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颁发部门:伦敦

发布日期:1969-06-23

生效日期:1982-07-18

各缔约国政府,愿为国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制订统一原则和规则,认为缔约一个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经协议如下:

第1条公约的一般义务

各缔约国政府,应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各项规定和它的附则,附则应视为本公约的组成部分。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意味着引用上述附则。

第2条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公约所用名词含义如下:

(1)“规则”是指本公约所附的规则;

(2)“主管机关”是指船旗国的政府;

(3)“国际航行”是指由适用本公约的国家驶往该国以外的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为此,凡由缔约国政府对其国际关系负责的每一领土,或由联合国管理的每一领土,都被视为单独的国家;

(4)“总吨位”是指根据本公约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

(5)“净吨位”是指根据本公约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

(6)“新船”是指在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7)“现有船舶”是指非新船;

(8)“长度”是指水线总长度的96%,该水线位于自龙骨上面量得的最小型深的85%处;或者是指该水线从首柱前面量到上舵杆中心的长度,两者取其较大者。如船舶设计具有倾斜龙骨,作为测量本长度的水线应平行于设计水线;

(9)“组织”是指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译注:1982年5月22日改名为“国际海事组织,”以下译文简称“本组织”)。

第3条适用范围

(1)本公约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下列船舶:

(a)在缔约国政府的国家中登记的船舶;

(b)在根据第20条扩大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内登记的船舶;

(c)悬挂某缔约国政府国旗而不在该国登记的船舶。

(2)本公约适用于:

(a)新船;

(b)经改建或改装的现有船舶,主管机关认为各种改建或改装对其现有总吨位有实质上的变更;

(c)经船舶所有人提出要求适用本公约的现有船舶;

(d)本公约生效之日起12年以后的一切现有船舶;除本款(b)和(c)项中所述船舶外,还不包括为使其适用于现行其他国际公约的有关要求,而需保留其原有吨位的船舶。

(3)对于已经根据本条第(2)款(c)项适用本公约的现有船舶,此后不得再按照本公约生效前该主管机关对国际航行船舶的要求测定该船的吨位。

第4条除外

(1)本公约不适用于下列船舶:

(a)军舰;

(b)长度小于24cm(79ft)的船舶。

(2)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适用于专门航行在下列区域的船舶:

(a)北美洲各大湖和圣劳伦斯河向东到从罗歇尔角至安蒂科斯底岛的两点之间所绘恒向线,以及到安蒂科斯底岛北面的西经63度子午线;

(b)里海;

(c)拉普拉塔河、拉巴那河和乌拉圭河向东到从阿根廷的彭塔──腊萨与乌拉圭的彭塔──特──埃斯特之间所绘恒向线。

第5条不可抗力

(1)在开航时不受本公约约束的船舶,倘由于天气恶劣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而驶离原定航程,则该船并不因此变为需受本公约约束。

(2)各缔约国政府在应用本公约的规定时,应适当考虑任何船舶由于气候或其他不可抗力引起的偏航和延迟。

第6条吨位的测定

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测定,应由主管机关可以将这种测定工作委托它认可的人员或组织办理。不论采用何种方式,该主管机关应对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测定负完全责任。

第7条证书的发给

(1)按照本公约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的第艘船舶,应发给国际吨位证书(1969)。

(2)这种证书应由主管机关发给,或由该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人员或组织发给。不论属于哪一种情况,该主管机关应对证书负完全责任。

第8条由他国政府代发证书

(1)第一缔约国政府,可以应另一缔约国政府的请求,根据本公约测定船舶的总吨位和净吨位,并发给或授权发给该船舶以国际吨位证书(1969)。

(2)证书的副本和吨位计算书的副本,应尽早送交提出请求的政府。

(3)如此发给的证书,必须载明,该证书是应船旗国政府,或行将悬挂该国国旗的政府请求而发给的;该证书应与根据本公约第7条发给的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并受到同样承认。

(4)对于悬挂非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不发给国际吨位证书(1969)。

第9条证书的格式

(1)证书应用发证国的官方语文印写。如所用语文不是英文或法文,则证书文本应包括有上述两种语文之一的译文。

(2)证书格式如附则II所示。

第10条证书的注销

(1)当船舶的布置、结构、容积、处所的用途、载客证书中准许的乘客总数、勘定的载重线或准许的吃水等方面发生变动,致使总吨位或净吨位必须增加时,则除了附则I规则中所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国际吨位证书(1969)应停止生效,并由主管机关予以注销。

(2)除本条第(3)款的规定外,当船舶转为悬挂另一国家的国旗时,由原主管机关发给该船的证书应停止生效。

(3)当船舶转为悬挂另一缔约国政府的国旗时,原发国际吨位证书(1969)的继续有效期应不超过三个月,或直到主管机关发给另一国际吨位证书(1969)来代替原证书为止,二者以较早者为准。船舶原来悬挂其国旗的缔约国政府,应于完成转移之后,尽速将该船转移时持有的证书副本及其吨位计算书副本送交上述主管机关。

第11条证书的承认

由一缔约国政府授权根据本公约发给的证书,其它缔约国政府应予承认,并认为在本公约范围内与其它缔约国政府所颁发的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12条检查

(1)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在其它缔约国港口时,应接受该国政府正式授权的官员检查。这种检查以核实下述目的为限:

(a)该船是否备有有效的国际吨位证书(1969);

(b)该船的主要特征是否与证书中所载的数据相符。

(2)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因施行这种检查而滞留船舶。

(3)如果经检查发现船舶的主要牲与国际吨位证书(1969)所载不一致,从而导致增加总吨位或净吨位,则应及时通知该船的船旗国政府。

第13条权利

除持有本公约有效证书者外,任何船舶不得要求享有本公约赋予的权利。

第14条以前的条约、公约和协定

(1)本公约缔约国政府之间现行的一切有关吨位事项的其它条约、公约和协定,在其有效期间,对下列船舶仍可继续保持完全有效:

(a)不适用本公约的船舶;

(b)适用本公约的船舶,但本公约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

(2)上述条约、公约或协定与本公约的规定有抵触时,应以本公约的规定为准。

第15条情报的送交

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向本组织通知和交存:

(1)足够份数的、根据本公约规定签发的证书样本,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

(2)在本公约范围内为各种事项颁布的法律、法令、命令、规则和其它文件;

(3)经授权代表缔约国政府执行有关吨位事项的非政府机构名单,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

第16条签署、接受和参加

(1)本公约自1969年6月23日起开放六个月,供签署,此后仍予开放供参加。联合

国或任一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的政府或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可按下列方式参加本公约:

(a)签署,并对接受无保留;

(b)签署,并有待接受,随后予以接受;

(c)加入。

(2)接受或加入本公约,应在接受或加入的文件交存本组织后方为有效。本组织应将它收到的每一份新接受或加入的文件和交存的日期,通知所有已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政府。本组织还应将自1969年6月23日起六个月内任何生效的签署,通知所有早已签署本公约的政府。

第17条生效

(1)本公约应在至少有25个国家接第16条规定签署而不附以关于接受的保留,或者交存接受和加入文件之日起24个月生效,该25个国家共拥有商船船队的吨位应不少于世界航运总吨位的65%。本组织应将生效日期通知所有已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政府。

(2)对于在本条第(1)款中所述24个月的期间内交存接受或加入本公约的文件的政府,其接受或加入的生效日期,应为本公约生效之日,或者自交存接受或加入文件之日起3个月以后生效,两者以较迟的日期为准。

(3)对于在本公约生效以后交存接受或加入本公约的文件的政府,本公约应自上述文件交存之日起3个月后生效。

(4)在为使本公约修正案生效所需的一切措施均已完成的日期以后,或在修正案一致接受的情况下,如在第18条第(2)款(a)项所认为需要的一切接受书已提交以后,任何交存的接受或加入的文件应认为适用于经修正的公约。

第18条修正案

(1)经一缔约国政府提议,可以根据本条所规定的任一程序修改本公约。

(2)经一致接受的修正:

(a)经一缔约国政府请求,本组织将该政府修改本公约的任何建议送交所有缔约国政府考虑,旨在取得一致接受。

(b)除另行商定更早的日期外,任何这种修正案应在所有缔约国政府一致接受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如有某一缔约国政府,在本组织第一次通知该修正案之日起24个月内,尚未将它的接受或反对意见通知本组织,应被视为已接受该修正案。

(3)经本组织内审议后的修正:

(a)经某一缔约国政府请求,本组织应审议该政府对本公约所提出的任何修正。此项修正案和经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到会并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应在提交本组织本会讨论前至少6个月,送交本组织的所有成员国和所有缔约国政府。

(b)如经出席大会并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此项修正案应由本组织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以供接受。

(c)上述修正案应在缔约国政府三分之二多数接受之日起12个月生效。该修正案应对所有缔约国政府生效,但在该修正案生效前声明不接受的缔约国政府除外。

(d)经出席大会并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其中包括有参加海上安全委员会的政府中三分之二多数出席并投票通过,则在采纳某一修正案时,得提议决定该修正案具有这样的重要性,即任何缔约国政府根据本款(c)项提出声明,并在该修正案生效后12个月内仍不接受此项修正,则在上述期限届满时,应停止该政府作为本公约参加国。这项决定应事先取得缔约国政府中三分之二多数同意。

(e)本款各项规定,并不妨碍原先根据本款对本公约提出修正行动的缔约国政府,在任何时候依据本条第(2)或第(4)款采取它所认为适应的任择其一的行动。

(4)经过会议的修正:

(a)经某一缔约国政府请求,同时有至少三分之一的缔约国同意,本组织可召集各政府会议,以考虑对本公约的修正。

(b)每一修正案如经上述会议出席并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应由本组织将该修正案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以供接受。

(c)上述修正案应在缔约国政府三分之二多数接受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该修正案应对所有缔约国政府生效,但在该修正案生效前声明不接受的缔约国政府除外。

(d)根据本款(a)项召集的会议,经出席并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则在采纳某一修正案时,得决定该修正案具有这样的重要性,即任何缔约国政府根据本款(c)项提出声明,并在修正案生效后12个月内仍不接受此项修正,则在上述期限届满时,应停止该政府作为本公约缔约方。

(5)本组织应将根据本条生效的任何修正案及每一修正案将生效的日期,一并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

(6)根据本条规定所作的任何接受或声明,应以书面交存本组织。本组织收到此项接受或声明,应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

第19条退出

(1)任何缔约国政府,在本公约对该政府生效满5年后,可以随时退出本公约。

(2)退出本公约,应以书面通知本组织,本组织应将它所收到的退出本公约文件和收到日期,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政府。

(3)退出本公约,应在本组织收到退出文件一年后,或文件中可能指定的较长期限后生效。

第20条领土

(1)(a)如联合国是某一领土的管理当局,或任何缔约国政府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负有责任,应尽速与该领土当局协商或采取适当措施,尽力使本公约适用于该领土,并可随时用书面通知本组织,声明本公约扩大适用于该领土。

(b)自收到通知之日或通知中可能指定之日起,本公约即开始扩大适用于通知中所述领土。

(2)(a)根据本条第(1)款(a)项提出声明的联合国或任何缔约国政府,自本公约扩大适用于该领土之日起满5年后,可以随时用书面通知本组织,声明本公约停止扩大适用于通知中所述领土。

(b)自本组织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或通知中可能指定的较长期限以后,本公约即停止扩大适用于该通知中所述领土。

(3)本组织应将根据本条第(1)款扩大适用于任何领土,和根据第(2)款终止此项扩大适用事项,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并逐一说明本公约扩大适用或终止扩大适用的日期。

第21条交存和登记

(1)本公约应交存于本组织,本组织秘书长应将核证无误的本公约副本,分送所有签署国政府和所有加入本公约的政府。

(2)本公约一经生效,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2条,本组织秘书长应将公约文本转送联合国秘书处,以供登记和公布。

第22条文字

本公约用英文和法文写成,计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用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的正式译本应与签署的原本一起存放。

经各国政府正式授权的下列各代表,特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1969年6月23日订于伦敦。

国际吨位丈量公约

1969年吨位丈量公约 各缔约政府,愿为国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制订统一原则和规则,认为缔结一个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 已取得协议如下: 第一条公约的一般义务 各缔约政府,应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各项规定和它的附则,附则应视为本公约的组成部份,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意味着引用上述附则。 第二条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公约所用名词含义如下: 1.“规则”是指本公约所附的规则; 2.“主管机关”是指船旗国的政府; 3.“国际航行”是指由适用本公约的国家驶往该国以外的港口,或与此反的航行。为此,凡由缔约政府对其国际关系负责的每一领土,或由联合国管理的每一领土,都被视为单独的国家; 4.“总吨位”是指根据本公约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 5.“净吨位”是指根据本公约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 6.“新船”是指在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舶; 7.“现有船舶”是指非新船;

8.“长度”是指水线总长度的96%,该水线位于自龙骨上面量得的最型深的85%处;或者是指该水线从艏柱前面量到上舵杆中心的长度,两者取其较大者,如船舶设计具有倾斜龙骨,作为测量本长度的水线应平行于设计水线; 9.“组织”是指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译注:以下译文简称“海协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 1.本公约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下列船舶: (1)在各缔约政府的国家中登记的船舶; (2)在根据第二十条扩大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内登记的船舶; (3)悬挂某缔约国政府国旗而不在该国登记的船舶。 2.本公约适用于: (1)新船; (2)经改建或改装的现有船舶,主管机关认为这种改建或改装对其现有总吨位有实质上的变更; (3)经船舶所有人提出要求适用本公约的现有船舶; (4)本公约生效之日起12年以后的一切现有船舶;除本款(2)和(3)项中所述船舶外,还不包括为使其适用于现行其他国际公约的有关要求,而需保留其原有吨位的船舶。3.对于已经根据本条第2款(3)项适用本公约的现有船舶,此后不得按照本公约生效前该主管机关对国际航行船舶的要求测定该船的吨位。 第四条除外

船舶吨位

船舶总吨位/净吨位定义 一、总吨位(Gross Tonnage, GT) 根据船舶吨位丈量公约或规范的有关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所有围蔽处所的总容积,并按一定的公式可算出船舶的总吨位。总吨位是总计船舶吨位,表示船舶大小、区别船舶等级,是计算船舶费用(登记费、过运河费等)及处理海事的依据。总吨位(Gross Tonnage, GT)计算: 系指船舶围蔽部份减去免丈部份之总容积V,以立方公尺计之,乘以系数K所得船舶大小之数字。(依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GT=KV,K=0.2+ 0.02log10V) 二、净吨位(Net Tonnage, NT) 根据船舶吨位丈量规范的有关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各载货处所的总容积,并按一定的公式可算出船舶的净吨位。净吨位是计算船舶缴交港口费、领航费、灯塔费、停泊费、过运河费等各项费用的依据。 三、排水量(Displacement) 指船舶在某一浮态下船体入水部分所排开水的重量。未作特别说明的船舶排水量,是指标准密度海水中(ρ=1.025)设计水线(夏季水线)下的排水量。 四、轻船重量(Light Weight) 又称空船重量或轻船排水量,指船舶建造刚刚完成时的重量,即船体、机器、锅炉设备及其排水相等的重量,但不包括燃料、润滑油、粮食、淡水等的重量。 五、载重吨位(Deadweight Tonnage, DWT) 在一定的水域和季节里,船舶所能装载的最大限度的重量,称为最大载重量。最大载重量等於满载排水量扣除空船排水量。一般来说,载重量与相应的季节、吃水相对应,如果不作特别说明,多指夏季满载吃水的情况下的总载重量。载重吨位系指船舶之装载能力,即除船舶船身、机器,设备,以及固定装备等外,可以装载客、货、燃料、淡水及船员与给养品之重量。 六、净载重量(Net DWT) 在一定的水域和季节里,船舶所能装载的最大限度的货物重量。净载重量等於总载重量减去燃料、淡水、备件、船员及其供应品的重量和船舶常数。 七、吃水(Draft) 艏吃水是指艏垂线上水线和龙骨上表面的距离;艉吃水是指艉垂线上水线和龙骨上表面的距离。 如果水密度已知,通过量测船舶的吃水高度,可以确定船舶的排水量,进而计算出相对应载重量。同样地,在港口水深有限制的情况下,也可以推算出船舶的最大载重量。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附英文)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附英文) 生效日期:1982-07-18 全文 各缔约政府,愿为国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制订统一原则和规则,认为缔结一个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 现已取得协议如下: 第一条公约的一般义务 各缔约政府,应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各项规定和它的附则,附则应视为本公约的组成部份,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意味着引用上述附则。 第二条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公约所用名词含义如下: 1.“规则”是指本公约所附的规则; 2.“主管机关”是指船旗国的政府; 3.“国际航行”是指由适用本公约的国家驶往该国以外的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为此,凡由缔约政府对其国际关系负责的每一领土,或由联合国管理的每一领土,都被视为单独的国家; 4.“总吨位”是指根据本公约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 5.“净吨位”是指根据本公约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 6.“新船”是指在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7.“现有船舶”是指非新船; 8.“长度”是指水线总长度的96%,该水线位于自龙骨上面量得的最小型深的85%处;或者是指该水线从艏柱前面量到上舵杆中心的长度,两者取其较大者,如船舶设计具有倾斜龙骨,作为测量本长度的水线应平行于设计水线; 9.“组织”是指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译注:以下译文简称“海协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

1.本公约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下列船舶: (1)在各缔约政府的国家中登记的船舶; (2)在根据第二十条扩大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内登记的船舶; (3)悬挂某缔约国政府国旗而不在该国登记的船舶。 2.本公约适用于: (1)新船; (2)经改建或改装的现有船舶,主管机关认为这种改建或改装对其现有总吨位有实质上的变更; (3)经船舶所有人提出要求适用本公约的现有船舶; (4)本公约生效之日起12年以后的一切现有船舶;除本款(2)和(3)项中所述船舶外,还不包括为使其适用于现行其他国际公约的有关要求,而需保留其原有吨位的船舶。 3.对于已经根据本条第2款(3)项适用本公约的现有船舶,此后不得再按照本公约生效前该主管机关对国际航行船舶的要求测定该船的吨位。 第四条除外 1.本公约不适用于下列船舶: (1)军舰; (2)长度小于24米(79英尺)的船舶。 2.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适用于专门航行在下列区域的船舶: (1)北美洲各大湖和圣劳伦斯河向东到从罗歇尔角至安蒂科斯底岛的西点之间所绘恒向线,以及到安蒂科斯底岛北面的西经63°子午线。 (2)里海; (3)拉普拉塔河、巴拉那河和乌拉圭河向东到从阿根廷的彭塔--腊萨与乌拉圭的彭塔--特--埃斯特之间所绘恒向线。 第五条不可抗力 1.在开航时不受本公约约束的船舶,倘由于天气恶劣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而驶离原定航程,则该船并不因此变为需受本公约约束。

国际海事组织颁布公约一览表

国际海事组织颁布公约一览表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修正于1974年(SOLAS)) 1980年5月25日 2、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SOLAS PROT (amended) 1978)1981年5月1日 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SOLAS PROT ( (HSSC) 1988)2002年02月03日 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 as amended (COLREGS (amended) 1972) 5、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 as modified by the Protocol of 1978 thereto (MARPOL (amended) 71/78))1983年10月2日 6、1965年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Convention on Facilitation of International Maritime Traffic, 1965, as amended (FAL (amended) 1965))1967年3月5日 7、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 1966 (LL 1966))1968年7月21日 8、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LL PROT (HSSC) 1988)2005年01月01日

船舶容积常用语

船舶容积 排水量 排水量 displacement 船舶或物体自由浮于水中且保持静态平衡时所排开水的重量的统称。 型排水量 molded displacement 任一水线下,船舶型排水体积的排水量。 总排水量 total displacement 任一水线下,型排水量与附件的排水量的总和。对于金属船体尚应包括外板的排水量在内。 空船重量 light weight 船舶装备齐全但无装载时的重量。 满载排水量 full load displacement 满载吃水时船舶的总排水量。 设计排水量 designed displacement 设计吃水时船舶的总排水量。 储备排水量 displacement margin 船舶设计时预先计入设计排水量中的一项备用量。 载重量 deadweight 船舶允许装载的可变载荷的最大值,此值为满载排水量与空船重量的差值。 载货量 cargo dead-weight 载重量中允许装载货物的最大值。 载重量系数 deadweight displacement 载重量与满载排水量的比值。 载重量、排水量比 压载 ballast 专用以改变船舶的重量和重心位置的固体物和液体物的总称。 吨位与吨位丈量 吨位 tonnage 按有关吨位规范丈量核定的船舶容积。 总吨位 gross tonnage 按有关吨位规范丈量核定的船舶总容积。 净吨位 net tonnage 按有关吨位规范丈量核定的有效容积。 苏伊士运河吨位 Suez canal tonnage 按苏伊士运河当局规定的规范丈量核定的吨位。 巴拿马运河吨位 Panama canal tonnage 按巴拿马运河当局规定的规范丈量核定的吨位。

AFS公约

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 (2001年10月5日通过) 本公约各当事国,注意到各国政府和有权威的国际组织的科学研究和调查表明,某些用于船舶上的防污底系统对于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构成严重的毒性危险和其它慢性影响,并且由于消费海产食品而导致人类健康可能受到危害,特别注意到人们对采用有机锡作为杀虫剂的防污底系统的深切关注,相信必须逐步禁止此类有机锡进入环境,忆及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第21世纪议程》第17章呼吁各国采取措施减少由于防污底系统中使用有机锡化合物所造成的污染,还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大会于1999年11月25日通过的第A.895(21)号大会决议敦促本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环保会),作为一个紧急事项,尽快制订针对防污底系统有害影响的一个全球强制性法律文件,注意到《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5条所确立的,并在环保会于1995年9月15日通过的MEPC.67(37)号决议中提及的风险预防原则,认识到保护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免受防污底系统不利影响的重要性,还认识到使用防污底系统防止有机物附着在船舶表面对于商业效率、航运和阻止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传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认识到继续开发有效且对环境安全的防污底系统的必要性和倡导用毒害性较小的系统或最好是无害系统来代替有害系统的必要性,兹协议如下: 第1条 一般义务 1 为了减少或消除防污底系统对于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的不利影响,本公约各当事国承诺全面充分地实施本公约的规定。 2 附则与本公约构成一个整体。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提及本公约同时意味着提及其附则。 3 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被解释为妨碍一当事国在符合国际法的前提下独自或与其它当事国联合就减少或消除防污底系统对于环境的不利影响采取更严格的措施。 4 当事国须为有效实施、符合和执行本公约进行通力合作。 5 当事国承诺鼓励继续开发有效且对环境安全的防污底系统。

船舶吨位的定义和计算公式精编版

船舶吨位的定义和计算 公式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船舶吨位的定义和计算公式 船舶吨位(Ship|s Tonnage) 船舶吨位是船舶大小的计量单位,可分为重量吨位和容积吨位两种。 用重量来算吨位: 通常是按船体在水中部分的容积,即以排水量来计算,海水每35立方米尺重1吨(或每立方米重1公吨),由此即可算出船舶的排水量吨位(Displacement tonnage). 排水量吨位有轻载和满载之分,轻载排水量吨位只包括船体,全船的机器和设备以及压舱物等;而满载还须加上所装的货物,旅客,行李,燃料,物料,淡水等,满载排水量减减去轻载排水量后的余数,也就是船舶的载重吨位(Deadweight tonnage). 用容积来算吨位: 轮船的总吨位与船舶的重量完全无关,它是以船舶的容积来计算的.它以英制100立方尺或公制立方米为1吨,两者计算出来的结果是一样的.所以总吨没有公制与英制的区别,它的计算方法是丈量舰艇各部围蔽空间的容积,如用英尺量的话,就以容积的总和用不100除;如用公尺量,则除以,得出的商数就是船舶的总吨位(Gross tonnage). 总吨位在船舶的各种吨位中占很重要的地位,因为船舶的登记,统计等都是以它作为根据央船舶计算出总吨位后,减去驾驶室,轮机舱以及船上其他设备或工作需要的地方外,也就是凡是可以装载货物,旅客等用的空间都是净吨位(Net tonnage). 船舶吨位具体计算办法 (一)船舶的重量吨位(Weight Tonnage) 船舶的重量吨位是表示船舶重量的一种计量单位,以1000公斤为一公吨,或以2240磅为一长吨,或以2000磅为一短吨。目前国际上多采用公制作为计量单位。船舶的重量吨位,又可分为排水量吨位和载重吨位两种。 (二)排水量吨位(Displacement Tonnage) 排水量吨位是船舶在水中所排开水的吨数,也是船舶自身重量的吨数。排水量吨位又可分为轻排水量、重排水量和实际排水量三种。 (1)轻排水量(Ligth Displacement),又称空船排水量,是船舶本身加上船员和必要的给养物品三者重量的总和,是船舶最小限度的重量。 (2)重排水量(Full Load Displacement),又称满载排水量,是船舶载客、载货后吃水达到最高载重线时的重量,即船舶最大限度的重量。 (3)实际排水量(Actual Displacement),是船舶每个航次载货后实际的排水量。 排水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排水量(长吨)=长*宽*吃水*方模系数(立方英尺)/35(海水)或36(淡水)(立方英尺) 排水量(公吨)=长*宽*吃水*方模系数(立方米)/(海水)或1(淡水)(立方米) 排水量吨位可以用来计算船舶的载重吨;在造船时,依据排水量吨位可知该船的重量;在统计军舰的大小和舰队时,一般以轻排水量为准;军舰通过巴拿马运河,以实际排水量作为征税的依据。 2、载重吨位(Dead Weight Tonnage,缩写为 表示船舶在营运中能够使用的载重能力。载重吨位可分为总载重吨和净载重吨。

船舶吨位的定义和计算公式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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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吨位的定义和计算公式 船舶吨位(Ship|s Tonnage)? 船舶吨位是船舶大小的计量单位,可分为重量吨位和容积吨位两种。? 用重量来算吨位:? 通常是按船体在水中部分的容积,即以排水量来计算,海水每35立方米尺重1 吨(或每立方米重1公吨),由此即可算出船舶的排水量吨位(Displacement tonnage).? 排水量吨位有轻载和满载之分,轻载排水量吨位只包括船体,全船的机器和设备 以及压舱物等;而满载还须加上所装的货物,旅客,行李,燃料,物料,淡水等,满载排水量减减去轻载排水量后的余数,也就是船舶的载重吨位(Deadweight tonnage).? 用容积来算吨位:? 轮船的总吨位与船舶的重量完全无关,它是以船舶的容积来计算的.它以英制 100立方尺或公制立方米为1吨,两者计算出来的结果是一样的.所以总吨没有公制 与英制的区别,它的计算方法是丈量舰艇各部围蔽空间的容积,如用英尺量的话,就以容积的总和用不100除;如用公尺量,则除以,得出的商数就是船舶的总吨位(Gross tonnage).? 总吨位在船舶的各种吨位中占很重要的地位,因为船舶的登记,统计等都是以它 作为根据央船舶计算出总吨位后,减去驾驶室,轮机舱以及船上其他设备或工作需要 的地方外,也就是凡是可以装载货物,旅客等用的空间都是净吨位(Net tonnage).? 船舶吨位具体计算办法? (一)船舶的重量吨位(Weight Tonnage)? 船舶的重量吨位是表示船舶重量的一种计量单位,以1000公斤为一公吨,或 以2240磅为一长吨,或以2000磅为一短吨。目前国际上多采用公制作为计量单位。船舶的重量吨位,又可分为排水量吨位和载重吨位两种。? (二)排水量吨位(Displacement Tonnage)? 排水量吨位是船舶在水中所排开水的吨数,也是船舶自身重量的吨数。排水量吨位又可分为轻排水量、重排水量和实际排水量三种。? (1)轻排水量(Ligth Displacement),又称空船排水量,是船舶本身加上船员和 必要的给养物品三者重量的总和,是船舶最小限度的重量。? (2)重排水量(Full Load Displacement),又称满载排水量,是船舶载客、载货 后吃水达到最高载重线时的重量,即船舶最大限度的重量。? (3)实际排水量(Actual Displacement),是船舶每个航次载货后实际的排水量。? 排水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排水量(长吨)=长*宽*吃水*方模系数(立方英尺)/35(海水)或36(淡水)(立方英尺)? 排水量(公吨)=长*宽*吃水*方模系数(立方米)/(海水)或1(淡水)(立方米)? 排水量吨位可以用来计算船舶的载重吨;在造船时,依据排水量吨位可知该船 的重量;在统计军舰的大小和舰队时,一般以轻排水量为准;军舰通过巴拿马运河, 以实际排水量作为征税的依据。? 2、载重吨位(Dead Weight Tonnage,缩写为? 表示船舶在营运中能够使用的载重能力。载重吨位可分为总载重吨和净载重吨。? (1)总载重吨(Gross Dead Weight Tonnage)。是指船舶根据载重线标记规定所能装载的最大限度的重量,它包括船舶所载运的货物、船上所需的燃料、淡水和其他储备物料重量的总和。?

从吨位丈量如何加强船舶的检验管理.doc

从吨位丈量如何加强船舶的检验管理- 摘要:我国的船舶管理已经有很长的历史,随着历史的更迭对船舶管理的制度也不断发生着改变,那阶段我国实行的船舶管理制度,是经过国家系统规划,以不断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水上生产及运输业需求制定的,在船舶管理的标准与监管力度方面都有所加强,以此来更加有效地规范我国船舶检验管理工作。以船舶吨位丈量为例,国家专门制定了相关条例,以实现船舶吨位丈量的统一管理。本文就将从船舶吨位丈量的角度出发探讨如何加强船舶的检验管理。 关键词:吨位丈量;船舶检验;管理制度 对船舶吨位丈量的规范与管理并非近年才开始实行,国际上1969年便制定了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以对船舶吨位丈量进行规范。船舶吨位的丈量关系着船舶的安全承载与正常使用,船舶的超负荷承载对于船舶的使用安全及使用寿命有着严重的影响,也给水上运输行业带来极大的隐患。船舶吨位丈量的准确性与有效性的判定,是船舶管理中十分重要的部分。 1 吨位丈量管理的法律依据 为了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工作,中国海事局于2011年先后出台了《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及《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方案》与《细则》的颁布为我国船舶吨位丈量的统一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也是我国船舶吨位丈量管理工作有效进行的保障。 在《方案》和《细则》实施之后,船舶安全检查人员会发现船舶吨位证书

有的是由海事局签发的,有的是由船检机构签发的。由于船检机构的资质与条件参差不齐,船检过程规范性也不能保证,因此在海事执法实际过程中,只有部分证书是符合规定的,而另一部分则不符合规定。吨位丈量的管理工作在船舶检验管理工作中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为其他船舶检验工作的监管提供了借鉴。 2 实施吨位丈量统一管理的必要性 船舶法定检验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约,由船检机构对船舶实施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强制要求的检验活动。船舶吨位证书是法定检验的重要证书之一。船舶建造时间、船舶吨位、航区等是确定船舶设备要求以及技术管理标准的一些基本依据。因此船舶吨位证书的有效性对于船舶的使用的安全性与规范性都有着直接的影响。 而在实际的船舶使用中,船舶的所有者与船舶经营者往往会因为经济利益的因素,在船舶吨位丈量中采取贿赂船检人员或是对船舶进行私自的吨位改装,造成船舶吨位丈量数据不准或不实,船舶吨位证书缺乏有效性的问题出现。这种问题往往表现为船舶吨位证书记载的船舶吨位,小于传播的实际吨位,即“大船小证”。 另外,以往船舶检验管理中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行为,管理存在漏洞,船舶检验与经济利益挂钩,导致船舶检验管理上的不严谨,使“大船小证”现象难以得到有效的治理与根除。船舶吨位丈量与其他船舶检验工作的质量,很大程度取决于船舶检验人员个人的自觉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与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且船舶管理人员在监管上存在着监管不到位、监管力度不强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船舶检验中的违规现象,造成船舶管理上的失效。

船舶吨位

船舶的几个吨位概念 载重量Deadweight tonnage (DWT) 在一定水域和季节里,运输船舶所允许装载的最大重量,包括载货量、人员(旅客和船员)及其行礼、食品、淡水、燃料、润滑油、炉水、备品和供应品等的重量,又称总载重量。载重量表征了船舶的等级大小和运输能力,是船舶的主要参数之一。 一般来说,载重量与相应的季节、吃水相对应。如果不作特别说明,多指夏季满载吃水情况下的总载重量。总载重量等于满载排水量扣除空船排水量。 净载重量Net DWT 在一定的水域和季节里,船舶所能装载的最大限度的货物重量。净载重量等于总载重量减去燃料、淡水、备件、船员及其供应品的重量和船舶常数。 船舶常数是指船舶营运一段时间之后的空船重量与船舶出厂时空船重量之差。其中包括燃油舱、压载舱等液柜中排不出的残余物、船上库存的破损机件的重量等。 总吨位Gross tonnage (GT) 根据《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的有关规定,丈量后确定的船舶总容积,又称总吨。以吨位表示。总吨位一般用于:表示船舶大小;表示一国或一家船公司拥有船舶的数量;计算造船费用、船舶保险费用;在有关的国际公约和船舶规范中用来区别船舶的等级以衡量对技术管理和设备要去的标准;有的国家用作造船补助金、航海补助金等的计量标准;以及用作船舶登记、检验和丈量的收费标准等。 净吨位Net tonnange (NT) 根据《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的有关规定,从总吨位中减除不适于载运容、货处所而得到的船舶有效容积。以吨位表示、净吨位一般用于交付港口费、引航费、灯塔费和停泊费的计基准。航经苏伊士运河和巴拿马运河船舶的通行税也按经吨位收费。

船舶载重吨位、净吨位、总吨位如何定义

. 船舶载重吨位、净吨位、总吨位如何定义 一、总吨位(Gross Tonnage, GT) 根据船舶吨位丈量公约或规范的有关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所有围蔽处所的总容积,并按一定的公式可算出船舶的总吨位。总吨位是总计船舶吨位,表示船舶大小、区别船舶等级,是计算船舶费用(登记费、过运河费等)及处理海事的依据。 总吨位(Gross Tonnage, GT)计算: 系指船舶围蔽部份减去免丈部份之总容积V,以立方公尺计之,乘以系数K所得船舶大小之数字。(依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GT=KV,K=0.2+0.02log10V) 二、净吨位(Net Tonnage, NT) 船舶净吨位是指根据有关国家主管机关置顶的规范丈量确实的船舶有效容积,即扣除不能用来载货或载客的处所后得到的船舶可营运容积。不能用来载货或载客的处所包括船员的生活起居处所、船舶机械和装置处所、航行设备处所、安全设备处所和压载处所等。根据我国《法定检验规则》,净吨位的计算,以丈量得到的各载货处所的总容积为基准,并考虑乘客定额以及船舶总吨位和船型尺度,用公式计算求得。 向船舶征收的各种港口使费,如船舶吨税、船舶港务费、引航费、码头费、系解缆费、船舶服务费等,一般以船舶净吨位作为计算的依据。 三、载重吨位(Deadweight Tonnage, DWT) 表示船舶在营运中能够使用的载重能力。载重吨位可分为总载重吨和净载重吨。 1)总载重吨 是指船舶根据载重线标记规定所能装载的最大限度的重量,它包括船舶所载运的货物、船上所需的燃料、淡水和其他储备物料重量的总和。 总载重吨= 满载排水量- 空船排水量 2)净载重吨 是指船舶所能装运货物的量大限度重量,又称载货重吨,即从船舶的总载重量中减去船舶航行期间需要储备的燃料、淡水及其他储备物品的重量所得的差数。船舶载重吨位可用于对货物的统计;作为期租船月租金计算的依据;表示船舶的载运能力;也可用作新船造价及旧船售价的计算单位。 1 / 1'.

国际海事组织颁布公约一览表

国际海事组织颁布公约一览表

国际海事组织颁布公约一览表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修正于1974年(SOLAS)) 1980年5月25日 2、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SOLAS PROT (amended) 1978)1981年5月1日 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SOLAS PROT ( (HSSC) 1988)2002年02月03日 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 as amended (COLREGS (amended) 1972) 5、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 as modified by the Protocol of 1978 thereto (MARPOL (amended) 71/78))1983年10月2日 6、1965年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Convention on Facilitation of International Maritime Traffic, 1965, as amended (FAL (amended) 1965))1967年3月5日 7、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 1966 (LL 1966))1968年7月21日 8、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LL PROT (HSSC) 1988)2005年01月01日

船舶基础知识

船舶基础知识 船舶基本知识 一、船舶构造 船舶是海上运输的工具。船舶虽有大小之分,但其结构的主要部分大同小异。船舶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船壳(Shell) 船壳即船的外壳,是将多块钢板铆钉或电焊结合而成的,包括龙骨翼板、弯曲外板及上舷外板三部分。 (二)船架(Frame) 船架是指为支撑船壳所用各种材料的总称,分为纵材和横材两部分。纵材包括龙骨、底骨和边骨;横材包括肋骨、船梁和舱壁。 (三)甲板(Deck) 甲板是铺在船梁上的钢板,将船体分隔成上、中、下层。大型船甲板数可多至六、七层,其作用是加固船体结构和便于分层配载及装货。 (四)船舱(Holds and Tanks) 船舱是指甲板以下的各种用途空间,包括船首舱、船尾舱、货舱、机器舱和锅炉舱等。 (五)船面建筑(Super Structure) 船面建筑是指主甲板上面的建筑,供船员工作起居及存放船具,它包括船首房、船尾房及船桥。 =============== 船舶各主要部位名称 船舶有主船体和上层建筑部分组成。 一、主船体 主船体,也成为船舶主体。他通常是指甲板(或强力甲板)以下的船体。 船舶主体是由甲板和外板组成一个水密的外壳,内部被甲板、纵横舱壁及其骨架分割成许多的舱室。 外板,是构成船体底部,舷侧外壳的板,俗称船壳板。 甲板,是指在船深方向把船内部空间分割成纵向连续的大型板架。按照甲板在船深方向位置的高低不同,自上而下分别将甲板成为上甲板、第二甲板、第三甲板等。 上甲板,是船体的最高一层全通(纵向自船首至船尾连续的)自第二甲板以下的甲板统称为下甲板。 沿着船长方向不连续的一段甲板,成为平台甲板,简称为平台。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各缔约政府,愿为国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制订统一原则和规则,认为缔结一 个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 现已取得协议如下: 第1条公约的一般义务 各缔约政府.应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各项规定和它的附则,附则应视为本公约 的组成部分。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意味着引用上述附则。 第2条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公约所用名词含义如下: (1) “规则”是指本公约所附的规则; (2) “主管机关”是指船旗国的政府; (3) “国际航行”是指由适用本公约的国家驶往该国以外的港口,或与此相反 的航行。 为此,凡由缔约政府对其国际关系负责的每一领土,或由联合国管理的每一领 土,都被视为单独的国家; (4) “总吨位”是指根据本公约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 (5) “净吨位”是指根据本公约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 (6) “新船”是指在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7) “现有船舶”是指非新船;

(8) “长度”是指水线总长度的96%,该水线位于自龙骨上面量得的最小型深的85%处; 或者是指该水线从首柱前面量到上舵杆中心的长度,两者取其较大者。如船舶设计具有倾斜龙骨,作为测量本长度的水线应平行于设计水线;, (9) “组织”是指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译注:以下译文简称“海协组织”)。 第3条适用范围 (1) 本公约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下列船舶: (a) 在缔约政府的国家中登记的船舶; (b) 在根据第20条扩大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内登记的船舶; (c) 悬挂某缔约国政府国旗而不在该国登记的船舶。 (2) 本公约适用于: (a) 新船; (b) 经改建或改装的现有船舶,主管机关认为各种改建或改装对其现有总吨位有 实质上的变更; (c) 经船舶所有人提出要求适用本公约的现有船舶; (d) 本公约生效之日起12年以后的一切现有船舶;除本款(b)和(c)项中所述船舶外,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注册(容积)总吨Gross Registered Tonnage (GRT) 注册(容积)净吨Net Registered Tonnage (NRT) 总载重吨位(量) Deadweight Tonnage (All Told) (DWT or D.W.A.T) 总载重吨位Gross Dead Weight Tonnage 净载重吨Dead Weight Cargo Tonnage (DWCT) 轻排水量Light Displacement 满载排水量Load (Loaded)Displacement 实际排水量Actual Displacement 超重附加费Over weight surcharge 燃油附加费Bunker Adjustment Factor (Surcharge) (BAS or BS) 港口附加费Port Surcharge 港口拥挤附加费Port Congestion Surcharge 货币贬值附加费Currency Adjustment Factor (CAF) 绕航附加费Deviation surcharge 直航附加费Direct Additional 选卸港附加费Additional for Optional Destination 变更卸货港附加费Additional for Alteration of Destination 熏蒸费Fumigation Charge 提单Bill of Lading 已装船提单On Board (Shipped) B/L 备运(收妥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记名提单Named B/L 不记名提单Bearer B/L 指示提单Order B/L 空白备书Blank Endorsement 清洁提单Clean B/L 外表状况良好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不清洁提单Unclean ( Foul, Dirty) B/L 直航提单Direct B/L 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 良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W.W.D) 船舶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 of Readiness (NOR) 例行手续Idle formality 装卸时间计算表Laytime statement 延期损失Damage for Detention 习惯快速装运Customary Quick Despatch (CQD) 国际海上危险品货物规则(国际危规) 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 (IMDG) 托运单(定舱委托书) Booking Note 装货单(下货纸) Shipping Order (S/O) 收货单Mate’s Receipt 装货清单Loading List 载货清单(货物舱单) Cargo Manifest 货物积载计划Stowage Plan 危险品清单Dangerous Cargo List

船舶总吨GT、载重吨DWT的概念

船舶总吨GT、载重吨DWT的概念 为表示船舶的大小,除用船长、船宽等尺度以外,通常用吨位。船舶吨位种类繁杂又易混淆,主要有四种:①表示船舶的重量,排水量吨;②表示船舶的容积,用总吨(GT)或净吨(NT)表示;③表示装载货物的重量,用载重吨(DWT)表示;④表示船舶建造工作量,用修正总吨(CGT)表示。 排水量吨:船舶浮在水面上时,排开水的重量等于浮力,也等于船舶本身的重量。因此,排水量吨也就等于船舶的重量。排水量吨在军用舰艇上广泛应用,但在民船上除待拆船舶用空载排水量吨(即轻吨,LDT) 作为买卖废船的尺度外,很少实际用作新船度量单位。只是在中国,对于非货运船舶类的拖船、渔船、工程船等,往往使用满载排水量吨作为表示船舶大小的单位。 载重吨(DWT):是货船可用于装载货物的最大营运吨位。一般指货船在结构吃水或满载吃水时装载的货物、淡水、燃料润滑油、炉水、备品、供应品及人员、行李等吨位之和(空载排水量+载重吨=满载排水量吨)。 总吨(GT):是国际通行的船舶计量单位之一,是登记吨位的一种,主要用来衡量民用船舶的大小(容积)。总吨是指各航海国家按照《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1982年7月18日起实行)制定的丈量规范丈量的船舶围蔽处所的容积吨。 修正总吨(CGT):是国际通行的船舶计量单位之一。在船舶总吨基础上考虑船舶复杂度而计算出的船舶度量单位,计算方法为:修正总吨GT=GT×C,其中为GT总吨数,C为修正系数。中国民用钢质船舶修正系数按船舶行业标准《民用船舶修正吨计算》标准号为CB/T3484-2005确定。目前国际上均按0ECD造船工作组1994年1月制定的修正系数表选用。修正总吨不仅比载重吨、总吨更能正确反映造船工作量大小,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船价高低和产值大小。因而,能比较正确地用来表示造船产量、造船工作量(新接船舶订单量和手持订单量)和造船能力。特别是在产品结构差异很大的国家之间和企业之间进行比较,用修正总吨作为统计单位比载重吨、总吨要准确得多。 中国主要采用载重吨(DWT)和排水量吨,而国际上采用较多是总吨(GT)、修正吨(CGT)。国际造船业,包括造船企业、船级社、咨询研究机构和国际造船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造船工作组),在船舶生产总量的统计中,较少使用载重吨。只有一些大型常规货船的造船公司为显示其吨位大而采用载重吨;一些咨询研究机构在统计货运船舶时也有以载重吨为统计单位,但是他们更多地使用总吨和修正总吨。作为当今世界重要的国际造船组织OECD造船工作组,在造船统计不使用载重吨,而只使用总吨和修正总吨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英)

【名称】INTERNA TIONAL CONVENTION ON TONNAGE MEASUREMENT OF SHIPS, 1969 【题注】 Whole document The Contracting Governments, DESIRING to establish uniform principles and rules with respect to the determination of tonnage of ships engaged on international voyages; CONSIDERING that this end may best be achieved by the conclusion of a Convention; HA VE AGREED as follows: Article 1 General Obligation under the Convention The Contracting Governments undertake to give eff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and the Annexes hereto which shall constitute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Every reference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 constitutes at the same time a reference to the Annexes. Article 2 Definitions For the purpose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unless expressly provided otherwise: (1) "Regulations" means the Regulations annexed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 (2) "Administration" means the Government of the State whose flag the ship is flying; (3) "international voyage" means a sea voyage from a country to which

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中文

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中文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附英文) 颁发部门:伦敦 发布日期:1969-06-23 生效日期:1982-07-18 各缔约政府,愿为国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制订统一原则和规则,认为缔结一个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 现已取得协议如下: 第一条公约的一般义务 各缔约政府,应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各项规定和它的附则,附则应视为本公约的组成部份,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意味着引用上述附则。 第二条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公约所用名词含义如下: 1.“规则”是指本公约所附的规则; 2.“主管机关”是指船旗国的政府; 3.“国际航行”是指由适用本公约的国家驶往该国以外的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为此,凡由缔约政府对其国际关系负责的每一领土,或由联合国管理的每一领土,都被视为单独的国家; 4.“总吨位”是指根据本公约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 5.“净吨位”是指根据本公约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

6.“新船”是指在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7.“现有船舶”是指非新船; 8.“长度”是指水线总长度的96%,该水线位于自龙骨上面量得的最小型深的85%处;或者是指该水线从艏柱前面量到上舵杆中心的长度,两者取其较大者,如船舶设计具有倾斜龙骨,作为测量本长度的水线应平行于设计水线; 9.“组织”是指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译注:以下译文简称“海协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 1.本公约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下列船舶: (1)在各缔约政府的国家中登记的船舶; (2)在根据第二十条扩大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内登记的船舶; (3)悬挂某缔约国政府国旗而不在该国登记的船舶。 2.本公约适用于: (1)新船; (2)经改建或改装的现有船舶,主管机关认为这种改建或改装对其现有总吨位有实质上的变更; (3)经船舶所有人提出要求适用本公约的现有船舶; (4)本公约生效之日起12年以后的一切现有船舶;除本款(2)和(3)项中所述船舶外,还不包括为使其适用于现行其他国际公约的有关要求,而需保留其原有吨位的船舶。

船舶知识---种类及吨位

人类用船舶作为水上交通工具,极大的方便了生活。 一、船舶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的种类繁多。货物运输船舶按照其用途不同,可分为干货船和油槽船两大类: (一)干货船(Dry Cargo Ship) 根据所装货物及船舶结构、设备不同,可分为: 1.杂货船(General Cargo Ship) 杂货船一般是指定期航行于货运繁忙的航线,以装运零星杂货为主的船舶。这种船航行速度较快,船上配有足够的起吊设备,船舶构造中有多层甲板把船舱分隔成多层货柜,以适应装载不同货物的需要。 2.干散货船(Bulk Cargo Ship) 散货船是用以装载无包装的大宗货物的船舶。依所装货物的种类不同,又可分为粮谷船(Grain Ship)、煤船(Collier)和矿砂船(Ore Ship)。这种船大都为单甲板,舱内不设支柱,但设有隔板,用以防止在风浪中运行的舱内货物错位。 3.冷藏船(Refrigerated Ship) 冷藏船是专门用于装载冷冻易腐货物的船舶。船上设有冷藏系统,能调节多种温度以适应各舱货物对不同温度的需要。 4、木材船(Timber ship) 木材船是专门用以装载木材或原木的船舶。这种船舱口大,舱内无梁柱及其它妨碍装卸的设备。船舱及甲板上均可装载木材。为防甲板上的木材被海浪冲出舷外,在船舷两侧一般设置不低于一米的舷墙。 5.集装箱船(Container Ship) 集装箱船可分为部分集装箱船、全集装箱船和可变换集装箱船三种: (1)部分集装箱船(Partial container ship)。 仅以船的中央部位作为集装箱的专用舱位,其他舱位仍装普通杂货。 (2)全集装箱船(Full Container Ship)。 指专门用以装运集袋箱的船舶。它与一般杂货船不同,其货舱内有格栅式货架,装有垂直导轨,便于集装箱沿导轨放下,四角有格栅制约,可防倾倒。集装箱船的舱内可堆放三至九层集装箱,甲板上还可堆放三至四层。 (3)可变换集装箱船(Convertible Container Ship)。 其货舱内装载集装箱的结构为可拆装式的。因此,它既可装运集装箱,必要时也可装运普通杂货。 集装箱船航速较快,大多数船舶本身没有起吊设备,需要依靠码头上的起吊设备进行装卸。这种集装箱船也称为吊上吊下船。 6.滚装船,又称滚上滚下船(Roll on/Roll off Ship) 滚装船主要用来运送汽车和集装箱。这种船本身无须装卸设备,一般在船侧或船的首、尾有开口斜坡连接码头,装卸货物时,或者是汽车,或者是集装箱(装在拖车上的)直接开进或开出船舱。这种船的优点是不依赖码头上的装卸设备,装卸速度快,可加速船舶周转。 7.载驳船(Barge Carrier) 又称子母船。是指在大船上搭载驳船,驳船内装载货物的船舶。载驳船的主要优点是不受港口水深限制,不需要占用码头泊位,装卸货物均在锚地进行,装卸效率高。目前较常用的载驳船主要有“拉希”型(Lighter Aboard Ship,缩写为LASH)和“西比”型(Seabee)两种。 (二)油槽船(Tanker) 油槽船是主要用来装运液体货物的船舶。油槽船根据所装货物种类不同,又可分为油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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