.2 同类业绩:基础分1分;企业具有较高设备制造能力和可靠运行业绩的,最多得3分。 2、资源实力(13分) 2.1 制造装备:基础分2分;企业工装设备的品种、数量和精度全部优于制造能力需要,并具有加工中心或高精度数控机床的,最多得5分。 2.2 工艺方法:基础分1分;企业的生产线及其工艺流程科学、先进,针对关键工序节点的制造保障设备、措施设定及设计管控科学、有效的,最多得3分。 2.3 检验检测:基础分1分;企业的设备先进,方法科学、规范,具备全部型式试验项目试验能力的,并取得高标准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的,最多得3分。 2.4 制造环境:基础分1分;企业具有封闭厂房和净化车间,生产环境的温度、湿度、照明和降尘量等全部优于国家或行业规程规定的,最多得2分。 3、组件材料(20分) 3.1 关键组件:基础分3分;按照招标文件选用的主要组件材料为知名优质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建设部部长俞正声 铁道部部长傅志寰 交通部部长黄镇东 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2001年7月5日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 第三章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四章详细评审 第五章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确定评标专家,采取随机抽取和直接确定两种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章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十六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结果

评标办法(评定分离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详细评审

备注: (1)评标办法所涉及的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及原件核查,公证件、彩色扫描件均不视为原件。 (2)投标单位所提供的所有材料、人员证书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投标单位弄虚作假,则取消其本工程的中标资格,并提请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3)本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管理组织方案为暗标。文件需按照暗标要求单独装订密封。 暗标要求如下:投标文件的初步设计文件按A3规格装订成册,项目管理组织方案按A4规格装订成册;封面均统一使用白色封面,并采用第七章规定的格式,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应单独分别密封封装,封袋内的文件中不得出现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和徽标(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人员姓名、企业名称、投标人独享的企业标准或编号等),相关人员姓名应以职务或岗位代替。 (4)评标方案:本项目采用两阶段评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递交投标文件。评标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评标委员会对商务标进行定性评审,商务标评审合格后,合格投标单位进入技术标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初步设计文件、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进行定量评审,按照技术标得分(初步设计文件得分+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得分)由高到底的排序,向招标人推荐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人名单。推荐投标人数量为N名(当进入技术标评审的投标人数量≥9家时,N为7;当进入技术标评审的投标人数量≥5且<9家时,N为5;当进入技术标评审的投标人≥3且<5家时,N为3;若进入技术标评审的投标人<3家时,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如发生得分相同的,则按照投标报价低的单位入围,如报价仍然相同,则采用随机抽签方式确定入围单位。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规则(精品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附件 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评标原则 (一)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 (二)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三)鼓励充分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 (四)定性的结论由评标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 二、评标监督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两名以上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 三、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做好评标工作,廉洁自律并遵守职业道德,应当回避的应主动提出。 第二章一般评标程序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并签署“评标专家承诺书”(见附件一)。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评标委员会主任。 评标委员会首先应以投票方式推举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工作。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相关文件资料。 (一)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工期要求等内容,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规则及招标文件中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招标文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需要,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所需的表格。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招标文

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开标会议记录和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四、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如有,见附件二)。 五、评标委员会对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一)评标委员会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应否决其投标,且不得再参与后续评审。: 1、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要求加盖投标人印章、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完整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4、联合体投标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5、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签署的。 6、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7、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文件的除外。 8、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工期的。 9、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0、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12、投标文件有关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则、强制性标标准的。 13、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二)评标委员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检查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如存在错误,修正的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改)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001年7月5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七部委第12号令发布)(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九部委第23号令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

第二章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三十五)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三十六)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由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 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单位从评委专家库的专家名册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三十七)评标程序 评标按两阶段进行:资格后审,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一)初步评审 1、符合性评审,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有无显著的差异或保留。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符合性评审不合格: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或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签字)的;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4)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的; (5)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更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7)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8)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限制的; (9)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4、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委员会评标

一、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7条的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评标专家的选取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3.评标专家应当符合的条件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并应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和保密义务考试吧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这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二、评标 (一)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二)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以下的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考试吧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了应当作为废标的情形: (1)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2)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术提供有效证明的; (3)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2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三)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评标委员会主任职责

评标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评审开始前,组织评标专家认真学习招标文件,仔细研究评标办法及评审程序。 二、评标委员会主任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和方法评标,合理分配工作任务,掌控评标进度,组织编写评标报告。 三、对评委提出的疑问,确认是否需要组织讨论,在讨论中存在争议时,组织评标专家进行表决。争议问题和表决结果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描述。 四、评审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导致评标活动无法进行应及时向监管人员汇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经中心主任批准后,组织专家评审。有关情况及表决结果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描述。 五、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宣读评标报告,征求专家意见并收集所有专家的评审表格,组织相相关评委完成评审表格的核对及汇总工作。汇总表及评标报告经所有评委签字确认后,整理提交全套评标资料。

宣城市招投标中心评标工作纪律 一、评标坚持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评委在接到评审通知后不得无故拒绝,不得委托他人代替,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应按通知时间准时到宣城市招投标中心信息科报到。 三、评委从接到评审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不得与投标人、供应商或者与招标、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人有任何私下接触,更不得收受贿赂。 四、评委在到达评标室后,如发现本人与投标人、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参加评标的评委,在规定时间到达市招投标中心,立即将通讯工具、与评标无关物品放入存包柜,按照门禁一体机提示进入相应评标室等候。 六、评委会成员在评标前要民主推荐一名主任。所有评委应自觉遵守有关评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评审过程中不得离开评标现场。 七、招标人代表作为评委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招标人代表不得向其他评委明示或暗示招标项目的意向中标人。评委不得发表不利于公平、公正评审的言论,评委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评委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评委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主任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八、评委在评标前应认真学习招标文件,仔细研究评标办法及评审程序,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独立、详细的评审每一份投标文件,如评委有疑问,应向评标委员会主任提出,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组织讨论,并形成讨论记录。 九、所有评标情况应保密,任何评委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其它情况。评审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审内容有关的资料。 十、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评委,将收回聘书并在专家库中除名,问题严重者将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十一、派驻中心监察室及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监督评标工作纪律的执行。

评标原则及评分标准

评标原则及评分标准 一、评标原则 1、评标小组构成:校资产运营管理工作小组(不含监督人员); 2、评定依据:以招租要求为评定依据; 3、评委根据评分方法独立打分,监督人员不参与打分。 二、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分(满分80分) 投标人报价:不低于100元/平方米/月; 评分方法: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去掉一个最低报价,计算余下报价的算术平均值p (投标人数在5家(含5家)以内时取所有报价的算数平均值p,只有一家投标时,视情况可以予以评定),报价等于p的得80分,其余投标人的得分用内插法计算,每高于p值1%扣1分,每低于p值1%扣2分。 2、经营方案分(满分10分) 一档(0.1~5.0):经营思路一般;经营项目特色一般; 二挡(5.1~10.0):经营思路比较清晰,经营项目特色比较突出,信誉度高,有较强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经营理念。 该项由评委根据投标人的经营方案针对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后独立打分。 3、履约能力分(满分10分) 该项评分以投标人单个银行账号近3个完整月的银行月流水收入总额的平均值P为评分标准: 一档(2分):P≤2万元; 二挡(4分):2万元<P≤4万元; 三挡(6分):4万元<P≤6万元; 四挡(8分):6万元<P≤8万元; 五挡(10分): P>8万元; 于响应文件中提供单个银行账号近3个完整月份的银行流水收入凭证,未按要求提供不

得分。 三、综合得分 综合得分=1+2+3 四、中标候选人推荐原则: 累加以上各项得分的总和为投标人综合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并依次推荐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若放弃中标,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9年9月9日

评标原则及评分办法

第一章评标原则及评分办法 一、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代理机构组建七人及以上单数的评标委员会, 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经济类、技术类评标专家数量不少于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 二、评标原则 1. 竞争优先,择优选用。 2. 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三、评标的标准 1. 全部实质性响应本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投标单位信誉好。 2. 满足招标内容要求,保证质量,保证交货期,质保期。 3. 报价及售后服务、各种优惠条件对招标人最有利。 4. 所提供的相关服务合理。 5. 最低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保证。 四、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定。评定过程中,评委会有权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解释,对澄清和解释所确认的问题应形成书面材料,经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单位的书面说明,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单位的报价、产品技术参数或者是软件的功能、履约能力与业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根据投标单位的综合实力,依据评审、签名,向招标人书面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投标单位,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1、商务评议(占15%) 评标委员会只对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评议并依据“评分细则表”中的分值进行评分。 2、技术评议(占35%) 评标委员会只对确定为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议,并依据《评分细则表》中的分值进行评分。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做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投标的。 2)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招标要求的。

3、价格评议(占50%) 评标委员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价格评议,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为50分。其他响应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50%×100。 五、评标统计及定标办法 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打分统计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审核。评委评出的各投标人总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以后的算术平均数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分值计算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评标委员会应按得分顺序,向招标人书面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中标人。当投标单位最终得分相同时,以价格低的排名靠前的原则,依此产生名次。 由招标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中标单位,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未成交投标单位,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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