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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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认定

作者:吴骏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0期

摘要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一般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在对于不法侵害开始和结束时间的认定上,结合考虑不法侵害实际给被侵害人造成的客观危险状态和实施正当防卫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不仅可以有效确定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范围,并且限制了正当防卫行为的扩大,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达到刑法设立正当防卫行为的法律目的,及时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正当防卫时间条件不法侵害

作者简介:吴骏,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114-02

正当防卫行为是一种在形式上具有不法侵害性,但实质上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在我国的刑法学理论中归为排除社会危险性的行为,西方理论中也称阻却违法的行为。认定正当防卫时间条件作对认定防卫行为的正当性有着重大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一)时间条件的理解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时间条件的理解,应当从刑法条文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入手。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就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所以,如何认定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就是认定正当防卫开始和结束时间条件的关键。

(二)研究意义

正当防卫这种排除社会危险性的行为,是国家在刑法领域中相对于刑罚等公力救济外,公民对于保护其自身权利而实施以正当对抗不正当的严格限制下的“私力救济”。对于整个防卫行为只有在一定的时间期间才存在正当性,但是关于正当防卫时间条件这样的关键问题,一直没有正确的认定标准,造成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达到刑法的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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