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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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3年3月20日签署1900年12月14日在布鲁塞尔、1911年6月2日在华盛顿、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1934年6月2日在伦敦、1958年10月3 1日在里斯本、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1979年9月28日修正)

目录

第1条本联盟的建立;工业产权的范围

第2条本联盟各国国民的国民待遇

第3条某类人与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同样待遇

第4条 A.至Ⅰ.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发明人证书:优先权。G.专利:申请的分案

第4条之二专利:在不同国家就同一发明取得的专利的独立性

第4条之三专利:在专利上记载发明人

第4条之四专利:法律限制销售情况下的可享专利性

第5条 A.专利:物品的进口;不实施或者不充分实施;强制许可。B.工业品外观设计:不实施;物品的进口。C.商标:不使用;不同形式;共有人的使用。

D.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标记

第5条之二一切工业产权:缴纳权利维持费的宽限期。专利:恢复

第5条之三专利:构成船舶、飞机或陆地车辆一部分的专利器械

第5条之四专利:用进口国的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的进口

第5条之五工业品外观设计

第6条商标:注册条件;同一商标在各国所受保护的独立性

第6条之二商标:驰名商标

第6条之三商标:禁止使用国徽、官方检验印章和政府间组织徽记

第6条之四商标:商标的转让

第6条之五商标:在本联盟一个国家注册的商标在其他国家所受的保护

第6条之六商标:服务商标

第6条之七商标:未经所有人授权而以其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注册

第7条商标:使用商标的商品性质

第7条之二商标:集体商标

第8条厂商名称

第9条商标、厂商名称:对非法标有商标或厂商名称的商品在进口时予以扣押等

第10条虚伪标记:对标有虚伪的产地或生产者标记的商品在进口时予以扣押

第10条之二不正当竞争

第10条之三商标、厂商名称、虚伪标记、不正当竞争:救济手段和起诉权

第11条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在某些国际展览会的临时保护

第12条国家工业产权专门机构

第13条本联盟大会

第14条执行委员会

第15条国际局

第16条财务

第17条第13条至第17条的修改

第18条第1条至第12条和第18条至第30条的修订

第19条专门协定

第20条本联盟国家的批准或加入;生效

第21条本联盟以外国家的加入;生效

第22条批准或加入的效果

第23条加入以前的文本

第24条领地

第25条在国内执行本公约

第26条退出

第27条以前文本的适用

第28条争议

第29条签署、语言、保存职责

第30条过渡规定

第1条本联盟的建立;工业产权的范围①(注①:为了便于识别各条的内容,WIPO国际局特增加了标题,法语签署文本中无此标题。)

(1)适用本公约的国家组成本联盟,以保护工业产权。

(2)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产地标志或者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3)对工业产权应当作最广义的理解,它不仅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者天然产品,例如葡萄酒、谷物、烟叶、水果、家畜、矿物、矿泉水、啤酒、花卉和谷粉。

(4)专利应当包括本联盟国家的法律承认的各种工业专利,如输入专利、改进专利、增补专利和增补证书等。

第2条本联盟各国国民的国民待遇

(1)关于工业产权的保护,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在本联盟所有其他国家内应当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授予或者今后可能授予国民的一切利益;一切都不应损害本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因此,他们应当享有和国民同样的保护,在他们的权利被侵犯时享有同样的法律救济手段,但是以他们遵守对国民规定的条件和手续为限。

(2)但是,对于本联盟国家国民不得规定在其要求保护的国家必须有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工业产权。

(3)本联盟每一国家法律中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关于管辖权以及关于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的规定,工业产权法律中可能有要求的,均明确地予以保留。

第3条某类人与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同样待遇

本联盟以外各国的国民,在本联盟国家之一的领土内设有住所或者有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应当享有与本联盟国家国民同样的待遇。

第4条 A.至Ⅰ.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发明人证书:优先权。G.申请的分案

A

(1)任何人,或者其权利继受人,已经在本联盟国家之一正式提交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或者商标注册的申请的,为了在其他国家提交申请,在以下规定的期间内应当享有优先权。

(2)任何申请,凡是根据本联盟任何国家的本国立法或者根据本联盟各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与国家的正规申请等同的,应当承认为产生优先权。

(3)国家的正规申请是指,在有关国家中足以确定申请提交日期的任何申请,而不问该申请以后的结局如何。

B

因此,后来在本联盟任何其他国家在上述期间届满前提交的任何申请,不应当由于在这期间完成的任何行为,尤其是另外一项申请的提交、发明的公布或利用、外观设计复制品的出售、或者商标的使用,而成为无效,而且这些行为不能产生任何第三方的权利或者个人占有的任何权利。第三方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以前所取得的权利,应当根据本联盟每一国家的国内立法予以保留。

C

(1)上述优先权的期间,对于专利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

(2)这些期间应当自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开始;申请日不应包括在期间以内。

(3)如果期间的最后一日在要求保护地国家是法定假日或者是主管局不接受申请的日子,期间应当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在本联盟同一国家内就上述第2款所称的以前第一次申请同样主题所提交的后一申请,如果在提交后一申请时前一申请已经被撤回、放弃、或者被拒绝,没有提供公众查阅,没有遗留任何权利,而且前一申请还没有作为优先权要求的基础,则该后一申请应当认为是第一次申请,其申请日为优先权期间的开始日。在这以后,前一申请不得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D

(1)任何人希望利用一项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应当作出声明,说明提出该申请的日期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每一国家应当确定作出该项声明的最后日期。

(2)这些事项应当在主管机关的出版物中,尤其是应当在专利和有关专利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3)本联盟国家可以要求作出优先权要求声明的任何人提出以前提交的申请(说明书、附图等)的副本。该副本需要经原受理申请的机关证明属实,但不需要经任何认证,无论如何可以在提交后一申请后3个月内的任何时候提交,不需缴纳费用。本联盟国家可以要求该副本附有上述机关出具的载明申请日的证明书和译文。

(4)对提交申请时要求优先权的声明不得规定其他的手续。本联盟每一国家应当确定,不遵守本条规定的手续的应有什么效果,但这种效果决不应超过优先权的丧失。

(5)以后,可以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证明。

任何人利用以前申请的优先权的,应当要求其写明该申请的号码;这种号码应当依照第2款的规定予以公布。

E

(1)依靠以实用新型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而在一个国家提出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的,优先权的期间应当与对工业品外观设计规定的优先权期间相同。

(2)而且,依靠以专利申请的提交为基础的优先权而在一个国家提出实用新型的申请是许可的,反之也一样。

F

联盟的任何国家不得以申请人要求享有多项优先权为理由(即使这些优先权产生于不同的国家),或者以要求享有一项或数项优先权的申请中有一个或数个构成部分没有包括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中为理由,而拒绝给予优先权或拒绝专利申请,但是以上述两种情况都有该国法律所称的发明单一性为限。

关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中没有包括的构成部分,以后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通常条件产生优先权。

G

(1)如果审查发现一项专利申请包含一项以上的发明,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分为若干分案申请,保留原申请的日期为各分案申请的日期,如果有优先权,并保有优先权的利益。

(2)申请人也可以主动将一项申请分案,保留原申请的日期为各分案申请的日期,如果有优先权,并保有优先权的利益。本联盟每一国家有权决定允许这种分案的条件。

H

不得以要求享有优先权的发明中某些构成部分没有包含在原属国申请列举的权利要求中为理由,而拒绝给予优先权,但是以申请文件的整体已经明确公开这些构成部分为限。

I

(1)在申请人有权自行选择申请专利或申请发明人证书的国家提交发明人证书的申请,应当根据与专利申请同样的条件产生本条规定的优先权,并具有与专利申请同样的效力。

(2)在申请人有权自行选择申请专利或申请发明人证书的国家,发明人证书的申请人,根据本条关于专利申请的规定,应当享有以专利、实用新型或发明人证书的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

第4条之二专利:在不同国家就同一发明取得的专利的独立性

(1)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在本联盟各国申请的专利,与在其他国家(不论是否本联盟的成员)就同一发明所取得的专利是相互独立的。

(2)上述规定应当以不受限制的意义来理解,尤其是指在优先权期间申请的各项专利,就其无效和丧失权利的理由以及其正常的期间而言,是相互独立的。

(3)本规定适用于在其开始生效时已经存在的一切专利。

(4)同样,在有新国家加入的情况下,本规定应当适用于加入时新加入国和其他国家两方面已经存在的专利。

(5)在本联盟各国,因享有优先权利益而获得专利的期间,与没有优先权的利益而申请或授予的专利的期间相同。

第4条之三专利:在专利上记载发明人

发明人享有在专利中被记载为发明人的权利。

第4条之四专利:在法律限制销售情况下的可享专利性

不应当以专利产品的销售或者依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的销售受到本国法律的限制或限定为理由,而拒绝授予专利或者宣告专利无效。

第5条 A.专利:物品的进口;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强制许可B.工业品外观设计:不实施;物品的进口C.商标:不使用;不同的形式;共有人的使用D.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标记

A

(1)专利权人将在本联盟任何国家制造的物品进口到对该物品授予专利的国家的,不应导致该专利的丧失。

(2)本联盟的每一国家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授予强制许可,以防止由于专利赋予的排他权而可能产生的滥用,例如,不实施。

(3)除强制许可的授予不足以防止上述滥用的情况以外,不应当规定专利的丧失。自授予第一个强制许可之日起两年届满以前,不得提起使专利丧失或者撤销专利的诉讼。

(4)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4年期间届满以前,或者自授予专利之日起3年期间届满以前,以届满在后的期间为准,不得以专利不实施或者不充分实施为理由申请强制许可。如果专利权人证明其不作为有正当理由,强制许可的申请应当予以拒绝。这种强制许可不应当是排他性的,而且除与利用该许可的企业部分或商誉一起转移外,不应当是可转移的,甚至以授予分许可的形式也在内。

(5)上述各项规定应当比照适用于实用新型。

B

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不实施或者以进口物品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为理由,而使之丧失。

C

(1)如果,在任何国家,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强制的,只有经过适当的期间,而且只有有关人员并未证明其不使用有正当理由,才可以取消注册。

(2)商标所有人使用的商标,在形式上与其在本联盟国家之一所注册的商标的形式有一些构成部分不同,而并未改变商标的显著性的,不应导致注册无效,也不应减少对商标的保护。

(3)根据请求保护地国家的本国法认为是商标共同所有人的数个工商企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同时使用同一商标,在本联盟任何国家内不应阻止其注册,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对该商标所给予的保护,但是以这种使用并未产生误导公众的结果,而且不违反公共利益为限。

D

不应要求在商品上标示或载明专利、实用新型、商标注册、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保存,作为承认取得保护权利的条件。

第5条之二:一切工业产权:缴纳权利维持费的宽限期;专利:恢复

(1)为维持工业产权而规定缴纳费用,应当给予不少于6个月的宽限期,但是,如果本国法律有规定,应当缴纳附加费。

(2)本联盟各国对因未缴纳费用而终止的专利有权规定予以恢复。

第5条之三专利:构成船舶、飞机或陆地车辆一部分的专利器械

在本联盟任何国家内,下列情况不应认为构成对专利权人权利的侵犯:

1、本联盟其他国家的船舶暂时或偶然地进入上述国家的领水时,在船舶的船体、机械、船具、装备及其他附件上使用构成专利对象的器械,但以专为该船的需要而使用这些器械为限;

2、本联盟其他国家的飞机或陆地车辆暂时或者偶然地进入上述国家时,在该飞机或陆地车辆的构造或机制中,或者在该飞机或陆地车辆附件的构造或机制中使用构成专利对象的器械。

第5条之四专利:用进口国的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的进口

一种产品进口到对该产品的制造方法有专利保护的本联盟国家时,专利权人对该进口产品应当享有与根据进口国法律他对在该国依照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的一切权利。

第5条之五工业品外观设计

在本联盟所有国家,工业品外观设计均应受到保护。

第6条商标:注册条件;同一商标在各国所受保护的独立性

(1)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条件,在本联盟各国由其本国法律决定。

(2)但是,本联盟任何国家对本联盟国家的国民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以未在原属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予以拒绝,或者宣告注册无效。

(3)在本联盟一个国家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联盟其他国家(包括原属国在内)注册的商标,应当认为是相互独立的。

第6条之二商标:驰名商标

(1)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对另一商标的复制、仿制或者翻译,容易产生混淆,而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该另一商标在该国已经驰名,是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的商标,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该国将依职权(如果本国法律允许),或者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

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或者仿制,容易与该商标产生混淆时,也应适用。

(2)允许提出取消这种商标注册请求的期间,自注册之日起至少为5年。本联盟各国可以规定一个期间,禁止使用这种商标的请求必须在该期间内提出。

(3)对于依恶意取得注册或者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者禁止使用的请求,不应规定时间限制。

第6条之三商标:禁止使用国徽、官方检验印章和政府间组织徽记

(1)(a)本联盟各国同意,对未经主管机关许可,而将本联盟国家的国徽、国旗和其他的国家徽记,各该国用以表明监督和保证的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以及从徽章学的观点看来的任何仿制,作为商标或者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的,拒绝予以注册或者宣告注册无效,并采取适当措施禁止使用。

(b)上述(a)项规定应当同样适用于本联盟一个或数个国家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徽章、旗帜、其他徽记、缩写、和名称,但是现行国际协定已经规定予以保护的徽章、旗帜、其他徽记、缩写、和名称除外。

(c)本联盟任何国家无须适用上述(b)项规定,而损害本公约在该国生效前善意取得权利的所有人。如果上述(a)项所指的商标的使用或注册性质上不会使公众理解为有关组织与这种徽章、旗帜、徽记、缩写、和名称有联系,或者如果这种使用或注册在性质上大概不会使公众误解为使用人与该组织有联系的,本联盟国家无须适用该项规定。

(2)关于禁止使用表明监督、保证的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的规定,应当只适用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包含该符号或印章的商标的情形。

(3)(a)为了适用这些规定,本联盟国家同意,将它们希望或者今后可能

希望完全或在一定限度内受本条保护的国家徽记与表明监督、保证的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的清单,以及以后对该项清单的一切修改,经由国际局相互通知。本联盟各国应当在适当时候使公众可以利用以这样方法通知的清单。

(b)本条第1款(b)项的规定,仅适用于政府间国际组织经由国际局通知本联盟国家的徽章、旗帜、其他徽记、缩写、和名称。

(4)本联盟国家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后12个月内经由国际局向有关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织提出。

(5)关于国旗,上述第1款规定的措施仅适用于1925年11月6日以后注册的商标。

(6)关于本联盟国家国旗以外的国家徽记、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以及关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徽章、旗帜、其他徽记、缩写、和名称,这些规定仅适用于接到上面第3款规定的通知超过两个月后所注册的商标。

(7)在有恶意的情形,各国有权取消即使是在1925年11月6日以前注册的含有国家徽记、符号和检验印章的商标。

(8)任何国家的国民经批准使用其本国的国家徽记、符号和检验印章的,即使与其他国家的国家徽记、符号和检验印章相类似,仍可使用。

(9)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有人未经批准而在商业中使用本联盟其他国家的国徽,具有使人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解的性质的,应当禁止其使用。

(10)上述各项规定不应当妨碍各国行使第6条之五B第3款所规定的权利,即对未经批准而含有本联盟国家所采用的国徽、国旗、其他国家徽记,或者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以及上述第1款所述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显著符号的商标,拒绝予以注册或者宣告其无效。

第6条之四商标:商标的转让

(1)根据本联盟国家的法律,商标蹬转让只有在与其所属的企业或商誉同时移转才有效时,如果该企业或商誉座落在该国的部分,连同在该国制造或者在该副销售标有被转让商标的商品的专有权一起移转于受让人,即足以承认其转让为有效。

(2)如果受让人使用受让的商标事实上会具有使公众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产地、性质或者主要品质发生误解的性质,本联盟各国并不因上述规定而负有承认该商标转让为有效的义务。

第6条之五在本联盟一个国家注册的商标在其他国家所受的保护

A

(1)在原属国正规注册的每一商标,除应符合本条规定的保留外,本联盟其他国家应当与在原属国注册那样接受申请和给予保护。各该国家在最终注册前,可以要求提供原属国主管机关发给的注册证书。对该证书不应要求认证。

(2)原属国是指申请人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本联盟国家,或者,如果他在本联盟内没有这样的营业所,指他在本联盟内设有住所的国家,或者,如果他在本联盟内没有住所,但是他是本联盟一个国家的国民,则指他有国籍的国家。

B

除有下列情况外,对本条所适用的商标既不得拒绝注册,也不得宣告该注册无效:

1.在要求对其给予保护的国家,商标具有侵犯第三人的既得权利的性质的;

2.商标缺乏显著性,或者完全是由商业中用以表示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预定用途、价值、产地或者生产时间的符号或标记所组成,或者在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现代语言中或者在善意和公认的商务实践中已经成为惯用的;

3.商标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尤其是具有欺骗公众的性质的。这一点应当理解为,不得仅仅因为商标不符合商标立法的规定即认为该商标违反公共秩序,除非该规定本身同公共秩序有关。

但是,本规定只有在符合第10条之二的前提下,才能适用。

C

(1)在决定商标是否符合受保护的条件时,必须考虑一切实际情况,尤其是商标已经使用时间的长短。

(2)商标中有些构成部分与在原属国受保护的商标有所不同,但并未改变其显著性,也不影响其与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形式上的同一性的,本联盟其他国家不得仅仅以此为理由而予以拒绝。

D

任何人要求保护的商标,如果未在原属国注册,则不得享受本条各项规定的利益。

E

但是,在原属国商标注册的续展,决不包含在该商标已经注册的本联盟其他国家续展注册的义务。

F

在第4条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即使原属国在该期间届满后才进行注册,其优先权利益也不受影响。

第6条之六商标:服务商标

本联盟各国承诺保护服务商标。不应要求各国对该项商标的注册作出规定。

第6条之七商标:未经所有人授权而以其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注册

(1)如果本联盟一个国家的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该所有人授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本联盟一个或数个国家申请该商标的注册,该所有人有权反对所申请的注册或者要求取消注册,或者,如果该国法律允许,该所有人可以要求将此项注册转让给他,除非该代理人或代表人证明其行为是正当的。

(2)商标所有人如未授权使用,在符合上述第1款规定的前提下,有权反对其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使用其商标。

(3)各国立法可以规定商标所有人行使本条规定权利的合理期限。

第7条商标:使用商标的商品性质

使用商标的商品性质决不应当成为该商标注册的障碍。

第7条之二商标:集体商标

(1)如果社团的存在不违反其原属国的法律,即使该社团并没有工商业营业所,本联盟各国也承诺受理其申请,并保护属于该社团的集体商标。

(2)每一国家应当自行审定关于保护集体商标的特别条件,如果商标违反

公共利益,可以拒绝给予保护。

(3)如果社团的存在不违反原属国的法律,不应当以该社团在其请求保护的国家没有设立营业所,或者不是根据该国的法律所组成为理由,拒绝对该社团的这些商标给予保护。

第8条厂商名称

厂商名称应当在本联盟所有国家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

第9条商标、厂商名称:对非法标有商标或厂商名称的商品在进口时予以扣押等

(1)一切非法标有商标或厂商名称的商品,在进口到此种商标或厂商名称有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本联盟国家时,应当予以扣押。

(2)在发生非法粘附上述标记的国家或者在进口此种商品的国家,扣押应当同样予以执行。

(3)扣押应当根据检察官、任何其他主管机关、或者任何有关当事人(无论为自然人或法人)的请求,遵照各国本国法的规定执行。

(4)各机关对于过境商品没有执行扣押的义务。

(5)如果一国的法律不准许在进口时扣押,应当代之以禁止进口或者在国内加以扣押。

(6)如果一国法律既不准许在进口时扣押,也不准许禁止进口或在国内扣押,则在法律作出相应修改以前,应当代之以该国国民在此种情况下可以采取的诉讼和救济手段。

第10条虚伪标记:对标有虚伪的产地或生产者标记的商品在进口时予以扣押

(1)前条各款规定应当适用于直接或间接使用虚伪的商品产地、生产者、制造者、或商人标记的情形。

(2)凡从事此项商品的生产、制造或贸易的生产者、制造者、或商人,无论为自然人或法人,其营业所设在被虚伪标为商品产地的地方、该地方所在的地区、被虚伪标明的国家、或者在使用此项虚伪产地标记的国家的,无论如何均应视为有关当事人。

第10条之二不正当竞争

(1)本联盟各国有义务对此种国家的国民保证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有效保护。

(2)凡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下列各项尤其应当予以禁止:

1.具有以任何手段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产生混淆性质的一切行为;

2.在经营商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的信用性质的虚伪陈述;

3.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作方法、特征、用途或数量易于产生误导作用的表示或陈述。

第10条之三商标、厂商名称、虚伪标记、不正当竞争:救济手段和起诉权

(1)本联盟各国承诺保证本联盟其他国家的国民获得有效地制止第9条、第10条、和第10条之二所述一切行为的适当的法律上救济手段。

(2)而且,本联盟各国承诺规定措施,准许不违反其本国法律而存在的联合会和社团,代表有利害关系的工业家、生产者或商人,在其请求保护地国家的法律允许该国的联合会和社团提出控诉的限度内,为了制止第9条、第10条、和第10条之二所述的行为,向法院或行政机关提出控诉。

第11条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在某些国际展览会的临时保护

(1)本联盟各国应当按照其本国法律,对在本联盟任何国家领土内举办的官方的或者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中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2)此项临时保护不应延展第4条规定的期间。如以后要求优先权,任何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以规定其期间应当自该商品搬入展览会之日开始。

(3)每一个国家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证实展出的物品及其引进展览会的日期。

第12条国家工业产权专门机构

(1)本联盟各国家承诺设立工业产权专门机构和中央管理机关,向公众传达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信息。

(2)这一机关应定期出版公报,按时公布: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试卷3(2012版)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试卷3 (共14道题,共100分,限时:180分钟,还剩179分钟31秒) 单选题 1. 依照WCT与WPPT规定,对技术措施的保护所要制止的行为包括: (5分)A A. 破解版权及邻接权人为行使其权利所采取的技术措施; B. 制造用以破解技术措施的工具; C. 传播授破解技术措施的方法; D. 销售破解技术措施的工具 2. 《巴黎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本联盟成员国应按其本国法律对在任一本联盟成员国领土上举办的()展出的商品上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5分)C A. 大型展销会 B. 国际体育活动; C. 官方的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3. 根据老师的讲解,本课程所涉及的传统资源是指: (5分)C A. 存续时间很长的资源; B. 超过知识产权保护期的资源; C.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 4. 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享受国民待遇的作者在公约成员国主张版权保护的依据是: (5分)B A. 作品来源国法; B. 权利主张地法; C. 权利登记地法; D. 作者国籍地法 5.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如果受让人使用受让的商标事实上会造成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性质及重要品质发生误解的,成员国可以不承认这种转让的效力。 (5分)A A. 原产地; B. 通用名称; C. 生产厂家

6. 依据《马德里协定》在外国获得注册的商标,与其原属国商标注册的关系是: (5分)C A. 没有关系; B. 其效力将依赖于原属国的注册; C. 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依赖于原属国的注册 多选题 1. 按照《马德里协定》第1条第3款的规定,以下哪些情况可被用来认定商标的原属国? (5分)ABDE A. 申请人在其境内建有合资企业的; B. 申请人在其境内开设专卖店的; C. 申请人在其境内设有代表处的; D. 申请人不具有该国国籍,但平时居住在该国的; E. 申请人具有该国国籍,但居住在其他国家的 2. WCT规定的向公众传输包括: (5分)ABC A. 无线广播与电视; B. 有线广播与电视; C. 电话与传真; D. 网络传输 3. 依照《巴黎公约》规定,除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外,工业产权还包括: (5分)AC A. 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 B. 商业秘密; C. 制止不正当竞争; D. 技术保护措施 4. TRIPS协议涵概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 (5分)ACE A. 版权及相关权; B. 发现权;

保护濒危动物的倡议书

保护濒危动物的倡议书 入灭绝的境地。生物链一旦断裂,将直接威胁到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 我国是生物多样性极其丰富的国家,但我国的生态环境也正同样遭受着严重破坏,很多物种已经灭绝或正处于濒危状态。警钟已经响起,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工作刻不容缓。为此,红岩小学向全校同学发起如下倡议: 1、行动起来,从我做起。 从自身做起,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活动给湿地带来的污染,比如:想方设法利用二次水源、打捞废弃物等,促进“地球之肾”的良性循环; 2、争当义工,带动周边。 发动身边的亲友和同事积极投身生态和环保事业,积极进行电池回收、垃圾分类回收、白色垃圾拾捡、垃圾广告清洗、义务服务等多方面力所能及的工作; 3、亲力亲为,深入宣传。 积极参加文明生态游、生物科普考察、噪声监测、植树、护树等各种有益的生态保护活动,不定期到乡间开展宣传活动,让更多的人

知道生物多样性与人类的关系,认识到它们对我们这个星球的意义; 4、走进自然,保护自然。 带领亲人和朋友,走进大自然,参加爱鸟护鸟活动,制止并劝阻猎杀野生动物等不文明行为。用自己所熟悉技能,去探索和实施符合科学发展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举措; 5、发挥优势,传播理念。 关注生物多样性,尽可能多学习生物多样性知识,传播生物多样性知识,传播绿色理念,追求绿色时尚,积极参与校内外环保宣传和环保实践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关注生态环境,提倡绿色生活,保护生物多样性; 6、注重实践,积极引导。 发挥队员的实践能力和示范引导作用,以身作则进行保护生物多样性承诺活动,唤起人们更多对环境和生命的关注,呼吁人们绿色消费,拒绝食用野生动物,倡导健康、平衡和对环境友善的生活方式,引导全社会都投入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事业中,让每一个生命都有机会感受地球母亲的温暖! 同学们,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和谐发展,既是一项惠及子孙万代的宏伟大业,也是一项需要全社会积极参与、复杂而又庞大的系统

保护濒危动物倡议书

保护濒危动物倡议书 伸出我们的手,每年在种一棵树;做一个野生动物积极主张保护动物倡议书;主没有食物的野生动物,设置新时尚饮食,说服,阻止伤害的野生动物和人,让我们这样做,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如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保护濒危动物倡议书,希望对大家有所作用。 保护濒危动物倡议书篇【一】同学们: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物质基础,没有生物,人类就无法生存。生物生存是自然赋予的权利,生物生存的权利就是生物对维持生命及其生存条件拥有的权利。破坏了它们的生存条件,也就剥夺了它们存在的权利。不仅阳光、空气、水域等构成生物的基本生存条件,而且不同的生物通过食物链、食物彼此构成基本的相互依存条件,任何生物一旦脱离生物种群或群落便无法存在。但是,随着人类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生物却遭到了过度的开发和利用。据预测,到2050年,地球上的物种将有四分之一陷入灭绝的境地。生物链一旦断裂,将直接威胁到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 我国是生物多样性极其丰富的国家,但我国的生态环境也正同样遭受着严重破坏,很多物种已经灭绝或正处于濒危状态。警钟已经响起,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工作刻不容缓。为此,红岩小学向全校同学发起如下倡议:

1、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自身做起,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活动给湿地带来的污染,比如:想方设法利用二次水源、打捞废弃物等,促进“地球之肾”的良性循环; 2、争当义工,带动周边。发动身边的亲友和同事积极投身生态和环保事业,积极进行电池回收、垃圾分类回收、白色垃圾拾捡、垃圾广告清洗、义务服务等多方面力所能及的工作; 3、亲力亲为,深入宣传。积极参加文明生态游、生物科普考察、噪声监测、植树、护树等各种有益的生态保护活动,不定期到乡间开展宣传活动,让更多的人知道生物多样性与人类的关系,认识到它们对我们这个星球的意义; 4、走进自然,保护自然。带领亲人和朋友,走进大自然,参加爱鸟护鸟活动,制止并劝阻猎杀野生动物等不文明行为。用自己所熟悉技能,去探索和实施符合科学发展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举措; 5、发挥优势,传播理念。关注生物多样性,尽可能多学习生物多样性知识,传播生物多样性知识,传播绿色理念,追求绿色时尚,积极参与校内外环保宣传和环保实践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关注生态环境,提倡绿色生活,保护生物多样性; 6、注重实践,积极引导。发挥队员的实践能力和示范引导作用,以身作则进行保护生物多样性承诺活动,唤起人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2006年上半年 3.下列哪个国际公约规定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临时措施?( B ) A.巴黎公约 B.TRIPs协议 C.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D.世界版权公约 2006年下半年 18.《世界版权公约》的保护水平低于(B) A.《卫星公约》 B.《伯尔尼公约》 C.《罗马公约》 D.《日内瓦公约》 30.下列国际公约中,我国没有 ..参加的有(CD ) A.《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B.《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C.《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D.《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E.《伯尔尼公约》 2007年上半年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属于下列哪一国际组织( B ) A.WIP0 B.WT0 C.OECD D.APEC 29.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因特网条约”是指( C ) A.《世界版权公约》 B.《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C.《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条约》 D.《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 32.依据相应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可以在不同国家申请优先权的选项是( ABD ) A.发明专利申请B.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C.集成电路布图设计D.商标注册申请 E.软件著作权 35.我国自1980年起,先后加入了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公约,遵照国际公约中的基本原则制定我国知识产权法,请问涉及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有( ACDE ) A.《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B.《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C.《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D.《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E.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 36.下列关于TRIPS协议的表述,正确的是(CD)。 A.该协议并非一部完全独立的公约,其运作依赖于其他国际公约或协定 B.该协议首次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 C.该协议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立法实施和执法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英文版

(1883年3月20日签定,我国于1984年11月14日加入) 1900年12月14日在布鲁塞尔修订;1911年6月2日在华盛顿修订;1925 年11月6日在海牙修订;1934年6月2日在伦敦修订;1958年10月31日在里斯本修订;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修订. 第一条(本联盟的建立:工业产权的范围) ① 为了便于识别各条的内容,特增加了标题.(法语)签订本中无此标题 . (1)适用本公约的国家组成联盟,以保护工业产权. (2)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3)对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谷类的粉. (4)专利应包括本联盟国家的法律所承认的各种工业专利,如输入专利、改进专利、增补专利和增补证书等. 第二条(本联盟各国国民的国民待遇) (1)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在本联盟所有其他国家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授予或今后可能授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一切都不应损害本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因此,他们应和各该国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对侵犯他们的权利享有同样的法律上的救济手段,但是以他们遵守对各该国国民规定的条件和手续为限. (2)但是,对于本联盟国家的国民不得规定在其要求保护的国家须有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工业产权. (3)本联盟每一国家法律中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的规定,工业产权法中可能有要求的,均明确地予以保留. 第三条(某类人与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同样待遇) 本联盟以外各国的国民,在本联盟一个国家的领土内设有住所或有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应享有与本联盟国家国民同样的待遇. 第四条 (A.至I.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发明人证书:优先权G .专利:申请的分案) A.(1)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申请的任何人,或其 权利继受人,为了在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在以下规定的期间内应享有优先权. (2)依照本联盟任何国家的本国立法,或依照本联盟各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与正规的国家申请相当的任何申请,应认为产生优先权. (3)正规的国家申请是指足以确定在有关国家中提出申请日期的任何申请,而不问该申请以后的结局如何. B.因此,在上述期间届满前在本联盟的任何其他国家后来提出的任何申请,不应由于在这期间完成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外一项申请的提出、发明的公布或利用、外观设计复制品的出售、或商标的使用而成为无效, 而且这些行

保护濒危物种必要性

保护濒危物种必要性 Many parts of the world are losing important natural resources, such as forests, animals, or clean water. Choose one resource that is disappearing and explain why it needs to be saved . Use specific reasons and examples to support your opinion Many natural resources are disappointed of being wasted on our planet every day.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resources we are abusing is our trees. Each year , hundreds of thousands of acres of trees disappear in countries all around the world . In some countries , these trees are used for fuel. In other countries , trees are destroyed to build housing developments and shopping centers. Saving trees has become a major cultural and economical issue in many of the world. Trees are essential to our survival . They are a major part of the process of photosynthesis . Photosynthesis is the process in which green plants use carbon dioxide to produce oxygen ,and oxygen is something all of us need . The fewer trees there are ,the more this affects our ability to breathe. Trees are also important in the development of many medicines. The mainstream medical establishment did not recognize this for

2017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试卷答案

单选题 1. 依照WCT与WPPT规定,对技术措施的保护所要制止的行为包括: (5分) A. 破解版权及邻接权人为行使其权利所采取的技术措施; B. 制造用以破解技术措施的工具; C. 传播授破解技术措施的方法; D. 销售破解技术措施的工具 2. WPPT规定的向公众提供(making available to the public)包括: (5分) A. 向公众发行录音制品的复制件; B. 在公共场所播放录音制品; C. 通过网络或其他交互式手段将录音制品置于随时可被公众获取的状态; D. 通过广播电台向公众播送 3.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如果受让人使用受让的商标事实上会造成对使用该商 标的商品的()、性质及重要品质发生误解的,成员国可以不承认这种转让的效力。 (5分) A. 原产地; B. 通用名称; C. 生产厂家 4. 《巴黎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本联盟成员国应按其本国法律对在任一本联 盟成员国领土上举办的()展出的商品上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5分) A. 大型展销会 B. 国际体育活动; C. 官方的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5. WCT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是: (5分) A. 没有关系; B. WCT是《伯尔尼公约》之下的一个特别协定; C. WCT是对《伯尔尼公约》的修改和补充; D. 对《伯尔尼公约》成员国而言,WCT是该公约之下的一个特别协定;对于 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而言,WCT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条约。 6. 《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参照因素是: (5分) A. 作者国籍国 B. 作者住所地; C. 作品首次出版地; D. 以上因素均可 多选题 1. WCT规定的向公众传输包括: (5分) A. 无线广播与电视; B. 有线广播与电视; C. 电话与传真; D. 网络传输 2. 依照《巴黎公约》规定,除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 厂商名称外,工业产权还包括: (5分) A. 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 B. 商业秘密; C. 制止不正当竞争; D. 技术保护措施 3. 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国民待遇主要适用于: (5分) A. 取得工业产权的条件和手续; B. 所享受的工业产权权利; C. 在遭受侵害时所得到的法律救济; D. 权利许可与转让的付酬标准

我国工业产权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工业产权的现状及问题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工业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工业产权是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与显著标记等 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的专有权。工业产权是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签订以来得到的普遍使用的一个法律名词。在我国,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工业产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制定有专门的商标法和专利法,二者被统称为工业产权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仅用了短短20年的时间就建立了符合国际条约标准的较完整的工业产权保护体系。但是,由于我国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起步较晚加上经验的欠缺,以致于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关键词:工业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现状问题 一.工业产权概述 (一)工业产权的概念 工业产权又称“工业所有权”。国际通用的法律术语。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的所有权工业产权的统称。有些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条约还将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最常见的是以专利为依据的专利权)的权利包括在内。此权利不仅适用于工业本身,也适用于商业、农业、矿业、采掘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品,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花卉和面粉等。它是一种“独占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和时间性,即根据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于一定期限内在该国境内有效。如要在别国境内得到承认和保护,必须通过该国的法律程序才能实现。为了巩固工业产权的权利和维护独占权的利益,国家可用商标法来规定工业产品及其他任何商品的登记。 (二)工业产权的特征 1.工业产权的本质特征:客体的非物质性是工业产权的本质特征[1]。 2.工业产权的基本特征:(1)专有性(2)地域性(3)时间性

保护濒危动物重要性

保护濒危动物重要性 保护濒危动物重要性Some people think that human needs for farmland, housing, and industry are more important than saving land for endangered animals. Do you agree or disagree with this point of view? Why or why not? Use specific reasons and examples to support your answer.[范文]In the past, there have been many endangered animals. Now they are extinct. Does it matter? Has our environment been affected by their absence? Has the quality of our own life been changed? The answer to these questions is “Yes.” I t does matter if we destroy an endangered species habitat to develop more farmland, housing or industrial parks. There is a delicate balance of nature. If one small part is removed, it will affect all the other parts. For example, if certain trees are cut down, bats will have no place to roost. If they cannot roost, they cannot breed. If there are no bats, there will be no animal, or bird to eat certain insects that plague our crops.Our environment has been affected by the absence of certain animals. Certain flowers are pollinated by butterflies which migrate from Canada to Mexico. Some of the breeding grounds of these butterflies were destroyed. Now these flowers are disappearing from certain areas. We will no longer be able to enjoy their beauty.The quality of our life has been changed. America used to be covered with giant trees. Now we have to visit them in one small park. Rainforests around the world are being cut down to make room for humans. We will never be able to see or study this fragile ecosystem.I would encourage us humans to look for other alternatives for our farmlands, housing, and industries. We have alternatives; the animals do not.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关键字:知识产权、WTO、WIPO、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地域性、智力成果的跨国流动、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背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得到了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越高,国际贸易的发展水平越高。知识产权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国际贸易中的焦点和难点。因此,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国际贸易的必要前提。目前,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无不与国际贸易密切相关。《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世纪末通过的《版权条约》和《邻接权条约》的实施均与国际贸易有着密切的关心。最为典型的是1994年通过的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它是WTO规则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形成旨在通过规则的确立与实施,充分有效地保护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防止因对知识产权的无视或侵害而带来的贸易障碍及贸易扭曲。 因知识产权是法定权利,也是一国公共政策的产物,其权利范围和内容完全取决于本国法律规定。而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获得和保护的规定又各不相同,所以起初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地域性,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新的特征。随着经济,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智力成果的跨国流动趋势加强,各国知识产权权利人越来越希望在本国获得保护的知识产权在国外也得到承认和保护,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因此,从知识产权权利人角度看,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是保护权利人利益的需要。1 二、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一)知识资产的流动性和国际市场的竞争性决定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当今发达国家的新经济增长点。它保证了个人在专利技术上的受益,刺激了个人的创造能力,使现今科技不断向前发展。随着科技的发展,国内外的侵权行为与日俱增,仿制者的技术能力不断提高。特别在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更具有国际化的趋势,保护个人知识产权刻不容缓。而与技术开发成本不断上升、投资风险不断增加形成极大反差的是,伪造者的产品往往因低廉的价格处于优势,对开发者及其组织造成不可估计的损失。据WTO研究报告称,世界贸易中有2%即接近800亿美元属于假冒和防制贸易,严重的侵权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国际贸易,所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为保护个人及其组织应得利益、维护国际贸易正常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因素增长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 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因素增长,必然带来更多、更复杂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的类型越来越多。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商业交易发

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中对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区分 索引号:XJ087-0800-2011-00006 发布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监局发布时间:2011-12-01 18:01:59 《巴黎公约》对地理标志和商标进行了区分,但并未对这两个概念下定义。公司使用商标是为了在市场上将自己的产品与其它生产者生产的类似产品区分开来。其目的是对货物的生产者而不是地理标志加以区分。从另一个角度讲,地理标志并非局限于某一生产者,所有有资格使用的生产者均可使用。 商标一般都采用独特的符号、图案或单词,销售商用它们来区分和确定其产品的来源。独特的包装、组合色彩、建筑设计、产品类型及整体外观也可授予商标。 商标的拥有者具有将该商标使用于特定的产品及相关产品的专有权。相反,地理标志并不为任何生产者所专有,只要是其所指地区内的生产者都可使用。 地理标志和传统知识 索引号:XJ087-0800-2011-00004 发布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监局发布时间:2012-02-09 18:00:13 一般说来,传统知识包括以下内容:(1)关于动植物及其特性的知识;(2)关于矿物、土壤及其特征的知识;(3)关于有机物与无机物化合的知识;(4)工艺和技术;(5)促进个体卫生和福利的方法;(6)促进集体卫生和福利的方法;(7)艺术表达。 地理标志和传统知识具有以下共通之处: (1)地理标志和传统知识都属于公共领域。不论是传统知识还是地理标志,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对其进行独占的控制,它们都属于公共领域。 (2)地理标志和传统知识都可以永久存在。对于地理标志来说,只要产品与地理来源之间存在联系,且该标志未变成通用名称,就永远受到法律保护。许多土著社区认为其传统知识是一种遗产,只要其文化持续存在,其传统知识就应当永远受到保护。 (3)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与传统文化权利范围一致。地理标志是一种集体权利,凡是在当地从事生产活动、符合有关产品说明要求的生产商均可以使用该地理标志。地理标志的持有人不具有授权他人使用地理标志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将地理标志转让给地理区域以外的其他生产商。传统知识也是一种由本土社区共同享有的集体性权利,该社区的任何成员都可以使用,但社区任何成员都不具有将传统知识进行转让或者将其许可给社区以外的人使用的权利。 实际上地理来源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往往就是通过本土社区的人们运用传统知识和工艺融入了产品的制造过程中,地理标志可以使公众识别这些产品,从而更好地保护和促进持有传统知识之社区的经济利益。利用地理标志保护传统知识的国家还有法国、葡萄牙、匈牙利、摩尔多瓦、韩国、印尼、汤加、土耳其等。 应当注意的一点是,地理标志仅保护产品标志,并不保护产品所体现的传统知识本身,也不能完全防止盗用传统知识的行为。由于传统知识的范围十分广泛,地理标志的保护也不可能

专利保护的国际趋势及对策(上)

专利保护的国际趋势及对策(上) 一、时代发展与专利保护的国际化 专利是传统知识产权的三大支柱之一,因此,专利的国际保护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同时,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之所以“首先着眼于专利-(也)是因为专利对许多技术和商业领域影响巨大,还因为获得和实施专利权的费用总的来说高于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 从目前来看,所谓专利的国际保护的新趋势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即专利保护的国际化的新趋势和世界各国专利的保护的最新动向。 在专利保护的国际化这一领域,主要由于贸易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一直致力丁?建立一个全球统一的强有力的专利制度,从而降低专利费用,减少程序,最终有利于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在全球范围内迅速、便捷地获得被有效保护的专利和实施专利技术。这里讲的统一,不仅指专利申请、授权的程序一致,还包括实质上的统一的“世界专利”,即突破国家主权的藩篱,在世界范围内统一授权、统一有效的专利,从而也是在世界范围内以统一的力度保护的专利。但是,从目前来看,一方面由丁?民族国家的主权还是实现这一理想不可逾越的障碍,另一方面因为各个国家经济、政治发展水平不同造成的对专利制度需求的水平也不同,能提供的保护水平也不同,这又造成了打造“世界专利”制度的客观困难。因此,目前的专利国际保护的基石仍然是《巴黎公约》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专利的国际保护还仅仅停留在程序上逐步达到统一的进程中,离“世界专利”的目标还十分遥远。但是,随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和《专利合作条约》(PCT) 的生效,上述进程有加快的趋势。而随着《欧亚专利公约》(EAPC)的生效以及欧洲专利局(EPO)、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日本特许厅(JPO) 1997 年京都三方会议建立全球性专利审批制度共识的达成,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世界专利”制度的努力也提上了议事日程。 随着新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专利制度本身在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世界各 国都在对专利制度进行着不断的完善和探索。近年来,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逐渐反映到专利制度的建设上来,专利保护的客体呈扩大 之势。由于管理科学日臻重耍,甚至管理方法都存在被纳入专利法律保护的可 能性。专利制度设计本身包括申请、授权等制度也都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 二、PCT和TRIPS对专利国际保护的影响 1883年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各种工业产权公约中“最早、成员国也最广泛的一个综合性公约”。《巴黎公约》“保证了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在申请和取得专利、注册商标等工业产权方面,在其他成员国内享有某些统一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其核心是以互惠为前提的“国民待遇”原则。但事实上,所谓“国民待遇”原则并“不产生任何具有跨国效力 的工业产权”,成员各国在提供“国民待遇”时,以各国自己的国内法为依据。

保护濒危动物的演讲稿【精选】

濒危动物是指所有由于物种自身的原因或受到人类活动或自然灾害的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物种。下面是为大家收集关于保护濒危动物的演讲稿,欢迎借鉴参考。 保护濒危动物的演讲稿 亲爱的同学们,敬爱的老师: 大家中午好。今天,就让我来向大家宣传保护珍稀动物的小知识吧。 在开始之前,我首先我你们几个问题: 1、你认为,怎样才能保护动物呢? 2、可以有什么方式来保护呢? 3、怎么让猎人们不伤害动物呢? 请大家分小组讨论,讨论完了举手发言。 让我们一起来保护动物吧!先来读读保护动物的要求吧。 不要再不择手段地伤害危在旦夕的野生动物了,生态灾难不能重演朋友们,地球是我们的家,也是动物的家,我们保护动物,就是保护了地球,也就是保护了我们的家。 看,这些都是珍稀动物,这些是北极的动物,看它们毛茸茸的,多可爱呀!大家千万不能伤害它们。 请欣赏歌曲“我是一只小小小小鸟”。 这些也是珍稀动物,它们已经濒临灭绝了,所以,我们更要保护好它们了。 下面请再欣赏歌曲“猪之歌”。 让我们宣传宣传保护珍稀动物,让这个世界变得更加美好。我们应该多多向那些捕杀动物,特别是这些动物的人,让他们不再猎杀,让我们的世界变得更美好。 保护珍稀动物演讲稿 各位同学: 大家好!大自然创造了许多美丽轻灵、富有生命的精灵,它们聪明伶俐,温和可爱。但是它们已经被一些残酷的人类杀死,做成美丽时髦的奢侈品,我看到这些,难道不会觉得心痛吗?

4头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在枪声中瞬间毙命。这是3年前发生在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境内哈尔腾草原的一起特20xx年1月3日,一阵阵零星的枪声划破了哈尔腾草原的宁静。阿克塞县林业局的兼职巡防人员发现有陌生车辆非法潜入并有捕杀野生动物的嫌疑,便立即通过卫星电话向阿克塞县林业局报告。次日下午4时许,阿克塞县公安局与森林公安民警一道赶赴出入哈尔腾草原的各个要道盘查。经过4个多小时的围追堵截,于当晚9时截获一辆越野车,控制了4名嫌疑人,并发现了被肢解的野牦牛肢体和大量刀、斧、半自动步枪、子弹等作案工具。随后,警方顺藤摸瓜,经过5天5夜的侦查破获了这起特大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大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我为这些人感到耻辱,难道人和动物不可以好好在一起生活吗!? 20xx年2月9日晚上,施永全与朱云超在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内“小北港”浅滩处,将事先准备好的农药“克百威”撒在浅滩滩涂上,共毒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天鹅1只,野鸭20只。次日中午,二人联系黑车司机顾永仁进行送货,由顾永仁将毒杀的小天鹅和野鸭送到收购人朱耀香处。当天下午,顾永仁驾车送货途经陈家镇瀛陈公路、瀛东村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据查,20xx年1月至2月间,施永全、朱云超2人用上述方法,先后4次在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共毒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天鹅2只;绿头鸭16只、斑嘴鸭26只。这些人太可耻了,竟然外了自己的利益去杀害这些无辜的小动物,太可耻了! 朋友们,让我们一起来保护这些可爱的动物朋友吧! 保护野生动物演讲稿 同学们: 早上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每年十一月为全国“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早在100多年前,意大利传教士圣·弗朗西斯就倡导在每年的10月4日“向献爱心给人类的动物们致谢”。为了纪念他,人们把10月4日定为“世界动物日”。每年的这一天,世界各国的人们都会以不同的形式开展爱护动物的各种活动。 人类进化的每一步都离不开我们身边的动物。不幸的是,随着城市的扩张、环境的污染、人类对自然的无度开采,动物的家园被侵犯了,它们的生命正受到威胁。从娱乐项目中作为活靶子的野兔,到身体里永远插着管子被活取胆汁的月牙熊;从顷刻间轰然倒下的百年老林,到可可西里依偎在母亲尸体旁取暖的小藏羚羊……无不记着人类对动物、对大自然犯下的罪行。 在这个孤寂的星球上,动物是我们的芳邻,大自然是我们的家。爱护动物、保护环境就是爱护我们自己。同学们,一个人保护动物的能力有限,如果大家联合起来,力量就会无限!让我们每个人从“不吃野生动物;做动物的好朋友,不残害动物;用实际行动宣传和落实动物保护措施;对残害动物的行为予以谴责和举报”做起,以实际行动去抚平动物们流血的创口;构筑一顶屋檐,为那弱小的生命挡风遮雨;生出一对翅膀,插在地球背上,让她能够飞翔! 同学们,让我们提高自己的生态道德文明意识,为进一步营造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而努力吧!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和公约

?第二十九章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和公约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的保护 ?第一节概述(一) 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参加和签订的约定在参加国、签字国或成员国之间相互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协定或公约。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主要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二)《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海牙协定》 (三)《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四)《专利合作华盛顿条约》 (五)《专利国际分类斯德拉斯堡协定》 (六)《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七)《专利法条约》 ?第一节概述(二) (八)《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 (九)《为商标注册目的而使用的商品与服务的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十)《商标注册条约》 (十一)《商标图形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 (十二)《商标法日内瓦条约》 该条约目的在于协调各国商标法的差异,使各国商标保护逐步达到统一。 (十三)《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十四)《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与广播组织公约》 (十五)《保护录音制品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 ?第一节概述(三) (十六)《印刷字体的保护及其国际保存协定》 (十七)《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载有节目信号公约》 (十八)《避免对版权使用费收人重复征税多边公约》 (十九)《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 (二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二十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二十二)《制裁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的马德里协定》 (二十三)《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二十四)《保护植物新品种日内瓦公约》 (二十五)《科学发现的国际登记日内瓦条约》 (二十六)《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 (二十七)《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第二节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的保护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及传统知识的保护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 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之间的冲突问题。 (1)印度等发展中国家认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具有先天性冲突。主要基于两个理由。 (2)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认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并无冲突,主要理由有三。 (3)以欧盟为代表的国家看法折中。

06《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国际技术贸易法)

第七章国际技术贸易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国民待遇原则 优先权原则 临时性保护原则 保护的独立性原则 最低标准原则 强制许可原则 【真题】(2006年卷一第43题-单选) 【真题】(2009年卷一第42题-单选) (二)伯尔尼公约 基本原则 客体范围 权利内容 保护期 伯尔尼 公约 双国民待遇、 自动保护、 独立性 宽:文学艺术、演绎作品、实用艺术品、工业品外观设计 2项精神权利 8项经济权利 严格的权利限制 一般为50年 摄影和实用艺术品25年 作者国籍标准:公约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 作品国籍标准: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是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或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 【真题】(2003年卷一第674题-多选) 【真题】(2004年卷一第46题-单选) (三)★★★TRIPs 主要内容(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华盛顿公约) 注意: 1.工业产权国际保护和著作权国际保护的根本区别:工业产权国际保护意味着缔约国有受理其他缔约国国民工业产权申请的义务,但是否授权须根据其国内立法个案审查;著作权国际保护则意味着享有国民待遇的一旦创作完成,在所有缔约国自动获得著作权保护。2.TRIPS 协议的特点:(1)首次规定最惠国待遇原则;(2)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3)首次规定执法程序(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 具体: 1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首次)、最低保护原则、促进经济和社会福利原则 2.知识产权保护的七种客体: (1)版权:客体包括计算机程序、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内容包括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有哪些原则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有哪些原则? 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TRIPs协议为主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确立了下述原则,要求各个公约国必须遵守: 一、国民待遇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各成员国法律必须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以与本国或地区国民同样的待遇。如果是非成员的国民,在符合一定条件后也可享受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首先提出的,TRIPs协议予以了肯定。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约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某缔约方或非缔约方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缔约方。该原则是由TRIPs协议将其引进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与国民待遇原则不同,国民待遇原则所解决的问题是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平等对待本国国民和成员国国民。而最惠国待遇所要解决的问题则是平等对待各成员国国民,不得使一个成员国国民或者非成员国国民在其本国享有的待遇优于其他成员国国民。 三、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 其也是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为各成员方在对外贸易管理方面要增强透明度,要公布有普遍适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贸易协定、司法裁判及行政决定,除非有关信息和资料的披露有损于法律的实施、公共利益或当事人正当的商业利益。 四、独立保护原则。 所谓独立保护原则是指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各个成员国之间互不影响,一国对某项智力成果是否给予保护不取决于其他成员国是否保护,也不以其他成员国是否给予保护为前提,只要符合其本国法的条件就应当给予保护,或者拒绝给予保护。独立保护原则意味着:

知识产权在某成员国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并不必然导致该知识产权在其他成员国也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 五、自动保护原则(是在伯尔尼公约之中提出来) 自动保护原则仅适用于著作权的保护。所谓自动保护原则是指:作者在享有及行使该成员国国民所享有的著作权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只要完成作品的创造即取得著作权。 六、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是指,在一个缔约成员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又在规定期限内就同样的注册申请再向其他成员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的,可以享有申请日期优先的权利。即可以把向某成员第一次申请的日期,视为向其他成员实际申请的日期。享有优先权的期限限制视不同的工业产权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为向某成员第一次申请之日起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优先权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授予缔约国国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TRIPs协定予以了肯定。 以上内容是由四川力久整理编辑。

最新(完美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第十四章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一、巴黎公约基本知识 考点解读: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工业产权应做 最广义的理解,不仅适用于工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工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面粉等。 二、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和内容 考点解读: 巴黎公约确立的核心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和权利独立原则。这三项原则构成了该公约的实质性条款。 考点解读:在保护上业产权方面,缔约国国民在其他缔约国享 有与该国国民一样的待遇。成员国的国民或在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 所或营业所的非成员国的国民均能享有国民待遇。 图表妙记Ⅰ享有国民待遇条件

考点解读:专利的独立性是指巴黎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在另一成员国取得的专利权,同在其他国家就同一主题所取得的专利权是互相独立的。这一原则包含以下含义:①一个成员国对一项发明授予专利,其他成员同没有义务也授予专利;②某一项专利在一个国家无效或失效,不会自动导致该专利在其他同家取得的专利也无效或失效;③专利权期限在某国届满后,不会导致该发明在其他国家取得的专利权的有效期同时届满。 考点解读:《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并不是对公约所指的一切工业产权全部适用,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而对于商号、商誉、产地名称等则不适用。 考点解读:根据《巴黎公约》,享受优先权的条件是:(1)有资

格享有优先权的主体是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领域内有住所或者有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在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工业产权的申请;(2)作为优先权根据的外国申请必须是同一主题的第一次申请;(3)第一次申请必须是正规的申请,足以确定申请日期,这种申请以后即使被撤回或者被驳回,仍然可以作为优先权要求的基础;(4)在外国提出第一次申请的人和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第二次申请的人应当同一个人,“同一个人”包括了申请人的继承人或者受让人在内;(5)前后两次的申请主题必须相同;(6)第二次申请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考点解读:优先权必须在法定时间内行使,从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起算,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商标和外观设计的为6个月。 考点解读:优先权的效力是首次提出申时的日期被作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该申请日又被称作优先权日。 考点解读:《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必须依本国法律,对于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以及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临时保护的具体期间由各成员国国内法规定。 该项临时保护不应延长优先权期间。如以后要求优先权,任何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以规定其期间应自该商品在展览会展出之日开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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