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办法

学籍管理办法
学籍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及相关问题说明

1

一、制定《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背景

二、关于学籍管理的几个基本概念

三、制定细则所考虑的一些基本关系和总体思路

四、《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

五、相关要求及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2

一、制定《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背景

1.为电子学籍系统实施提供支撑。2012年年底,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函〔2012〕12号),并于2013年3月底在贵州省召开了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启动现场会,全面启动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建设工作。为落实《通知》和会议要求,我省下发了《关于全面做好全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黑教基一〔2013〕54号),并于2013年4月召开了黑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启动会。目前,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信息已经全部上传完成。学籍系统已经进入全面应用阶段,实现了全省范围学生注册、学籍信息维护、升级毕业、学籍异动等的信息化管理。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需要上位的制度保障,教育部下发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建立了统一的使用规则,为电子学籍系统实施提供支撑。

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或完善《办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各地实际统筹制定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办法。

2.为促进解决热点难点问题。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和《细则》提供一定的技术和制度支持,推动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如控辍保学、转学不规范、大城市择校、学生人数不准、冒领资助金等诸多方面的管理困难。

3.规范学籍管理,实现省内学籍对接。出台《细则》将改变省级层面缺乏总体制度安排导致的各市(行署、企业)学籍管理办法不一致、难以实现地市之间顺利对接的情况,适应当前流动学生学籍管理的需要,逐步实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教育服务和监管体系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

二、关于学籍管理的几个基本概念

1.制定细则的依据问题。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义务教育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县为主究竟管什么?

学校、校舍、校长、教师、学生、经费。《义务教育法》虽然没有直接提到学籍,但其中有一章是关于学生的,而学生与学籍是不可分的,学籍管理是学生管理的基础,也是学生管理的重要内容。

2.什么是学籍。学籍是指某个儿童少年作为某所学校学生的身份,也是学生在该校学习的资格。学籍具有唯一性、依附性(依附学生和学校)、流动性(随学生流动)。学生和学校构成了学籍的两个基本要素。正常情况下每个学生都应拥有一个学籍,对应着某所学校。学籍、学校、学生遵循三位一体原则。

什么是学籍管理。学籍管理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实施培养过程的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籍作为一种就读资格,存在“取得(学生)或建立(学校)、变动(升级、升学、跳级、留级、转学、休学、复学)、完结(毕业、结业、注销)”三个阶段。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对这三个阶段的审核管理上。

3.什么是学籍主管部门。直接对学校学籍业务进行管理、指导的教育行政部门,包括区县级、地市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一般的学籍主管部门,地市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时仅对其直管的学校而言。

我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高校附属学校,省属、市属学校问题,体育、艺术机构附设的义务教育班。高校不是学籍主管部门(不是一级行政机关),对于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其学籍主管部门一般指附属中小学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4.什么是学籍信息变动、学籍正常变动、学籍异动。

学籍信息变动:指学生的学籍信息的一项或几项发生变化。广义的学籍信息变动包括由于学籍变动导致的学籍信息变化,狭义的学籍信息变动不包括。本细则指狭义的学籍信息变动,需要人工更改。

学籍变动:正常变动和异动。

正常变动:升级、升学、毕业、结业、肄业。

异动:跳级、留级、转学、休学、复学、死亡

转学的三个环节:确定接收学校、办理学籍转接、接续学籍档案。

5.学籍管理制度与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国家层面: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围绕学籍信息管理制定制度

省级层面:学籍管理制度—围绕学生行为制定制度

细化落实全国性制度要求

不和全国制度冲突

不规定其它省份的义务(承认)

6.与学籍系统相关的问题

1)关于学校(机构)代码:2011年7月12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1)6号),规范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学校(机构)代码是所有中小学管理系统的核心和基础数据,学校(机构)代码管理是教育统计部门的法定职责。

学校(机构)代码由“学校(机构)标识码”和“学校(机构)属性码”两部分组成。

“学校(机构)标识码”是指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编制,赋予每一

个学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学校(机构)属性码”是对学校(机构)所在地域、城乡划分、办学类型、举办者等信息的分类编码,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管理需要进行拓展和调整。

新设置的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申请表》,加盖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上报教育部核准,由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学校(机构)代码。

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代码的更新和维护工作,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学校(机构)代码变动申请表》,加盖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上报教育部核准后生效。

学校(机构)有撤销、合并、升格等变动情况时,须对其学校(机构)代码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

学校(机构)被撤销的,其代码停止使用,但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保留。停止使用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的学校(机构)使用,以确保代码的唯一性。

有其他学校(机构)并入,学校办学层次、类别均未发生变化的,其学校(机构)标识码不变,学校(机构)属性码按实际情况变更。

因学校(机构)合并、升格等原因,使得学校办学层次、类别发生变化的,停止使用其原代码,按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赋予办法处理。

学校(机构)被合并的,其代码按被撤销学校(机构)的代码处理办法处理。

恢复办学的,重新启用原学校(机构)标识码,学校(机构)属性码按实际情况变更。

学校(机构)仅改变名称的,沿用原代码,但需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学校(机构)名称变动信息。

充分认识贯彻执行《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是对学校(机构)统一编制、及时更新、动态维护学校(机构)代码的管理制度,对于统一规范学校(机构)代码并及时更新、维护,提升教育统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消除信息孤岛,实现教育统计数据快速交换和共享,提高教育数据利用效率和效益,构建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具有重要作用。

基础教育部门和统计(规划)部门要互相配合,依据《管理办法》相应工作流程,处理好学校审批工作与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衔接。教育行政部门内负责学校审批工作的机构在处理学校(机构)的设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等有关业务时,须及时向负责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机构告知相关信息。

2011年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已建立了学校(机构)代码库更新机制,代码库随时更新,只要地方走完了规定的流程,代码管理系统就会赋码,赋码以后学籍系

统就可以调用。代码库的对外发布有两种,一种是以新的行政区划为依据,每年9月发布一次,另一种是对外发布,每三个月一次。内部使用不受发布周期的影响。

要推动把准确的数据如学籍管理系统的数据作为统计的依据,但还有不少工作要做,如提高数据的质量。未来的统计将不再是层层报数,而是直接从系统提数。实现这样的目标,需要基教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努力。目前数据质量还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人不全、人不准、数不全、数不准。

2)关于学籍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人员

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教发厅函[2013]91号),赋予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人员一个终身不变的唯一识别标识码。“个人标识码”是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为学校(机构)人员统一编制、全国范围内唯一、终身不变的识别标识码。个人标识码共19位,由1位类型码和18位公民身份号码或18位个人标识自编码构成,个人标识码的各特征码应依次连接,不留空格。

基本表示形式及说明如下:

(1)有公民身份号码的,个人标识码中类型码为“G”,18位公民身份号码是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编制执行。

(2)暂无公民身份号码(第二代)或原公民身份号码不可用的,其个人标识码编码办法为:

个人标识码中类型码为“J”,18位个人标识自编码由17位数字本体码和1位校验码组成。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6位地址码,8位出生日期码,3位顺序码和1位校验码。也就是身份证号的编码规则。

“个人标识码”后18位首选为“公民身份号码”,只有学校(机构)人员为外籍或中国公民暂无公民身份号码、原公民身份号码不可用时才可使用“个人标识自编码”。

公民身份号码若存在重码时,按“先入者保有”原则,后入者按暂无身份号码处理,“个人标识码”后18位使用“个人标识自编码”。

临时学籍号的生成规则是L+参照身份证号编码规则所生成的号码(6位学校所在地区划码+8位出生日期+4位随机码)。在目前存在三个问题:

一是少数学生没有身份证号码,全国学籍号是J(教育)+身份证号编码规则所生成的号码;

二是当地户籍管理部门为其编发的身份证号不符合身份证号编码规则,但这个身份证号确实是公安部门编发的,此种情况学生将来的学籍号为G(公安)+身份证号;

第三种情况是学生有身份证号,但录入系统的是错的,这些就是需要公安部认证后需要处理的问题学籍之一,目前提供身份证号后查不到的大多是此种情况,说明我们录入的数据质量有问题。

这些错误的身份证号待各地纠正后才能配发全国学籍号,学籍号的生成规则是G(公安)+正确的身份证号。

三、制定细则所考虑的一些基本关系和总体思路

(一)基本关系

1.细则与各地市学籍管理办法的关系。(学籍管理具体规定)

2.细则与学籍系统的关系。细则:基础、支撑、规则;系统:落实、方式、工具。

3.纸质学籍档案与电子学籍档案的关系。现实与未来。

4.通过学籍系统实现的工作流程和其它工作环节的关系。如转学的各个环节。

5.强化学籍管理与方便家长的关系。既不能导致家长让孩子随意转学,又要方便家长转学。

6.民办学校之间、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之间的关系问题。

7.与规范办学行为的关系。

(二)总体思路

一是省级统筹,属地管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是基础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提出的基础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和《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并充分考虑到各地学籍管理的实际情况和较大差异,《办法》中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在学籍管理中的具体权限和职责,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办法》的实施细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办法。

二是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学籍是指某个儿童少年作为某所学校学生的身份,也是学生在该校学习的资格。学生和学校构成了学籍的两个基本要素。正常情况下每个学生都应拥有一个学籍,对应着某所学校。一些地方对学籍的取得、变动、丧失、恢复、完结等方面的规定和管理不够严谨,出现了一人多籍、人籍分离、有人无籍等问题。(目前仍然存在问题。)

为确保中小学生学籍的唯一性,规定了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就要为其建立学籍,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学籍号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同时规定了,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为确保学籍内容真实、及时记录学生基本信息和学习情况,也为了确保学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数据更新的及时性,防止出现学生在原学校“不辞而别”,在新学校无从登记和无法统计,确定了“籍随人走”原则。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三是动态监管,全程跟踪。学籍管理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全面、全程记录学生的成长经历。为全面记录学生的成长情况,《办法》《细则》立足促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设计了学生学籍档案基本内容,除包括学籍基础信息外,还包括学生的综合素

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体质健康测试及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学生在校期间的奖励信息,以及享受资助信息等。

为完整记录学生的成长过程,《细则》规定了学籍变动,包括正常变动(升级、升学)和非正常变动(转学、休学、复学、出境、辍学、跳级、死亡)处置的办法和流程;

《细则》覆盖了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的情况,还考虑了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问题。总之,《细则》力图构建跨地域、贯穿义务教育阶段、动态监管、全程跟踪的综合体系。

(三)所考虑的重要问题。

1.关于《细则》的适用对象。根据教育事业统计,《细则》确定了适用对象,即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高中教育另有规定,不适用本细则。对于残疾学生和转入工读学校的学生,考虑到家长担心孩子可能受到歧视,本着尊重家长意愿、保护学生利益的原则,根据主管部门意见和一些地方现行的做法,采取变通方式,即规定学籍可保留在原学校。

《细则》中的学校分类及其他指标解释均依据教育事业统计。

2.关于“借读生”问题。为应对学生流动,近年来,在学籍管理中陆续引用了“借读生”的概念。我们认为,“借读”一词的存在,不符合基础教育管理发展方向,也是造成一人多籍的原因。因此,《细则》没有采纳“借读生”概念,而是要求按照学生实际就读学校及时转接学籍。因全国学籍档案样式和信息项目一致,借读和正式学生不应再有区别。

3.关于转学问题。转学是最常发生的学籍异动,涉及教育公平、流动儿童、控辍保学等问题。教育部将转学分为三个阶段,即确定接收学校、办理学籍转接、接续学籍档案。《办法》对第一阶段即如何确定接收学校做了统一规定。《细则》对具体操作流程进行了统一规定。

关于办理学籍档案转接,《办法》做出了具体时限规定;没有规定具体转接方式,电子学籍档案转接由网络自动完成,纸质学籍学籍档案转接,转出学校应采取稳妥方式进行。《办法》要求转入学校在原档案基础上接续学籍档案。

关于转学时是否需提供纸质材料盖章的问题。在系统中审核就相当于盖章,所以要转变观念,简化流程。(教育部)

《细则》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做了调整。(转入教育局统筹、四方)

4.关于控辍保学问题。控辍保学仍是我们当前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面临的重要任务。《办法》、《细则》以有利于各地开展控辍保学工作为着眼点,进一步细化了《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要求:

一是规定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并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将其学籍分类管理。

二是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三是在转学流程中,也特别要求有转学意愿的学生先确定接收学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所以转学是转入学校发起。

四是在保障措施中也规定不及时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要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5.关于学籍档案的内容。学生学籍档案内容设置遵循有效、适度、够用原则,并为全面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等留出空间。主要包括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获奖材料、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体质健康测试及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享受资助信息;同时,电子学籍系统还为我省学籍管理工作提供个性化设计和选择。

6.关于学籍信息安全。学籍信息作为一种资源,它的普遍性、共享性、增值性、可处理性和多效用性,对于学生管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同时还具备应用上的专属性,所以产生了学籍信息安全问题。实质上就是要保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信息资源免受各种类型的威胁、干扰、破坏和盗用。(各部门)

为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安全,《细则》特别强化了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包括指定专门的学籍管理员,建立学籍信息保密制度,对于泄露学生学籍信息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责任等。

学籍信息导出的管理与责任问题。采用调用方式向各地开放学籍数据,供各地应用。(通知)

7.关于学校违反规定有关行为。

“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指学校凭空杜撰学生,或学生存在但个人基础信息、信息变更或学籍变动不真实。

“不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指学生在某校就读,学校应该但没有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指学校出于某种主观故意,对符合转学条件的转学申请不予审核、不为学生转出学籍档案或拖延办理超出规定时限的行为。

四、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

《细则》共11章58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规定《细则》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对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的方式,实行的“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规定了省、市、县、校四级在学籍管理中的职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其管理和服务功能,提高基础教育现代化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

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义务教育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义务教育学生)。

第三条我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使用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由教育部宏观指导下的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的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地和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组织实施省级系统个性化应用功能开发。

市(行署、企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所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市(行署、企业)学籍管理具体规定;统筹安排本市(行署、企业)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问题学籍处理及其它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直管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市、区、企,以下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注册审核、初中招生审核、问题学籍审核、问题学籍仲裁、关键数据变更审核、学籍异动审核、毕业升学等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采集、校验、注册、上报、汇总,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学籍注册、招生、问题学籍处理、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异动、毕业升学、控辍保学、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留守儿童信息更新、学生近期照片更新等;根据实际情况实时更新本学校的各项基本信息,及时对学校的年级、班级、班主任、校长姓名、学籍管理员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进行变更。学校的在校学生数必须与电子学籍系统中录入人数一致,并相对应。

第四条各义务教育学校根据国家、省、市、县(市、区、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本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

第二章招生、入学共9条,规定了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入学时间、原则、办法,以及班额限定及分班办法。

第二章招生、入学

第五条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均实行秋季招

生、入学,不应在非招生期间招收新生入学。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合理确定,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籍主管部门根据招生计划,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设置所管辖学校的招生人数,学校按照招生计划招收学生。需要调整或变更招生计划的,由下达计划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就近”

的原则,就近安排进入当地公办小学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服务区范围内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在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和备案。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跟随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以及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居住、就业等证明,到居住地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学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第九条自愿进入民办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法定监护人按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或招生方案实行免试办理入学手续。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或招生方案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新生应凭入学通知书按时到学校报到。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到学校报到的,依照有关规定督促其法定监护人送子女到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每年度招生结束后,学校应该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新生进行电脑一键均衡分班,确保同一年级各教学班人数、男女比例相对均等。严禁分设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分班结束后应对分班名单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利用电子学籍系统严格控制班额。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班额达到上限的,该班原则上不得再接收任何形式的转入学生。

第十三条新生招生工作由招生部门根据当地招生政策和规定程序进行。义务教育学校不准招收已经毕业的学生回学校重读。

第三章学籍建立。共11条。规定了学校学籍档案的基本内容,学生学籍档案的内容,办理程序,各学段学籍衔接办法,以及学生关键数据变更的基本程序。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学籍档案。学校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校基本信息表(附件1);

(二)校区基本信息表(附件2);

(三)在校生分班名册(附件3);

(四)学生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情况(附件7,8,9);

(五)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件4);

(六)毕业生花名册(附件5);

(七)义务教育证书存根(附件12);

(八)学历证明存根(附件11);

(九)相关凭证资料、学生奖惩材料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十五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电子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获得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十六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参加社区服务、公民道德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实践与创新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十七条电子学籍建立程序为:

(一)学校向学生下发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附件6)。

(二)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后交回学校,经主办教师、学籍主管校长审核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下发给学生和其法定监护人再次确认签字。

(三)经学生法定监护人、主办教师确认签字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将学生学籍信息录入或导入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获得学籍号,电子学籍正式建立。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建立电子学籍时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问题学籍,包括无身份证号、身份证号重复和有关信息重复等情况。处理方式为删除、佐证和变更。

第十八条已经在学前教育阶段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获得学籍号码的小学一年级新生,其学籍档案通过规定程序从相关系统中提取,学校接续管理学生电子和纸质学籍档案,按规定时间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其学籍转为小学学籍。

第十九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对口升学原则,为每一所小学合理划定对口直升初中,核准对口初中招收学生名单,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招生功能,将招收小学毕业生名单录入到招生模板,使其关联对口初中,完成相关招生手续。学生学籍由小学学籍转为初中学籍。对口初中学校按直升小学毕业生名单接续管理学生电子和纸质学籍档案。同时,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作为疑似辍学处理,待恢复入学后补录、更新学籍信息。

第二十条在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的学籍,由所在学校建立。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普通初中小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教育任务的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学籍。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可不计入一键分班名单。

第二十一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违反规定跨学区招收的择校生,不予建立学籍。民办中小学校违反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规定自行招收的学生,不予建立学籍。

第二十二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各级学籍主管部门、各中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学生学籍进行查重。

第二十三条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电子档案永久保存,纸质档案保存时限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学籍档案。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家长提出修改学生基本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县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学生姓名、身份证信息变更情况县级学籍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学期末报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转学。共5条。规定了学生转学的原则、条件以及转学流程。

第二十五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一)学生户口随家长户口在国内、省内迁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要尽到监护义务,不得允许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居住),新户口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二)学生随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以工作调动证明为准)或实际居住地(以房产证为准)在国内、省内变更的,现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城市小学生全家在区内迁居,新居住地离就读学校较远的原则上可以转学,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视情况确定转入学校;城市初中学生全家在区内迁居的,原则上不予转学。

(三)农民工子女(需提供家长务工证、居住证、暂住证等)、军人子女等特殊群体确需转学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学流程如下:

第一步:学生法定监护人填写《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8,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基本信息)。

第二步:学生法定监护人持填写好的《转学申请表》到现就读学校及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盖章。

第三步:学生法定监护人将加盖现就读学校及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公章的《转学申请表》提交至转入学校学籍教育主管部门,转入学校学籍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相

对就近入学原则,根据学校规模、班额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接收学校,并在《转学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学流程如下:

第四步:学生法定监护人持加盖转入、转出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出学校公章的《转学申请表》到转入学校。

第五步:转入学校在学籍网上提交相关转学材料(户籍迁移证明、工作调动证明、房产证明、进城务工人员务工证明等),启动学籍转学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时限予以核办。跨省转入、转出的,还须符合其他相关省份的学籍管理规定。

(同地市跨县区、跨地市之间转学?教育部答复)

第二十七条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商定。

第二十八不允许学生择校转学。城区内、县城内初中、小学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允许转学。休学期间不允许办理转学。原则上不允许跨年级转学。五四、六三学制过渡年级学生转学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学生家长提出跨年级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办理。

第二十九条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接收借读学生。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转入、转出学校及学籍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规定日期予以核办转学手续。

转学情况由各市(行署、企业)教育主管部门汇总相关信息,并于每学年末报省教育厅备案。

除普通中小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二十九条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接收借读学生。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转入、转出学校及学籍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规定日期予以核办转学手续。

转学情况由各市(行署、企业)教育主管部门汇总相关信息,并于每学年末报省教育厅备案。

除普通中小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共3条。规定了学生休学复学的条件及操作程序。

第三十条学生因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确需休学的,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黑龙江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核准。学生因伤病申请休学的,需提交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等材

料;学生因其他特殊原因申请休学的,需提交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作为《黑龙江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休学,极特殊情况需要休学的,审批要从严掌握。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或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由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黑龙江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出具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学校审核,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办理复学手续,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年级。

第六章留级与跳级。共2条。规定了义务教育学生的留级以及跳级条件。

第三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准许留级。

第三十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跳级。德、智、体、美等方面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确实需要跳级的学生,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附件10),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核准的,可以跳级。学籍注册的当年不允许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核准跳级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跳级不能跨学段、跨学校。(比例)第七章退学与辍学。共4条。规定了退学与辍学的条件及办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除因出国定居或丧失学习能力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退学其学籍档案保留在学校。

第三十六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由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凭学生有效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到现就读学校提出退学申请,填写《黑龙江省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9),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退学,由学校按规定程序注销退学学生的学籍,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学生出国定居后又回到境内并仍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的,凭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回原学校办理恢复学籍手续,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学生出境未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的,学校按照辍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学生因失踪、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的,学校须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其学籍。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十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且学校无法

与其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做疑似辍学处理。同时,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学校应及时登记疑似辍学或辍学学生信息、返校信息,以及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采取控辍保学措施情况。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3个月以上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期末通过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八章升级与毕业。共5条。规定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毕业升学的条件,以及证书样式。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升级时间为每年8月10日。学生的毕业(结业)操作应于7月30日前完成。

第四十条凡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升学、就业、服兵役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未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或中途出国留学等原因离开就读学校的学生,应为其出具学习经历证明。

第四十二条学生毕业证书遗失,一律不补发,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核实后出具学历证明。

第四十三条毕业证书(附件12)、学历证明(附件11)和学习经历证明(附件13)规格式样,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初中毕业证书省级统一印制、其他地市印制),由学校颁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核准、编号、验印。

第九章考核评价与奖励处分。共5条。规定了学生评价及奖励的基本办法以及处分的类型。

第四十四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并将学生的学业考试信息、体质健康评价、综合素质评价、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会服务和社会实践、奖励与处分情况等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记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校应将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告知其法定监护人。

第四十五条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其他方面的评价结果对学生进行排队或公布名次。

第四十六条对在德、智、体、美等诸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学生获奖情况,应全面详实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纪律和犯有错误的学生,要以说服教育为主,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学生处分决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

学校不得对受处分的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十八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相关学校要做好学籍变动的管理工作,确保这些学生具备义务教育学籍。解除刑事处罚和收容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章保障措施。共6条。提出了学籍管理的保障措施。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强调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要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设施与设备等保障条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第五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设置学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单位或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政治可靠、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娴熟掌握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各项内容、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各级学籍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须报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证书)

第五十一条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五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省级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五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及时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不及时为已接收学生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及时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没有正当转学手续私自接收学生就读的;

(九)以赞助费、捐资助学、教育基金等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费用的;

(十)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章附则。共4条。规定了外籍及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办法,以及本细则的实施时间等。

第五十五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各市(行署、企业)、县(市、区、企)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

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或完善本地学生学籍管理实施意见,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七条本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八条本细则由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一处是省教育厅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五十五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各市(行署、企业)、县(市、区、企)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或完善本地学生学籍管理实施意见,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七条本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八条本细则由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一处是省教育厅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五、要求

(一)有效开展《细则》培训工作。要逐级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细则》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培训到校。

(二)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各级要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

(三)营造实施《细则》的良好舆论环境。要利用门户网站、家长通知书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重点介绍必要性、重要性和预期成果。要取得家长理解和支持,使《细则》家喻户晓。教育部门认识到《细则》对于科学决策的价值,让学校感受到对于提高整体管理水平的作用,让家长和社会体会到教育部门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服务水平的坚定决心。

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招生入学

1.关于入学年龄。

2.关于班额设置。

3.关于一键分班。

二、学籍异动

1.转学(五四六三之间、跨区县、民办)

2.休学(毕业年级)

3.跳级(比例)

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三、地市权限(风险评估)

1.跨区域招生、转学核准。

2.学生身份证号、姓名的关键数据变更核准。

3.对特定学校(如民办)学籍注册管理。

教育部意见。

下一步打算:加大过程性指导,加强管理,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治理。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转学核办(时限)

二、规范佐证材料上传(转学、仲裁等)

三、仲裁(协调好)

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专业水平、入学资格、身体健康等方面的复查。 专业水平和入学资格复查应在报到一个月内审查完毕。 对于专业招生考生中弄虚作假、入学资格信息虚假等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生的入学资格。 学校应在两周内对学生进行体检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备案,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经复查证实患有疾病或生理缺陷不适宜相应专业学习并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和专业学习要求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休学手续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病愈后于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者,准予复学;复查仍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后,学校编制《新生注册备案登记表》,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育厅每年秋季生备案时间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第四条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新生即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课程等方面的表现和成绩。 取得学籍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在校生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奖励政策等。 新生入学第一年两个学期均为试读期。 试读期学期考核不合格者(参照“考核与管理”有关条款),可延长试读期一次。 试读期延长以学期为单位。 延长试读期的学生必须签订《西安音乐学院附中学生试读协议书》。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日期返校、缴费、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并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考核与管理第六条学生考核包括学生日常表现考核、课程成绩考核两个方面。 日常表现考核、课程成绩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 考核结果应如实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将予以相应的学籍变更处理。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 理办法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普通小学、初中(不含职业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为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管理办法,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承担其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承担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籍主管部门报批。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审核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和学籍档案管理等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 第六条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和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省级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部署全国统一的学籍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入网资格进行审查,指导、督促学校使用学籍系统,应用学籍系统及时审批学籍变动。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采集和日常维护,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七条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为其申请学籍号,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学籍系统及时审核学生学籍。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 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学生自动离校,经 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 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 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 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XX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万冲镇三柏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校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1、一年级新生的入学。 (1)审核入学资格。凡属我校招生范围的学龄儿童,由校领导把关,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户口本及户口复印件和接种证严格审查入学资格。 (2)新学期开始,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进行注册。如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可延期注册。 2、新生入学后,一年级班主任在一个月内填写“学籍卡片”,并编制花名册,报送万冲镇中心学校建立学籍档案。 3、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到学校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二、转学、借读 1、凡从外地随家长迁入我辖区的学生,必须持转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依班额情况,经校长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2、非本辖区来我校就读,经学校领导审核转学手续,合格可插入合适年级。 3、凡在校学生随父母迁居外地,要求转学的应由家长到万冲镇中心学校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4、转进、转出的学生都要进行登记,并装入档案。 三、休学、复学 1、学生因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时,可持医院证明,家长签字的休学申请书,向学校申请休学,经班主任审核,校长批准后,

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为一年。 2、学生休学期满或病愈后持休学证,医院证明回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按学生实际程度编班。 3、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办理延期休学手续,经校领导批准后续休学。 4、学生休学期间申请提前复学者,经校领导批准,按其具体情况编班。 四、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包括的内容 1、学生花名册; 2、转学登记册; 3、转入、转出学生花名册; (二)、档案管理的规定 1、除健康卡由卫生老师负责管理外,其它有关材料一律由教导处管理。 2、档案管理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应严肃对待,不得草率马虎,凡有关学生档案登记的各种表格一律按统一规定填写,做到整齐准确,统一规范。 3、凡转入学生必须向学校索取转学证;凡转出学生要开出转学证,并分别登记归档.

学籍管理工作制度

临泉县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学籍审核制度。按照“谁主管、谁审核”的原则,乡镇中心校和县直学校负责审核学校上报的新生学籍信息和变动信息,县教育局对乡镇中心校和县直学校上报的学籍数据进行审核,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二、学籍管理责任制度。建立诚信承诺制,县教育局和乡镇中心校(县直学校)签订学籍管理责任书。建立公示制度,学校将本校在籍学生名单分班级在本校予以公示;县教育局对学校上报的学籍信息和录入审批程序进行抽检,抽检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三、学籍核查制度。乡镇中心校每学期对本辖区所有学校学籍数据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每月按时上报变动学生信息。县教育局每年对全县学籍数据按一定比例进行核查,核查结果通报全县。 四、学籍管理考核制度。县教育局制定学籍管理考核办法,考核方式以日常管理工作考核和数据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主要有学籍管理员配备、培训、工作条件保障情况,新学年数据采集录入审核情况、数据异动维护情况、数据核查情况,信息安全保密情况。考核结果纳入乡镇中心校和县直学校年度工作目标管理督导考核。 五、学籍管理安全制度。学籍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由学籍管理员掌管,定期修改密码,确保安全;学籍信息录入后关键信息的修改须经县教育局批准,不得随意修改学生信息;学校在应用数据时要严格执行保密有关规定,确保基本信息不外漏、不被非法利用。

学籍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规定,做好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和数据维护工作。 二、负责新生学籍信息采集和审核,按要求上报有关学籍数据和统计报表,做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做好学生学籍变动工作。对学生转入(出)、休(复)学、跳级等进行严格把关,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报学校领导同意后,出具相关证明,并按规定从学籍管理系统做出相应操作。 四、每学年结束时,及时维护毕业生信息,并从学籍系统中进行毕业操作。 五、加强学籍动态管理,每月按时上报变动数据。及时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六、建立和保管学生档案,及时对学生的简历、成绩、评价、奖励、处分等信息进行录入和维护。 七、做好学生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县教育局主要领导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八、维护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网络,保障网络的正常和安全。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汇编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实行学籍管理分级责任制 小学学籍实行分级负责管理,既教育局依据省市文件规定相关政策,教育科通过中心校间接管理全市农村小学学籍;各镇乡中心校安排专职人员(小学教研员)负责所辖小学学籍的验章、管理。 学校由教导处负责学籍的管理工作。 二、严格学籍管理权限和手续 省、市教育部门有关学籍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是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各校一定要严格执行。 (一)入学 依据省市文件,学校接收新生入学时应首先认定该生是否属于学校服务范围,坚持“两个统一”的原则:既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统一,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地户口薄、房产证明到就近小学报名登记入学。教育局和各小学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学生身份,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一律不得接受,一经查出违反规定入学者,一律清退。 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原居住地户口薄及以上证件到教育局指定的学校登记借读。 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学生入学后,由教育局按上级规定统一为一年级新生建立学籍(借读生建临时借读学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乡镇学生学籍号由中心校统一编排。

1、转学条件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者。学生转学必须提供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和房产证明(房产证或购房有效票据)。 2、转学手续办理程序 A、由乡镇小学转往城区小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B、乡镇之间相互转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转入校所在地中心校审批。 C、外地转入我市的需持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住房证明到教育科审批。 D、由我市转往外地的,需持转学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对符合转学条件并按规定经中心校或教育科审批的学生,接收学校核实无误后应在三日内安排学生入学。 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原学校和所在地中心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未按规定审批,各中小学不得私自接收学生转学。 转学在每学期初开学两周内办理,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学生转学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教基一〔2014〕2号 各市(州)教育局,东风场区教育处,各县(市、区)教育局,厅直中小学:为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根据《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泛宣传,切实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在调动中小学校积极性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关情况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一处。 甘肃省教育厅 2014年1月23日

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市”)、 , 学籍管理工作。 2.负责本县中小学校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审核、报送工作。 3.负责印制、发放、验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证和完成证书。 (四)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职责 1.负责本校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2.负责办理本校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的审核报送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树立厚德、博学、唯实、求新的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注册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

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一年之内如果病未痊愈的,可适当延长一年,但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四年。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按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

大同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大同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全市中小学学籍电子注册制度的全面实施,使我市学校管理信息化建设迈进了一大步,使我市学籍管理工作实现了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用计算机管理学籍对加强学校管理工作,对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有效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流失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全面落实大同市教育局同教基字[2002]14号《大同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保证我市学籍注册制度的顺利实施,特制定以下细则。 一、学籍管理体制 全市学籍实行计算机管理,统一使用大同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软件,学籍管理实行学校、县、市三级管理。全市高中和市区范围的市直、企办、民办中小学的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各县(区)的初中、小学的学籍由各县(区、含同煤集团教育处,下同)管理。 二、学籍管理功能 学籍管理信息化便于随时掌握全市、全县、各学校的学生和学校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基础教育规划、统计和评价提供准确、详实的依据。电子注册学籍,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时发现并掌握各学校学生流动、流失情况,及时拿出对策,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实施监控。 三、入学、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备案 1、凡新学年入学的全市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高中一年级的新生都要填写《大同市中小学生学籍卡》并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2、学籍编号共十四位:第一、二位为年份代码;第三、四位为县区代码;第五位为学校办学性质代码(公办学校为1,企办学校为2,民办学校为3);第六、七、八位为学校代码;第九位为学段代码(高中为1,初中为2,小学为3);第十、十一、十二为班级代码(全校的班级代码不得重复);第十三、十四位为各班学生流水号。 3、各学校要打印一式两份(高中学校为一式三份)的新生学籍卡,分别留存学校和上交县(区)教育主管部门(高中学校再交市教育局一份)。 4、各学校在新生入学学籍计算机录入后,由学校版管理软件将新生学籍自动生成统一格式的上报盘,各学校于每年9月底前,将新生学籍花名册和软盘报送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学籍注册(高中学籍同时到县区和市教育局注册)。 5、各县区教育局于每年10月底前将所辖中小学新生学籍的数据盘报送市教育局基教科完成学籍备案。 四、学籍管理期报制度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学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新生入学应当持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和《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资格期限为1年,学生在提交申请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由招生部门确定,教务处备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

学籍管理办法

咸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咸阳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行以县级教育管理部门为主的多级管理体制。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的宏观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学区)、学校学籍管理,完善管理措施,实施标准化管理。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负责本辖区义务教育段学校的学区划分;直接管理初中段学籍,负责颁发义务教育证书,指导监督基层教育管理部门和辖区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接受市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乡镇教育管理部门(学区)负责辖区内小学段学籍管理,负责辖区内的控辍工作,负责颁发小学毕业证书。建立健全辖区内小学段学籍档案,接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中小学学籍由学校审核、

编制、管理。学校要按照上级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籍管理档案资料,学生的学籍和相关的统计资料必须完整,填写规范,分类整理,及时归档。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专(兼)职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必须要参加相关培训学习,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实行秋季招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公办中小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 小学必须依法接受辖区内适龄儿童免试入学,学校不得招收不足龄儿童入学。残疾适龄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应同步实施义务教育,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鼓励适龄残疾儿童到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学习。 初中必须接受服务区所有完成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学生免试入学。 公办学校应严格按学生户籍所属服务区进行招生,未经履行相关手续,学校不得擅自招收服务区以外的少年、儿童入学。 第五条: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xx中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xx中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市教育局教育科审理。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2、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按时复学。,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浙教基[2004]172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试行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教基[2004]17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随着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1991年原省教委颁布的《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浙教普字[1991]第378号)中的许多款项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为此,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制订了《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制订了《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本的常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学年都要检查贯彻执行的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和完善学籍管理机制。 附件: 1.《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2.《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3.《浙江省学前儿童入园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教育厅 二OO四年七月八日

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科学生管理。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以学生为本的原则,在保障学生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从严管理,强化教育,规范学生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秩序,形成良好校风,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条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本院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应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后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转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应到学院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

xx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xx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1、新生入学 (1)学校按上级教育部门下达的招生数和招生条件录取新生 (2)新生须按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并注册。无故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并上报上级行政部门。 (3)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组织学生填写《新生基本情况登记表》,并办理学籍建档 2、学籍变更 学生除升级外,学籍变更情况包括:转入、转出、退学、休学、复学等。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初,对上一学期在籍学生学籍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上报。 (1)转入 凡转入我校的学生须经我校校长同意接收后,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到县教育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各班主任根据教务处开具的接收证明接收转入学生。 (2)转出 需办理转出手续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校长审批后,由教务处开具转出证明,并按详尽的转学程序办理,留有相应的记录 (3)退学 因危机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可由本人及家长提出退学申请,由班主任、校长审批后,可办理自动退学手续 凡退学学生,不再恢复学籍。 (4)辍学

学生一周不到校学习,经班主任和学校家方动员仍不返校上课的按自动退学处理,上报上级行政部门并注销学籍。 (5)休学 学生因危机疾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必须休养或较长时间治疗,由本人申请,班主任、签字,校长审批后,报教育局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为一年。 一年期满仍需继续休学者,应到校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不办手续仍不到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6)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后要求复学的,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导处审查校长批准,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可以坚持正常学习,才能复学。 学生复学后,由学校根据其学力水平,决定随原届就读或下届就读。随原届就读的学生若未参加有关学生会考,须补考 3、学籍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新生入学后,学校立即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记载学生基本情况、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身体情况等。学籍档案管理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如实记载情况,各时期应反映的项目不留空白,学校、教师盖章、签名俱全。 (2)学生有学籍变更情况,学校在学籍材料中作出记载。 (3)会考成绩根据县中招办制定的详尽办法进行管理。 (4)档案为永久保留的历史资料,学生学籍档案可作学校办学记录之一,也可供日后的需要进行查证,学生离校后,学校仍予以保存。学生被高一级学校招生录取,录取学校带走学籍表正表后,学籍表副表仍留在学校。

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学生照片规格及修改方法

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学生照片规格及修改方法 一、学生照片规格: 1.淡蓝色背景颜色,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头像数码照片。 2.照片规格:26mm(宽)×32mm(高),分辨率150dpi以上。 3.人像在相片矩形框内水平居中,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常戴眼镜的学生应配戴眼镜,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4.数码照片要求为jpg格式。照片文件大小应小于60K。 二、学生照片修改方法: 今日学籍管理员要建立新生学籍,照片的修改遇到了小小麻烦,研究了一会,尝试了几个软件都不是特别好用,最终在网络上找到了用ps处理的好办法。在此和大家分享。 1、单张照片处理方法: 在PS中执行文件—打开照片,执行:“图像”—“图像大小”,打开“图像大小”对话框中,首先在最下方的分辨率选框中输入150dpi以上的分辨率值,然后,在中间文档尺寸大小框中输入宽26mm,高32mm(注意单位要选择正确),上方的图像大小框中的值就不管了,其他选

择默认,点击确定即可。 2、批量处理照片方法:(此部分来源于网友分 享。) 1.打开Photoshop,按alt+F9,打开“动作”面板; 2.然后点击上面图片下面一行中那个文件夹标志的“创建新组”按钮,名字自己起,我起的如图,在这个组下点击文件夹右边那个“创建新动作”按钮,在弹出的对话框中名字写“改变图片大小”到这里PS里的按钮千万不要乱点了,不然电脑会罢工。进行下一步骤。 3.打开“文件”下拉菜单,打开一幅图片,在“图像”下拉菜单中选择“图像大小”,在对话框中输入你所需要的图片大小参数,按ctrl+alt+shift+s存储这个图片,存储位

云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云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养教育,规范学校治理,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义务教育时期学生学籍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适龄儿童、青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同意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青年(包括跨区域流淌的适龄儿童、青年)。 第四条本《方法》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学校要逐步过渡到建立健全学生电子档案治理系统。 第二章入学 第五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设置能满足本辖区内适龄儿童、青年就学的学校,确定各中小学校的服务区域,组织和做好适龄儿童、青年按时入学工作。 义务教育时期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第六条义务教育时期新生实行就近免试入学。所有承担九年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服务区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青年入学。 新生分班要均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 第七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同意九年义务教育。 残疾适龄儿童、青年同意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农村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政府或托付中心学校,按照当地文化户口册提供的适龄儿童名单,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

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时刻带子女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由学校负责填写《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登记册》(以下简称《登记册》),并打印或填写《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卡》(以下简称《学籍卡》)。 城镇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适龄儿童监护人按照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服务范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刻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服务区的户籍、居住情形(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或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不符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际情形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乡(镇)政府或托付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十五天前向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监护人带子女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刻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九条农村初中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学校每年七月,在乡(镇)政府主管领导的主持下(教育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将全乡(镇)所有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学籍档案交乡(镇)初中学校,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学校、初中学校、乡(镇)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各存一份。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小学毕业生名册在七月底前向所有新生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刻到指定学校报到。 城镇初中新生入学,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七月底前,将本辖区范畴内小学毕业生,按照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形按初中的服务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按照接收的新生名册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刻内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十条民办学校(含公办民助学校,下同)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入公办学校就近入学招生打算的,按照上述方法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打算的,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招生方法在规定的时刻、地域范畴招生,新生名单报驻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第十一条对农村义务教育时期所有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

(完整版)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 (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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